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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艳高丙中]非遗社区保护的县域实践:关键概念的理论探讨(4)

http://www.newdu.com 2020-10-14 中国民俗学网 韩成艳 高丙中 参加讨论

    四、县域作为非遗保护的共同体和实践主体
    县域是一个历史文化地理范畴,县政府承担地方公共事务的责任,由县政府主导的县域自然也成为各种文化事业的组织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中,县域在相关体制里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工作中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对县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予以检视,是认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个基本方面。有鉴于此,我们提出非遗保护的县域实践,并利用中国的县域实践检视国际公约的“community”保护理念,在中文表述中重新建立“社区”与“共同体”的逻辑关系和经验分工,以便我们的保护工作在一个更新的理论支持下更好地发展。
    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是最为基层的工作,自2005年以来,各县市对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普查,建立了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对县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留状况有了比较全面和清楚的认识,也为保护工作打下了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是各县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为重视的工作,申报项目的选择、项目的命名、文本的制作都以县域为初级单位。很多县市将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作为县域的文化名片,在对外交往交流中发挥作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中的项目名称可以发现,各县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命名,特别是较高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命名,有较多包含了县市名称。这反映了县域在申报代表作名录时,自身也希望被代表。
    县域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因为文化的内部认同而作为共同体,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县域的非遗保护是多主体的法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工作的组织者,但不是非遗保护的唯一主体。非遗法也赋予事业机构、民间组织、公民等相关组织和个人的主体权益。按照非遗法的制度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名录申报、传承、传播、弘扬等各项工作首先是要在县域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组织,通过专业团队、事业机构、非遗实践人群等合作开展起来的。
    县域是作为生活实体的社区与基于认同而出现的文化共同体这两者最贴近的地域。非遗保护的多主体合作是现实发生的。县域的非遗保护实践总是从自身的条件出发,通过成立相关机构,建立保护工作机制,扶持实践主体等工作为保护活动提供制度和人的条件,通过公共展示、非遗进校园等活动培育居民对于家乡项目的认同意识。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作为县域文化共同体的代表来建设的项目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实践非遗整体保护的实验区。黄小驹、陈至立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互关系出发,较早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定义。他们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和谐相处。”
    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象山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较早立项建设的县域项目,因为有一个自觉追求县域文化的总体定位的目标,众多的项目围绕一个中心主题建设,既有利于保护各项目和传承人,也有利于在传播中传递明确的认知信息。其他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虽然不是由县域独立立项,但是在实施中也都是要落实在县域,这些保护区的建设对于所涉及的合计217个县区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操作极大地丰富了县域文化共同体的内涵和公共认知。
    全国多数省市都设立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众多的立项单位是县域。它们发挥自身文化底蕴,在中华文化中寻找自己的代表地位,甚至在一些独特的方面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公共认知。其中,山东省荣成市(县级)以海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名义整合自身的历史、地理和活态文化,在我们看来是一个非常有价值、有成效的探索。
    非遗保护的县域实践实际上就是共同体层次的文化自觉在县域的表现。中国学者大力提倡的非遗整体性保护在县域的实践带来了众多把非遗项目与自然环境、历史文物整合一体的保护创意,尤其是促成了众多县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与实施。在这类项目的落实过程中,几乎是县域的全面动员与参与,共同把县域建构成为一个地域独特性与活态文化特色相互印证的文化共同体,既激活了本地的历史、人文传统,也借助非遗代表作名录树立了核心象征或标志性文化,在凝聚内部自我认知的同时,向外部展示自己的鲜明形象,产生内部与外部基本协调的认知,奠定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文化条件。
    总之,在理论认识上,文化遗产的社区保护应该同时在邻里范围和文化共同体的意义上予以解释,所以非遗社区保护是指这样一种理念,它基于文化的公共性原理和文化通常总是被特定社群所共享的事实,将一定的社区视为文化主体和传承单位;它也是指一种区别于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区保护的遗产保护方式,旨在通过社区参与、社区认同而保障遗产项目在真实生活中有效传承,保证社区作为整体在非遗保护中受益。非遗保护的县域实践是社区保护的一个层级,它包含丰富多样且具体生动的邻里范围的项目活动,本身又是具有整合多方面、多主体建构地方认同的集体主体,并为省域、国家与人类在非遗共享的意义上形成共同体奠定基础条件。
    (本文刊载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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