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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历代王朝治边政策的继承与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20-11-16 未知 李大龙 参加讨论

    摘 要:历代王朝的治边政策对中国疆域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文章认为历代王朝的建立者虽然不同,也面临着不同的边疆形势,但其治边政策却存在继承和发展的状况,而清朝是集大成者,历代王朝边疆治理的内地化趋势最终导致了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关键词:历代王朝;治边政策;继承与发展;内地化
    作者简介:李大龙(1964—),男,河北沧州人,青海民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编审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边疆史研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交融史研究》(批准号:17ZDA176); 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清代国家统一史》(批准号:LSYZD201904)阶段性成果
    关于历代治边政策与边疆治理,一直以来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也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1]《中国边疆经略史》[2]及《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研究》[3]是世纪之交年代的代表性成果。前两者分朝代对历代王朝的治边政策、管理机构等做了分朝代的系统归纳,后者则是分朝代对历代王朝的民族观与民族政策进行了概述。但是,由于已有的成果多缺乏总体性阐述,并没有将历代王朝的治边政策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探讨,难以系统诠释历代王朝治边政策的演变轨迹,因而还是有必要对历代王朝的治边政策做系统梳理,在阐述不同时期治边政策具有不同特点的同时,更要揭示其前后相继的内在联系,以补研究之不足。
    在传统“天下观”、“大一统”、“夷夏观”及“羁縻”思想的影响下,历代王朝多依据国力强弱、边疆形势而采取不同的边疆治理政策。但总体上看,尽管历代王朝的治边政策各有特点,却也存在着前后相继,不断继承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而边疆治理方式的不断“内地化”和边疆地区最终和内地融为一体,成为中国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结果即是这种内在联系的重要表现。
    一、“守在四夷”:秦汉传统治边政策的确立
    尽管“边疆”之概念在先秦时期的典籍《左传》中就已经出现,但由于先秦三代的疆域主要是在中原地区,其边疆治理的一些思想是在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出现而得以付诸实施的,因此对历代王朝边疆治理而言,秦汉是历代王朝边疆治理的开端和奠基者。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实现了“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为保持“始皇帝”的权威,废除分封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将“地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的辽阔地区纳入皇帝的直接管辖之下。[4]随着中原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的“一体化”,中华大地被分为郡县和非郡县两个区域,而相应地生息繁衍在其上的百姓也被分为了“秦人”(华夏)和“夷狄”两大族群,对“秦人”(华夏)的管理由皇帝所任命的“郡置守、尉、监”负责,实施直接的管辖,而对“夷狄”的管理则在中央设置了典客与典属国负责处理有关事务,而地方则是设置道的机构进行管理。
    秦朝立国短暂,其治边政策虽然未能有机会得以全面实施,但有以下数项对后代影响深远。
    (一)设置主管边疆事务的中央和地方机构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客和典属国都是秦朝设置的中央机构,前者“掌诸归义蛮夷”,后者“掌蛮夷降者”,二者管理的对象不同。所谓“归义蛮夷”应该是指在郡县区域之外和秦朝存在一定政治隶属关系的族群或政权,秦朝对其的管理不是直接的。“蛮夷降者”则是指在郡县区域之内接受秦朝管辖的族群。相应地,在秦简或出土文献中,与秦朝边疆事务有关的官职是“臣邦”和“外臣邦”,其管理职责和方式大体应该和“典客”“典属国”对边疆族群的管理有关。譹)至于地方上“道”的设置,则简记为“有蛮夷曰道”,是属于郡下县级管理机构,应该是为管理县内的“蛮夷降者”而设置,显示在管理方式和政策上“秦人”和“蛮夷”还是存在差别。遗憾的是,由于秦朝立国短暂,记载匮乏,其具体情况如何已经难览其详了,不过秦朝这些机构的设置却是对以后的历朝各代对边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奠基作用。
    (二)构筑长城防御体系,分隔农耕与游牧两大族群
    秦朝在边疆管理上的一大举措是沿用了春秋战国时期齐燕赵秦等修建长城防范北部游牧族群的方式,试图分隔农耕和游牧两大族群,以保障农耕区的安全。《史记·匈奴列传》载“后秦灭六国,而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適戍以充之。而通直道,自九原至云阳,因边山险壍溪谷可缮者治之,起临洮至辽东万余里。又度河据阳山北假中。”秦的长城防御体系并非简单的是将战国时期各国的长城连接起来分兵戍守,而是还有“直道”、“移民”等措施配合,是一个庞大的防御体系。
    大量军队驻扎在长城沿线,其后勤补给和信息的沟通自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在构筑长城防御体系的同时,秦朝也开始修筑连接长城防御线与关中地区的“直道”。关于“直道”的修筑,史书记载存在差异,按照《史记·匈奴列传》的记载,“直道”的修筑是长城防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先设四十四县,再修“直道,自九原至云阳,因边山险壍溪谷可缮者治之”,最后是完善长城防御体系。秦朝长城防御体系的构筑是其巩固边防的一个重要举措,由此也奠定了我国古代中原地区各王朝以长城防御北部边疆游牧民族侵扰政策的基础,迄至清朝长城虽然在西部地区还依然沿用,但分隔游牧和农耕两大族群的作用才得到弱化。
