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作为现当代中国的重要文化形态,马克思主义史学为推动中国的革命、建设与改革进程以及树立马克思主义在全党全国的指导地位等作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贡献,在中共党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中共党史研究在其生成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基本思想语境和文化要素。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整体历史进程是全面形塑和深入解释中共党史的一个重要侧面,理应成为党史学科的基础研究对象。但长期以来,如何在中共党史的学科视域下开展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发掘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对于理解中共党史的学术价值和积极意义,进而书写出既有“史学”又有“史”、既关注“学”又关注“行”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相关的理论准备和方法讨论还很不充足,这极大地限制了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的学术进展。鉴于此,我刊开设“中共党史视域下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与书写”笔谈栏目,约请有相关研究经历和学术实绩的学者立足自身研究,总结学术经验,集中探讨如何在中共党史的学科视域下开展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本期推出几位学者的笔谈文章,以飨读者。
一、 名称提法辨析及其他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这个名称的提法,似乎很眼熟但又很新鲜,因为以此命名的研究成果极为鲜见。这个提法,过往在学术价值判断的陈述中较为常见,如类似于“李大钊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等便是,而作为一个单独的主体论题则极为罕见。为何如此?实际上,这个提法显然是由双重结构的偏正短语所构成:第一重可表述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历史”,第二重则可表述为“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史学史”。如果将其当成研究对象,那么第一重就是意指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所展开的历史研究,第二重则意指“中国马克思主义”性质的史学史研究。这两种意指显然存在差异,因为它表明的研究主体存在不同。揆诸“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之本义,恐怕更倾向于特指第一重意思。假若如此,这个提法就不应当被看成是一个陈述性的历史现象描述,反而应当被视为一种专门性的学问。因而,这个提法就是一门学问的名称,学问的名称显然不宜作为研究论题,而只能作为对这种研究进行知识归类(学科)的描述。但是,似乎也不能排除第二重的意思,因为尚存在着大量以“中国史学史”命名的论著,都强调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来进行研究,如白寿彝主编《中国史学史》、瞿林东《中国史学史纲》、谢宝成主编《中国史学史》等,虽然是以中国古代史学史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但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方法论为指导的研究形态,这类史学史研究同样不能不划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研究范畴之中。 就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历史研究而论,当然可以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名称来概括。这种概括首先是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作为研究对象所进行的描述,因此这个概括只是一种描述性术语。一旦将这个研究对象纳入中共党史研究的学科范畴之内,那么这个描述性术语就不能不转换为学科的专有术语或学术概念。这样一来,对学术概念的内涵就必须作出必要界定,这是展开专门领域学理探讨的基本前提。 一旦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历史实施研究,即便是刚刚起步,从严格的学术定位来说,就已经进入了学科范畴,“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也同步升格为学科概念。至少到目前,党史学界对这个概念并无相对一致的内涵界定。但实际上,我们可以从国内的一般性“史学史”定义切入,尽管许多史学史专著对此未作说明,仅能从章节所叙内容悟出一点大概。国内最早实际涉及中国史学史研究的,恐怕当数20世纪20年代早期在北大讲授“中国各种史体发展之大概”的朱希祖,其后梁启超才在论及历史.研究法时将这类研究对象称为“中国史学史”,并划定研究范围为“一、史官;二、史家;三、史学的成立及发展;四、最近史学的趋势”。但这并不是对“史学史”概念内涵的界定,而是对“史学史”研究涵括的内容进行归类。 国内较为完整的“史学史”概念内涵界定,当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并且大多是以中国史学为主体对象的史学史研究。金毓黻的《中国史学史》强调指出:“就历代史家史籍所示之法式义例及其原理,而为系统之记述,以明其变迁进化之因果者,是谓之史学史。”曾留学美国且熟谙欧美史学的陆懋德在《中国史学史》讲义稿中也说:“所谓史学史者,在西语谓之‘历史之历史’,此即叙述自古来之历史的成绩,凡历史家之作史的方法艺术,及其演进发展的程序,皆在讨论之内。”“法式义例及其原理”或“历史之历史”的意蕴,恐怕是“史学史”概念最核心的内涵。晚近以来的“史学史”概念界定,大多不出其右,尽管范围和要素有所损益。白寿彝认为史学史是指史学发展的客观过程,瞿林东也认同这个说法,并将其内容扩展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史学的发展过程及其阶段性特点”“史官、史家与史学成果及其特点”“历史思想与史学思想”“史学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史学发展与相关学术文化领域的关系”“史学发展的规律性”等。 按中国史学史定义及内容的提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在以“中国马克思主义”为主体的前提下,可将大多数中国史学史涉及的研究内容揽人其中,“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概念内涵也因此可表述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法式义例及其原理”或“历史之历史”,亦即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历史形成与历史变迁的过程,对这个历史形成与历史变迁所展开的历史研究就构成“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这样一门学问。 如此看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提法作为一门历史学的学问概念,应当是可以成立的。问题在于,作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的学问,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研究范式,亦即在学术共同体内可供共同研讨与交流的问题指向。按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基本性质和学术实践,“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问题指向应包含内外两重内容:首先是作为学问逻辑构成的内在问题,诸如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史学思想研究史、史学著作撰述史、史学中国化变迁史、史学理论与方法运用史、史学著作译介史、史学思想传播史、史学史料编纂史、史学家行述史、史学研究组织制度史、史学版本与考据史等都是研究的对象;其次是作为学问条件构成的外在问题,诸如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与中共政党史、中国现代社会史、中国现代知识史、中外跨文化史等都是研究的对象。这里所涵括的未必周全,实际上只能在系统展开研究过程中,才能够发现这种研究的边界到底应当划定在何处。
