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经学复盛,清帝奖翼经学,学者辑佚书,精校勘,通小学,a名家辈出,经学著述宏富。在清代学术主流之外,为少部分人所苦心营求的传统律学在清代也发展至高峰。1934 年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中指出:“自汉以来,儒家思想支配中国历史数千余年,其间固有盛衰,但君主为治之道,终皆未能有逃于儒,而中国法制之经其化成,更系当然……儒家之中心思想在 ‘经’,‘经’不特备人类行为之标准,抑且示法律制度之绳墨,故研究中国法制者,苟不考及儒家之‘经’,而仅涉猎历代之法制典章,实无由窥其底蕴。”b陈氏所揭橥儒经与法律之关系,实则为中国法律学术史上一重要问题。王宏治深入剖陈《唐律疏议》中具体法条所引用的经典文辞及其所体现的经学义理,基于此,他认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就是经学。c邱澎生在研究中分 a 皮锡瑞著,周予同注释:《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81 年,第 295、330 页。 b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据商务印书馆 1935 年版影印,收入《民国丛书》第 1 编第 28 册,上海书店,1989 年,第 54–55 页。该书卷首作者自序写于 1934 年 6 月。 c 王宏治:《〈唐律疏议〉与经学的关系探究》,收入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 4 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王宏治:《试论中国古代经学与法学的关系》,收入张中秋编:《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此外,刘怡君仔细考察了《唐律疏议》中引述各部儒家经典的情况,梳理了“援经入律”的情况 141 例,见刘怡君:《〈唐律疏议〉“援经入律”之实况及其功能》,(台北)《法制史研究》2018 年第 33 期。 析明代丘濬、王樵及清代汪泩等几位学者努力融合经学与法律知识的一些著作,及其整合经学与法学的努力,揭示出明清时期士人和官员结合儒家经典与法律知识的现象。a但另有研究者乃谓明清时期律学与经学日渐疏离,b孰是孰非?目前学界对于清代律学与经学的关系问题鲜有专论。本文尝试以清人对律、经关系的相关论述为切入点对此加以梳理,首先对清代律学的学术地位重新估量,藉此以交代清代律学研究者“援经”的大背景,随后从价值论与方法论维度分别对经、律关系予以具体分析。清代律学讲求致用,学术地位边缘,律学研究者从自身知识结构出发,发明律与经会通之处,藉此提振清代律学的地位,同时借鉴治经的方法以治律,促进律学作品质量的提升。 一、“专家之学”:重估清代律学的学术地位 清代推动律学研究的群体主要是官员和幕宾,推动律学研究的动机即为了致用。在清代,律学作品的研习群体和阅读群体的范围并不会太大,律学作品相较于同时期清代汉学主流学术对经义的精研阐释和宋学对性理的往复绎思,毫无疑问,律学在清代属于“实学”c的范畴,它在讨论内容上所体现出的技术性和论述旨趣上所具有的实用性,决定了它不会受到士民的普遍关注。 在1810年小斯当东将中文《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出版时,他就理解某些律例文字的困难,在“译者序”中发出这样感叹:“在少数情况下,文本语言之晦涩、结构之复杂使读者即使理解了单个字词的意思,也搞不清它们组合后的整体含义。译者就此咨询过一些最有学问的中国人,这也是他们的共识。”d不只是那个时代的异国研究者存在这样的困惑,这也是清代当时中国智识阶层对《大清律例》文本所普遍持有的初步观感。因为“律书精微奥衍,目类繁赜,即向号专家之学,犹苦展卷茫然,猝难通贯”,e“中国法律之学,旧为士大夫所不习,必服官司寇,始研求之。然条文繁密,细如茧丝,要于至当而不可易,骤而读之已苦其难”。f一方面是作为专门之学难读不易掌握;另一方面,一般读书人在知识养成中对这一门学问也普遍淡漠疏远。 在清代,做刑名幕友,在一般读书人看来是文人的末途,群相鄙薄。g名幕汪辉祖认为做幕就是“吃子孙饭”,他本人在工作时并不讳言积阴德、避天谴,表现出浓厚的阴鸷观念,h此外,他还一再提及法律工作者“救生不救死”、讼师之恶名,等等。戴震在给三入刑曹担任刑部员外 a 邱澎生:《律例本乎圣经:明清士人与官员的法律知识论述》,台北《明代研究》第 21 期,2013 年 12 月,第 90、93 页。 b 陈锐:《中国传统律学新论》,《政法论坛》2018 年第 6 期。 c 本文是在利用厚生、经世致用、实事求是、实学实用这个意义层面使用“实学”一词。葛荣晋指出:“中国所谓实学,实际上就是从北宋开始的‘实体达用之学’,是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多层次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派和不同的学者那里,其实学或偏重于‘实体’,或偏重于‘达用’,或二者兼而有之,或偏重于二者之中的某些内容,情况虽有区别,但大体不会越出这个范围。‘实体达用之学’既是实学的基本内涵,又是实学的研究对象。”