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明代,亲理审判成为刑部的一项基本职能。这一任务主要由部内各司具体承担。案件到部后,各司按照被告名籍,根据各自专管和带管范围承审,并非如现有认识的掣签审办。即使是大案的三法司乃至五府九卿科道会审,这一分工原则依然适用。依此分工,北京城民间案件主要由云南司审理,故该司在十三司中的现审任务最重,被视为职任“繁剧”。 关键词:刑部; 十三司; 现审; 分工; 明代; 刑部日常需要亲自审理大量案件,这在刑部的职能演变史乃至古代法制史上都是一个很大的变化。1不过,对于邢部如何审理,案件(特别是占大宗的京师案件)到部之后具体由哪个清吏司负责,学界似尚无清晰的认识。目前仅见那思陆对此有明确论述:“京师案件移送或发交到部时,由刑部十三司带管,但并非依京师行政区(五城三十六坊)而为管辖之区分。所有到部之京师案件系由刑部十三司轮流签分,故某一城坊的案件并非固定由刑部某司审理。”2然而这个看法实与明代制度不符。笔者草此小文,就是想解决这个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很细微的问题,不过它既关乎对明代刑部职能的基础认识,同时也是京师城市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明代的都察院是与刑部并列的“问刑衙门”,也要具体负责一些包括民间案件在内的审讯工作。都察院诸道现审时如何分工,一直没有受到学界关注。诸道分工原则与刑部现审分司原则相似,弄清刑部,都察院自明。 其实,部院现审时的司道分工原则在明代的国家典章《大明会典》中有明确规定,之所以一直被学界忽视,可能是由于没有看到能够将其“激活”的细致史料。本文通过引证一些具体事证来说明《大明会典》中有关制度条文的含义,以期从史料运用的途径为深化明代制度史的研究提供些微有益尝试。 一 明代京城地区的司法审判体制 明代交由刑部问讯的案件,包括京师地区军民词讼、皇帝指定的涉及官员的政治或非政治类案件、地方上交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军民越关赴京诉告案件等多种。其中以第一类最为常见。这也是明代刑部区别于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关键所在。在讨论刑部现审的分司标准之前,有必要对京师地区的司法审判体制略作介绍。 明代刑部直接审判京城民间案件,已是学界通识。谷井阳子甚至说刑部“有着显著的北京本地裁判机关的性质”。3不过刑部可直接受理案件的区域范围,一开始似乎并没有明确规定。弘治初年兴州屯卫军赴刑部诉告,刑部以为距京较远,提问不便,奏请“本部今后遇有京卫并直隶卫分屯所及顺天属县词讼,审系离京三百里之外者,俱照天津等卫词讼事理,转行彼处巡抚、巡按并管屯田及兵备守备等官处,就便径自勘问,归结回报”。4嘉靖中发生了直隶巡按御史和刑部争论近京军民赴刑部诉告算不算“越诉”的事件:刑部受理永清卫军余人等的状词后,出牌到顺天府属通州、昌平州、武清县提人,遭到巡按郑存仁拒绝。郑存仁并请严禁近畿州县卫所军民赴京越诉。但刑部尚书郑晓坚持顺天府“昌平等州县,即系在京府治,所属军民词讼,与本部本相关涉”。5最后,明世宗下令:“自今一应词讼,在外者属之有司,在京者属之刑部,不许行争扰。”6大概从这时起,刑部的受理范围被比较明确地限于内外城和关厢地区,其他地方不经本管州县直诉刑部者,即以越诉论处。 刑部负责审判,但不能直接受理诉状。明朝规定,“凡在京间刑衙门,大小词讼,非经通政司准行,非由各衙门参送,不许听理”。7意即法司案源只能来自“通政司准行”和“各衙门参送”。明廷最初只准许主动诉告者赴通政司投告,特殊情况下可击登闻鼓,由通政司或御前转送刑部问理。“由各衙门参送”,是指厂卫和五城兵马司参送访获奸盗,府部各衙门参送本单位犯该公私罪官吏。必须说明,这些衙门所能参送者仅此,它们无权受理百姓诉状。这个制度终明之世没有大变。8 京城之有巡视御史,始于正统时期。不久,巡城御史就与洪武年间设置的五城兵马司形成直接隶属关系,成为京城与关厢地区的主要管理者。京府(顺天、应天)和京县(大兴、宛平、上元、江宁)则在京城的城市管理中一直处于边缘地位。9不过明朝起初并未在制度上赋予巡城御史受理词状的权力。成化八年(1472),南京发生济川卫指挥郭通指使其子郭泰科索进而责打水夫卢怀兴的事件,卢氏随将郭氏父子告至巡城御史郑节处,郑节允其所告,将郭泰提送南京都察院问理。