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在全,中国历史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历史研究》2020年第5期,本文注释从略。 在中国近代史上,梁启超是一位时代巨子,他有着多方抱负,著述宏富,在诸多领域事功卓著,影响深远。司法储才馆,则声名不显,研究者甚少注意,在梁启超传记和相关论著中,或寥寥数笔,或只字未提。实际上,梁启超与司法储才馆的相关历史,意涵丰富,关涉1927年前后中国政治、法律、教育史上诸多重要问题,实有专门研究之必要。 一、司法储才馆筹建始末 鸦片战争后,列强攫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随着民族危机加剧与国人民族意识觉醒,朝野均深感此事之严重,为此,清政府亦有所努力,清末变法修律即在此背景下展开。辛亥鼎革后,历届民国政府均谋求撤废领事裁判权。在1921年至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再争撤废领事裁判权,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议决案》,以中国司法改良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先决条件,决定在会议闭会后3个月内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以调查中国司法现状。由于此后中国政局不靖,法权调查迟迟未能展开。1925年五卅事件爆发,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反帝废约”成为响亮口号;6月,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各国公使团,提出全面修改不平等条约之主张。从1925年10月至1928年6月,北京政府开展一系列新订和改订中外条约活动,其中,法权会议是重点。 1926年1月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居仁堂召开,中国与美、法、英、日、意等国代表参加,会议活动分为北京和外地两部分:在北京,主要是各国代表审查中国法律;在外地,中方组织外国代表考察中国司法现状。北京会议期间,中国全权代表王宠惠将业已译成英、法文的10余项中国法律提交各国代表审阅。北京会议大体完成后,5月10日,各国代表离京,拟赴武汉、南昌、南京、苏州、上海、杭州等地考察。时值战乱,交通阻隔,加之南方国民政府持反对态度,调查计划未能全部实现。6月16日,调查团返抵北京继续开会,草拟调查报告。9月16日,法权会议通过《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报告书在肯定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若干进步后,指出中国法律、司法和监狱制度的诸多弊病,并以此为由,拒绝了中国政府和民众企盼的立即撤废领事裁判权之要求。 《报告书》尚未发表之际,为应对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后的司法人才需要,8月底9月初,时任司法总长的罗文干、修订法律馆总裁王宠惠,即与梁启超洽商筹设司法储才馆之事。罗、王为何选择梁启超办理储才馆?这多半出于梁氏巨大的社会声望及其与法律界千丝万缕的关联。从清末开始,梁启超即以维新改革者形象登上历史舞台,他不断向国人引介欧美、日本的法政学说,亲撰大量法政论著,故有学者谓其为杰出的法学家。梁启超还与法律界有诸多实际关系,最重要者,当数他于1913年出任司法总长。虽然任职仅半年,但梁启超在法律界逐渐形成自己的关系网络与人脉资源,王宠惠、罗文干、刘崇佑、林志钧、余绍宋等,均是梁氏在法律界的好友或门生。在即将卸任总长之时,梁启超提出司法改革十条建议,其中第七条即“设立法官养成所”。此外尚有现实原因。这时北京政府经费异常短缺,人人都谋求生计活路。据报纸披露,8月某日,在王宠惠家宴会席上,刘崇佑提议设立司法储才馆,以梁氏为馆长。刘崇佑既是梁启超的门生,又是此前罗文干案的辩护律师,可谓有恩于现任司法总长,此中微妙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联,使得储才馆之设成为可能。