见《葛荣晋文集》第 5 卷《中国实学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年,第 10 页。 d 小斯当东著,屈文生、靳璐茜译:《小斯当东论中国与中国法:小斯当东〈大清律例〉译者序(1810 年)》,载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 年春季卷)》,法律出版社,2015 年,第 101 页。 e 刚毅辑:《审看拟式》卷首“叙供法”,光绪十五年江苏书局刻本,收入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二编)第 72 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 年,第 70 页。 f 魏元旷:《潜园文集》卷 10《奉天法律讲习所同学录序》,见《魏氏全书》(共 4 函 28 册)第 1 函第 6 册,刻本,国家图书馆北海古籍馆藏。 g 邓云乡:《汪辉祖及其著述》,《水流云在丛稿》,中华书局,2001 年,第 528 页。 h 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收入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第 233–234 页;张伟仁:《良幕循吏汪辉祖:一个法制工作者的典范》,收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编:《中西法律传统》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362–370 页。 郎的某公撰墓志铭时,不由得感喟:“夫刑者,人之死生,苟不慎,是轻杀人者,未有不中其身及其子孙者也。”a由这些不难窥见,清代普通读书人视从事法律工作为畏途的潜在心态。乾隆末年,孙星衍官刑部直隶司主事,“在刑部时,尝有句云:‘幸逢尧舜求刑措,敢学申韩号法家。’ 同官辄笑为迂”。b可见当时即使是在刑部的官员,亦对于刑名法家之学表现出一种微妙心理。 “顾律文古质简奥,难以猝读,而经生家又辄视为法律之书,不肯深究。迄身为刑官,乃勉强检按,取办一时,无惑乎学士大夫之能精于律者鲜也。”c清人在当时将“胥吏之考故事,幕宾之读律法,俗儒采集性理之说”d三者并举,可见“读律法”受到时人的鄙夷,孙星衍在当时也指出 “近时则内自比部,外而牧令,以举业起家,目不睹律令之文”。e至光绪十三年(1887)刚毅在《审看拟式》开篇序言中就指出“近世溺于制举帖括之业,苟且简陋于律令格式,每多阙焉不讲。间有博学多闻者,亦且鄙为申韩家言,不屑措意,一委之于幕客吏胥”。f可见当时一般读书人乃至临民之官对于律学普遍持有淡漠态度。 但是,律学确乎是官员临民治事所需,这种刚性需求使得清人创制了体裁多样且数量丰富的律学作品。“律例者,百执事临民行政之规矩也。顾卷帙繁多,读者骤难得其要领。”g让浩繁的律例理解起来更加准确,使用起来更加便利,这是清代律学研究的中心关怀和终极目的。故此,清代律学在研究进路和风格上,呈现出如何便利于应用的倾向,由此出现了数量较多的便览、图、表、歌诀类的律学作品。乾隆年间刊刻的曾恒德《律表》绘制律例表格,夹加小注,一目了然;光绪初年刊行的杨荣绪《读律提纲》将《大清律例》的内容按照律文内在的特点与涵义进行提挈编排;光绪二十九年刊印的《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分栏汇辑,眉目清晰;光绪初年梁他山《读律琯朗》七字一句,简而不陋;光绪年间沈国梁《大清律例精言辑览》七字一句,条例清晰。以图表、摘要、提纲或歌诀等形式对律例加工,显然直接是为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援引。这一类律学作品在数量上占据清代律学作品的绝大部分,其实用性旨趣很明显。 “律为用世本,不可不读”h,一些对资治有突出作用的律学作品大受追捧,反复刊行,流布既广且久,例如刘衡的三卷《读律心得》。刘衡在广东任知县“七年三任”之后,嘉庆二十四年(1819)冬因丁忧告归,受叔父之邀于道光元年(1821)入幕襄理政务,期间读律八个月而制成《读律心得》。当刘衡的儿子手录一帙,“携至京师,戚友铨授外吏者,竞向假抄”。“从父叙将试令山西,尤读而好之,谓此编实学治津梁。”i由时人对《读律心得》的传抄与评论,亦可证该律学作品有资实用之不诬。《读律心得》与《蜀僚问答》一卷、《庸吏庸言》二卷合为“刘簾舫吏治三书”独立刊行,有同治十年(1871)黔阳官署刻本和同治十二年刻本,j而“刘簾舫吏治三书”复被经世官员丁日昌所辑《牧令全书》悉数收入。《牧令全书》有同治七年江苏书局刻本, a 《戴震集》“补遗”之《奉直大夫刑部浙江清吏司员外郎毛公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第 449 页。 b 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 8,中华书局,1997 年,第 182 页。 c 《皇朝经世文编》卷 90,张玉书:《刑书纂要序》,收入《魏源全集》第 18 册,岳麓书社,2004 年,第 8 页。 