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英国君主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是一项高于法律且不受议会约束的特权。这项特权在光荣革命中并未发生变化,光荣革命后首位立宪君主威廉三世仍然拥有外交特权。1698—1700年,威廉运用外交特权与法国国王签订了两份瓜分西班牙帝国的条约,引发英国贵族阶层普遍不满。他们认为条约不符合英国利益,君主外交特权存在不合理性。在1701年初召开的议会中,威廉、托利党、辉格党从不同立场出发,共同变革了这项特权。此后,君主仍享有外交权威,但外交政策必须由内阁制定,外交决议还须交付议会核准。君主外交特权的变革,最终解决了17世纪以来国王与议会关于外交权力如何行使的争议,终结了君主独揽外交的局面。政党内阁制度向外交事务的延伸,确立了立宪君主制下国家外交权力新的行使方式,推动了立宪君主制的发展。 关键词:光荣革命 立宪君主制 瓜分条约 君主外交特权 作者简介:胡莉,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君主外交特权(Royal Prerogative on Foreign Affairs ),指君主发动对外战争、宣布和平、订立盟约以及处理一切对外事务的权力。这项权力源于“王”出现之际所具有的战争职能,随着中世纪王国的形成与等级君主制的发展,其逐渐成为国王特有的一项权力,是作为封建贵族“第一人”的国王区别于其他贵族的显著标志。由于中世纪的欧洲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国王所从事的包括战争在内的“对外”活动,还不是主权国家的行为,因此这项权力被表述为“发动战争、媾和及订立盟约之权”。随着近代英国民族国家的发展以及专制君主制的演进,这项权力最终成为君主的特权,是君主作为国家主权者的一项根本特征。现代政府理念出现后,这项权力在分权理论框架下得以统合,约翰·洛克首次将其命名为“联盟权”(Federative Power,或译作“对外权”、“外交权”)。 君主外交特权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君主拥有处理国家对外事务的权力,君主的研判、决策、执行均不受任何人或机构的监督。它是高于法律且不受议会制约的权力。尽管议会可以就外交事务进行讨论乃至提供建议,但至少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前,其在对外事务中的权限是不确定的。君主的外交特权既不体现“王在法下”原则,也不体现“王在议会”原则,是一项游离于国王、上院、下院组成的议会之外的权力。 在英国宪法学家看来,君主的外交特权自形成以来没有发生过变化,英女王至今在法理上仍拥有宣战与媾和的权力;而在历史学家看来,光荣革命后君主的外交特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在名义上属于君主,在实践上则是另一回事,由首相领导的、向议会负责的内阁才是真正掌握国家外交权力的一方。君主外交特权的这一变化历来被视为光荣革命的成果,光荣革命解决了君主与议会对国家主权的争夺,革命确立的“立宪君主制”使君主最终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这也是20世纪50年代之前主导英国史学界的辉格学派的观点,但它未区分君主的对内统治权力及其对外权力,而是笼统指出,光荣革命是英国的“最后一场革命”,此后“行政将遵从本民族代表们的意愿进行”。这种看法也曾长期主导我国英国史学界。然而,君主外交特权的演变并非如此简单。事实上,这项特权在光荣革命中没有发生变化,没有随议会主权的确立而从君主一方即刻转移到议会一方。50年代以来的修正学派在反驳辉格学派对光荣革命的解释时指出,光荣革命后王权依旧强大,君主并没有很快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最能说明这一点的就是君主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在光荣革命中成为英国国王的威廉三世,他的外交权力与此前专制君主的权力没有差别。在1698—1700年签订瓜分西班牙帝国的条约时,威廉甚至没有征询内阁大臣与议会的建议。 现有关于英国君主外交特权的研究,散见于两大研究主题中。在“议会与外交事务”主题研究中,一些学者认为,1688—1714年英国君主外交特权发生了重要变化,尤其是在“瓜分条约事件”中,君主的外交权力受到了某些限制,而议会在外交事务中的地位得以上升;还有学者考察了君主外交特权在18世纪的表现,认为表面上这项特权没有发生变化,但实质上君主不得不与议会分享这项特权。由于该主题探讨的是议会外交权限的发展及其特点,因而未能进一步论述君主外交特权的变革。在“政党政治”主题研究中,许多学者指出,光荣革命后的一段时期,英国处于从君主政治向政党政治过渡的阶段,君主的各项权力遭到了政党的侵蚀。上述观点为君主外交特权变革的考察提供了有益视角,就英国君主外交特权本身而言,尚缺乏对其变革的缘起、进程、形式及意义的专门探讨。鉴于君主外交特权的变革涉及英国光荣革命、立宪君主制、民族国家发展、政党政治演进、外交权力转移等重大历史问题,本文拟从“瓜分条约事件”切入,利用一手史料,还原条约签订过程,探讨由此引发的君主外交特权变革,揭示变革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历史影响。 一、威廉的外交特权与两次《瓜分条约》的签订 就英国国王外交权力的演进而言,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是一道清晰的分水岭。在此之前,议会虽然时常针对王国的对外政策展开讨论,甚至提出建议,但议会在外交事务中的权限并未得到清晰界定。伊丽莎白即位后,议会经常就女王的婚姻、王位继承等外交事务提出诸多建议,这种行为日益引发君主不满。在伊丽莎白看来,女王的婚姻、王位继承均与英国对外关系紧密关联,应谨慎对待。1571年,伊丽莎白在与议会进行多次争吵后,传信议会下院,禁止议员讨论宗教、王室婚姻、战争及和平等女王特权范畴内的事务,并指出这些事务不在议员“理解能力范围之内”。都铎史学者埃尔顿(G. R. Elton)就此提出,这是“女王以特权的名义拒绝她的臣民介入到复杂的政策问题中”。由此,君主外交特权之于议会的边界得到初步明确——非经君主邀请,议会不得参与外交事务讨论,更不能要求君主接受其建议。 