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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嘉庆朝的遣犯改发

http://www.newdu.com 2020-10-14 中华文史网 尹子玉 参加讨论

    清代流放刑由作为正刑的流刑及正刑之外的迁徙、充军、发遣等闰刑构成。发遣是其中最重的一等,依据律例被发遣的人犯大致可分为官犯及不具有官贵身份的普通人犯两类,前者在史料中往往称为“废员”“遣员”等,后者则多数情罪重大,发往配所为奴、当差或种地,“遣犯”一词即主要为后者的代称。a此类遣犯的发往地域是既有研究的关注点之一,相关论著指出,早期发遣地点多数位于东北地区;乾隆时期,新疆被设立为新的配所,与东北互为补充,发往前者的遣犯过多则改发至后者,内地烟瘴地方亦为过量遣犯的分流之地;嘉庆年间,朝廷再次修订条例,大力限缩东北遣犯的规模,众多遣犯改发新疆或发往内地;道光以后至清末流放刑废止之前,新疆等地接连发生的变乱使遣发道路受阻,包括遣犯在内的大量流放罪犯被迫改发他处甚至停遣。b现有成果虽已勾勒出清代发遣地域的大致演进脉络,注意到了嘉庆朝改发遣犯以致东北人犯大量减少的史实,但对此时段遣犯改发的具体经过、特征、影响等方面的细致考
    a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不具有官贵身份的普通旗民罪犯,原因在于,被发遣效力、当差的职官以及蒙古、回民人犯等在发遣地域上存在特殊性,且上述人员在数量上亦不占据被遣对象的主体,本文拟讨论嘉庆朝调整发遣地点的一般情况,故对此类对象仅在必要时略为交待,不做重点探讨。
    b 学界对连同发遣在内的清代流放制度多有研究,大部分均对遣犯的发遣地域有所涉猎,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参见川久保悌郎:《清代に於ける辺疆への罪徒配流について:清朝の流刑政策と辺疆その一》,《弘前大学人文社会》1958 年第 15 号,此文中译本为川久保悌郎:《清代向边疆流放的罪犯——清朝的流刑政策与边疆(之一)》,郑毅、孔艳春摘译,那志勋校,《吉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 年第 2 期;刘炳涛:《清代发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 年;孟修:《清代遣奴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年;刘铮:《清代流遣区域政策的调整范式》,《重庆社会科学》2016 年第 10 期等。
    察尚有所欠缺,这段历史在清代流放制度演变进程中的意义及由此折射出的发遣制度瓶颈等问题也有深入探讨的余地。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加以分析。
    一、嘉庆朝以前发遣制度的演变及发遣配所的调整(一)嘉庆朝以前发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发遣”原有“发送”之意,并非专门的法律用语,此种用法至迟在南朝范晔所著《后汉书》中便已出现。a在明律中,“发遣”一词颇为常见,指将徒、流、充军人犯发往配所。b清代, “发遣”逐步演变为一种刑罚制度的专有名称,该制度又常称为“外遣”。c《大清会典》有云:
    “凡比于流者,轻则迁徙,重则充军、发遣”,d可见发遣是清代流放刑中最重的一等,且为正刑流刑之外的闰刑。刘锦藻所著《皇朝续文献通考》概述了该制度的具体内容:
    遣分二项,一发新疆,一发吉林、黑龙江……且同一遣罪又分数等,有到配种地者,有当折磨差使者,有给披甲人为奴者,有遇赦准释回者,又有终身不准释回者。此外又有官犯一项。定章凡职官犯罪,按民人应拟徒者,职官从重发往军台效力;按民人应拟流者,职官从重发往新疆效力。以其知法犯法,故较民人加重数等以警官邪。此遣罪中之分别也。e 依据上述记载,作为正式刑种的发遣,大体而言是指将情罪重大的罪犯发往东北吉林、黑龙江等地或新疆地区,分别当差、种地、为奴的刑罚制度;除普通罪犯外,官员犯罪后亦可发往配所效力赎罪。需要说明的是,刘锦藻的说法尚不全面,内地各省八旗驻防亦是少数遣犯的发遣地。并且,该则史料描述的可谓清代发遣制度的成熟形态,而该制度由产生至相对成熟历经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其表现形式处于变化之中。既有研究认为,发遣的前身乃清初盛行的流徙东北制度。早在清军入关前的天聪年间,东北地区便已开始安置被俘人犯。顺治十一年(1654),清廷于入关后首次定例将罪犯流徙东北,此后,此制度随着相关条例的颁布而逐渐完善,于康熙时发展至高峰。伴随着流徙制度的发展,康熙十九年(1680)颁布的《刑部现行则例》认可了实践中存在的发遣为奴事例,首次于国家立法中对“发披甲人为奴”的惩罚方式加以规定,发遣制度于此正式确立。乾隆五年(1740)颁布的《大清律例》亦确认了发遣降死一等的重刑地位。f此后,发遣主要以条例的形式予以规定,并随着相关条例的增修而日益完备。这主要体现于四个方面:其一,乾隆二十三年起,新疆被确立为新的配所。其二,发遣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展。清初原有旗人犯罪免发遣之例,然而,乾隆年间,越来越多有关旗人犯遣、
    