    (三)移民实边,巩固边防
    在修筑长城之外,秦朝另一项重大治边政策即是移民实边。移民实边主要是在河套和岭南两个地区。在河套地区的移民实边,《史记·匈奴列传》载:“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適戍以充之”。按照史书的记载,秦朝设置有36郡,其中北地、上、九原、云中、雁门、代、右北平和辽西等郡分布在北边,尤其是前6郡,直接面对匈奴,成为秦朝防御匈奴南下的重要防御区域。而对岭南地区的移民则见于《资治通鉴》卷7始皇帝三十三年条载:秦“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为兵,略取南越陆梁地,置桂林、南海、象郡,以谪徙民五十万人戍五岭,与越杂处。”对于岭南的移民,秦朝依然是采取了设置郡县进行管理的方式,桂林、南海和象郡的设置也得到了《汉书·地理志》记载的认同。移民实边的目的是为了固边,而对移民设置郡县进行管理,客观上带来了郡县体制向边疆地区的延展,不仅有助于“固边”更有助于边疆地区的开发。
    公元前206年,刘邦在楚汉相争中获得胜利,建立西汉承袭了秦朝的“大一统”。西汉不仅继承了秦朝的疆域和治理方式,而且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最突出的是巩固和扩大了郡县区域,并在郡县区域之外设置了属国都尉、西域都护、护羌校尉、护乌桓校尉等机构对“蛮夷”进行更有效的管理。中经新莽改制,继起的东汉国力和治边效果虽然不及西汉,但基本延续了西汉时期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发展,使匈奴中郎将、度辽将军的设置即是突出表现,而匈奴分裂为南北两部分,南匈奴接受东汉王朝的直接管辖和文教在南部边疆地区的有效推广则是其治边政策的积极效果。综观两汉的边疆政策,尽管存在着武力讨伐、和亲、册封授官、设置机构管理、移民实边等等具体的治边政策,但宏观上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1. 西汉的积极进取和东汉的柔性经营
    西汉和东汉王朝由于面临着不同的边疆形势,采取的具体治边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不过西汉的治边政策呈现的是积极主动的态势,而东汉则限于国力和内部政治因素的制约,尽管也存在武力征服等强势的治边政策,但总体属于柔性经营,且二者存在着继承和发展的密切关系。
    西汉王朝自建立之日起即开始对边疆各族展开强大的统一攻势,但由于边疆地区各民族或政权强弱不同,对西汉王朝的安定影响各异,加之西汉王朝不同时期的国力强弱不同,因而西汉王朝对各边疆民族所采取的政策也不尽相同,不仅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在目的和手段上也有很大差别。一般而言,武帝之前的各位皇帝在位时期,多数是采取以和为主的方式,诸如以“约和”、册封与和亲等政策为主要手段,尽可能确立和保持与边疆民族或政权的确立政治隶属关系。《汉书·朝鲜传》载:“会孝惠、高后天下初定,辽东太守即约满为外臣,保塞外蛮夷,毋使盗边;蛮夷君长欲入见天子,勿得禁止。以闻,上许之,以故满得以兵威财物侵降其旁小邑,真番、临屯皆来服属,方数千里。”高帝七年(前200年),刘邦亲征匈奴失败,转而采纳刘敬建议,“取家人子名为长公主,妻单于。使刘敬往结和亲约”,“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命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5]西汉和匈奴进入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和亲阶段。当然,在面对边疆受到侵扰的情况下兴兵讨伐或防御也是这一时期西汉王朝的选项,但总的治边方略是以“和”为主要特征。公元前140年刘彻即位伴随着国力的增强,构建“汉为天下宗”的“大一统”王朝成为汉武帝的政治诉求,并在元狩四年(前119年)派遣大将军卫青和骠骑将军霍去病率数万大军将军事行动的目标指向了匈奴单于庭,汉军“封狼居胥山,禅于姑衍,登临翰海”取得了决定性胜利,结果是匈奴远遁漠北,“漠南无王庭”。[6]元封二年(前109年),汉武帝灭亡卫氏朝鲜亡,汉设乐浪、玄菟、真番、临屯四郡。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实现了对南越的统一,《汉书·两粤传》载:“南粤已平。遂以其地为儋耳、珠崖、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址、九真、日南九郡”。太初元年(前104年),大宛杀西汉使者车令,贰师将军李广利领属国兵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西击大宛。汉武帝构建“大一统”王朝的努力虽然没有完全实现,但其后的昭帝、宣帝却继承了其治边思想和政策,并最终在甘露二年(前52年)以匈奴呼韩邪单于降汉为标志,完成了“大一统”王朝的构建。《汉书·食货志》称:“匈奴称藩,百蛮宾服,舟车所通,尽为臣妾,府库百官之富天下晏然。”
    西汉治边政策取得的硕果为东汉所继承,但由于面对的边疆形势不同,其治边政策尽管也有武力讨伐等积极进取的成分,但总体还是体现出“以夷制夷”、推广儒学等柔性的特征。如东汉在统一东北边疆各族后,相应恢复了郡县建置,同时也确立了“以夷制夷”为主的统治政策,其中主要是以鲜卑制北匈奴、以乌桓制鲜卑、以夫余制高句丽等较为突出。而相应地,利用南匈奴控驭北匈奴则几乎是东汉北疆治理政策的主要内容,东汉对南匈奴单于的册封、设置护匈奴中郎将加强对南匈奴部众的管理、设置度辽将军营隔断南北匈奴之间的联系及利用度辽将军协调南匈奴、鲜卑等征讨北匈奴,并最终彻底解决了北匈奴对北部边疆的威胁,即是以夷制夷政策有效实施的结果。譺)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东汉尽管将以夷制夷政策发挥到了极致,且取得了实际效果,如对匈奴问题的解决,但是从长远看匈奴问题的解决并不等于北疆问题的彻底解决,因为北匈奴势力消失之后鲜卑填补了草原的政治真空,史载“鲜卑因此转徙据其地。匈奴余种留者尚有十余万落,皆自号鲜卑,鲜卑由此渐盛”,[7]鲜卑不仅取代匈奴成为了草原霸主,而且走上了不断寇扰东汉边郡的道路。东汉在经略西域过程中班超充分利用以夷制夷之策实现了对西域的有效管辖,但也并没有改变“三绝三通”局面的出现,说明单纯的以夷制夷政策也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儒学教育和中原生产技术在边疆地区的推广是两汉治边政策的另一个亮点,如果说西汉时期已经开始实施,那么东汉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政策。曾经出任蜀郡太守的文翁是西汉时期积极推广儒学教育的突出代表。史载“蜀地学于京师者比齐鲁焉。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8]这一政策为东汉所继承,不少边疆官吏将推广儒学和中原先进技术作为治边政策的主要方式。推广儒学改变边疆地区的习俗,一方面有助于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则有利于边疆和内地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趋势对于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这也是“用夏变夷”思想作用于治边政策的结果。