将外交事务划归君主特权范畴的行为不断招致议会抱怨,尤其是进入斯图亚特王朝以后,国王基于其偏好制定的外交政策越来越不符合议会对国家利益的认知,王朝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的冲突日益加剧。在此背景下,议会不断挑战君主的外交特权,但未获成功。1618年,议会向詹姆士一世表示:“我们不认为我们有任何权利可以决定您特权中的任何一部分……我们承认,只有您可以决定和平与战争以及最尊贵的王子的婚姻……但是,陛下的言辞似是表明我们不能参与政府的一些事务……但其中一些议题是议会可以讨论的,您缩减了我们自由发言的权利”。詹姆士将议会的行为视为对国王外交特权的僭越,有时对议会的意见不予理会,有时予以拒绝,有时甚至直接解散议会。英国革命并未带来新的改变,复辟王朝时期情况依旧。1677年,议会持续抱怨查理二世的亲法外交政策,并再次挑战君主的外交特权。查理则通告议会:“你们侵犯了君主的一项无可争辩的权力,我很肯定地告诉你们,从未有哪个时期国君发动战争与媾和的特权受到如此严重的侵犯……任何情况下,我都不会放弃或削弱王权中如此核心的部分。”查理还派人警告议会:“发动战争与宣布和平的权力属于国王,如果你们认为国王会放弃这项特权,那你们就错了。”在光荣革命发生前的3年中,议会与詹姆士二世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国内事务层面,议会对君主外交特权的抱怨趋于沉寂,这项权力并未发生较大变化。 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托利党与辉格党贵族为了抵抗詹姆士二世的暴政,联手促成荷兰执政奥伦治·威廉及其妻玛丽共同成为英国国王。光荣革命被认为确立了议会主权与立宪君主制,是一场伟大的变革。然而,光荣革命却“没有触动君主外交特权”,这项权力并没有随议会主权的确立而即刻转移到议会一方。革命法律文件《权利法案》明确了过去近1 个世纪里国王与议会之间的诸项权力争执,但并没有对君主外交特权作出任何说明。光荣革命只是一场“蕴含了激进原则的保守变革”。 光荣革命之后,威廉三世依旧拥有处理对外事务的特权。威廉获得英国王位后,随即于1689年带领英国加入了一场持续近十年的反法战争。威廉由于常年在欧洲大陆指挥战争,不得不将英国国内事务委托玛丽女王与英国大臣组成的内阁委员会管理,外交事务则由他本人全权负责。为此,威廉建立了一套新的外交事务管理机制。原本,英国日常外交事务管理由国务大臣负责,他们承担接收英国海外代表来信、向国王提供建议、并依据国王旨意向海外代表下达命令的职责。威廉则将国务大臣的咨议职能转交给他的荷兰亲信,其中最重要的是威廉儿时伙伴波特兰德伯爵(Earl of Portland)与荷兰大议长安东尼·海因休斯(Anthonie Heinsius);将国务大臣的通信职能转交给新任命的战时国务秘书,他只是“威廉的私人秘书”。由于国务大臣是枢密院与内阁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威廉设计的新机制不仅绕开了英国的行政中枢,而且未赋予议会在外交事务领域任何新的角色,从而确保威廉可以继续行使外交特权。 战争期间,威廉的反法外交政策大体符合议会立场,议会也能通过征税权监督威廉的外交政策;但战争结束后,议会就无法再行监督之责。此时,西班牙频繁传出国王病危的消息,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成为欧洲事务的焦点。由于这一时期法、荷正在争夺欧洲霸权,威廉与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格外关注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双方试图以瓜分西班牙帝国的方式解决该问题,在1698—1700年签订了两份瓜分西班牙帝国的条约。 威廉的外交特权在签订第一份《瓜分条约》时便得以充分显露。1698年1月,威廉派波特兰德而非英国贵族担任英国驻法大使。3—8月,路易先后提出4个瓜分方案,威廉与海因休斯而非英国大臣具体商议。进入正式签约阶段,威廉意识到英国宪政不允许波特兰德代表英国签约,于是改派英国贵族泽西伯爵(Earl of Jersey)担任驻法大使,泽西以为谈判才刚开始。由于正式签订条约需要全权大使委任书,威廉不得不写信给辉格党内阁主政大臣约翰·萨默斯(John Somers),告知英法就西班牙王位问题“可能”达成协议,请萨默斯决定应该咨询哪些人并提出建议。萨默斯等人认为条约不利于英国,希望国王能够争取英国在地中海的贸易利益,但威廉未予理睬,因为他只是为了获得全权大使委任书而佯装咨询。全权大使委任书须由大法官萨默斯封盖国玺,而封盖国玺须得到国王签发的国玺使用令状,萨默斯遂请威廉颁发。威廉则以时间紧迫为由,命令萨默斯尽快寄给他“盖有国玺且不写被委任者姓名和时间的全权大使委任书”,萨默斯不得不遵从威廉的意愿,并令国务大臣詹姆斯·弗农(James Vernon)执行。这显示出,此时的英国大臣在对外事务中依旧是向国王负责的。 1698年10月,英、荷、法三方代表在海牙签署条约。条约体现了威廉的均势外交理念,其中规定:法国皇太子次子安茹公爵获得西班牙在地中海的各个港口,包括那不勒斯、西西里、吉普斯夸、意大利中部的托斯卡纳沿岸及各个港口;巴伐利亚选侯之子继承西班牙王位,领有西班牙本土、大部分海外殖民地和西属尼德兰;奥地利利奥波德一世的次子查理大公领取米兰地区;荷兰则将扩大与法国的屏障地带;签约各国以武力保证条约落实。 看上去,这份条约满足了各方的需求,尤其是法国的扩张要求和荷兰的安全需要,但条约将西班牙在地中海的各个港口——英国最重要的贸易地区——交给了英国的竞争者法国。这是萨默斯反对条约的根本原因,他在给威廉的信中指出:“如果西西里在法国人手中,他们将彻底掌控英国黎凡特公司在地中海的贸易”,“如果法国占有芬纳尔及其沿海港口,米兰将被彻底隔离于英国贸易圈之外”,“其在谁手中已无足轻重”,同时,“英国国内极度厌战,不可能接受与自己无关的军事责任”。威廉并非不知道英国利益所在,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他多次试图为英国争取地中海以及西印度的贸易利益。但由于英国与法国在这些地区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法方的态度又十分坚决,威廉为了总体的外交目标,最终不得不向法国妥协,从而牺牲了英国的利益。 第一份条约因巴伐利亚选侯之子的意外去世而失效,1699—1700年,威廉又以同样的方式,与路易签订了第二份《瓜分条约》。