南院问结郭氏罪名,请示朝廷“查巡视等项御史有无在京许受词状事例,如无例,今后凡有一应词状,俱听南京通政使司告送各衙门断理,庶两京事例相同,政体归一。若原有事例许受状词,亦要明白开奏定夺”。10可见,在成化前期,巡城御史尚无受词状之例。但巡城御史的司法权扩张很快,到了嘉靖初年,据大理寺卿黄绾说,已常常“听人嘱托,滥准词讼,批发兵马司问理”,11不仅受状,而且直接指挥兵马司问理了。何良俊观察到的嘉靖时期的南都情形,与黄绾所说完全相同:“祖宗之法,特设立三法司,凡各衙门之事,干系刑名者即参送法司,而各衙门不得擅自定罪。无非详刑慎狱之意。今各衙门尚参送,而巡城有事径发兵马司取供。此则道中之新例,而非祖宗之成法矣。”他认为这是亟应“裁正”但又因“事关科道”而无人“敢言”的。12到了这个时期,已无人再像成化八年那样询问巡城御史是否可受词状,而是要解决它和法司之间审断权的划分了。嘉靖三十七年(1558),刑部因送问犯人少而导致京中各衙门纸札不敷使用,奏请“巡视五城批送兵马司人犯,除情轻无可结正,就彼量情发落外,若系杖、徒以上罪犯,亦要参送法司问拟”。13这应该是明廷首次有意明确划分巡城御史和刑部对京城司法审理的权限,若依此,则巡城御史尚可发落笞罪。不过刑部的这个建议也未获准。万历十四年(1586)刑部尚书舒化和巡城御史徐大化因巡城御史在事实上依旧问断而发生正面争执,神宗仍命“京城词讼,小事听五城御史受理速决,以便小民;成招拟罪者,送刑部问断”。14也就是说,巡城御史可受呈词,但只能处理那些无需动用律例的琐事纠纷(即“小事”),若需依律定罪(即“成招拟罪”),则必须送至刑部问断。 可以看出,整个明代,朝廷始终将刑部作为京城地区最重要乃至唯一的司法审判衙门。起初都察院还分担一小部分,到弘治元年(1488),已是“通政使司每日所受词状,送刑部者十之八,送都察院者十之二”,15再到嘉靖初,都御史王廷相说:“(都察院)平时鞫问,止是各处奏本人犯越关、不应之罪,殊无紧要事情。时有大事,奉旨推问,亦不过百分之一耳。”16几乎已不再问理京城民间案件了。京府和京县一直被排除在外,巡城御史的问断权自正嘉之后持续扩张,但朝廷坚持不在制度上予以确认。这种情况直到清代方有改观。因此刑部审断时各司如何分工,其实也是京师城市管理研究中需要解答的问题。 二 部审所见各司分工原则 刑部的案件审理和发落过程,万历时期出任过刑部主事的姚履素有一段非常简洁的概括: 告状法司者,先具通状过通政司。准后,解法司巡风厅,查验过堂,过司务厅,分十三司。本司出牌,行兵马司提人。提完,又从巡风、司务厅解到本部审理。重者本部监,轻者兵马司监保。限日过堂,仍前验进。再限日过大理寺。先司审,再堂审,候四五日后评允过部,说堂施行。送湖广司纳罪银,送山西司纳纸赎,送打断官处决杖,徒罪者送有司衙门发配,军罪者送兵部发遣。17 这段话可使我们对京师案件问理自刑部的提人、取验、司审、堂审到发大理寺审录再到本部发落的过程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不过姚履素对案件到部后分司审理,只以“分十三司”一笔带过,究竟如何分、依据什么分,可能对时人来说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因此并未特别着笔。然而今人对此或已不甚了然,本文开头就介绍了目前学界仅有法制史学者那思陆发表过见解,他的看法是“十三司轮流签分”。这个论断可能是那氏比照清代制度提出的,18但这实与明代制度不符。 明朝的国家典章《大明会典》在记刑部的“问拟刑名”职掌时有如下规定: 凡通政司等衙门送到词讼,不分见在并重罪、无罪,俱照被告名籍分送该司收问。若被告在逃、久拿不获,或病故、公差等项,俱照原告司分收问。其都察院调到、付到囚人,对道司分收问。19 除都察院调问的情况可不论之外,一般的情况,是根据被告“名籍”而分司,特殊情况下是根据原告“名籍”分司,显然不会是轮流签分。 那么原被告“名籍”与各司是什么对应关系?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回答,《诸司职掌》以至两《会典》概述刑部各司的职掌,一是各“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二是“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并在京衙门”,“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问发落”。20过去学者多在复核各地刑名案件的层面上理解各司的专管与带管,其实专管和带管也是案件现审时的分司标准。 