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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类文献刍议(3)

http://www.newdu.com 2020-06-04 《史学史研究》2019年第 章宁 参加讨论

    三、“书”类文献的多重指涉
    学界对“书”类文献概念使用的混淆,不仅在共时层面体现为对文类和文体的混淆,从而造成定义标准、引用实例以及判定结果三者的扞格,也在对历时层面体现为对不同时代内涵外延不尽相同的“书”类文献不加区别地进行指涉。换言之,即倾向将“书”类文献看作相对稳定、封闭的系统,而忽视了文类形成是复杂、含糊甚至反复的过程。“书”类文献概念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可能存在多重指涉,由此,即便篇章同归于“书”类文献之下,其史料价值也各不相同。
    从历时层面看,“书”类文献概念从甫一产生到形成今时面貌,其指涉大致可分为三重。必须明确,这三重指涉虽大致存在先后发生次序,但并未必是线性演化关系,源头也未尽一致。所谓先后发生,仅指其被视作“书”类的先后,是对各自时代“书”类文献的大致归类及其认识的归纳,并不指向其起源时代和各自文本传统。
    诸家大体承认西周所谓“诰誓号令”等官书,是“书”类文献的起源。这批文献一方面体现今时“书”类文献的最初可能形态,另一方面也是“书”类文献一词可以指涉的最早含义。当然,尽管这批文献存在大量与今本重合的篇章,也能归纳出高度典型的文体特征,但从认识角度看,不宜将之简单地视作“书”类文献。
    首先,固然这类篇章的文本特征大量见于后世所传二书,但并非所有符合相关文体特征者,都被视为“书”类文献。诸如《毛公鼎》等铜器长铭,史料价值上虽常被视作可与《尚书》参证,但实际研究中并不视作“书”类。从先秦对此类篇章的称引看,其重点多在思想性较强的格言警句亦或相关史事,而对鲜明体现文体特征的祝嘏辞、套语或特定句式,并未表现太多重视。李零言“谈话、议论较多,有一定思想性和可读性的篇章”,可谓差近时人选取标准。而只有经过“选取”或“传承”后,这类篇章才能被称作“书”类文献。
    其次,固然先秦档案文书与“书”类文献可能属于两个系统,但从册命金文看,西周中后期二者开始出现合一的趋势,整体关系渐趋密切。这类篇章虽不一定出于史官之手,也可能留有追记或改写痕迹,甚至未必尽是实录,但大体基于特定仪式或者场合如约誓、册命、诰毖产生,客观承担了某种礼制记录与传承功能。正因为这种对思想和礼制的双重承载,这类篇章发展出了教化后嗣的社会功用。这也是后代对“书”类文献认识及称引的主要立足点。
    其三,学者讨论“书”类文献,大体指向其春秋战国时的流传。西周篇章及其体裁,一来难以确证,二来边界模糊,与春秋战国“书”类文献存在差距。而部分学者在定义“书”类文献时,由于西周篇章的语言风格和体裁形式较为典型,故倾向于将这些“书”类文献的材料来源,直接等同于先秦“书”类文献的典型篇章,从而排斥与之存在差距的篇章。这显然会造成以今律古、以偏概全的问题。
    综上,西周诰誓号令或档案文书,虽是后代“书”类文献的直接来源,在史料价值上也有重要意义,但不宜直接视作“书”类文献篇章。其固然体现了“书”类文献的某些典型范式,但考虑到改写、追述等因素,将之全然等同于春秋战国所传“书”类文献,似有问题。篇章体裁去此典型范式之远近,并不直接等价于文献类属关系,恐怕还应基于后世称引状况和相关社会功用综合考量。
    当前学术界普遍用“书”类文献指涉春秋战国时普遍流传的“书”,从而解释其无差别引用的现象,这是“书”类文献一词的第二重指涉。相对材料来源阶段,此时为先秦文献称引者,可名正言顺地称为“书”类文献。较之从前,此时“书”类文献也发生了如下特征变化:
    其一,逐步脱离仪式性场合,开始依据既成的典型文体行文。诸家皆指出此时“书”类文献存在后人“仿造而成”的情况,如《战国策·魏策一》所引《逸周书·武寤》、《韩非子·难势》所引《逸周书·寤敬》,又或北大简《周驯》,“体裁模仿了‘书’类文献的训体”,“与《尚书》、《逸周书》类文献有交集”。这种模仿显然是在文体成熟后基于典型体裁的套用,而不是相关仪式过程生成的文本。其记言论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传达特定观念而与仪式场合相关,故不能将之视作“实录”。
