〼【來】書名【數】者盈〼145/0900【來】書名數者以屬其典【伍】,令謹居家室,勉田作,非有縣官事殹(也),毋敢之咸陽。咸陽謹布令,令黔首及146/2098蠻夷舍毋敢舍新黔首來書名數者,令吏各任其部求捕之,以縣次【傳】詣其縣,貲新黔首來書147/2128【名數者】二甲,【吏部】者一甲,丞、令、令【史、尉、尉史各一】盾。□□【論者】及□□【者上丞相,丞相】□□□□□□□(?)148/0127□□有它詔令,□徼(?)下□貲數□□□其縣界中,縣令若丞、尉一人,引各盔縣界,其縣共〼149/2056〼□及行留焉,而其縣令丞□不能獨辦及□□不從令者,【郡】均發不共縣及150/J04 今按:(1)簡146中的一段文句恐當“來書名數者以屬,其典【伍】令謹居家室”。(2)簡149“盔”字費解,疑是“盡”字變體。簡196中的下一個“律”字右旁的寫法,似屬類似情形。與此相應,“引”宜改屬上讀[1],“縣令若丞、尉一人引,各盡縣界”,是說各縣由縣令,或縣丞,或縣尉帶領,從縣界一頭走到另一頭。(3)簡150“不能”前一字未釋,其實形體比較清楚,當是“力”。簡肆191/1249“力不足”,爲類似表述。(4)“郡”下脫錄“守”字。(5)簡145、146是說“共”事,恐與簡145-148無涉,而與簡138-143關聯。其中簡150說“其縣令丞力不能獨辦”,或許原本接于簡140之後。(6)簡145疑不當在簡146-148之前,而位于其後。 ●匠爲宮室,有令庳垣屬高垣、庳屋屬繚垣,試令人上而能隃(逾)出入,匠、晝<畫>圖、爲計者及155/2164【吏將】者貲各二甲。有□隃(踰)【出入】者,隃(踰)者【男】子殹(也),匠、晝<畫>圖、爲計者與同罪。隃(踰)者女子殹(也),匠、晝<畫>156/0117圖罪弗隃(踰)者一等,吏將者貲二甲。 ·十六157/0121 今按:(1)原釋文于三處“匠”字下著頓號,把匠、畫圖、爲計看作三類人。頗疑“匠”與後文連讀,是“畫圖”、“爲計”的主體。(2)簡156“有”下一字缺釋。看字形,與簡155中的兩個“屬”字類似。“有屬隃出入”,是說利用“庳垣屬高垣”、“庳屋屬繚垣”這種設計上的弊端而翻越進出。 【●】自今以來,【治獄】以所【治】之故,·受人【財】及有賣買焉而故少及多其賈(價),雖毋枉殹(也),以【所受】財及其160/0177貴賦<賤>賈(價),與盜同灋㇗。叚(假)㇗、貣錢金它物其所【治】、所【治】之【親所智(知)以】□□【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161/0181與盜同灋㇗。叚(假)㇗、貣錢金它物其所治之室人、所治之室人父母、妻子、同產,雖毋枉殹(也),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162/2105其息之數,與盜同灋。163/0771 今按:原釋文中兩處“假賃費貣錢金它物”的標點頗可疑。簡文中,這兩處文字顯然分別與其前的“假貣錢金它物”對應。其中“貣錢金它物”前後相一,而前者的“假”則與後者的“假賃費”相當。比較合理的標點當是“假賃費、貣錢金它物”。類似表述岳麓簡中多次出現,整理者處理不一。在簡伍040中,原釋文在“叚(假)賃費”與“貣息”之間著頓號。在簡伍230中,則以“假賃費貣錢金它物”連讀。在簡陸164、167中,相關文字讀作“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對于簡伍040,整理者注釋說:“叚(假)賃費:租借的費用。”“貣息:借貸産生的利息。”大致當可憑信。整理者對于簡陸167的處理,顯然是鑒于該簡中“賃”字下有一墨鈎。而簡陸164和本條的斷讀,大概又是受到對簡陸167認識的影響。其實,簡牘中的標識符號,不一定都是斷讀的標記,需要聯繫文意綜合判斷。 ·治獄受人財酒肉食,叚(假)、貣人錢金它物及有賣買【焉而故少及多】其賈(價),以其故論獄不直,不直罪173/2100+2159重,以不直律論之㇗。不直罪輕,以臧(贓)論之㇗。有獄論者,有獄論者親所智(知)以獄事故以財、酒、肉、食174/0123【遺】及以錢金它物,叚(假)、貸治獄者,治獄者親所智(知)及有賣買焉而故少及多其賈(價),已受之而得,予者毋罪。175/0156〼〖有獄者、有獄者親所智(知)以財、酒、肉、食遺治獄者、治獄者〗【親】所智(知),弗受而告【吏】,以盜律論遺者,以臧(贓)賜告176/0148〼勿予臧(贓)入縣道。177/0098 今按:(1)簡147之“有獄論者”、“有獄論者親所知”與簡175之“治獄者”、“治獄者親所智(知)”都是由當事人擴展到關聯人,其間當用頓號而非逗號。類似文字已見于簡伍229-250,原釋文標點無誤。本條簡176中的前一段文字已殘去,整理者依據簡伍229-250補釋,標點亦無誤。(2)簡177文字應斷讀作:“〼勿予臧(贓),入縣道。”其實,簡177殘文也可據簡伍229-250補齊,即:“〖者。臧(贓)過四千錢者,購錢四千,〗勿予臧(贓),入縣官。” 〼【輒】言除其牒,而以當令者□·今上【丞】相,鄉部嗇夫、令史、里【即】爲讀令,【布】令不謹,吏主189/1379〖者貲二甲〗,令、丞一甲,已布令後㇗,吏、典、伍謙(廉)問不【善】當此令者,輒捕論。後恒以戶時復申令【縣】鄉部吏治前及里治所190/0136 “里”下之字殘泐,整理者據簡伍201/1085釋爲“即”。今按:該字下部大致可見,作“八”形。因而很可能原本是“典”字。“鄉部嗇夫”與“里典”正相對應。下文說到“典”、“里治”,亦可佐證。簡伍201/1085中的“即”,恐是誤書。 【死】罪一人,購金七兩。 ·十193/2104 今按:該簡圖像,在“紅外綫圖版”之《第三組單簡正背面圖版及釋文、簡注》中,所給出圖版與釋文不同,實爲簡196/2052(“典伍各一甲鄉部嗇夫弗得資一甲令丞一盾·自今以來有犯律者輒以律論及其當”);在《第三組正面編聯圖版》中,所給出圖版亦與釋文不同,實爲簡198/2014(“自今以來毆泰父母棄市奊訽詈之黥爲城旦舂毆主母黥爲城旦舂奊訽詈之完爲城旦”)。只有“彩色圖版”之《第三組正面編聯圖版》中,給出的圖版纔與釋文相符。 【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販出入不時,不聽父母,笱(茍)若與父母言,其父母、典、伍弗忍告㇗,令鄉194/0770【部】嗇夫數謙(廉)問,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