    2. 前后相继完善管理体制,并不断调整和发展
    汉承秦制,两汉不仅继承了秦的疆域,也继承和发展了秦朝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并依据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发展演变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边疆管理方面。西汉的边疆管理体制在秦朝基础上有所发展,大体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而地方又细分为三个不同类型,东汉继承了这一格局,但依据边疆形势变化有所调整。
    西汉设置的管理边疆的中央机构主要是大鸿胪和典属国,后将典属国并大鸿胪,在地方上对边疆民族政权的具体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主要方式:一是由在边疆设置的郡县进行管理;一是设置特殊的机构进行管理,诸如属国都尉、西域都护、护羌校尉、护乌桓校尉等,笔者称之为特设机构;三是没有设置地方管理机构,采取的是宽松的羁縻统治方式,即由皇帝通过派遣使者传达诏令或由大鸿胪管理其王位承袭等。边疆地方管理机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郡县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一是特殊机构的出现。郡县的扩大始于建元六年(前135年),西汉王朝统一西南夷,设置了犍为郡;之后随着对边疆地区经营力度的加大,又先后设置了众多的郡县,郡县统治区域不仅完全涵盖了中原地区,也延伸到了边疆地区。边疆地区特设机构管理区是在西汉王朝统一匈奴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首先元是狩四年(前119年)设置的护乌桓校尉管理区,其次是元鼎六年(前111年)设置护羌校尉,最后是神爵三年(前59年)设置西域都护。
    东汉在边疆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基本沿用了西汉时期的管理体制,但有变化。如在地方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东汉基本上是完全继承了西汉时期的管理制度,只是在郡县管理的职责方面略有变化,如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9]等,此外尚增设了一些管理机构,主要是使匈奴中郎将和度辽将军。《后汉书·百官五》载:“使匈奴中郎将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护南单于。置从事二人,有事随事增之,掾随事为员。”《后汉书·百官一》载:“明帝初置度辽将军,以卫南单于众新降有二心者,后数有不安,遂为常守。”
    两汉在继承秦朝治边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上,最大的发展是在将郡县体制向边疆推广的基础上,迎合边疆管理的需要设置了西域都护、护羌校尉、护乌桓校尉等特殊机构,既保证了朝廷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理,同时也密切了边疆和内地的关系,并为其后历朝各代的边疆管理提供了借鉴。
    二、“守在四夷”思想的回归与强化:三国至隋唐治边政策的发展
    三国时期魏蜀吴的治边政策因为针对的对象不同,各有其特点,但设置机构进行积极有效管理是三个政权治边方略中共同的内容:曹魏为管理东北边疆设置了东夷校尉,譻)可以视为在边疆管理体制上的进一步发展;蜀汉设置庲降都督本即是一个发展,而在其下推广郡县,对南中的管理方式更是较前代有了进一步深入;孙吴则是将郡县体制用于对山越的管理,实现了“立郡以镇山越”,[10]郡县体制在孙吴地区也有了进一步发展。而就总体的治边政策言,三个政权基本做到了根据不同的边疆形势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不过“以夷制夷”、“因俗而治”等传统治边思想在其中的影响还是明显的。
    泰始元年(265年)晋代曹魏,并实现了对三国的统一,对边疆的管理也逐步走入正轨,虽沿用了汉魏以来的管理理念,中央依然设置大鸿胪总领边疆民族事务,但地方上则分置诸多校尉分别管理有关边疆地区事务。《晋书·百官志》载:“护羌、夷、蛮等校尉,案武帝置南蛮校尉于襄阳,西戎校尉于长安,南夷校尉于宁州。元康中,护羌校尉为凉州刺史,西戎校尉为雍州刺史,南蛮校尉为荆州刺史。及江左初,省南蛮校尉,寻又置于江陵,改南夷校尉曰镇蛮校尉。及安帝时,于襄阳置宁蛮校尉。护匈奴、羌、戎、蛮、夷、越中郎将,案武帝置四中郎将,或领刺史,或持节为之。武帝又置平越中郎将,居广州,主护南越。”譼)遗憾的是,始于元康元年(291年)的“八王之乱”让西晋只维持了短暂的统一,对边疆的治理并没有完全有效展开,而永兴元年(304年)匈奴人刘渊建立政权自称汉王,不仅诱发了“永嘉之乱”导致了晋室南迁,而且开启了“五胡乱华”的浪潮。
    东晋十六国及其后的南北朝时期,由于“大一统”政权的缺失,中华大地政权林立且更替频繁,和三国时期一样并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治边政策,但匈奴人刘渊开启的在中原地区建立政权争夺“正统”的政治追求及其实践,对內迁到中原地区的鲜卑、羯、氐、羌诸族起到了榜样作用。所谓“五胡乱华”不仅带来了“大一统”政权的弱化乃至消失,同时也造成了传统治边对象的变化,且谁为“正统”及“华夷”关系的协调则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氐人苻坚不仅视东晋为“未宾王化”,更明确说其兴兵进攻东晋是“非为地不广、人不足也,但思混一六合,以济苍生”。[11]于是在公元383年发生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淝水之战”,尽管没有“一统”东晋,但苻坚“混六合为一家,视夷狄为赤子”的思想却是为唐太宗李世民所继承发扬,成为唐朝治边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而对唐朝的治边政策构成了影响。
