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基层邻里地域与文化共同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的非遗保护公约、2015年的非遗保护伦理原则中把个人、群体、社区作为非遗的主体和非遗保护的诸多重要主体中的首要主体。在这些基础文件中,“社区”几乎总是和“个人”“群体”相提并论。由于“个人”和“群体”通常都以可见的实体出现,如歌手或故事家、歌圩人群或庙会人群,人们一般也把“社区”视为类似的自然实体,是一种意涵和边界都清晰的概念,一些人甚至把“社区”等同于村社、街坊之类的基层范围。其实不然,“社区”概念在公约及其相关文件中都是相当模糊的,从未被界定。如果只是把它等同于基层范围的村社与街坊,其实是虚化了它的作用,因为在这个范围,“个人”和“群体”就足以标志非遗项目的实践者和传承人了,“社区”的独立作用很有限。但是,在非遗保护的各种语境中,“社区”“社区保护”都是十分常见的概念,这显示它是一个有分量、有价值的概念,只不过我们现在的理论认识没有厘清它在这些语境中应该有更丰富的义项和用法。 在西文和中文中,“社区”(community)都是一个具有深厚学术传统的基本术语,与人类的现代进程的很多方面和社会科学的多个学科的基本概念纠结在一起,包含着丰富而复杂甚至矛盾的内容,我们在很多时候基本能够使用这个概念进行交流,但有时候深究起来,又造成交流中的误解。因此,特别有必要专门对非遗保护中的“社区”概念进行学术梳理和理论建设。 “社区”作为基础概念进入社会科学领域始于1887年滕尼斯(Ferdinand T9nnies)出版的Gemeinschaft und Gese11schaft(译为《社区与社会》或《共同体与社会》)一书。德文Gemeinschaft被翻译为英文的community,并被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纳入社会学的学科理论,成为核心概念。20世纪30年代帕克来北京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学,参与学术活动的学生费孝通等人把community翻译为“社区”,以与“社会”一词区别和并举,由此形成中文的习惯用法。Community也被译为“共同体”,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The Imagined Community就是以《想象的共同体》之名而广为人知。在这样一个中西文的概念背景下,我们怎么理解非遗公约英文版中的community、中文版中的“社区”呢? 我们首先得回到滕尼斯的原创。他在这部经典著作的开篇指出,人以各自的意志作用于他人,相互之间形成互动,产生否定作用或肯定作用。滕尼斯是以相互的肯定关系为进路而看到人结合为群体的(Gruppe):基于肯定关系,人们相互扶持、相互慰藉、相互履行义务。这种肯定关系所形成的群体一旦被理解为统一向内或向外发挥作用的生命体或实体,就会被称作一个结合体(Verbindung)。在滕尼斯之前,德语习惯用Gemeinschaft和Gese11schaft来指称这种结合体,因为它们在德语里是同义词。滕尼斯已经发现这种结合体其实要分为两类,设计一个方案让这两个词分别表示其中一类。他说,“对关系本身,即结合(体)而言,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那么它就是共同体(Gemeinschaft)的本质;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想象的与机械的构造,那么这就是社会(Gese11schaft)的概念”。当人与人的结合体被从内部或外部看做一个整体的时候,既可以称为“共同体”,也可以称为“社会”,但是细分起来,共同体所指的结合体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像一个“真实的”(可以理解为实在的)、“有机的”(可以理解为与自己具有密切的、不见外的联系)生命体;社会所指的结合体对于成员来说就没有生命体的感觉了,只是一种“想象的”(可以理解为间接关系的)、“机械的”(疏远一些的、没有那么多对人的亲活性)构造物。 滕尼斯把共同体和社会看作对立概念。“所有亲密的、隐秘的、排他性的共同生活都被我们理解成共同体中的生活;而社会是公共生活,社会就是世界。在共同体里,一个人自出生起就与共同体紧紧相连,与同伴共同分享幸福与悲伤;而一个人走入社会就像走入另一个国度。”对于个人来说,共同体和社会各自包含着不同性质的结合:在共同体,“人作为一个整体中的自然成员,相互关联到一起”;相反,在社会里,“人作为个体,彼此之间完全独立,个体只有通过自己的抉择意志才能进入相互的关系之中”。在共同体,成员与他人的结合是出于“本质意志”,即先于个人已有质的规定性、不以个人好恶而改变的意志;在社会,个人与他人结合是出于“抉择意志”,即个人自己的志愿、个人对自身得失的考虑。 