摘要:作为政府行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进入制度化的层面后,从国家到地方分级制定了一脉相承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动物保护的矛盾。近年发生的与“动物使用”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件,如“狗肉”“猴戏”“点翠技艺”等不仅在社会舆论的辩争中难以达成一致,更引发“非遗法”与“动物法”间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相关事件中的缺位,则进一步暴露这一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制度化文本执行力的欠缺。如何更好地通过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及其传承人或享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系统的保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四年后的今天,如若要对其进行修订,是否应当充分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为法治社会打下法律本身和谐统一的基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动物保护;舆论辩争;法律法规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保护已历经十多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自2011年颁布至今也已施行四年有余。整体上看,政府、学者与民众的共相参与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愈发精彩的同时,更成为综合国力得以增强的有力支撑。然而,如今的成就却难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果构成了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害”,而“非遗”保护潜在的问题之一,“就是隐含了文明的冲突”。这种延续性的事实不仅存在“私权化、国际化、产业化的困境”,同时还夹杂着政府、学者与民众的利益纠葛与权力争夺。自2004年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建设也得以逐步完善,而国家《非遗法》与地方“非遗条例”的相继颁布则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不过,这些重“行政”而轻“民事”的法律法规却在与其他“国家法”的比较中显现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不作为”的缺陷。本文将以三起与动物保护(下称“动保”)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件为例,探讨现行《非遗法》在保护与审定具体项目及其传承人时执行力匮乏的事实,从而认为包括《非遗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并非独立存在的国家行为,而是相互协调不断完善的制度统一体。 一、“狗肉”“猴戏”与“点翠技艺”:三个源于动物的“非遗”事件 在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有不少与动植物密切相关的项目在当代社会引起不少民众的严重关切,如传统医药、日常饮食和某些传统手工艺等,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正常运行与传承,确实也离不开某些动植物的“贡献”。然而,随着自然(环境)保护意识的现代传播与深入,以动植物利用为特点的传统生产(生活)模式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群体的干预下逐渐转型。近年来,发生在公众视域内的与动物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件,莫过于“狗肉”“猴戏”与“点翠技艺”了。 2011年9月7日大金华论坛发表的《触目惊心,浙江金华湖头的狗肉节》不仅在各大网站迅速发酵,并引起浙江小动物保护中心、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中国动物保护记者沙龙等数十家公益组织的声讨,从而迫使当地政府在当年9月底即紧急叫停原定2011年10月18日举办的金华“湖头狗肉节”及嫁接其上的“乾西乡物资交流会”。尽管金华“湖头狗肉节”的停办也曾引发当地居民对生活习俗的捍卫,但在权衡社会影响与地方发展的利害关系后,原本集体性沿街食(弑)狗的行为得以隐藏,取而代之的“民俗文化艺术节”则为地方传统的延续注入新的活力。与金华“湖头狗肉节”的迅速解决不同,一直为人诟病的玉林“荔枝狗肉节”却在争论、对峙,甚至流血冲突中艰难前行。2012年6月“动保”人士片山空以向狗下跪致歉的行为艺术将玉林狗肉推向全国,从而引发各地“动保”人士对狗肉节的集体声讨,而于每年夏至涌入玉林的公益组织或个人在抵制“狗肉节”的同时也出现攻击、谩骂与威胁的不良行为。面对外来者的干扰,玉林人对狗肉的态度似乎更显坚定,他们在反宣传、反抵制中保障自己的权利。2014年,“荔枝狗肉节”的流血冲突在迫使当地政府撇开与之关系并下令店面遮去“狗”字的同时,一则来自江苏沛县的声援广告则让“狗肉风波”再起波澜。虽然玉林“荔枝狗肉节”仅被列入2008年编撰的《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玉州区卷》,但这已然表明它的“非遗”性。而作为全国唯一的“狗肉非遗”——沛县鼋汁狗肉烹制技艺——自2009年6月被列入江苏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就相对低调地延续着两千余年的制作方法及饮食习俗,即便开启于2007年的“沛县狗肉节”也因民办、规模小而少有人问津,但由此次声援引发的抗议与批评,时至今日依然令其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人类与动物的密切关系来自远古时代即已存在的“食物链”规则,不过农牧业发展的劳动剩余促使人们对娱乐的追求不断扩大,而对捕获动物或繁殖动物的驯化也逐渐被运用到人类的自我娱乐中,对此韦明华在《动物表演史》中做了较为详细的描述。