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的语境:构建之中的欧洲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欧盟的一些组织架构⑧[9]32-33以及这些组织架构的运行机制,在对待包括欧盟东扩等问题上,都带有浓厚的精英主义的色彩,[3]79而欧盟所产生的一些条约也使政治一体化带上精英色彩,远离广大民众。[3]81这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指欧盟日常运转的一些机构的组成上,即欧盟的管理层上是由一部分精英分子所把控,而这些精英分子代表了某些特定国家或利益集团的诉求;二是欧盟在运行过程中,在许多法律的颁布、政策的出台之前,未曾在公共政治领域内进行充分的讨论,即使进行了讨论,其讨论的范围以及讨论的内容都非常有限。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欧盟一体化以来为何“蹒跚”前行、面临种种困境的原因之一,同时还是欧盟在前行过程中出现的“民主赤字”“治理赤字”的原因,如果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广大的欧洲民众对欧洲事务管理的参与热情真正被激发出来,而这种激发过程必须从精英层面转向民众层面,这样就需要为广大民众的参与提供一个公共领域,让其讨论、参与。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如果得不到国民已先行发生转变的价值取向的响应与支持,即使政治精英首脑能够倡导制度创新,他们所处身的社会也无法实现制度创新。因此,这类设计的主要承担者不是政府,而是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即超越国界的公民社会的积极成员。[3]56-57 就欧盟的规范机制而言,哈贝马斯同时认为,其规范机制还应包括联邦制,欧盟所产生的背景是在民族结构之中,政治已经无法与全球化保持同步,而联邦制,可以使我们在未来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秩序,既保持着差异性,又可实现社会均衡,在这样一种体制之下,欧洲既可以消灭包括社会与文化方面的暴力,又不会使欧洲退回到后殖民主义与欧洲中心主义的境地。[10]Foreword xix. 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恰恰对欧盟的公民制度树立了许多规章,比如,规定将欧盟成员国的公民自动视为欧盟的公民。在哈贝马斯看来,欧洲如果想要通过涉及不同社会层面的政策而获得行为能力,那么欧洲公民就必须要超越国界,彼此将对方视作同一个共同体的成员,[10]99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对欧盟公民的规定,正是通向欧洲一体化的机制之一。在该条约下,只有作为欧盟成员的民族国家的公民在条约的保护之下,既赋予欧盟成员的民族国家公民的责任,同时又享有欧盟公民的权利。在确立了欧盟公民身份这一前提下,就有了共同体意识,采取共同的行动来呵护欧洲一体化所形成的组织架构。这种共同体意识并非指所有成员国的民族之间发生了以下情况:一个民族吞并另一个民族所形成的一个“欧洲民族”,而是产生的共同的文化意识、共同的责任意识、共同的权利意识。这种超越了民族边界的欧洲一体化中,形成的共同的政治公共领域与共同的政治文化,以及超越了民族社会的交往关系中,形成的集体的认同意识,就是哈贝马斯所认为的超越了民族边界的欧洲一体化的“合适的语境”。[10]18-19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哈贝马斯看来,就会使欧洲公民从空泛的架构中脱离开来,而具有了更多实质性的内容,欧洲公民就会意识到这种身份是与整个欧洲的政治命运荣辱与共的,如果想要达到这一点,那么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个由交往网络构成的政治公共领域,会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与特定的相关议题。而那些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在特拉斯堡与布鲁塞尔设立的组织架构的公共政策以及欧洲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议会的一些决议,还远远不够,因为欧洲的决策过程,只有在民族国家的公共领域中才是可见与可到达的,[3]87另一个原因在于,虽然哈贝马斯认为宪法等法律在欧洲一体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他同时认为仅仅有宪法等法律上的东西是远远不够的,比如,欧洲法院虽然做出了许多有关社会权利的判决,力图将各个国家的福利制度与共同的内部市场协调起来,但是并没有触及税收、财政以及分配制度。[10]96-97基于此,哈贝马斯认为,欧洲联邦绝不能通过简单地复制民族国家的法律与政策来解决一些问题,而是应该依托在超越民族国家的一体化组织架构的平台上各个不同的部分,来平等、充分、深入地协商,找出一个共同可接受的方案,这样,在这一过程中欧洲公共领域才被建立起来。 四、后民族结构下欧洲的一体化:治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一体化路径的选择上,一些国家出现了较大的分歧。