    虽然隋二世而亡,立国短暂,但其治边政策除4次兴兵征讨高句丽外,基本体现了安抚的特点。如当时突厥五可汗分立,长孙晟提出“远交而近攻,离强而合弱”[12]的建议并得到实施,大业三年(607年)启民可汗上书表示“臣今非是旧日边地突厥可汗,臣即是至尊臣民,至尊怜臣时,乞依大国服饰法用,一同华夏。臣今率部落,敢以上闻伏愿天慈不违所请”,虽然没有得到隋炀帝的同意,但也可以视为隋朝突厥政策效果显著的证据。隋朝对南部边疆的治理更是安抚怀柔的特点明显。史载:灭陈之后,“岭南未有所附,数郡共奉夫人,号为圣母,保境安民”,高祖杨坚“遣总管韦洸安抚岭外”,冼夫人“遣其孙魂帅众迎洸,入至广州,岭南悉定。”隋“册夫人为谯国夫人”为其设官立府,而“夫人亲载诏书,自称使者,历十余州,宣述上意,谕诸俚獠,所至皆降。”[13]
    唐朝的治边方略是在传统“大一统”观念下展开的,唐太宗李世民曾经说:“中国,根干也;四夷,枝叶也;割根干以奉枝叶,木安得滋荣!”[14]其大臣李大亮也有相同的表述:“臣闻欲绥远者必先安近。中国百姓,天下根本,四夷之人,犹于枝叶,扰其根本以厚枝叶,而求久安,未之有也。”[15]由此看,维护“中国”(正式府州区域)的安全是唐朝治边政策的根本原则,唐朝的边疆管理体系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在高宗时期逐渐形成了以正式府州为腹心,都护府为主的羁縻府州系统为藩卫,及外围为藩国的三级管理体系,对此《新唐书·地理七下》有明确的记载。正式府州区域是在秦汉郡县以来基础上设置的,而以都护府下辖羁縻府州管理边疆民族的方式首创于唐太宗时期,最早用于对北方游牧部众的管理,这是对秦汉治边政策的一大发展。贞观二十一年(647年)四月,再“置燕然都护府,统瀚海等六都督、皋兰等七州,以扬州都督府司马李素立为之”,[16]管理边疆的游牧部众。长安二年(702年),为有效管辖原西突厥地区众多游牧部众,武则天在庭州设置了北庭都护府,不仅基本将原西突厥地区的众多游牧部众纳入到了有效管辖之下,而且奠定了和安西都护府分治西域地区的格局。至此,唐王朝的都护府管理体制最终形成。譽)
    除设置管理机构外,唐朝还制定了由鸿胪寺主导的“藩臣之礼”、“舅甥之礼”和“敌国礼”构成的对藩属进行管理的礼仪制度,[17]同时册封与和亲政策则是唐朝针对边疆势力强大的政权,诸如突厥、薛延陀、回纥、契丹、南诏、渤海等经常采取的政策,是其“以夷制夷”羁縻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军事讨伐则是唐朝维持对边疆有效治理最后采取的手段。
    三、“华”“夷”换位:宋辽金元治边政策的转变
    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尽管其建立者并非是全部来自今人所谓的“汉族”,更迭的背后也常有契丹的身影,但因为是在中原地区出现的政权,且有先后相继的关系,一般被视为中国正统王朝,记录其历史的《旧五代史》《新五代史》也被纳入到了“二十四史”系列即是表现。而在后周基础上出现的北宋,虽然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但也并没有实现中华大地的“大一统”,中华大地的政治格局演变先是北宋与辽、西夏对峙,后是南宋与金、西夏并立,最终蒙古建立的元朝实现了对中华大地的“大一统”。这一时期,不同的王朝有着不同的疆域,面对的也是不同的边疆形势,因此其治边政策也各不相同,但从多民族国家中国形成与发展的视角看,这一时期诸多王朝的治边政策既各有特点,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内容,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争夺“中国正统”,南宋尊金,实现了“华”“夷”换位
    五代宋辽金时期,五代和两宋王朝虽然立国中原,在“中国正统”争夺中居于有利地位,但魏晋时期匈奴、鲜卑、羯、氐、羌等入主中原建立政权被称为“五胡乱华”以来,“华”“夷”之称就成为了各政权为争夺“正统”而互相攻击的锐利武器。记录鲜卑人建立的北魏、北齐和北周历史的《魏书》《北齐书》《周书》和记录东晋及宋、齐、梁、陈历史的《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以及《南史》《北史》都被纳入“二十四史”可以视为是这些王朝或政权“正统”地位被后代各朝承认的一种官方表态。“华”“夷”的论争尽管随着隋唐“大一统”王朝的出现而回归传统,但在宋辽金时期“大一统”王朝的再次缺失,“华”“夷”之争与“正统”之争混杂一起重新成为各朝相互攻击的利器。辽金与宋有关“中国”“华夷”的论争,波及到了各个方面,譾)如果说“辽太宗改用‘中国’国号和年号,穿上‘中国’皇帝的服装,任用‘中国’官员,袭用‘中国’礼仪,且主张‘蕃汉一家’‘四海一家’,显然是以‘中国’自居了”,[18]可以视为辽朝争夺“中国正统”的表现,那么在史书的修撰中针对“宋欧阳修编《五代史》,附我朝于四夷,妄加贬訾。且宋人赖我朝宽大,许通和好,得尽兄弟之礼。今反令臣下妄意作史,恬不经意”而做出“请以赵氏初起事迹,详附国史”,[19]及在始祖传说中建构与“炎黄”的关系,称“辽本炎帝之后”,[20]甚至将其写入墓志中等等做法,则是契丹人试图在出身和文化上彻底变“夷”为“华”的努力。对于契丹人的这些努力,一方面应视其为是“五胡乱华”(争夺正统)的延续,同时也为南宋和金朝实现“华”“夷”换位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实践经验。
    “澶渊之盟”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辽朝和北宋对“正统”的争夺势均力敌,没有分出胜负,而女真人建立的金朝则实现了“华”“夷”的换位。面对新出现的金朝,北宋为与其联合讨伐辽朝可以收回燕云十六州所诱惑,但金军乘灭亡辽朝之威势一举灭亡了北宋。建炎三年(1129年),在金兵不断追击下的赵构,下诏:“愿去尊称,甘心贬屈,请用正朔,比于藩臣。”譿)对此金朝并没有将阿骨打的“今欲中外一统”的理想实现于中原地区,而是仿照契丹人扶持后晋的办法,先是“立张邦昌为楚帝”,后册立刘豫为傀儡皇帝,但最终和南宋王朝实现了以淮河———秦岭为界南北对峙的局面。
    南宋向金朝的“称臣”不仅标志着“华”“夷”或者“正统”的争夺有了一个结果,更重要的是对多民族国家中国的形成与发展而言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标志性意义。自此之后,推动多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的主动力由中原地区的农耕族群(今人所说的汉族)转到了北方草原地区的游牧政权手中,为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实现中华大地“大一统”提供了思想保障。忽必烈谋求其“正统”地位获得认同的第一步是确立“中统”、“至元”的年号;第二步是改国号为“大元”;第三步则是实现对农耕地区的“一统”。对这一过程的实现,《元史》等诸多古籍都有明确的记载。在游牧族群与农耕族群的互动中被挤压到东南一隅的南宋王朝,尽管也出现了像文天祥那样的誓死捍卫者,但终于也难以挽回南宋王朝覆灭的命运,至元十六年(1279年)卫王赵昺投海自尽,标志着元朝扫清了南宋王朝的残余势力,确立了对中原农耕地区的绝对统治地位。
