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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廣場東漢簡的繒帛衣物劫案(二)

http://www.newdu.com 2020-07-27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倩儀 参加讨论
(中文大學歷史系)
    
  
    五一廣場東漢簡裡有一宗規模較大的械劫繒帛案,發生於東漢和帝元興元年(公元105年)。總計涉及最少十枚簡,或可達到十三枚。雖然多件簡牘合讀,但此劫案涉及的人多,來龍去脈仍未完全清楚,唯此件大案為繒帛的價值,及在湘江流域的運送提供了資料。
    因頭緒紛繁,列出簡文前,此處先簡單綜合各簡,勾勒一框架:這宗械劫繒帛商人的案件發生在元興元年八月廿一日。案發地點是臨湘縣陽馬亭。赦、贛、褎、叔、厚五人預謀犯案,持刀矛弩坐船到陽馬亭界埋伏,等待以船運載絲織物而來的林、詩。搶劫過程雖然暴力,但事前有人提出不想傷害人命,因此只是搶走財物,金額總值達十九萬二千五百五十一錢。財物有部分屬錢、金屬器物和衣服,但主要是絲織物。五人得手後,先埋贓,然後渡湘水,在西市下棄船各自逃亡。到八月底某日晚上,潛回掘出贓物。九月四日在贛家分贓。犯案者雖止五人,但在分贓逃亡過程中,又涉及最少六七人。負責追捕的有賊捕掾番陽和游徼高興,還有陽馬亭亭長。
    今列相關簡文於下,次序按筆者估計案情排列,略加案語以便下文討論:
    「不分別實,當從今。又陽前考問赦辤:元興元年八月廿一日,與贛、褎、叔、厚五人劫詩、林等。九月四日於贛舍分臧,各持所得分去,赦與叔合臧盛簏中,僦載泉陵男子李叔成㯂」  (80 木兩行 2010CWJ1①:84-1)
    此簡勾勒了案件性質、案發及分贓時間、劫人者與被劫者,及部分分贓後訊息。
    
    「持把刀一柘,弩一張。持矛一隻,把刀一。李叔持吳鐲刀一。俱乘栱之陽馬亭界。至亭可十里所,留止須臾,林等船到。贛等各以粉粉面,叔敬謂贛等曰:但(?)從」  (1262木兩行 2010CWJ1③:265-8)
    
    「〼□勿殺之。贛等曰:可。贛、赦、叔三人持栱邀遮林等船前。叔敬、厚止岸〼上。赦以厚所持弩,與叔敬各以箸箭射林等船,前後各二發,皆無所中。」  (1513 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9)
    
    「後呼謂贛等曰:婢子持央物還。放復射林等一發,不中。贛等其〼
    尾近,以橈更掘沙土,貍臧物事已,俱渡湘,棄栱西市渚下,各別〼」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24(CWJ1③:303)
    
    以上三簡記案發地點、經過及埋贓、棄栱地點。從文意上,簡1262和1513幾可連讀,但兩簡筆跡不同,不是上下文關係。
    須注意在簡80所見劫賊5人之名,在簡1513的行劫過程中,有4人出現,即贛、赦、叔、厚,但沒有了褎,卻多了叔敬。叔敬在簡1262亦出現。叔敬不是5人中的叔,叔的全名是李叔,在下文926簡,他和叔敬同時出現。綜合各簡,有褎即無叔敬,有叔敬即無褎,故褎與叔敬應為同一人。
    
    「流亡,其月垂竟不處日,贛等復俱夜之直州尾,入所貍臧。厚得黃縑二束,絹青六匹,縹八匹七尺,絹練十匹二尺,絹絳二匹,早一匹,青夌一匹,鮮支一」  (603+837 木兩行 2010CWJ1③:261-88+263-187)
    
