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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史学是什么?——兼论新旧文化史学的内在一致性(3)

http://www.newdu.com 2020-04-27 《史学史研究》2020年第 张昭军 参加讨论

    三、探求历史背后的“精神”“理性”或“意义”
    文化史学尤其关注人的观念世界和精神特质,寻求人类进步的“理性精神”、“公理公例”、“文化象征”以及“价值”或“意义”。这是它与以兰克为代表的政治史学的又一区别。兰克把确立单个事实视作史家至高无上的职责。他强调,“我们有一种不同的历史观:通过考察单个事实得到赤裸裸的、未经装饰的真相,其余的留给上帝,但不诗意化,不凭空想象。”兰克以追求“客观性”著称,他主张史家的本分只是严格地描述单个的历史事实,如实地叙述历史。在他看来,“了解和解释世界历史进程,这样的目标非人力所能及”。长期以来,追求历史的事实和真相成为了政治史学的最高纲领。文化史学则不满足于此,它要求揭示历史事实之间的复杂关系,并究明复杂关系得以展开的背后因素。正如彼得·伯克所说:“文化史家的目的就是要揭示各种活动之间的联系。如果这个任务无法完成的话,那还不如把建筑留给建筑史学家去研究,把精神分析留给心理分析史家去研究等等。”对于历史事实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背后的因素,不同时代的文化史家有不同理解,或称为“理性精神”,或称为“公理公例”,或称为“因果联系”“科学规律”“价值”“意义”等。
    18世纪的文化史家致力于从历史中探询并表现人类的理性精神。契合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潮流,法国许多史家认为人类具有共同的理性,人类文化的进步取决于理性的发展。他们将目光从变动不居的政治和军事事件转向相对持续稳定的社会习俗、法律制度、语言文字等文化事象,期望从中发现一种内在地决定某一特定时代或民族精神生活走向的理性法则。很大程度上说,他们的“文化史”就是“精神史”。例如伏尔泰《论世界历史及各民族的风俗和精神》(即《风俗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和孔多塞《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等,均鲜明地体现出从包罗万象的文化历史中探究人类理性精神的主题。德国的赫尔德等人也接受了这种理念,从历史中探求德意志民族独特的民族精神或时代精神。一些德国史家甚至把自己所做的工作形容为书写“精神史”(Geistesgeschichte)。这一致思路径为后来的文化史家布克哈特、赫伊津哈等人所继承。
    19世纪的文化史家谋求从历史中发现科学规则。众所周知,19世纪是科学的世纪,史学走上了专业化和科学化道路。“科学是通过探寻因果关系获得的知识(scire est per causas cognoscere)。”受科学观念的左右,文化史家尝试从文化历史中寻找因果关系和科学法则。巴克尔的《英国文明史》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和研究历史。他认为以往史家的错误在于仅关注纪年的正确与否、君主之死、战争成败、朝代更迭等基本史实,文化史家则不能停留于此,必须进一步探询和研究人类历史背后的规则、规律和普遍性:“历史学家的责任就是显示一切民族的活动都是有规律的,只有通过揭示因果关系,才能把历史上升为科学。”兰普雷希特从科学的角度来论证并维护文化史学的地位。他认为历史不是某个伟大个体的产物,而是普通民众集体行为的结果;历史研究不应局限于人物和事件,不应只看到孤立的现象。他批评兰克学派提倡的政治史实际上是个体史,而个体史的方法缺乏科学性,限制了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在他看来,个体史(政治史)不能对各种个体进行系统概括和综合分析,不能探究其内在联系和规律;文化史则不同,一如自然科学,它关注的对象不是个体本身,而是去考察众多事物及其间的联系,运用因果关系的方法去发现规律。
    20世纪初中国史家所理解的文化史学,也是把考察历史事实之关系作为核心任务,要求从科学角度探索历史的“公理”“公例”和“法则”。梁启超“新史学”明确提出,文化史学之成立,不能仅是记载事实,“必说明其事实之关系,与其原因结果”,“研究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之所在”。他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国文化史稿》第一编)对此进一步分析说:“善为史者之驭事实也,横的方面最注意于其背景与其交光,然后甲事实与乙事实之关系明,而整个的不至变为碎件。纵的方面最注意于其来因与其去果,然后前事实与后事实之关系明,而成套的不至变为断幅。是故不能仅以叙述毕乃事,必有说明焉,有推论焉。”三四十年代,著名文化史家柳诒徵、钱穆等人尽管强调中国文化的独特性,但并不拒绝接受源自西方的科学观念,主张治史宜以“求人群之原理”、“求史事之公律”“为人事籀公例”为职责。
    概括言之,如果说18世纪所理解的文化史学类似一种哲学化的史学,那么19世纪以来的文化史学则近于科学化的史学,二者都是要求在千变万化的特殊历史现象中,找到一种简明可靠的普遍原则或规律。在此能明显感受到,文化史既是研究对象,又是研究方法。具体点说,文化史研究可分为三个步骤或层次。第一,选择和处理历史资料与历史事实。第二,探究历史事实之间的复杂关系。文化史研究须从局部中窥整体,从特殊中见一般。正如威廉斯所说:“文化史必定大于个别历史(指文学史、艺术史、科学史、哲学史等专史——引者注)的总和,因为这些个别历史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组织的特殊形式,才是文化史尤为关注的对象。”第三,抽象或提炼出“理性精神”、“科学法则”和“公理公例”。实现这三步,才称得上是完全意义上的文化史学。
    新文化史家继承并发展了这种理路,他们的目标是从历史中寻找文化的象征、价值和意义。我们知道,新文化史学在西方的兴起,源自对20世纪中叶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史学的反动,主张由社会的分析转向文化的解释。六七十年代,美国的文化人类学步入黄金期,格尔茨(又译吉尔兹)出版的《文化的解释》一书在史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该书关于文化的定义,被许多新文化史家所援引和采纳,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新文化史家的观点。格尔茨说:“我所坚持的文化概念既不是多重所指的,也不是含糊不清的:它表示的是从历史上留下来的存在于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以符号形式表达的前后相袭的概念系统,借此人们交流、保存和发展对生命的知识和态度。”受文化人类学影响,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新文化史家致力于考察作为象征符号与意义体系的文化。“文化史学家的共同基础也许可以这样来表述:他们关注符号(the symbolic)以及对符号内涵的解释”,重视人类学式的“文化的解释”而不是社会学的结构功能分析。在学术实践方面,达恩顿的《屠猫记》、勒华拉杜里的《蒙塔尤》提供了成功范例。“强调解读意义而不追求可以说明原因的法则,这是吉尔兹为文化人类学规定的中心任务,也变成了文化史的中心任务。”林·亨特这句话既指出了新文化史与文化人类学之间的渊源,也道出了新文化史的共性。除了格尔茨的文化概念,布迪厄的实践概念也对新文化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些史家将文化看作是日常的经验与实践,注重阐释实践活动背后的文化意义。 
    全面地看,此前的文化史家并非不重视对意义的阐发。以鲁宾逊为代表的美国“新史学派”认为历史解释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其目的在于发现那些文明的变化和社会制度的起源具有何种意义。”梁启超也说过:“历史的目的在将过去的真事实予以新意义或新价值,以供现代人活动之资鉴。”就此而言,新文化史学不过是传统的文化史学的衍传赓续和逻辑展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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