    (二)面对不同的国情和边疆形势,对峙的各朝多创造性地制定了各具特点的治边方略
    北宋虽然实现了对以中原为核心的农耕地区的统一,但却和辽朝、西夏处于对峙状态,而其后的南宋则和金朝对峙。近年来宋朝的疆域尤其是北部和西北疆域的结构得到不少学者的关注,一般认为在北宋王朝的西北边地存在一种圈层结构,但对于这一结构是由“极边”、“次边”、“近里”三层构成,还是由“极边”和“次边”两层构成尚存在分歧。讀)从总体上看,两宋的治边政策大体上分为南北两种不同的方略。
    由战到和,以订立盟约为主要内容的北疆政策,主要是针对辽、金和西夏。石敬瑭以幽、蓟、派、莫、琢、檀、顺、新、劝、儒、武、云、应、寰、朔、蔚等十六州为代价获取契丹对后晋的支持,但十六州归属却成为了北宋和辽之间发生长期战争的直接原因。景德元年(1004年),北宋“遣李继昌请和,以太后为叔母,愿岁输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许之。即遣合门使丁振持书报聘”,[21]双方实现了议和,史称“澶渊之盟”。讁)自此之后,宋辽之间不仅使者往来不断,而且“互市不绝”,[22]北宋基本解决了北疆问题。
    在西北边疆,面对之后崛起的西夏,北宋采取了大致相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景祐五年(1038年)党项人李元昊自称皇帝,建国为“大夏”,史称西夏。对于西夏的出现,宋朝开始也是试图用讨伐之策重新将党项纳入其藩属体制之下,于是下诏削去李元昊的官爵,兴兵西夏,开启了长达多年的战争。庆历四年(1044年)在经历了三川口、好冰川、定川寨等几次惨败之后,北宋与西夏通过谈判实现了议和,《宋史·仁宗三》载:“遣保安军判官邵良佐使元昊,许封册为夏国主,岁赐绢十万匹、茶三万斤。”学界一般认为议和的主要内容是:西夏元昊取消帝号,宋封其为“夏国主”,每年给予西夏银7万两、绢15万匹、茶3万斤等,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岁赐”要视西夏对宋的态度而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双方发生战争的年代不会存在“岁赐”,“直至夏国主进‘永遵先誓’,不犯宋边的誓表后”,宋朝才遵守“岁赐”的承诺。[23]也就是说,尽管学者对议和的条款内容及执行情况还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但通过“岁赐”而实现议和,进而保障边疆的安定构成了庆历议和之后宋朝西夏政策的主要内容,则是学界的一般认识。
    对于南部及西南边疆的治理政策,北宋和南宋王朝基本上沿用了历代王朝传统的以羁縻为特点的政策。《宋史·地理志》载:北宋设置的羁縻府州在黎州54个、雅州44个、茂州10个、威州2个、叙州30个、泸州18个、绍庆49、邕州44个、庆远10个等260余个。范大成《桂海虞衡志》称其为:“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针对一些反叛,“抚慰”“招降”等也是其惯用的方式。如太平兴国二年(977年),琼、崖等州黎众“扰动”,都巡检使李崇矩“抵其洞穴抚慰,以己财遗其长,众皆怀附”。[24]可知,“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始终蛮夷遇之”,[25]以实现“以夷制夷”是宋朝治理南部边疆的最突出特点。
    相对于以农耕区域为主的宋朝,辽金王朝则针对境内既有农耕也有游牧族群分布的特点,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因俗而治”政策。《辽史·百官志》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朝的“二元”管理体制不仅仅是南、北两种不同的官制,即“北班国制,南班汉制,各从其便”,[26]实行的法律也有不同,即“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27]辽朝的这一治理政策,为契丹与汉人的融合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其最终融合的成果则是元朝将分布在燕云十六州的契丹人也纳入“汉人”行列同等视之。
    代辽而立的金朝,不仅基本继承了辽朝的疆域,而且随着灭亡北宋,将南部疆域拓展到了淮河流域,和南宋大体上“以淮水中流为界”,[28]其治理方式除女真地区实施猛安谋克制度之外,对其他地区的治理史书作者以“往往因仍辽旧”[29]来形容,而金熙宗面对大臣提议“州郡长吏当并用本国人”时却用“四海之内,皆朕臣子,若分别待之,岂能致一……自今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之”[30]来回答,显示在传统的猛安谋克、路府州县政治体制1下利用契丹人、汉人来维护其统治是金朝治边政策的突出特点。
    如果说辽朝的“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为金朝仿照宋朝将路府州县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提供了前提,那么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在实现“大一统”后实施行省制度则是治理政策和治理方式上的更大发展。
    (三)人分四等,边疆纳入行省制度,实现“大一统”
    1279年,随着南宋的灭亡,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实现了“大一统”,《元史·地理一》载:“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覊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而高丽守东藩,执臣礼惟谨,亦古所未见。”尽管行省、宣慰司、都元帅府等建制构成了元朝基本的地方管理体制,且在宣慰司、都元帅府管辖范围内推行了土司制度,但在前代的基础上,通过行省的设置实现行政管理制度的统一是元朝的一大贡献,而将唐朝曾经设置羁縻府州的区域也纳入其中,并“皆赋役之,比于内地”,更是在治边政策上较前代有了极大进步。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在谋求行政体制整齐划一的前提下,元朝对境内百姓的凝聚和交融也做出了某种程度的制度安排,即“四等人”的划分。尽管有学者质疑“四等人”作为制度存在,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之称呼常见于元代典籍,且《南村辍耕录·氏族》对其有明确的记述,而《元史·百官八》之“选举附录·科目”下也有:“国子生员十有八人:蒙古人六名,从六品出身;色目人六名,正七品出身;汉人、南人共六名,从七品出身。”可知在官员的选拔方面,“四等人”的划分是明确存在的。
