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簡牘所見“親親相隱”觀念的形成及其權力屬性 ——兼談法律儒家化問題 李健勝 青海師範大學历史学院 內容提要:“親親相隱”觀念是先秦政制發展、演變的產物,是“君臣”為代表的國家權力和“父子”所代表的貴族分治權在司法領域的表現,也是“君臣”、“父子”權力關係在法律體系建構中發生作用的一個現象,因此不是法律儒家化的結果,更不是法家包容儒家思想的體現。秦律中既有鼓勵“告奸”的內容,也有“非公室告”等維護容隱的法律條文,反映出秦代集權體制消解、吸納貴族分權之制的複雜情狀。漢律進一步包容先秦舊制,並結合新時代的政制及統治需要,加以改造、擴充,從而使“親親相隱”觀念成為規範家庭倫理,處理家庭內部關係的司法準則。秦漢以來中國法律的主要特徵是國家主義,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儒家化問題,實質上是先秦舊制在新時代的延續、變形,而“法律儒家化”是一個偽命題。 關鍵字:出土簡帛;“親親相隱”;權力屬性;法律儒家化 “親親相隱”觀念及其法律屬性問題,一直是學術界關注、論爭的話題,[①]多數研究成果認為“親親相隱”的歷史淵源、思想內涵及法律價值等都與儒家倫理觀念有關,也有學者結合出土材料從制度史角度探討它的起源、性質等問題。[②]統觀相關研究成果,大多數學者先在地認定“親親相隱”觀念源於儒家倫理思想,甚少從權力結構及其屬性角度分析“親親相隱”觀念的形成問題。本文擬在前賢研究基礎上,利用出土簡帛資料,分析“親親相隱”觀念的形成及其權力屬性,進而探討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問題。 一 一般都認為“親親相隱”觀是父子為核心的家庭倫理關係在司法領域的投射,與父子關係相對應的君臣關係也是構成這一觀念的社會基礎,而這一觀念所蘊含着的權力屬性則指君臣、父子之間權力統攝關係的基本性質。君臣父子關係是先秦政制的核心,一般而言,“君臣”對應的是商周最高統治者與諸侯、諸卿之間的關係,“父子”則是貴族家庭倫理關係的核心。孔子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③]這是對商周政制及其倫理內涵的最高概括,也是這一政治體制的理想狀態。具體來說,孔子所尊奉的周禮是一個君臣父子關係得以穩定、有序實施、舒展的理想統治境界,周天子作為“共主”,得到貴族集團的愛戴、擁護,貴族集團在其封地內的統治權也得到周天子的承認、保護。無論是國家層面上的分封,還是貴族集團家族內部的倫理秩序,都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且維持著彼此承納、相互依存的關係。 從出土簡帛文獻看,《上博簡·孔子詩論》中就有既注重國家利益,亦維護父子之道的思想遺存。《孔子詩論》第8號簡所載《小弁》、《巧言》“言讒人之害也”[④],第10號簡所載“綠衣之思”[⑤],第17號簡所載《將仲子》“之言不可不韋(畏)也”[⑥],第27簡“人之怨子”[⑦],都表達了言詩者既稱道重國家、思社稷,也頌揚、維護父子、兄弟之情的觀念。《上博簡·中弓》載,“(雍),(古之)(事)君者,忠與敬”,[⑧]孔子指示仲弓以“忠與敬”事君。《上博簡·內禮》完整地闡釋了原始儒家的君臣父子觀,且把相互依存的倫理觀念擴展至兄弟之情,其文云:“君子之立孝,(愛)是甬(用),豊(禮)是貴。古(故)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亓(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亓(事)其君者;古(故)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亓(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亓(其)臣者。古(故)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與言人之子之不孝者;古(故)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與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古(故)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悌(弟)者,不與言人之悌(弟)之不能(承)(兄)者;古(故)為人悌(弟)者,言人之悌(弟)之不能(承)(兄)……”[⑨]《上博簡·孔子詩論》是孔子後學所記早期儒家論詩的文獻遺存,《上博簡·內禮》等所見孔子言論或出自孔子之口,或可能是後學假託之語,內容涉及先秦政制問題,相关主張是先秦政制在觀念史上的遺存,其中所見君臣父子觀表現在司法領域,即是君臣父子互為容隱,彼此間是相互依存的關係。銅器銘文《匜》載有西周晚期的一樁訴訟的判詞,“牧牛”違背誓言,狀告他的上級“”,周王派伯揚父處理此案,伯揚父以下級膽敢違背誓言,狀告上級為由,判處“牧牛”鞭刑五百,並罰銅三百爰。[⑩]這是西周貴族等級體制下的容隱之制,反映了早期容隱之制與周禮內在精神的一致性。