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到了宋朝,作为海外贸易发展的一个证据,南宋时人秦九韶著有《数书九章》一书,书里出现了两道与海外贸易有关的题目,这在以前的数学书中是从未出现过的。第一道题的内容是求沉香、乳香及玳瑁的价格;第二道题求的是集资贸易时的利润分配。本文主要讨论第二道题,对当时集资贸易的方法,通过数字的记载,作了详尽的讨论。当然,《数学九章》中尚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是沉香的利润过薄,是否单位的记载有错误?二是胡椒数量很大,是否与当时的需求量大有关?不过,马可·波罗曾惊叹杭州胡椒使用量之巨大,估计南宋时期胡椒开始大量使用也是事实。 作者:土肥祐子,日本东洋文库研究员,文化交流学博士。长期从事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研究,出版有《宋代南海贸易史の研究》、《乳香考——李金の乱と科买》等论著多种。 前 言 中国古代随着天文学、历法等的发达,大量的数学书得到记载并流传下来。其中,除天文学以外,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数学要素,如土地面积、物品交易、利息、税金等的计算方法也被记录了下来。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古算书,当推公元三世纪刘徽的《九章算术》。其后,有南宋秦九韶的《数书九章》、杨辉的《杨辉算法》,以及元初朱世杰的《算学启蒙》和《四元玉鉴》。笔者曾试图从上述诸种数学书中择取与海外贸易相关的记述,但其数量极其有限。迨至宋代,仅有秦九韶《数书九章》中存在两题。元初《算学启蒙》中载录了数个有关贸易品价格及其税金的问题。此外,元初《四元玉鉴》中还记有一问题,即如何推求沉香的复杂的体积。 《数书九章》中涉及海外贸易的问题有二:第一是“推求物价”,即推求货物的价格;第二之“均货推本”,即海外贸易时共同出资及其利益分配。关于第一个问题“推求物价”,即推算货物的价格,笔者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发表。本文主要着力探讨第二个问题“均货推本”,即所谓海外贸易的共同出资与利益分配问题。此外,关于元代朱世杰的《算学启蒙》,由于元代的货物价格与宋代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容他日详述。 本文所论之第二个问题“均货推本”,今堀诚二和斯波义信已从贸易资本的共同出资与利益分配、出资与经营等视角作了关注并加以考察。本文将对以下问题进行考述:4人出资的物品及其换算金额、出发前提交的资料、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回国后贸易品的具体分配、作为贸易品之一的沉香、胡椒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海外贸易的组织形式。通过上述数学书中所记的数字,可以了解贸易品的价格、贸易所获利润等,并以此为线索,对宋代海外贸易情况略窥一二。此外,《数书九章》不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写成的,故将其视为秦九韶个人所著的民间书籍。 关于著者秦九韶 在进入正论之前,请容许笔者先对《数书九章》作者秦九韶略作介绍。 秦九韶,字道古,一说嘉泰二年(1202)生,一说嘉定二年(1209)生,然而根据最近的研究,嘉泰二年说占据上风。景定二年(1261)去世,自称鲁郡人(先祖本贯)。因父亲曾出任四川路知巴州,故童年在巴州(四川巴中)度过。嘉定十二年左右,因四川发生动乱,迁徙至临安。淳祐四年(1244),以通直郎(正八品)通判建康府。十一月,丁母忧离任,回到湖州(今属浙江)。一般认为,他在湖州期间撰写了《数书九章》。淳祐七年九月,《数书九章》完稿。从其履历来看,南宋都城临安有着大量南海贸易品交易和流通,有作为专卖品仓库的榷货务。湖州又是著名丝绸产地,邻近湖州的秀州华亭县(上海)境内,在南宋时设置了隶属于两浙的市舶务。同时,作为上述市舶务总部的市舶司,亦设置在华亭县。