接连签订的两份《瓜分条约》,威廉均未向议会透漏任何信息,而且第二份条约的内容对英国更为不利。根据条约规定,西班牙帝国被法、奥瓜分,法国不仅可以主宰地中海地区,还获得了米兰,从而可以主导意大利地区;由于米兰向来是奥地利必争之地,奥地利因此拒绝加入该条约;一旦奥地利不加入,英、法、荷则要以武力保证条约落实,而此时的英国人又极度厌战。可见,条约将英国置于以武力落实一份有损本国利益的条约的尴尬境地。由此看来,威廉运用处理国家对外事务的特权签订的两份《瓜分条约》,并未实现对英国国家利益的保障。 不过,第二份《瓜分条约》刚签订不久就被法国撕毁,这成为整个事件的转折点。在条约谈判过程中,西班牙得知英法正在密谋瓜分西班牙,为避免被瓜分,西班牙有意确立王位继承遗嘱,支持奥地利与支持法国的两派贵族反复较量,支持法国的一方逐渐占据上风。1700年10月21日,西班牙国王卡洛斯二世病逝。闻此消息,法国国王向英国驻法大使曼彻斯特公爵(Duke of Manchester)表示,法国准备执行条约,法国宫廷也坚决支持这一决议。讽刺的是,就在此时,西班牙公布了王位继承遗嘱,规定西班牙王位将由法国皇太子次子安茹公爵继承,条件是法国与西班牙永不合并在一个君主统治之下,如果法国不接受该条件,则由奥地利的查理大公继承。此时,欧洲的命运全部系于路易十四之手,路易思忖再三后,于11月初撕毁了条约,宣布接受遗嘱,安茹公爵成为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五世。 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尘埃落定后,威廉签订的两份《瓜分条约》给英国统治阶层带来的难题开始浮现。 第一个难题是英国是否承认法国波旁家族继承西班牙王位。尽管遗嘱规定法、西不得合并在一个君主统治之下,但是,路易在宣布接受遗嘱后的种种行为似在推进两国合并的步伐。曼彻斯特公爵向国务大臣弗农汇报,“西班牙有意让法王成为西班牙实际上的国王,安茹公爵只徒有其名”。1701年1月26日,法国军队还占领了西属尼德兰,法、荷之间的屏障地带消失,荷兰面临被入侵危险,而一旦荷兰遭到入侵,英国将直面法国的威胁。 第二个难题是君主外交特权问题,即光荣革命后,作为立宪君主的英国国王能否继续行使君主外交特权,并管理国家对外事务。具体而言,国王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其偏好制定国家外交政策而无须任何制约?大臣是否可以在对外事务中唯国王命令是从?议会是否可以被排除在对外事务管理之外?正如坎贝尔勋爵(Lord Campbell)后来评价此事时所说,“如果政府的运转依托于国王个人特权的行使,那么革命(指光荣革命——引者注)到底实现了什么呢?” 这些问题的影响不仅限于外交层面,而且涉及光荣革命后英国宪政的发展,也关乎国家的安危,因此引发了统治阶层的激烈讨论。 二、统治阶层的看法与君主外交特权变革的可能性 统治阶层主要指威廉、辉格党与托利党。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统治力量的核心是国王与大贵族,他们控制着整个国家机器。国王是政府首脑,拥有并实际行使敕封贵族、任命大臣、宣战与媾和,以及召集与解散议会等诸项权力。大贵族指有资格出席上院的贵族群体,他们不仅控制议会上院,还通过各种方式控制或向下院施加影响。在贵族阶层内部,主要划分为辉格党与托利党两个阵营。在1678—1681年“排斥法案”危机中诞生的辉格党与托利党,起初只限于少数几名贵族,随后则在整个贵族阶层持续分化,两党在英国政治中的影响日益增大,推动英国早期政党政治的逐渐兴起。 在看待《瓜分条约》(指第二份《瓜分条约》,此时第一份《瓜分条约》还未被揭露)及条约被法国撕毁后的海外局势上,辉格党与托利党均认为条约不利于英国利益,但辉格党支持威廉对法采取强硬措施,托利党则反对。 当路易撕毁条约时,威廉立即意识到一场新的大战即将到来,当务之急是确保英、荷以及欧洲反法盟国做好战争准备。威廉并不确定英国是否会向法国宣战,他准备朝此方向引导英国的外交决策。在给荷兰大议长海因休斯的一封信中,威廉写道:“我从未完全相信过与法国的约定,但必须承认,我也没料到他们会在这个时候当着全世界撕毁一份正式签订且尚未落实的条约……不得不承认,我们被骗了……一旦这份遗嘱被落实,英格兰和荷兰可能将被彻底毁灭……在这项重大问题(反对法国)上,我未能以应有的魄力采取果断的行动,没有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但是荷兰必须做到,而在这里(英格兰)我将只能谨慎行动,一步一步地让这里的人民不知不觉地卷入其中。” 辉格党一方面表达了对《瓜分条约》的强烈不满,认为其损害了英国的利益,不是一份考虑周全的条约;另一方面则表示愿意付诸战争以应对危机。据伯内特主教记录:“条约受到广泛批评,一些人认为我们将交出地中海,将我们在此处的贸易拱手让与法国,另一些人认为,从法国为未来半个世纪设定的方案来看,这只不过是法国的阴谋……英、法两国宫廷现今保持友好关系,这使我们国内的不满者从那里(两国宫廷)得不到支持……法国国王看上去打算落实条约,对他来说,为了确保所得,他将与英国及荷兰保持友好关系,我们只能希望西班牙国王可以再活几年,等我们的债务还清了,届时进入一场战争就会容易些,从而决定欧洲的命运。”一直为辉格党效力的丹尼尔·笛福则撰文指出,“假设法国随后撕毁条约,安茹公爵继承了西班牙王位,那么,英格兰与荷兰就必须阻止法国国王占领西班牙,尤其是弗兰德斯”,英国“不仅要派舰队进入地中海,而且要派出八千或一万人的陆军”。在法国宣布接受遗嘱后,辉格党更加着急,认为“法国没有花一兵一卒就得到了整个西班牙帝国……西班牙国王很快将继承法国王位,这将导致一个世界帝国出现”,战争看来在所难免了。 托利党也认为《瓜分条约》牺牲了英国在地中海的利益,但托利党不打算让英国再卷入一场战争,且认为法国毁约对英国更有利。托利党的这一看法与其长期持有的对外立场有关。威廉在领导英国进行“九年战争”时,“将英国与欧洲大陆在政治和军事上关联起来”,让英国不仅在海上作战,还在欧洲大陆作战。高成本的扩张型战争政策得到辉格党积极支持,他们出于捍卫光荣革命成果与对外扩张的需要,认为只有威廉能够抗衡路易十四,“从海上和陆上削弱法国”。而托利党则认为,威廉继承英国王位,不意味着英国必须承担一场解决欧洲事务的战争;英国对法宣战,是因为法国支持詹姆士反攻英国;英国在战争中应该将重点放在海上作战,防止入侵,而不是卷入欧洲大陆的纷争。托利党还指责辉格党“靠战争发财”,战争牺牲了托利党所代表的中小地主阶层的利益却没有让托利党获益。因此,在法国宣布毁约后,托利党反而认为毁约更有利于英国。