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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施 廷:丹麦宗教改革与新教国家联盟的形成(上)

http://www.newdu.com 2020-04-07 世界历史编辑部 佚名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丹麦在1536年前后进行的宗教改革是其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增强丹麦国力。在政治方面,丹麦由分到合,挫败各方分裂势力,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在宗教方面,克里斯蒂安三世在马丁·路德和布根哈根的帮助下颁布《丹麦教会法令》,宣布丹麦为新教国家并由国家掌管教会一切事务,新教从此成为国家唯一的信仰支柱并增强了国家凝聚力;在经济方面,通过“教产世俗化”举措,成功解决了由贵族和教会长期把持大部分土地、造成国家财政困难的问题,极大地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在对外关系方面,丹麦先后与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以及德意志新教邦国结成同盟,又同皇帝查理五世达成免战协议,运用灵活的外交手段建立起新教国家联盟,以保护国家安全和避免使其卷入战争。丹麦的宗教改革不同于德意志路德派的改革,其实质是利用宗教改革为构建近代民族国家服务,其宗教改革的模式可为研究丹麦政治史和欧洲宗教改革史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关键词 丹麦宗教改革 马丁·路德 新教国家联盟 克里斯蒂安三世
    
    在许多学者眼里,宗教改革与国家联盟相距甚远,很难作为同一个研究领域里的问题来处理。在既有的研究中,宗教改革学者探究路德神学、修道院关闭、僧侣结婚或修女还俗。而国家联盟的研究者则探讨若干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联合,事关国际政治或国际秩序的变化。但本文探讨的问题是,当16世纪宗教改革瓦解了以天主教会为主导的政教体系后,随着各国内部政治局势的发展和外部国际竞争的加剧,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由若干个主权国家以新教为纽带结成联盟,发展成为一种实际性的政治行动。这个变化,深刻影响了当时的欧洲秩序和政治格局。
    在16世纪新教国家联盟中,北欧强国丹麦举足轻重。丹麦拥有强大的海军和包括丹麦、挪威、德意志北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Schleswig-Holstein)在内的广袤领土,加上其在北欧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对西欧、中欧的局势发展拥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1536年,丹麦在马丁·路德的帮助下成为一个新教国家,随即与德意志新教诸侯、英格兰以及苏格兰结盟,组成足以与德意志—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相抗衡的新兴政治集团。联盟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与宗教因素捆绑在一起,成为支撑各国新教改革的重要依托。
    对丹麦宗教改革和外交关系的研究,不仅在国内尚属空白,在国外也不够充分。1989年,哥本哈根大学的马丁·施瓦茨·劳斯顿(Martin Schwarz Lausten)教授把1537年和1539年的两份《丹麦教会法令》按原文结集出版,同时还撰写了《国王克里斯蒂安三世传记》(Christian d. 3. Og kirken: 1537-1559)和《丹麦教会史》(Danmarks kirkehistorie),为丹麦的宗教改革研究做了奠基性的工作。2008年,德国国家图书馆和哥本哈根大学法学系联合出版了《丹麦法律和宪政史资料集(12—20世纪)》[Quellen zur dänischen Rechtsund Verfassungsgeschichte (12.-20. Jahrhundert)],收录1537/1539年间丹麦国家议会的相关法令,是研究丹麦宗教改革的重要史料。此外,丹麦王家档案馆(Rigarkivet)和王家图书馆(Det Kongelige Bibliotek)收藏的英格兰国王于16世纪下半叶写给丹麦国王的外交信件,以及英格兰伊丽莎白女王于1588年派遣的情报人员关于丹麦的调查报告,辅以德国德累斯顿的萨克森州档案馆(Hauptstaatsarchiv Dresden,Sächsisches Staatsarchiv)收藏的伊丽莎白女王写给萨克森选帝侯的书信,为研究16世纪丹麦与英格兰的宗教、外交、政治关系等提供了原始档案和基本史料。