从事后实情来看,梁启超确实在储才馆中安置不少亲友故旧,解决生计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官员培训事务由法律专业人士操办。此前北京政府为培训司法人才,1914年在北京设立司法讲习所,聘请法律专家,时任大理院推事、庭长的余棨昌担任所长,后因经费困难等原因,于1921年停办。此次,由梁启超这样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操办司法官员培训机构,实属罕见。因此,社会各界对梁启超出长储才馆,亦存异议:“梁任公之被聘为馆长,总不免使人疑异:一则任公先生虽然是‘国故大家’,却不是一个法律学者;一则任公先生兼职很多,事实上未必有充分余闲兼顾这个储才馆的事体。” 几经商议,筹设储才馆之事,逐渐落实成形。1926年10月下旬,北京政府通过筹设计划,确定12月1日举行入学考试,司法部公布《司法储才馆章程》《司法储才馆学员考试章程》《司法储才馆学员考验奖励办法》。实际上,这些章程、办法尚未定稿,还在修改中。按原计划,储才馆学员考试是单独进行,后司法部将学员考试改为司法官考试,考试及格者送入储才馆肄业,以资深造。《司法储才馆章程》也重新修订,规定:储才馆设馆长一人,由司法总长聘任,总理全馆事务;馆长之下,设学长一人,由馆长聘任之;秘书二人,事务员若干人,由馆长派充之。储才馆学员包括:“(1)应司法官考试初试合格者;(2)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审议免初试者;(3)有司法官资格人员而志愿入学者。”学员毕业考验及格者,由储才馆发给毕业证书,以司法官再试合格论。 然而,筹设工作面临的困难不少,特别是经费与人员问题。经费难题在司法部和税务处之间多次往返周折,最后税务处准许:自1926年12月起,每月给储才馆8000元。由于时局混乱,招收学员工作延后,到12月中旬,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共计470多人;12月18日举行甄录试,考取442人;22日至31日正考,录取者220人;1927年1月7日分班传见,10日入储才馆肄业。据一位学员忆述:“储才馆的招生标准,以在大学或专门学校法律科毕业者为限。初次招生考试是在1926年冬季,即在学年半途中开始,故参加应试的大都是长江流域以北的学生。应考者共六百多人,而录取的只有二百二十余人,当中朝阳大学毕业生占三十多人,为各校之冠。” 就在各项馆务紧锣密鼓推进之际,梁启超极为倚重的储才馆学长林志钧提出辞职,并推荐好友余绍宋继任,好在余绍宋也是梁氏倚重之人,关系非同一般。余绍宋接手储才馆之时,开馆在即,各项事务必须迅速落实到位。1927年1月初,为教员、场所、薪俸等问题,余绍宋不断与相关方面反复洽商,甚是繁忙。11日余向梁报告筹备开馆情况,“诸务渐次就绪,工程限十六日完竣,定十七日行开馆礼,十八日甄录英文,二十四日开课”。17日储才馆在司法部街前司法讲习所举行开馆典礼,除导师教员、学员外,北京法律界名流也悉数到场。 二、办馆理念:“人格修养”与“常识扩充” 若从教育背景而言,梁启超不能算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梁氏情况较为特殊:从戊戌时期开始,他就翻译、介绍大量国外法政书籍;加之梁氏长期流亡海外,对现代法政运作有着自己的观察与体验。从梁启超遗存下来的相关法政文字来看,多半写于清末时期,内容侧重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现代阐发与西洋法政知识(国体、政体、国会等)之译介。由此可推知,梁启超知悉现代法政知识(尤其是原理),如此知识结构,使他未必胜任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但从事法律政务工作,则无大碍。因此,梁启超可谓一位“半法律人”。 与此前由法律专业人士主办、课程设置几乎完全是法律专业知识与实务训练的司法讲习所相比,“半法律人”梁启超办理的储才馆,明显表现出有别于“法律人”的思路与风格。在开馆致辞中,梁启超开宗明义,“收回法权,为目前最要之事,虑无不知之者。既欲收回,则须预备”,储才馆之设,正是为此。接着,梁启超谈办馆之思路,他说:诸位学员均已受过完备的法科教育,而且复经司法官考试,对于“法律之一般智识,已有相当成绩”,那么,为何还要再入储才馆学习三四学期呢?