    a  如《后汉书·蔡邕传》记载:“桓帝时,中常侍徐璜、左悺等五侯擅恣,闻邕善鼓琴,遂白天子,敕陈留太守督促发遣。邕不得已,行到偃师,称疾而归。”此处“发遣”即为“发送”之意。见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 年,第 1980 页。
    b 如《大明律·名例·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凡军官军人犯罪……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刺字。”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 7 页。
    c 虽然发遣于清代已经演变为法律正式规定的刑种,但在史料中仍可见“发遣”一词指代将军、流人犯发往配所的用法。如《大清律例》内“白昼抢夺”律条下所附的一则条例:“凡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实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发边远充军。再犯,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两个月,照前发遣。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者,各治以罪。”此处的“发遣”即为动词,指将人犯发往充军。见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年,第 385 页。
    d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卷53,《刑部·尚书侍郎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15页。
    e 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 250,《刑考九·徒流·军遣附》,《续修四库全书》第 81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94 页。
    f 刘炳涛首次对清代发遣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论述,最早提出这一观点,参见刘炳涛:《清代发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第 5-7 页。后为王云红沿用,参见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 年,第 57 页。
    军、流罪后据实充发的条例被正式载入律典。a其三,发遣罪名的数量有所增长,尤其在乾隆帝将部分原拟军、流的罪犯改遣新疆后,发遣罪名的数目更为膨胀,虽因条例反复修改而并不固定,但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大多集中于刑律内,尤其是“贼盗”门下。条例规定的发遣罪名中,既有直接定拟发遣者,如叛案缘坐、造谶纬妖书传惑人不及众等,也有如强盗免死减等之类由死罪减等者,还有原拟军、流而改遣者,均为情节严重的罪行,发遣降死一等的重刑特征相当明显。其四,乾隆时期,有关遣犯在途递解、到配安置及到配后脱逃、再犯罪的惩治措施等制度渐趋周详。可以认为,发遣制度在乾隆时期达到了相当成熟的状态。
    发遣制度呈现这一变化趋势与清代军、流刑在实际适用中的问题及发遣具备的功能密切相关。入关后,清廷在继承明代法律的基础上编撰本朝律例,传统流刑和充军刑虽被沿用,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种种问题。一方面,军、流刑渐趋“名不副实”,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有力惩治罪犯,尤以充军刑为最。明代充军刑的惩治力度依托于当时的卫所制度和军制,军犯大多发往卫所著伍,在行伍之中承担军役或军中劳役,以此来实现重刑效果。b清代虽仍保留充军之刑,但随着卫所的裁撤和军制的修改,清代军犯虽注军籍,却并不实际入伍,仅如流犯一般被发往州县收管,c这便使名义上的“充军”有名无实,正如薛允升所言:“前明军犯俱在卫所当差,本朝俱归州县收管,并无可当之差,与流犯无异。是有军之名,而无军之实,又何必多立此项名目耶?”d另一方面,军流人犯不但耗费钱粮,且滋扰地方。在军、流刑的执行过程中,如何安置罪犯是地方的一大难题。乾隆时期形成的规定是将军流人犯中老、病、残废者拨入养济院,并给予口粮;将挟有微资及习有手艺者交地保收管,听其自为谋生;对于无资财手艺者,官府则给其一年口粮,并将其交予驿递等处当差为生。e但实际上存在地方官府将人犯发与地保后,令百姓挨户轮养并责令看守的情形,以致“有罪之流犯,公然安坐传食,无罪之贫民,无故为其鱼肉,小民甚为苦累”。f相对而言,发遣制度在设计上主要有两大区别于军、流刑并保证其惩罚性的特征。其一,遣发地域主要在内地之外,地理位置和风土环境较为特殊。与军流人犯均被发往内地省份不同,虽然部分遣犯发往内地各省八旗驻防,但发遣制度的主要配所是东北苦寒之地或新疆地区。乾隆帝曾道,“由外遣改易内地,是为贼犯开徼幸之径”,g《皇朝续文献通考》议及充军和发遣之别时也指出,“遣分二项,一发新疆,一发吉林、黑龙江,军罪虽发极边烟瘴,仍在内地,遣罪则发于边外极苦之地,所谓屏诸四裔不与同中国者,此军与遣之分别也”,h可见外遣重于内发的特性。其二,依据规定,遣犯大多会责以苦役,备受辛劳。虽然军、流犯中亦有部分人在衙门或驿站当差,但官府通常听任其中携有财产并有手艺者自谋生理,而遣犯到配后,重者为奴,轻者当差、种地,这便在制度构想中给其加以种种折磨差使,使其备尝辛苦,也使发遣制度的惩罚功能得以实现。此外,发遣制度在具备严厉的惩罚性的同时,还兼具实用的经济性,为奴或当差、种地的遣犯给当地建设提供了可观的劳动力。基于上述背景,
    
    a 相关研究参见苏钦:《清律中旗人“犯罪免发遣”考释》,《清史论丛》编委会编:《清史论丛》1992 年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75-87 页;林乾:《清代旗、民法律关系的调整——以“犯罪免发遣”律为核心》,《清史研究》2004 年第1 期;孟修:《从清中期的旗人发遣看清政府对旗人的司法管理》,《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 年第 1 期等。
    b 参见吴艳红:《明代充军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第 230-236 页。
    c  雍正四年议准:“各省卫所有改为州县及裁汰归并州县者,嗣后充发军犯,即发于改设归并之府州县管辖,仍注军籍当差。”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21,《兵部·发配》,《续修四库全书》第 808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947 页。
    d薛允升著,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 1 册,成文出版社,1970 年,第 178 页。
    e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 178,乾隆七年十一月丙辰。
    f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4,《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四》,《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221 页。
    g《清高宗实录》卷 824,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丁卯。
    h 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 250,《刑考九·徒流·军遣附》,《续修四库全书》第 819 册,第 94 页。
    发遣制度在清代渐趋完备的发展态势便不难理解了。
    (二)嘉庆朝以前发遣配所的调整
    在发遣制度由产生至成熟的过程中,遣犯被朝廷多次改发,发往的配所屡经调整。
    清初,受战争和清军入关等影响,辽沈人口稀缺,经济发展停滞。出于建设和保护东北的需求,顺治年间,流徙东北的人犯多集中于辽东的盛京、尚阳堡,又有铁岭、抚顺、席北、宁古塔等地。a在发遣制度产生的康熙朝,载于《刑部现行则例》之“仓库”“市廛”“贼盗”这三个门类中的六条涉及发遣的例文则规定将罪犯发宁古塔、黑龙江当差或给披甲人为奴。b
    《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此时期墨尔根、三姓等地亦为发遣人犯的安插之所。c康熙五十七年(1718),朝廷认为发往黑龙江三姓地方之人,俱因凶恶发遣,人数日多,若聚积一处,必致生事,因而下旨调整遣犯配所,将其发往喀尔喀、乌兰固木等处,令其开垦耕种。d清廷此举亦是出于为征讨准噶尔部的北路大军提供屯田劳力的考虑,部分遣犯因此开始由东北向西北转移。雍正年间,朝廷为利用遣犯劳力又多次修改发遣配所,先于雍正二年(1724)命直隶、山西等五省连家属发遣之人,除盗贼外,有能种地者,发往布隆吉尔地方种地;e十一年又定例,将应发查克拜达里克人犯分情况发往齐齐哈尔、鄂尔坤等处种地;f十三年将应发宁古塔等处人犯改发三姓地方给予八姓一千兵丁为奴。g并且,在此时期,为保障惩罚效果,内地逐渐成为了改发目的地,雍正四年,朝廷考虑到偷刨人参遣犯原拟发往的黑龙江等处与其犯罪之地相近,人犯难以得到有效惩戒,从而令嗣后该类人犯内的满洲、蒙古之人发江宁、荆州等处有满洲驻防之省城充当苦差,汉军、汉人则发往烟瘴地方当差;h雍正五年又因奉天习俗不好,恐由该处发往相近边地之人逃回再生事端,因而定例,将奉天遣犯改发西安、荆州等处满洲驻防给兵丁为奴。i
    在发遣制度发展成熟的乾隆时期,发遣配所经历了大幅调整。早在乾隆元年(1736),乾隆帝因担忧黑龙江、宁古塔等地遣犯积聚会渐染满洲习俗,遂将发遣为奴的民人改发内地烟瘴地方,次年又以彼处兵丁借以使用颇得其力,且内地人犯过多、地方官难以管束为由,将触犯
    “强盗行劫数家而止首一家”等九项罪名的民人中有妻室子女者照旧发遣东北。j乾隆二十三年,御史刘宗魏为增加屯田劳力和减轻内地军流之弊,奏请将部分情罪重大的军流人犯发往新疆巴里坤等处种地。k该提议获得了乾隆帝的肯定,清廷拟将强盗免死减等等二十二项人犯发往巴里坤等处,其中有自东北改发者,亦有原拟死、军、流等罪而改发者。l次年,甘肃巡抚吴达善以军务未竣兼逢岁欠为由,奏请暂行停止佥解人犯,经军机大臣议定,强盗窝主等十二项罪犯仍发往巴里坤,其余俱发往黑龙江及烟瘴等处。m嗣后,发遣新疆的条例反复变动。乾隆三十二
    