    「種,并直錢十九萬二千五百五十一。赦等持臧物於贛舍分。贛妻截為投句。贛得縑廿匹,雜繒卅三匹,散幪四枚,綿三斤,見錢六百,布單衣一,銅[金磨]一簏,下筐一,并直三萬一千四百八十九。裦」  (966 木兩行 2010CWJ1③:264-120)
    
    「有題署,署林、詩、襄等姓字,與林、贛等辤合。驗贛辤:林等繒或五匹或三四匹為束。贛等分臧時昏冥,贛等商計繒束大小為分不能悉處,叔敬、李叔、赦所得臧物匹數不能處。李叔在臨湘解止主人姓名所在,叔敬、厚所之,奏長」  (926 竹簡 2010CWJ1③:264-80)
    
    以上三簡是掘出贓物及在贛舍分贓等。月垂竟或即月末。[1]
    
    「高所在。以誰辤如高守不行,即高私出之它所,所到至誰舍,步[食茤]相隨從者與褎及主人張長仙等辤合不。又褎、高下船,長仙弟仲渡,追送到南亭,入船與褎、高相見。褎言侶偶」  (1669 木兩行2010CWJ1③:266-1)
    
    A面
    □面色,與截辤合。叔敬與文高共財俱載 泉陵男子李少□□□□□叔敬、文高到南亭時,少、張仲凡有九人。仲度不能處其五人,主□□……文高決去
    B面
    ……柱□……  (117+115 木兩行 2010CWJ1①:106-4+106-2)
    
    以上二簡見到部分犯案人的後續活動,人物眾多,行動具體,但文句難理,場景不明,暫難知發生因由。唯簡117+115的叔敬與文高,應即簡1669的褎、高。前已言叔敬即褎,褎、高既同行止,叔敬與文高又「共財俱載」,因此應互有關係。簡117+115指現場有9人,「(張)仲度不能處其五人」,從張仲追送叔敬、文高來看,三人應能相處。現場還有泉陵男子李少。倘不能處的另5人不包括李少,那麼那五人是否另外4劫賊即贛、赦、叔、厚,以及參與分贓的贛妻截?
    
    「之泉陵,捕得截。仲度不能處,高是齊與非事實在得所。又時賊捕掾番、游徼高興皆齋本末文書詣叔敬毄所。贛、孝皆物故,不問。唯」  (497 木兩行 2010CWJ1③:248)
    
    此簡近乎調查尾聲,記部分犯人結局,其中贛、孝死亡,叔敬及贛妻截被捕。孝未列明於此案劫賊名單,不知何故涉及而且死亡。或許孝亦像褎一樣,還有其他名。簡117+115「(張)仲度不能處」句在此再出現,可惜下句文意不明。
    
    還有兩三枚簡亦或有關係:
    「女子曲親舍宿。赦、厚等辤:不與李叔俱劫盜賈客。何人」  (706 竹簡 2010CWJ1③:263-56)
    此簡有訊息,但背景未明晰。
    
    「取林等齋黃縑八十三匹二丈一尺、絹絳卅五匹、絹青廿二匹、絹李練十四匹、絹白(?)練五十匹、鮮支廿一匹、絹縹十五匹、維漢錦一端、早十匹、絹青夌六匹三尺」  (1125木兩行 2010CWJ1③:264-279)[2]
    此簡只有「林」字與被劫者名字似乎相關,未有其他獨特的人名可確認關係。但將此簡的繒帛與所分贓物對比,品種有一定相似,故納入亦有一定根據。若確屬此案,此簡提供被劫繒帛總數的訊息,十分重要。
    
    「前解移書泉陵,推求叔,逐捕叔必得 以□〼
    种、渠職事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〼」
    (672 木兩行 2010CWJ1③:263-22)
    此簡有查案者名种,又移書泉陵推求叔這個人,故或與本案相關。在簡123及538,可見發生劫繒帛案的下一年,即延平元年(106年),陽馬亭的亭長亦名种,姓董,因捕小盜而格殺人。
君教若 兼左賊史英、助史壽白陽馬亭長种言:掩捕小盜男
子劉郎所有奴吉、官。官以矛刺种,种以所持刀斫官,創三所,官
以格辜,物故。吉捕得,毄亭。丞優、兼掾重議屬功曹辟(?)
行丞事兼賊曹掾史各一人迎取吉,并診官死得吏便 〼
  