    其二,含西周流传下来者在内,部分篇章具有公共文献性质。所谓公共文献,即此类篇章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为诸家共知共引,不局限于一家一派。如《左传》、《荀子》皆引《康诰》,而《六韬·发启》、《商君书·徕民》皆与《逸周书·大武》有关。而更晚的篇章甚至出现了明显子书色彩。如《左传》襄公十一年引《程典》,而《程典》中“无法不可以为治,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句,又见于《文子·上礼》、《淮南子·泰族训》等。可见部分“书”类篇章与子书存在较密切的关系。不论公共文献还是子书,其实都反映了此时“书”类文献逐渐脱离传统官书性质,逐步成为私家著述的重要思想和文献来源。而与诸家关系的远近不同,当与诸家对“书”类文献的不同选取和引用倾向相关。
    其三,相较于较早篇章,部分较晚篇章的记言特征减弱,而叙事、说理大幅增加,如《程寤》、《金縢》等偏重叙事,而《命训》、《常训》则多说理。早期“书”类文献多被视作资政教育的文本,故古人多言其使人“疏通知远”而为“政事之纪”。基于此功用,古人在称引和汇集文献时,亦倾向于将具有同样功用的文献视作同一文类,甚至将某些制度或观念的总结性文本也纳入其中,如《逸周书·大武》。其在称引方式和社会功用上的趋于一致,也反映时人对“书”类文献的认识,与其体裁关系不甚密切。
    综上,在继承了源于西周的部分篇章基础上,春秋战国“书”类文献逐渐脱离了仪式场合局限。部分后世仿造者,文体观念趋于成熟。内容层面,部分篇章具有显著的公共文献性质而为诸家称引,而另一部分则具有相当显著的子书色彩,这说明其逐渐成为私家著述的资源。归类层面,时人倾向于以称引方式和社会功用来界定“书”类文献。由于此重指涉与当下普遍使用的“书”类文献概念对象相同,故这些特征对今人判定春秋战国时期“书”类文献具有较大意义。
    今人实际使用中,“书”类文献尚有第三重指涉,即以二书为代表的传世之《书》。艾兰先生指出有必要将“书”分为传世之《书》和作为文献体裁的“书”两个层面看待。笔者虽对体裁问题理解不同,但传世的《书》区别对待的做法无疑明智。传世之《书》,不论《尚书》还是《逸周书》,固然是对前两种篇章的兼采,但其篇题、序次、最终成书及其归部,掺杂了大量汉代观念。文献是否归入二书,其实也反映了汉时对文献性质的潜在判断。这种回溯的判断一方面必然存在逆溯误差,另一方面,一些显非“书”类文献者亦混迹其间,如《逸周书·器服》等。二书固然是今人探讨先秦“书”类文献时得以按图索骥的指南,但直接将二书及基于此归纳的典型特征认为是先秦“书”的共同特点,显然问题较大。而以此标准判定清华简中既无传世篇章对照,又无传世文献引文,且分组状况不明确者如《封许之命》、《耆夜》、《保训》等是否可归“书”类文献,似当谨慎。
    括前可知,“书”类文献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存在三重指涉,其内容既相互关联又有所不同,既有相互重叠的核心篇章,也有互不统属的边缘篇目。因此,对其史料价值便不能作铁板一块的估量,而应据其内容及篇章组织中反映出的观念具体判断。在缺少传世篇章、传世引文或者明确分组状况的情况下,不应草率给某些文献打上“书”类标签,而宜阙疑。更何况即便给某篇下了“书”类文献的判断,也不能令其史料价值一跃龙门而身价十倍。“书”类文献的史料价值正如其内部体裁的参差不齐一样,不同时期不同形态的篇章亦存在显著差别,不应因其文类过分估计。
    要之,判定“书”类文献,笔者认为应更谨慎,其标准应是是否作为“书”而为先秦文献所明确称引,如前文提及《逸周书》诸篇及清华简《厚父》,都应视作先秦“书”类文献;其次若无称引,则是否与既有称引存在明确成组关系,如《逸周书·常训》曾见称引,而与之成组的《命训》似不应排除于“书”类之外;再次是篇章内容是否见于今本二书,如《金縢》等篇,但这条标准已受汉时观念影响,是否可归“书”类,似应结合其内容具体判断。而除此之外的篇章,即便体裁符合典型的先秦“诰誓号令”,如《封许之命》、《摄命》等,在未见称引、分组未明的情况下,暂不定性为“书”类,似较妥当。而在判定为“书”类文献后,也应结合其内容和学术倾向,具体判断其细节性质及史料价值,避免一概而论的倾向。
    综上可知,在目前研究中,诸家对最核心的“书”类文献概念具体何指,其提出是为了解决何种问题,认识严重分歧。由此导致诸家虽看似都在讨论“书”类文献,也对其所涵盖的篇章进行了界定,但由于定义不严密以及存在观念预设的问题,导致严重的概念龃龉,从而影响了后来学者对“书”类文献这一概念范畴的认识和使用。本文即通过考察“书”类文献这一概念在当前学术研究使用状况及此类文献在先秦时的相关认识,希望能在承认先秦时自有的归类体系及相关称引实例的基础上,摆脱目前诸家在概念体系上不相通用之弊,从而统一对“书”类文献的认识,为将来的研究提供一个更加通用且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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