    a 参见李兴盛:《增订东北流人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 182 页。
    b 参见刘海年、杨一凡主编,沈厚铎等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 3 册,科学出版社,1994 年,第 516、519、535、 537、538 页。
    c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4,《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四》,《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16 页。
    d 参见《清圣祖实录》卷 280,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壬戌。
    eh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4,《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四》,《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18 页。
    f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1,《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一》,《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183 页。
    g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4,《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四》,《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19-
    220 页。
    i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834,《刑部·刑律捕亡·徒流人逃二》,《续修四库全书》第 810 册,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2 年,第 202 页。
    j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4,《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四》,《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20 页。
    k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 556,乾隆二十三年二月戊辰。
    l 参见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 年,第 158-164 页。
    m参见薛允升著,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 1 册,成文出版社,1970 年,第 172 页。
    年,朝廷因遣犯积而愈多且顽梗性成、约束非易而下令将十六项人犯停止发遣新疆,仍发驻防为奴或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a四十四年,巴里坤屯田缺额,朝廷将前十六项人犯仍发新疆,四十七年又增入一项发遣新疆的罪名。b然而,伴随着发遣新疆制度的推行,遣犯于配所逃逸、滋事且愈积愈多等问题仍未解决。时隔不久,乾隆四十八年朝廷便因新疆遣犯过多而重新改定条例,将十一项罪名仍发新疆,其余十二项改发内地。c但是,遣犯过多、妨害风俗的问题愈来愈成为困扰清廷的难题,五十四年,朝廷担忧“此等凶恶匪徒,同在一处,聚集成群,难保无纠约滋事之患,且年复一年,人数日益众多,于该处地方及约束收管,均有未便”,d复令嗣后问拟遣犯分往吉林打牲乌拉及黑龙江之索伦、达呼尔、珲春等处,使罪犯不致在一地日聚日多。
    概言之,在发遣制度初创的康雍两朝,虽有部分人犯开始向西北或内地转移,但发遣配所主要集中于东北地区。乾隆时期,自新疆开辟后,朝廷以将遣犯在东北与新疆之间相互调发作为主要的改发方式,亦有将人犯以充军名义发往云贵两广等烟瘴地方的情况,东北、西北和内地形成具有紧密而不可分割的三角关系。e就改发原因而言,至少有以下几点:或出自利用遣犯劳力建设边疆的需求,或意图保障实际的惩治效果,或为军务未竣的条件所限,或源于遣犯于同一配所日渐成群、所带来的破坏当地秩序的管理难题。其中,缓解遣犯管理压力的需求贯穿各个时期,在乾隆朝改发遣犯过程中的影响愈发显著。
    二、嘉庆朝改发遣犯的经过
    相较以往,嘉庆朝的遣犯改发在起因和倾向性等方面均有自身特性,下文将予以详细论述。爬梳史料,笔者将嘉庆朝屡次发起的遣犯改发之举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嘉庆四年(1799),因伊犁各厂做工人少,朝廷修订条例,将乾隆年间停发伊犁改发内地的十二项人犯中的积匪猾贼等六项仍发伊犁。f此时的改发缘由仍是为了满足利用遣犯人力的需求,将停发伊犁改发内地的部分人犯照旧发回原地的做法,可谓乾隆朝反复调整新疆发遣条例之举的延续。
    然而,嘉庆朝在遣犯管理方面的沉重压力使该朝在改发遣犯的过程中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前文已述,在遣犯管理问题的影响下,乾隆帝多次改发新疆遣犯。其实,除改发遣犯以缓解人员壅滞之弊外,乾隆帝还加重惩治脱逃及滋事之遣犯,对该类罪犯的人身控制相当严厉。然而,尽管朝廷陆续通过多种手段试图解决矛盾,但遣犯不服管教的问题依旧未根治,到了乾隆朝晚期,仍可见“发遣伊犁及各处之犯在配脱逃者甚多”的记载。g乾隆五十四年清廷将部分新疆遣犯改发东北的做法虽可暂缓新疆压力,却埋下了东北遣犯管理问题日益严重的隐患。并且,嘉庆朝不仅继承了前朝遗留的问题,本朝特定的社会局势及发遣条例的增修更进一步增加了遣犯管理的棘手程度。嘉庆时期,秘密宗教和秘密会党引发的动乱势如烈火,朝廷在惩治涉案教犯、会匪的过程中,发遣刑频繁使用。嘉庆朝不止沿用律例内既有的谋反大逆、造谶纬妖
    
    a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 782,乾隆三十二年四月乙巳。
    b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2,《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二》,《续修四库全书》第 810 册,第 195 页。 c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2,《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二》,《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196 页。
    d《清高宗实录》卷 1333,乾隆五十四年六月甲申。
    e 参见川久保悌郎:《清代向边疆流放的罪犯——清朝的流刑政策与边疆》,郑毅、孔艳春摘译,那志勋校,《吉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 年第 2 期,王云红也在其著作中表述了类似观点,参见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第 166-167 页。
    f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2,《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二》,《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197-198 页。
    g《清高宗实录》卷 1299,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丁巳。
    书等罪名,还增修了几则有关教犯发遣的条例。清廷一度将西方天主教也视为“邪教”,嘉庆十六年(1811),朝廷制定了西洋人传教治罪专条,其中,“仅止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被拟以发遣处置,旗人亦销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a嘉庆十八年,朝廷又于礼律内增添了专门针对传习邪教人犯的治罪条例。b在“邪教”、会党问题益发严重且新定条例仍以发遣作为惩治手段的背景下,由此而来的遣犯人数甚巨。此外,浙、闽、粤沿海的洋盗活动在嘉庆年间亦更为猖獗,依据嘉庆六年改定之例,洋盗案内“被胁接赃瞭望”仅止一次者,以及投回自首、尚知畏法者,均被发往黑龙江为奴,c这亦致使遣犯人数大为膨胀。大量增长的遣犯向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防范疏漏,便为遣犯滋事、脱逃打开了方便之门,而人犯积聚乃至陷入壅滞的情形也无法避免。嘉庆年间增长的遣犯多为教犯,到配后往往勾结生事,于配所秩序有碍,嘉庆十七年吏科给事中西琅阿的上奏可为明证:“窃查发遣黑龙江遣犯内有邪教为从一项,该犯等一经入教,终难望其革面洗心。近来各省穷民出口赴东三省者络绎不绝,此等流民良莠不一,而所在遣犯又非安分之人,倘为若辈煽惑,大有蛊惑人心之害。”d如此一来,嘉庆朝的遣犯管理压力较以往尤甚,此等困境为嘉庆朝接下来的遣犯改发之举埋下了伏笔。
    第二阶段,嘉庆帝将东北遣犯大规模向新疆及内地改发。清廷一向重视对东北地区的保护,嘉庆时期继续执行封禁政策以限制内地流民的进入。然而,发遣东北的罪犯却成为了当地的不稳定因素。嘉庆十年,吉林将军秀林向皇帝上奏,称近年来闽广等省会匪案犯发往吉林安插者有三百余名,黑龙江更多,此等人犯均系犷悍无赖之徒,到配后无人管束,又无口食,易滋事为匪,且每年发遣人犯愈积愈多。为此,嘉庆帝下旨改定条例,将会匪一项全行发往新疆,交伊犁将军等酌拨当差、种地,并将嘉庆四年改遣伊犁之积匪猾贼等六项遣犯仍照旧例发往内地。考虑到业经到配者若辗转解送,未免纷扰,嘉庆帝令到配遣犯仍留该处,未到配者再据新例遣发。e对比嘉庆四年的改发缘由可知,嘉庆帝的考虑因素由另一配所劳作需人的经济原因转向了吉林、黑龙江等地安插会匪遣犯越积越多、易于滋事的管束难题。此举实际上开启了该阶段东北遣犯的改发之路。嘉庆十七年,朝廷又筹划了一起较大规模的改发行动。是年《实录》云:
    东三省为我朝龙兴之地,因吉林、黑龙江二处地气苦寒,从前定例,将获罪人犯发往该处给兵丁等为奴。昔时人数有限,到配后尚易于管束。近缘广东、福建等省办理洋盗、会匪等案,将伙犯情重者俱照拟发往,人数积至数千名以外。该处兵丁岁支钱粮,本有定额,只敷养赡身家。今发给为奴者,日增日众,责令收养,其生计必愈形苦累。且该处习尚淳朴,此等为奴之犯,大率皆凶狡性成,百千群聚,故习未悛,甚或渐染风俗,于根本重地,尤属非宜,甚有关系。著刑部即速详查该二处现在业经到配为奴之犯,共有若干,此内核其在彼年久者,量减军、流,分别改发烟瘴极边等处。其到配未久未便减等者,即著改发新疆。并著改定条例,嗣后各省案犯,有例应发遣该二处为奴者,量为区别,酌留数条。其余如洋盗、会匪人数较多之案,均酌拟改发新疆及烟瘴等处,奏明条款,纂入律例遵行。f 史料表明,因洋盗、会匪等案而发遣为奴之犯“凶狡性成,百千群聚,故习未悛”,对东三省这一清朝“根本重地”的风俗秩序造成威胁,也使得负有养赡之责的兵丁愈形苦累,种种情形促
    