托利党贵族罗伯特·哈利坦言:“法国放弃执行《瓜分条约》,这很意外,比我们预计得要好,显然他(路易十四)并不喜欢战争,这样西西里等地也不会落入法国。”在托利党看来,谁当西班牙国王都一样,因为“一旦路易的皇孙继承了西班牙王位,围绕着他的都将是西班牙幕僚,他将很快像一个西班牙人而非法国人那样进行统治”。在此逻辑中,法、西也不会合并。而假如真的出现两国合并之事,托利党的立场就会像1697年他们已经表示过的那样,“如果法国谋取西班牙王位,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军队,但我们在此类对外战争中的角色是控制海洋”。 在对待君主外交特权问题上,威廉、辉格党与托利党虽然站在不同立场,但都预示了这项特权变革的可能性。 在威廉的认知中,英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但凡是君主制国家,君主显然拥有处理对外事务的特权,这是17、18 世纪欧洲所有君主制国家的共性。因此,威廉不认为君主外交特权存在问题。不过,威廉可能也不会捍卫君主的这项特权,他缺乏捍卫英国王权的强烈意识。威廉成为英国国王的目的是确保英国在对外政策上与荷兰保持一致。为此,他最好能保持外交特权,但如果反法政策的实现必须以他接受对君主外交特权的某种限制为代价,他或许也是愿意的,至少不会像查理二世那样去捍卫。威廉曾在1698年告诉过议会,和平时期维持一支陆军,“不是为了个人私利,也不是为了国王权威,更不是为了让自己成为主宰,如果他有子嗣或英国王位仍然由他的家族成员继承,他也许会这么考虑,但他只身一人”。这其中固然有威廉劝服议会之嫌,但也的确是一个事实。 辉格党的立场则不同。辉格党最早发现君主外交特权在光荣革命后的政治制度实践中存在问题。1694年,辉格党组建了英国历史上第一届政党内阁,这时的内阁正在从对国王负责向对议会负责的转变中。由于威廉很少在外交事务上征询内阁意见,也不告知内阁大臣外交事务进展,使得内阁在面对议会有关外交事务的质询时处境被动。1694年,辉格派贵族桑德兰伯爵(Earl of Sunderland)向威廉建议,成立一个由7人组成的“小内阁”,负责战争事务管理,国王应主动将外交事务信息告知大臣,让他们在议会辩论时拥有更多的“弹药”,向议会作出可靠、可信、有理、有据的解释,从而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但是,威廉并未采纳这一建议。除了意识到内阁应该充分参与外交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之外,辉格党还意识到议会也应该具有某种权限。在第二份《瓜分条约》被披露后,弗农曾在信中担忧地写道:“达文南特博士正在写一本反对《瓜分条约》的书,我丝毫不怀疑,到时我们的很多记录会被翻出来,证明条约的签订未经议会的同意。”可见,他们认为国王签订条约应该征得议会的同意。 不过,辉格党并未公开谴责君主外交特权,这与其政治处境有密切关联。《瓜分条约》是在辉格党内阁任内签订的,根据英国古老的“国王不会犯错”的政治原则,国王的任何过失都是辅佐其统治的大臣所提供的错误建议所致,这意味着《瓜分条约》的责任将完全由辉格党承担。这显然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毕竟,萨默斯等人曾对条约提出了反对意见,只是威廉没有采纳。 相较威廉与辉格党在君主外交特权问题上的缄默,托利党不仅抨击了君主外交特权问题,而且认为辉格党应该为此负责。 托利党原本对王权持被动服从立场,光荣革命则造成托利党“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混乱”。革命之后,他们很难像辉格党一样,自然而然地将革命看作自己的胜利,而且托利党内部还陷入了分裂,一些大贵族甚至与逃去法国的詹姆士有秘密联系。不过,随着辉格党长期执政、垄断各类军政职位以及制定各种有利于自身的政策,刺激托利党不得不进行党派重塑。托利党不仅“联合对辉格党政府不满的老辉格党人”,而且“审慎地转为反对派”,反对辉格党操弄王权,为其一党服务。托利党维护王权的教义也逐渐蜕变为,他们仍然维护王权,但这个“王权”不再是光荣革命之前专制君主的王权,而是立宪君主的王权。 托利党反对君主外交特权的观点主要集中于查尔斯·达文南特撰写的《论战争、和平与盟约》一书。达文南特被视为托利党的经济学家,曾在1697—1699年撰文捍卫托利党阶层的利益。达文南特在该书第二篇“战争、和平与盟约权”中提出,英国自古以来的法律和先哲们的著作中都没有“战争、和平与盟约是君主特权”这一明确表述,这一说法是由詹姆士一世的“阿谀奉承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并帮助詹姆士实现其违背英国利益的外交政策而发明的,“如今建议签订了《瓜分条约》的人(指辉格党——引者注)”,显然继承了那些人的论调,导致威廉签订了有损国家利益的条约。达文南特还作了两个关键概念的区分,即“君主的外交权威”与“君主的外交特权”。他认为前者是“宪法赋予国王的权威”,“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其并不排斥立法机构的其他组成部分(议会两院)在必要时介入外交事务并提供建议;后者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甚至与已知的法律相抵触的权力”,不受议会制约。 对照光荣革命之前君主外交特权的真实情况,达文南特的说法并不准确,但如果依据光荣革命所确立的立宪君主制原则,他的说法就有一定道理。事实上,达文南特正是站在光荣革命的立场上谴责君主外交特权的。他借助“古代宪政”的概念,认为君主的外交权力从一开始就不是一项特权,这里的“古代宪政”正是光荣革命所诉诸的合法性。他认为“君主外交特权”是詹姆士一世的阿谀奉承者所发明的(事实上是伊丽莎白一世首创),应该从“特权”状态“恢复”到法律所规定的“权威”状态,“恢复”而非“革新”则是光荣革命变革英国王权的思维。他还认为君主的外交权威是承认议会在外交事务中地位的,“在那些重大事务上,议会两院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条约在签订之前应该交付议会查看,因为议会可以“审议”条约,以使其更符合国家利益,这一点体现了议会主权与立宪君主制原则。 此外,达文南特强调辉格党应该承担签订《瓜分条约》的责任,显示出明显的党派斗争意味。1697年战争结束后,托利党在议会下院连续攻击辉格党的一系列政策,使得辉格党逐渐失去议会多数支持。1700年4月27日,辉格党最后一位核心人物萨默斯也被解职,“这意味着所有辉格党领袖都出局了”。