时至今日,例如马术、斗牛、养鱼、鹰猎等依然活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然而,在动物保护愈发强烈的当代社会,以西班牙斗牛为代表的娱乐方式在“动保”人士的激烈抗议中接受“禁令”。虽然中国尚未出现西方激进的“反动物娱乐”行为,但来自文化传承与动物保护的“法律”冲突已然逐渐显现。2014年7月9日,河南新野四名猴戏艺人——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在黑龙江牡丹江街头表演猴戏时,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没带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带走,并于9月23日被牡丹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定“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为恢复耍猴人的名誉,让耍猴艺术继续传播,四位被定罪的新野猴戏艺人于2014年10月8日上诉至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于2015年1月20日在河南新野人民法院异地公开宣判:撤销牡丹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而由杨旭东博士《新野猴戏:从上层娱乐到下层谋生——以豫西南鲍湾村为个案》一文可知,新野猴戏的历史可追溯到东汉,并在明清两代达到高潮,然而在新时代、新经济、新娱乐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猴戏艺人开始另谋生路。为了延续这一地方民间文化,河南新野猴戏已于2009年6月被列入河南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虽然上述猴戏艺人尚未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但他们也是猴戏得以传承的主体力量,理当受到《非遗法》的保护,然而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未将之纳入其中。 当狗肉、猴戏尚未停止舆论喧嚣时,京剧演员刘桂娟所发微博又引起一场有关戏曲服饰(点翠头面)与动物保护的论战。该的微博在不少人,尤其是“动保”人士看来,不仅是对生命的藐视,更是炫富的表现。然而,正是由于这次微博论战,世人对点翠技艺有了更深的了解。唐李峤在《拟古东飞伯劳西飞燕》中写到:“谁家窈窕住园楼,五马千金照陌头。罗裙玉佩当轩出,点翠施红竞春日。”宋《太平寰宇记》卷一百六十六《岭南道十》记载,“乌浒夷。异物志云:‘乌浒,南蛮之别名,巢居鼻饮,射翠取毛,割蚌求珠为业。’”南宋曹勋在《泛水曲》中写到:“画舫维青幄,平波羃素烟。暖日熏花气,新萍点翠钿。”由此可知,“点翠”在唐宋时既已十分流行,并成为蛮夷之地的经济来源之一。《清雍正十二美人图》中的女眷穿戴上几乎都有点翠饰品,而兴起于清中晚期的京剧在点翠工艺的影响下,其服饰也出现了点翠饰品。简单地说,“点翠工艺是中国一项传统的金银首饰制作工艺,是传统的金属工艺与羽毛工艺的完美结合,先用金或镏金的金属做成不同图案的底座,再把翠鸟背部亮丽的土耳其蓝色羽毛仔细地镶嵌在座上,以制成各种首饰器物。”京剧作为中国首批(2006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于2010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从而成为中国彰显国际形象的重要标志。然而,作为京剧配套工艺存在的“点翠”虽未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角度来看,点翠工艺也应同声腔、身姿、舞台、道具等处于同一地位。不过,这一工艺早已绝世于20世纪30年代,而其材料来源的“血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高昂的费用,注定这项工艺难以得到当代人的普遍认可,只能成为博物馆的陈设。 上文之述已然让我们看到,不论“狗肉”“猴戏”还是“点翠技艺”,对特定人群来说都是再平常不过的生活或演艺辅助品,而在历史的积淀中逐渐成为区域文化的代表、民族文化的象征。不过,在全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动保”组织或个人,开始将注意力从野生动物的保护转移到人们日常肉制品的动物保护上,从而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争议、抵制与冲突中引发人们对“文化遗产”当代适应性,以及“文化法”与“动物法”矛盾的反思。 二、生活、文化与法治:“非遗”事件的辩争及其影响 生活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主体——人——不仅要为构筑人与人的和谐关系而努力奋斗,同时还要为保持人与自然的统一而倍加谨慎。在普通百姓看来,生活并非学者所研究并表述的那样拗口,而是在相对简单的生理需求中略加一些精神娱乐而已。不过,这种所谓的简单却充斥着十分冗繁的家庭、宗族、村落乃至社会矛盾。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学术体系中的“文化”无一不是人们于日常生活中创造出来的集体成果,而它的延续则反映了生活在于“约定俗成”的本质。尽管不同学者的文化理解会有不同,但其核心却无法摆脱生活创造的基础,正如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所言:“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这一概念不仅在历时的角度影响至今,也从共时的层面对相关学科或新兴概念形成指导。就目前如火如荼的“非遗”运动来说,同样如此。相较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遗”定义的复杂不同,中国的《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而上述“狗肉”“猴戏”以及包含在戏剧中的“点翠技艺”恰恰体现了这种文化定义。不过,进入法制轨道的“文化”并未因有了最低保障而获得更全面的肯定,甚至影响到“法”与“理”、“法”与“法”的协调。 在以玉林为场域的狗肉节辩争中,当地群众与“动保”人士都以各自的形式在宣传与反宣传、抵制与反抵制、嘲弄与反嘲弄中为各自所认同的传统与文明做出自我捍卫的举动。一些媒体指出:“爱狗与食狗,本是文化之争,无关道德。