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罗伯特·帕克沿袭滕尼斯的三个基本概念(结合体、共同体、社会)建立实证社会研究的理论结构与方法论,其概念是society,community,and social group。不过,他对滕尼斯的三个基本概念进行了改造,以服务于他对于社会学经验研究的方法需要。中文的社区概念就是直接来自帕克对于滕尼斯的共同体概念以及它与社会概念的关系的改造。帕克说,这三个概念在着重点上有一定差别,但在意思上没有太大差异。“社会是一个更抽象、更富于包容性的术语,而众多社会群体构成社会,每个社会群体拥有它特定类型的组织,与此同时也具有该社会在抽象的意义上的一般特性。社区这个术语用来从地理分布的角度指由个人和机构组成的社会和社会群体。由此而言,每一个社区都是一个社会,但是并非每一个社会都是一个社区。一个个体可能属于多个社会群体,但是他通常不会属于一个以上的社区,除非他作为一个较小社区的成员也属于一个他是其成员的较大社区……至少从社会学的观点看,一个个体不会只是因为他居住在一个社区而是这个社区的一员,毋宁说,他因为参加这个社区的公共生活,所以是这个社区的成员”。帕克把community译为“社区”是精确的,是具有明确而具体的“区”域的社会、社会群体。 帕克的社区可以做为经验观察的范围,所以是小社会或小共同体。他提倡社区调查(community study,survey of communities),并举例介绍当时新兴的市镇、农业社区的描述性调查报告。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社会学界,以吴文藻先生为代表的师生们有当面和帕克交流的机会,他们把这种新兴的方法称为“社区研究法”,并在北京郊区等地实施起来。帕克把滕尼斯的共同体确定为方便调查的社区,为社会调查的方法奠定了理论的基石,在根本上推动了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community被译为“社区”,也是恰如其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层社会管理改革,村社和街道以下的自治范围被统称为社区,更加强化了社区概念指向基层、小范围的含义。社区是一个邻里社会。我们对非遗保护所使用的community也自然按照这个惯性理解,这可能无形中就束缚了我们的理解力和想象力。 当我们在中国非遗保护的全部实践经验中思考“社区保护”的理念时,我们感到社区概念的狭义化是问题所在。回到滕尼斯原创的共同体概念,我们获得了新的理论空间。 滕尼斯把共同体与社会的对立放置在传统向现代转化的历史中:传统的结合体是共同体,现代的结合体是社会。他所论及的共同体的真实例子有血缘共同体(如家族、部落)、地缘共同体(如乡村社团)、精神共同体(如行会、兄弟会、教会)等,这些都是传统时代所有的。他的社会的真实例子是近代城市出现的市民社会。 滕尼斯理论建设的主旨是建立人与人结合的理想类型,历史中的经验现象主要是对于理想类型的检验。滕尼斯用“共同体”彰显人与人的带情感的“协同性”关系,用“社会”承载人与人的理性的“交换性”关系。并非家族、村社、行会才是共同体,而是它们与成员的关系的性质代表着共同体:休戚与共的意识、默认一致的精神。恰恰不是说现代社会只有“社会”,没有“共同体”,而是要在建立了共同体和社会的理想类型并经历了历史检验成为有效概念之后,再把这组概念同时用于现代社会的研究。 在个人层次,人生而就在自己的共同体之中,在社会中是依靠自己的选择而与他人结合的,这些都是现代社会的真实处境。在人的结合上,着眼于疏远是社会的角度;着眼于认同是共同体的角度。把对象看作基于认同、共识的整体,是共同体的视角,能够成为对象的既有初级的、先赋关系的家族、村社、大学,也有以各种文化标志为中心的城市、区域、国家乃至人类共同体。把对象看作由各种不同的个体、组织、机构组成的整体,是社会的视角,能够成为对象的既有阶级阶层差异的码头、集市、街区、工厂、城乡,也可以是与一国相对的社会、国际社会。共同体与社会并非由范围的大小所决定,而是由言说者要强调的人与人的结合的性质所决定。 其实,帕克对于滕尼斯的方法改造还有一个贡献,这就是支持这两个概念同时用于现代社会研究的有效性。帕克认为,社区和社会是我们观察人类存在的不同视角,“社会”包容差异和变化,“社区”需要公共生活、共同的认同感、基于交流的共识才能够成立。 回到非遗保护的相关文件,我们对于作为非遗主体、非遗保护主体的community有了更宽阔的思考空间。我们应该根据学术传统,在基层采用“社区”概念,在县域及更大范围则采用“共同体”概念。非遗保护一定是某个把自己视为一个文化共同体的社会实体(如县域、省域、国家、人类)所操办的文化工程。县域作为这样的一个共同体,处于具有综合能力和主动作为的第一层级,几乎可以承担非遗保护的各种责任,如初级的代表作名录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全县非遗展演、非遗进校园等。县域,在这里由各种行动者的独立存在和联合行动所构成,并因此形成一个以非遗认同为过程和结果的共同体,所以非遗保护的县域实践是追求共同体建设的“社区保护”的一个层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