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作为道德共同体的“人民”与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民族”相结合,转化为国家共同体,二者合力完成了法国的现代性转型,现代民族国家应运而生,政治的和领土的、历史的和文化的等要素均集于民族国家一身。在民族国家中,每个人都具有重叠着的两个身份——既属于“人民”中的一员,又属于“民族”中的一员。“一切人的生来不可分割的权利和特定民族与生俱来的特定权利”汇集到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上。也是因此,民族国家建制通常是以“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目的是建立和培养国家成员对民族的忠诚感和公民意识。同时,这也意味着两个概念的联姻使得“人民主权”原则与民族理念相互融合。故此,一般认为法国大革命既开民主之先河,也是民族主义之滥觞。自法国大革命起,民主政治的建立被认为是民族意志的表达。这也表明,民主和民族是同构的,它们在原初意义上并不矛盾,相反,人民主权必须依靠民族的统合作用,民族的统合有赖于人民主权权威的支撑。所以,“人民”与“民族”水乳交融、无法解开。实际上,它们的意义继续重叠,因为当援引一项只有在民族国家框架内才能行使的人民主权原则时,“人民”与“民族”两个概念就混合在一起。 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政治化了的“民族”概念,到了德国被再一次进行了文化改造,使之变成了一种文化符号,与“民族”相互绑定的“人民”也变成了文化上的象征,它根植于历史文化传统当中。“正如民族概念通过声称先于主权概念而完善主权概念一样,人民概念也通过另一种虚假的逻辑回归来完善民族概念。每一个逻辑上的退步都是通过神秘化主权的基础,即依靠概念的自然性来巩固主权的力量。民族身份,更重要的是人民身份,必须显得自然而原始。”为德国提供这种民族思想资源的代表人物是赫尔德与费希特。赫尔德创造性地将德语中表示人民或普通大众的“Volk”一词发展成为“民族”,他把“民族”(Volk)视为语言和文化的共同体,认为以语言来区别和划分民族是最符合自然发展规律的,纯粹的语言以及独特的文化传统是构成本民族的基本要素。这种对民族的文化视角解读使人们对历史,尤其是平民大众的历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从而激发起人们强烈的原始的民族感情。在赫德尔那里,“民族”概念较之英国和法国又多了一层含义:民族共同体理应自我觉醒并获得独立。“只有当一个Volk从政治、文化上充分觉醒,同时在感情上的民族存在得到自我意识的肯定,Volk方能发展成为nation。”随后,赫尔德的思想由费希特加以继承。费希特在《告德意志国民书》里极力唤起德意志的民族意识,拒斥外来文化的同化,他主张人民因语言和文化承担起民族共同体的全部责任,每一个个体都负有维持民族共同体存续的义务。在德国民族意识觉醒和发展的过程中,“费希特的民族性观念改变了启蒙运动中诞生的爱国主义诉求,将纯粹的公民道德变成了有关社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浪漫主义语言”。如果将赫尔德和费希特置于浪漫主义思潮中,他们的主张可以理解为一种民族精神(Volksgeist),突出民族性格的独特性、优越性与不可替代性。浪漫派的“人民”或“民族”概念就是“在与其他民族的斗争中捍卫自己的存在和特性,并且把想象的语言共同体和出身共同体的自发性与通过叙述建构起来的命运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混淆了起来”。到了二十世纪,卡尔·施米特在理论上进一步巩固了“人民”与“民族”一体化的观念。他认为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人民的同质性。何谓同质性,或者说全体一致的地方在哪里?依据施米特的论述,人民的同质性体现在其属于同一民族。施米特直言:“同质性——一切真正的联邦都需要有这种同质性——的根基是德国人民休戚与共的民族意识。”他对民族作出的定义也简单明了:“民族是指因特殊的政治意识而被赋予了个性特征的人民。”换言之,每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民族的不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构成了人民的同质性,也决定了人民的统一意识。因此,在施米特看来,“民族”一词“将人民描述成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统一体,它意识到自己的政治特性,具有政治存在的意志……当人民并非作为民族而存在时,它就只是一个在种族或文化上息息相关的联合人群,而不一定是一个政治地存在着的联合人群”。只有人民和民族的充分结合,政治意义上的民族或人民才能成为可能,国家的建立根本上是民族或人民的决断。 至此,经过补充强化并重新解释之后,人民和民族两个概念已经合二为一,彻底地融为一体,民族即人民,人民即民族。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一革命性的概念融合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拓展,主导了各国的政治版图变化和疆域发展。 