    a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 243,嘉庆十六年五月丙午。
    b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66,《刑部·礼律·祭祀·禁止师巫邪术》,《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435 页。
    c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84,《刑部·刑律·贼盗·强盗》,《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605 页。
    d《吏科给事中西琅阿奏为黑龙江等处遣犯过多请敕刑部改发事》,《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七年九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695-010。
    e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 148,嘉庆十年八月庚寅。 f 《清仁宗实录》卷 264,嘉庆十七年十二月庚子。
    使嘉庆帝命刑部查核该处到配为奴之犯,将其中在配年久者减等军、流之刑,改发极边烟瘴等处,在配未久者改发新疆。不止如此,嘉庆帝还令朝臣改定现有条例,酌留数条仍发东北,其余如洋盗会匪等人数较多之案,均改发新疆及烟瘴等处。由此可见,嘉庆帝不仅意图大幅缩减发遣东北人犯的数目,还不顾长途解送的烦劳,要求在配多年的遣犯亦需改发他处。刑部依旨对原拟配所进行了大幅修改,先后奏准改定两则条例。为清楚说明,列表如下(表 1):
    表 1  嘉庆十七年黑龙江等处人犯改发条例
    

    原拟条例
    

    罪名及条数
    

    改发形式
    

    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
    

    邪教为从者等三项
    

    改发新疆给额鲁特为奴
    

    强盗免死减等者等十五项
    

    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因抢问拟极边烟瘴充军人犯,在配在逃复犯抢夺者等七项
    

    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杀一家三四命案内凶犯之子年十六岁以上者一项
    

    改发新疆安插
    

    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为从者等十二项
    

    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民人谎称卖身在旗者等十五项
    

    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未伤人之盗首闻拏投首者等十项
    

    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粮船丁舵将白土搀入漕粮百石以上者等五项
    

    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资料来源: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3,《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三》,《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203-205 页。
    据笔者统计,改发新疆的条例共计三十八项,改发内地的条例共计三十项,可知此次改发以新疆为主要目的地,内地的地位亦不可忽视。《大清会典事例》在此两则条例下所附的按语表明,除十项罪名仍发黑龙江等处外,其余罪名均改发新疆等处。a 可见此次改定幅度之大、改发人数之多。
    在筹划递解在配遣犯的过程中,墨尔根城遣犯滋事案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嘉庆帝的计划。该案案情大致如下:遣犯刘三因闻有改发新疆之旨,遂散播传言,称官府欲将遣犯发至新疆后一律正法。随后,遣犯韩自有、马伏龙、石方山三人,连同本城遣犯四十余人,共同抢劫店铺银钱,密谋作乱。韩自有等本定于嘉庆十八年正月十五日晚起事,不料未等行动,遣犯李必连、刘义章便向官府告密。墨尔根城副都统明德夤夜派兵镇压,共捕获参与起事的遣犯三十一人,其余人等无从缉拿。b此案令嘉庆帝大为震动,也使其重新思索了此前改发在配遣犯的决定,考虑到改发新疆之犯并未别有过犯,忽令其远徙万里之外,照旧为奴,未免不公,故而降旨,命减军减流各犯,仍照前议办理,改发新疆为奴之犯中现在配所者仍留吉林、黑龙江,无庸改发,嗣后有应拟发配吉林、黑龙江为奴罪名者,再照刑部新拟条款,改发新疆。c如此一来,虽然原拟改遣新疆为奴之犯仍被允许留在原地,但新犯仍照新定条例改发,且在配年久、减为军流之犯仍按原计划发往内地,此次改发的规模仍堪称壮观。经过第二阶段的调整,发往吉林、黑龙江等地的遣犯人数大为缩小。
    虽然发遣配所已然大幅调整,但嘉庆一朝的遣犯改发进程仍未终止。第三阶段以嘉庆帝将大批新疆遣犯改往内地为特征。《大清会典事例》的一则按语记载:“嘉庆二十二年,因停发回
    