刑部审讯案件的大宗是京中军民词讼,可从审判京城案件的清吏司谈起。正德和万历《大明会典》中都载顺天府属刑部云南司带管,21依笔者理解的分司原则,则京内词讼俱当由云南司审理。这一判断,现在可以从众多出任过刑部云南司官的人物传记中得到证明: 张敏,宣德六年以贡生应吏部铨试,“试在优等,擢行在刑部云南司主事。其司理京邑讼,甚剧。公烛幽微,折肯綮,一主于宽恕,大司寇甚器之”。22 沈海,成化二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升员外、郎中,“大司寇以公才任繁剧,更公于云南司,理京邑讼事,公处之裕如也”。23 尚缙,弘治初升刑部郎中,“云南司掌京甸,凡三法司事,无巨细由焉。前官每苦跖盭,刚柔胥难,而公则独以能称”。24 王世贞,嘉靖三十二年迁云南司郎中,“司所隶京辇,中外以罪至者投牍如猬,而动有所掣曳。尚书何公初难府君(引者按,即王世贞),曰:‘王郎中诗人,岂任狱吏耶?’府君日坐公署,狱至为详谳,度得情辄手补牍,竟则付吏趣书之,不三日而毕。各以轻重决遣,囹无旬系,庭无宿证者。尚书更大喜曰:‘吾始难王郎中,今不更易耶!’”25 郑汝璧,隆庆二年进士,释褐授刑部主事,累转云南司郎中,“云南司典畿内,京师人颂公明断,咸愿就质”。26 上面有意选取各个时期的云南司郎官碑传,以见云南司“理京邑讼事”制度的一贯性,与两《会典》相印证。其中第一例周洪谟所撰张敏墓表还别有意义:永乐至宣德时期,刑部的司一级建置变动频繁,永乐十八年十一月革北京清吏司而增置云南、贵州和交阯三司,原北平布政司和北京行部所辖府州县改为直隶,至宣德时复革交阯清吏司,各清吏司的带管直隶府州卫所和京中诸司必定都要随之调整,无法遵照《诸司职掌》中所定规制。每次调整的情况,现在已无法考见其详。由张敏一例所记宣德时事,至少可以断定,至迟在宣德时期,顺天府刑名已划归云南司带管。 明英宗时期的叶盛和正嘉时期的吕柟先后说过刑部各司中“云南、广东二司号繁剧”27,叶盛还解释说二司繁剧的原因是“两司皆兼理京府”。28云南司理北京词讼故而事繁,上引诸碑传可证,不过以理京府狱讼来解释广东司繁剧就不太恰当。因为明代两京一体,南都狱讼需南京刑部理断,不可能赴北京诉告。自《诸司职掌》到两《会典》,都规定应天府由广东司带管,因此叶盛所说因理京府刑狱而事繁职难,用于南京刑部广东司就很恰当了。这在出任过南京刑部广东司的官员碑志中也能找到许多例证。如叶钊,弘治十六年八月授南京刑部广东司主事,“广东司所治应天诸县,十三司事无繁于此者。复多凭借掣肘,间有奸黠者,知不易断,则佯为危语以怖之, 冀其告调他司以免祸”。29又如胡东皋,正德十一年夏服阙,“改授南京刑部四川司郎中,司寇戈公素知公刚明有干局,奏改公广东司。盖南都讼牒是司最剧,非公莫能疏剔也”。30弘治元年应天府丞冀绮上奏称,“南京刑部专理在京词讼”,“该部广东清吏司比年不曾添设主事,民词准令发府”,“今已添设,尚各通行发府”,府审时即需行文各处催提被告,但“本府不系布政使司,又不系总府,与在外司府不相统摄”,诸多不便,请刑部查照往例,恢复旧制。刑部议准,今后“一应词讼,悉令经由通政司告送法司施行,法司亦不许仍发应天府问理”。31如果传记史料中“理京府”之说还稍显模糊,或还可能理解为复核京府刑狱的话,这份文件即可明白直接地证明南都词讼确由南京刑部广东司问理。而且南京各部因职事较简,一般官不满额,唯广东司因需亲理南都狱讼,尚需增设主事一人。检《南京刑部志》,广东司确实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添设时间是成化十六年。32故弘治元年冀绮说“今已添设”。 仍说回北京刑部广东司。该司确也可称“繁剧”,但另有原因。仍引广东司郎官的碑传资料加以说明。毛吉,景泰五年登进士第,授刑部广东清吏司主事: 故事,十三清吏司分理在京诸司刑狱,广东司当锦衣卫。卫卒伺察百官阴事,捃摭得分寸,书片楮以闻,不复核虚实,辄当以罪。公卿大臣皆惴惴奉承之惟谨,公行请托,莫敢违拒。甚至以罪被逮法司,亦不加棰。君在司,有逮至者一惩以法,略无顾忌。其人至以俚语目君曰“毛葛刺”。33 何乔新,天顺中迁刑部广东司员外郎: 锦衣卫隶广东司,其官校恃侍卫亲军,恣横冒禁,法司每优容之。先生曰:法者,天下之公也,有犯辄捕治不少贷。由是官校悚惧,相戒不敢犯。……迁本司郎中。锦衣卫百户有逐其舅之子而夺其财产者,舅子死,其孙讼于官。指挥使袁彬嘱先生抑讼者,先生执不可,悉夺财产归其孙。彬怒,欲因事陷先生,遣觇事者百端捃摭,无毫发可为罪者。34 周凤鸣,嘉靖初服阙补刑部郎官: 尚书嘉鱼李公承勋,风范严峻,而知公特深。