三、“人民”概念对民族观念的塑造 如前文所述,现代政治形态是“人民”与“民族”相互作用的产物。然而,在人民主权原则与民族理念的共同影响下,不同国家却走向了不同的道路。究其原因,是因为各国对“人民”的理解存在深刻的差异。在“人民”与“民族”互动的过程中,“民族主义将个体认同的本源定位于‘人民’之中”,人民观与民族观是紧密相连的,对“人民”的不同设定推导出了不同的民族观念,对“人民”概念的不同理诠释塑造了不同模式的民族主义。以英、美和德、法为代表,“人民”在其各自国家的本土化解读和改造导致了两种相反的历史效果。 “人民”概念的英美式理解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出对“人民”拥有无限权威的排斥和抗拒。从历史上看,英国政治历来相信权力之间的制衡,对不受限制的权力长久地持拒绝态度。从十四世纪开始,英国就形成了国王、贵族和平民院之间的鼎峙状态,国王、贵族和平民院分别通过王权、上院和下院来表达各自诉求。平民院代表“人民”作为一种限制性力量,来防范国王和贵族的权力无限扩张,同样,“人民”的力量也不是决定性的,它要受到来自国王和贵族两方的制约。这种动态平衡或者混合,使得任何一方都不能形成最高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在相互制约过程中,平民院显得顽强而克制,通过不断的斗争争取自身权利以表达普通民众的诉求。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埃米尔·布特米就曾说:“在英国的宪法法律里,‘人民’这个词并不是指组成英国这个国家的全体个人,而是被认为是把三大主权权力——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合而为一的同义词。”可见,在英国不论是专制权力的行使还是人民权力的行使都要被加以限制。也因如此,“人民”概念的平民化倾向在英国被适时地进行了回调,虽然经历了整个十八世纪大众政治的发展,但平民主义在英国从来就不是主流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反而是反平民主义的立场。最终,“人民”没有被赋予无限权威,“暴民的统治”被扼杀在摇篮里。 另一方面表现在拒绝抽象的“人民”概念在政治实践中发挥作用。在英国的政治传统中,并不把“人民”视为是抽象、整体的概念,而是将“人民”看作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的集合,通过强调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实现来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体现“人民”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地位。美国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继承了英国的这一传统,“人民”概念在美国没有被认为是一个抽象整体,而只是个体聚合的总称,它等同于“各种声音和利益的大杂烩”。詹姆斯·麦迪逊就曾明确指出:“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众所周知,“人民”一词在英语、法语、德语中意涵不同,英语中的“人民”(people)是一个复数名词,指代具体的人。“将主权放置于复数的‘people’里,也就分散了主权,原初英国概念中的‘nation’一词是拥有主权的成员所组成的共同体。”这意味着主权是由混合的政治主体来负载的,而非单一抽象的“人民”。而法语的“人民”(peuple)、德语的“人民”(volk)和意大利语的“人民”(popolo)都是单数名词,指代单一意志的集合体,这种语法的表达极易塑造同质化的概念。事实也是如此,从卢梭开始,法国式的“人民”概念就内含同质性的特征,同样在德国,赫尔德、费希特、施米特等人也是从人民的同质性出发来阐发其民族思想的。 由此我们看到了两种对立的“人民”概念:一种是具体的、有限的,突出“人民”的个体多样性,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一种是抽象的、无限的,强调“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本质上是集体主义的。这两种人民概念构成了不同民族观念的基础,导向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民族主义。 美国并没有脱离英国混合政体的框架,创立代议制民主成为现代民主的范本,并且移植了个人主义的英国式民族主义,成为民族的大熔炉。相反,正是因为对人民抽象化、整体性的理解,法国以理想化的人民或民族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源,君主的绝对权力转化为“人民”的绝对权力,政治秩序被彻底颠覆,建立起如西耶斯所鼓吹的“是且应该是一个单一的整体”的法兰西民族。但是由此引发的后果非但没有使民主大放异彩,反而增加了人们对民主的恐惧,它让人们更加相信民主就等同于暴民的统治。在德国,由于对人民文化同质性的设定,民族主义者试图让人们相信他们共同构成一个民族,在单一的共同体下生活,并且对民族共同体负有义务。