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定“书”类文献的具体标准商兑 必须强调,本文对“书”类文献的讨论基于以下事实:先秦时人撰述文献时,确将一些篇章视作“书”类文献并加以称引。尽管不确定所引者在先秦“书”类文献中地位为何,但无论怎样定义“书”类文献的内涵外延,又或提出怎样的判断标准,都无法回避这些客观存在的称引实例。本节即在承认此事实基础上,讨论诸家界定“书”类文献的具体标准,从而明确目前对此概念使用的问题。 李零先生较早对“书”的具体所指进行了讨论。其将先秦时的“书”大致分为三类:作为文字的“书”、作为档案的“书”和作为典籍的“书”。这种分类本身可取,但其所言对象是先秦时的所有古书,并非只针对“书”类文献。具体到“书”类文献的分类,学者研究或多或少地受到此论的影响,将“书”与档案相联系,如杨博认为“书”类文献指“战国时流传的经过改编的商周档案文书”,曹娜认为其“整理改编自官方档案文书”。不可否认,部分“书”类文献与商周时的档案存在联系,但将之拓展到“书”类文献全体,显然存在问题。 作为档案的“书”,固然包括部分周室的政治文告,然绝大部分是日常行政产生的事务性文书。此类文书很难说符合先秦时人对“书”类文献的认识。“书”类文献大行其道的战国,“书”类文献虽或多或少地留存着一些档案的特征,但整体已脱离档案的事务性语境,全然作为典籍为世人所知所引。李零先生认为作为典籍的“书”是后人基于某种标准对档案文书“删选、改编”的结果,可谓深中窍要。 学者对此“删选、改编”的态度是矛盾的。学者们一方面承认“删选、改编”不影响对“书”类文献的判定,如清华简《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王之志》(亦称简本《金縢》),诸家大体相信其事不晚,亦认可其为“书”类文献,但是篇不论语言还是体裁,存在明显后世加工痕迹。另一方面,部分学者又主张通过典型语言风格或体裁信息进行判定,如李学勤先生将清华简中遣词用字、语法、体裁与二书类似者视作“书”类文献;艾兰先生认为其是假称或即时的文献记录,是正式讲话,包含王若曰等要素;李守奎先生认为其语言风格存在明显的“古老痕迹”等,其实都潜在指向“删选、改编”前的原始文本状态。而简本或是今本《金縢》的语言和体裁显然与诸家描述存在一定距离,更不用说战国时被普遍作为“书”称引的《逸周书》诸篇。若承认《金縢》是“书”类文献,则这些判定标准显需修正;若承认这些判定标准正确且有效,则势必要排除《金縢》及其他先秦时被作为“书”类文献称引的《逸周书》篇章。二者本身存在难以两全的矛盾。 即便与商周档案文书存在密切关系,甚至部分篇章即是全文照录,但学界所讨论的“书”类文献大体已“典籍化”。此过程不论文本形态还是语言上,都对其原始形态进行了较多删选、改编。在不改变社会功用的前提下,这种做法并不影响“书”类文献性质。因此,诸家对“书”类文献在体裁、语言等层面的判定标准,或不起作用,或需要修正。 此外,尚有学者提及其他标准,如认为内容时间跨度“是三代文献,下讫于春秋初年”;认为其是“言论记录”或“正式讲话”,具有“记言性质”;或由竹简形制、编联判定;又或认为“上古君臣讨论治国理民的见闻,都可以算作‘书’类文献”。这些标准本身皆存在一定问题。至于以篇题论证文献分类的做法,学界已有所反驳,本文不敢附骥,暂略不谈。尽管上列标准颇具效果,但仍无法涵盖先秦“书”类文献所有相关称引实例。此外,胡宁先生指出“春秋时期,‘书’是与由乐官所掌之‘诗’相区别的、史官所掌的官方文献的通称”,是说虽然涵盖了先秦时期对相关文献的称引实例,但: 首先,内容时间跨度上,并非所有“书”类文献都有具体史事依托,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引周志,即《逸周书·常训》,其背景并不明确,文中也未言及相关时代。以此为标准,显不能概括先秦所有“书”类文献。