为了彻底击破辉格党组建下一届内阁的可能,托利党仔细寻找新的进攻时机,《瓜分条约》则为托利党送来了扳倒辉格党的机会,托利党当然不会放过。 三、政党政治推动下的君主外交特权变革 从英国统治阶层的上述取向来看,君主外交特权其实在光荣革命之后是难以为继的。一方面,若君主享有不受任何制度约束的外交特权,他作出有损国家利益的外交决策将难以被限制,这是贵族阶层所不允许的;另一方面,由君主独自执掌外交事务,使得大贵族在议会政治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有效控制内阁与议会,也妨碍了内阁向议会负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除了《瓜分条约》提供的变革契机外,这一时期正在兴起的政党政治也成为促成变革的重要因素。在国家统治权力从国王向贵族寡头转移的初期,政体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国王、上院、下院各自拥有不同的权力,由于缺少一项主导性权力,三者之间欠缺一个能够达成一致的机制。国王拥有并实际行使着多项权力;上院拥有至关重要的审判权,其成员均是大贵族,上院的地位在17—18世纪的议会政治中远高于下院;下院拥有批准征税权,但议员们总是被大贵族控制或受其影响。两党大贵族竞争内阁职位,他们的党羽在两院中激烈斗争。这种情况下,除非国王任命与他政见相似且在下院中占多数的某一党贵族担任内阁全部职位,否则国王与内阁之间将产生分歧,内阁与议会之间互不信任,出现国王及内阁、上院、下院之间相互对立的局面,最终将不利于国王。 这一对国王不利的态势在1700年底得到充分显露。辉格党内阁倒台后,威廉不得不任命新一届内阁、召开新一届议会,以解决法国毁约后的海外危机。威廉原本打算继续任命辉格党贵族组阁,以推进反法外交政策,但托利党在新的议会选举中“占了大多数”,辉格党已经不能控制下院。在此情形下,威廉不得不任命托利党贵族组阁,这造成国王与两院的关系十分紧张。一方面,上届辉格党内阁成员全部进入上院,辉格党在上院占据优势,他们尽管支持威廉的反法政策,但对国王青睐托利党感到不满,也“不准备默认托利党新近获得的王宠”,这意味着辉格党可能会在上院表达对君主外交特权的不满。另一方面,托利党虽然从反对党变为执政党,有弱化对《瓜分条约》批评的可能,但他们发现“国王周围围绕着辉格党且担心国王会更加偏向辉格党”,因而对辉格党更加憎恶,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会在下院借助《瓜分条约》加强对辉格党的攻击力度。此外,这届内阁并不支持威廉的外交政策,尽管威廉寄希望于欧洲局势的恶化能够最终迫使托利党支持反法政策,但这还是一个未知数,尚无助于扭转威廉被动的处境。 1701年2月6日,新一届议会召开,威廉即请议会两院考虑“西班牙国王卡洛斯二世去世”引起的欧洲局势变动问题。辉格党、托利党与威廉带着各自目的,开始正式解决《瓜分条约》暴露的君主外交特权问题与条约被毁后的海外危机。 最先发声的是辉格党占优势的议会上院。上院在威廉开幕致辞结束后,请求国王“将自上次战争以来签订的所有条约呈送上院”,并表示支持国王“采取有效保持英格兰荣耀与安全以及欧洲均势的措施”。对于上院的要求,威廉作出妥协。他于2月26日令泽西伯爵将1678年以来英国与荷兰签订的所有条约以及第二份《瓜分条约》部分内容呈递上院;随后又于3月4日令泽西将1697年《里斯维克和平条约》以及1677年英国、瑞典、荷兰签订的《三国同盟》交付上院查看,并表示“已无其他条约”。上院不满于此,于3月12日进一步要求国王,“将条约谈判过程及签订过程中的所有相关文件呈递议会”。威廉不得不再退一步,于3月14日将第二份《瓜分条约》全文、批准条约文书、秘密条款批准文书及国玺使用令状等呈送上院。 上院的态度表明,辉格党支持威廉的对外政策,但对第二份《瓜分条约》与君主具有的外交特权表示不满。上院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后,于3月20日向国王提出第一项变革要求,内容如下: 我们悲痛地发现,(条约内容不利于欧洲,也不利于英国)……根据目前相关文件,我们在枢密院中找不到任何您向全权大使下发过的口头命令或书面指示记录;条约的草案也从未呈送枢密院知晓,更不用说其得到了枢密院或下属任何委员会的建议与批准了。因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恳请国王,在未来,国王您需要并接受您本国臣民的建议……为此,应当建立一个由这些人组成的委员会,国王可向他们告知所有国内和国外的重要事务……本国人因为利益攸关以及对本国的天然感情,会比其他没有这种纽带的人更渴求国家的福祉和繁荣,他们对本国深厚的了解和丰富的阅历,能让他们比陌生于此的人更能向国王提供真正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建议…… 可以看出,这一要求针对的正是威廉在对外事务中不征询内阁意见的做法。上院要求国王此后既要征询本国大臣组成的委员会的意见,也要获得枢密院的同意。考虑到这一时期内阁的发展,这一建议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含义就是,由已经承担了内政事务管理的内阁承担外交建议甚至决策。 随后,托利党占多数的下院对卷入第二份《瓜分条约》的辉格党大臣发起弹劾。4月1日,下院通过了对波特兰德的弹劾决议。闻此消息,波特兰德前往上院进行辩护,辩护过程中不小心透露了第一份《瓜分条约》的情况,牵引出詹姆斯·弗农、约翰·萨默斯等人。下院立即要求波特兰德与弗农将所有相关信函提交下院。前者以“书信全部在荷兰为由而拒绝”;后者则表示书信属于国王,自己无权决定。就在此时,威廉介入,命令弗农将相关信件交给下院。于是弗农提交了所有信件,包括第一份《瓜分条约》决策与签订过程中威廉、萨默斯、波特兰德以及弗农之间的通信。信件内容涉及辉格党核心人物萨默斯就第一份《瓜分条约》提供的建议,以及萨默斯在国王没有签发国玺使用令状的情况下将国玺盖在空白授权文书上的事实。这正是托利党期望看到的,下院决定弹劾萨默斯。 但托利党要弹劾萨默斯并非易事。根据英国法律,大臣是向国王负责的,担任过大法官且深谙英国宪政的萨默斯辩称,是国王提出“除非接受法国提议的瓜分方案,否则国王认为没有任何方式可以阻止一场新的战争”;是国王“将条约方案告知我,让我与其他大臣提出建议并以十分保密的方式将全权大使委任书寄送给他”;而他“写信阐明了大臣们对条约内容的反对意见”,但国王指示“只能在这一方案上达成一致”。