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书”类文献概念为学界普遍使用,然存在标准不一、判定模糊等问题,诸家认知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认识“书”类文献概念,应回归先秦自有的分类体系和标准,不应采取事后归纳进而回溯的做法;“书”类文献应被视作文类而非某种单一文体,其判定当以先秦称引状况为第一标准而不应系之体裁;“书”类文献概念使用存在三重指涉可能,应加以区分而集中解决春秋战国时百家所传之“书”的流传状况等问题,不应受其他两重指涉干扰;对未见称引、分组不明的篇章亦宜存疑为妥。 关键词:“书”类文献 文类 判定标准 称引状况 作者简介:章宁,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书”类文献的相关讨论,是当前的学术前沿,其作为特定概念也为学界普遍使用。然笔者注意到,其所指涉的核心篇目虽甚清晰,然其边缘则颇模糊,诸家对何者可归“书”类文献往往存在不同意见。认识层面的分歧,是概念定义不清晰的直接体现。有识之士已意识到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故对“书”类文献概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这些讨论虽一定程度上道夫先路,却并不能很好解释研究中遇到种种问题,如“书”类文献的边缘地带不清晰、无法涵盖大量例外情况等。本文拟敷陈材料,对以往在“书”类文献概念使用上存在的问题试申说之,以当芹献。 一、“书”类文献概念的成立 探讨“书”类文献的前提要明确这一概念是否成立。是概念从始见雏形到为学界广泛认同,其含义发生了怎样变化。诸如“书”类文献一类概念在学术研究众手相传过程中,其内涵外延必然存在某种从特定到泛化,从感性使用到理性定义的变化。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对“书”类文献的严格定义,逐渐成为相关研究的基础问题。当前,对“书”类文献定义的思考,各家虽有同认识,但大体沿着李守奎老师指出的两个方向进行:一是从现存的《书》中归纳其特点,二是参考传统目录的分类。至于两个方向本身是否存在方法论层面的问题,讨论甚稀。对此,本文拟从“书”类文献在学术研究上具体使用的角度加以分析。 “书”类文献作为特定术语,大致可分作两条线索理解:其一是其作为固定用语的出现;其二是其核心内涵的形成。前者是其名,属于语言层面,而后者是其实,归诸观念层面。二者结合,方构成“书”类文献这一概念的当前形态。 从语言层面看,“书”类文献初见使用,大体出于文献归类需要。先秦文献尤其是战国中期者,如郭店简《性自命出》、《孟子》等常将“书”与“诗”、“礼”、“乐”等并列,显然将之视作具有某种共同特性的文献集合。及至后来目录学层面,亦指脱胎于《汉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汉志》)“六艺略”中“凡书九家,四百一十二篇”的文献类部,大致对应四部体系中经部《尚书》类及史部杂史《逸周书》类及其他一些小类。换言之,目录学意义上的“书”类文献即指是《尚书》、《逸周书》(以下简称“二书”)及其研究文献的集成。 此说显然比当前学界普遍使用的“书”类文献宽泛得多。而今人认识差近的“书”类文献用例,见于周予同《“六经”与孔子的关系问题》。周先生引《庄子·天运》认为“孔子之前存在着‘先王之陈迹’的文献”,并认为“后世不断出土的商周钟鼎彝器铭文”是“《书》类文献的原型”。周先生是论的价值在于其意识到这类文献的绝对数量多于现在的“经书”;由于非出一时、一地、一人之手,导致是书存在经过删削的不同传本;同时,也没有直接将铭文视作“书”类文献,而谓之为原型,相当谨慎。其不足则有两点:其一是因时代局限,未能见到今时数量众多的简帛文献,而仅将金文作为“书”类文献的前身,从而将对其流传过程的理解简单化;其二则是以《书》类文献称之,认为先秦存在一部经过编定的《书》,且孔子在编次整理中起重要作用。周先生此观念与今之学者对此的认识显然存在极大暗合,只是当时由于此类文献问世极少,并未引起太多关注。 其作为特定名词虽出现较晚,但从内容层面看,此观念似早已存在,只是并未以“书”类文献术语概括称之。自古以来关于古文尚书、逸书、周书和《逸周书》的讨论始终存在一个绕不开的前提:其与今文《尚书》间关系为何?尤其是《逸周书》研究中,删《书》之余问题的困扰多年,很大程度上也与此相关。 研究《逸周书》的清儒似已意识到此,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处理:或是具体指出某篇“大似今文《尚书》”,或是在分类时将与“《今文尚书》二十八篇悉同轨辙”者分编单列,或是径将《逸周书》中某些篇目视作《尚书》研究。直至今日,将某篇文献等同于今文《尚书》的做法,仍被部分学者视作对其史料价值的最高评价。此虽是“书”类文献观念的萌芽,但本质仍将《逸周书》及其他“书”类文献看做《尚书》的附属物,并未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书”类文献概念。 “书”类文献概念最终形成,得益于清华简问世。为明确清华简中如《尹诰》、《厚父》等先秦时曾见引用却在后代散佚的文献在先秦时的分类归属,学界重新发掘了“书”类文献的提法。其措辞也存在从《尚书》类到《书》类,再到“书”类的调整。清华简初问世时,时人多以《尚书》类文献称之,李学勤先生率先指出清华简中二书篇章并未体现出太大差别。先秦时有很大部分《逸周书》篇章被承认“就是《书》”,故转称《书》类文献。而随着研究进一步深入,学者意识到“先秦时期并没有一部正式编订的《尚书》或者《书》”,“书”原本并非书名只是文献类名,今人所见只是选本,而加书名号的做法,显然暗示先秦时存在一部已编定的《书》,并不合适,故去书名号而代以引号,由此形成了学界目前使用的“书”类文献名词。 因其成型过程,使用“书”类文献概念时,势必要潜在地承认两个前提:其一,其使用出发点是指与二书等存在明显相似关系的文献,其相似性大体源于“书”类文献是二书的主要材料来源;其二,先秦不存在已编定的《书》。目前后者多为学界公认,而前者则带来了一个更大问题,即作为样本的二书,文献性质和材料来源本身复杂,多大程度上可判定其相似?在实际判定过程中,李守奎先生所给出的两项标准,不可避免地面临以下问题: 其一,参考先秦时期对文献的认识情况及传统文献分类可知,先秦时确乎存在被称为“书”而与“诗”、“礼”、“乐”等并称的文献大类。先秦时人在论及“书”时,也承认其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如大多强调其“有为言之也”(《性自命出》),认为其是“政事之纪”(《荀子·劝学》),作用在使人“疏通知远而不诬”(《礼记·经解》)。但包括《论语》在内的先秦文献,并无一处透露“孔子对《尚书》或《书》类文献的形式所持的看法”。而言其为“古之号令”(《汉志》)或“周时诰誓号令”(《汉志》颜师古注引刘向语)等指向形式的断语则出自汉代,并非战国时人看法。换言之,先秦对“书”类文献的认识状况并不指向其形式,而指向其社会功用和影响;而指向形式者,大体是汉时人基于已编成的二书所给出的认识,受到编纂者观念影响,很难说反映了先秦“书”类文献状况。故参照先秦时期的文献认识以及传统文献和目录分类,并不能很好地判定“书”类文献。 其二,按照现存二书归纳“书”类文献,可细分为两种方式: 一种是李学勤先生所指根据先秦文献明引“书”(或亦称“周志”)的状况,可认为所称引者即先秦“书”类文献。此在实践中无疑可取,也整体符合先秦时对“书”的认识。然其所明引者包括《逸周书》中普遍认为较晚的《大匡》、《程典》、《常训》、《文传》、《寤儆》、《和寤》、《大戒》,显然与部分学者对“书”类文献的预期相去甚远,也与汉时“诰誓号令”的认识相乖。 另一种则是艾兰、李守奎、程浩等先生的做法,即先按照某些典型篇章概括出“书”类文献的若干特征,而后根据所归纳者对疑似目标加以筛选,进而框定“书”类文献范畴。这种做法看似卓有成效,较之前者指向性亦更强,实则存在极大方法论层面的问题。 首先,“书”类文献是先秦文献体系的固有类别,即便称引时代较晚的篇章时,亦称为“书”,与引用较早篇章时并无差别。可见先秦时对“书”类文献的认识,存在自有标准,尽管未必清晰。这种标准不以部分篇章典型形态或今人研究取向为转移。换言之,不能依据某些从典型篇章事后概括出来的特征,开除另一些不甚典型的篇章之“书”籍。这种事后归纳能否进行这样的回溯值得怀疑。 其次,选取典型篇章时,学者似不自觉地受汉时观念影响,将诰誓号令如周初八诰的某些表达作为“书”类文献典型标志,如艾兰指出的“王若曰”一类表述。此做法既忽视了其他先秦时被视作“书”加以引用者,又忽视了二书内部极为复杂的文献性质和篇章来源。此做法固然能确保所余者必然是典型篇章,但客观上剔除了大量非典型“书”类文献,如前文所举《逸周书》诸篇,整体是削足适履的做法。 其三,是研究中的预设前提。将符合其归纳的相关标准者称作“书”类文献,不合者则开除“书”籍,其推断出的篇目自然百发百中。承认其对“书”类文献的判断结果(姑且不论根据其定义是否能很好指向其结果),也必须承认其预设的相关前提,此似有胡适所谓“丐辞”嫌疑,虽多亦不足说明问题。更何况,目前所见的“书”只是先秦所有“书”类文献的一小部分,其具有多大代表性尚是未知之数。以之事后归纳,甚至作为先验标准来筛选未知的“书”类文献,并不可行。 综上,“书”类文献这一概念范畴在先秦时即已存在其自有标准。学术研究领域,“书”类文献概念最初是为了便于解释先秦文献中对二书、清华简等篇章的无差别引用,潜在地否定二书在先秦时已编定。学者为界定“书”类文献所提出的种种标准时,也不应违背这一研究前提,更不当“新瓶装旧酒”地局限于传统模式,试图在更广阔的篇章中重新框定出一部“尚书”。今人对此概念的认识,一方面应符合先秦时人对之的整体看法,不应简单地以基于部分特征的事后归纳来回溯既有概念,另一方面也不应忽视此概念在学术史层面的提出初衷和预期解决的目标问题。出于上述动机,对既有判定“书”类文献的具体标准再加商兑,甚有必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