d 《贺涛传》(畿辅文学传稿),见《贺先生文集》,民国三年徐世昌京师刻本,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 771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635 页。 e 孙星衍:《嘉谷堂集》之《李子法经序》,见《孙渊如先生全集》,四部丛刊本,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 436 册,第199 页。 f 刚毅辑:《审看拟式》之刚毅“自序”,光绪十五年江苏书局刻本,收入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二编)第 72 册,第 3 页。 g 黄鲁溪编辑:《名法指掌新纂》卷首“道光十年桂良序”,同治五年刻本。 h 高世宁编,高世泰订:《高忠宪公年谱》卷上“万历二十年壬辰三十一岁”条,康熙间刻本,收入北京图书馆编:《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 54 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年,第 503 页。 i 刘衡:《读律心得》卷末“道光丙申刘良驹跋文”,同治七年刊本,收入《官箴书集成》第 6 册,黄山书社,1997 年,第171 页。 j 辽宁、吉林、黑龙江图书馆主编:《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辽海出版社,2003 年,第 1168–1169 页。 同治十二年羊城书局刻本和光绪二十二年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铅印本等。从江苏到广州,从贵州到上海,从道光初年《读律心得》诞生,赓续直至清末的重印,这部律学作品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其内驱力则主要来自作品对于浩繁律例的撮要整编与切要实用。 据此可见,清代律学作为“术”,具有浓厚的技术性与实用性的特质。然而,作为“学”,则在清代的学术门类和知识体系中处于边缘性的地位。清代律学地位稍有提振,既有内在理路的因素,又时乘外在机缘。一方面,清代律学作为专门之学,临民治事者对其有着刚性需求;另一方面,嘉道以降,经世思潮有利于纠正士民对于“读律法”的偏见,律学的朴实致用契合了时代的精神而获得了显著发展。福建光泽人何秋涛以史地名作《朔方备乘》为世所知,他在道光二十四年成进士,授刑部主事,《清史稿》中特别记载他说,“刑部奉敕撰《律例根源》,亦秋涛在官时创稿云”。a在当时与何秋涛并精西北地理的山西平定人张穆,同样讲求经世之学,张穆于兵制、农政、水利、海运、钱法尤为究心,b足可见当时士人瞩目实务的学术气氛。何秋涛关切实务,因职事所系,以经世精神开展了律学的研究。c 何秋涛的律学研究并非个例,从整体上看,嘉道以降的经世思潮,对于律学研究的生长提供了培植的沃土,这一点在律学作品的数量上有突出体现。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一书附录《律学简介总表》,d该表对律学作品及作者均有简要整理与介绍,且附带说明作品版本,该表收录 170 种律学作品,虽较该书最末的《附录书目》中开列的 428 种,在数量上为少,但《律学简介总表》信息更为详实,且代表性更强,兹以此 170 种清代律学书目为统计对象,以分析律学作品在清代各朝的数量分布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这 170 种书并非 170 本,其中有汇集丛刊的情况,这种情况只算为一种;作品归属于哪一个朝代,以刻本或抄本的年代为准,且大多数以初次刊刻的时间为率,因为其中有一些书被不同的机构刊刻或前后多次刊刷,有的书出版时间情况相对复杂,笔者对各书出版的时间均作了初步的辨别和考量。存在这种情形,即有的作品是由主要活动于乾隆朝的人所撰写,但到光绪年间才刊出,这种情形笔者归入光绪朝即作品刊刻的朝代中。这 170 种书,时间不详者有 8 种;《大清律例》文本和《三流道里表》和《五军道里表》等计有 5 种,此类应当刨开不计;此外,虽是清人所作,但并非讨论清代的律学问题,而是对汉律或宋元明法制,或是清之前状况的作品,计有 6 种,亦不计算在内。 因此,有效样本为 151 种,兹将其时间分布列表如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嘉庆一朝时间尚不及乾隆朝一半,但出现的律学作品,其数量却与乾隆朝几乎相埒,并且这种趋势到道光朝愈益发展,数量是乾隆朝的两倍多,出现首个高峰。e嘉 a 《清史稿》卷 485,中华书局,1977 年,第 13400 页。 b 郑天挺:《张穆〈㐆斋集〉稿本》,《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 211 页。 c 关于何秋涛与《律例根源》一书的具体关系,可参考李明:《清代“按语”类律学文献的出现、递纂与版本诸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 13 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年。 d 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2009 年,第 543– 608 页。 