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前輩學者們對騂馬田官下轄部農機構中“別田令史”的討論較多,主要觀點有兩種:陳夢家先生認為別田令史為各部農之丞下轄的屬官,為一獨立層級,“丞以下有別田令史,各率田卒若干人,各領土地若干畝,各有兵器、錢器(即農具)之簿。”[1]薛英群先生則認為,“如有面積較小的耕地區,而又遠離農令各部屯田區,為指揮方便,則另設屯田令史一職,全面負責這一部分屯田區的生產。”[2]近年來新刊佈的漢簡資料中有兩枚簡載有“第五丞別田令史”的相關資料,結合舊簡內容,或可為梳理這一問題提供幫助。[3] 簡1. 牛一黃塗犗白口腹下左斬齒七歲絜八尺第八百九十二人元鳳四年閏月丙申守農令久左尻以付第五令史齊卒張外人 73EJT26∶13 簡2. 第五丞別田令史信元鳳五年四月鐵器出入集簿 310.19 簡3. 十八人屬第五丞別田彭祖 囗人屬第五丞官佐時 十三人屬三別田充 二人屬第五農官 86EDHT:24 簡4. 囗囗五丞別田令史光敢言之囗囗囗謁言府敢言囗 73EJT26:212 簡1為西漢昭帝元鳳四年(前77年),由騂馬田官守農令久左尻將一牛付給“第五令史齊”和田卒張外人的記錄,“第五令史”應為“第五丞別田令史”的簡稱,此簡可證騂馬農令與部農下設的別田令史之間確有統屬關係存在;簡2為元鳳五年(前76年)四月第五丞別田令史信的鐵器出入集簿,對別田令史的鐵器出入情況單獨登記造冊,可知別田令史應獨領一區域的屯耕生產,是否由此可定別田令史即為丞以下設立的獨立層級的屯田屬官呢?這一問題尚值得商榷。結合簡3來看,第五丞不僅有別田令史“彭祖”,還設有“官佐”一職,漢簡中“官”一般指機構,第五農官作為騂馬田官下設的部農,有著自己單獨的治所和屯耕區,“官佐”即為其屬官。別田令史和官佐亦分別負責不同的屯耕點,分領不同數量的勞作者,“別田”之名即由此而來。此簡亦可證騂馬田官的下級機構為以序號而列的農官機構,目前出土於地灣和大灣的簡牘材料中可見的有第一長官、第二長、第五丞、三別田、第四長、第六守丞等, [4]農官機構中的二人被單獨列出,可知其屯田區域確有不同。簡4為由第五丞別田令史光所上報的文書,令史主文書事在漢簡中的記錄屢見不鮮,此簡中的“別田令史”在負責其所屬地區屯田事宜的同時,也兼具普通令史的文書職能。 騂馬田官下有關第五丞別田令史的資料相比于其他部農來講稍多,有紀年信息的即有兩枚(元鳳),即至晚在西漢昭帝元鳳年間,騂馬屯田區下已有較完備的機構設置。據簡牘資料可考的第五丞別田令史有齊、信、彭祖及光等四人,別田令史應為騂馬田官下部農機構中的令史,與官佐分領不同數量的勞作者,各負責一定區域內的屯耕生產,同時兼領這一部農機構的文書事宜。 [1]陳夢家:《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27頁。 [2]薛英群:《居延漢簡通論》,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338頁。 [3] 所引四枚漢簡分別出自,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肩水金關漢簡》(叁),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第70頁;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叁),臺北:史語所,2016年,第272頁;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地灣漢簡》,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第153頁;《肩水金關漢簡》(三),第96頁。 [4]先後見於,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貳),2015年,第39頁, 簡號為120.23;《居延漢簡》(壹),2014年,第154頁,簡號為47.5;《居延漢簡》(貳),第205頁,簡號為182.24+182.34+182.16;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地灣漢簡》,第153頁,簡號為86EDHT:24;《居延漢簡》(肆),2017年,第196頁,簡號為521.36。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9月15日15:5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