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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3)

http://www.newdu.com 2020-04-16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 陈伟 参加讨论

    三、开启秦令研究的新局面
    秦令在传世文献和睡虎地秦简中,缺乏存在的确切证据。在对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进行分析时,大庭脩先生认为:“秦令的存在与否,目前尚不明了。”[23](P15-17)[24](P10-11)张建国先生曾举睡虎地秦律中“不从令”“犯令”等表述,认为这些律其实是令[25](P27-31)。对此存在不同理解[26](P120-12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的秦代案例中,有以“令”或“令曰”引导的令文,秦令的存在才得到公认[25](P19-20)。
    岳麓秦简中,包含有大量的令文。据估计,岳麓秦简中律令简册在1000枚以上,其中律文约占1/4,令文约占3/4[22](P1-2)。这些令大多比较完整,往往还带有令名,是研究秦令制订、编纂及其内容的珍贵资料。
    这里尝试指出两点:
    第一,对于岳麓秦简伍中的“廷卒乙廿一”,整理者已指出:这个令名共出现五次,内容均涉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这类犯罪,令文规定了对这类犯罪者及其窝藏者的处罚规定、对捕告者的购赏标准、对相关人员讯问方式等[12](前言P1-2)。
    在文末题名“廷卒乙廿一”的五条令文,按整理者排定的顺序大致分别是168-169号、170-172号、173-175号、176-178号、181-184号。整理者列在第二位的170-172号简记云:“·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赏毋律。今为令:谋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欲反城邑者,皆为以城邑反。智(知)其请(情)而舍之,与同罪。弗智(知),完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请(情),与同罪;弗智(知),赎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为城旦舂;弗智(知),赀二甲。·廷卒乙廿一”其中开头一句交待令文制定的背景,为其他各条所无。其后对“以城邑反”以及连坐者予以界定,构成其他相关令条的前提。因而这条令文很可能是同名五条令文的首条,其他四条记述具体规定的令文接于其后。
    同一份令文而分成至少五条书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令文颁布时即是如此,二是传抄者出于某种目的而分开抄录。无论如何,这对令文编纂、命名、传达的研究,乃是十分重要的现象。
    第二,岳麓秦简肆中的两条先王之令(329-331号“泰上皇之令”;344-345号“昭襄王之令”),均在后世得到“复用”。复用的具体时间,整理者认为是在秦二世二年、三年,我们改订于秦王政二年、三年[15](P61-84)。这涉及令的有效期问题。前朝之令是否必须经过后王授意才得以继续使用,是这两条先王之令的“复用”记录带来的新问题。
    四、丰富秦律令的细节性认知
    与睡虎地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不同的是,岳麓秦简律令包含比较多的细节性规定,提供了有关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以至习俗等方面丰富而有趣的具体知识,让后人的研读饶有兴味。以下试举四例说明。
    (一)囚衣
    岳麓秦简肆167-168号:“·司空律曰: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毡,枸椟杕之。诸当衣赤衣者,其衣物毋(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其衣裘者,赤其里[而]反衣之。……”[8](P123)“城旦舂衣赤衣”等表述,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147-149号中已经出现。岳麓秦简叁所记案例十中,一位叫巍的杀人犯,特意买一件赤衣,放在作案现场,企图把侦察思路引向城旦舂[27](P185-191),就是这种囚服制度的反映。但是,“诸当衣赤衣者”以下一段文字,目前仅见于岳麓秦简。
    《说文》:“表,上衣也,从衣从毛,古者衣裘,以毛为表。”《新序》卷二:“魏文侯出游,见路人反裘而负刍。文侯曰:胡为反裘以负刍?对曰:臣爱其毛。”反裘,是把毛面向内穿。由于跟当时穿皮服通常毛面朝外习惯相反,因而让人诧异。《司空律》如此规定,当是因为毛面(表)不便染色的缘故。整理者释文把“反”字释为“丈”,除了字迹不够清晰之外,大概也与不熟悉古人衣裘的风俗有关。
    (二)刑具
    岳麓秦简伍220-223号:“·诸当衣赤衣冒擅(毡)、枸椟杕及当钳及当盗戒(械)而擅解衣物以上弗服者,皆以自爵律论之。……诸当钳枸椟杕者,皆以钱〈铁〉。当盗戒(械),戒(械)者皆胶致桎梏。”[12](P141-142)整理者释文以“皆以钱〈铁〉”与下文连读,并把“钱〈铁〉”下的“当”读为“铛”,颇费解。几个“当”字层次分明,应断读。这让我们得知,当时钳枸椟杕这些刑具,都规定用铁制作。
    盗械的含义一直不明朗。《说文》:“梏,手械也。”“桎,足械也。”联系简文看,似可认为,“械”是指桎梏以及用以约束手足。“盗械”则是以“胶致桎梏”,使之更加坚固。
    (三)狱奏
    岳麓秦简伍112-119号是关于文书格式的长篇令条。其中说道:“其狱奏殹(也),各约为鞫审,具傅其律令,令各与其当比编而署律令下曰‘以此当某某’。及具署辠人毄(系)不毄(系)。”
    秦汉奏谳文献往往呈现固定的格式。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四云(段落后括号内标署对应的律文)[18](P218-219):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无数,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属安陆相,它如辞。
    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鞫审”)
    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当”)
    ·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偿免,舍匿者所与同。以此当平。(“以此当某某”)
    现在我们知道,这类文书就是基于这一规定制作的。
    对秦汉奏谳类文献中的“奏”,存在不同认识。张建国先生针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书名指出:“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部《奏谳书》似乎是一个合成词,也就是说,除了谳的部分案例外,还有奏的部分文案,也许我们可以分别称它们为‘奏书’和‘谳书’,所以不妨在理解上将它们视为两类。”[28](P48-57)看到这条秦令,可知张建国先生对奏书的理解是正确的。
    (四)实官的保安
    秦人把存放草料的廥、存放粮食的仓、存放兵器车辆的库称为“实官”。对实官的保安措施,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195-196号已有陈述,岳麓秦简肆169-170号“内史杂律”有更细致的规定:“内史杂律曰:刍稾廥、仓、库实官积,垣高毋下丈四尺。它蘠(墙)财(裁)为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备火,财(裁)为池□水官中,不可为池者财(裁)为池官旁。”[8](P124)在“垣”(即围墙)之外,其他的墙上要修建岗亭,夜晚派人值守;在官署内开凿水池以防备火灾,官署内不便开凿的在官署旁边开凿。这些具体安排,前所未闻。
    通过分析岳麓秦简的一些法律条文可见,这些简册虽然不是来自科学的考古发掘,但它们属于秦人的真迹,可靠性当可肯定。其中律令文献大约抄录于秦王政时期至秦始皇三十五年。这些资料对于秦汉律令的复原和一些细节的了解,具有珍贵的价值。
    王国维先生指出:“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今日之时代,可谓之发见时代。”[29](P33-38)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中法律文献的问世,促进了过去30多年间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繁荣。岳麓秦简以及随后睡虎地汉简法律文献的陆续刊布,已经并将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引起新的研究热潮。李斯《谏逐客书》曰:“是以太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目前,秦汉史、秦汉法制研究资料严重不足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在对流散简牍的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之后加以充分利用,应该是有利于学术发展的无奈但又无可回避的选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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