e 光绪朝的数量为最,一方面是很多此前如乾隆朝、嘉庆朝等出现的作品到这个时期才得以刊刻出来;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时去不远,文献的保存更为丰富完整,当然遴选入《律学简介总表》中的作品并非滥竽,时间的筛选也是对律学作品质量的鉴别,由此可见,愈是世忧时艰则对律学的讲求则愈为昌明,而经世的学术空气和律学作为一门学问的知识氛围的转变也助力了这个时期的律学研究及作品的问世。 道间律学作品的突然加增和数量的高涨,结合清代中后期学术思潮变动的背景,便不难发现,它实与嘉道间学术的转向与经世潮流的崛兴桴鼓相应。陆宝千在《嘉道史学:从考据到经世》一文梳理嘉道学风嬗递,指出:“明末遗老之治史,盖以天下生民为念也。其后考据之学,为达人显贵之所主持,聪明才俊之所奔赴,此种以史学经世之精神,渐淡渐湮矣。唯物极必反,途穷则变。搜断碑,刺佚书,辨训诂,考异文,其术至浅;为稍有才气者所不耐。联牍殚翰,反之身己心行,推之民人家国,了无益处;尤为有心之士所不满。适嘉庆以还,政事如河、如漕、如盐,以及吏治、财赋、戎政,无不积弊丛生。而白莲教痈溃于腹地,张格尔变乱于西北,英吉利凭陵于东南。士大夫懍于商羊石燕之警,惧有梁倾压侨之祸。于是自陇亩而至庙堂,相与讨论朝章国故,古今利病,边陲离合,绝域政教。而史学兴焉。而经世之音振焉。喁于相望,遂与明末遗老相桴鼓矣。”a一则是学术的内在发展理路对于积弊的反动,二则是时事的窘迫,催生了经世潮流的到来,律学以鲜明的致用特质因而受到经世学者的重视,并且律学直接作用于吏治,匡时救弊,其用尤显。道光六年问世的首部清代“经世文编”,选录者以注重实际、经世致用的标准,汇辑清初至道光五年间的相关篇目,文编的下属门类包括吏户礼兵刑工六政,其中刑政门下又分为刑论、律例和治狱,共计五卷,所收录文章 83 篇,b篇幅不可谓少,其中不少有关律学的论说则将律学作为一门经世之学集中展示出来,宣示其存在和价值,张大其声势。 梁启超早在宣统三年(1911)《学与术》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c律学的实用性旨趣,表明它在传统中国知识体系中归属于“术”的范畴,中国自来就有学与术分殊,道与器分途的看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学术思想是形上之学,技艺之学则属形下学的范畴。梁启超于 20 世纪 20 年代回望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的时候,辟有专章历述历算学、物理学、医学乃至乐曲学,并无一语及于清代的法律之学,他在讨论乐学时开篇即言:“昔之言学者,多以律历并举。律盖言乐之律吕也。”d在他看来,律者指代的是律吕之学。清亡未久,去时匪远,在当时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中,律学的踪履已然难觅。 二、“以经义通乎律文”:援经学以提振律学 在清代律学学术地位升降的进程中,值得注意的是,研律者将律学与经学进行连结的阐释与援经入律的学术实践,推助清代律学的学术发展。 道光八年朱枟在《粤东成案初编》自序中就质言:“夫律例,本乎圣经,发为政教。其质也,则本之于‘书’;其坊e也,则本之于‘礼’;其断也,则本之于‘春秋’;其和也,则本之于‘诗’;其变也,则本之于‘易’。”f圣人的经典,儒家的“五经”:诗、书、礼、易、春秋,律例与它们都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朱氏认为,律例之学是本源于五经。光绪年间任职刑部的董康在入民国后专门辑录整理明清秋审制度,他在篇首的例言中就申明指出,“秋审虽为明以后之特例,然征之群经诸子,已具其精神”,在目录之末专门附有“征信篇”,意在将秋审制度考 a 陆宝千:《嘉道史学:从考据到经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 4 期下册,1974 年 12 月,第 550 页。 b 《魏源全集》第 18 册,《皇朝经世文编》刑政,卷 90– 94。 c 梁启超:《学与术》,收入《饮冰室合集》第 3 册,《饮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下)》,中华书局,2003 年,第 12 页。 d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 年,第 339 页。 e 此处所述“律”与“礼经”之间关系的看法,适与下文所提及嘉庆年间王有孚的表述相类似,“律之为书,正与礼经相表里,凡其显设科条,皆严示之坊,而欲使人之不致误犯也。故为人子者,不可以不知律。”见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嘉庆十年刻本,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 3 辑第 4 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386 页。 f 朱枟辑:《粤东成案初编》之“序文”,道光十二年刻本,收入杨一凡、陈灵海编:《清代成案选编》乙编第 2 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年,第 8– 9 页。 