《尚書·康誥》載,“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國語·周語中》記載了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周襄王曾勸阻晉文公聽理衛大夫元咺訟其君一案,聲稱“夫君臣無獄,今元咺雖直,不可聽也。君臣皆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周制中,子告父乃不孝,弟告兄、兄告弟則是不友,而不孝不友乃“元惡大憝”[11],即使周制衰落,統治者仍堅持君臣父子之間應當隱罪。 西周中期以來,先秦政制的崩壞具體體現於君臣父子關係的失序、紊亂。周天子試圖鼎革舊禮,將自己的統治權擴展至貴族自治的領域,這使得貴族集團自治權利受到威脅,而當“君臣”與“父子”之間的社會政治關係出現危機時,站在何種立場發聲,就成為思想界的大問題。《郭店楚簡·語叢三》載,“父亡亞(惡),君猷(猶)父也,其弗亞(惡)也,猷(猶)三軍之也,正也。所以異於父,君臣不相才(在)也,則可已;不(悅),可去也;不我(義)而加者(諸)己,弗受也。”[12]在《語叢三》作者看來,君猶父,皆是“亡亞(惡)”、“正也”,但君臣關係是一種有條件的社會關係,如“不相才(在)”、“不(悅)”,且“不我(義)而加者(諸)己”,意思是說可以脫離這種關係;父子關係“非又(有)為也”[13],即父子之愛是一種源於血親的倫理關係,是無條件的。《郭店楚簡·語叢一》中也有類似的觀念,作者強調君臣為尊(厚義薄仁,有尊無親),父子為親(厚仁薄義,有親無尊),[14]認為“(友)君臣,毋(無)(親)也。......君臣、朋(友),其睪(擇)者也。”[15]《郭店楚簡·六德》把這一君臣、父子觀念總結為“為父(絕)君,不為君(絕)父。”[16]這種君臣父子觀是原始儒家繼承先秦舊制的一個典型,突出反映了孔子、子思一系的儒家對貴族分治權及其文化傳統的認同態度,而它能在楚地流行、傳播,或許與當時楚國典型的貴族政治傳統有一定關聯。可以看出,當基於分封體制的國家與地方權力關係出現危機,尤其是國家權力試圖伸入貴族集團自治領域之時,以“父子”之親對抗“君臣”之尊的觀念是原始儒學在這一重大社會政治問題上所持的立場。 《論語》、《韓非子》等傳世文獻也記載有先秦諸子在這一問題上所持立場及其複雜的思想情狀。孔子與葉公在治理蔡國遺民問題上觀點相左,葉公推行縣制來貫徹征服者的集權意志,其實質與王權伸入貴族自治領域的統治現象頗相一致,這引發了孔子關於“親親相隱”的立論,孔子的言論則反映了他對周禮賦予貴族自治權的維護,而“親親相隱”是兩種體制在司法領域對峙的集中凸顯。[17]統觀《論語》,孔子既主張“君臣”關係為代表的社稷為重之觀念,也秉持維護“父子”之親為代表的倫理觀念,孔子與葉公的爭論是特定語境下的產物,並不代表孔子在君臣父子關係上的整體觀念。法家視君臣關係為代表的國家利益為“公道”,當父子之情妨礙集權意志時,就要讓位於國家利益。韓非子認為“君臣”與“父子”關係發生矛盾時,應當棄孝盡忠,盡孝棄忠則是“匹夫之行”[18],這一觀念與法家為維護君主集權統治主張、鼓勵“告奸”的主張是相一致的。 綜上,在周禮暢達的時代,無論是政制層面,還是觀念意識上,一般既強調君臣之尊,也尊重父子為親。當“君臣”關係為代表的國家意志與“父子”關係為代表的貴族自治權發生矛盾時,儒家主張“親親相隱”,試圖維護貴族集團在地方上的自治權利,而法家則主張以國家集權意志干預、消解地方自治。表面上,“親親相隱”觀念是君臣父子觀在法律問題上的投射,是特定時期、特定語境下形成的一種思想觀念,其所成立的前提是強調父子為親及父子之愛的先在合理性,究其實質,它是先秦政制發展、演變的產物,是國家權力與地方自治權角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觀念,也是先秦政制中“君臣”為代表的國家權力和“父子”所代表的貴族自治權及其政治關係在司法領域的體現。總之,“親親相隱”觀念實際上是先秦政制權力關係相互作用的結果,而非先秦儒家的思想創造。 二 既然“親親相隱”觀念脫胎於先秦政制中“君臣”與“父子”所代表的權力關係,那麼,秦漢時期,由於這種權力關係中的一些政治因素仍在發揮作用,“親親相隱”觀念也延續了下來,且在當時的法律中有所體現。 商鞅變法時,致力於消解貴族集團的自治權利,因此遭到他們的反抗,史稱:“鞅之初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於貴戚。君必欲行法,先於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師。’於是法大用,秦人治。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鞅亡,因以為反,而卒車裂以徇秦國。”[19]可見,代表集權意志的“君臣”關係與代表貴族自治的“父子”之間的權力關係,在當時呈現出十分緊張的鬥爭狀態。秦統一六國後,在國家統治思想層面,兩股政治力量的角力仍在持續。丞相綰等人上奏:“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唯上幸許。”[20]他們以“燕、齊、荊地遠”為由,進諫秦始皇分封諸子,其意圖即是希望最高統治者重新承納貴族集團在地方上的分治權。公子扶蘇也勸諫其父:“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21]“諸生皆誦法孔子”即謂士人群體懷念以分封包容地方自治的舊制。