以上这些,都对秦九韶熟悉海外贸易情况产生巨大影响。可以说,秦九韶是将海外贸易作为特殊情况写进其书中的,而不是自己凭空虚构的存在。 其后,秦九韶于宝祐二年(1254)前往建康府,出任沿江制置司参议。在数个海外贸易港口所在地出任过地方官多年,因而其在数学书中就海外贸易的发问,一定是基于自己的特定知识和见闻写成。 “推求物价”之沉香 秦九韶《数书九章》按内容分成九类,全书共十八卷、八十一个问题。本文所讨论的海外贸易关系,部分在该书卷十七“市物类”中的第一问“推求物价”和第二问“均货推本”中。由于论述第二问“均货推本”时,必须知道沉香的价格,所以我们先根据第一问“推求物价”简单地推算出沉香的价格,然后再进入第二问的探讨。为论述方便,现姑引其文如下: 《推求物价》原文如下: 问:榷(原文作“推”)货务三次支物准钱各一百四十七万贯文。先拨:沈香(“沈”在古籍中常为“沉”的通假字——编注)三千五百裹、玳瑁二千二百斤、乳香三百七十五套。次拨:沈香二千九百七十裹、玳瑁二千一百三十斤、乳香三千五十六套、四分套之一。后拨:沈香三千二百裹、玳瑁一千五百斤、乳香三千七百五十套。欲求沈、乳、玳之裹、斤、套,各价几何? 答曰:沈香每裹三百贯文、乳香每套六十四贯文、玳瑁每斤一百八十贯文。 术曰(省略) 其译文如下: 《推求货物的价格》 榷货务(经营、管理专卖品的官方机构,原文作“推”,为“榷”之误。其时,沉香、玳瑁、乳香等是从南海输入的舶来品,它们作为专卖商品,必须先入榷货务。榷货务设在都城临安)先后三次支拨货物,且每次计价均为147万贯文。 第一次:沉香3500裹、玳瑁2200斤、乳香375套; 第二次:沉香2970裹、玳瑁2030斤、乳香356套又4分套之1; 第三次:沉香3200裹、玳瑁1500斤、乳香3750套。 问:裹、斤、套的单价各是多少? 答:沉香每裹300贯文,乳香每套64贯文,玳瑁每斤180贯文。 术曰(省略) 我们现在可以运用三元一次方程组来求解。榷货务先后三次从仓库支拨南海贸易品。虽说是三次,但每次都是沉香、玳瑁、乳香等三种物品。再者,虽然每次三种物品的数量不等,但每次折算成铜钱,其总价却是一定的,即147万贯文。 现假设沉香每裹的价格为x,玳瑁每斤为y,乳香每套为z,则可得出如下方程组: 第一次支拨:3500x+2200y+375z=1470000 第二次支拨:2970x+2130y+3056.25z=1470000 第三次支拨:3200x+1500y+3750z=1470000 通过求解上述三元一次方程组,即可得出答案(具体求解过程省略)。 答案为:沉香每裹的价格x为300贯,玳瑁每斤的价格y为180贯,乳香每套的价格z为64贯。 然而,这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裹、套、斤的计重单位不一致。对当时的人们而言,裹、套的单位非常容易理解,可是对现代人而言,却十分费解。但不管怎样,裹、套的确是宋代曾经使用过的计量单位。因为,这里沉香是以“裹”来计算的,与下一问紧密关联。所以,有必要将其折算成斤或克。 沉香一裹300贯,乳香一套64贯,玳瑁一斤180贯,但它们的计量单位并不相同。郭正忠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指出用裹和套来衡量物体的重量是宋代的规定,然除此之外,并没有进一步阐释。“裹”是包裹在一起,似包裹一样的东西;“套”则是成套的组合,但它们的具体重量不得而知。关于“斤”,1斤为16两,宋代一斤的重量相当于600—640克(见《汉语大词典》附录《中国历代衡制演变测算简表》,第18页)。本文姑以一斤为600克计。 沉香以裹为计量单位,且《数书九章》中有“沉香一裹300贯”云云,那么,一裹的单位究竟有多重呢?关于裹,郭正忠根据《事林广记》中“二斤二两为一裹之制”的记载,认为一裹为2斤2两,即34两。然而,《算学启蒙》卷上《留头乘法门》官桂之项,有“裹法二斤四两”的记载,则一裹为36两(一斤16两,16+16+4=36)。 本文姑以一裹为36两计。如此,则一裹的重量大约有多少呢?现将其换算成克。如一斤为600克,那么一两就是37.5克。600克÷16两=37.5克。那么,一裹又相当于多少克呢?一裹为36两,即37.5克×36两=1350克。折算成千克,即为1.3千克。如此,沉香1裹=36两=1.3千克。 