    值得关注的是,“四等人”的划分并非“民族国家”语境下简单的“民族歧视”,其依据主要是降服蒙古和元朝的时间先后,同时也和唐代以来尤其是宋辽金时期中华大地上的族群融合形成了呼应,在客观上是对前代族群融合,尤其是游牧族群与农耕族群融合成果的一种认同,诸如进入中原农耕地区的契丹人、渤海人、女真人,在文化上和中原地区的汉人已经趋同,元王朝将其划分为一等只不过是承认了这种融合的结果而已。2应该说,“四等人”的划分存在歧视的色彩,是不平等政策的体现,但这种划分客观上为草原地区游牧族群的“蒙古”化、中原地区族群的“汉人”化及“回回”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华夷一体”:明清边疆“内地化”政策的实施
    朱元璋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31]为号召,迫使元廷北撤草原,在1368年建立了明朝,但并没有实现将辽阔的蒙古草原及西域纳入有效管辖之内。1644年兴起于东北的满洲建立清朝,入关取代明朝,实现了中华大地的“大一统”,并完成了多民族国家中国由传统王朝国家向近现代主权国家的转型。两个王朝虽然国力存在差异,面临的边疆形势也不相同,但其治边方略实施结果呈现的总趋势是边疆地区的“内地化”,多民族国家实现了从传统王朝国家向近现代主权国家的转型。
    (一)羁縻状态下充分发挥文化“软实力”的作用
    相对于实现了“大一统”的汉、唐、元等王朝,明朝的疆域受到国力的制约,虽然构筑了以九边为骨干的长城防御体系,却并没有实现对草原地区的统一,且对东北、西南和南部边疆地区的统治也并没有得到加强,但其在羁縻状态下充分发挥了文化软实力的作用,更加密切了中原地区和边疆的内在联系。
    “境安则中国无事,四夷可以坐制”,[32]“御边之道,固当示以威武,尤必守以持重,来则御之,去则勿追,斯为上策”。[33]这是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治边原则。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明朝在数次讨伐难以征服蒙古的背景下完善了长城防御体系,“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分地守御。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四镇,继设宁夏、甘肃、蓟州三镇,而太原总兵治偏头,三边制府驻固原,亦称二镇,是为九边”。[34]同时借鉴了唐朝府兵制和元朝禁卫军卫所制度,“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35]如果说,卫所和九边构成了明朝北部边疆治理的主干内容,体现着明朝边疆治理刚性的一面,那么遍布于东北和南部边疆地区的羁縻卫所、土司则是明朝将文化软实力引入边疆治理所体现的柔性的一面。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明朝设置朵颜、福余、泰宁三卫,管理兀良哈蒙古部落。永乐初年,在奴儿干都司辖下已经设置了建州等四百余卫所,西北边疆也设置了安定、阿端、罕东、沙州、曲先、赤斤蒙古、哈密等卫,而在南部和西南地区则是设置“以夷制夷”“多封众建”为特点的土司制度。《明史》的作者将土司的设置溯源到了秦汉时期,并认为“然其道在于羁縻”。[36]“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附塞之官,自都督至镇抚,凡十四等,皆以诰敕,辨其伪冒。”[37]明朝在湖广、贵州、四川、云南及青海、西藏、甘肃等藏区广设土司。3土司制度虽然适应了“以夷制夷”的治边方针,但弱化了中央王朝对边疆的直接治理,所以在一些地区明朝也实行“土流合治”乃至“改土归流”。[38]如果说“改土归流”这一符合边疆“内地化”发展大势的政策推行并不顺利,那么开设学校,推广儒学,并辅之以提倡贡举,则是明朝治边政策中的又一个亮点。
    朱元璋曾经下诏太学:“移风善俗,礼为之本。敷训导民,教为之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化达于四海”。[39]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教养之法备矣”。[40]而土司作为其边疆治理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土司及其子弟是其儒学教化的重点对象。《明太祖实录》卷239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壬申载:朱元璋下诏礼部:“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预教之,何由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可知,朱元璋将儒学也纳入了其治边政策之中,而和科举制度联系在一起,更使其具有更大吸引力,充分发挥“文化软实力”的作用,形成了其治边的一大特色,史载“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40]
    明朝推广儒学的目的是“教民子弟,变其夷俗”,这也是明朝统治者“华夷一家”观念的体现,说明尽管“当顺其性”、“顺而抚之”、[42]“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字如一”[43]等经常见诸于诏书和史书,但通过发挥儒学文化的“软实力”,实现对边疆民族的“教化”,却是明朝统治者期望达到的目的,也是其治边政策的核心要义。
    明朝精心打造的长城防御体系并没有解决农牧二大族群之间的冲突,但其柔性的“以夷制夷”治边政策却收到了一定效果。史载:“初,太祖以西番地广,人犷悍,欲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故来者辄授官。又以其地皆食肉,倚中国茶为命,故设茶课司于天全六番,令以马市,而入贡者又优以茶布。诸番恋贡市之利,且欲保世官,不敢为变。迨成祖,益封法王及大国师、西天佛子等,俾转相化导,以共尊中国,以故西陲宴然,终明世无番寇之患。”[44]这一记载虽有夸大成分,但也说明明朝在其他边疆地区的治理政策还是取得了显著效果。
    (二)国民(臣民)塑造目标下清朝的边疆“内地化”政策
    1644年入关的清朝,尽管在雍正时期,清朝的正统地位还依然受到质疑和挑战,以至于雍正皇帝亲自撰写了《大义觉迷录》为满洲所建清朝的正统性进行辩护,但最迟到乾隆二十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清朝实现了“大一统”,基本完成了对中华大地的全部统一,并通过与俄罗斯签订《尼布楚条约》开始了步入近现代主权国家行列,却是不争的事实。按照《清史稿》的记载,清朝的疆域“东极三姓所属库页岛,西极新疆疏勒至于葱岭,北极外兴安岭,南极广东琼州之崖山”是对其四至的概括,其统治结构依然属于现代学者眼中的传统王朝性质,其中“中国一十八省之地”是“统御九有,以定一尊”的标志,属于王朝疆域的核心地区;“哈达、辉发、乌拉、叶赫及宁古塔诸地”是其“龙兴之地”;而“旧藩札萨克二十五部五十一旗”、“新藩喀尔喀四部八十二旗,青海四部二十九旗,及贺兰山、厄鲁特,迄于两藏”及“大小金川,收准噶尔、回部,天山南北二万余里”则属于向清朝皇帝称臣,且接受不同程度管理的“藩部”;朝鲜、琉球、安南、暹罗、缅甸、南掌、苏禄诸国等则和清朝保持着密切的称臣纳贡关系的“属国”。因此,无论是疆域范围还是构成形式,清朝都可以说是继元朝之后又一次实现中华大地“大一统”的王朝,雍正皇帝自己也称清朝实现了“大一统太平盛世”。[45]
