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类型划分之外,结合我国行政区划等级,还可以将这些模范集体内部的层级结构揭示出来。整体上,边疆九省区受表彰的党政机构可以分为4个等级,占比最高的处级(县、旗、区以及处级职能部门)为48.49%,科级(乡、镇、苏木、街道以及科级职能部门)为21.83%,厅级(市、州、盟、地区以及厅级职能部门)为18.03%,科级以下(基层村、嘎查、居委会以及科级以下职能部门)为11.65%。分省区来看,内蒙古科级(26.00%)模范集体比例高于整体,厅级(12.00%)低于整体;辽宁处级(54.63%)比例高于整体,科级(17.59%)低于整体;吉林厅级(23.38%)、处级(50.65%)高于占比高于整体,科级(16.88%)、科级以下(9.09%)低于整体;黑龙江处级(58.67%)、厅级(21.33%)比重高于整体,科级以下(2.67%)、科级(17.33%)低于整体;广西科级(26.48%)、科级以下(15.53%)比重高于整体,处级(42.92%)、厅级(15.07%)低于整体;云南厅级(23.81%)比重高于整体,科级(19.05%)、科级以下(10.00%)、处级(47.14%)比重低于整体;西藏科级(28.57%)、科级以下(14.29%)比重高于整体,厅级(9.09%)比重低于整体;甘肃厅级(34.51%)比重高于整体,科级以下(2.65%)、科级(15.04%)比重低于整体;新疆科级以下(20.00%)、科级(24.62%)比重高于整体,厅级(7.69%)比重低于整体。总之,受表彰模范集体的行政层级越低,可视为当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心越低,更深入人们的社会生活;而层级越高,表明当地创建工作的体系性愈强。在所有党政机构类模范集体中处级、科级占多数(70.32%),显示边疆九省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主要由这两层的党政机构执行;内蒙古、辽宁、广西、西藏、新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心更低,主要由处级以下党政机构开展;吉林、黑龙江、云南、甘肃四省更多由处级以上机构推动。 在党政机构之外,这些模范集体另一个重要的类型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比如大学、中小学、医院、文化机构、交通、电力、邮电等。整体上,此类224个模范集体中,教育机构所占比例最高(59.82%),其次为文化机构(18.75%),医疗机构(11.61%),其他基础设施机构(9.82%)。分省区来看,内蒙古医疗机构(18.52%)、基础设施机构占比(14.81%)高于整体,教育机构(51.85%)、文化机构(14.81%)低于整体;辽宁教育机构(76.19%)占比高于整体,文化机构(14.29%)低于整体;吉林教育机构(70.00%)、文化机构(20.00%)占比高于整体;黑龙江医疗机构(25.00%)、文化机构(25.00%)占比高于整体,教育机构(50.00%)低于整体;广西教育机构(64.71%)占比高于整体,文化机构(14.71%)低于整体;云南文化机构(27.59%)、教育机构(65.52%)占比高于整体,医疗机构(3.45%)、基础设施机构(3.45%)机构低于整体;西藏文化机构(33.33%)、医疗机构(24.24%)占比高于整体,教育机构(33.33%)低于整体;甘肃文化机构(23.53%)占比高于整体水平,基础设施机构(5.88%)低于整体;新疆教育机构(68.57%)、基础设施机构(17.14%)占比高于整体,文化机构(2.86%)低于整体。总之,教育机构是各省区公共服务类模范集体中较为突出的类型,显示教育领域的创建工作受到普遍重视。辽宁、吉林、新疆教育类比重较高,西藏、云南、黑龙江、甘肃文化类比重较高,黑龙江、西藏、内蒙古医疗类比重较高,新疆、内蒙古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比重较高,西藏、黑龙江、内蒙古各类型较为平均。这表明在公共服务领域,教育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点,文化、医疗各有侧重,西藏、黑龙江、内蒙古在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企业机构也是模范集体的一种类型,其内部又可以分为3种:工业企业比如包头钢铁、第一汽车集团,主要是规模较大的工业、资源型企业;农林牧类企业主要是同地方群众生产方式或主要产出相结合的企业,如内蒙古的牧业、云南的橡胶公司;商业/服务业涵盖了服务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银行、餐饮、旅游等企业。总体上,此类模范集体中工业企业占比最高(64.95%),其次为商业/服务业(19.16%)、农林牧(15.89%)。分省区来看,内蒙古工业企业(72.73%)、商业/服务业企业(24.24%)占比高于整体,农林牧企业(3.03%)低于整体;辽宁商业/服务业企业(25.00%)占比高于整体,农林牧企业(12.50%)、工业企业(62.50%)占比低于整体;吉林商业/服务业企业(40.00%)占比高于整体,农林牧企业(5.00%)、工业企业(55.00%)占比低于整体;黑龙江商业/服务业企业(38.46%)占比高于整体,工业企业(53.85%)、农林牧企业(7.69%)占比低于整体;广西农林牧企业(18.18%)高于整体;云南农林牧企业(22.22%)高于整体,商业/服务业(11.11%)占比低于整体;西藏农林牧企业(33.33%)占比高于整体,工业企业(50.00%)占比低于整体;甘肃工业(80.00%)企业占比高于整体,农林牧企业(6.67%)、商业/服务业企业(13.33%)比重低于整体;新疆农林牧企业(28.57%)占比高于整体,商业/服务业企业(7.14%)占比低于整体。总之,大型工业、资源类企业是边疆九省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要依托力量,这些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小社会,民族团结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的创建工作上。内蒙古、甘肃大型工业企业的作用更明显,吉林、黑龙江商业/服务业突出,西藏、新疆、云南农林牧类企业比例较高。后两者因为同地方经济生产和群众生活联系紧密,有助于扩大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是未来需要重视的领域。 三、边境县与自治县的民族团结格局 上一部分主要是从各省区的角度,分析了边疆省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整体特征和地方性差异。根据上面的分析,党政机构在所有模范集体中所占比重最高(72.59%),其中又以处级机构最为集中(48.49%)。接下来就将聚焦边境县和自治县这两类边疆地区较为特殊的单位来分析这部分模范集体内部的特征。在收集到的模范集体中,有178个为边境县(市、区、旗)(10.93%)各级各类集体,184个为自治县(旗)(11.30%)各级各类集体,其中42个模范集体所在地既是自治县也是边境县(2.58%)。 