    a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3,《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三》,《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05 页。
    b参见李兴盛:《增订东北流人史》,第 353-354 页。
    c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 267,嘉庆十八年三月庚寅。
    疆改发内地,将‘用药迷人得财为从’及‘应发极边烟瘴罪人在逃被获时有拒捕’二条,俱仍发回城为奴;其‘闽省不法棍徒’以下十条,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a可见,嘉庆十七年方才由东北“改发回城酌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的十二项条例,不过五年便又绝大部分被改发充军。短短两年后,朝廷再次从改发或原发新疆条例内摘出十三条调至内地:“嘉庆二十四年将应发黑龙江等处改发新疆例内,摘出‘子孙犯奸盗致纵容之父母自尽’等五条,又于原发新疆各例内摘出‘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等三条,暨由内地改发新疆例内摘出‘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致笃疾’等五条俱改发内地。”b除上述变动外,朝廷还于嘉庆二十四年重修了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经笔者逐条与嘉庆十七年改定之例对比可知,原拟“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之例内有三项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两项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拟“改发新疆种地”的七项条例则全数改为烟瘴地方充军。c结合上述史料,经笔者粗略统计,此阶段由新疆改发内地的条例至少可达三十五条。对比可知,第二阶段修订的改发条例尚以新疆为主要目的地,即使在改发内地的条例内,改往内地各省驻防为奴和改为充军的条例数目还基本持平;此阶段则明显不同,不仅内地成为了改发的焦点,且改发形式以减为烟瘴充军或极边充军为主。
    嘉庆帝为何又频频变更条例呢?从奏折中,我们或许可以觅得此举的缘由。嘉庆二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伊犁将军长龄为伊犁遣犯过多、奏请疏通一事上奏道:
    窃照嘉庆十七年以吉林、黑龙江遣犯过多,经刑部奏准,分别情节改发内地及新疆办理,并声明数年后,若新疆各处遣犯亦形壅积,即照此核办等因。嗣于十八年大学士松筠以新疆遣犯已形壅积,奏拟改发,旋经部议以定例甫及一年,未可遽议纷更,俟数年后如果人数壅积再行奏明酌量办理各等因在案。伏查伊犁为新疆总会之区,故分发遣犯为数较多。……查自乾隆二十九年以后至嘉庆十八年止,伊犁遣犯共有三千余名,自嘉庆十九年至二十一年三年之内,先后发到遣犯即有二千六百余名。其在厂局当差者,口粮名数既有成规,不得滥增,即分给为奴者,兵丁钱粮复有定额,近来生齿日繁不能宽裕,似难添拨,且伊犁驻扎惠远城满营官兵四千名,现在遣犯转又五千六百余名,源源而来,殊难安置,至南北两路各城兵额较伊犁尤少,亦不便多为聚积。奴才愚昧之见,似应遵照嘉庆十七年、十八年刑部议奏原案调剂办理。请旨饬部查核历次奏改章程,将由吉林、黑龙江改发伊犁之强盗免死减等改发案十八条人犯酌量改发极边烟瘴充当苦差,暨发极边边远充军,或仍发原配处所,以期日久疏通新疆遣犯不致壅积,兵丁亦免拮据。d 不难发现,嘉庆十七年朝廷才因吉林、黑龙江遣犯人数过多而将部分遣犯改发新疆,次年便有大臣以新疆各处遣犯已形壅积为由奏请重新改发。就此,刑部做出的答复是,“定例甫及一年,未可遽议纷更,俟数年后如果人数壅积再行奏明酌量办理”。这实际是一种搁置问题的做法,现实困境得不到解决,矛盾迟早会爆发。果不其然,仅仅四年后,作为新疆总会之区、分发遣犯较多的伊犁便难以安置累积的遣犯,长龄不得不再次上奏。他以明确数字表明了当地遣犯累积的严峻形势:“查自乾隆二十九年以后至嘉庆十八年止,伊犁遣犯共有三千余名,自嘉庆十九年至二十一年三年之内,先后发到遣犯即有二千六百余名。”数量庞大且集中而来的遣犯又给当地带来了无从安置的困难。如此一来,无怪乎长龄会奏请改发,以免新疆遣犯壅积了。可以
    
    a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3,《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三》,《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06 页。 b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3,《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三》,《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07 页。
    c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3,《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三》,《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07-
    209 页。
    d《伊犁将军长龄奏为遵照部议疏通伊犁遣犯事》,《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576-026。
    认为,嘉庆朝新疆遣犯日形壅积、难以安置的困境是促使朝廷将大量新疆遣犯改发内地的重要原因。
    三、嘉庆朝改发遣犯的影响
    上文表明,嘉庆帝以调整配所作为缓解遣犯管理压力的一项手段,出于对满洲根本重地遣犯堆积、风俗寝坏的忧虑,朝廷将东北遣犯大规模改发新疆和内地。自东北遣犯改发后,当地业经到配之犯和嗣后新发之犯的数量均大为减少。由此推定,遣犯不法滋事等乱象虽仍无法消除,但当地遣犯壅积、破坏风俗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当有所缓解。然而,假如我们将目光从东北投向作为改发地的新疆和内地,便可发现遣犯改发之举存在顾此失彼之嫌,产生了与妥善管束遣犯之初衷相悖的不利后果,也对发遣制度乃至清代流放体系造成了影响。
    对新疆而言,前文伊犁将军长龄的奏折和再次修例时朝廷将新疆遣犯改发内地的史实揭示了当地遣犯壅滞的状况,且外遣罪犯又多凶横犷悍之徒,在遣犯堆积、难以安置的情形下,人犯逃窜、滋事的问题很难避免,这无疑增加了当地的管束压力。
    遣犯改发内地所造成的影响又如何呢?欲对此展开分析,我们首先需明确此类人犯的实际待遇。由上文可知,从改发形式来看,依据改定条例发往内地的罪犯虽有发各省驻防为奴者,但大多以烟瘴充军的名义被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亦有被改为极边充军者。充军较发遣为轻,如此一来,清廷将本应外遣的罪犯改发内地显然引发了罪刑不均的后果。或许正是出于这一顾虑,虽然该类罪犯被冠以军、流人犯之名,但实际上被朝廷视为特殊的存在,在这类罪犯脱逃、再犯后,朝廷对其施加的惩治力度重于寻常军流人犯,甚至直接适用外遣罪犯的惩罚制度。自乾隆朝将外遣新疆之犯改发烟瘴充军起,改遣罪犯脱逃的处置方式便与寻常军犯区别开来。乾隆三十二年,浙江巡抚熊学鹏奏称,应发乌鲁木齐、改发烟瘴之犯孙耀周于监禁时伺机脱逃,其经拏获后即于该处正法。乾隆帝认为,此等积匪猾贼本系免死发遣之犯,在乌鲁木齐等处如有脱逃被获,本应即行正法,今虽改发烟瘴,情罪与发遣乌鲁木齐之犯无异,熊学鹏
    “所办甚是”,并命嗣后均照此例办理。a嘉庆朝由外遣改发内地的情重军流人犯亦被加重惩治。嘉庆二十一年,湖北巡抚张映汉奏称,黑龙江减回内地流犯龚亚文在配脱逃,该犯于五日内拏获,讯系附近躲避,尚未出境,请旨定夺。嘉庆帝下令将其仍发黑龙江为奴,并降旨:“嗣后凡免死减等发遣盗犯改发者,如在配脱逃,五日限外拏获,仍照例正法。其五日限内拏获,讯明实系附近躲避,并未远扬者,即仍发原配地方,毋庸奏请定夺,著为令。”b其后,该谕旨被纂入条例,并将改发云贵两广充军人犯亦囊括其中,规定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并改发云贵两广充军四项情重人犯,如在配无故脱逃,已逾五日拏获者,无论有无行凶为匪,请旨即行正法;若于五日内拏获,如系仅在附近处所暂行躲避,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及看役告知,实非逃走者,俱调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再脱逃拏获,奏请即行正法。c与寻常军流人犯脱逃后施以枷号并加等调发的规定相比,d朝廷对上述原应外遣而改拟军流之人犯的处罚无疑大大加重。朝廷对于再犯罪之改发人犯,则直接适用免死发遣人犯的惩罚制度,题本中记录的改发人犯杨富明殴伤州民赵体全身死一案可为明证。杨富明系行劫事主案人犯依情有可原发遣例,改发云南极边烟瘴充军。该犯于嘉庆二十一年发往云南路南州安置,到配后交保管束,在本城开设酒店度日。二十四年,该犯因与赵体全发生口角,将赵体全殴伤致毙。主审官员对该案的处理方
    