萨默斯还认为,条约达成一致后,他作为大法官有责任将国玺盖在授权文书上,“国王的信件与国玺使用令状具有同等效力”。基于以上陈述,萨默斯表示,“他作为枢密院大臣,已经向国王提出了最中肯的建议,他尽到了责任;作为大法官,他封盖了国玺,也履行了职责”。 萨默斯有理有据的辩护结束后,下院的局面一度变得有利于萨默斯,但在托利党的主导下,局势开始转向。4月14日晚上10时左右,在准备对弹劾案进行投票时,下院议长托利党人罗伯特·哈利并未问“萨默斯是否因建议签订了第一份《瓜分条约》而有罪”,因为这一问法一定会得出他无罪的结论;而是问:“萨默斯是否因建议签订了将大量西班牙属地划给法国的条约而犯有重罪与轻罪?”结果,下院以198∶188票通过了弹劾决议。随后,下院又以同样的方式通过了对其他几名辉格党大臣的弹劾决议。这里,托利党的党派私利暴露无遗——同样卷入条约签订的弗农和泽西伯爵并未遭到弹劾,前者因为位卑言轻而被忽视,后者则是一名托利党成员。4月25日,下院就弹劾决议致信国王:“约翰·萨默斯等人,向您建议签订了第一份《瓜分条约》,该条约是如此有害于我国的贸易和福祉;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借口说国王您没有采取他们的建议,并以您神圣的名义为他们自己寻求保护……我们恳请国王,永远不再任用约翰·萨默斯等人。”这样,托利党在党派斗争的驱使下意外地突破了旧法束缚,确立了新的政治原则——大臣此后无法再从国王那里寻求保护,大臣须对自己的政治行为负责,进一步而言,大臣在履行外交职责时应向议会负责。 对于下院的弹劾决议,威廉感到无奈,他回复下院,“先生们,你们可以相信我,我将只任用那些有利于提高我与议会之间信任的人”,“如果有错的话,那也只是他判断失误,且这个错误是他自己犯的,与他任用的人没有关系”。不过威廉最终还是隐忍下来,他既不拒绝下院的弹劾,也不明确接受,表达了默认态度。 这样,托利党占多数的下院就促成了第二项变革,在对外事务领域,大臣也应如内政领域一样,遵从光荣革命后的政治原则,即不得唯国王命令是从,不得以服从国王命令为借口,不得寻求国王的保护,大臣要为自身的行为负责。这一规定的实质是规束大臣向议会负责。正如丹比伯爵(Earl of Danby )早在1678年预见到的那样,“议会否定他的理由(服从国王的命令),会让未来的大臣寻求议会对他们所有行为的批准”。 第三项变革来自威廉的主动放权。自法国毁约以来,欧洲局势正在向战争发展,法国占领西属尼德兰意味着威廉的母国面临着被入侵的危险,威廉迫切希望英国议会支持他发动对法战争。然而,此时上院专注于审查《瓜分条约》,下院专注于弹劾签订条约的大臣;尽管上院表态支持威廉发动对外战争,但最终能够对威廉形成真正支持的是掌管着国家财权的下院。威廉为推进反法政策,现实可行的办法即是不断向下院渗透海外局势的危险性,以便让下院自己判断并形成决策,而这需要威廉放开对外交事务的把控。 威廉的放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威廉不断将外交事务进展告知两院,主动寻求议会建议。例如,1701年2月17日,威廉令弗农告知下院(同时也告知上院),截获了一封关于法国密谋支持詹姆士入侵英格兰的信,请两院考虑。随后,威廉又派人传信上院(同时也传信下院),称来自英国驻荷兰大使的备忘录显示,荷兰与法国和谈前景黯淡,荷兰面临被法国突然袭击的危险,需要英格兰协助。上院随即开会讨论。3月底,英、法、荷等国在海牙的谈判失败后,威廉立即传信两院:法国拒绝了英、荷大使提出的要求,荷兰做好了战争准备,“国王认为有必要将此告知议会,以便议会完全了解海外最新局势……国王请议会严肃考虑这一紧急问题,希望议会给出建议”。第二,在两院给出建议后,威廉强调自己将按照两院的建议处理对外事务。例如,当下院建议“请国王与荷兰以及其他国家一起进行谈判,采取有利于各国安全和欧洲和平的措施”后,威廉回复“感谢你们提供的建议……我将即刻命令我在海牙的大臣加入谈判……对于我国安全来说,没有什么比你们的一致同意和支持更为重要”。当威廉按照议会建议处理对外事务并将结果反馈给议会时,还会强调其行为“是根据上次议会提出的建议进行的……永远愿意接受议会的建议”,从而让议会无法批评并继续提供建议。 最后,威廉还允诺未来的外交决议都将交付议会核准。随着下院不断收到威廉提供的海外局势信息,下院逐渐意识到局势的危险性,尤其是1701年5月英国国内发生一系列要求下院支持国王进行反法战争的请愿活动后,下院开始重新考虑立场。“整个民族看上去愿意打一场战争,愿意诚心实意地支持国王”,这“影响了下院的立场,他们开始讨论战争的不可避免性”。6月12日,下院首次公开支持国王“与联合省及奥地利结成联盟,采取有效措施以削弱法国的实力”,并着手筹备所需款项。6月24日,下院表示,“议员们将给予国王足够多的钱款供应,能够让国王在海外支持我们的联盟,无论是获得持久和平,还是通过必要的战争以维持欧洲的自由。”威廉回复,“我必须特别感谢议会下院,既因为你们给予我必要的钱款供应,也因为你们支持我谈判一个维护欧洲自由的联盟并支持这一联盟……我向你们保证,在休会期间,无论我采取了哪些致力于这一共同目的的措施,我都将在冬季议会再次开会时,让你们来核准(approbation)”。 由此可见,威廉为了解决第二份《瓜分条约》撕毁后的海外危机,通过放开对君主外交特权的把控,从而让下院支持其反法战争。这一做法改变了英国君主长期将议会排除在外交事务之外的状态,此后君主不仅要在外交事务上征询议会的建议与同意,还要将最终决议交付议会核准,无论该决议是否在议会会期内作出。 综上所述,君主外交特权在“瓜分条约事件”解决过程中发生了重要变革,君主虽仍享有外交权威,但其必须在内阁的建议下决策,最终决议还应交付议会核准。这一变革结果很快就被英国政治家们感知,他们遵从新的规定。1701年6月议会休会后,威廉与马尔伯勒伯爵(Earl of Marlborough)前往海牙参与第二次反法同盟谈判。谈判期间,马尔伯勒不断向内阁主政大臣戈多尔芬(Sidney Godolphin)汇报谈判进展,嘱咐戈多尔芬将议定的条约草案告知内阁主要大臣以及其他没有担任内阁职位但极具权势的大贵族。当条约草案被修改后,马尔伯勒还向戈多尔芬表示,“我会让国王直接向他们(议会)说明并告知他们自上次议会休会以来所做的所有事情,我指的是与丹麦、奥地利以及瑞典签订的条约……我可以向您保证,国王将遵从这种方式”。威廉也的确在1701 年底召开的议会中将“已签订的诸项条约”呈递两院查看,还承诺“尚在谈判中的条约”也最终将交付议会审查。 四、对英国君主外交特权变革的认识 17世纪被看作是英国的“革命世纪”,君主与议会在国家内政与外交事务中频频发生冲突,双方在内政事务中的冲突最为激烈,引发了议会限制专制君主权力的运动。