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廚□【廚】禁毋敢私炊及食【廚中,犯】令者貲090/0144【二】甲。官嗇夫吏主者弗得,貲各一甲,令、丞、令史各一盾。諸食官亦勿毋敢私炊及食所治食,091/0128 缺16 鹽(監)循行之。不如令者,貲嗇夫、吏各一甲。 ·廿二092/2147 簡091與簡092之間恐怕幷無缺環,而是直接連讀。這有三方面證據。一是這兩枚簡背面都有劃綫,彼此銜接。二是漢代有“食監”一職。《史記》《漢書》《後漢書》均有載。《二年律令·秩律》簡467記“未央食官、食監”,食官、食監幷見,與本條秦令正相對應。三是連讀後且對斷讀略作調整,可見現存簡文大致是在講對在兩種情形下“私炊及食”的處罰規定,兩層表述的句式對應。 周海鋒先生認爲:簡090三個“厨”字均當改釋爲“庖”,“中”當改釋爲“丁”。相關簡文讀爲:“……引庖□,庖禁毋敢私炊及食,庖丁犯令者貲”[1]。第一、二個整理者釋“厨”之字欠清晰,難以劇定。第三個原釋“厨”之字,當從周先生改釋。不過,簡文中“禁毋敢私炊及食庖中”與“亦勿毋敢私炊及食所治”對應爲文。“中”改釋“丁”,幷與其上“庖”字一并改屬下讀,恐怕很難說得過去。 這條簡文可改寫如下: ……【引】□□□禁毋敢私炊及食【庖中。犯】令者貲090/0144【二】甲。官嗇夫吏主者弗得,貲各一甲;令、丞、令史各一盾。諸食官亦勿毋敢私炊及食所治。食091/0128鹽(監)循行之。不如令者,貲嗇夫、吏各一甲。 ·廿二092/2147 祠大事,上所欲□□□給祠者□□義産□□□□□□……□□□□107/1987 義産,整理者無說。今按:恐當讀爲“犧㹌”[2]。《說文》:“犧,宗廟之牲也。”“㹌,畜牷也。”徐鍇《繫傳》作“畜牲”。“犧㹌”應猶“犧牲”,祭祀用的畜牲。 〼□縣官節(即)使人上書【奏事】及獻者,行存所郡縣置假傳舍官府及寺舍近宮者,能輒121/2153以書言舍所。御史及謁者節(即)求之,令昜(易)得殹(也)。有不從令者,及求之而弗得,皆貲二甲,廢。·三151/2092 簡121“假”、“能”二字的辨釋以及文句斷讀,我們已有討論[3]。現在希望指出的是,看文意,該簡很可能如上所示,實與簡151前後相次。兩簡背面劃綫大致銜接,可作輔證。“縣官”前一字,整理者注釋:“疑爲‘諸’字。”看字形輪廓,疑是“郡”。其前約還殘一字,猜測是“它”。“它郡縣”與“行存所郡縣”對言。 ●皇帝節(即)游(遊)過縣,縣令與一尉共,行反(返),丞亦與一尉共,毋竝(並)去官。·關内縣吏共者,乘車以下毋過五十人。138/0176·【關外】縣行所宿,吏共者乘車以下毋過八十人。·屬車置、置食所,乘車以下吏毋過廿人,更駕所,毋139/2131【過十人。·節車乘】傳置、中食所,乘車以下吏毋過廿人,更駕所,毋過十人。·關外一縣而共數處140/2024□及行留焉,而其縣令、丞力不能獨辦及□□不從令者,【郡】守均發不共縣及150/J04【小】吏佐共。·行所宿令若丞、尉共者,凡毋過四人。·屬車置、置食所,令若丞、尉毋過二人,更駕141/2032【所】,毋過一【人】。·節車乘傳置、中食所,令若丞、尉毋過二人,更駕所,毋過一人。令、【丞】、尉將【衛卒】142/2049□□有它詔令,□徼(?)下□貲數□□□其縣界中,縣令若丞、尉一人引,各盡縣界,其縣共〼149/2056之,毋過縣二人,不從令者,貲二甲。 ·廿一143/2099 簡149中的“盡”、簡150中的“力”的辨識,以及斷讀的調整,我們已有討論。當時曾提出:簡149(原文誤作“145”)、150(原文誤作“146”)是說“共”事,恐與簡145-148無涉,而與簡138-143關聯。其中簡150說“其縣令丞力不能獨辦”,或許原本接于簡140之後[4]。 仔細推敲,簡150插于簡140、141之間,文意方面的理由比較充分。第一,簡140“一縣而共數處”,正可成爲簡150中“其縣令、丞力不能獨辦”因而需要“郡守均發不共縣”的原因,而後者“行留”(皇帝一行滯留)又可與前者“一縣而共數處”幷列,構成後文所述判定和應對的類似條件。雖然簡150首字已殘,應該不影響這些基本判斷。第二,簡141首字,整理者注釋:“疑是‘小’或墨點。”看形體、文意,其爲“小”字的可能性很大。在由簡150、141連讀而成的“郡守均發不共縣及小吏佐共”一句中,“不共縣”(之令、丞,也可能包括簡文此處未及的“尉”)與“小吏”(令、丞、尉之下的低級官員)幷列[5],成爲“郡守均發”以“佐共”的兩類對象。 簡149的情形不够明晰。從已確定的講述皇帝巡游過縣時有關“共”之安排的諸簡看,只能放在簡142、143之間,而如此處理文意上幷無不順。 〼【務】而失時,【議】:請坐田事以【論】者,縣官已論,【輒】牒書所坐物【論】夬(決),人237/1187一牒,署初獄及斷日,輒上屬所執灋,執灋輒上丞相,以【郵】行,且【以】□【以爲事】及弗以爲事,當論而留,弗亟238/1781 缺44 斷者。 ·縣官田令 甲 十六239/1705 “且”下一字原釋文缺釋。看字形輪廓,幷考慮文意,似可釋爲“智(知)”。簡238、239之間,整理者以爲有缺簡。疑當連讀。“且以知以爲事及弗以爲事當論而留弗亟斷者”恐作一句讀,是說通過牒書所記的“初獄及斷日”,瞭解縣官是重視此事,抑或不重視而拖延不决。簡文可錄寫爲: 〼【務】而失時。【議】:請坐田事以【論】者,縣官已論,【輒】牒書所坐物【論】夬(決),人237/1187一牒,署初獄及斷日,輒上屬所執灋,執灋輒上丞相,以【郵】行。且【以智(知)以爲事】及弗以爲事當論而留弗亟238/1781斷者。 ·縣官田令 甲 十六239/1705 留弗行,徵□論之,吏【與】徒偕,有所䌛(徭)使【上】事,令265/1701徒操券書而亡之,吏與徒同論。 ·【雜律甲】266/1657 “論之”前一字殘泐,作。疑是“羸”字。睡虎地秦簡《效律》簡1:“爲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直(值)之,以其賈(價)多者辠(罪)之,勿羸(累)。”整理者注釋說:“累,累計。”“羸”(累)與“相遝”相反成義。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類文獻案卷六“暨過誤失坐官”記云:“凡八劾,以羸(纍)論暨。此過誤失及坐官殹(也)相遝。羸(纍)論重。謁讞。”[6]整理者注釋指出:“累,積累。……累論,與後文的‘相遝’相對,二者所指爲現代法學所謂‘罪數問題’,即同一行爲人所實施的(多種)行爲應以一罪處理還是作爲數罪處理。相遝,罪狀相及、相關,罪狀相關的‘過誤失’都合幷爲一罪,僅判一刑;累論,積累論罪,即每一行爲算一罪幷判一刑,也就是將多種‘過誤失’作爲數罪處理。”秦法對滯留文書治罪“不當相遝”。簡032-034云:“廿七年三月乙卯御史言:留書,數書同日偕留,皆犯令殹(也)。其當論者,皆不當相逮(遝),其駕(加)者亦不當相遝,及皆不當與它論相遝。……”簡256-259亦云:“治書,書已具,留弗行,盈五日到十日,資一甲;過十日到廿日,【貲二甲;後盈】〖十〗【日,輒】〖駕(加)一甲。有〗〼數書同日偕留,皆犯令殹(也)。其當論者,皆不【當相遝,其駕(加)】者,亦不當相遝及皆不當與它論相遝。……”簡265“留弗行”云云,很可能是對簡256-259一類律令的摘錄。用“羸”代替“不當相遝”,文意相同。“羸”前一字,整理者釋爲“徵”。看字形輪廓,也許是“律”。“律羸論之”,是說律條規定以累加判處。 [1] 周海鋒:《寫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刊佈之後(一)》,簡帛網20200430,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36。 [2] “義”字左下部已殘,或原爲“羲”。 [3]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陸)〉校讀(壹)》,簡帛網2020年5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39。 [4]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陸)〉校讀(貳)》,簡帛網2020年5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41。 [5] 《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爲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萬戶爲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爲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爲少吏。”“少吏”同“小吏”。 [6]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叄〕》,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45頁。編次采用史達先生的意見(氏撰《岳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新見的一枚漏簡與案例六的編聯》,《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引述時標點有改動。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5月14日16:2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