由此,梁启超提出,储才馆所注重者有二:一为“人格之修养”,二为“常识之扩充”。梁氏指出,无论何种事业,“以人格修养为最重要”,修养包括责任心与兴趣;所需扩充之常识可分为两种,即应用法律与观察社会。梁启超特别说道:“法界中人因头脑太细之故,常留于呆板,此不独中国为然,即世界各国亦如此也。因运用呆板,常识不足,故法律亦可以杀人。誓如经办一案,援据条文,毫无错误,而结果则完全不合于事情。”最后,梁启超希望学员们努力学好“外国文”。 作为馆务执行者,余绍宋在开馆报告中说:为落实梁启超的人格修养和常识扩充之要求,储才馆酌定各项办法:每星期六下午不复授课,敦请导师或名人演讲,以期达此目的;科目,第一学期注重学理,第二学期注重实习;为扩充常识,设《社会问题》一门课程;设外国文两科(英文、日文)。罗文干、王宠惠等人的致辞,内容与梁氏大同小异,均指出在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责任心与常识之重要。显见,在筹议储才馆的宗旨与方针方面,梁启超、罗文干、王宠惠等人当有磋商,且有共识。 从此后馆务实际运行来看,确实大体贯彻了梁启超办馆思路和方针。储才馆从北京各级审检机构、法律院校中组建了一支较高水准的师资队伍,聘请王宠惠、罗文干、林志钧、郑天锡、叶在均等法律界名流为导师,主要课程、教师、学时安排如下:民事法规及判例(总则),余棨昌,一学期;民事法规及判例(债权),李怀亮,二学期;民事法规及判例(物权),刘含章,一学期;现行刑律及判例(总则),郁华,一学期;商事法规及判例,刘志扬,三学期;民事诉讼法规及判例,石志泉,三学期;刑事诉讼法规及判例,陈瑾昆,二学期;监狱学及实务,梁锦汉,一学期;刑事审判实务,李受益,一学期;公牍,吴源,二学期;中外成案,一学期;英文,郑天锡、关应麟,四学期;日文,周龙光、钱稻孙、卢毅安,四学期;社会问题,李光忠、陈达,二学期。显而易见,师资队伍确实为一时之选,课程多为判例和审判、监狱实务,重视司法实践训练。储才馆分发学员相关证件,学员可随时前往各法院旁听,也可随时参观监狱,以提高实务能力。 在梁启超看来,储才馆学员必须重视常识之扩充,常识可分为两种:应用法律、观察社会。对在法科毕业人员来说,援引、运用法律似不成问题,问题是要注意观察社会,重视现实问题。其实,这也是梁启超对民初中国法律制度、司法人才的观察与反思。辛亥鼎革后,大批法政毕业生成为司法官员。梁启超指陈:“朝出学校,暮为法官,学理既未深明,经验尤非宏富,故论事多无常识,判决每缺公平,则登庸太滥之所致也。”显然,如此初出校门、阅世未深的青年法科学生,对社会现实了解不足。正因此,储才馆创设伊始,特设《社会问题》课程。1927年2月19日,储才馆邀请著名劳工问题专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陈达教授为学员讲授《我国劳工法规之讨论》;4月16日、5月18日,储才馆邀请著名经济、人口问题专家马寅初来馆演讲。这一课程旨在让学员更了解中国社会实情。 梁启超认为,提高学员人格修养是储才馆教育之重点,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除邀请专家、名人演讲外,梁启超亲自开堂授课,每周六下午担任一堂功课,题目为《人生哲学》;每星期五、六,另辟出两小时为接见学员时间,与学员切磋互动。梁启超讲授《人生哲学》,目前所见有讲稿留存者,有三篇。1927年2月5日,梁启超第一次在储才馆授课,题目为《陆王学派与青年修养》,他认为,青年读书之时就是修养之时,最稳当、最简捷、最易收效果的修养方法,“当以陆王一派的学问为最适合”,要点是:致良知、重实验、非功利、求自由。具体落实到储才馆学员,要负担这种责任,必须同心协力,能够实地做事,要养成做事的能力。3月5日,梁启超再次为学员授课,题为《学问的趣味与趣味的学问》,他首先承认自己是趣味主义者,认为“凡人必常常生活于趣味之中,生活才有价值”。根据自身经验,梁启超认为有两条路可走:深入的研究、交替的研究。他指出,学员们专学法律,以法律为主要科目,整日在法律中讨生活,“精神最易感受疲劳,为恢复疲劳起见,至少要在文艺美术方面找一种,轮流的参错调换才好”。5月14日,梁启超在储才馆讲授《法官之修养》,认为法官人格修养最重要三点是:独立的勇气、深切的责任心、美满的精力。 综观上述三篇讲稿,可见梁启超对储才馆教育之心思所系,即人格修养、培养趣味、常识扩充等,这也符合梁氏本人开馆时所定之宗旨与方针。若放宽视野,将这些讲稿内容置于欧战后的中外思潮、国内形势,尤其是教育状况之中,或许能更好把握梁氏所言之思想脉络与精神意涵。 