由于17世纪是“正在确立立法部门在政府的国内事务政策上拥有至高无上性的时代”,使得君主与议会在外交事务中的争吵以及由此引发的君主外交特权行使问题被忽视。这一时期流行的限制王权理论主要是分权理论,其针对的是如何限制君主在国内事务统治中的权力。例如,约翰·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统领行政权与外交权,这项权力由议会享有,后两项权力则由国王享有,但国王须依据议会之法进行统治,如此,议会就能限制君主的权力。富有英国特色的混合君主制理论也采取了分权的思想,即君主拥有行政权,上院拥有审判权,下院拥有批准征税权,立法权由三者共同拥有。光荣革命所确立的议会主权与立宪君主制,主要指议会拥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革命并未解决君主外交特权问题,《权利法案》也未对君主外交特权作出任何说明,该问题就此被搁置。 尽管光荣革命已经确立了议会立法权至上原则,但仅依据这一点来解决君主外交特权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君主外交特权并非光荣革命后的新生事物,而是在英国历史演进中形成并确立的,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在专制君主时期,君主掌握着所有国家权力,是国家主权的化身,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国内事务上以“立法权”彰显,在对外事务上以“外交特权”标识。分权理论家为了限制专制君主对内统治权力,强调议会应该拥有立法权且这项权力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但这种限制君权的方式忽略了君主在外交领域享有的特殊权力,使得议会的立法权与君主外交特权在新的权力系统中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已经有所体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强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统属行政权与外交权,但他又指出:“指导臣民彼此关系的法律是可以预先制定的,而对外国人应该怎么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国人的行为及其目的和利益的变化,对外交往只能由那些负责这些事务的人(国王),根据娴熟的经验与技能审慎地处理。”也就是说,议会无法在外交事务上立法,国王在处理对外事务时“无法可依”,国王可以依据自己的“经验与技能”来处理,立法权似乎很难约束国王的外交特权。因此,仅仅依靠议会的立法权其实很难解决君主外交特权问题,议会拥有的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君主的外交特权也是至高无上的,前者相当于对内主权,后者代表对外主权。 尽管这一问题难以解决,但光荣革命后的政治家不得不对君主的外交特权予以变革。从根本上说,变革的需要源于君主不再能代表英国民族国家的利益了。在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专制君主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君主也成为国家主权化身,人们默认君主制定的外交政策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的。然而,自17世纪以来,君主的外交政策频频遭到议会反对,无论是詹姆士一世推行的与西班牙联姻的政策,还是查理二世实行的亲法外交,都被认为不符合英国利益。这意味着英国民族国家已经发展到新的阶段,君主享有不受任何约束的外交特权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实现。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在英国推行的外交政策再次放大了这一问题。在英国贵族看来,威廉是一位来自荷兰的君主,难以完全代表英国的利益,他对英国的了解远远不及对荷兰的了解,对英国利益的捍卫也比不上对荷兰利益的捍卫。地中海是17—18世纪英国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地区,两份《瓜分条约》却将西属地中海各个港口让与英国最强大的竞争对手法国,这无疑会导致法国在地中海实力的上升,显然损害了英国国家利益。从这一点看,君主的外交特权在光荣革命之后是难以为继的。 那么,君主外交特权将如何发生变革呢?从1701年议会解决“瓜分条约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统治阶层并不是依据议会的立法权来启动权力变革的。上院贵族曾将“条约谈判、签署及封盖国玺之际正值议会会期内”列为条约失当的一个理由,但在随后又将其删除。下院也曾提议将“没有征询议会的建议”写入对国王的致辞中,但最后仍然没有提交。现有议会史料没有记载两院删除上述表述的原因,但可以推测的是,人们普遍认为议会是一个由500多人组成的代表机构,主要职责是就国内事务进行立法,这样的机构难以直接、高效地管理国家外交事务。因此,议会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确立其在外交事务中的地位。正如前文所述,议会最终获得核准外交决议的权力是通过威廉的放权实现的。威廉要在英国推行反法政策,就不得不让议会参与外交事务,只有让掌握着国家钱袋的议会熟悉英国的外交事务,他们才能更好地支持国王。这种放权是被迫的,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吉布斯所说,威廉被迫以一种体面的方式向议会分享了其特权。被迫又体面的方式正是君主外交特权变革的方式,这是一种全新的、洛克不曾预见甚至有违洛克分权理论的方式。 新的解决方式源于光荣革命后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光荣革命后,英国统治阶层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政治现实,君主政治正在向政党政治过渡,政党内阁正在形成。此时的威廉拥有且实际行使着诸项统治权力,他因常年在外指挥战争,不得不将国内事务委托玛丽女王管理,并任命内阁委员会予以协助,其成员既有托利党贵族,也有辉格党贵族。