李斯針鋒相對地反對恢復舊制,他說:“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22]在他看來,以郡縣制替代貴族的地方自治,使法令一統,這是五帝都沒能建立的功績。他還說:“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23]在集權體制下,以“公賦稅”重賞諸子、功臣,即可建立新的“君臣”權力關係,沒有必要以分封之制承納貴族自治權利之下的“父子”之親。 法家追求“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統治效果,如若這種理念得以實施,那麼先秦政制中的“君臣”、“父子”所代表的相互依存、互相制衡的權力關係必將瓦解,“親親相隱”的司法觀念也會失去存續空間,即所謂“親親尊尊之恩絕矣”[24]。 然而,嬴氏統治集團擁有悠久的封建淵源,其所創立的二十等軍功爵制兼有辨貴賤和褒功勳的功能,且在“爵重於官”這一點上顯示了封建貴族身份制的傳統影響,[25]一些軍功子弟可以因其軍功、家世獲得高位,如蒙恬“因家世得為秦將”[26],一些重臣也借二十級軍功爵制獲得高級爵位及相應的田宅賞賜,呂不韋得勢時,曾領有眾多食邑,起初,他“食藍田十二縣”[27],後又“食河南洛陽十萬戶”[28],燕、趙二國發生衝突,燕國為拉攏秦國,送河間十城作為呂不韋封邑。呂不韋不僅封邑廣大,且“家僮萬人”[29],儼然堪比西周時期的諸侯王。實際上,在秦國,和呂不韋類似的新興貴族為數不少,王翦、李斯等人的勢力也可與呂不韋比肩。秦朝把二十級爵制與國家授田制結合起來,使帝王恩澤遍被全國,“惠論功勞,賞及牛馬,恩肥土域。”[30]這使得“封建體制之下原本由各級貴族獨佔的實際利益、符號、禮儀和價值,在各國封君和貴族為應付封國內外的壓力、拉攏平民相助的大形勢下,逐漸開放給了下層的吏和平民。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封建貴族制的向下擴大和延伸。”[31]雖然法家注意到廣封眾建可能會導致“國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32],提出“欲為其地,必適其賜”,“有道之臣,不貴其家;有道之君,不貴其臣”[33]等抑制功臣權勢的主張,但是,貴族分權的制度因素在秦代仍然起著較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向基層社會延伸的趨勢。加之秦律的基本框架、原則和內容在商鞅變法時已基本確立,[34]因此,在具體的國家管理與社會控制中,“君臣”與“父子”為典型代表的權力關係亦貫徹於秦制。 從出土簡帛材料看,秦代法律條文中,國家權力干預家庭關係的現象頗為常見。秦律規定,“‘父盜子,不為盜。’今叚(假)父盜 叚(假)子,可(何)論?當為盜。”[35]“擅殺子,黥為城旦舂。”[36]“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37]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告子”條記載有一個父告子不孝的案例,[38]《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亦載,“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39]這都說明秦律的確在實踐父告子。同時,秦律也部分地包容了“親親相隱”觀念。比如,秦律規定,“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 不為‘公室告’。”[40]“‘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41]秦律把父母殺、刑、髡子及奴婢視為“非公室告”,如告之,“勿聽”。秦律亦規定,“‘家人之論,父時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42]“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43]“家罪”既有隱匿父罪的情形,也有為子隱罪的現象。“非公室告”及“家罪”是法律程序上國家對私人糾紛採取不予理睬的相关規定,[44]但與父子关系隐含着的权力關係有很大關聯。秦代不任儒,但其司法體系留有“親親相隱”觀念的印記,這說明這一觀念不是儒家的創造,而是先秦舊制在新時代的延續。秦律中既有國家以法律手段深入家庭倫理世界,鼓勵“告奸”的內容,也有維護父子互為容隱的法律條文,反映出秦代集權體制消解、吸納貴族分權之制的複雜情狀。 漢初,“過秦”思潮流行一時,人們從苛法峻刑、殘民以逞、扼殺言路[45]等角度反思秦速亡的原因,藉以“反秦之敝”[46]。西漢雖以秦政為戒,但在制度層面承續了秦制,“漢承秦制”成為當時重要的國家統治手段。西漢還以恢復先秦分封舊制來鞏固劉氏天下,並試圖以中央集權之制約束、控制封國在地方上的影響力。漢高祖時,頒佈“法以有功勞行田宅”[47]的詔令,試圖以二十級軍功爵制授田宅,培育大批軍功地主和自耕農,使國家成為軍功地主的天下[48],同時任用大批軍功地主及其子弟執政,形成“吏多軍功”[49]、“公卿皆武力功臣”[50]的政治局面。