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啟”見於新近刊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之中,簡文如下: ·十四年四月己丑以來,黔首有私挾縣官戟、刃沒<及>弓、弩者,亟詣吏,吏以平賈(價)買,輒予錢。……臣欣與丞相啟、執灋議曰:縣(1464)官兵多與黔首兵相類者,有或賜於縣官而傳(轉)賣之,買者不智(知)其賜及不能智(知)其縣官(1454)兵殹(也)而挾之即與盜同灋,詣吏有為自告,減辠一等。黔首以其故泰(大)抵削去其久刻,折毀以爲銅若棄之。不便,柀更之。諸挾縣官戟、刃、弓、弩詣吏者,皆除其辠,有(又)以平賈(價)予錢。(0198+2189)[1] 根據簡文信息,只能判定啟在秦王政十四年前後任丞相一職。丞相啟又見於青銅器銘文之上,如“十七年丞相啟狀戈”。狀即隗狀,又見於二十六年始皇詔銅方升、廿六年銅詔版、嶽麓秦簡、《史記·秦本紀》和《史記·秦始皇本紀》。啟之身份,田鳳嶺、秦雍、李開元等學者考證出為楚人昌平君[2]。他們認為昌平君啟自從嫪毐事件之後就接替呂不韋為相,直到秦王政廿一年被罷相。睡虎地秦簡《編年紀》:“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死□屬。”《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王政廿一年“新鄭反,遷徙昌平君於郢”。據李開元先生考證,昌平君被免去丞相之位,是因為在攻楚策略上與秦王不合,同時被免職的還有王翦[3]。 丞相啟接替呂不韋為相是毫無疑問的,“十二年丞相啟顛戈”銘文也能證實這一點。彭適凡先生在解說銘文時也認為啟為昌平君,並推測顛為昌文君[4]。然據里耶秦簡資料來看,丞相啟定非昌平君。昌文君于秦王政二十二年起兵反秦,二年後楚被秦滅,昌文君應亡於此年。而今所見里耶秦簡中兩次出現丞相啟: 廿五年二月戊午朔辛未,洞庭叚(假)守竈敢言之:洞庭縣食皆少。略地軍節(即)歸,謁令南郡軍大(太)守以洞庭吏卒數、軍吏卒後備敬(警)者數令治粟大府輸食,各足以卒歲便。謁報。敢言之。/二月癸醜,丞相啓移南郡軍叚(假)守主:略地固當輒輸,令足竈歲,唯勿乏。傳書洞庭守。/顯手。/五月癸巳,南郡軍叚(假)守段敢告洞庭主謂:南郡治粟大府前日固已以縣吏卒用食數告大府輸。(7-1)[5] 子傅丞相啟上少府府守嘉書言:北宮榦官偕為軍治粟,少府屬、卒史不足 攻(功)次,為置守如從軍者。它有等比。□報,追。(9-897+9-939)[6] 從上引里耶秦簡7-1可知啟在廿五年二月時尚在丞相任上,而據李開元先生推斷,昌平君熊啟已死于秦王政廿四年。9-897+9-939雖然殘缺,但依然可以推斷文書發佈的時間為秦王政廿五年左右。里耶秦簡所見行政文書紀年始於秦王政廿五年,又據嶽麓秦簡可知秦始皇廿六年四月時的的丞相為狀和綰。 綜上可知,啟擔任秦丞相的時間大約在秦王政十一年到廿五年。丞相啟並非昌平君。 又據此可知嶽麓秦簡1464組有關縣官兵器管理令文的修訂時間當在秦王政十四年四月至秦始皇廿六年四月之間。此令很可能修訂於秦統一之前,之所以重視收繳民間兵器,固然有維護治安方面的考慮,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因為戰國末年,兵器消耗嚴重,故鼓勵民間上繳,以平價徵收之。此令在秦統一後又一次修訂時,只是將“百姓”修改為“黔首”,將“公”修改為“縣官”,主體內容並未改動,因其仍有適用性,故被抄錄下來。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48-50頁。 [2] 李開元《“十七年丞相啟狀”戈之“啟”為昌平君熊啟說》,梁安和、徐為民主編《秦漢研究》(第四輯),陝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17頁。田鳳嶺、秦雍《新發現的“丞相啟狀”戈》,《文物》1986年第3期。 [3] 李開元《“十七年丞相啟狀”戈之“啟”為昌平君熊啟說》,第13-17頁。 [4] 彭適凡《秦始皇十二年銅戈銘文考》,《文物》2008年第5期。 [5] 《首屆中日韓出土簡牘研究國際論壇暨第四屆簡帛學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2019年8月,第415-416頁。 [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2019年,第22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5月14日15:58:3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