欧战结束后,1918年底梁启超等人赴欧,进行一年多的游历与考察,目睹了战后欧洲的残破、动荡、凋敝,亲身感受西方思潮变动,在欧洲长期盛行的理性主义、科学至上主义等,备受质疑。梁启超断言:欧洲人“科学万能”破产,是最近思潮变迁一个“大关键”,而强调自觉和“精神生活”的柏格森哲学等的兴起,预示着欧洲将在这条路上“打开一个新局面来”。梁启超思想受到极大触动,他主张对西方学说不应盲从,质疑“科学万能”论;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他反对全盘否定,主张借助西方科学的精神与方法,重新估价和整理国故,以发展新文化。欧游结束后,梁启超等人投身文化学术教育事业,自然将上述思想付诸实践。在教育领域,梁启超发现此时教育只重视智识、简单机械等问题。1926年11月,梁启超在清华研究院茶话会上讲道:“现在学校只是一个贩卖智识的地方,许多教员从外国回来,充满了智识,都在此发售,学生在教室里若能买得一点,便算好学生。但学问难道只有智识一端吗?”梁氏援引孔子所言“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认为教育必须知、仁、勇三者并重。次年初夏,梁启超对清华学子谈道:“现在的学校,多变成整套的机械作用:上课下课,闹得头昏眼花;进学校的人,大多数除了以得毕业文凭为目的以外,更没有所谓意志,也没有机会做旁的事情”。梁氏直言,自己来清华执教是有抱负的,即“想在这新的机关之中,参合着旧的精神”。他明言,“我要想把中国儒家道术的修养来做底子,而在学校功课上把他体现出来”,一面求“智识的推求”,一面求“道德的修养”,两者打成一片。如此,在教书育人中,就不仅是智识灌输问题,而且讲求人格修养和常识扩充等。 具体到法律教育领域,备受社会舆情之非议。1924 年《法政学报》说道:社会上的人常言,“法政学校是官僚养成所”,“法政学生是未来的臭官僚,臭政客”,对于这些话,“切不可抹糊过去”,因为如今法政学生确实“太放弃责任了”。为中国前途着想,必须要求法政学生在学校时“一方面须努力的造就自己的学问,以为将来作事的工具,一方面须随时培养自己的高尚纯洁的人格,以为将来成就事业的基础”,这是法政学生的“一般责任”。此外,还有“特别的责任”,即在功课之余,“把现在国内各种实际问题,拿来详细的研究,得失是非,自己须有一个明析的观察,认清将来自己应做的工作”。梁启超所定“人格修养”和“扩充常识”的办馆方针,即是对备受社会诟病的法律教育问题的因应与补益。 三、司法建设之探索:专业性与社会性 梁启超办馆理念,隐见当时司法问题及梁氏等人之探索。从世界近代法律史观察,法律专门化、人员职业化是与近代社会分工密切关联的长期进程,法律职业活动逐渐形成专有的知识或技术,未经专门训练的人无法从业;同时,法律界为追求自我利益并保证法律服务质量而形成行业垄断等。中国现代法制改革肇始于清末新政时期,远师欧陆,近法东洋,在京师、省城和商埠等地渐次筹组新式审检机构,讲求司法的专业化和人员的职业化。辛亥鼎革后,民国政府赓续其事。北京政府时期,虽然也有裁撤初级审检厅、行政兼理司法等举措,但在谋求司法专业化和人员职业化的大方向上没有改变。1920年后,中国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法律职业群体,包含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等。现代司法讲求程序正义和专业属性,这有利于构建现代法治社会,但同时也产生一个相对独立、自治(或封闭)的司法内部系统。在强调司法专业化、人员职业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下,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官员有一套严格的选拔、任用、升迁、保障制度。在此理念与制度之下,很多司法官员颇为“清高”、“与世无争”,保守气息浓厚,对社会现实保持相当的距离,甚至持一种漠视态度。这是司法与社会的一种疏远。从司法专业属性来看,这种疏远未必都是坏事,但在很长时期确实备受诟病。梁启超在储才馆开馆式上就直言“法界中人因头脑太细之故,常留(流)于呆板”;1934年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一位法官也说,“司法官都是不通情理的法呆子”。这些话或许言过其实,但也部分反映了相当的实情。