剪除異姓諸侯後,西漢分封了諸多同姓諸侯國,同時又在封國土地上建立侯國,來消弱諸侯勢力。至高祖十年,共封侯國102個,其中三分之二的侯國分封在趙、齊、楚、荊四國中,四國境內侯國如此密集,根本的原因是借此把四國的治民權和財稅權劃給列侯,通過變相削地,來打壓四國實力。[51]至惠帝七年(前188年),“封建侯國以削弱王國”政策進一步延續、擴大,諸侯王國境內均有侯國分佈,侯國地域分佈的“王國差異”已經消除,王國邊界“犬牙相制”的政區劃界也體現出中央王朝的地域控制構想。[52]漢武帝時期,君主集權意志強化,地方諸侯勢力進一步得以削弱,但是,西漢也有“製造”[53]出與皇權相抗衡的社會勢力的統治機制,且這種社會勢力對國家政權的影響力度逐步加強。在這樣的政治背景下,以“君臣”為代表的集權體制和以“父子”為代表的地方分治之間形成的權力關係成為當時政制的核心內容。 這種權力在法律層面的表現,即是君主集權體制伸入倫理世界,“親親相隱”觀念也為西漢法律所承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規定,“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其子有罪當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聽。年 七 十 以 上 告子不孝,必三環之。三環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聽之。教人不孝,黥為城旦舂。”[54]漢律還規定,“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55]說明漢代司法不僅不允許子告父,媳婦告公婆、奴婢告主等皆在禁止之內。結合“親親相隱”觀念產生的時代背景及其權力屬性可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法律條文也是政制體系演化、變形的結果。西漢中後期,基於王道政治理想的制度建構進一步影響著劉氏皇權的統治思想,政府致力於擴大和強化教化的作用,更多地使用循吏執政,“使之成為國家律令與民間習俗即‘公法’與‘人情’之間的橋樑。與文吏政治相比,它的特點在於比較接近民俗,而與律令有一定距離。”[56]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漢宣帝下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57]宣帝更多地吸納了中央包容地方權力、公權容忍私權的先秦舊制及其思想觀念,進而擴大容隱範圍,使“親親相隱”真正成為漢代法律的基本原則。 綜上,秦漢時期郡縣制雖然總體上取代了分封舊制,但貴族集團分治地方的制度因素並沒有完全退出歷史,容隱之制在調節“父子”關係問題上的作用,恰恰說明當時的集權體制包容了一些先秦舊制,並結合新時代的政制特徵及統治需要,加以改造、擴充,從而使原本體現貴族集團地方分治權利的“親親相隱”觀念成為規範家庭倫理、處理家庭內部關係的司法準則。 三 把“親親相隱”觀念的形成、作用置於先秦政制及其歷史流變角度考量,可能面臨著這樣一個挑戰,即在司法領域,“親親相隱”是處理一般家庭案件的一個原則,與貴族分治權似乎沒有關係。如前所述,作為一種司法原則,“親親相隱”起初與“父子”為代表的貴族地方分治權有關,秦漢時,隨著封建制的下移、延伸,這種觀念的適用範圍也在不斷擴大,當它成為具有普適特徵的司法原則時,其所調節的法律關係就普遍適用於一般家庭。還有一個問題是秦漢律中的“親親相隱”為何與先秦政制中的權力關係有關,而不是直接源自當時的權力關係。實際上,當代歷史學研究中,認為秦漢政制奠定帝制中國歷史基礎的觀點頗引人注目,[58]使人們往往會忽略先秦政制對秦漢及其以後歷史的深刻影響。事實上,春秋戰國是一個新舊交織的時代,諸多舊制在這一時期淘汰、變形,一些新的制度因素成發育、成長,“新”與“舊”之間不是簡單的替代關係,尤其是舊的制度文化因素在秦漢時期起到過重要影響。[59]“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先秦政制的最高概括,其中包含的君臣為尊、父子為親的觀念是周禮在思想領域的投射,秦漢法律總體上既強調君臣為尊,也講究父子為親,這顯然是先秦政制中“君臣”、“父子”為代表的權力關係影響所致,是當時國家權力運作的結果,是不同政治勢力角力、妥協的產物,也反映了君主集權體制對貴族分治權的包容與吸收。 從法律制度體系看,“親親相隱”並不是單方面的包容私權的法律制度,它與“告奸”、“連坐”之制是相輔相承的,是相互配套的司法原則。[60]即使是被認為充分儒家化的唐律,父子、夫婦等關係間的犯罪行為一旦超越家庭範圍且對國家政權構成威脅時,“親親相隱”便會被“連坐”、“大義滅親”等取代,這反映出“親親相隱”在司法體系中作用及影響的有限性,也說明維護集權統治的國家主義理念是這一時期法律的主要特徵。 由此可見,秦漢以來的法律受到了先秦政制影響,無論是“親親相隱”,還是“大義滅親”都與傳統政治制度有關,也都是“君臣”、“父子”權力關係在法律體系建構中發生作用的一個結果,“親親相隱”雖在客觀上發揮了尊重人類親情,維護倫常關係的作用,[61]但其實質是兩種權力關係互相妥協的結果。