联邦主义者主张建立起一个超国家机构,形成一个欧洲联邦,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代表人物有哈贝马斯、菲利普·施米特等;而功能主义与新功能主义则主张通过一种由经济一体化,渐进式地向政治一体化过渡,在最终目标上与联邦主义者是一致的,代表人物有米特朗尼、哈斯等;现实主义者与政府间主义者则反对超越民族国家的超国家机构,主张欧洲一体化按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来进行,代表人物有摩根索,代表国家是法国。因为这些国家在一体化路径上的不同选择,意味着其在以后一体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矛盾与摩擦,困难重重。 而在一体化过程之中,德国与法国由于本国农业状况的不同,在农产品价格的谈判上长期处于僵持状态,西欧各民族国家相较于中欧、北欧尤其是东欧等民族国家,在欧洲中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西欧地区的民族国家也是社会福利制度最为完善的地区,这些民族国家享受着从摇篮到坟墓极为安全的保障体系的经济环境。但是欧盟东扩之后,在参差不齐的各成员国之间,经济不发达的民族国家必然在传统经济领域、廉价劳动力市场等方面,冲击经济较为发达的民族国家,使经济较为发达的成员国为了维护传统经济领域,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必然会裁减人员或提高劳动强度来维护这一领域的生存与发展,人员裁减所造成的失业,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势必造成冲击。尽管人们努力去寻找一种在全球化视域下,将原来由民族国家所承担的社会福利国家的职能,转让给像欧盟这样跨国性的机构,由此寻求出新的方案,但从社会学角度来讲,这种“全球性福利体制”,在哈贝马斯看来,似乎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过于热切的观念。[11]81那么,针对欧洲一体化中出现的社会福利问题,哈贝马斯的思想中给出了怎样的启示与答案呢?哈贝马斯在此主要着手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于民族国家本身;二是着眼于国家的一体化与社会的一体化同步进行的视角。在他看来,“由于国家被假设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策权保证着对社会分化的阻遏,国家力量的行使就与将社会保持在其规范地被决定的同一性内的要求系在一起了”[12]185。 在全球化背景下,无论是民族国家本身,还是在后民族结构下超越民族国家所构建的共同体组织,由于对再分配领域介入能力的减弱,从而形成了社会福利国家的危机,传导至民族国家的民主与治理的领域,导致了民族国家中民主的困境与危机,以及治理的困境与危机,同时也导致了超越民族国家的,类似欧盟这样的共同体中民主的困境与危机,以及治理的困境与危机。更为严重的是,失业率的增加会加重民族国家广大民众之中的恐慌心理,由对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产生严重的不安全感,进而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及欧洲一体化产生严重的质疑、甚至抵抗。近期英国脱欧的部分原因也与此有关。⑨ 除了在社会福利制度上产生影响之外,对于一些新加入的欧盟成员国,尤其是某些经济不甚发达的成员国而言,原有的成员国(主要指经济发达的成员国)必然对新加入欧盟这一组织的较为贫穷的成员国施以援手,以使那些经济不甚发达的成员国,能够跟上欧盟这一组织整体前进的步伐,这样就产生了三方面突出的矛盾:一是,中东欧国家(CEEC)拥有1亿6千万人口和11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代表了欧盟29%的人口与33%的幅员,但是却仅仅贡献了4%的欧盟国民生产总值,10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仅为欧盟平均水平的1/8。[1]153所以,这种援助,必然会损害那些经济发达的民族国家民众的利益,会造成新成员国与原有成员国之间在利益上的冲突,从而使原有成员国尤其是发达的成员国,在本国民众与有关企业的压力作用之下,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与利益,而有意制造一些保护措施,特别是对国家命脉部门与行业的保护,而这又往往进一步发展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同时也是狭隘经济民族主义抬头的前兆,虽然欧盟在经济与货币联盟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还是不可避免发生这种不良的征兆;二是由于对新加入的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援助,原有成员国中经济不甚发达的那些也曾受到过援助的民族国家,在接下来接受的援助必然会相应地减少或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样,就加深了原有成员国中经济发达的民族国家,与新加入的经济不发达的民族国家之间,必然会产生出许多的矛盾;三是原有成员国中经济不发达的民族国家与新加入的经济不发达的民族国家之间,在受援份额及方式上所产生的矛盾甚至冲突。 