(538 木牘 2010CWJ1③:261-18)

    「延平元年十月乙巳朔八日壬子,兼獄史封行丞事永叩頭死罪敢言之,
    謹移案診 男子劉郎、大奴官為亭長董种所格殺 爰書象人一讀」  (123 木兩行 2010CWJ1①:110)
    據上述二簡,疑簡672的种亦是董种,身份是陽馬亭長,他向上級報告曾移書泉陵要求追捕逃到泉陵的叔。尚待理清的,是據簡80記李叔分贓後,是與赦一起逃到泉陵的,何以簡672不是同時推求赦。
    
    初步整理各簡含義後,以下就此案值得留意處,提出討論。
    這件劫案提供了較清楚的劫賊活動範圍及交通方法,其中水路交通十分重要:被劫的繒帛貨主林、詩是以船運貨的,而劫賊亦是循水路犯案。案發於臨湘的陽馬亭,埋贓於直洲,然後渡湘水,到西市的沙洲棄船星散,隱匿半個月後,再在月末月色昏暗時,到直洲取回贓物瓜分,然後各自逃跑。最少李叔和赦2人去了鄰郡零陵郡的郡治泉陵。可能贛也是去了泉陵,因為後來贛妻截也是在泉陵被捕。
    雖然簡文寫的犯案和逃亡路線清楚,但方向上,除了分贓後向西南逃到泉陵是清楚的以外,其他地點和方向並不清楚。
    犯案地點是臨湘治下的陽馬亭界,不詳鄉里,只知在水邊。陽馬亭在五一廣場東漢簡數見,如簡432(木兩行 2010CWJ1③:202-7)「長、高等家皆在陽馬亭部」,但具體位置未明。未弄明陽馬亭所在,則所臨的河亦不清楚。臨湘縣域最大的河流是湘江,據《水經注》,湘江發源於零陵,支流頗多。臨湘所在處河網縱橫,近臨湘城處,北面有瀏水(今瀏陽河),是湘江重要支流。其他小河更多,如瓦官水(今靳江)。今長沙「除了湘江外,還有匯入湘江的支流15條,主要有瀏陽河、撈刀河、靳江和溈水河」,[3]今長沙固然比漢時臨湘大許多,但亦可見附近的河網之密。暫時未能斷言劫案發生於湘江幹流,而斷然排除臨湘治下湘江支流的可能性。
    貨主林、詩運送繒帛的目的地亦有助判斷,唯簡文未載。《水經注》記湘江有「船官西,湘州商舟之所次也」,船官西即今日長沙的南湖港,[4]面對橘子洲,《水經注》離東漢未遠,可能林、詩的船亦以船官西為目的地。從賊人略早於林、詩到陽馬亭界伺機作案,不久林、詩的船即到達,可見賊人對運貨的路線及時間了然於胸,或許林、詩的貨運是經常性的。其中一劫賊提出不取人命,行劫時各人又以粉粉面,有可能跟貨主認識,甚至曾為其服務。
    劫匪得手及埋贓後,曾渡湘水,到西市而星散隱匿。然而他們渡湘水是東渡抑西渡,未能遽定。關鍵地點是埋贓的直州,以及分手的西市,究在何處。
    據《選釋》簡24及簡603+837,賊人先到直州埋贓,然後渡湘水逃走。周海鋒認為直州或是今長沙市橘子洲。[5]橘子洲在臨湘城所臨的湘江中心,劫賊埋贓後又渡湘江,故猜測直洲或為橘子洲,有一定道理。今日橘子洲面積不小,其狹長的沙洲面目,是經多年沖積而成,南北朝時頗有記述該地者,在《水經注》中已名橘洲。唯漢時應較小、分散不相連,亦未記其名稱。
