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地區自戰國時代即已有頗多墓葬出土絲織物。及至漢初,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絲織品更震驚史家及紡織考古界,至今仍為中國紡織考古的代表作,被譽為漢代絲綢寶庫。然而無論戰國墓或馬王堆漢墓,墓主身份均屬貴族,最低亦為戰國的士階層。長沙地區,絲織物在平民之中的普及情況如何,墓葬材料暫未能提供訊息。長沙所出漢簡的資料恰能略補此一空白。 五一廣場東漢簡有兩枚木楬涉及一宗絲織物劫案,經綴合為: 「言府移書南郡、南陽,劫人賊王 叔異[1]、陳孝偖,亡徒孟建當咸課本事」[2] (423+444木楬2010CWJ1③:201-32及205-3) 這木楬應是臨湘縣給長沙郡,有關劫賊王叔異、陳孝偖等的調查檔案的簽牌。這宗由長沙郡下達臨湘縣調查的案件,同時涉及南郡、南陽。 同一批簡又有一件木兩行: 「兼左部賊捕掾副言考實劫人賊 詣左賊 陳孝偖、王叔異竟解署南郡書 六月廿九發」 (1484木兩行2010CWJ1③:265-230) 這應是一般稱為檢的標題簡,詣左賊按格式寫於下部空白處,表示送件的對象;並有文件送到後的開封日期。故應是負責此案的兼左部賊捕掾,在「考實竟」,即調查完畢後,把調查結果報告左部捕賊曹的解書的標題部分。解書是解答上級機關之問,釐清案情的官府文書,多為對縣廷指派案件的調查報告。考竟、考實竟,然後以解書覆上級機構,在漢簡中例子頗多,如五一廣場東漢簡1118木兩行2010CWJ1③:264-272亦此類: 「東部賊捕掾陽言考 傷人者吳統竟解書 八月十四日發丞」 唯劫人賊陳孝偖王叔異案則在「竟解書」此詞中夾入「署南郡」,略欠解,在五一廣場簡中亦未見類似用例。結合木楬423+444有「移書南郡」語,或是長沙郡接到南郡追查此案的要求後,交臨湘縣後由左部賊曹跟進。故調查後,查案的賊捕掾給賊曹報告時,寫明是署南郡的解書。 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肆)還有四簡與此宗劫案相關。以下為行文方便,採用該書的編號。此四簡為簡469,646+587,1257,1768+1380。簡469,646+587字跡相近,或為一人所寫;簡1768+1380的青緄兩字亦似簡469該兩字;簡1257與前述有標題性質的簡1484筆跡亦有相似之處。此四簡是辦案者敘述偵查所知的劫賊處理贓物情況。雖然即或加上這四簡,案情仍不完整,涉及的部分人名的角色不詳,但已可看見一宗與關於繒帛衣物劫案的部分案情,同時亦有助考慮漢代對跨境犯案的偵查處理。 以下羅列此四簡,以筆者初步判斷的事件先後排序,標點為筆者所加。 「臧物各持歸家。孝偖母元、妻仁問孝偖何所得此錢衣,孝偖佁曰:我與叔異俱治病 得之。錢,䊮麥錢也,語絕。叔異持臧物歸家,少文問叔異此何等衣錢。叔異曰:我與」 (1257木兩行 2010CWJ1③:265-3) 「叔異發蔍出所得衣物。猛見衣,問叔異所若得之。叔異佁謂猛:我往時為人治病得之。其日假猛於市賣絲葌一梁,直五百五十,絳直領一,直千,生絏布單一,直二百八十,縹細致繻表一,直百」 (646+587 木兩行 「五十;縠單繻一,直百;鴻肥一丈,青二丈九尺,并直一千,皆與不知何人。孝偖賣絳複直領一,直錢千。青縑皆以作緄,其青緄丐與巨雲。孝偖、叔異」 (469 木兩行 2010CWJ1③:222) 「具服得所劫臧絳諸于孝偖,黃鮮支帬、白紵[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