这情况并非中国独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这种现象。如何保持司法与社会之间适当的距离和适度的张力,时至今日仍是很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梁启超筹建储才馆之时,南方国民政府已经启动革命政党介入司法革新的“司法党化”运动。梁启超对储才馆学员明言,他对南方的“党化司法”不以为然,但是,北方司法状况面临着南方司法革新之竞争则是事实,而且在社会舆情中,南方要胜过北方,不然一些储才馆学员也不会投奔南方阵营。南方“司法党化”的基本要旨是把革命政党、群众力量、社会运动等导入原本独立、自成体系的司法系统中,让司法系统与革命政党、民众运动紧密关联在一起。这显然与北京政府奉行的“司法独立”理念有别,梁启超等人对此虽不认同,但在竞争中吸收南方司法某些因素,如尽量让司法人员了解、关注社会现实等,则是自然之事。故此,储才馆在法律专业训练之外,梁启超强调学员要提高修养、扩充常识、关注现实、了解社会。 与一般“法律人”习以为常强调司法专业化、人员职业化相比,“半法律人”梁启超有所不同,法律之外的诸多问题更易进入他的视野。梁氏有着多方抱负,也是感觉灵敏之人,当“四周环境里一有显著的变动,他(梁启超——引者注)便起而迎之,起而感应之”。欧战后,国际社会文化思潮变动,国内科学与人生观论争、司法与社会之疏远、南北政权竞争、法律教育等问题接踵而来,感觉灵敏的梁启超对此自然有所思考与因应。换言之,由于梁启超身上兼具传统与现代、专家学者与社会名流、中外文化思想交汇等多元因素,加上他与法律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由梁启超出任储才馆馆长,实际上让他扮演着沟通司法系统与社会文化思想之间的特殊角色。 储才馆之创建与运转,离不开罗文干、王宠惠、林志钧、余绍宋等“法律人”的共同参与,但“半法律人”梁启超无疑是司法储才馆前期的灵魂人物。梁氏巨大的社会声望和人格魅力,在储才馆筹建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不少学员报考该馆即仰慕梁氏大名而来,开馆后之运转亦体现着梁启超的个人风格和办馆理念。据一位学员晚年忆述:梁启超每周讲授《人生哲学》课程一小时,讲课时“上下古今,滔滔不绝”;每周到馆两三次,“一有空闲即接见学生,交相问难,互相启发,亲如家人。在当日北京各大学的校长中,没有像梁这样态度的”。虽然梁氏讲话带有浓厚的广东新会方言,一些科学名词与术语也听不懂,但“学生还是乐意接近他和信仰他的”。“由于经费充足,又有当时第一流的导师和教师,人们又仰于梁启超的名气”,所以储才馆开馆3个月之后即“卓有成绩”。这样的事后回忆,不免有些溢美之词,但大体可见梁启超和储才馆运转的实际状况。 储才馆办馆理念,包含着梁氏对当时法律教育和法政青年“太放弃责任”等社会舆情的反应与思考,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这样的“半法律人”的认识,后来被很多“法律人”所接受。20世纪30年代,留美法科博士、时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晓楼在探讨法律教育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具备三要件:法律的学问、法律的道德、社会的常识;“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还要有社会的常识,“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的常识”。在读到孙晓楼等人“主张法律教育应注重社会状况及法律道德”的论述后,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沈锡庆认为“语颇中肯”,深表赞同。可见,梁启超关于法律教育之体认,不仅被法律教育界所认同,也被法律实务界所认可。 实际上,此后国民党的司法官员培训,亦受储才馆之影响。1929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办法官训练所,培训自己的司法队伍,7日,该所教务主任郑文礼拜访余绍宋,了解储才馆办理情形,余氏具告之。法官训练所的课程设置、训练方式与储才馆颇有相似之处,“不仅注重于法学本身之研究,同时并致意于学员人格之陶冶及对于现代之认识,于实务训练之外,更每周延请名人演讲及指导学员从事党义之研究,聘请导师授以研究之方法”。