那么,关于沉香的价格,1裹为300贯,1裹=36两,1两=300÷36≈8.3贯。则1斤的价格即为1两的16倍,即8.33贯×16=132.8贯。即沉香1斤为132.8贯。 关于套,这里略去依据的资料和具体的计算过程,直接给出结论:乳香1斤为384贯文。如此,则乳香1斤384贯,玳瑁1斤180贯,沉香1斤132.8贯。 第二问“均货推本” 下面,接着探讨《数书九章》卷一七《市物类》第二问“均货推本”,其原文如下: 《均货推本》 问:有海舶赴务抽毕,除纳主家货物外,有沈香五千八十八两、胡椒一万四百三十包(小注:包四十斤)、象牙二百一十二合(小注:大小为合、斤两俱等)。系甲、乙、丙、丁四人合本博到。缘昨来凑本、互有假借,甲分到官供称:甲本金二百两、盐四袋钞一十道,乙本银八百两、盐三袋钞八十八道,丙本银一千六百七十两、度牒一十五道,丁本度牒五十二道、金五十八两八铢,已上共估值四十二万四千贯。甲借乙钞,乙借丙银,丙借丁度牒,丁借甲金。今合拨各借物归原主名下为率,均分上件货物。欲知金、银、袋盐、度牒元价及四人各合得香、椒、牙几何。 答曰: 甲:金每两四百八十贯文 本一十二万四千贯文 合得沈香一千四百八十八两 胡椒三千五十包一十一斤五 两(注:五十三分两之七) 象牙六十二合 乙:盐每袋二百五十贯文 本七万六千贯文 合得沈香九百一十二两 胡椒一千八百六十九包二十一 斤二两(注:五十三分两之六) 象牙三十八合 丙:银每两五十贯文 本一十二万三千五百贯文 合得沈香一千四百八十二两 胡椒三千三十七包三十九斤 五两(小注:五十三分两之二十三) 象牙三十八合四分合之三 丁:度牒每道一千五百贯文 本一十万五百贯文 合得沈香一千二百六两 胡椒二千四百七十二包八斤三 两(小注:五十三分两之十七) 象牙五十合四分合之一 术曰、草曰(省略) 译文如下: 海船从南海贸易归来,在市舶务完成了抽解(对进出口贸易征收的实物税——编者注)的手续,同时主家(主要出资人)也已抽取了自己应得的货物,剩下的货物为沉香5088两、胡椒10430包(每包40斤)、象牙212合(大小组合、斤两相等)。甲、乙、丙、丁4人共同出资从事上述贸易。为了筹集资本,他们之间产生了互相借贷的关系。最后,甲一人前往贸易管理机构进行了汇报:甲金200两、盐4袋,钞10道(40袋),乙银800两、盐3袋,钞88道(264袋),丙银1670两、度牒15道,丁金58两8铢(一两=24铢,即58又1/3两)、度牒52道。将上述资本折算成铜钱,共计424000贯。 他们之间的借贷情况则为:甲向乙借了钞(即盐4袋,度牒10道),乙向丙借了银(800两),丙向丁借了度牒(度牒15道),丁向甲借了金(金58两8铢)。现将他们各自的借出物归还原主(具体可参看下节中的表1“4人各自出资数额表”)。 现根据4人实际出资的比例来分配沉香、胡椒、象牙等货物。 问:黄金、白银、袋盐、度牒的单价是多少?(问Ⅰ) 根据4人出资的比例,各自可获得多少沉香、胡椒、象牙?(问Ⅱ) 解题方法与说明 (1)推求4人出资财物的单价 甲、乙、丙、丁四人的出资总额合计为424000贯。那么,每人的出资额为424000÷4=106000贯。假设金为x,盐为y,银为z,度牒为u,可用四元一次方程组来求解。 根据甲、乙、丙、丁向官方提交的金额,可得出如下方程式: 甲:200x+40y=106000(等式两边可以通除40) 乙:800z+1264y=106000(可以除以8) 丙:1670z+15u=106000(可以除以5) 丁:(58+1/3)x +52u=106000(为了消除分数,可以乘以3) 约分后,可以得出如下方程式: 甲:5x+y=2650(方程式①) 乙:100z+33y=13500(方程式②) 丙:334z+3u=21200(方程式③) 丁:175x+156u=318000(方程式④) 为了消元u,可将方程式③两边各乘以156,方程式④乘以3,然后③-④,得出: 52104z+468u=3307200 525x+468u=954000 52104z- 525x=2353200(方程式⑤) 为了消元x,将方程式①乘以105,方程式⑤保持不变,然后两者相加,得出: 525x+105y=278250 -525x+52104z=2353200 105y+52104z=2631450(方程式⑥) 为了消元y,将方程式②乘以35,方程式⑥乘以11,然后两者相减,即: 1155y+3500z=463750………②×35 1155y+573144z=28945950………⑥×11 569644z=28482200 z=28482200÷569644 z=50 将z代入方程式②中,可得出y,即: 33y+(100×50)=13250 33y=13250-5000=8250 y=250 再根据方程式①,求解x,即: 5x=2650-250=2400 x=480 再根据方程式③,求解u,即: 334×50+3u=21200 3u=4500 u=1500 综合以上,可知问Ⅰ的答案如下: x=金=每两480贯,y=盐=每袋250贯,z=银=每两50贯,u=度牒=每道1500贯。 (2)向官方报告的物品及其价值 通过上文的解答,我们获悉了各出资物品的单价。那么,现在来核算一下4人报告给官方的物品的价值,其情形如下: 报告给官方的4人各自的出资额为: 甲 金200两 盐40袋(96000+10000=106000贯) 乙 银800两 盐264袋(40000+66000=106000贯) 丙 银1670两 度牒15道(83500+22500=106000贯) 丁 金58两8铢 度牒52道(26000+78000=106000贯) 合计:424000贯 其实,在向官方提交财物之际,为了保证4人的出资金额相等,因而相互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后每人提交了106000贯,共计424000贯。当时,通过共同出资的形式从事海外贸易,在出海去海外之际,必须采取上述方法向官方履行手续。作为一件具体的海外贸易事例,非常具有意义。 (3)问题Ⅱ:比例分配? 下面分析问题Ⅱ,也即比例分配的问题。4人根据他们的实际出资额,应该各自分得多少沉香、胡椒、象牙?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为了解答这个问题,必须确认他们各自的实际出资额。虽然存在向官方报告的出资金额,但4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将借出物返还给各自的借主,然后再来核算他们各自的实际出资额。 (3-a)向官方报告的各自出资额(如前所述) 甲 金200两 盐40袋(4袋钞10道,4×10=40) 乙 银800两 盐264袋(3袋钞88道,3×88=264) 丙 银1670两 度牒15道 丁 金58两8铢 度牒52道 (3-b)4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借出物 归还物 甲向乙借盐40袋 甲还乙盐40袋 乙向丙借银800两 乙还丙银800两 丙向丁借度牒15道 丙还丁度牒15道 丁向甲借金58两8铢 丁还甲金58两8铢 (3-c)借出物归还后,4人实际出资物分别为金、银、盐和度牒 甲 金 258两8铢………200两+58两8铢 乙 盐 304袋………40袋+264袋 丙 银 2470两………1670两+800两 丁 度牒 67道………52道+15道 (3-d)4人各自的出资物折换成铜钱是多少? 各自的出资额 铜钱换算 所占百分比 甲 金258两8铢×480贯 =124000贯 29.2% 乙 盐304×250贯 =76000贯 18% 丙 银2470两×50贯 =123500贯 29.1% 丁 度牒67道×1500贯 =100500贯 23.7% 合计:424000贯 100% (3-e)4人各提交了什么财物、各出资多少? 清算了他们4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从(3-d)中可以看出他们实际的出资物以及折算成贯的数额。 首先,清算其借贷关系,可知他们各自的出资物品,即甲是金、乙是盐、丙是银、丁是度牒。即他们合伙出资的物品为金、银、盐、度牒。如果将它们折算成铜钱,又各是多少呢?甲:金258两8铢,值124000贯,占全体的29.2%;丙与其只有500贯的微小差距,甲是出资最多的人。第二多的出资人为丙,银2470两,折算成铜钱为123500贯。 这里出现了一个小问题,即金和银之间的价格差。其问题是:这里金以1两480贯、银1两50贯来计算,金是银的近十倍。它们之间的差距大得有点离谱,本文对此问题暂且搁置不论。接着是丁,度牒67道,计100500贯,占全体的23.9%。然而,一道度牒价值1500贯,显得非常高。