    a 《清高宗实录》卷 796,乾隆三十二年十月癸亥。 b 《清仁宗实录》卷 317,嘉庆二十一年三月甲午。
    c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834,《刑部·刑律捕亡·徒流人逃二》,《续修四库全书》第 810 册,第 200 页。 d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834,《刑部·刑律捕亡·徒流人逃二》,《续修四库全书》第 810 册,第 199 页。
    式为:“查律载,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拟绞监候。又例载,免死减等发遣盗犯如在配所杀人,罪应斩、绞监候者,该将军等奏咨到部,查明原案定拟斩决。赵体全殴伤毙命本应拟绞候,惟查该犯系免死改发盗犯,自应依例问拟斩立决。”a前述两项适用于改遣罪犯的处罚制度较寻常军流人犯大有不同。然而,在日常管理方面,嘉庆时期似乎并未提出特别的方案。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仅见《治浙成规》中载有一则于嘉庆二十二年批示的“免死发遣改回内地人犯酌拨署内当差俾免逃逸章程”:
    是此项人犯,俱系免死减等,性本狡黠,改回内地难保其不萌逃念,看役管夫约束恐未能严紧。今该府请将此等人犯酌拨衙署充当水火夫役,与例相符。且朝夕稽查,较在外实为周密。仍给予工食安其身心,自不致再有逃脱之虑。地方官既得自顾考成,又可以保全各犯之命。所议实为妥协。应请即如该府所请,通饬各属,如遇此项改回内地免死减等及别项改遣重犯,一体照办。b 该章程将浙省改遣重犯收入衙署充当水火夫役的做法,看似是对改遣重犯的严格约束,但联系前文对清代军流人犯的管束方式及其弊端的论述可知,这一管束措施实质上并无创新之处,很可能难以在实际中起到从严管理改遣重犯的效果。且该章程仅为地方成规,从奏折等档案资料中可见,大量改遣人犯仍如同寻常军、流犯一般交予地保管束,如前文所述改发云南遣犯杨富明一案所示。此外,下述案件亦可证明:免死减等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之犯宋德,于嘉庆八年(1803)七月到配后因黑龙江遣犯拥挤,“改为极边烟瘴充军,发广东钦州安置,于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到配交保看守”。c或可认为,嘉庆朝对于改遣内地之犯确有从严管理的意图,但其严厉规制主要集中于改遣人犯脱逃滋事后的惩罚制度方面,而于日常管束方面存在疏失。
    在此背景下,随着改遣内地人犯数量的增多,内地亦将面临管束难周、有碍风俗乃至人犯壅滞的压力,尤以作为有烟瘴地方的云、贵、两广四省压力最大。清代充军刑由轻到重依次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附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近边充军者,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者,发三千里;极边充军与烟瘴充军者,俱发四千里。军犯依据《五军道里表》配发,前四项均被分散各省,而烟瘴充军者则集中发往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之烟瘴地方。清廷顾虑到外遣人犯罪行的严重性,即使将发遣减刑为充军亦以流放距离最远的四千里军犯论之,而其中改为极边充军者尚可按表配发各省,改为烟瘴充军者则集中于云、贵、两广四省,长此以往,上述四省难免受到影响。从史料中可见,道光二十四年(1844),朝廷便以“新疆遣犯改发内地,恐人数众多,不特约束难周,且于民风大有关碍”为由,重令“所有旧时改发内地各条,著仍照旧例发往新疆”。d 此谕令的颁布直接与道光六年发生于新疆的张格尔叛乱致使新疆遣犯被迫改发内地有关,但嘉庆时期朝廷将遣犯改发内地的做法也很可能为内地人犯堆积的情形埋下了伏笔。
    与此同时,我们亦不能忽略外遣罪犯改发内地的事实对发遣制度本身乃至清代流放体系造成的冲击。前文已述,发遣制度在设计上以将罪犯远徙至内地之外并承担苦役作为其惩罚效果的保证。然而,嘉庆朝后期,在多次改发遣犯之后,原本身为两大外遣配所之一的东北地区在
    
    a 参见《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章煦题为会审云南路南州军犯杨富明因索欠相争殴毙赵体全一案依律拟斩立决请旨事》,《刑科题本》,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7-10150-006。
    b 《治浙成规》卷 8《臬政》,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 9 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年,第 309-312 页。
    c《广西巡抚叶绍楏奏为拏获免死减等逃遣犯宋德审明照例办理事》,《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574-003。
    d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初八日上谕。见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 49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203-204 页。
    接纳遣犯方面的作用大幅下降,新疆分流东北遣犯的力量亦有限,无法安置的遣犯愈来愈流向内地,且改发内地的形式以轻于发遣的烟瘴充军或极边充军为主。受此调整的影响,发遣条例的适用范围渐趋缩减,发遣制度的实际适用可谓呈现出萎缩的态势,其存在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假如我们立足于清代流放制度的整体演变进程对嘉庆朝的遣犯改发之举加以审视,这段史实可谓具有深远意义。道光帝即位之初、尚未改元之时,延续了嘉庆朝的做法,降旨将仅存的发往黑龙江、吉林等处的条例概行停止,改发新疆官兵为奴或烟瘴充军。a此后,虽然咸丰二年(1852)朝廷命嗣后凡拟外遣情节较重者及例无正条酌量拟遣之犯照旧例改发黑龙江地方,但不过四年便重令改发新疆。b同治元年(1862),受战乱频发、道路梗阻影响,新疆遣犯及部分充军人犯发往黑龙江暂行安插,随后几经放宽和收缩,至同治九年,清廷最后一次修例,又规定除宗室觉罗、太监并八旗另户正身、各省驻防正身旗人及民人曾为职官等特定身份之犯仍发黑龙江等处外,其余应发黑龙江为奴条例均改为烟瘴充军。c表面看来,东北在嘉庆以后仍接受遣犯,似乎其与新疆、内地构成的三角流放格局并未改变,但实际上从发遣规模可见,东北地区作为外遣重地的地位在嘉庆以后大幅下降。发遣新疆制度也因当地动乱而于道光、同治年间屡次停顿,光绪朝新疆建省以后,朝廷虽将遣犯发往新疆种地当差,但嗣后又因遣犯无裨屯政而停止发遣,新疆承纳外遣罪犯的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受此牵动,愈来愈多的遣犯被改发烟瘴充军,烟瘴地区无法安置后又被降为极边充军。早在道光二十年(1840),清廷便因云南军犯拥挤而下令所有例内应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者,除情重十八条仍发四省外,其余烟瘴人犯,无论例内载明实发、改发,均以极边足四千里为限;d咸丰二年又命例内实发烟瘴各犯均以极边足四千里为限改发。e可以说,发遣的实际功能在嘉庆以后愈发衰减,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受此影响,原本依据人犯罪行轻重而适用分明的发遣刑和烟瘴充军、极边充军之间的界限趋向模糊,整体清代流放刑的行用可谓陷入混乱失序状态。直至清末变法时期,连同发遣在内的流放制度在宣统二年(1910)《大清新刑律》内被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取代。f回顾嘉庆朝,尽管清代后期的多地战乱和交通不便是发遣受阻的直接原因,其背后难免还有其他因素的复杂影响,但嘉庆时期改发遣犯所形成的发配格局亦为此情形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四、改发背后:制度瓶颈及其影响在嘉庆朝的扩大
    从上文可知,遣犯在配脱逃滋事和人员壅积、无法安置的管束困境成为了推动嘉庆朝频频实施改发的直接主导因素,进而衍生出了多重后果。深入思索,笔者认为发遣制度的瓶颈及其影响在嘉庆朝的扩大化问题可以说是此种状况的一大根源。下文笔者将结合处于被管束地位的遣犯自身和直接管理遣犯的地方官员、遣奴家主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受到的影响来剖析这一问题。
    (一)有机可乘的遣犯
    遣犯于配所能否安分守法,直接关系着逃逸、再犯等问题。以发遣方式处置的罪犯,大多为教犯、洋盗等重罪之徒,其中固然不乏凶性难驯者,但我们不能将问题完全归咎于个人品性,而忽略发遣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及其给遣犯脱逃、滋事提供的可乘之机。
    