诸“群经”“诸子”“史志”和“其他载籍”。a与董康同一时期的蒋楷也持有相类似的议论取向,并有所推进。学部员外郎、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总稽察蒋楷在宣统二年付印《大清律讲义前编》一书,全书开篇在对“圣训”相关内容的辑录与补注阐述之后,紧接着第二部分即是“经义”,缕述群经典籍之中有关刑、律的内容,指出“律之昆仑墟,其惟经义乎”,b申言律学的祖源乃在于经义,他在论述中广泛采摭《尚书》《周礼》《礼记》《左传》《论语》《孟子》等经学典籍,并且“稽之汉宋儒,先惟求其是,征之东西学说,欲观其通”。c更早一些,在乾隆年间汪辉祖在谈及“读律”之时,就将“律文”与“四子书“(即《论语》《大学》《中庸》《孟子》四部儒家经典)并置而论,d沟通律学与经学,事实上成为律学研究者常见的思考取向。 咸丰三年(1853)进士杨荣绪在同治二年补授浙江湖州府知府,他整顿地方庶务,绩著循良,“其守湖州十年,专心读律,为提纲一书”。e杨荣绪在《读律提纲》中提挈揭示出这样一则条目:“《律主于仁亦辅乎礼且多本于六经之义》:此类不可枚举,须逐条以经注之。”f杨荣绪提出以经注律,但此条至此即止,随后并未有详细文字进一步阐述,只是在此条末尾有后来者以双行小字夹注,曰:“昌龄谨案,先生欲逐条以经注之,然未及注,今仍其旧,不敢妄补。”可以覆按的是,在该书最后,作者总结出如下数条,似乎是对此条的呼应:《律所以教人崇正学》 《律所以教人重纲常》《律所以教人讲礼让》《律所以教人尚信义》《律所以教人惜廉耻》《律所以教人别流品》《律所以教人重户籍》《律于至严中寓至仁》。g举出律中相关的门类条目以分析之,由此发明律中旨意与仁义道德、纲常礼教之相符相通。杨荣绪少年读书粤秀书院的同学陈灃在为他撰写的碑铭中总结指出:杨荣绪在“守郡后专心吏治,著书解释律例,以治经之法为之,谓律意即经义也”。h以治经之法来治律,律意即经义,这种将律与经在方法论和价值论方面相沟通的看法,是嘉道后学术潮流的一种共相。经学自来是学术的正宗,在清代其地位之崇隆自不待言,阐明律学之中与经学相会通之旨意,与其说是援经入律,阐明律学之宏旨,毋宁说是以技术之学见长的律学借经学以自重、自显。杨荣绪“授徒十年,讲经必讲注疏,从学者数百人”,i具有如此深厚经学知识背景的作者,在读律之后体会律意微旨与经义若合符节。他声言要逐条以经注律,这种知识的比对迁移是当时读书人常有的思维路径。援经入律、以经注律是律学脱离纯粹技术性工具而增进价值关怀和发掘理论旨趣的重要手段。道光三十年进士俞樾为江苏臬台署撰联一幅,曰:“读律即读书,愿凡事从天理讲求,勿以聪明矜独见;在宦如在客,念平生所私心向往,肯向温饱负初衷。”j俞樾所言“读律即读书”,援经学以提振律学地位的努力,改变一般读书人对律学的知识态度,促使士子对律学鄙薄态度的更代,从而开创了律学研究的有益氛围。 读律,读书,读经史,清代法律工作者很早就对这些命题作出深刻的思考。康熙十三年(1674)陈丹赤在给刑部同事王明德所撰《读律佩觿》一书作序时,有感于斯人是书,于序文中 a 董康辑:《秋审制度第二编》之清代部分“辑例”与“目录”,民国三十年(1941)铅印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 b 蒋楷编:《大清律讲义前编》,宣统二年石印本,收入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三编)第 56 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 年,第 80 页。 c 蒋楷编:《大清律讲义前编》,第 80 页。 d 汪辉祖:《佐治药言》之“读律”条,收入《丛书集成新编》第 30 册,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影印,1985 年,第 715 页。 e 陈灃:《读律提纲序》(光绪四年正月),见杨荣绪:《读律提纲》(光绪三年刊本),收入《广州大典》第十辑《学海堂丛刻》第 79 册,广州出版社,2008 年,第 133 页。 f 《读律提纲》,第 149 页。 g 《读律提纲》,第 152– 154 页。 h 陈灃:《浙江湖州府知府候选道杨君碑铭》,见《读律提纲》,第 158 页。 i 陈灃:《浙江湖州府知府候选道杨君碑铭》,见《读律提纲》,第 158 页。 j 见河北省保定市直隶总督署博物馆展览碑刻。 畅论了一番“读书”与“读律”的看法:“律法之未明,率由读书者不知律,读律者不知书,彼读律不知书者勿论已,即读书当涉历经史时,初未讲求施设,迨渔猎青紫后,又何尝加意民瘼,其为聋聩,为木偶,比比皆然,究何异于并未读书之人,又何怪乎不善读律者之陷于四失而莫救耶。”a对于居官者而言,“读书”与“读律”均不可偏废,而读书尤当涉及经史,否则无异于未读书之人。陈氏在受读该书后,当即就论断“斯集行将辉映今古而弗朁矣”,b他指出:“佩觿之为集,其术仁而端,其心公而普,其援引经经而纬史,其印证祥确而晓畅,其命意则朝宗孔孟而必不庞杂申韩。”c他认为《读律佩觿》一书援引经史,朝宗孔孟,道出这部律学名著的经史根柢,印证他所论居官者“读书”与“读律”并举的看法。而王明德“苦学精思”兼具两方面的功夫,陈氏认为,若非如此,他“骤当案牍杂陈,始拟引经断狱,吾恐其含毫濡墨,必多龃龉抵触,乌能成是全璧兼金,令人读之不倦,信之弥笃乎”。d读书也要读律,而读书尤要重经史,通经史则有助于断狱,这是在清初有刑部任职经历的官员的远见卓识。 