    在理论方面,本文受益于“教派的现代化”和“不同的宗教改革能够联合”的分析范式。“教派”一词,主要指路德派、加尔文派和安立甘等不同宗教派别。然而,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历史学家托马斯·布雷迪(Thomas A. Brady, Jr.)那里,却看到了不同的教派都有迈向现代化的趋势。布雷迪教授指出:“德意志的三个教派——改革宗、路德派和天主教类似于三列火车,它们在平行的轨道上行驶,通向同一个现代化的目的地,只是在时间表上有所差异。”同样,德国莱比锡大学埃内斯特·沃尔特·策登(Ernst Walter Zeeden)教授也认为,16世纪之后,德意志新教地区、英格兰和丹麦都朝着近代早期民族国家的建设道路迈进。他把教派形成的过程称为“教派建构”(Konfessionsbildung),并出版专著《教派建构:宗教改革、反对宗教改革和天主教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海因兹·席林(Heinz Schilling)教授和沃尔夫冈·莱茵哈德(Wolfgang Reinhard)教授进一步发展策登教授的教派运动理论(Konfessionalisierung),并将之作为一种解释范式,来分析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出现的政治和社会两个维度的转变。因此,欧洲各地区借由“告白”来区分阵营的举措,用莱茵哈德教授的话来说,“是近代早期专制主义或社会纪律(Sozialdisziplinierung)的第一个阶段”。有鉴于此,本文拟就丹麦宗教改革、丹麦民族国家建立和丹麦参与组建新教国家联盟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凸显丹麦改革的特点,提出丹麦宗教改革是其政治改革组成部分的看法,目的就是以此为线索,辨识历史,找到问题的实质,为研究丹麦政治史和欧洲宗教改革史提供一个新视角。
    一、15—16世纪丹麦的政治危机
    十五六世纪的丹麦政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丹麦致力于扩张势力,其国外影响力蒸蒸日上;另一方面,国内统治危机重重。因此,丹麦的统治者冀望建立一个能够使全民意志统一的主权国家。为此君主决意亲自领导,在全国进行宗教改革和政治改革。改革的目标有两个:一是确立君主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二是通过宗教改革建立国家教会。两者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相互渗透,共同影响了丹麦的国运。其时,丹麦的王权处处受制于传统封建势力的制约,而丹麦的教会则听命于罗马教廷,是一个随时都能够凌驾、颠覆、制约丹麦国家的僧侣组织。如果不改变这两种情况的话,构建一个国富民强、对外称雄的丹麦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总而言之,丹麦政治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扩张领土但基础薄弱。丹麦领土在15世纪不断扩张,除丹麦本土外,还拥有挪威和北德意志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公国两块领土,成为斯堪的纳维亚(Scandinavia)半岛上最重要的国家。丹麦的领土扩张,主要凭借王室联姻和外交两种手段。1448年,丹麦—挪威—瑞典国王巴伐利亚的克里斯托弗(Christoffer af Bayern)突然去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孀勃兰登堡的多萝西(Dorothea af Brandenburg)成为挪威摄政。挪威和丹麦的贵族在1450年5月1日召开联合会议,宣称自己是议会的监护人。随即,挪威议会进一步宣布自己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力。奥尔登堡伯爵克里斯蒂安(Christian af Oldenburg)在两国贵族的支持下,迎娶了挪威国王的遗孀。然后议会在1450年8月29日通过决议,9月1日签署议案,正式宣布克里斯蒂安一世(Christian Ⅰ)为丹麦和挪威的国王,并确立“两国的联合永不可解除,永远由国王一主实施统治”的原则。但是这两个国家的议会却保持独立,相互不干涉其内政、法律自由和特权,丹麦国王则享有“丹麦—挪威国王”的头衔。克里斯蒂安兵不血刃、仅凭借婚姻和外交手段就已成为丹麦和挪威的国王。然而,这是靠中世纪王族联姻继承而来的国土,挪威的议会仍然独立,埋下了随时都有可能再度分裂的隐患。