边疆九省区140个边境县在历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中共有178个模范集体受到表彰。在处级及以下的党政机构类型方面,整体职能部门占比最高(35.79%),其次为县/旗/区的党委或政府(31.16)、乡镇/苏木/街道党委或政府(20.32%)、基层组织(12.74%);边境县内占比最高的是县/旗/区党委或政府(52.45%),最低的是各级职能部门(8.39%);非边境县占比最高的是各级职能部门(40.64%),占比最低的是基层组织(12.64%)。边境县党委政府比例较高,非边境县职能部门比例较高,显示在边境县政权、主权因素受到重视,而非边境县事务性因素更凸显。 在处级及以下的党政机构层级结构方面,处级模范集体占比最高(59.16%),其次为科级(26.63%)、科级以下的基层组织(14.21%);边境县处级机构占比最高(53.15%),基层组织占比最低(13.99%);非边境县同样处级机构占比最高(60.22%),基层组织最低(14.25%)。两者之间差异不明显,非边境县处级机构比例更高,且主要是职能部门,主要是县以上各级部门的职能机构。 在公共服务机构方面,整体上教育机构占比最高(59.82%),文化机构次之(18.75%),其它依次是医疗机构(11.61%)、基础设施服务机构(9.82%);边境县同样是教育机构占比最高(56.25%),依次是医疗机构(18.75%)、文化机构(12.50%)、基础设施服务机构(12.50%);非边境县教育机构占比最高(60.10%),第二是文化机构(19.23%)。两类地区教育机构均是主要类型,但是边境县医疗机构比例较高,且比非边境县集中度低。 在企业机构方面,整体上工业企业占比最高(64.95%),其次为商业/服务业机构(19.16%),农林牧企业(15.89%);边境县占比最高的是农林牧机构(50.00%),其次是工业企业(37.50%);非边境县工业企业占比最高(67.17%),其次为商业/服务业机构(19.70%)。两者的差异同各地区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有关,边境县缺少大型工矿企业,当地企业主要同地方经济密切联系。 陆地边疆九省区共有自治县69个,在历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中共有184个模范集体受到表彰。在处级及以下的党政机构类型方面,自治县内的模范集体中县/旗/区党委政府占比最高(68.75%),其次是职能部门(18.75%);非自治县职能部门占39.24%,其他类型依次是县/旗/区党委政府(23.54%)、乡镇/苏木/街道党委政府(23.29%)、基层组织(13.92%)。自治县模范集体更多集中于县/旗/区党政机构,而非自治县在各类型之间较为平均。 在处级及以下的党政机构层级结构方面,处级模范集体所占比重最大(59.16%),其次是科级党政机构(26.63%)、科级以下的基层组织(14.21%);自治县处级占绝对多数(81.88%);非自治县各层级机构依次是处级党政机构(54.56%)、科级(29.75%)、基层组织(15.70%)。自治县内的模范集体更多集中于处级党政机构,非自治县较为分散。 在公共服务机构方面,自治县内占比最大的是教育机构(70.00%),其次是文化机构(20.00%);非自治县的模范集体占比最高的也是教育机构(59.35%),然后依次为文化机构(18.69%)、医疗机构(11.68%)、基础设施服务机构(10.28%)。在此类模范集体中自治县与非自治县没有明显差异。 在企业机构方面,自治县受表彰的模范集体中占比最高的是工业企业(46.15%),然后是农林牧企业(38.46%)、商业/服务业企业(15.38%);非自治县占比最高的同样是工业企业(66.17%),其次是商业/服务业企业(19.40%)。工业企业类模范集体在自治县与非自治县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治县农林牧企业也较为突出。 四、结语 上面通过对边疆九省区历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模范集体进行了分析,显示边疆各省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均有结合地方实际的特色。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组织是边境省区受表彰模范集体的主体,表明党政机构是边疆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力量,在黑龙江、广西、甘肃、云南、辽宁更为突出。行政单元类模范集体占比高于职能部门;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行政单元比重较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整体性、全面性较为突出;黑龙江、广西、西藏职能部门比重较高,在某一领域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九省区党政机构类模范集体中处级、科级占多数;内蒙古、辽宁、广西、西藏、新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心更低,主要由处级以下党政机构开展;吉林、黑龙江、云南、甘肃四省更多处级机构是处级以上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教育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点,其他领域有待加强。在企业类模范集体中,大型工业、资源类企业是边疆九省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要依托力量,内蒙古、甘肃工业企业的作用更明显。边境县处级党委政府类模范集体比例较高,教育机构占比最高,农林牧类企业较高。自治县模范集体更多集中于县/旗/区党政机构,以处级单位为主,各类企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本研究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处级的县(市、区、旗)党委政府是边疆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依靠力量,各级职能部门也有很大的空间;教育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点,文化、医疗和基础服务领域需要加强;依托企业创建民族团结,要重视同地方经济和群众生活相关的农林牧类、服务业类企业;边境县和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力量是县、乡两级党政机构,公共服务和企业类主体的作用可以进一步发挥。弄清楚这些一般性特征,对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边疆地区的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可以提供有限的参考。 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引用请参照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