研律观念上的经、律沟通引导了律学研究者在读律方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经”的借重,它与传统“春秋决狱”的意旨相汇合,进一步调整清人对于律学的知识感觉。嘉庆年间会稽王元镐在王有孚《一得偶谈》刊行时,于书末跋文中申发了一番对于读律方法的见解:“余尝谓读律之法,与读《春秋》同。《春秋》之属辞比事,非参互焉、错综焉,引伸而触类焉,不能知其笔削之精微。律之义蕴,错出迭见于各篇,读之者,亦何独不然。至于引律以折狱,则又不外乎《虞书》所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之二言;《康诰》之小罪式尔,大罪适尔;《吕刑》之 ‘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胥是道也。”e这一番读律方法的阐释,着意用治经学的手段来措置专门繁难的律学,阐明引律折狱正与经学文献中的道理相应相通。到清中期,一般读书人已经有意识将经学与律学二者并提而论,从经学研究的方法论上关照切入律学的研究,实则蕴藏价值论上的并置,可以看出律学不再是末流而受到漠视。嘉庆二十五年进士、咸丰四年开始出任刑部尚书并任职十余年的赵光,身后其子赵珩集录刊刻《赵文恪公遗集》,作序人就赵光治狱与论事之行述,畅发感慨,议论文章与政事相通、经义亦与律文相通的旨趣:“故文章盖与政事相通,虽圣门达才,四科分列,然未尝不兼擅也。两汉名臣,类多能文章而任兵刑之重,则崇儒术尚通经效,非若魏晋以后,所谓文人但工辞赋而已,唐代人才继踵汉京,大臣若张曲江、陆宣公、李卫公,诸贤文章相业,当时并重,而韩、柳独以文章著称,退之论淮西事状、与鄂州柳中丞书,其于兵事洞中窾要,而子厚驳陈子昂复仇议,亦能以经义通乎律文,信乎文章与政事非二致矣。”f提倡文章与政事相通、经与律并置,并且肯定和重视律学研究所具有的积极效用。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这种贯通、等量齐观的思想为一般读书人在摆正对律学的认知、开展律学研究、从事刑名工作方面解除了精神上的桎梏,并提供某些研究方法论上的指南。这是清代思想界对于律学的“松绑”。 钱大昕在给孙星衍的一封信中曾表达这样一种看法,“闻阁下有意刊《唐律疏义》,此真无量功德,较之一时平反冤狱,其惠盖万万倍也”。g以精研经史蜚声的钱大昕在听闻孙星衍要刊刻《唐律疏议》一书时,大加赞誉。在钱氏看来,推动律学知识的研究与传播,其功德较之于 a 王明德:《读律佩觿》之“陈序”,冷然阁藏本,哈佛大学善本特藏电子影像, 第 5b– 6a 页。 b 王明德:《读律佩觿》之“陈序”,第 7a 页。 c 王明德:《读律佩觿》之“陈序”,第 6a 页。 d 王明德:《读律佩觿》之“陈序”,第 7a 页。 e 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之“会稽宗愚弟元镐跋文”,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 3 辑第 4 册,第 483 页。 f 《赵文恪公遗集》之序文,见赵光:《赵文恪公年谱附遗集》,据光绪十六年刊本影印,收入《清末民初史料丛书》第 35 种,成文出版社,1969 年,第 285 页。 g 吴修编:《昭代名人尺牍小传》卷 22,据书信原文,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 75 辑第 744 种,文海出版社,1980 年,第 1049 页。 平反冤案远甚,足可见清代第一流的学者对于律学所秉持的开放包容的积极心态。 要刊刻《唐律疏议》的孙星衍也是一位以经史著称的大学者,是乾嘉学派的代表人物,但我们鲜知的是,孙星衍曾任职刑部,从事过较长时间的刑名工作。他在翰林院散馆后因忤和珅之故入刑部,任主事,升郎中,外派复任按察使,“官刑部,为法宽恕,大学士阿桂、尚书胡季堂悉器重之。有疑狱,辄令依古义平议,所平反全活甚众。”后到地方“权按察使,凡七阅月,平反数十百条,活死罪诬服者十余狱”。a从这些司法实践的表现看,以一甲进士而改入刑部的孙星衍,其法律素养同样毫不逊色。孙星衍在官刑部直隶司主事时,受堂官重视,派办秋审,他办理案件“傅古亭疑,多所全活”。b《清史稿》传载:孙星衍“官刑部时,即集《古文尚书马郑注》十卷、《逸文》二卷”。c因为《古文尚书》为东晋梅赜所窜乱,孙星衍任刑官之时,对此书开展考订辨伪,这成为他后来撰成《尚书今古文注疏》的基础。孙星衍从事司法工作,体会到“古大臣之通达治体者,皆倚儒生以经义决疑狱”,他本人也践行“循古书通世务,以为引经断狱之助”。d作为刑部官员的孙星衍,同时也研律以积累法律知识、提升刑名素养,在他身上,治经与理刑两不相碍,居官之余,诂经考史,在治狱之时,依古义以求平。更早一些,顺治九年(1652)进士王士禄在康熙二年为李渔所纂辑《资治新书》作序时更是明确指出,“士非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居治狱之官。”e道出司法工作者所需具备的经学素养。到了清末,律学大家、曾任刑部尚书的沈家本在去世后,有挽联悼其生平志业曰:“所谓今之皋陶取申韩法治精神务去其毒;不愧古时儒者习马郑经生事业而会其通。”f称述沈家本兼法家(皋陶)与儒者双重身份于一身,申、韩之法与马、郑之经,二者俱收并蓄。 不论是居庙堂之高的刑部官员,还是处江湖之远的草根律学家,沟通经、律,成为他们在研律手段与价值关怀上的共同选择。