“对民族主义者来说,这首先是一个文化问题,因此也是本土动员的问题:将指定的人群引入‘真实’的民族文化,这一引入是基于先前存在的共性和遗产,以及具有执意要专注于统一社会各阶层并巩固成一个独特的政治国家的‘人民’个体和阶层的互惠反应和贡献。”在这种民族观念的框架下,个体全部消融于民族集体当中,个人的地位被全面压制,“人民”概念被“民族”概念完全吸收。结果是,民族中的种族要素越来越突出,进而发展出基于种族的民族认同,加之浪漫主义的激进式、浪漫化加工,民族主义在德国进一步恶化、堕落,向种族主义演变,民族精英开始依靠种族隔离或种族清洗纯化“人民”以标示种族的正统身份,最终发展为法西斯主义。 检视法、德式的人民观和民族观可以发现,所有国家权力应该从单一整体出发的人民,并不构成有意志有意识的主体。“人民”只能以复数而出现,而作为单数的“人民”无法整个地具有意识,也无法整个地采取行动。“人民”的整体论调存在着极大的危险,就如同萨托利所说的,“从人民是有机整体的观点,很容易得出个人没有意义的结论;借整体之名,可以把所有人一下子压成一团”。当整体的人民被无限放大时,与整体相对的个人必然是无限渺小的,而且整体的人民地位越高,个人的地位就越被忽视。“真实的生命就会成为抽象概念的牺牲品,作为个人的人民就要为作为整体的人民而牺牲。”从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后果就能够看出,法国式的抽象的、整体的“人民”显得空洞和苍白。与法国形成鲜明的对比,英国着眼于组成人民这个群体的每一个成员,人民形象通过每个个体拥有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而得到进一步丰满。在法德式的民族观念下,民族是其唯一追求的目标,“这种肯定往往导致一种信念,即民族要求不容质疑和不容妥协的忠诚。当这种民族观念占据成为主导地位时,便会威胁到个体自由”。《法西斯劳动宪章》的第一条称:“意大利民族是一个有目标、有生命、有行动手段的机体,这些目标、生命、手段凌驾于组成意大利民族的个人的目标、生命和手段之上。它是一个道德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单位,完整地体现在法西斯国家中。”这意味着,个体的独特性被抹杀,个人的全部利益要服务于整个民族,个人的权力和自由完全淹没在民族统一体中。正如阿克顿所评价的那样:“它凌驾于居民的权利和愿望之上,把他们形形色色的利益全都纳入一个虚幻的统一体;它为了满足更高的民族要求,牺牲他们的个人习惯和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存在,压制一切自然权利和既定的自由。”但事实上,民族是由自由的个人组成的,正是个体对民族的认同才造就了民族主义如此强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如威尔·金里卡所言:“民族身份在现代以来一直保持着它的坚韧性,这部分是因为,它对“人民”的重要性的强调为所有个体——无论他们属于什么阶级——提供了尊严的源泉。”只有将民族性根植于人民性当中,并且尊重人民的个体性,民族主义才能充分展现自由独立的积极面向。 “人民”对民族观念的塑造所带来的启示是,“民族”天然的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以某种集体的形式存在,一个个人不可能称其为一个民族,这也决定着民族原则必然是集体主义的。在民族视域下,人民的集体属性就是固有的既定的。但对“人民”解读的多样性所反映的是它的可塑性,以及渗透、融合于其他概念的能力,因此,“人民”是一个变动不居的、灵活的概念,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加以部署。如果从“人民”的视角来理解民族,就会有不同的历史效果。我们应该正视“人民”概念对于影响政治进程走向所具有的价值,避免抽象的、单一的“人民”在民族观念发展中发挥作用,警惕一种脱离“人民”的民族主义。 四、结语 我们探讨“人民”与“民族”概念的目的并非是要将其解构或割裂,而是要明确二者的关系。必须清楚的是,“人民”不只是民主话语中的核心概念,同样也是民族话语中的核心概念,“人民”和“民族”是不可分割的,二者不仅在概念演进上相互纠缠,也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相互浸染,对于“人民”的认识直接决定了民族观念的形成,对“人民”概念理解上的偏差是民族主义分化的开始。不幸的是,西方流行的民族主义论调正在无限远离“人民”,“人民”只在民粹主义者那里才被经常提起。当前欧美民族问题的根源在于,移民和多元文化主义的压力之下个人与共同体的矛盾愈演愈烈,其实质是“人民”与“民族”要素发展的不协调,“人民”缺位的民族观念非但不能有效弥合民主与民族主义之间的裂痕,还会纵容极端民族主义的扩散。历史证明,错误的人民观终会导向一种错误的民族主义。我们不妨将民族话语中的“人民”提到一定的位置,把“人民”放在分析和看待民族问题的中心,以对“人民”的恰当理解规约民族观念,通过形塑“人民”概念匡正和驯化激进民族主义,进而使一国的人民性与民族性协调、同步发展,实现“人民”与“民族”的动态平衡,这或许是认识和解决日益突出的民族问题的一个新思路。 注:参考文献从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