    第二,石勒苏益格公国和荷尔斯泰因伯爵领地并入丹麦,但靠的是购买。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位处德意志北部,由属于丹麦的石勒苏益格公国和属于德意志的荷尔斯泰因郡两部分组成。这块领土北与丹麦接壤,南边是德意志的下萨克森,战略意义非常重要。作为领土的统治者,施绍伯格公爵阿道夫八世(Adolf ⅤⅢ von Schauenburg)同时拥有石勒苏益格公爵(Herzog von Schleswig)和荷尔斯泰因伯爵(Graf zu Holstein)两个头衔。他的姐姐海薇格(Helvig)是克里斯蒂安的母亲。施绍伯格公爵没有继承人,为了维护领土完整,于1459年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公国交由侄子克里斯蒂安一世继承,这为丹麦把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并入自己的国土创造了条件。
    荷尔斯泰因的贵族反对施绍伯格公爵的遗愿,但经过多次会议,还是无法选出合适的继任者。最后,克里斯蒂安一世付出极高昂的代价达成交易:他分别付给荷尔斯泰因贵族8000个基尔德(gulden)金币和施绍伯格伯爵奥拓(Otto Graf von Schaumburg)123,000个基尔德金币。因此,从1460年开始,丹麦国王的全称变为“承蒙上帝恩典的丹麦、挪威、瑞典、温斯和哥特国王、石勒苏益格公爵、荷尔斯泰因、施托尔曼和奥尔登堡伯爵”(Af Guds Naade Konge til Danmark, Norge og Sverige, de Venders og Gothers, Hertug udi Slesvig, Greve udi Holsten, Stormarn og Oldenborg)。这意味着,丹麦国王不仅拥有丹麦和挪威两个国家,还统治着德意志北部的重要领地,丹麦与德意志从此建立了直接的联系。
    第三,领土危机,瑞典脱离了丹麦。1481年克里斯蒂安一世去世,丹麦和挪威国王的头衔由长子汉斯(Hans)继承。1478年,汉斯迎娶萨克森选帝侯恩斯特(Kurfürst Ernest von Sachsen)的女儿克里斯蒂娜为妻。由于母亲的干涉,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的领土被转让给弟弟弗雷德里克(Frederick)。1513年汉斯去世,其子克里斯蒂安二世(Christian Ⅱ)继承王位,此时丹麦对瑞典的统治权出现了问题。之前,在克里斯蒂安一世继位为丹麦—挪威国王时,瑞典便表示拒绝两国议会的决定,另选卡尔·克努特松(Charles Knutsson)为瑞典国王,尽管丹麦始终认为自己是卡马尔联盟(Kalmarunionen)的共主,不愿意放弃对瑞典王位的诉求。克里斯蒂安二世曾短暂拥有瑞典国王头衔一年,但瑞典在古斯塔夫一世(Gustav I)的率领下再度反抗。两国最终在1524年签订《马尔默协议》(Malmö recess),丹麦认可了瑞典的独立。然而,两个国家还继续保持着合作关系,在宗教改革期间,瑞典议会与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三世(Christian Ⅲ)达成协议,共同支持新教的传播。
    第四,丹麦国内局势不稳,贵族、教会掌控大部分土地。在广袤的北欧领土上,阶层分化十分严重,王室持有的土地只有20%,而贵族、教会则持有了70%的土地,这削弱了王权并导致国家财政困难。贸易方面,位于欧洲北端的丹麦气候宜人,自然资源丰富,海产品和农作物源源不断地向欧洲输出,带来大量的资金流入。然而,掌握商业命脉的是贵族,他们拥有免税权,有时甚至会向丹麦国王提供贷款。宗教方面也完全被贵族把持,只有高阶贵族能够成为主教。大主教和高级教士是国会成员,与国王、其他议员及贵族构成国家的权力核心。贵族化的教会结构导致了教会的世俗化,马丁·施瓦茨·劳斯顿教授指出,由于所有高级教士的职位一律由贵族担任,因此在其后的宗教改革运动中,没有一位学识渊博又富有影响力的正统神学家为天主教信仰辩护。
    综上所述,此时的丹麦内外交困,不过只是一个由各封建领地拼凑而成的集合体,缺乏国家主权以及全体人民的支持。为了获得政治统一、主权完整和民众支持,丹麦需要一种能够把全部阶层都凝聚起来的理性化的力量和一种能够与此目标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恰逢此时,新教进入了丹麦统治者的视野。不过,丹麦君主真正追求的,并不只是上帝之道,更为紧迫的,还有民族国家和民族精神之道。
    二、 克里斯蒂安三世领导的丹麦宗教改革