王有孚以申韩之学游公卿间,“从事于律者三十余年”,是一时名幕,他在从事刑名幕友工作期间结撰有《洗冤外编》《秋审指掌》《刺字会钞》《慎刑便览》等读律作品六种;嘉庆十年王有孚的幕主葛周玉在给这位襄助其理政已有六年的助手所著《一得偶谈》所写的序文中,称赞“其谈刑法也,通权达变而不泥于成例,其谈经义也,深入显出而不拾人牙慧”。g李文运在《一得偶谈序》中同样指出,王有孚“洵善读书,尤善读律”,“其谈学问也,直抉经史之精蕴,非经生家常言,其谈案牍也,用律而不为律缚,常于疏节阔目中得其意于言外,惟早彻书理,故能细究律意,是使书与律二而一者也”。h在清人看来,“刑法” 与“经义”,“书理”与“律意”,两者之间融汇交贯,并无轩轾分别,王有孚本人也在书中特别说明“律之为书,正与礼经相表里”,i律例中所严示的科条,是为了使人不致误犯,而“礼”经则指导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 王有孚在办案理牍、处理地方事务的实践中,总结道:“引经治事,最易詟服人心,故律以明经,则所以验其学者益广;经以通律,则所以资其仕者益深”。j对于为政者而言,“明经”与 “通律”二者是相互促进补益的,如果能够做到“引经治事”,处理时务则最能折服人心。同样 a 《清史稿》卷 481《儒林传》,第 13224、13225 页。 b 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 8“非科甲人员不得与闻秋谳”,第 182 页。 c 《清史稿》卷 481《儒林传》,第 13225 页。 d 《嘉谷堂集》卷 1《李子法经序》,见孙星衍:《孙渊如先生全集》,四部丛刊本,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 436 册,第199 页。 e 王士禄:《资治新书序》,《李渔全集》第 16 卷《资治新书(初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 3 页。 f 李贵连:《沈家本传》(修订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 24 页。 g 王有孚:《一得偶谈》之“嘉庆十年葛周玉序”,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 3 辑第 4 册,第 375 页。 h 王有孚:《一得偶谈》之“嘉庆十年李文运序”,第 377、378 页。 i 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 3 辑第 4 册,第 386 页。 j 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第 415 页。 有着任刑名幕友阅历的乾隆朝名幕汪辉祖也认为,“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a可见经义事实上与律例一样,在理政中有同样的收效,二者并不是违碍或者分途异路的。在清人的司法实践中,也确有引经治事、处理纠纷的案例。 乾隆二十一年汪辉祖任无锡县幕友,县民浦四童养妻王氏与他的叔叔通奸事发,是当以服制来量刑还是以凡人论处,汪辉祖与另一名刑名幕友以及上级臬司的意见发生冲突,汪辉祖坚持认为王氏童养未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而臬司乃至巡抚以名分所关,迭次议驳。汪辉祖引据《礼记·曾子问》中内容,“未庙见之妇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以未成妇也”,指出王氏“未庙见,妇尚未成”,复引《礼记·王制》中“附从轻”之言,主张“附人之罪,以轻为比”,以及《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的理据,提出“与凡有间,比凡稍重”的量刑主张,得到巡抚庄有恭的肯定。b援用儒家经典是这起通奸案得以妥善裁断的重要理据。 再如,乾隆二十五年汪辉祖在长洲县任幕友,遇到一件缠讼 18 年未结的立嗣案。富家孀妇周张氏十九岁就守寡,这位可怜的妇女将遗腹子抚育至十八岁未及娶妻又失去儿子继郎,“族以继郎未娶,欲为张之夫继子;而张欲为继郎立嗣”,是给丈夫还是儿子继嗣,孀妇和族人意见分歧,“辗转讦讼”,官府累次将此案批示给房族处理,案卷至此积累已厚逾数尺。周张氏认为如果不给儿子立嗣,“则继郎终绝,十八年抚育苦衷,竟归乌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幕僚的汪辉祖认为,“律所未备,可通于礼。与其绝殇而伤慈母之心,何如继殇以全贞妇之志。”因此汪辉祖“舍律引礼”,坚持主张将张氏所嘱意之昭穆相当的 16 岁少年立之为孙,以此完案。c 援“经”或“礼”而进入律学,是当时读书人以自身知识结构从事该项学问的研究,在方法论上的自然选择和在价值论上的自然迁移,也是提振律学地位使其靠近或进入学术主流的一种尝试和努力,以期获得普遍的接纳而非囿于个别群体中的研习。从工具性的形而下到阐释律学的精神旨趣而预流形而上,并不是要抛却律学的工具性、实用性的学问底色,相反在另一条线索上,正是因为律学的这一最重要的特质,使得它在清代经世致用思潮的勃兴中乘时而兴,时移世变改变了对于律学的既有成见,清代律学也因缘获得显著发展,突出表现在清代律学作品体裁多样、数量甚夥。 