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乾隆初年南洋贸易上的洋米和黑铅为例,分析当时清政府对从南洋海路来华的外国货物制订统一管理规范,将其纳入国家物资调配体系的意义。虽然当时推行限制海外贸易政策,但对于南洋商贸的处理却务实而灵活,制订交易制度是以对来华洋货的需求为基础,依循供需平衡的原则,同时保留了市场自由贸易对多于所需洋货的自主消化功能。凡此,皆表现了18世纪中叶,中国对海路来华货物的依赖,以及在对外贸易管理上的理性。 关键词:乾隆初年 南洋 洋米 黑铅 中国与南洋开展海上贸易,始自汉代,到明代达至顶峰。明太祖颁布《皇明祖训》,规定为不征之国的15个藩属国,多在南洋海路上。① 永乐年间,郑和率领船队出访东南亚、南亚和西亚的30多个国家,将南洋海陆贸易纳入了中国与欧洲、非洲的海上贸易体系,南洋的远洋运输渐趋繁盛。 乾隆五十八年(1793),乾隆帝在给英王的敕谕中写道:“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② 接下来,他指出,出于在政治、文化上占据优势,在商业上也必然优胜的考虑,中国出产的茶叶、瓷器丝绸等物产,为西洋各国所需,因此应彼所求,才开埠经商。细读这份敕谕,本意是拒绝外来商船进入中国浙江、天津,甚至京师等地贸易的请求,只允许洋船在广东地方贸易。因此明确了贸易的规则,“天朝法制森严,各处守土文武,恪遵功令。尔国船只到彼,该处文武,必不肯令其停留,定当立时驱逐出洋,未免尔国夷商徒劳往返。勿谓言之不豫也”。③ 言辞中以天朝上国自居的心态表露无疑。 这份敕谕与清代推行的限制海外贸易政策,在治国思路上一脉相承。但实际上,自顺治十二年(1665)颁布《禁海令》以来,虽然多次禁海、迁界,将限制海外贸易视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对外来货物的处理上却实践了另一条更为务实和灵活的政策。乾隆初年对从南洋海路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清政府不仅未予拒绝,甚至还为运来的货物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将其纳入到国家的正常物资调配之中。本文以洋米和黑铅这两项与民生和军需关系紧密的洋货为例,对相关问题略作梳理,以见18世纪中叶,中国在对外政策上的务实性以及对海路来华货物的依赖。 ① (明)朱元璋:《祖训首章》,《皇明祖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4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168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1435,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己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册,第185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1435,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己卯条,第27册,第188页。 一 为来华洋米制定免税规则 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署理福建巡抚周学健上奏,对暹罗、安南等进口米石,可相应免其船货税银。这一提议直接导致了次月乾隆帝为运米来华的商船制定免船税规范的敕谕,颇为重要。周学健呈进奏折的缘由是闽省地方缺米,福、兴、漳、泉等府向来依靠台湾产米供给。但“今年以来,台地商民日增,就食者众”,“本地民食所余,日渐减少,是以上年各郡并不至于荒歉,而今岁春夏米粮缺乏,市价倍昂,民情皇皇,悉发仓粟减价平粜,始获安贴”。从粮食运输来看,福建与内地运道不通,惟海路可以转运。但海路运粮,有两个缺陷,一个是路途艰险,“必须经年累月,不能克期而至,且涉历洋面冲礁触险,每有损失”;二是运费太高,甚至与本地米价相当。“本年采买运回江广米石,合计价脚每石至一两五六钱,与本地米价不甚相远。外省购运,实属艰难。”① 基于这两个缺陷,国内其他省份自产米粮在供给福建地方上,很显然存在天然的劣势。 相比之下,清政府组织他省米粮运来福建,不如洋米来华贩卖方便。暹罗运到的食米,便是如此。周学健就此奏道:“臣查上年九月间,有暹罗国船商薛士隆闻闽省缺米,由彼国运米七千石并货物来闽粜卖。经管关署将军臣沈之仁奏明,免征船货税银,粜毕回国在案。今年七月内,薛士隆复将原船运米六千石并货物驾驶来闽。据称该国王感天朝免税之恩,是以复运米来闽粜卖。”② 对照乾隆六年四月户部议复闽浙总督德沛奏折所言,“向来内地所产米粮,不敷兵民食用,经历任督抚奏请,每岁台湾拨运谷一十六万余石”,以补平粜之需。这16万石中的5万石,“须将出粜谷价买补”,只因多年风歉不齐,“压欠未运之谷,至二十万五百余石”,于是以变通方法,将应该采买的五万石谷暂行停运,直至达到压欠的米数。从乾隆六年开始,“每年运谷六万七千石,限三年谷竣”。③ 以从台湾运至福建的食米数额计算,暹罗从乾隆七年九月至八年七月间,共运米至福建1.3万石,总量大致占从台运至食米的20%。 