接下来,将进一步考察当时度牒的价格。最后是乙,盐304袋,每袋250贯,计76000贯,占全体的18%。 因4人合伙共同出资的金额为424000贯,这样每人大约10万贯。而实际上,12万多贯的有两位,10万多贯的有一位,7万多贯的有一位。综上所述,可知每人大约出资10万贯,集合了数人,最后以42万贯的本金从事海外贸易。但是,并没有记载表明主家出资多少。然而可以明确的是,与主家一道,他们4人共同出资了42万贯左右。接着,下面的问题是,根据上述合伙出资,从事海外贸易获得的利益该如何分配? (4)根据出资额进行利益比例分配的解答方法及其相关说明 下文,继续分析问题Ⅱ。我们现在根据4人各自出资的比例,对沉香、胡椒、象牙进行分配。也即解答以下问题:根据出资比例,四人各合得香、椒、牙几何? (4-a)4人出资的比例 甲︰乙︰丙︰丁=124000︰76000︰123500︰100500 =248︰152︰247︰201(可除以100,再除以5) =全体基数848 (4-b)南海贸易品(从南海贸易中带回来的物品,即获利品) 沉香:5088两 胡椒:10430包(每包40斤) 象牙:212合 (4-c)比例分配,4人各自应得的沉香、胡椒、象牙 沉香5088两 甲=248/848×5088=1488两 乙=152/848×5088=912两 丙=247/848×5088=1482两 丁=201/848×5088=1206两 胡椒10430包(1包40斤、1斤16两) 甲=248/848×10430=3050包+240/848 将240/848包折算成斤,每包重40斤,即 240/848×40斤=11斤272/848 将272/848斤折算成两,1斤16两,即 272/848×16两=5+112/848=5两+7/53 简而言之,甲应获得的胡椒份额为3050包11斤5又7/53两。 同样方法,可进行如下计算: 乙=152/848×10430=1869+448/848包=1869包21斤2又6/53两 所以,乙的份额为:1869包21斤2又6/53两。 丙=247/848×10430=3037+834/848包=3037包+39斤5又23/53两 丙的份额为:3037包39斤5又23/53两。 丁=201/848×10430=2472+174/848包=2372包8斤3又17/53两 丁的份额为:2372包3又17/53两。 象牙212合 甲=248/848×212=62合 乙=152/848×212=38合 丙=247/848×212=61+3/4合 丁=201/848×212=50+1/4合 以上,根据4人的出资额度,对沉香、胡椒、象牙进行了分配。现将4人的出资物、换算金额以及根据出资比例各自分得的沉香、胡椒、象牙的数量制成两张表格(表1和表2)。 此次贸易获利如何 上文对问题Ⅰ、Ⅱ进行了解答。4人合伙出资从事海外贸易,所获利益为南海的沉香5088两、胡椒10430包(每包40斤)、象牙212合,同时根据各自实际的出资比例,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分配,基本明晰了当时海外贸易的共同出资情况以及其出资规模、金额等。 那么,这次贸易中,到底获得了多少利润?贸易成本为4人共计42.4万贯,如果每人各自分到的物品为利益的话,只要知道沉香、胡椒、象牙各自的价格,再根据它们的数量就可以知道获取多大的利益。然而,上述物品的价格目前尚不知悉。 (1)沉香 沉香共有5088两,可将其折算成铜钱。幸运的是,沉香在第一问中出现,其价格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了解。根据第一问,沉香的价格为“沉香,1裹300贯”。1裹=2斤4两。1斤=16两。那么,1裹=16+16+4=36两。即1裹=36两。又,1裹=300贯,其1/36为300÷36=8.3贯,即沉香1两为8.3贯。出题者为同一人,且同时提出第一问和第二问,沉香的价格应该不会发生差错。同时,本文先后两次论及沉香,其价格当一致,不会发生变化。但是,第一问中,沉香的单位是“裹”,与第二问中的“两”不同。1裹为36两,如果这个换算正确的话,那么第二问中的沉香5088两值多少钱? 5088两价值42230.4贯(5088两×8.3贯=42230.4贯),仅仅四万余贯。