以广东司事最剧,所辖锦衣旗校狡横难制,乃荐公往视篆。数日间理积案殆尽,贵势莫敢逞。35 检《诸司职掌》和两《会典》,都开载锦衣卫属刑部广东司带管。这就是上引碑传中“广东司当锦衣卫”“辖锦衣旗校”“锦衣卫隶广东司”一类说法的制度依据。锦衣卫旗校所为不法,案发地点虽然也会是在京城之中,但并不送至云南司收问,而是因被告人隶籍于锦衣卫,故由带管该卫的广东司审理。这更可体现《会典》条文“照被告名籍分送该司收问”的含义。 明白这一道理,就很容易找到更多的例证来支持这个判断。如成化四年中刑部山西司审问犯人王某“招系龙虎卫左所军余”,因为害地方,号为赖皮,被巡捕官校捉获,奏送刑部山西司问罪。36检《会典》,龙虎卫属山西司带管。又如成化二十年八月刑部广西司审问一犯张通,“招系镇南卫后所百户”,奉差押解充军人犯途中强索财物,后者不与即遭责打,事发,送广西司问理。37检《会典》,镇南卫属广西司带管。这二例与广东司带管锦衣卫属同一情况。之所以只有广东司郎官的传记中会对传主的这一履历特别强调,以表现传主才能品行,原因也很简单,其他卫在明代政治中的地位远远逊于锦衣卫,刑部司官在审讯时就不会有多少顾忌,而面对锦衣卫籍人犯时则不得不时常考虑他背后可能的政治势力。 另外,王世贞还提供了另一个刑部广东司职事繁难的原因。他在为陈洪濛撰写的神道碑中说,陈氏嘉靖二十年进士,释褐“得刑部”,“主事以广西司,而员外郎则云南司,郎中则广东司”,“在郎中,所隶锦衣缇骑系治亡命巨盗大侠,日三四至。为巽心衡之,必以实,不轻操舍,而当者多内服不冤,于缇帅亦亡见形迕”。38王弇州虽然也说广东司“隶锦衣”,但他的意思并不是如我们上文所述的那样,而是说锦衣缇骑将逮系的“亡命巨盗”送至广东司收问。这与按照“被告名籍”分司的规则不符。现在无法判断王世贞说的这类情况是否常见,但有锦衣卫捉获强盗送法司收问时仍按该盗名籍分工的案例。如成化十年锦衣卫巡捕旗校捉获在良乡县明火执仗、入宅抢劫的徐真鉴等,参送都察院四川道收问,徐氏招“原籍淮安府山阳县,系济州卫中所已故百户徐让次弟”。39检《会典》,济州卫属都察院四川道带管。这虽然不是一个送刑部的案例,但性质相同,锦衣卫并不将捉获的强盗送于都察院中带管该卫的山西道。因此王世贞虽然熟识明朝典故,也曾在刑部任职,但他所记的应该不是常见情况,或是“亡命巨盗大侠”无“名籍”可查时一律送广东司亦未可知。 上引丘濬“十三清吏司分理在京诸司刑狱,广东司当锦衣卫”之语,丘濬将锦衣卫作为京中一个衙门来与广东司对应,这当然不错,不过明代的卫籍有户籍的意义,所以带管诸卫所人户狱讼,在用以体现“分理在京诸司刑狱”时,似不如单纯的五府、九卿、小九卿及内府监局等大小衙门来得典型。有必要就此略举数例,说明“分理诸司刑狱”的含义。弘治七年四月刑部广西司问得该犯人顾恒“招系浙江宁波府慈谿县人,充通政司办事吏”,与同衙门办事吏潘震、陈贵合伙伪造关防印记,营私骗财,事发送广西司问拟。40据《会典》开载,通政司属广西司带管。又,嘉靖三十七年四月世袭百户赵溢为其堂弟赵昶申请借职,武选司掌印司官卢岐嶷审核通过,例该比试后借职。但是赵昶畏惧比试,故向武选司典吏边世清和书办张泮全行贿,嘱改题本中的“选后比试”为“比试得中”。卢岐嶷未经细查,即便封进。批旨下发时为兵科觉察参出,遂将卢氏和吏书边、张二人以及当事人赵昶俱交刑部审问,承审者为山东司。检《会典》,兵部即属山东司带管。41又如,华汝砺,嘉靖三十八年进士,“拜主事刑部四川司。分宜败,厥子世蕃当论罪,公职其比。即奋笔署曰:‘狼贪螫毒,不足为喻,法当戍。’士论快之。”42严世蕃所以由四川司“职其比”,应该是由于他的工部侍郎的职衔,而《会典》开载工部属四川司带管。再如,嘉靖二十年权倾一时的翊国公郭勋失宠,下锦衣卫狱移送刑部拟罪。刑部谳上,十三道御史嫌其轻,因劾“刑部尚书吴山昏耄依违,该司郎中钱德洪不谙刑名,本部主事冯焕任意供招”43,请降治三人。冯焕属何司暂未查考到,钱德洪则知为陕西司员外郎署郎中事44,故知郭勋下刑部狱后是由陕西司主谳。考郭勋当时掌后军都督府事,而《会典》开载,后府属陕西司带管。所举四例,有文有武,有堂官、有属官、有胥吏,四人案发时俱是现任官吏,送刑部问拟时不是依照他们的本贯,而是依据其所属衙门来分派承审清吏司,所谓刑部各司“分理在京诸司刑狱”、“带管在京衙门刑名”,其对象应即主要就是诸司官吏。 三 会审案件中所见刑部分司标准 上节的引证都是由刑部一个法司审理的案例,在需由三法司乃至多个衙门会审之时,依然能看到上述分司原则在发挥效力。 明代的会审若按参审衙门可以划分出许多种类,但最基本的是三法司会审。单一法司审问的案件,通常是先司审后堂审,其中多数应是司审后呈堂画可,无需堂审。