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秦汉律体系的复原 秦汉时期的律章,传世者吉光片羽。清末民初,沈家本的《汉律摭遗》和程树德的《汉律考》,标志着文献辑佚的巅峰。1975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1983年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都含有相对原始、系统而丰富的律文抄本,引发海内外学界对于秦汉律令研究的热潮。 出土秦简的睡虎地11号墓虽然下葬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但其中法律文献却抄写于秦统一(前221)之前[17](序言P1-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大概抄写于吕后二年(前186)[18](P133)。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年代介于二者之间,对秦汉律令体系的复原具有重要价值。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增加多个新的秦律篇名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是整理者按照认定的十八个律篇命名的。王伟先生认为先前归于“徭律”的115号简最后一字“兴”也是律名,这条简文是“兴律”[19]。岳麓秦简肆238-239号所记“兴律”与之大致类似,证实了王伟先生的推测。因而《秦律十八种》实有十九种,即: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兴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属邦律。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还有11个律篇名,即: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 岳麓秦简所见律名20种,即亡律、田律、金布律、尉卒律、徭律、傅律、仓律、司空律、内史杂律、奔敬(警)律、戍律、行书律、置吏律、贼律、具律、狱校律、兴律、杂律、关市律、索律。 这三组秦律篇名中,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兴律、徭律、司空律、置吏律、行书律、内史杂律等十种同时见于《秦律十八种》和岳麓秦律。“戍律”同时见于《秦律杂抄》和岳麓秦律。对于《秦律杂抄》的“除吏律”,整理小组指出其与《秦律十八种》中《置吏律》相似,但两者没有共同的律文[13](释文注释P79)。黄盛璋先生则认为,《置吏律》和《除吏律》,“显为两个时期所修,而实为同律”[20](P3)。《秦律杂抄》“除吏律”1号简“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13](释文注释P79),岳麓秦简肆“置吏律”215-219号有类似内容[8](P139-140),印证了黄先生的推测。这样,秦统一前后的律篇名称,目前所知比较确定的共28种。通过这样的简单梳理可见,岳麓秦简的出现使人们对秦律种类的认识更加全面。 西汉前期出土的律典,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已系统刊布,睡虎地汉律的篇名也已全部披露。前者篇名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关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27种[18]。后者篇名有盗律、告律、具律、贼律、捕律、亡律、杂律、囚律、兴律、关市律、复律、校(效)律、厩律、钱律、迁律、金布律、均输律、户律、田律、徭律、仓律、司空律、尉卒律、置后律、傅律、爵律、市贩律、置吏律、传食律、赐律、史律、奔命律、治水律、工作课律、腊律、祠律、律、行书律、葬律,共39种[6](P43-53)。其中收律、秩律2种不见于后者,囚律、厩律、迁律、仓律、司空律、尉卒律、市贩律、奔命律、治水律、工作课律、腊律、祠律、律、葬律14种不见于前者。西汉前期的律名,目前所知比较确定的共41种。 秦律篇名与西汉前期律名相同的,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兴律、徭律、司空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傅律、尉卒律13种。秦“奔警律”与西汉“奔命律”近似,已如前述。此外,西汉“爵律”“厩律”“工作课律”,大约与秦“军爵律”“厩苑律”“工人程”有关。岳麓秦简“索律”,整理者以为“当是‘捕律’的秦代称法”[8](释文P159-160,注释P175)。看汉简“捕律”内容,岳麓秦简仅存的那条“索律”难以看出有什么关联,而《秦律杂抄》“捕盗律”有可能是汉“捕律”前身。可以认为,岳麓秦简的出现使人们对在律篇层面汉律之于秦律的延承,有了更多的了解。 (二)增加大批新的秦律条文 就新出现的律篇而言,其所包含的律条大多是首次面世。其中有的律篇只见有一条律文,如索律(肆276-277号简)、贼律(肆225-227号简)、狱校律(肆232-236号简)、杂律(肆242号简)、奔警律(肆177-180号简)。有的律篇条文比较多,“尉卒律”有5条,“亡律”则可能有一二十条之多。 在已知律篇方面,也出现较多新的律条。如岳麓秦简肆刊布的“田律”六条,有五条(106-108、109-110、111-113、114、173-174)不见于《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七条,有五条(116、118-120、124-126,127-131、198-206)不见于《秦律十八种》;“徭律”七条(147-150、151-153、154-155、156-159、244-247、248-252、253-256),皆不见于《秦律十八种》。 值得注意的是,岳麓秦简肆121-123号所记“金布律”,是关于收钱入缿的规定。类似表述曾见于《秦律十八种》“关市律”。陈松长先生认为后者有误。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内容在不同律篇出现,这其实是早期律典的一个特点,即《晋书·刑法志》所说的“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21](P79-81)。 (三)呈现某些律条异文 岳麓秦简有的律文,虽然曾见于睡虎地秦简,但文字有所不同,形成异文。如《秦律十八种·田律》12号简:“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辠(罪)。”大致相同的律文在岳麓秦简中出现两次。其中岳麓秦简肆“田律”115号写作:“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醯〈酤〉酒。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吏、吏部弗得,赀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岳麓秦律因而把“百姓”改为“黔首”。在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处罚方面,后者记述更为具体[1](P87)。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157-158号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岳麓秦简肆“置吏律”220-222号前一部分略同,但开头一句写作“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显然是因为这个时候郡数已多,所以删去旧律“郡”前的“十二”两字[22](P13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