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村庙组织与村落内生秩序 如前所述,研究清代四川基层社会的学者大都注意到当地有着多元的基层组织结构,包括会馆、家族、乡约、保甲、客长、团练等等。清代冕宁也大致如此,除乡约不甚明显外(亦非完全没有),会馆、家族、保甲、客长、团练等组织结构在地方档案中都有大量的记载。其中,会馆主要分布于城市,家族散布于村落,客长城乡皆有之,以村落为最小单位的保甲是乡村最重要的组织形式,而团练则以保甲为基础形成。总言之,保甲组织是乡村最基本的管理形式:以村落为单位,数村编为一甲,数甲编为一乡(保),数乡合起来构成冕宁县的乡村。每个甲设一名地保,在官府登记备案,管理甲下的数个村落。每个村落设头人一名,辅助本甲地保管理本村事务。一甲之内的数个村落行政事务,包括催派钱粮、维护治安、调解纠纷等等,都由地保负责处理,各村头人协助。很明显,这种以地保为核心的带有半官方性质的保甲组织的管理方式是跨村落的。地保,作为官府在乡村的代理人,其面对的是好几个村落,而不是某一个村落。在村落内部,头人亦具有和地保相似的职能。 尽管如此,在多数的村落内部还有另一套组织机制,即村庙组织。这种组织围绕村落庙宇的修建和运作而形成,是以村落为单位的民间自组织形式。村庙组织由若干会首和会众组成,会众包含了村内绝大部分的村民,会首则从会众当中选出,一般是村内的精英人物,比如乡绅、文武生员、衙门典吏,等等。各村的庙宇,都有村庙组织聘请僧道住庙看护并主持香火。村庙组织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信众舍给庙宇的田土,通过会首耕种或招佃耕种而获得租谷;二是僧道主持村庙香火过程中,信众前来进香的香火钱。这两项收入成了村庙组织最重要的运作经费。村庙组织本质上是围绕修庙祭祀而产生民间宗教组织,然其职能却并非局限于宗教祭祀,还包括对世俗事务的处理,二者对于村落内生秩序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村庙组织在会首操持下,每年举办庙会,请戏班唱戏酬神,领导会众共同祭祀本村的神明,祭品则由会众每年轮流提供。在庙会庆典这一“非常”时刻,通过共同祭祀和轮流献祭的方式,村庙组织对群人作了“内”“外”之别,必须轮流提供祭品的是“自己人”,没有机会参与祭祀的则是“外村人”。祭祀过程中这种“有份”与“无份”的制度设计,事实上强化了村落内部的联系,促使村落形成稳定的内生秩序。试图破坏祭祀规则的行为对村落秩序形成挑战,因而不被允许,村落共同体由此得以维系。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村庙组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包括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管理属于村落的公共山林等等。村民之间纠纷的调解、禁山开山等山林管理规约的订立,推动了村落秩序的形成。同时,对破坏秩序行为的惩处,比如罚银入庙充当香火对村民遵从村约产生促进作用,它既从反面强化了村民需要遵守村约的意识,同时也从经济上增强了村庙组织的运作和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内生秩序的形成和村落共同体的维系。 (本文刊载于《民俗研究》2020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