有學者注意到與“親親相隱”有關的兩種權力體系,但在法律儒家化的視野裡,將其視為私權抗禦公權的一個武器,[62]這種觀點雖然探知到了其中的權力結構,卻把歷史問題觀念化、當下化,因此無法反映歷史本相。 先秦時期,貴族集團是重要的社會勢力,他們的社會地位、財經特權、軍事力量深刻地影響著先秦政制。因此,依託貴族政治及其文化傳統理解先秦歷史是重要的研究視角,杜正勝先生就認為,周初以下至戰國以前的五百餘年間,中國城邦時代的政治可稱為貴族政治。[63]趙光賢先生也認為西周是貴族政治。[64]在先秦政制層面,貴族集團擁有其封地內相對獨立的行政、司法、財政及軍事特權,客觀上對王權起到限制作用,使先秦政制中的集權因素得到抑制。先秦儒家繼承了貴族政治、文化傳統,衍生出美化三代、提倡王道政治等思想主張。就“親親相隱”觀念而言,表面上看是儒家的創造,實際上是先秦貴族自治權在法律層面的體現,是儒家繼承先秦舊制及其文化傳統的一個典型,儒家沒有開創這一觀念之功,但起到過凝煉、提升等作用,不過,這一觀念滲透古代司法制度的歷史過程,究其實質不是法律儒家化的結果,更不是法家包容儒家思想的體現,[65]而是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的權力關係影響司法建構的一種表現。事實上,秦漢以來中國法律的主要特徵是國家主義,它既是國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及統合社會的基礎性理念,也是秦漢以來我國法律的基本特徵。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所體現出的國家主義理念滲入社會的各個方面,具有打破階層固化、沖淡家族觀念的司法效果,而“親親相隱”觀念與之相反,它具有緩和國家主義理念衝擊社會結構及其穩定性的實際效果,二者在司法體系中具有相輔相承的司法效應。因此,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儒家化問題,實質上是先秦舊制在新時代的延續、變形,而“法律儒家化”是一個偽命題。 注:本文发表于《简帛研究》2019年(春夏卷) 注释 [①] “親親相隱”觀念是歷史學界和司法學界共同關注的話域,瞿同祖先生討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時,已涉及此問題。1949年後,“親親相隱”觀念曾一度被視為儒家糟粕,法學界一度視其為“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專制統治”(《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第475頁)。20世紀90年代以來,范忠信等學者充分肯定了其正面價值,郝鐵川先生則提出“封建法典的法家化”,否定法律儒家化。2002年以來,哲學界爆發了一場以儒家倫理“親親相隱”為主題的激烈爭論。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范忠信:《中西法律傳統中的“親親相隱”》,《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3期;郝鐵川:《中華法系研究》,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年;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鄧曉芒:《再議“親親相隱”的腐敗傾向——評郭齊勇主編的<儒家倫理爭鳴集>》,《學海》2007年第1期。 [②] 參見李哲:《“親親相隱”的歷史淵源》,《河北法學》1989年第1期;劉宇平:《論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雲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宋大琦:《親屬容隱制度非出秦律說》,《內蒙古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6期;楊振紅:《從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現——中國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說商兌》《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4期;王晨光:《楚國北擴地緣政制問題與 “親親相隱”公案新解》《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6年第2期。 [③] 《論語·顏淵下》,程樹德撰,程俊英、蔣見元點校:《論語集釋》,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2版,第1104頁。 [④]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36頁。 [⑤]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第139頁。 [⑥]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第146頁。 [⑦]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第157頁。 [⑧]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78頁。 [⑨]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0—223頁。 [⑩] 王沛:《匜集釋》,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4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4—47頁。 [11] 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1336頁。 [12] 《郭店楚簡·語叢三》,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209頁。 [13] 《郭店楚簡·語叢三》,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第209頁。 [14] 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17頁。 [15] 《郭店楚簡·語叢一》,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第197頁。 [16] 《郭店楚簡·六德》,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第188頁。 [17] 王晨光:《楚國北擴地緣政制問題與 “親親相隱”公案新解》,《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6年第2期。 [18] 《韓非子·五蠹》,[清]王先慎撰,鐘哲點校:《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2版,第491页。 [19] 《史記》卷五《秦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05頁。 [20]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8—239頁。 [21]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58頁。 [22]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6頁。 [23]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9頁。 [24] 《史記》卷一三0《太史公自序》,第3291頁。 [25] 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98頁。 [26] 《史記》卷八八《蒙恬傳》,第2565頁。 [27] [西漢]劉向集錄:《戰國策》卷7《濮陽人呂不韋賈於邯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81頁。 [28] 《史記》卷八五《呂不韋列傳》,第2509頁。 [29] 《史記》卷八五《呂不韋列傳》,第2510頁。 [30]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52頁。 [31] 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序》,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8頁。 [32] 《韓非子·孤憤》,[清]王先慎撰,鐘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90頁。 [33] 《韓非子·揚權》,[清]王先慎撰,鐘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54頁。 [34] 楊振紅:《從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現——中國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說商兌》,《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4期。 [3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8頁。 [3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09頁。 [3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11頁。 [3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56頁。 [3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17頁。 [4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17頁。 [4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18頁。 [4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18頁。 [4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19頁。 [44] 宋大琦:《親屬容隱制度非出秦律說》,《內蒙古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6期。 [45] 孫家洲:《漢初的“過秦”思潮及其影響》,《光明日報》2008年1月1日第3版。 [46] 《漢書》卷八九《循吏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623頁。 [47] 《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第54頁 [48] 朱紹侯:《從<二年律令>看漢初二十級軍功爵的價值——<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 [49] 《漢書》卷五《景帝紀》,第149頁。 [50] 《漢書》卷八八《儒林傳》,第3592頁。 [51] 王翠、馬孟龍:《漢高帝十年侯國地理分佈研究》,《歷史地理》(第二十六輯),2012年,第95頁。 [52] 馬孟龍:《西漢侯國地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57—159頁。 [53] 美國學者陸威儀也注意到漢武帝的“政策也製造出一種新形式的地方權威”,且這些“地方權威”與土地兼併有關。筆者認為“製造”新的與君主專權相抗衡的社會勢力是秦漢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政治機制,既不僅限於漢武帝的施政,也並非僅與土地兼併有關。參見[加]卜正民主編,[美]陸威儀著,王興亮譯:《哈佛中國史》第1卷《早期中華帝國:秦與漢》,北京:中信出版集團,2016年,第69—70頁。 [54] 《二年律令·賊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39頁。 [55] 《二年律令·告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51頁。 [56] 陳蘇鎮:《漢代政治與<春秋>學》,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第309頁。 [57] 《漢書》卷八《宣帝紀》,第251頁。 [58] 學術界普遍認為春秋戰國是社會大轉型期,戰國秦漢時形成的集權體制是兩千年來中國古代政制的基礎,與先秦封建制截然不同,這種史觀衍生出的秦漢為帝制中國歷史基礎的觀點在西方漢學界頗為流行,最近翻譯出版的“哈佛中國史”系列專著即是一例,美國學者陸威儀認為,“秦和漢兩個帝國構成為中華文明的‘古典’時代”。參見[加]卜正民主編,[美]陸威儀著,王興亮譯:《哈佛中國史》第1卷《早期中華帝國:秦與漢》,第1頁。 [59] 李健勝:《文本與政治變遷——思想文化史視域中的秦漢君主專制及其建構》,《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3期。 [60] 張松:《睡虎地秦簡與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親親相隱制度》,《南都學壇》2005年第6期。 [61] 范忠信:《中西法律傳統中的“親親相隱”》,《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3期。 [62] 俞榮根:《私權抗禦公權:“親親相隱”新論》,《孔子研究》2015年第1期。 [63] 杜正勝:《周代城邦》,臺北,臺灣聯經出版社,1979年,第93頁。 [64] 趙光賢:《先秦貴族政治略說》,《寶雞師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9年第3期。 [65] 瞿同祖先生認為儒家以禮入法的企圖在漢代已開始,而漢律儒家化始於魏、晉,成於北魏,北齊、隋、唐採用後成為中國法律的正統。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附錄》,第345—346頁。郝鐵川先生提出與瞿先生相反的觀點,他認為包括《唐律》在內“一準乎禮”的古代法律不過是陽儒陰法,進而提出“封建法典的法家化”主張。參見郝鐵川:《中華法系研究》,第1—56頁。這兩大觀點把儒、法觀念視為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源頭,忽略了政制因素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