基于以上情况,哈贝马斯认为,欧洲面临的全球治理不仅需要积极调节不同政府的行为,而且也深刻地改变了现有的分配方式,而对于全球治理而言,仍然还存在着很高的壁垒。[10]104而欧盟一体化不仅仅是全球一体化的一个缩影:一方面欧盟在一体化之中弥补了市场全球化所造成的政治不足所必须的条件,共同应对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强在全球竞争中的“合力”效应与优势;但是另一方面,丝毫也没有改变本地竞争自身的状况,即,丝毫没有改变组成防御联盟对抗外部世界的模式。[10]104可见,哈贝马斯担忧的是欧盟一体化中的模式问题、机制问题。具体而言,在哈贝马斯看来,欧盟这种地区性区域组织的建立,既可以形成能够减少汇率波动的统一货币区域,而且还可以形成更大的政治共同体,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可以扩大地域,扩大经济总量,增强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加强民族国家自身的力量,形成一个针对世界其他地区的防御联盟,是全球化经济力量面前弥补政治力量不足的必要条件。但哈贝马斯同时指出了欧盟目前存在的弊端,其改变不了经济竞争的本地模式,不会自动地使适应跨国经济体系的方针转向从政治上对该体系的框架条件施加影响。[10]53 同时应该看到,欧盟内部某些民族国家之中还存在着尖锐的民族矛盾,比如自英国脱欧之前至目前,北爱尔兰的分离主义倾向一直存在,而这种倾向不仅对于曾经的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而且对当前英国能否“真正意义上”(非完全程序层面上的)完成脱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变量。又如在比利时,讲荷兰语的弗拉芒人与讲法语的瓦隆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产生的分离主义倾向。我们同时还可以看到,在欧盟与加拿大有关贸易的协定,曾遭致比利时境内瓦隆人的反对,在瓦隆人看来,加拿大与欧盟的贸易协定中加拿大不受出口影响的条款,欧盟同样也应有此类对等条款,使欧盟尤其是比利时的瓦隆人中的农民利益受到保护。针对这些情况,哈贝马斯认为,在政治一体化的欧洲,政治领域的决策,必须要等同运用于所有的成员,[10]17但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而在哈贝马斯看来,欧洲内部各种矛盾的激化通常在两个领域,一个是欧洲内部市场所造成的水平方向的大规模流动,从而增加不同国籍的成员之间接触所引发的矛盾;二是东欧与第三世界贫困地区的移民所加剧的社会矛盾。[5]506就第二个方面而言,移民,尤其是移民中的非法移民,既对移民的目的地民族国家的社会治安构成了巨大威胁,而且占据了这些民族国家在就业、环境等方面的资源。另外,移民还极大地改变了民众的族性结构、宗教结构和文化结构。[10]73为此,一些欧洲国家采取了严格的移民限制。哈贝马斯认为,解决移民问题,最终需回归到交往层面上来,即,在欧洲范围的公共领域中建立起交往联系,可为有更大能力的欧洲议会创建有利的环境。[5]506-507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比如法国针对移民所采取的“共和模式”(强调外来文化与法兰西文化的融合),却在第二代移民身上遭遇到了歧视。可以看出,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某些方面加重了其治理成本,一旦相关措施跟不上之时,就会出现治理赤字,这种治理赤字不仅仅是某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民族国家所具有的个别现象,更多的是普遍现象。 综上,以欧洲一体化为视角来对哈贝马斯民族理论进行反思,使我们看到初步形成的欧盟,已经将政治一体化、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国家一体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了,一方面哈贝马斯民族理论需要借助于这一系列的一体化加以深入论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更应看到,这种一体化之历程与在其中所呈现出的阶段性特点,则意味着哈贝马斯民族理论某些启示性之价值,以及同时伴随着的对理论本身进行某种修正的内在诉求。 ①让·莫内着重思考了欧洲一体化对法德历史恩怨的和解与欧洲和平的意义。 ②约翰·平德等西方学者认为,煤钢共同体成立最为重要的原因,既非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又非出于对福利国家困境的拯救,而是出于和平的需要,是为了防止世界大战的重演。 ③欧洲共同体并不仅仅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还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于1952年成立。1957年的《罗马条约》决定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进行合并,成立了欧洲共同体。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定标志着欧洲联盟的成立,即欧盟从此诞生。