三法司的会审,万历二十八年九月宝坻县擒获流窜该地的浙江“妖犯”赵一平,械京师,下法司会问,都御史温纯上疏说:“因念南京三法司会问率自下,会问而后,堂官会审奏请,以故狱成多无后议,遂与刑部萧大亨等共为从众会问之疏。”45似乎在此之前会问案件一般无司审的环节,目前确实只能见到明代晚期经司审和堂审的会审案例。但无论有无司审,至少都要有一个司官来协助堂官拟定招稿、起草奏稿等。这个司亦遵照一般的分工标准而定。例如嘉靖初著名的李福达之狱,原已在山西地方经抚按问结,后因郭勋的奏诉成为钦案,世宗下旨将一干人犯逮系至京,交三法司讯问。李福达押至京后由镇抚司监收,似无司审一环。但会审时仍由刑部主审,故与之相应的清吏司掌印属官亦甚重要。本来的山西地方案件成为钦案,与之相应的仍是山西司,故以后桂萼、张璁等“掀翻大狱”后参奏的就是“刑部山西司郎中司马相,妄引王豸事例,将张寅文卷故意增减,诬上行私,莫此为甚”。46至于万历之后会审时先司审、后堂审,有一个很好的事例可资引证,这就是崇祯元年末至二年初的枚卜案。元年十一月会推阁臣,温体仁和周延儒为阻政敌钱谦益入阁,重提天启初谦益主试浙江、贿中钱千秋一案,攻击钱牧斋不宜被推。偏袒温、周的崇祯帝下令钱谦益革职听勘,三法司再审钱千秋。“会审故事,三法司各委一官,惟重大者则多委数员。”47此案下到刑部之后,刑部委派的提审司是河南司,后约都察院监察御史、大理寺丞会审时刑部的参审司官亦即河南司郎中王永图和员外郎万象新。48何以是河南司奉派承审?盖缘河南司带管礼部刑名,钱谦益当时又是礼部侍郎。天启二年辽东经抚熊廷弼、王化贞因失陷封疆逮系刑部狱,朝廷命三法司会审。缘此事关辽东,因此司审时本来是“刑部山东司事也”,但当时“本司官或以差出,或以病告,虚无一人”,尚书王纪特委福建司员外郎顾大章经办承行,大章竟以此次“代庖”而召祸。49此事似与被告名籍的原则不太符合,但应该是这类案件的一般标准。李福达狱和经抚案,除了能够体现一般的分司原则在三法司会审时仍适用外,还说明,《会典》开载的十三司专管“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不仅是指覆核,也包括地方案件吊至京师审理、乃至成为钦案时的现审。 还可以举出更大规模的会审案例来对各司的分工标准加以说明。万历三十一年十一月妖书案发,神宗大怒,命厂卫五城总捕衙门严拿造言妖书之人。东厂旗校缉获可疑的皦生光,万历下令厂卫府部九卿科道会审。由于此案事关重大,牵涉重臣多人,背景复杂,因此从案发到会审之前有包括厂卫在内的多位朝臣上疏陈见。按照明代会议的惯例,会议之前主议部门应将有关的疏奏或刻或抄,送达每一位参议者,以便他们全面了解议题,提出建议。这个工作,就由主议部门中对口的子司承担。会审实际也是一种特殊的会议,遵循相同的程序。因而在审前,“十一月二十六日早,有大堂差官请于郎中到衙门将厂卫原题抄一张,着于郎中承行。有于郎中进火房说堂三遍,不系云南司承行。后发与寇司务,司务复去说堂:‘皦生光原系顺天府生员。’仍批与云南司承行”。50“于郎中”即刑部云南司郎中于玉立。他起先还辩称此事不当由云南司承行,但刑部司务以皦生光是顺天府生员为由说堂,坚持该由云南司办理,于玉立终于无话可说,只得出票传书手和刻工,连抄带刻,“计书写出一百一十五本,刷印的十五本,次日早赶到中府会审用”。51刑部司务坚持应由云南司承行的制度依据,即前文反复论证的顺天府刑名系由云南司带管。这些案例都说明,即使是会审大案,刑部各司的分工原则仍然有效。 以上两节所举,共涉刑部中的八司,人犯身份从文武高官到卫所军户再到一般民人,审问规模由刑部单审到百官会审,虽未遍及十三司,用以说明分司标准,似已足够了。 四 附说都察院十三道现审时的分工 都察院与刑部并称“问刑衙门”,日常也要承担一些案件审理工作。那思陆用“并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来概括,十分准确,不过对两个问刑衙门的分工及演变,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只是这个任务远非这篇小稿所能完成。都察院的现审也是有所属十三道具体承行,它们的分工标准,目前也只有那思陆有过见解,他的看法一如刑部,“所有发到院的京师案件,系由都察院十三道轮流签分”。52这也是不对的。十三道的分工依据与刑部相似,如《会典》所载,“十三道各理本布政司及带管内府监局、在京各衙门、直隶府州卫所刑名等事”,53亦即各据其专管和带管。下面仅用一点篇幅,引数例说明之。 前文论刑部广东司时实际已经引过一例,成化十年济州卫籍徐真鉴行抢为锦衣卫巡捕捉获,送四川道收问,济州卫即属四川道带管。