至于暹罗运至洋米的船税,早在雍正六年(1728)二月,就已经明令“米谷不必上税,著为例”,而得以免除。④ 后因为巴达维亚荷兰人“戕害汉人”事件,⑤ 中暹食米商贸一度中断,直至乾隆七年应两广总督庆复之请,才又恢复。⑥ 因此,乾隆八年周学健的奏折,是暹罗恢复运米来华后,首次提出对其加以制度性管理的请求。 周学健考虑的对来华洋米免征税银及相关问题,有如下两项:其一是有关来船免税的额度。 “若概照上年奏准之案,全免税银,似无分别。应请定以带米一万石以上者,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三。”其二是对交易的管理办法。“于米石运到地方,如值民间需米之际,听其照市价公平发粜”;如果民间米多,不需要运来的外米供给,“即动支正项,照市价官为收买”,“拨给沿海各标营兵粮”。⑦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奏折),署理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折,为暹罗安南等国进口米石可相应免其船货税银请旨事,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档号:04—21—32—0342—005。 ② 朱批奏折,署理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折,为暹罗安南等国进口米石可相应免其船货税银请旨事,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档号:04—21—32—0342—005。 ③ 《清高宗实录》卷141,乾隆六年四月己未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册,第1030页。 ④ 《清世宗实录》卷66,雍正六年二月壬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册,第1007页。 ⑤ 事见署两广总督庆复奏折,为遵旨议复事,乾隆七年二月初三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⑥ 参看汤开建、田渝:《雍乾时期中国与暹罗的大米贸易》,《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⑦ 朱批奏折,署理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折,为暹罗安南等国进口米石可相应免其船货税银请旨事,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档号:04—21—32—0342—005。 乾隆八年九月,皇帝颁布上谕,对来华洋米“其加恩之处,自当著为常例”,并且对来华米船的免税事情,做了如下规定:“自乾隆八年为始,嗣后凡遇外洋货船来闽粤等省贸易,带米一万石以上者,著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五;带来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三。其米听照市价公平发粜,若民间米多,不需糴买,即著官为收买,以补常、社等仓,或散给各标营兵粮之用。”① 上谕中对来华洋米超出闽粤等省消纳数量的处理办法,比周学健的奏折增加了可以购买洋米补充常平仓和社仓这一方式,其余则一如所请。但对出口的船只,却仍然严格限制,不许随船带米贩运。② 乾隆八年在暹罗恢复运米来华之后,对洋米的制度性管理,不仅可见地方官员对管理外洋来华事务的敏锐性,更可见当时国家制度在政策制订上的理性。三年后清廷对运米不足五千石、免其税银十分之二的补充规定,更说明了清朝制订相关规定呈现逐步完整规范的轨迹。③ 对来华洋米实施制度性管理,是对其重要性给予官方认可,足可见洋米并非可有可无,也不是地方政府礼节性地提供交易场所,方便洋商交易、宣示柔远之意,而是对国内食米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二 将南洋商铅纳入福建军需储备 黑铅是军需必备品,历来禁止出口。乾隆七年,“兵部议准,云南巡抚张允随疏称,黑铅一项,原系制备铅弹,以供枪炮之用,当严禁出口”。④ 但对于外洋商船运载黑铅到中国贸易,清政府却予以准许。如英国人自雍正三年到粤东贸易,即运载黑铅等货物。⑤ 并在交易地点和方式上给予限制,以使交易后能顺利返航,不致久滞生事。如雍正三年九月,两广总督孔毓珣提请“严饬牙行、通事人等,贸易货物,公平交易,务在岁内乘风信,尽令开发归国”。得旨“严加约束稽查,不可仍循故套”。⑥ 雍正年间,多见的情形是清政府对来华洋船携带的黑铅交易本身,视其为洋商牟利,出于柔远之意而予以准许,并未正视中国一方从来华黑铅中获得的收益。至乾隆十三年,清政府出面对来华黑铅进行官买,将洋铅纳入到国家黑铅采买和调配系统之中,洋铅才被正式归入国家的军需物资配给渠道。这一具有转折性意义的事件,《清高宗实录》仅记录了工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之请将来华黑铅官买以供岁需的事,并未保留喀尔吉善提出的奏请原议,因此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折原件,提供了地方陈请的实态和关心的议题所在。 