二、 研究的内在理路与结构 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是一门学科,是就延伸“史学史”这一门已被中外史学界认同的学科惯例而言的,它的学科涵盖领域主要是系统地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历程进行反思性考察。尽管目前高等院校几乎没有专门开设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命名的课程,至多是将其安置在中国史学史的现代部分之中,但史学界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已出产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已经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奠定了学科基础。但已有的学术累积,并不能自然地构成这门学科的成立。因此,有必要追问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学术形态出现的研究属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范畴。 既然称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那么基于史学规范性而展开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的源流考索——无论是个体的、群体的还是史学思潮,就应该是这门学科的总体要求。“源”与“流”是历史研究的两种时间节点,也是历史本身的存在方式。从历史时间的演变特征上说,一种历史现象的起源,在历史情节容量方面,一般意义上不能等同于历史长时流变的容量。虽然历史起源并没有绝对界限,也可能存在多重线索,但以一种历史语境的方式来确认历史起源,恐怕较为合适。之所以要在历史语境中把握起源问题,是因为作为历史现象的史学之“发生”,既要有起源的学术契机,也必须要有起源的社会场景,双方或多方共同构成一种知识环境,形成一种理论气候,并且与相应的政治生态、经济状况、社会意识程度、意识形态趋向等社会实践性要素相结合,这种“发生” 才有意义。也就是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起源具有主客体的双边或多边关系。研究这种关系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学理元典,并构成“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之所以成为一个学科的基础。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经历过不同社会形态——尤其是不同社会性质及其转型、不同社会思想——尤其是不同主导性意识形态的历史阶段,因而不能不从历史变迁的多维视角来考察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流变路径。历史流变的进路,从来都不可能是单向度的,尽管许多研究在特定前提下将历史演变视为一种单线性发展,但这或许只不过是为因应研究情势的特殊需要而设计的。实际的历史真实变迁,总是一种隐藏着多维度的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历史流变,无论在史学生成载体(史著生产与出版)还是史学演变时空(编纂时刻与地域)乃至史学编纂主体状况(专业与非专业)的不确定性上,都决定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之历史流变的多重性。最简单的实例就是在革命年代,因战争困扰、地域区隔、语境差异等因素的制约,不同环境下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出现不同的样态,比如解放区与国统区的研究区别。显然,考察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历史存在方式,应当将其视作“多音部”的历史流变现象。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中,甄别研究主体的史观立场和撰述意图,是考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性质的基础。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将具有明确政治身份或政治立场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所进行的史学研究看成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研究主体,尽管在研究方式上无可非议,但似乎并不足以尽诸历史真相。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学科框架中,大抵可以包括两种类型的研究主体即史家及其群体:一种研究主体及其群体在史观上恪守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并以这种历史观研究和编纂史学著作;另一种研究主体及其群体则没有明确皈依马克思主义,却能够有意或无意地讨论与马克思主义史学相关的历史问题。前一种研究主体显然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主力军,往往以政治革命的参与者、活动者和宣传者的姿态出现;但后一种也是不能忽略的研究力量,往往体现出更加职业化或学院化的特征,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史观可能存在阐释不周全、认识不到位之处,但并不意味着其研究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史上就毫无意义。当然,这一类的研究主体是否应当或者在何种范围与条件下可以纳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需要考察的范畴,恐怕还得有专项的讨论。 既然冠以“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名称,那么,在史家与史著之间就有必要作出适当区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的本义,在史家层面上,当然要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家的研究为重点,但在史著层面的情况则较为复杂。正如上面对研究主体所区分的那样,不宜简单地以史家的政治立场作为取舍标准,而应当以史.著本身内容是否存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马克思主义史观的要素作为衡量标准。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史学不应当是一个封闭性的知识体系。