如果沉香5088两只是42230贯,这将成为一个大问题。将这个利益品分给4人,每人仅得1万贯左右,而4人每人出资的本金就达10万贯。如作为南海贸易的核心商品沉香不能成为获利品,不要说利润,这简直是亏本的买卖。虽然,沉香之外,还有胡椒和象牙,但一般认为它们不会带来数倍于沉香的利益。南海贸易,主要利用季风往返,一般一次需花费数年时间。4人共同出资,乘船出海,然后在南海方向从事贸易。然而,获得品之一的沉香5088两依当时的价格仅值4万余贯。这该如何解释? 虽然是假说,个人认为,“两”的单位发生了错误。从《宋会要辑稿》等来看,沉香的单位是斤。同时,在本问中可见“甲、金二百两,乙、银八百两,丙、银一千六百七十两”等,在计算金银的数量时,单位才是两。两是高价的、且体积较小的贵重物品的计量单位。再者,在第一问中,沉香的单位是裹,出现了1裹300贯的数值。同是秦九韶,在同一本书中连续出题的是沉香,如此,则此处沉香之“两”极有可能是“裹”之误。如上所述,沉香的单位为裹,或者单位为斤,其价值又如何,现推算如下: 如果是裹,1裹=300贯。5088裹×300贯=1526400贯,大约152万贯,是本金42万贯的3.6倍左右。 如果是斤,沉香1斤为132.8贯,132.8贯×5088=675686.4贯,大约67万贯,是本金42万贯的1.6倍左右。 如果沉香的利益不能至少确保在本金42万贯以上,那么就很难盈利。如果此前提成立,那么,单位是裹、斤的可能性很大。本文姑且依据史料的原文,依“两”来解释、说明。此外,关于沉香,比《数书九章》大约晚50年、成书于元初大德三年(1299)的朱世杰《算学启蒙》中,有“沉香,每斤价钱四贯五百文”云云,沉香1斤仅值4.5贯。然根据《数书九章》,沉香1斤为132.8贯,是元初4.5贯的29.5—30倍的高价。与《数书九章》相比,元初的《算学启蒙》中沉香的价格非常便宜,约为南宋的三十分之一。 (2)胡椒 南宋时期,胡椒的价格现在不可获知。元初,关于胡椒的价格,和沉香一样,有1斤价格的记载。朱世杰《算学启蒙》卷上《留头乘法门》中记载胡椒的价格为“每斤价钱三百八十文”,即胡椒1斤=380文。而本文讨论的《数书九章》中却没有关于胡椒价格的记载,只有关于胡椒的数量,即10430包(每包40斤)。那么,这些胡椒究竟有多重呢?即10430包×40斤=417200斤,10430包共重417200斤。换算成千克、吨,即417200斤×600克=250320000克=250吨320千克,为250吨320千克。 但是,关于胡椒的价格,只有《算学启蒙》中的1斤380文的记载。现在姑且以元初的价格来计算。10430包×40斤×380文=158536000文=158536贯,即158536贯。与沉香的4万贯相比,虽然是元初的价格,但因胡椒数量巨大,仍然有15—16万贯的利益。如果和沉香一样,南宋是元初30倍的高价,那么即是450万贯,则是本金42万贯的十倍多。由此可见,胡椒也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利润。 关于胡椒,马可·波罗在《东方见闻录》(即《马可·波罗游记》)中写道:“从大汗海关的一个官吏处得悉,(杭州)每日上市的胡椒有四十三担(4t353kg),而每担重二百二十三磅(101kg242g)”。马可·波罗本人也为杭州巨大的胡椒消费量感到震惊。现粗略计算一下,1担为223磅,1磅为454克,那么1担即为101千克又242克,223磅×454克=101242克。43担则为4吨353千克406克,101242克×43=4353406克=4353.406千克=4吨353千克406克。然而,这只是一天的胡椒消费量。南宋都城临安(杭州)每天消费胡椒4吨353千克。临安(杭州)在饮食方面所需胡椒数量之多,令人十分震惊,可谓世界级的胡椒消费量。 此外,关于胡椒到达泉州港的情形,马可·波罗继续写道:“我敢言亚历山大(Alexandrie)或他港运载胡椒一船赴诸基督教国,乃至此刺桐(泉州)港者,则有船舶百余……”。宋代,特别是南宋,如此大量地消费胡椒,如果有其他关于胡椒的记载,则令人十分欣喜。可惜迄今为止,尚未发现其他有关胡椒的记载。但作为香辛料,存在据说“比蒟酱还辛辣”的荜拨,它是胡椒的一种。从宋代起,有一种名称不同的胡椒被输入进来。虽然,南宋如果没有马可·波罗一样的记述,我们会感到不可思议。但从《均货推本》的记述中可以发现:作为南海的贸易品,曾一次性地输入了250吨左右的胡椒。