    另一個關鍵地名是西市。簡24可見賊人過湘水,在西市的渚下棄船,可見亦在水邊。由於林、詩或是運繒帛的商人,此西市自令人想到市場。但暫未聞臨湘城有東西市。何旭紅以周以來面朝後市的制度,推測其市在臨湘縣治官署的北面。[6]臨湘城臨湘水,故其市亦在湘水旁。《水經注》云:「漢高祖五年,以封吳芮為長沙王。是城即芮築也。⋯⋯城之西北有故市」,或因市在城的西北,因此名為西市?所未敢遽斷的是從犯案過程所見,賊人行事頗慬慎,雖然因為貨主日間運貨,他們不得不在白日行劫、埋贓,但是他們隱匿數日後,於八月末殘月之夜才到直洲取贓物,並非明目張膽。臨湘的市人來人往,又近官署,賊人或有所忌,故簡文的西市是否即臨湘城的市場,仍待考究。不過賊人中的李叔似非本地人,他在臨湘解止,住處有主人。既在臨湘留宿,則在臨湘的市附近分手,亦有可能。另五一廣場東漢簡有西市亭,見於簡文有亭長胡及祖,兩人都犯了事。[7]可惜簡文未能提供西市亭位置的訊息。
    此繒帛劫案的賊人分贓後,主要的逃亡地是零陵郡郡治泉陵縣。赦和李叔「合臧盛簏中,僦載泉陵男子李叔成㯂」,所僱用運載的李叔成是泉陵人,所用的船稱為㯂。周海鋒以為「通艜,指艜船,《方言》:「艇長而薄者謂之艜」。㯂船在五一簡中常見」。[8]泉陵在長沙西南,今永州附近,亦屬湘水流域,《論衡・驗符》謂「湘水去泉陵城七里」,故賊人能乘船逆湘江而上逃到泉陵。當時長沙的外郡人口不少,由泉陵來長沙的亦多,[9]兩地來往應頗頻繁。
    另外三人中,始終未知厚避地到何處。贛則或㩦妻亦到了泉陵。褎(即叔敬)的行止不詳,從簡1669及117+115,他與叫做文高的人最後坐船到了南亭。簡117+115,同場亦有名李少的泉陵男子;贛的妻子截的名字亦有出現,而截是在泉陵被捕的,因此南亭或亦在泉陵境。
    綜上所見,事件的路線,若作最直接的猜測,可估計林、詩沿湘江或順或逆流,經陽馬亭界想到商船雲集的船官西地區,該地在湘江東岸,漢時名稱未詳。贛赦等五人早悉其行程,在陽馬亭界江邊埋伏打劫,得手後,到猶為散處沙洲的橘子洲埋贓,然後東渡湘水,到臨湘城西北的西市下沙洲棄船藏匿。月黑之夜再起贓,運到贛家,幾天後分贓,各自攜贓物逃亡,主要逃到遠離臨湘城而水運亦便利的零陵郡泉陵縣。唯實際是否如此,還待釐清各關鍵地名才能知道。
    水運在這宗案件中是主要的交通方法。林、詩是以船來運送絲織品的,簡文中不言其為栱或艜,可能是體積較大較牢固的船。若他們是貨主,則身份為販運商人。他們也可能不是貨主,只是代人押運。賊人坐栱到案發地點,乘㯂逃到泉陵,以橈掘取贓物,都與水上工具有關;橈是曲木,後又有船槳之義;栱本無船義,但簡37(CWJ1③:325-1-139)有「乘栱船」語,明確為船的一種,當是方言。有認為是小而深的船。[10]此搶劫案似不是脅持船隻,那麼賊人就要把財物搬到自己的交通工具上,栱既是小船,要以一隻小船運載劫得的大量繒帛,恐有不便。簡文謂賊人「俱乘栱」,又云「贛、赦、叔三人持栱邀遮等船前」,可猜想林、詩的船駛經陽馬亭界時,三人是齊上攔截。栱小船大,若以一栱攔截一船,恐怕是達不到目的的,故或不止一栱。以長沙地區河網之密,當地居民出入多乘舟楫,都會駕小船,當在情理之中。是則若推測他們不止一栱,甚至各人各乘其栱到場,亦未必不合理?而此案中較長途遠程的交通則用艜,正式的貨運則用船。
    