无论是爱狗者还是吃狗者,都应诺守一个约定:食者不虐杀,养者莫抛弃”,而“双方都以为真理在手,都用自己的价值观给对方贴上不道德的标签。可当人们面红耳赤地互相谩骂时,都无法说服对方和旁观者,自然也就谈不上达成社会共识了。”与此相似,周孝正认为:“对吃不吃狗肉的争论,实际是民间习俗与动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保护动物应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但同时也要尊重每个人正当的饮食需求。”而张颐武则表示:“我理解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焦虑,这种焦虑,是一个文明传播者必须忍受的焦虑。换个角度看,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焦虑,折射的正是当今时代价值多元的健康状态”,不过“食用狗肉并无法律规定和伦理共识,不同文化对动物的禁忌很复杂,不能一刀切强制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这类评述虽未让狗肉风波有所缓解,但却给予人们更多理性思考的指引。作为标靶的玉林“狗肉节”并非官方认定的正式节日,至少政府自称从未举办,要取缔自然无从说起,而“动保”人士祭出的道德大旗,却让玉林人感到尊严不济。当“动保”人士以《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力陈狗肉存在来源不明、运输违法、卫生隐患等潜在危害⑤时,更多的事实却直指“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状。 作为区域饮食习俗存在的“狗肉”风波依然于循环往复的辩争中艰难前行,而与这一尚未达成“和解”的地方“非遗”不同,河南省“非遗”代表性项目——新野猴戏——却在法律框架内暂时画上了休止符。在二审法院看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四人没有申办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确实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但四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猴艺表演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一审定罪免刑判决,依法改判四人无罪。”由此可见,四位猴戏艺人虽然被判无罪,但判决词对“一审”之肯定及“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法律规定的强调已然显示“罪名”的成立。因此,猴戏之争依然存在。有人指出“早在2001年国家林业局和住建部就曾先后发文,要求禁止动物表演和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活动”,而“猴戏、牙雕、鹰猎等动物表演都被列入了‘民间艺术’,但在现今看来这与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精神相悖。”而像作家周大新一样“一方面希望民间文化能够很好地传承下去,另一方面又不希望人们靠耍猴谋生”的心理倾向也不在少数。尽管新野猴戏在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已从高潮走向低谷,即便这种谋生手段已然成为“非遗”时代的地方标志,但以此为生的艺人依然在不断转行中致使猴戏逐渐走向濒危,而“动保”组织及部分媒体对“虐猴”传闻的放大则为猴戏的“末路”加重了砝码。 当“狗肉节”与“猴戏”还处于舆论与法律的夹缝中时,来自“点翠技艺”的纷争再次将矛盾的主体指向动物保护与文化传承。尽管一位盔头师傅表示,“过去做点翠确实要用活鸟的毛。现在很多人不能理解,把小动物毛给拔了,就为了舞台上的光彩靓丽。现在不同了,会做点翠的师傅全国也没几个,而且你要去逮鸟,还会有人把你抓起来”,当绝世的点翠技艺通过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时,“动保”意识再次成为走在最前沿的力量。有学者质疑:点翠技艺是传统艺术瑰宝又如何?这不过是一百年前的审美偏好,在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的现代社会,怎么能以一个世纪前的价值取向传达伤害翠鸟生命是“为艺术负责”的观念?艺术存在的意义是带来美好的审美体验,以剥夺动物生命为代价的艺术还能否被称作艺术?传统艺术的继承就必然意味着杀戮的继承吗?现代科技就不能代替翠鸟完成一个头面?面对这一连串的发问,相信大部分人都会陷入沉思而无法果断应对。著名主持人赵忠祥则提醒:“善小为,恶小不为。”对此,殷建光评论到,赵忠祥对“点翠”的批评“是点化传统迂腐,是升华传统艺术,是让中国传统文化更文明、更精彩。”不过,也有人表示:“作为一种文化传承,点翠头面及其工艺,于演员、于京剧艺术来讲,显然早已超越了单纯行头的意义,而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一定的文化含量和‘非遗’的成分。有鉴于此,即使是从保护动物和环保等人文理念出发,对这类具有明显文化艺术传承的手艺或艺术,也不宜简单加以禁止。毕竟,出于文化传承目的的制作和展示,不同于一般性的商业用途。” 通过上文之述,我们已然明晰,作为区域生活所需的“狗肉”、谋取经济来源的“猴戏”,以及戏曲艺术重要辅助的“点翠”逐渐成为当代“文明”话语体系中的“争议体”,而在道德谴责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时候,求助法律法规的转向则成为更多争议始发者的新策略,然而动物保护与文化传承间的矛盾由于成文法的不健全,又不得不回归道德领域的互相指责,即便一些学者或网友能以比较中和的态度看待这类事件,但也无法改变这种欠缺法律执行力的社会现状。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动物保护与文化传承的辩争中,虽然某些评述也提到争议对象的“非遗”性质,但在扼腕叹息间却未提及“非遗”保护的制度化文本——《非遗法》,而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也证明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未受到《非遗法》切实保护的事实,这不免让笔者对《非遗法》的执行效力产生质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