另外,此时间上下限,大体以今文《尚书》起讫为准。而今文《尚书》起讫本身是汉代编纂的结果,显然不能以此完全逆推先秦状况。故此只能作为参考,不符合者未必不是“书”类文献。 其次,记言之说实际涵盖了两类存在相关关系的文献,而学者关注者只是其一。一则即典型如周初八诰的篇章。这类篇章的共同特点是圣君贤臣言论纪录,不论事先拟定、即时记录还是事后追记,亦不论真实发生还是纯粹构拟都涵括在内。此类篇章一般具有较清晰的史事背景,不论真伪如何,其制作者及讲话对象大体清晰。二则是春秋战国时汇集了大量格言警句的篇章。这类篇章本质上也属记言性质,但史事背景不甚清晰,制作者及讲话对象也较模糊,如《战国策·秦策一》所引《逸周书·武称》,即是其例。 两者都可称记言,但整体风格迥然不同,后者在添加或附会上史事背景、制作者及讲话对象后,也可呈现为前者形式,如《左传》襄公十一年所引《逸周书·程典》,又如《逸周书·史记》等。而实际操作中,学者惯将前者判定为“书”而排除后者。但后者不仅在先秦实际用例中被看做“书”类,而且严格来说,并不违反程浩、曹娜等学者所给定义,即无法否认《逸周书·武称》等可能有官方材料来源,也无法证明其传承与史官毫无关系,更必须承认其确有教化后嗣的社会功用。若严格遵循其定义分析,并不能完全得出其所给判定结果。 其三,从竹简形制、编联看,刘光胜先生认为《赤鹄之集汤之屋》与《尹诰》、《尹至》篇存在先后编联关系,进而认为其文献性质亦同。此将《赤鹄之集汤之屋》亦看作“书”类文献的做法,显然行之太远。一则,影响竹简形制的因素很多,文献性质只是其一,不能以竹简形制来逆推文献性质,如不能由其竹简形制判断《保训》的文献性质。二则,上博简、清华简大量存在长度厘米左右的竹简,所记包含《容成氏》、《姑成家父》及《系年》,并不全是“书”类。三则,《赤鹄》与《尹诰》、《尹至》固然存在先后编联关系,但并不能证明三者性质存在必然相似。上博简五《鬼神之明》与《融师有成氏》二者文献性质显然不同,但合抄于支竹简,以简第字下的墨节分隔。可见即便同抄于一卷,或先后存在编联关系,也不足说明性质相近,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赤鹄》为“书”类的判断。因上列反例,以竹简形制判断文献性质,实不可行。 当然,认为“上古君臣讨论治国理民的见闻”者即是“书”类,显然又失之过宽。大量子书篇章也同样满足此定义,却显然不能看做“书”类,这只能作为判定“书”类文献的一个必要条件。 综上诸家判定标准可知,造成种种问题的症结除对“书”类文献概念所力图解决的目标问题有所混淆外,还有另一重要方面,即混淆了“文类”和“文体”。所谓“文类”即文体分类,是可包含多种文体的文献类别,诚如李守奎先生指出“不同的文体各有不同的特点”,即将“书”类视作文类而非某特定文体。之所以要区分文类和文体主要是二者界定标准不同,界定文类的主要标准是基于“称引方式”,进而引申出社会功用,而界定单一文体的标准是不同社会行为和使用语境,进而引申出的套语、成句等形式上的标准。因其标准不同,二者对应关系并不严格。一种文类可涵盖多种文体,而符合文体特征的篇章并不天然可归某类,如常见西周册命金文具有明显的“诰”的语体特征,但今人并不直接归为“书”类文献。 区分之下,当前“书”类文献具体判定标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便得以解释。“书”类文献的判定应基于称引方式及其社会功用,不能以单一文体目之而应视作文类。而多数学者给出的标准,大多指向特定文体而非整体文类。这些标准固然在判断特定文体上赫然奏效,但也将“书”类文献由文类理解为文体,从而造成大量例外,这显然有悖“书”类文献概念提出的初衷。照这些标准人为框定出的“书”类文献,实非先秦原生的“书”类文献范畴,故其所解决的问题,多大程度上能反映先秦“书”类文献状况,也需进一步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