这份由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和福建巡抚潘思榘联合陈奏的折子称,鉴于近年来楚省铅斤短少,价格日渐昂贵,故提请按照收买官铜之例予以官买,以供军需。地方的这一提议,是基于两个事实:一是楚省的黑铅产量及价格已不足以满足福建的需求。闽省不产黑铅,但所需量大,通省营伍操演需要的黑铅数量,三年共13.6万余斤。此前的做法,是每三年一次派员到汉口镇购买。但近年来楚省已经无法满足各省所需,以至于“闽省委员赴楚购运,每致三四年、七八年来未能购足运回应用”;二是楚省既不能足额保证福建等地的需求,又无法采取其他办法提供黑铅,因此之前曾有提议,“请行令楚省督抚,转饬铅斤聚集之州县,动项收买,闽省委员赍价赴领”,但对这一转移压力 ① 《清高宗实录》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申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册,第566页。 ② 参见大学士鄂尔泰对两江总督尹继善的议复,见《清高宗实录》卷218,乾隆九年六月丙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册,第810页。 ③ 参见陈尚胜:《论清朝前期国际贸易政策中内外商待遇的不公平问题》,《文史哲》2009年第2期。 ④ 《清高宗实录》卷175,乾隆七年九月丁丑条,第11册,第246页。 ⑤ 《清史稿》卷154,志第129,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515页。 ⑥ 两广总督孔毓珣奏折,为报洋船到粤情形及饬牙行人等公平交易事,雍正三年九月初九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广州“十三行”档案选编》,《历史档案》2002年第2期。 的提议,“经部议驳,仍令照定价委员赴楚采买”。① 楚铅短缺且难以购买的难题,仍然未能解决。 但地方政府看到了来华商船为了牟利携来洋铅的机遇,于是这份奏折提出了以洋船带来的黑铅作为楚铅的补充,且事先做了查访工作,就运抵厦门的洋铅“是否堪以配用,照部价收买,商民是否乐从”这几个问题,“行令布政司转饬厦门同知查复”。据署厦门同知许逄元报称,南洋确实出产黑铅,但洋商处于零散的销售状态,“铅斤一到,商人即自行运赴各处货卖”。清政府将要加以管理,官为收买,协调销售的消息告知来华洋商之后,各商“情愿领价按数匀卖,以供营需”。既然 “官为抽买,商亦乐从”,于是福建督抚提请清廷按照抽买商铜之例,拨给官价,向洋商收买。奏折中提到的具体做法,是充分考虑闽省的实际需求,对来华商铅根据需要实行官买,对超出需要的部分,令其进入市场自由销售,并非全盘包揽照收。由于黑铅的年度需求是4.5万斤,商船携来的黑铅有24万余斤,于是政府只需要“买足岁额而止,其余铅斤听商发卖”;如果在配铸洋铜的时候需要黑铅,再将所需数额与军需一道,向洋商抽买。即政府官买的部分仅为携带洋铅总数的18.7%,其余近20万斤洋铅则自行销售。而且,既然洋铅“照例官为收买,所买官铅应输海关税额,亦请照收买官铜之例,一体邀免,以恤商民”。这样“既于营伍公项不致靡费,亦于军需重务不致迟误,事属两便”。② 这一提请获得了工部议准,官买4.5万余斤,以供岁需。③ 三 结 论 食米和军需黑铅事关国本,以这两者为例,分析乾隆初年清廷对来华商船制定的管理规范,可见其对洋务事情管理的慎重与理性。从这两个例子来看,清朝并非绝对禁止洋商来华贸易,交易制度的制订是以国家对来华货物的需求为基础和前提。根据所需商货的具体数量,清政府确定施加管理的程度。乾隆八年为来华食米制定免税标准,虽然清廷并未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主动投入,但基于对食米的需求,此举无疑体现了在利用来华货物上的积极态度。对南洋商铅,则是以供需平衡为官买的额度,对超出这一额度的黑铅,则投入市场,令其自由交易。 从食米和黑铅这两则例子来看,乾隆初年对来华商船携带货物实行一定程度的官买,是清政府为了保护本国需求不致受到外来洋商的冲击,凸显了有计划性的海外贸易是以不损害本国利益为前提这一特点。对于超出必需额度的货物,清政府不予官买,令其进入市场,自主交易。这说明,清朝对来华洋货的监督管理,执行的是对内保护、对外有限借用的原则,既有严格性,又有灵活性,同时保留了市场自由交易对多于所需洋货的自主消化功能。凡此皆反应了当清朝被卷入全球化商贸体系之后,在对外贸易管理上的理性。 ① 朱批奏折,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折,为近年来楚省铅斤短少价昂请援例抽买南洋商铅以供军需事,乾隆十三年八月初七日,档号:04—01—01—0162—048。 ② 朱批奏折,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折,为近年来楚省铅斤短少价昂请援例抽买南洋商铅以供军需事,乾隆十三年八月初七日,档号:04—01—01—0162—048。 ③ 《清高宗实录》卷326,乾隆十三年十月乙未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册,第39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