又如成化十四年都察院浙江道问得犯人张昭,招系“金吾右卫前所军匠籍余丁”, 因强骗人财物等被访事校尉捉获,送道问罪。54《会典》载,金吾右卫属浙江道带管。李福达狱事中,由于是三法司会审,倒霉的不止前述刑部山西司郎中司马相,张璁等人最后清算者还有山西道御史高世魁,理由是“高世魁之掌山西道,凡张寅奏诉,俱故为立案不行”。55高世魁和司马相所得处分亦相同,都是罢职为民。有此几例,应已足能证明诸道的现审分工原则了。 结 语 本文从京县京卫军民、京中衙门官员及地方案件调京审理等不同方面,对包括单审和会审在内的刑部现审时的分司原则作了说明。结论很简单,即案件到部后十三司一般依照被告“名籍”,各依其专管和带管,分司审理。都察院十三道的现审分工,也遵循同一原则。这个原则其实见于《大明会典》明文,本文不过是用众多事证为《会典》制度条文作一疏解,仅此而已。 最后还要说明,本文所述刑部现审时的这种分司制度在清代经历了初期承袭到雍正元年一变、乾隆六年再变再到乾隆中期三变最终定制的多次变化,这些变化已都得到澄清。56也就是说,这个制度的“流”是清楚的。不过其“源”则尚存疑问。本文所论都是洪武二十三年刑部分十二子部之后的情况,之前的四子部时期情况如何?笔者推测应该是由总部(洪武二十二年改称宪部)来承担的,《诸司职掌》中于宪科下立“问拟刑名”一目,宪科即对应分部之前的总部。今所能见到的对洪武二十二年之前六部诸司职能记载较详的文献是“石刻职掌”,比较石刻职掌的刑部总部与《诸司职掌》的宪科,连续性显著。57但这毕竟还缺乏具体事例的印证,因此目前还不敢十分确定。笔者希望能够找到一些具体记载。这样,刑部现审时的各司分工制度在明清两朝的演变轨迹就全部清晰了。 注释 1法制史学者熟知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历代刑官考下》中的论断:“唐、宋以前,刑部不置狱而大理有狱,元不设大理寺,始于刑部置狱,此刑制中之一大关键也……自大理裁而刑部置狱,司法、行政遂混合为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02页)陈高华《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则指出:“沈家本强调刑部‘置狱’,似乎认为元代刑部从事审讯和裁判,这是一种误解。刑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各行省上报的案件文卷,即所谓‘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见陈高华:《元史研究新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据此可知,刑部日常亲理审判,实自明代始。 2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3谷井陽子:《明代裁判機構の內部統制》,梅原郁主编《前近代中國の刑罰》,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97版,第407页。 4《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8《京卫屯所等词讼离京三百里之外者转行彼处抚按等勘问归结》,《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以下简称《集成》)乙编第5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点校本,第550页。 5郑晓:《郑端简公奏议》卷14《辩明御史郑存仁欺罔疏》,《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隆庆本,第477册,第86—90页。 6《明世宗实录》卷483“嘉靖三十九年四月甲寅”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8070页。 7万历《大明会典》卷214《大理寺·详拟罪名》,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万历本,第5期,第2870页。 8稍有调整之处,是明朝中期之后,巡城御史也可受理诉状。 9参见高寿仙:《明代北京城市管理体制初探》,《明清论丛》第5辑,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282页。 