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探索司法建设之路时,针对司法程序烦琐、司法人员与社会脱节等问题,于抗战时期尝试实行大众化司法制度,简化审级和程序,强调司法人员与民众在情感上保持一致、在生活方式等方面打成一片,甚至直接发动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等,这与梁启超的办馆理念多有接近之处。 结 语 1927年6月奉系集团入主北京,18日张作霖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公布《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要求“国务院与各部官制另订”。20日张作霖特任潘复为国务总理,组成安国军政府。次日,潘复内阁通过议案:根据《组织令》,国务院分设9部,变通组织大纲;明令国务院限期修正现行官制官规等。随着时局剧变而来的中央人事变动和官制改订,深刻影响储才馆之处境。继罗文干之后担任司法总长的姚震,曾属皖系要角,担任过大理院院长,也是北京政府司法中枢的要人。司法次长为单豫升,是由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升任,为奉系人马。同罗文干、王宠惠等人与梁启超、余绍宋的亲密关系相比,姚震、单豫升与梁、余要疏远不少,政随人转,自是不可避免。姚、单召集部务会议,决定整顿部务、裁汰人员、编订预算等事项,随即提呈国务会议公决施行。由于中央“各部及附属机关官制”要修改,因此,隶属于司法部的储才馆之章程、人员及经费预算自然也要修改。 7月16日,梁启超接到姚震寄来的新订《司法储才馆条例》。与此前的储才馆章程相比,新章程(条例)变化很大,特别是馆长职权大为缩小,储才馆基本处于司法总长的严格管控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3条,储才馆置学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延聘,辅助馆长整理馆务;第4条,储才馆教员之定额及分类,由馆长函经司法总长同意定之,其延聘由馆长径行之,但应函报司法总长备案;第13条,学员奖学办法,由馆长函经司法总长同意定之;第16条,学员得征收学费,其数目及征收方法由馆长函经司法总长同意,以学员收费规则另定之;第18条,储才馆教职员之薪津,由司法总长呈准,以储才馆教职员薪津规划定之。对此,梁启超非常气愤,斥曰“荒唐已极”只能辞职。 继梁启超之后,单豫升接任,馆长,此后的储才馆,惨淡经营、勉强维持。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攻占北京,奉张势力退回东北,北京政权覆灭,单豫升去职。经多方接洽后,储才馆由南京国民政府接收,聘请石志泉为馆长。到1929年初,储才馆学员已完成两年的学习,南京当局认为“该馆毕业学员成绩甚优,亟应发往各地方法院,俾资实习”,储才馆学员135人分派各地法院实习,储才馆随之结束。北京政府培养的司法官员,成为南京政府司法系统之重要组成部分,政权更替,人事延续,储才馆培养了不少法学家,如李良、彭时、薛长炘、黄梅清等。 总而言之,在司法专业化、人员职业化的理念和制度之下,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建设颇具成效,但也存在司法与社会疏远等问题,备受诟病。为应对撤废领事裁判权的人才需要,1926—1927年,北京政府创办司法储才馆,由梁启超主持办馆工作,在于发挥梁氏沟通司法系统与社会思想文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司法储才馆在重视法律专业训练之外,强调“人格修养”和“常识扩充”,体现着梁氏对中外思想变动、国内社会舆情、南北政权竞争、法律教育等问题的因应与探索,他努力将新理念引入司法系统,试图使司法职业在专业性与社会性、技术与艺术之间保持平衡,颇具纠偏之效。因由时局剧变引发中央人事变动与官制改订,在主持储才馆仅半年后,梁启超被迫匆忙离职,但“半法律人”梁启超倡导的有别于一般“法律人”的办馆理念与风格,影响了此后的司法建设进程。梁启超在中国现代法治进程中的独特作用,值得后人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