    此劫案亦提供了繒帛貨物的訊息。
    首先在數量及價值上,此次劫去的財物共值十九萬二千五百五十一。其中少量是其他物品及現錢。現錢量應不多,贛得600錢,若5人每人均得600錢,亦只3千錢,在總值中只是少量。因此此次財物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繒帛上。
    五人中現只知道贛和厚分得甚麼贓物,其他人所得贓物不明。
    厚分得絲織品三十匹以上,包括黃縑二束,絹青六匹,縹八匹七尺,絹練十匹二尺,絹絳二匹,早(皁?)一匹,青夌一匹,鮮支一。
    贛得見錢六百,銅[金磨]一簏,下筐一,以及縑廿匹,雜繒卅三匹,散幪四枚,[11]綿三斤,布單衣一,并直三萬一千四百八十九。
    計兩人共分繒帛83匹9尺。
    簡1125有林等的繒帛大量,達257匹2丈3尺。此「林」是此次劫案的被劫者林,抑只是同名,未辨。但對比厚所得的繒帛名稱,與簡1125有一定對應性。今將簡1125與贛、厚所獲繒帛數量對比列於下:
品種 贛獲贓物 厚獲贓物
83匹2丈1尺 20匹 2束(匹數不詳)
35匹 33匹雜繒 2匹
22匹 6匹
15匹 8匹7尺
絹李練 14匹 10匹2尺
絹白(?)練 50匹
鮮支 21匹 1匹
早(皁?) 10匹 1匹
絹青夌 6匹3尺 1匹
維漢錦 1端
總計: 257匹2丈3尺 贛53匹 厚30匹以上
賊贓而未見於簡1125 散幪4枚、綿3斤,布單衣1
  若兩者確實相關,則可以結合簡1125的繒帛匹數(約257.5匹)與此案的失物總值(192551錢),減去現錢等後,得出平均匹值。[12]若以尾數的2551錢為其他物品及現錢的價值,則計得繒帛匹值737.86錢,在合理的繒帛匹價範圍,而偏向於高價。
    無論是賊人所劫,或簡1125所見的大宗繒帛,均以縑為最多。縑在東漢時比西漢流行。史籍所見,贖罪常可入縑,二三十匹縑即可贖死罪。縑是兩條絲並織的平紋織物,故比一般的絹為密。若與織造密度很高的細絹比,縑的價錢並不貴,織造技術含量亦不高,只是用絲較多。《東觀漢記》謂明德馬皇后「身服大練縑裙」,[13]大練指粗繒。馬后欲示人以儉樸,故穿縑裙,可知縑不是貴重織物。縑是生絲製品,未經煮練,常為本色,微帶黃。[14]此案所分贓物有言縑,有言黃縑,簡1125裡大宗的縑亦言黃縑,固然可能是染成黃色,亦可能就是本色的縑。
    絹和縑都是平紋織物,並不易分。也許自西漢到東漢,因織造和染色的改進和普及,一般密度的本色絹減少,而常用的繒帛變成兩絲並織的縑。而絹或向色彩、質感發展。贛、厚所得的贓物除了縑,贛所得其他繒帛以雜繒統名之,厚所得則細列名目,可見是各種絹帛。隨著絹的品種發展,今人說的絹也成了總名,除了染不同色而名絹絳、絹縹等之外,漢時還有因製法不同而有其他名稱:例如例如練,是織成後經煮去膠質的熟絲繒,手感柔軟。練多是白色,《後漢書・楊終傳》引先秦逸「皎皎練絲,在所染之」,《後漢書。天文志下》「辛未,白氣如一匹練」。但簡1125除了白練,還有李練,不知何義。李為果子,但未聞可染色。該簡字跡清楚,當是李字無疑。又如鮮支,即是縞,亦以色鮮潔而有名,亦多是白色,但質地較輕薄,是較好的絹,所謂「繒之精者曰縞」。[15]至於青夌,未必是綾,簡1125作絹青夌,或亦是絹一類。
    簡1125的大宗繒帛裡,還有「維漢錦」值得注意。民間用繒帛,多是絹縑,少見錦繡綾羅等高級織物,但此簡列出錦一端,即一匹,量雖少,但可謂稀有珍貴。此錦以「維漢」為名,未知是否織有「維」「漢」字樣的文字錦。自西漢末,文字錦漸流行,蒙古及新疆均有出土。有明光、登高、延年益壽等多種文字,甚至有「廣成子」,但出土文字錦中未見有織「維漢」的。錦織造較複雜,售價昂貴,東漢的錦以襄邑或蜀地最盛,其他地方是否有生產,史無明載。但戰國楚地原來亦織錦技術,故輸入以外,不排除此匹錦在荊楚地區生產。
    