10《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8《两京巡视等项御史不许滥受词状例》,《集成》乙编第5册,第516页。 11张宏敏编校《黄绾集》卷31《论刑狱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22页。 12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2《史·八》,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4页。 13郑晓:《郑端简公奏议》卷12《明职掌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77册,第46页。 14《明神宗实录》卷175“万历十四年六月甲申”条,第3226页;卷176“万历十四年七月己未”条,第3266页。 15《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8《在京词讼原被在附近照旧提人监问》,《集成》乙编第5册,第543页。 16王廷相:《浚川内台集》卷3《题为专职掌以振风纪事》,王孝鱼点校《王廷相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12页。 17姚履素:《明刑纪》,冯应京编《皇明经世实用编》卷9,《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史部第267册,第170页。 18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第152、180页。 19正德《大明会典》卷132《刑部·宪科·问拟刑名一》,汲古書院1989年影印正德本,第3册,第164页。万历《大明会典》卷177《刑部·问拟刑名》中仍载此例,只在文字上稍有出入,第2443页。 20万历《大明会典》卷159《刑部·十三司职掌》,第2231页。其中的“各照部分”仍是照抄《诸司职掌》中的话,其中的“部”指各子部,因洪武二十六年修《诸司职掌》时诸子部尚未改称清吏司,弘治和万历修《会典》时都应改为“司分”才符合当时的制度。 21正德《大明会典》卷126《刑部》,第3册第106页;万历《大明会典》卷159《刑部·十三司职掌》,第2236页。 22周洪谟:《贵州按察司副使张公敏墓表》,焦竑辑《献征录》卷103,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万历本,第4642页。 23李杰:《重庆守沈公海墓表》,焦竑辑《献征录》卷98,第4349页。 24李梦阳:《空同集》卷45《明故临江府知府致仕尚公墓志铭》,《明别集丛刊》,黄山书社2013年影印嘉靖本,第1辑第92册,第337页。 25王士骐:《明故资政大夫南京刑部尚书赠太子少保先府君凤洲王公行状》,周颖编著《王世贞年谱长编》附录,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791页。 26孙鑛:《孙月峰先生全集》卷11《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郑公墓志铭》,《明别集丛刊》,黄山书社2016年影印明末刻本,第3辑第91册,第592页。 27吕柟:《泾野先生文集》卷23《福建按察司副使封中宪大夫莲峰先生韩公墓志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嘉靖刻本,集部第61册,第286页。 28叶盛:《泾东小稿》卷6《故礼部主客司主事吴公墓志铭》,《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弘治刻本,第1329册,第80页。 29杨廉:《杨文恪公文集》卷57《员外郎叶君时勉墓志铭》,《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明刻本,第1333册,第196页。 30颜鲸:《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胡公东皋传》,《献征录》卷56,第2360页。 31《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8《南京守备官原无事例词讼不许准受并投》,第540—542页。 