    在丹麦国内,随着克里斯蒂安二世被罢黜,弗雷德里克一世(Frederik Ⅰ)在1523年成为国王后,随即把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的爵位交由长子克里斯蒂安(Christian)继承。早在1521年4月,克里斯蒂安便已经见过路德。当时他作为其叔父勃兰登堡选帝侯约阿希姆一世(Kurfürst Joachim I von Brandenburg)的代表,出席了沃尔姆斯会议(Reichstag zu Worms)。他被会议上路德的滔滔雄辩深深打动,随后开始倾向新教。成为公爵后,他便允许传教士在荷尔斯泰因传播路德教义。新教运动在荷尔斯泰因的发展非常迅速,极大地削弱了天主教会的财政、日常秩序和神学威望。在1525年5月的雷德斯堡会议上,天主教会代表抱怨说无法收取什一税,甚至连日常的教会服务也受到了严重干扰。人民不再支持他们,贵族也指责教会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士履行正常布道的职责。有意思的是,在克里斯蒂安公爵于1526年决定皈依新教的时候,父亲弗雷德里克一世并没有反对,只是警告他要保证领地上的农民继续向主教缴纳什一税。不久,克里斯蒂安三世在1534年继位,立即在丹麦全国推动宗教改革,并于1536年10月30日宣布新教为丹麦国教。至此,丹麦成为欧洲第一个路德派国家。
    克里斯蒂安三世大力推动宗教改革的主要原因是巩固王权。1595年,历史学家阿里尔德·灰菲尔德(Arild Huitfeldt)在《丹麦王国编年史》(Danmarks Riges Kr∅nike)中首次提到宗教改革运动。他认为,克里斯蒂安三世结束内战后的改革行动,堪比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信仰基督教的决定,两位统治者都是顾及人民的新信仰趋向、为避免叛乱和流血冲突而转向新宗教的。哥本哈根大学的凯·赫尔比(Kai H∅rby)教授指出,克里斯蒂安三世的决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王位继承问题的考虑。丹麦国王的继承权和王权受制于国家议会(Rigsrådet),从1450年开始的奥尔登堡王朝,几乎每一任国王在继位时,都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及签订宪章,才能够被确认为合法的统治者。克里斯蒂安三世也不例外,他面临的局面是:被罢黜的克里斯蒂安二世和同父异母的弟弟汉斯同是王位竞争者。因此,他必须善于倾听和顺应民意。1537年颁布的教会法令实际上是议会确认他为国家统治者的重要标志。因此,研究克里斯蒂安三世颁布的《丹麦教会法令》,不仅可以展现新教在丹麦的发展情况,还可以揭示丹麦君主是如何通过颁布新教政策及重建国家教会而获得更大权力空间的。
    克里斯蒂安三世推行改革的第一步,是决定邀请德意志宗教改革家前来指导。他纠结于选择人选,是路德、梅兰希通(Philip Melanchthon)或是布根哈根(Johannes Bugenhagen),为此专门致信其友德意志黑森伯爵菲利普(Landgraf Philipp von Hessen)。1536年12月2日,路德致信克里斯蒂安三世,对其请求进行回复,表示自己业已了解丹麦的情况,承诺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协助丹麦进行改革,同时,要求国王做出保证,把原先的教会财产妥善地用于处理宗教事务。1536年10月,丹麦国内的新教传教士表示支持国王,希望将前任国王弗雷德里克一世统治时期尚未完成的改革进行下去,因为信徒们对宗教改革的期盼已经由来已久。由于路德身体不适,最终是布根哈根代表路德于1537年夏天来到丹麦。德国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Universität Greifswald)的汉斯-京特·莱德(Prof. Dr. Hans-Günter Leder)教授认为,此时的克里斯蒂安三世刚获得全国的统治权,出于政治、经济和宗教方面的需求,急需推动宗教改革,而富有改革经验的布根哈根正是一位最合适的人选。
    布根哈根雷厉风行地在丹麦推动改革,顺利获得成功。这与他的经验有关:曾亲临过不伦瑞克(Braunschweig)、汉堡(Hamburg)和吕贝克(Lübeck),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草过多份新教教会法令。这也要归功于他的策略:他得到国王彻底的信任,并能够在信仰问题上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在起草改革法令的同时,他到大学和许多地方进行巡回演讲,向丹麦人民解释圣经和路德的教义。这些活动卓有成效,既规范和加强了路德思想的传播,同时也铺平了后续的改革道路。布根哈根的最大成果,是帮助编纂了拉丁文版的丹麦《教会法令》(Ordinatio Ecclesiastica),最终于1537年9月2日完成。经呈国王签署后,成为法令,于12月以书的形式出版。1539年,一位匿名人士翻译的丹麦文版法令也正式出版。值得一提的是,在语言方面,早期的丹麦政府文件皆以拉丁文写成,但在15世纪后,德语和丹麦语在法律和行政中越发重要。在16世纪的丹麦,一般受过教育的人都可以掌握或者明白丹麦语和高地德语(Hochdeutsch)。在1536年关于宗教改革的会议上,讨论是用丹麦语和德语双语进行的。