    a 参见《清宣宗实录》卷 3,嘉庆二十五年八月己酉。
    b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21,《兵部·发配》,《续修四库全书》第 808 册,第 958-959 页。
    c 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43,《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三》,《续修四库全书》第 809 册,第 210 页。
    de 参见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21,《兵部·发配》,《续修四库全书》第 808 册,第 951-952 页。
    f 参见高汉成主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年,第 723-724 页。
    其一,部分遣犯因生活困窘,不惜铤而走险。清廷设置发遣制度的用意在于使遣犯“备尝艰苦、长受折磨”,a故而,人犯不仅被迁移至陌生的异地他乡、为人奴役或承担苦差,其生存条件也受到了限制。档案表明,生存困境是许多遣犯脱逃、再犯的主要动机。一方面,家主责骂及当差劳苦使部分遣犯不堪忍受,如档案中记录的吉林逃遣何显俸一案。何显俸系免死发吉林给披甲人为奴之犯,于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到配后,赏给正黄旗张德儒佐领下披甲屈尚仁为奴。该犯因偷懒屡被屈尚仁殴责,故与另案遣犯赵三元同逃。b当差辛劳亦是促使遣犯冒险逃脱的原因之一,如下列案件所示:吴亚四系免死发遣新疆之犯,于嘉庆十九年十月解到迪化州,分拨左营屯工当差。该犯“因差使苦累,起意逃走”。c另一方面,制度规定中提供给遣犯的生计保障存在不足。为奴遣犯由家主养赡,一旦家主生计困难或有意苛待,遣奴的基本生存便成了问题。新疆种地遣犯依赖耕种所得,仅能得到维持基本生存的口粮,生活条件相当艰苦:“(乾隆)二十九年以来,因罪发遣伊犁种地之人,每名种地十二亩,其收所之粮,除给一岁口粮三百六十斤外,所余尽数交纳”;d“巴里坤屯田遣犯,每名每月止支面三十斤,此外再无贴补”。e 当差遣犯的收入亦限于为数不多的口粮,以作为船工的遣犯为例:
    伊犁船运……委派遣犯四百余名,内挑三百六十余名,驾船运粮及当各项差使,四十名耘地,每年约收小麦谷子七百六十余石,系供用船工、地工众遣犯口粮。f 在既有制度无法给遣犯提供足够生活保障的情形下,大量遣犯陷入了贫苦的境地。朝臣上奏明言生计艰难是大量遣犯脱逃、滋事的主要动机,如段虎一案,该犯系免死发遣伊犁之犯,与素识回民丁伏奇“彼此言及穷苦难度”g而相约发冢;再如朱子平、赵曾保、顾三男均系发乌鲁木齐种地之犯,三者“因穷难度”h而共同发冢。
    其二,发遣属于流刑的变种,而流刑从本质上而言,并非以剥夺自由作为处罚内容,这使遣犯具有一定的行动空间,为遣犯滋事、逃逸打开了方便之门。滋贺秀三在《刑罚的历史》一文中指出:“徒刑(流刑也不外是伴随强制移居的徒刑)的本质,即强制劳动。强制劳动的确是剥夺了自由,但剥夺自由的本身不是刑罚内容。……徒、流刑被统称为自由刑,在意义上是不严密的。”i这段文字点明了流刑的本质,即该刑实际以逐远和劳役为惩罚方式,尽管剥夺自由的结果相伴而生,但对自由的限制实是附带的表现而非处罚的根本目的。发遣制度可谓亦是如此。按照制度设计,当差遣犯虽不能随意离开配所,并需完成规定的劳役,但其仍保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如嘉庆六年伊犁将军保宁上奏的遣犯窃赃案内,发遣伊犁充当苦差之犯长云宝被派拨步军营官总厅轮班坐更,因与乌尔呼讷同乡,下班时常往看望闲谈,该犯探知乌尔呼讷携有资斧
    