因此可知,南宋时期胡椒已经大规模交易和流通。4人所获得的份额即为250吨,而实际上可能输入了更多的胡椒,一部分上交给主家,一部分为市舶务所抽解。胡椒是印度的特产,由此可见,南宋时人们曾航海至印度附近收买胡椒。明代以后,关于胡椒的记载渐渐增多。 (3)象牙 接着来分析象牙。象牙共212合。合由大小两根组合,但重量相等,也就是说有大小不等的象牙424根。关于象牙的价格,因资料缺乏,我们现在不可获知。但象牙的数量为424根,非常巨大。根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市舶”绍兴元年(1131)11月26日条的记载,阿拉伯人蒲亚里曾携带象牙209根和犀角35具作为朝贡品,象牙以每斤2贯600文交易,为此政府准备了5万贯铜钱。在《数书九章》所记的上述获得品中,沉香的数量非常少,而胡椒和象牙的数量则非常多。 代结语 前文探讨了《数书九章》中所记南海贸易品的相关问题。现简述其要点如下: 1.第一问中,关于物品的计量单位,套和裹对当时人而言是日常使用的单位,非常容易理解,但对现代的我们而言,则非常费解。于是,根据同时代的相关资料,得知套为100克,裹为34—36两,约1.3千克。再进一步推知,沉香的价格为1裹300贯、1斤132.8贯、1两8.3贯。此外,乳香的价格为1套100克64贯,1两24贯、1斤384贯。 2.第二问,4人为了从事海外贸易而筹集资本。他们各自出资的物品分别为金、银、盐和度牒,这些都是值得引人注意的物品。每人大约10万贯左右,共计42万贯。在向官方提交的时候,产生了互相借贷的关系,以确保每人的出资金额一律相同。因此,回国之际,进行利益分配的时候,先必须清算借贷,然后再计算出每人应取的份额。事实上,在出国贸易之时,向官方提交了资料,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如此翔实的贸易资料,在一般文献中看不到,可以说是非常珍贵的资料。 他们4人是乘主家的船舶出海贸易的。甚至可以认为,主家实际上并没有乘船出海,而是在陆地上坐镇指挥,是船舶的拥有者,并以此出资入伙。而4人则是实实在在的辛劳者。贸易归国之际,在履行了所有手续(如市舶务的抽解、税金的缴纳等)之后,主家首先抽取货物。 所有抽取之后,剩下的物品为:沉香5088两、胡椒10430包、象牙212合。可以认为这些即是他们4人的报酬。4人再根据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如何计算、分配,正是第二个问题的核心之所在。 然而,再进一步思考,如果获得品的价值不在4人共同出资的42万贯以上,那么就不会产生利润。这是远远超出原问的出题,必须经过严密的计算。首先,必须知道沉香5088两、胡椒10430包、象牙212合折算成铜钱,其价值是多少。 关于沉香5088两,根据第一问,可知沉香1两8.3贯,如此则仅值42000贯左右,4人再进行分配,每人只有1万贯左右。如果其他的胡椒和象牙不能获得10万贯以上的利益,那么这次贸易就是亏本的买卖。笔者认为,原著者根本不可能如此出题。因此,笔者注意到此处沉香的单位是“两”,如果将其变成“裹”或“斤”,则事态会大幅改观。笔者认为,因为前一问中沉香的单位是裹,第二问中也是裹的可能性较大。但还有一种可能,即“两”是“斤”之误。管见所及,未见沉香的单位使用两。如本文所示,两是金、银的使用单位,乳香偶尔会使用两作为单位,但未见沉香使用两作为单位之先例。由此可见,此处沉香的单位发生了错讹。 南宋,胡椒作为贸易品,一次即可获得数量巨大的250吨,再次表明南宋胡椒存在巨大的需求,且可带来巨额利润。据元代马可·波罗的记载,杭州一天的胡椒使用量达到4吨左右。由于尚未发现其他宋代大量使用胡椒的记载,由《数书九章》中250吨胡椒的记载可以推知,南宋时期存在大规模的消费胡椒。如果与沉香一样,南宋时期胡椒的价格是元初《算学启蒙》中的30倍,则其可以带来非常巨大的利润。至于象牙,其价格现在不可推知。 要完全准确地知道作为获得品的贸易品究竟可以带来多大的利润,现阶段尚无能为力。但沉香单位问题的解决、胡椒消费量的巨大等,可以认为此次海外贸易最终是盈利的。今后,应结合《算学启蒙》等书中的事例,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