    面对如此辽阔的疆土,清朝统治者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在维护自己正统地位的同时,也试图构建“华夷一体”的“大一统”“臣民国家”。对于清朝的统治体系和治边政策,如边疆地区的军府制度、蒙古地区的盟旗制度、南部边疆的土司制度、新疆的伯克制度及满蒙联姻、西藏地区的金瓶掣签制度等都已经有了大量论著论及,一般会认为“恩威并施”和“因俗而治”大体上可以体现清朝统治体系和统治政策的总方针。实际上也确实如此,无论是针对中原农耕族群设置的省、府、州、县的管辖方式,还是北部草原地区的盟旗制度、东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军政和军府制度,及南部地区的土司制度,都将清朝“因俗而治”的治边特点表露无遗。不过,在此需要格外强调的是,在清朝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族群确立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各有特点的治理政策中,也体现着“一体化”的努力,体现着清朝在继承传统治边政策的同时也有着很大的发展,反映着清朝在努力实现着对辽阔疆域和众多族群的整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确立满洲正统,消弭“华夷中外”之分,用“臣民”整合中华大地上的众多族群。
    面对来自于“汉人”群体吕留良、曾静对清朝“正统”的质疑,雍正皇帝用“盖生民之道,惟有德者可为天下君,此天下一家,万物一体”作为反驳的重要理由,并以“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45]试图弥合族群裂痕。实际上在入关前就已经推出的“薙发令”虽被视为清朝“五大弊政”之一,且激化了族群矛盾,但其是大清百姓身份识别的主要标志即“遵依者,为我国之民”[47]也是难以否认的。“我国之民”在《清实录》辑录的诏书中则被屡屡称为“臣民”,且在清朝持续努力下至清末“大清帝国臣民”或“全国臣民”[48]则在光绪皇帝的“立宪”诏书中转变为了大清“国民”,进而催生了“中华民族”的称呼出现。[49]
    其二,北部废弃长城的防御功能,内部改土归流,加速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
    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面对修缮长城的提议,康熙皇帝对扈从诸臣曰“昔秦兴土石之工,修筑长城,我朝施恩于喀尔喀,使之防备朔方,较长城更为坚固”。[50]其后尽管长城在西部地区的边疆治理中依然发挥着一些作用,但已经失去了战国以来防御游牧族群南下的功能,为游牧和农耕族群的“一体化”扫除了人为障碍。而面对南部地区自元代以来就推行的土司制度,雍正皇帝在“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51]思想的指导下也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用流官取代土司的目的是让清朝对南部边疆的统治变得更为深入、具体,加速边疆地区统治方式的内地化趋势,“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即突出地表明了这一根本目的”。[52]雍正皇帝的改土归流客观上推动了秦始皇时期就已经开始的南部边疆地区的“一体化”进程,对于疆域和族群的整合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其三,“依法治边”,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步实现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清朝实现“大一统”后,或继承传统法律制度,或将习惯法变为成文法,先后推出了《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回疆则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钦定西藏章程》等等诸多法律制度。这些法律针对不同地区,凸显了“异俗而治”,但这多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早在努尔哈赤、皇太极时期即有蒙古科尔沁、敖汉、柰曼、喀尔喀、喀喇沁等部“以国法治之”、[53]“令悉遵我朝制度”[54]的意图。实现“大一统”后,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不同族群与清朝的关系及实现对不同族群的整合,意图更加明显。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各部归一”,“今为我属,凡事皆归我律更章”。[55]《清高宗实录》卷646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十月癸酉记载的对于“回人”伊斯拉木的处理,是按照《大清律例》还是按照伊斯兰教法(回经)体现了不同的认知,虽然乾隆皇帝最终同意没有“按律定拟”但要求“晓示回众知之”此是“格外加恩”,[56]通过法律制度整合当时族群进而实现内地与边疆“一体化”的意图表露无遗。
    总之,自秦朝实现了对中原地区的统一并开始经略边疆地区,历代王朝尽管建立者不同,拥有的疆域也存在巨大差异,同时也面临着不同的边疆形势,但其治边思想和政策却有着明显的前后相继不断发展的关系,而清朝是集大成者。甚至可以说,如果说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尼布楚条约》的签订将清朝由传统王朝国家带入了近现代主权国家行列,那么历代王朝对传统治边思想和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及对边疆地区的持续治理则为这一转变提供了坚实基础。
    注释
    1.有关臣邦、外臣邦的具体情况尚不明晰,有关研究可以参见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等。
    2.有关东汉以夷制夷政策的论述,参见李大龙:《汉代中国边疆史》第三章,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182-219页。有关东汉利用南匈奴进攻北匈奴的记载,参见《后汉书》卷89《南匈奴列传》。
    3.有关东夷校尉的设置及其职责,参见李大龙:《东夷校尉考述》,《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年第3期;程妮娜:《护东夷校尉考》,《北方文物》2004年第4期。
