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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廣場簡中的立秋案驗與麥秋案驗

http://www.newdu.com 2020-04-22 武汉大学简帛网 馬小菲 参加讨论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在漢代天人感應、陰陽五行與時令思想盛行的背景下,漢代訴訟程序的諸多環節皆受之影響。近年來,大量漢簡法律文書的出土,極大推進了學界對漢代訴訟程序的了解,目前出土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亦有不少與訴訟程序密切相關,其中部分文書體現了月令對訴訟中「案驗」的影響,不僅可與傳世文獻對比,更能直接反映東漢時期相關詔令在地方的具體貫徹情況。本文擬就這部分文書提出一點淺見,以求教於方家。
    一、五一廣場簡所見案驗時間
    案驗,即考察驗證,是漢代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案」通「按」,取查考、查辦之意,故「案驗」又稱「按驗」;「驗」即驗證。「案驗」一詞多見於傳世文獻,亦常見於秦漢出土文獻,同義詞有「考實」、「實核」、「實覆」、「考案」等。高恆曾根據西北漢簡專論「案驗」,指出案驗即考實其事、以定處治,審判機關要對案件做出判決,必須經過案驗;又認為「案驗」包括「驗問」和「推辟」,前者側重訊問,後者強調查明事實。[1]結合高說與相關傳世、出土文獻,筆者認為,「案驗」涵蓋了立案之後到斷獄行刑之前整個查明案情的過程,通過訊問當事人與證人、搜索家室、勘驗現場、走訪鄉里等方式,獲取犯罪信息,這一過程中凡涉及調查驗證的環節,皆屬於「案驗」。案驗後需匯報結果,有時還需提出處理意見,以為後續斷獄、行刑提供依據。而案驗進行的時間,關係到訴訟程序的總體進程,值得引起關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表明案驗時間的有以下幾條:
    
    例69 CWJ1③:325-5-6木兩行
    如待自言辤,即少、魚證。吳出,實核。立秋復處言。唯
    廷謁言府,驕職事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2]
    
    此簡為冊書末簡。文中有「立秋復處言」一句,這裹的立秋應當指孟秋七月秋初時節,不一定為立秋當天,一則案件處理難以在一日之內完成,二則漢代文獻若提到具體的「立秋」一般會以「立秋日」、「立秋之日」稱之。「處言」指處理並呈報。[3]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有一「復」字,五一簡中多有「復言」、「復白」的說法,其中的「復」皆指「再」、「又」。如例3(CWJ1①:86 木兩行)「賜報,盡力實核。報到,有增異,正處復言」,例47(CWJ1③:325-5-21木牘)「丞優、掾畼議請勑理訟掾伉、史寶實核治決。會月廿五日復白」。此處的「立秋復處言」,亦指立秋再次處理、匯報。
    
    例88 CWJ1③:325-1-7 木兩行
南鄉言女子周 二月十二日發
復自言須立秋書 有刺,不如〼

    此簡為標題簡,左下角殘缺,分三欄書寫,字跡不一,各自連讀。首欄兩行為文書標題,第二欄為收文啟封記錄,第三欄文字殘缺。根據標題,該簡後應編聯南鄉關於女子周復自言的上行文書。「須立秋」為女子自言的內容,當提出了對立秋案驗的要求。[4]
    
    例89 CWJ1③:325-1-8 木兩行
    明證邯所䛦(訟)非水泉。立秋考實處言。宗叩頭死罪死罪。甲子詔書:罪非殊死,且復假期。請收秋處言,不敢出十月十日。宗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此簡為名為宗的官吏致上級機關的司法文書末尾部分。簡文提到「立秋考實處言」、「請收秋處言」、「不敢出十月十日」,指示了案驗的時間。前已言「立秋」為孟秋七月秋季開始之時。「收秋」少見於出土文獻,筆者所見傳世文獻中年代相近的唯兩處:西漢王褒〈四子講德論〉:「夫匈奴者,……其耒耜則弓矢鞍馬,播種則扡弦掌拊,收秋則奔狐馳兔,獲刈則顛倒殪僕」;[5]宋徐天麟《西漢會要.蕃夷下》宣帝地節二年(公元前108年)條曰:「食盡,(鄭)吉等且罷兵歸渠犂田,收秋畢,復發兵攻車師」,[6]該卷內容出於《漢書.西域傳》,後者作「秋收畢」。[7]從文意看,「收秋」似即「秋收」。但這兩處例子均非東漢原始材料,能否作為「收秋」在東漢時的用例,尚需謹慎。從簡文來看,「收秋」應當接近「十月十日」,考慮到「收」有「結束」、「停止」之意,[8]而十月初亦屬秋盡冬始之時,則簡文中的「收秋」或即指「秋末」。宗所援引的甲子詔書內容「罪非殊死,且復假期」,[9]在五一簡例21(CWJ1③:291木牘)中有類似的表述「恐力未盡,且皆復假期」,[10]整理者對後者解釋為「原來辦案期限已到,此時又予延期」。那麼,簡文「立秋考實處言」或可理解為上級原本對辦案期限的要求,而「請收秋處言」則是官吏宗依據甲子詔書請求多予時間處理案件,到秋末再結案上報。
    與例89類似的還有新出版《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中的一組簡牘[11]
    
    414A 木兩行 2010CWJ1③:201-23A
    永初二年七月乙丑朔十九日癸未,桑鄉守有秩牧,佐躬,助佐鮪、种敢言之:廷下詔書曰: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去年雨水過多,穀傷民
    402+417 木兩行 2010CWJ1③:201-11+201-26
     飢,當案驗遝召,輕微耗擾,妨奪民時,其復假期,須收秋,毋為煩苛。書謹到。牧、躬、鮪、种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可以看出,首先,與例89的甲子詔書內容相似,這裡的甲戌詔書亦有「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的要求,並明確提出需待立秋再行案驗;其次,臨湘縣廷根據去年(似即永初元年)雨水過多、穀傷民飢的情況,在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的基礎上「復假期」,進一步予以治獄官吏時間上的寬限,將案驗時間延後至「收秋」,以免煩苛人民、妨礙收成。從這裡也可印證前言例89「收秋」即「秋末」的說法。
    
    例150 CWJ1③:263-21A木兩行
    延平元年三月戊寅朔六日癸未,行長沙大守文書事大守丞當謂
    臨湘:民自言,辤如牒,即如辤。書到,爰書聽受,麥秋考實姦詐,明分別
    CWJ1③:263-21B
    兼掾昆、守屬裦、書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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