这一时期,内阁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威廉筹集战争经费,不得不频繁请求议会批准征收战争所需款项。然而,内阁在此方面屡屡受挫,因为下院中的议员要么是辉格党,要么是托利党,他们要求内阁成员应全部由各自党派的贵族组成,否则就在战争经费事宜上制造麻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694年,威廉任命辉格党贵族担任全部内阁职位,辉格党也控制了议会多数,这就出现了英国历史上第一届政党内阁。 政党内阁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彻底改变了君主、大臣与议会的关系,君主任命的内阁逐渐从对君主负责转向了对议会负责。这一转变对于立宪君主制的发展至为关键。政党内阁制的形成,扭转了光荣革命后英国政体因缺乏一个主导性权力而出现的政治不稳定状态,提供了君主、内阁、议会三者达成建设性决议的制度框架,因此成为立宪君主制的核心构成。辉格党史学家托马斯·马考莱称它为英国“伟大的制度发明”,宪法学家白芝浩认为它是“行政与立法之间的‘连合点’”,足见其重要性。 从“瓜分条约事件”解决进程来看,正是向议会负责的政党内阁制度的发展推动君主外交特权的行使进入新的轨道。前文提到,1694年出现的政党内阁只适用于国内事务管理,外交事务仍属君主特权范畴。这意味着英国同时拥有处理国内事务和处理外交事务的两个平行的行政中枢,二者之间缺乏沟通渠道。在政党政治演进的背景下,这是难以持续的。整个“瓜分条约事件”的解决过程就是对议会负责的政党内阁制度向外交事务领域扩展的过程。辉格党要求君主向内阁分享外交决策权,以便内阁更好地应对议会质询,托利党弹劾签订《瓜分条约》的辉格党大臣,要求大臣在外交事务中也要向议会负责,这两点正是对议会负责的政党内阁制度向外交事务延伸的证明。此外,托利党还在弹劾决议难以通过时,在党派斗争的驱使下突破了大臣在外交事务中唯国王命令是从的旧法,这显示了政党政治在这一时期的高度发展。 1701年英国君主外交特权的变革,确立了立宪君主制中国家外交权力的行使机制,这项权力仍然由君主享有,但君主必须在内阁建议下进行决策,最终决议还应交付议会核准。这一机制符合光荣革命后立宪君主制发展的要求,在各方力量的推动下,得到稳步贯彻。威廉之后的君主与大臣,无一例外遵循新的规定并继续推进这一机制。1702年3月,安妮公主继承王位,她面对的是威廉留下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安妮“无法决议和管理外交政策,更不能讨论与法国的战争,因此绝大部分的外交决策实际上由大臣们承担”“她也满意于依赖她的大臣”。这使得君主依据内阁建议进行决策迅速发展为君,主在内阁中决策,使内阁获得外交决策权。1714年继承王位的乔治一世,尽管在外交事务中更有见地,但也必须在内阁中发挥影响。此外,议会的核准权也成为外交权力体系的重要一环。1711年辉格党在外交事务辩论中指出,“没有高于议会建议的特权”,这显示了议会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中的重要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君主外交特权以一种分权理论家不曾预见甚至有违他们分权初衷的方式发生了变革,这是光荣革命后英国政治制度发展演进的结果。君主享有外交权威、内阁承担外交决策、议会核准外交决议的实质是,政党依据君主的外交权威,在他们控制的内阁中制定外交政策并在他们主导的议会中核准外交决议。换言之,政党既行使外交权,又控制立法权,分离的权力经由政党内阁机制最终又汇聚到政党手中,这显然不符合分权理论家的分权理念。 结 语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光荣革命最终完成了议会克服君主专制的任务,确立了立宪君主制。从光荣革命后君主外交特权的变革过程来看,光荣革命并未解决君主与议会之间的所有冲突,双方关于国家外交权力如何行使的争议即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一遗留问题在1701年“瓜分条约事件”解决过程中得以破解,由此确立了立宪君主制下国家外交权力新的行使方式。由此,英国得以从专制君主制过渡到了立宪君主制,完成了近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 君主外交特权的变革揭示出,英国立宪君主制下的具体制度并不是完全依据《权利法案》的立法确立的,而是在光荣革命后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起先,在内政领域出现了向议会负责的政党内阁,该制度是立宪君主制的核心制度。随后,这一制度向外交领域扩张,推动君主外交特权发生变革,使其最终演变为君主享有外交权威、内阁进行决策、议会予以核准的权力行使方式,从而在外交领域确立了内阁向议会负责的机制。自此,内阁成为立宪君主制唯一的行政中枢,结束了内政与外交分开管理的局面,实现了立宪君主制的整合发展。由此也可见,尽管英国君主在光荣革命后失去了对内的行政权力,但并未立即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他在外交领域依旧享有特权,并且,君主外交特权的削弱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约翰·洛克曾因立法机构无法就外交事务立法,而将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单独列为一项国家权力,尽管君主外交特权发生变革,但新的外交权力行使方式并没有改变议会无法就外交事务立法的局面。内阁对内可以依法行政,而在外交事务领域则无法可依,只能凭借经验处理;议会参与外交事务是通过核准权以及内阁向议会负责制实现的。 不过,随着政党内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外交权的特殊性趋于淡化。内阁作为唯一的行政中枢,既处理内政又处理外交,使得内政权与外交权的机制差异逐渐弥合,被统合成为政府的“行政权”。“行政权”也是日后孟德斯鸠极力倡导的概念。随着孟氏三权分立学说影响日深,外交权力在近代国家的权力体系中已不再具有特殊属性,内政权与外交权在立法层面的差异便逐渐隐而不彰了。 注释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