就学术的开放性而言,尽管研究主体并非归类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家范畴,其史著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片面、误解甚至曲解马克思主义史观之处,但其史著只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史观的核心精神要素,同样应当被看成是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起了促进作用的学术努力。 史学研究是对过往历史现象的重新审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及其发展,就是一种积存于现代中国历史学发展史上的学术现象,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往往带有历史反思的特性。审视什么和反思什么,在学术范式上都应当对其加以结构化的分析。所谓“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学科建构,正是建立在诸多历史知识结构重组基础上的建构,这同样是为了便捷研究而设置的学术机制。目前的相关研究,大多集中在探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中国古史研究方面的史学成就,其中“中国史学史”之名是一系列研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概念。但是,“中国史学史”概念并不能涵括“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整体结构,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实际上,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框架内,涵盖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论域是多方面的,诸如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主导下的历史哲学的史学史、思想史的史学史、学术史的史学史、政治史的史学史、经济史的史学史、社会史的史学史、文化史的史学史等。这些史学史的每一类,还可以再形成一定的结构,它们是学科分支结构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按照史学史的研究惯例,“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在结构上还必须讨论史家与史著的结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归类于史著编纂范畴。不同的史家按照不同的史学判断标准,可能采用不同结构的史著编纂方式,亦即不同的历史叙事结构方式。这种不同历史叙事结构方式的特征,在马克思主义史家与其他史家的比较中,可以明显地体现出来。比如,就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研究而言,无论是编纂指导思想还是问题选择、书写意图、篇章运思、词汇术语等构成史著的文本结构,代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吕振羽《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叙事结构,显然与陶希圣、萧公权的同名著作以及陈安仁的《中国政治思想史大纲》都存在巨大差异。为何存在这些叙事结构差异、什么社会历史语境造成了这些差异、政治意识形态在其中发挥了何种影响等等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需要面对和研究的问题。
三、 历史认知与历史研究的平衡 从史学史的理论问题本身来看,“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学科建构当然不能仅仅停留于历史编纂形式的研究层面,更重要的是必须追问学科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是什么。由于历史学的性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基础性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考虑历史认知与历史研究的关系。 如何看待“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学理属性,就是一个历史认知的基础性问题。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历史追溯,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史著罗列,尽管这种罗列显示了历史时序和历史说明的逻辑关系。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是一个客观存在,“史学史”对于这个客观存在”应当如何解释,已有研究作出了相当程度的努力,需要强化的是分析已有成果在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认识史研究上的不足。关于史学认识史,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史学家 朱维铮就在《中国史学史课程教学大纲》中提出,史学史研究应当突出两个维度:一个是“中国历史记录的演变过程”,另一个是“中国历史认识的发展过程”。前一个维度在史学史范畴内大多属于史学的形式问题,关键的是后一个问题,它关涉史学观念、史学意识、史学判断等一系列历史哲学方面的理论性问题。譬如,讨论郭沫若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贡献,不能不提及他出版于1929年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此书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史上的贡献,最重要的是在于它的历史哲学观。郭沫若在1947年回顾性地自称“本书在思想分析的部分似有它的独到处”。这个“独到处”是什么?郭沫若当年在自序中强调:“本书的性质可以说就是Engels的‘家族私产国家的起源’的续篇。”如果“没有唯物辩证论的观念”,就无法科学地讨论中国古代史。郭沫若1929年形成的史学观念,尽管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却使“中国的思想、中国的社会、中国的历史‘考验’辩证唯物论的‘适应度’,开出中国史学的新方向”。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视域下,要研究这个“新方向”,就不能简单地复述该书论及的中国古代史的几个问题,而应当上升到讨论该书为何会提出这些问题,依据何种历史意识去解决这些问题,由这些问题延伸而来的历史价值观又是什么等。对这些问题的追问,就是要研究史家在所研究问题上的认识域是如何形成的,形成后的史观给历史研究和史学编纂带来何种作用与影响。 在史学史范畴内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进程展开学术考察,史著文本的构成分析仅是史学史的一种表征形式,尽管很重要,也不能忽略,但史学史研究的学术含量并不能满足于此,它应当得到进一步提升,而提升的路径就在于揭示表征形式背后的历史意识。任何一种历史意识,都是史学家的历史意识。因此,对史家历史编纂观的出发点和历史意识的形成进行分析,就显得特别重要,“所有历史撰述都会有历史研究成分在其中,这是保障历史撰述作为理性知识存在的基础,细微实证的历史研究之中也一定表达了史家对文化理解的独立思想”。史家的史学编纂观和历史意识的形成,是与他们共存的政治情势、社会状况、理论气候等历史语境相关联的。因此,研究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进程,不能不同时研究与这个进程相共存的历史条件,不能仅仅研究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文本自身。