    此案亦透露了大批繒帛在貨運時的包裝處理,以及繒帛作為財物在分割上的問題。
    由於賊人是「夜之直洲尾」,偷偷掘出贓物,簡926透露,「贛等分臧時昏冥」,大概已是晚上,看不清楚繒帛的品種。由於不同繒帛品種,價錢有高低,因此不能光以匹數定,故做成不易分贓均勻。加上遇劫者林、詩原來運送時結束停當,把繒帛或三匹,或四五匹束成一束。眾人瓜分時,「繒束大小為分不能悉處」。總之很難簡單地分得大家都認為合理。因此在簡966可見贛妻投句,決定繒帛分給誰。句即鉤,《荀子·君道》:「探籌投鉤者,所以為公也」,《慎子。威德》「投鉤以分財」。
    五人中現只知道贛和厚分得甚麼贓物。按繒帛匹數,贛得五十三匹,比厚為多,但即使連同其他財物,贛在十九萬二千五百五十一錢中,只佔三萬一千四百八十九錢,不及總數五分之一。贛在此劫案中,是主要角色,既下到河中攔截攻擊,又領頭埋贓,分贓亦在其家,為甚麼所得較少?是否投鉤對他不利,又或所得的繒帛價值較低,據現簡文未能了解。但簡926則謂「叔敬、李叔、赦所得臧物匹數不能處」,似乎匹數不勻而有意見的是另外三人。
    簡24所記的搶劫過程,有「後呼謂贛等曰:婢子持央物還。放復射林等一發,不中」句。似是在岸上的賊人(即厚、叔敬)因為婢子拿著央物回來,呼叫在船前攔截的同黨贛等小心,並向物主發一箭。從文義推測,這婢子應是林、詩的人,但她當時從甚麼地方回來,不詳。若在船上,何以謂「還」?若在岸上,則雖可云還,但於理不合。林、詩船在河中,本未準備停留,婢子何以在岸?婢子所拿的央物又是甚麼?
    鄒鈺淇認為五一廣場簡中還有「央夫田不得賣」(《選釋》例113)、「盜央船師錢」(簡464)、「若何故臧央婦」(簡683)[16]、「我欲取央錢」(簡408)[17]等,疑與官府、中央有關,故疑詩、林二人所運送的是官家之物。[18]
    央若不是動詞,固有中央之意,但簡文若是指中央官府,則等級很高,山高皇帝遠,恐不是民間所能輕易接觸。加上各簡文字簡略,情節未明,光以央字難以定財物或人物的性質。對於「盜央船師錢」,周海鋒即把央判為人名。[19]但此案的「央物」一詞,以至「央」若非人名,究指甚麼,確值得研究。對判斷林、詩是甚麼身份,這批運送的繒帛又是甚麼性質,有一定關係。
    簡926有文「有題署,署林詩襄姓字」,據下文,似乎林、贛都確認如是。這林、詩、襄的姓字題署位置,合理推測,似應是在貨物──即繒帛上。題署即不是織的,而是手寫,或許表示林、詩、襄對繒帛貨物的佔有權,甚至三人名字分寫在各自所有的繒帛上。戰國楚墓的繒帛上,曾發現印文及墨書文字,研究者疑其或為生產者或為擁有者所作標記。敦煌所發現絲織物上文字,如任城國亢父縑,或敦煌馬圈灣的傳帛,[20]內容包括縑帛本身值錢多少,均不是織造者所寫,似與交易有關。此處林、詩、襄的題署或亦有相似作用。簡706的赦、厚供辭有云「劫盜賈客」,看來林、詩應為賈客,買賣繒帛,其大宗貨物為賊人盯上,致有此宗大額械劫案發生。
    賊人分贓後,赦和叔把贓物盛於簏中,溯湘江而上運到泉陵。由臨湘到泉陵不知要不要經津關,登記出入。在疑為津關出入紀錄的五一廣場東漢簡,來往者常擕絹一束,但赦、叔二人共分得幾十匹繒帛,運送到泉陵而不惹人生疑的話,可見運幾十匹繒帛並不稀奇。而赦、叔把繒帛帶去南方,不怕賣不出去,或價值受壓,或反映了繒帛在更南的地方有市場,亦不怕跌價。
    