    4.有关晋朝边疆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参见赵云田:《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117页。
    5.有关唐朝都护府的设置情况,参见赵云田:《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164页;李大龙:《都护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330页。
    6.参见孟古托力:《辽人“汉契一体”的中华观念论述》,《辽金史论集》第五集,文津出版社1991年版;郭康松:《辽朝夷夏观的演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等。
    7.《宋史》卷114《礼十七》。《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9也有相同的记载。
    8.相关研究参见杜芝明、黎小龙:《“极边”、“次边”与宋朝边疆思想探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年第6期;程龙:《北宋西北战区粮食补给地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李晓:《宋朝政府购买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郑涛、张文:《极边、次边、近里:北宋西北边疆层级体系三级制界说》,《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年第2期。
    9.有关“澶渊之盟”形成的原因,学界有不同认识。参见李大龙:《也谈“澶渊之盟”形成的原因》,《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
    10.关于金朝的地方管理体制,参见赵云田:《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4~216页;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20~633页。
    11.参见李大龙:《浅议元朝的“四等人”政策》,《史学集刊》2010年第2期;李大龙、李元晖:《游牧行国体制与王朝藩属互动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7~231页。
    12.参见余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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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赵永春.从复数“中国”到单数“中国”---中国历史疆域理论研究[M].黑龙江: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393.
    [19] 辽史,卷104,刘辉传[Z].
    [20] 辽史,卷63,世系表[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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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顾吉辰.宋夏庆历议和考[J].宁夏社会科学,1988,(3).
    [24] 宋史,卷257,李崇矩传[Z].
    [25] 宋史,卷493,蛮夷一[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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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辽史,卷62,刑法志[Z].
    [2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2[Z].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北京:中华书局,1988.
    [29] 金史,卷70,宪宗传[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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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明太祖实录,卷78[Z].洪武六年正月壬子.
    [34] 明史,卷91,兵三[Z].
    [35] 明史,卷89,兵一[Z].
    [36] 明史,卷310,土司传[Z].
    [37] 明史,卷72,职官一[Z].
    [38] 明史,卷316,贵州土司[Z].
    [39] 明太祖实录,卷202[Z].洪武二十三年五月己酉.
    [40] [41]明史,卷69,选举一[Z].
    [42] 明太祖实录,卷59[Z].洪武三年十二月戊午.
    [43] 明太祖实录,卷53[Z].洪武三年六月丁丑.
    [44] 明史,卷331,西域三[Z].
    [45] [46]清世宗实录,卷86[Z].雍正七年九月癸未.
    [47] 清世祖实录,卷17[Z].顺治二年(1645)六月丙寅条.
    [48] 清宣统政纪,卷62[Z].宣统三年九月癸酉.清宣统政纪,卷50[Z].宣统三年三月癸卯条.
    [49]李大龙.从夏人、汉人到中华民族---对中华大地上主体族群凝聚融合轨迹的考察[J].中国史研究,2017,(1).
    [50] 清太宗实录,卷151[Z].康熙三十年四月条.
    [51] 清世祖实录,卷40[Z].顺治五年八月条.
    [52]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42~50.
    [53] 满洲实录,卷7[Z].天命七年二月.
    [54] 清太宗实录,卷5[Z].天聪三年正月辛未.
    [55] 西域地理图说,卷2,官职制度[Z].阮明道等整理本.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92:62.
    [56] 清高宗实录,卷646[Z].乾隆二十六年十月癸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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