鉴于各个组织成立的时代背景不尽相同,哈贝马斯在其著作中不同的地方,使用了不同名称上的组织,但哈贝马斯更多谈及的是欧盟这一组织。 ④欧盟不同于欧洲共同体,虽然欧盟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欧洲共同体连同共同外交与安全、司法与内务的合作共同成为了欧盟的三大支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颁布标志着欧盟的出现。 ⑤《尼斯条约》在欧盟委员会构成与民主决策方式上所做的改革,主要有:为了控制欧盟委员会成员国中民族国家的范围,以成员国的数目来确定欧盟的代表名额,在进行决策时,实行“双重多数表决机制”,即部长理事会的决议要想获得通过,既要有特定多数票,而且还应有全部人口的62%通过方可。在一些环境方面的决定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方面也使用特定多数票的原则。 ⑥《里斯本条约》:该条约出台的背景是为了化解欧盟制宪所产生的危机,对欧盟在决策决议以及管理效率等方面达成的一种妥协性的方案。 ⑦哈贝马斯所谓第二种形式的联盟,即康德所言摆脱民族与民族、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之间野蛮人的无法状态,进入国际联盟(欧洲联合)的一种形式。在康德那里是指大的国际联盟[Foedus Amphictyonum(邻邦联邦)]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权力来做出法律裁决,取得民族、民族国家的安全与法权。 ⑧欧盟主要的组织架构有:欧洲理事会,主要由所有国家的政府首脑,加上法国与芬兰的总统,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部长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立法机构;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欧洲议会,是直选议员组成,大致按成员国的人口来确定其名额;欧洲共同体经社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 ⑨鉴于英国脱欧这一事件的历程较为漫长,英国国内一些民众发出脱欧的“二次公投”的呼声,以及欧洲法院裁定英国可以单方面撤销关于脱欧的决定,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在脱欧这一过程之中的效应以及脱欧之后的效应,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本文在此不做赘述。 参考文献: [1]让·莫内.欧洲第一公民——让·莫内回忆录[M].成都:成都出版社,1993. [2]约翰·平德.联盟的大厦:欧洲共同体[M].潘琪,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3]Jürgen Habermas.Europe:The Faltering Project[M].Claran Cronin,trans.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Polity Press,2009. [4]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M].洪佩郁,蔺菁,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05. [5]Jü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M].William Rehg,trans.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6. [6]Jürgen Habermas.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M].Ciaran Cronin,Pablo De Greiff,edi.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2002. [7]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8]1781年之后的论文[M]//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1-34. [9]John Peterson,Elizabeth Bomberg.Decision-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M].Macmillan Press Ltd.1999:32-33. [10]Jürgen Habermas.The Postnational Constellation[M].Max Pensky,trans.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2001:Foreword xix. [11]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与政治[M].王学东,柴方国,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81. [1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