32陶尚德修,庞嵩纂《南京刑部志》卷2《司刑篇》,美国国会图书馆藏嘉靖刊本。 33丘濬:《副使赠按察使谥忠襄毛公吉传》,焦竑辑《献征录》卷99,第4398页。 34蔡清:《椒丘先生传》,何乔新《椒丘文集》附录,《明别集丛刊》影印嘉靖本,第1辑第50册,第552页。 35顾梦圭:《大理寺左寺丞山斋周公凤鸣墓志铭》,焦竑辑《献征录》卷68,第2999页。类似的说法仅《献征录》所收碑传中即还能见到很多,如卷84邵宝《浙江按察司副使高君贯墓志铭》(第3578页)、卷86江晓《江西按察司副使惠公隆墓志铭》(第3677页)等,不一一详引。 36《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4《二三成群撒泼抢夺财物犯该徒流罪者枷号充军例》,第340页。 37《皇明条法事类纂》卷41《官舍押解囚犯求索财物奸淫妇女等项革职守哨》,第652页。 38王世贞:《弇州山人续稿》卷131《通议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陈公神道碑》,《明别集丛刊》影印万历本,第3辑第38册,第275页。 39《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3《无籍僧徒三五成群在街化缘五城兵马司捉拿送问例》,第325页。 40《皇明条法事类纂》卷42《在京衙门吏役有犯伪造并盗用钦降关防印记者枷号三个月满日发落》,第699页。 41郑晓:《郑端简公奏议》卷12《参武选郎中卢岐嶷疏》,第49页。 42孙继皋:《孙宗伯集》卷8《云南按察司副使昆源华公墓志铭》,《明别集丛刊》影印万历本,第3辑第100册,第308页。 43《明世宗实录》卷253“嘉靖二十九年九月乙未”条,第5083页。 44黄宗羲:《明儒学案》卷11《浙中王门学案一·员外钱绪山先生德洪》,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225页。 45温纯:《温恭毅公文集》卷6《恭陈慎刑始末伏乞圣明鉴察以重刑辟疏》,《明别集丛刊》影印崇祯刻乾隆重修本,第3辑第79册,第316页。 46《钦明大狱录》卷下,《桂萼等题为钦眀大狱参究应问官员事》,《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五石斋抄本,第1辑第15册,第684页。 47《崇祯长编》卷21“崇祯二年闰四月丙子”条,第1326页。 48金日昇辑《颂天胪笔》卷16《启事·刑部等衙门为遵旨会议事》,《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崇祯本,第439册,第543页。 49《颂天胪笔》卷6《赠荫·顾大章》,第312页。 50康丕扬辑《万历三十一年癸卯楚事妖书始末》不分卷《妖书志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影印万历刊本,第13册,第540页。 51康丕扬辑《万历三十一年癸卯楚事妖书始末》不分卷《妖书志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3册,第540页。 52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第186页。 53万历《大明会典》卷209《都察院·各道分隶》,第2787页。 54《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4《一人凶恶节次抢夺财物满贯徒罪充军例》,《集成》乙编第5册,第350页。 55《钦明大狱录》卷下,桂萼《题为钦眀大狱参究应问官员事》,《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第684页。 56参见郑小悠:《清代刑部研究:刑名、政务与官员》,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系,2015年,第45—46页。 57石刻职掌见《南京刑部志》卷2《司刑篇》。张荣林《明洪武朝之吏部职掌》指出,“在洪武朝,六部似皆有石刻职掌”,石立于各部大堂之左,刻各部及所属子部职掌。张氏认为颁布时间应在洪武十三年和二十二年之间。结论可从。张荣林:《明洪武朝之吏部职掌》,《大陆杂志》第59卷第3期,1979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