    法令的要旨和重点是突出王权的重要性。与一般的法令不同,这是一份以国王的名义向全体丹麦人民颁发的法律文件,全名是《教会法令:丹麦和挪威国王、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公爵等。1537年》。开篇是克里斯蒂安三世对丹麦人民的致辞。国王以第一人称发言“我,克里斯蒂安,按照神的恩典,丹麦、挪威、温德和高卢人,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公爵,施托尔曼和迪特马尔什(Dithmarschen),奥尔登堡和代尔门霍斯特伯爵,蒙上帝之恩典,祝福我们的国家、我们的行事,公平快乐”。接下来,他对法令在颁布前已经得到多位重要人物的批准进行交代,其中包括马丁·路德和丹麦最重要的新教盟友、倾向路德派的德意志萨克森选帝侯约翰·弗里德里希一世(Kurfürst Johann Friedrich I. von Sachsen)。最后指出法令具有正式法律效用:“现在,法令已经完成,由法官提交王室议会,他们接受全份法令并予以批准通过。” 
    法令的第一部分是《教会法令的六个要点》,分别论述教条、教育、仪式、社区、教堂的管理人员和圣经。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论教条》和《论仪式》,其中,针对神职人员无法履行基本职责的现实,特别对遴选神职人员做出严格规定:“遴选的传教士必须品格优秀,具备能力,能够诚实地布道,管理捐赠物品和正确解释包括十戒、信仰的篇章以及祷告在内的教义。同时,他还要能够向年轻人、有文化和没文化的基督徒解释圣餐礼。仪式安排要妥当和统一,所有的教区和教堂的习俗应该保持一致,不能特立独行,以免引发质朴或无知之人的烦恼。优秀的传教士必须能够激发信徒真正敬畏上帝之心,避免遭到异端邪说腐化。许多人业已堕落,甚至一天比一天严重。” 
    照顾民众的规定见于法令的《论医院》篇中,详尽规范了对穷人的照顾:“我们希望恢复穷人免费使用田地、池塘、草地、山丘、石头,所有远古以来支持着人类生存的物质的传统。如果这些物资不够,国王应该满足人民的需求……国家财政应当用来投入对穷人的照顾,以保证其生存空间……患有不同疾病的病人,也必须对其进行帮助,为他们提供住所、床铺、家具和一切所需之物。很多时候,大部分人因害怕疾病传染而没有勇气靠近他们,致使病人无法得到适当照顾。因此,对患者要尽力救治,为城镇人民的福祉付出、辛勤治疗病人的医生以及尽心照顾病人的人,都应当得到奖励。”
    在第四部分《论教堂管理人员和上级》中,体现出规范统一宗教仪式的意图:“必须有管理人员让教堂的服务人员能够执行职责,让一切事情顺利妥当地进行”;对管理人员也予以适当的照顾,会有两个女佣帮助料理家务,可以使用四匹马,有马夫照料马匹,还有一个在身边照顾日常生活的男童。同时,传教士要“按照基督的福音进行布道,内心充满真挚、和谐和慈爱,像牧羊人一样照顾信徒”。除此之外,需要监督儿童的生活,“应当探访每一个城市和城镇,要按照上帝的话语照看一切”。第五部分是《论书本》,要求人民必须看六本书,分别是《圣经》、路德的《注解》、梅兰希通的《辩解》、《本地社区手册》(Locos Communes)、路德的《大小教义问答书》和《萨克森教堂视察规章》《萨克森教堂视察规章》。后面部分还涉及退休官员、僧侣、学校人员、乞丐、关闭修道院和教育问题。要求“在小城镇要任命一位素质良好和合适的校长,能够全方位对年轻人实施有效教育”。
    1537年9月2日,议会正式通过《教会法令》,成为丹麦宗教的法律基础,1542年以《正确的法令》(Den rette Ordinans)为名再度出版。从此以后,传统天主教会对信徒的管辖权全部被新教教士接管,丹麦的教会也不再是罗马教廷的下属分支,而是国家的教会,丹麦人民的教会。无论是精神王国,还是世俗王国都被置于国王的统治之下。法令还批准了哥本哈根大学的恢复。在宗教改革前夕,大学被暂时关闭,但复校之后,大学不再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而要为丹麦的国家教会培养新教僧侣。
    经历了王位更迭和内战侵扰,丹麦国王顺应民意,锐意改革,通过立法的手段让国家制度合理、合法地运转。国王克里斯蒂安三世成为丹麦—挪威共主和国家权力核心,尽管议会和法院仍具有监督和限制王权的作用。在路德和布根哈根帮助下颁布的1537/1539年《丹麦教会法令》,成功地让罗马教会远离丹麦人民的生活,但同时也将以往由教会承担的、照顾信徒世俗福利和精神信仰的责任,一并转交给了国家政府。这个转变意义重大,劳森教授指出:“从此以后,中世纪的国家不复存在,现代国家君主制建立了。”国王自此开始掌管教会。正如丹麦奥尔胡斯大学(Aarhus Universitet)教授林德哈尔特(P. G. Lindhardt)所说:“丹麦与罗马教廷的联系几乎被完全切断,教会顶层的信仰与国王联系在一起……克里斯蒂安三世要掌管的不只是教会的组织,也要决定信仰的内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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