[1]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選讀〉,簡帛網,2018年12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81。
    [2] 承鄒鈺淇告簡1125訊息。
    [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長沙:岳麓書社,2016年,頁2。
    [4] 何旭紅:〈長沙漢臨湘故城及其宮署位置考析〉,《南方文物》,1998年第1期,頁96。
    [5] 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選讀〉,簡帛網,2018年12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81
    [6] 何旭紅:〈長沙漢臨湘故城及其宮署位置考析〉,《南方文物》,1998年第1期,頁99。
    [7] 《壹》簡257「胡,西市亭長」,胡與他人共賊殺人;《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合集》例57木兩行CWJ1③:325-2-11(即《選釋》木兩行CWJ1③:325-2-11)「祖給事縣,署西市亭長」。
    [8]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選讀〉,簡帛網,2018年12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79。㯂還有槌之義。揚雄《方言》:槌⋯⋯宋魏陳楚江淮之閒謂之㯂。
    [9] 黎明釗:〈試析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幾枚東漢簡牘〉,《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香港:三聯書店,2019年,頁31。
    [10] 孫濤:〈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栱船”釋義補正〉,簡帛網2017年4月2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80
    [11] 用作覆蓋的布帛。《說文》:“幪,蓋衣也。”
    [12] 此訊息由鄒鈺淇所告。其論文未發表。
    [13] 《東觀漢記》卷六傳一。
    [14] 趙承澤:〈關于漢代縞縑絹紈的一些問題〉,《自然科學史研究》第6卷第4期,1987年,頁359。
    [15] 《孔叢子・小爾雅・廣服》。
    [16]此央婦似指名燕的女子,猪與燕有齟齬,燕出走幾天,住在夜處。
    [17]良向董說欲取央錢,董在縣似有職,但他不在縣把錢交給良,而是在所住的舍,舍有主人。
    [18] 未刊文。
    [19] 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選讀。簡帛網,2018年12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81
    [20]甘肅省博物館、敦煌縣文化館:〈敦煌馬圈灣漢代烽燧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1年第10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7月17日11:0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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