    a《清仁宗实录》卷 271,嘉庆十八年七月丙寅。
    b 参见《直隶总督方受畴奏为拿获吉林逃遣犯何仙凤即何显俸审明办理事》,《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593-006。
    c 《乌鲁木齐都统庆祥奏为审明遣犯吴亚四在配脱逃按例正法事》,《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585-055。
    d 格琫额纂,吴丰培整理:《伊江汇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印中心,1990 年,第 69 页。
    e《清高宗实录》卷 1232,乾隆五十年六月己卯。
    f 永保纂,马大正、牛平汉整理:《总统伊犁事宜》,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印中心,1990 年,第 272 页。
    g《伊犁将军松筠奏为拿获遣犯段虎丁伏奇发掘坟冢审明定拟事》,《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556-040。
    h《乌鲁木齐都统庆祥奏为审明遣犯朱子平等人迭次发冢开棺见尸分别定拟请旨事》,《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七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593-042。
    i 滋贺秀三:《刑罚的历史》,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 1 卷,徐世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第81 页。
    银两,遂起意偷窃。a即使是丧失了人身独立性的为奴遣犯,遣奴家主出于利用其劳力的目的,亦不会完全剥夺其行动自由,如嘉庆十二年盛京刑部侍郎穆克登额所奏,案犯马相系免死减等发往吉林为奴之犯,“伊主令其割草,马相携取镰刀走出屯外即行脱逃”。b
    可见,流刑的本质使发遣制度在设计上无益于完全限制遣犯行为,即使遣犯依据制度规定被家主和地方官府认真收管,亦因存在一定的行动自由而享有脱逃、滋事的契机。意在惩治罪犯的发遣制度本身即存在放纵遣犯的可能。而在遣奴家主和地方官员管束松散的情形下,遣犯的活动空间又会得到进一步扩展,从而拥有更多的犯事机会。
    (二)遭遇掣肘的地方官员及遣奴家主
    尽管中央决策并制定管理规则,但直接与遣犯接触、真正花费钱粮和精力对遣犯予以约束和养赡的是地方官员和为奴遣犯的家主。这些管理者能否发挥作用是影响书面规定能否落实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管理者虽负有责任,却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制度设计的掣肘而无力或不愿管束遣犯。
    依据制度设计,部分罪犯被发给官兵为奴。于家主而言,发遣制度带来的遣犯管束压力和经济压力可能是其放纵遣奴的两大原因。一方面,遣奴之中确有服从管理者,但强横凶顽、无法约束者也并不鲜见。西清在《黑龙江外记》一书中记载了一则相关事例:“将军傅玉,见一卒挑菜勤苦,给奴代之。后遇卒问奴如何?卒曰:善。诘所以然,莫能隐,乃曰:某父既饱,扶杖牧豕不自逸;渠犹高卧不下炕也。将军怒,立鞭徙,更给卒以驯良者。”c即便家主不因遣犯的不服管教,亦可能因其不谙劳作而只好放弃役使、听任遣奴在外生活。如于乾隆五十七年被发遣吉林为奴之犯廖雄飞,在嘉庆五年因不安本分改发三姓、分给达凌阿为奴后,“因不能佣作,只会教书,达凌阿租赁旗人富克精额闲房三间,令其开馆教书度日”。d在此种情形下,家主对为奴遣犯的管束无疑是无力的。另一方面,制度规定为奴遣犯的生存所需由家主个人提供,这无疑加重了家主的经济压力,财力充裕的官员尚可承受,生活困窘的兵丁则负担颇重。此种制度设计造成的困境于嘉庆朝被进一步放大,前文已述,嘉庆朝改发东北遣犯和新疆人犯的理由之一便在于兵丁生齿日繁而钱粮有限,不敷养赡遣犯。在家主无意或无力管制为奴遣犯的情形下,部分遣犯脱逃、滋事便在所难免。
    除家主外,地方官员亦是管理遣犯的主体,其不仅约束当差、种地遣犯,对为奴遣犯亦负有监督责任,遣犯人数和类别的繁多使其肩负的管束任务比遣奴家主更为艰巨。嘉庆年间,官场弥漫疲顽怠惰之风,地方官员于管束遣犯上常有疏失,对此嘉庆帝曾批评道:“各处地方官于发遣、流徒常犯,皆一味博宽厚之名,全不认真管束,以致在配脱逃者络绎不绝。”e我们更不可忽略发遣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及其给地方管理带来的困难。朝廷向来以“分散化”作为安置军流遣犯的思路,认为“将凶徒分给为奴,势孤力散,恶不能逞”;f“此辈素不安分,性非善良,宜散而不宜聚,盖散则势分而易制,聚则类众而难防也”。g因此,遣犯并未如现代囚徒般
    
    a 参见《伊犁将军保宁奏为缉获窃赃满贯遣犯长云宝等审明按律定拟事》,《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六年六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485-015。
    b《盛京刑部侍郎穆克登额奏为拿获脱逃遣犯马相审明正法事》,《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510-009。
    c  西清:《黑龙江外记》卷 6,成文出版社,1969 年,第 166-167 页。
    d 《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董诰题为会审发遣吉林开馆教书犯人廖雄飞为束修独用事扎伤王者臣身死案依律拟斩监候请旨事》,《刑科题本》,嘉庆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7-09250-007。
    e 《清仁宗实录》卷 232,嘉庆十五年七月丙子。
    f《清圣祖实录》卷 188,康熙三十七年四月己酉。
    g《江南道监察御史杨勋奏为酌定安插军犯条例事》,《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十四年七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182-064。
    被集中关押于某处封闭建筑内,而是散居于相对广阔的配所。这固然能起到瓦解遣犯势力的作用,但亦使地方官员对遣犯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松散化的态势。此外,对遣犯的有力约束离不开人力、财力、空间等资源条件的配合,一旦所需条件匮乏,管理问题便易于滋生,此亦为发遣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的瓶颈之一。嘉庆年间,随着遣犯人数的激增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制度设计与所需资源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张。配所安置遣犯的数额受差使份额、分销遣奴的家主数量及其经济能力、当地弹压遣犯之驻军人数等因素的限制,一旦人犯源源而来,便很可能出现配所难以安置的现象,前引伊犁将军长龄的奏折可为明证。
    嘉庆朝大规模改发遣犯的背后可谓深藏着发遣制度瓶颈的影响。发遣制度在遣犯安置方面具有的“非自由刑”和“分散化”等特征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便隐含着放纵遣犯不法生事的可能,且发遣制度的顺畅运行依赖于若干资源条件的支撑,上述因素可归结为发遣制度的瓶颈。受其制约,一旦所需条件难以达成,发遣制度的适用便难免产生问题。嘉庆朝遣犯人数激增,地方人力、财力、空间等资源愈发紧张,以致由发遣制度瓶颈引发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蔓延。
    五、结论
    尽管自发遣制度创设以来,发遣配所便处于不断调整之中,但同之前相比,嘉庆朝屡次进行的遣犯改发之举仍具有不可忽视的特性。推动清廷改发遣犯的因素原本具有多样性,但在嘉庆朝却渐趋集中。此时期所谓的“邪教”“会党”“洋匪”活动愈发猖獗的特定社会形势和相关发遣条例的增修致使遣犯人数激增,亦使遣犯于配所脱逃、滋事、壅滞等由来已久的遣犯管理问题愈发严重。受此影响,除嘉庆朝初期朝廷为补充劳力而调剂过一次遣犯以外,嘉庆时期频频改发遣犯的直接动力和主导因素均为缓解遣犯管理压力的需求,改发遣犯成为了清廷应对遣犯管束问题的一大措施。并且,嘉庆朝的遣犯改发在倾向性上亦与以往有别,此前东北和新疆是两大主要外遣配所,虽亦有遣犯因发各省驻防为奴或减为充军而改发内地,但相关条例数量有限,且不时被重新恢复外遣;嘉庆朝的遣犯改发过程则明显呈现将大批人犯由东北调往新疆、内地,再由新疆改至内地的趋势,烟瘴充军和极边充军成为了将人犯转发内地的主要形式,以往东北、西北和内地三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改发格局发生变化,东北地区作为外遣配所的功能大幅下降,新疆、内地转为主要配所的新格局形成。如此一来,虽然东北地区的遣犯管束压力得到减轻,但上述举措却加剧了新疆和内地的管理问题,原本意在解决困境的措施反而增添了新的矛盾。从清代流放制度演变的视角来看,嘉庆时期大量原拟发遣的人犯减为充军、调往内地的做法冲击了以“外遣”为特征的发遣制度,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萎缩之势,此阶段形成的发配格局也为此后更多遣犯向内地的转移和发遣制度的进一步衰落埋下了伏笔,促使连同发遣在内的清代流放制度的适用在嘉庆朝以后愈发失序。这说明发遣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瓶颈,其不利影响在嘉庆朝以后逐渐扩大。包括发遣在内的流放制度虽于清末才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其背后早已隐含着推动其走向解体的潜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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