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大都局限于史家与史著的文本研究,并且许多著述还是以事后的眼光,揣度前人的思想与意图。这种现象正是英国史学家昆廷·斯金纳在《观念史中的意涵与理解》中所针砭的“学说神话”与“预期神话”:前一种“神话”“将某些在史学家们看来适合于某一主题的学说赋予经典理论家,而经典理论家实际上并未对之进行过讨论”,而后一种“神话”则是“将观察者自己声称的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发现的意义与这一历史时期自身的意涵之间的非对称性生硬地合并在一起”。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中的普遍发生,对于每个研究者来说,都是一种艰难的学术挑战,因为有太多的内外在因素制约着这种挑战。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存在着不同意涵指向的学术命题。没有学术命题,这种史学史就无法得到建构。对于这些命题的阐释与判断,如何避免落入“学说神话”和“预期神话”的窠臼,人们或许立马会献策说“回到历史现场”。这个药方当然不无疗效,可是“历史现场”在哪里?又如何“回到”?毕竟历史研究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历史无法自动再度呈现,无法按照当时的情景再度演绎,无法让人们再度亲历和返回。唯一的方式只能依据历史遗存——任何一种历史记录——进行回溯性的阐释,这种阐释至少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其一,任何一种阐释,都是特定历史语境下的阐释,不宜将这种阐释随意挪用到其他对象上;其二,任何一种阐释都不能是后见之明的自作聪明,尤其不能将阐释者的现场情景附会于历史之上,尽管其中永远无法摆脱阐释者的主观性阴影。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需要在历史记录与历史阐释之间寻找合适的逻辑平衡点,或许这样的研究才有可能勉强回到“历史现场”。
四、 余论 任何学术研究都具有自身的“问题意识”和领域限制,所谓的“学有专攻”正是它的实践表征。同样,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展开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研究,也应当在“专攻”上有所自觉,因而有必要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应当区分不同学术领域关注的问题,即“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既不能等同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学术史,也不能等同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思想史。尽管三者之间实际上难以严格区分,但其中的确既有差异又存在共性。从历史学的研究惯例上说,史学史、史学学术史、史学思想史三者都可划入史学领域,在学科范畴上应当属于历史学。在三者之间,“马克思主义史学”是其共同研究的主体对象,三者的差别仅在于“问题意识”的出发点不同,研究对象的侧重点不同。 从研究的覆盖面说,史学史应当归类于史学学术史,属于史学学术史框架中的一个分支范畴,但史学史不像史学学术史那样,专注于对史学学术整体现象的分析,展开史学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估量与评价,而更侧重于史学自身的内在变迁,其中包括史家史观的形成与发展、史家学术实践的轨迹与特征、史著形成的意图与评价、史学编纂的体例与结构等。当然,对史学史的研究,也不是说就可以舍弃相关的史学实践与时代变迁的关系、史学思潮对史家与史著的影响等因素。史学史同样不能等同于专门性的史学思想史,后者涉及的是广泛的政治思想、社会思想与史学思想的历史关系,而不以史家史著等构成史学要素的变迁为主要分析对象。 由此看来,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框架下,区分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为主体概念下的史学史、史学学术史、史学思想史之间的异同关系,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研究的规范性要求,这方面的研究是否能够取得党史学界的共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是否能够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纳入党史规范性的学术研究之中,当然也影响着中共党史研究领域“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学科建构。 第二,应当关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实践(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的特点对史学史研究的制约,因为任何一种史学实践都有它的独特性和不可重复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任何史学的产生,都受制于产生它的社会实践条件。不同时期的社会实践条件,催生不同史学意识的出现,推动不同类型史学成果的生产与形成。史家及其史著所反映出来的历史观以及由这种历史观建构的史学编纂原则和成果,都可以在相应的社会实践语境中找到依据。 这种学术现象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史,上是有史可证的。例如,郭沫若在为《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947 年版所写的后记中反省说,尽管该书初版时具备一定的独到价值,但“在十七年后的我自己也写不出来了”。为什么“写不出来”?显然不是学术研究和理论思维的能力不足,而是社会实践情形发生了变化,这部著作形成的政治革命背景已发生变化,理论实践前提——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的现实语境也不复存在。在这样的条件下,当然不可能再次写出与当年“问题意识”等同的史著了。这个案例只是在说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理论框架,不能不将社会实践要素纳人史学发展研究过程中。唯其如此,才能够说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何种学术生态,为何产生这样的学术生态,这样的学术生态对后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带来了何种范式性的塑造,等等。 随着现代史学及其史学理论的快速发展,各种理论与方法蜂拥而至,比如“新社会史”、观念史、书籍史、阅读史、记忆史等等。“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如何面对与吸收其中有益的成分,将是一个严肃的学术挑战。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如果回避这些挑战,并不能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获得别开生面的学术创新,也未必有助于建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中国学术话语体系。因此,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建构成为一个开放性的学术体系,才能真正有力地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进步。 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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