三、“以治经之法为之”:注律方法上的经学手段 段玉裁曾说:“考核者,学问之全体,学者所以学为人也”。d“义理、文章,未有不由考核而得者……盖由考核以通乎性与天道,既通性与天道矣,而考核益精,文章益盛。”e考证是手段,是载体,同时也是成果。在时代学术风尚的熏染以及学问研究推进的内在理路的选择下,清代律学研究中以考证为特点的注律作品成为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绩,如康熙朝王明德《读律佩觽》、乾隆朝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光绪朝薛允升《读例存疑》等,这一类的作品数量并不太多,然而是律学中的精品,质量上乘。正如上文所引,精于汉学考据之学的陈灃说《读律提纲》的作者、他的好友杨荣绪,在治任之上,“著书解释律例,以治经之法为之”,光绪六年进士吴道镕对陈澧的这一看法也深表赞同,并进一步指出:“《读律提纲》先已刊《学海堂丛刻》,其书挈举律要,博引各门律文证之,略如凌次仲《礼经释例》之法,东塾所谓以治经之法读律 a 汪辉祖:《佐治药言》“读书”条,第 715 页。 b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 年,第 24 – 26 页。 c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 36 – 39 页。 d 段玉裁:《经韵楼集》卷 8《娱亲雅言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第 192 页。 e 刘盼遂辑校:《经韵楼文集补编》卷上《戴东原集序》,见段玉:《经韵楼集》,第 370 页。 是也。”a周一良指陈清代学者考订史料,总结认为“清代学者在治经之余,有不少学者以治经之法治史”。b事实上,这一论断同样也适用于对律学的研究,清代研律者使用治经的方法从事注律工作,成为一种自觉、普遍的研究路径。道光二年进士邹鹤鸣给皖省循吏、知府胡调元所辑《刑部说帖揭要》一书作序,该书于道光十三年刊刻,胡调元曾于嘉庆二十一年任刑部直隶司员外郎,邹氏有感于胡调元所整理“刑部说帖”的重要,议论“律例之学”,他指出:“治律犹治经也。经以正文为宗主,注即注是经者也,疏即疏是经者也,推之名儒学案、诸家荟说,皆发明是经,羽翼是经者也。本此意以治律,不充其类于至繁至多,不足以阐律学之至精;不参其解于至深至浅、至奇至正、至无常、至有主,不足以得律学之至当。而所谓至精至当者,本天理筦人情,仍可以‘惟简乃孚’之一言蔽之也。”c注疏经文、兼采诸家学说以发明经文深义,以此治经方法来研治律学,方足以达致律学之精当,邹氏所论提示“治经”与“治律”在方法论上的会通。 戴震认为治经的基础工作是“小学文字”:“由文字以通乎语言,由语言以通乎古圣贤之心志。”d王鸣盛指出,经以明道,读经之法则是“正文字,辨音读,释训诂,通传注,则义理自见而道在其中矣。”e乾嘉学者治学都是从文字、声音、训诂入手,重视对典章、名物、字义、音韵的训诂工作,这也是清人治经学的基本方法。一般的读书人在阅读学习《大清律例》时,也多以治本经的方法来读律例,自觉运用训诂的方法,这可从清人在阅读时所作批注得到印证。嘉庆八年官修刻本《大清律例》两函全 24 册,在该刊本中一些页面的天头空白处,阅读者针对相关内容用毛笔以小字加注,如卷 30“刑律诉讼·诬告”,在“地方官立行详请褫革衣顶”上端有眉批:“褫,音耻,解也,脱也。”f卷31“刑律受赃·官吏受财”,在“驳诘不已”上端眉批:“驳音愽,马色不纯。诘音乞,问也责也。”g卷 31“刑律受赃·有事以财请求”,在“在外省业已招解臬司”正上方眉批:“臬音孽,法也。”h卷 38“工律营造·擅造作”上端眉批“擅,音善,自专也。”i诸如此类的批注并非鲜见,笔者在其他版本的《大清律例》文本中也遇到此类批注,并且阅读批注的内容更为丰富。很显然,这些最基本的通音、解字的工作,也正是士人研习经学的初阶法门,与戴震所言“治经先考字义,次通文理”j者相符相契。张世明在对“考据学方法与律学方法”的专门研究中明确指出“中国传统的考据学和传统律学的方法实际上是相通的”。k 律学文本内容之难需要经过考订以通其义。“虽然至难者修律之事,而尤难者读律之人。何则?律文至细,律义至深。有一句一意者,有一句数意者;有一字一意者,有一字数意者。”l对于晦涩难明者需要通过考镜源流、比对辨析的方式使其彰明昭著、意无模棱,减少在判案时法律适用中的分歧。例如,在王明德《读律佩觽》中对“但”的解释,从音训的方法入手,对该字进行了精确而全面的规范性定义。“但者,淡也。不必深入其中,只微有沾涉便是。如色之染 a 杨荣绪:《杨黼香先生遗稿》之卷末跋文,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藏钞本,收入《清代稿钞本》第 30 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年,第 439 页。 b 周一良:《纪念陈寅恪先生》,收入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组编:《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 年,第 20 页。 c 邹鸣鹤:《刑部说帖揭要序》,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 99,武进盛氏思补楼光绪二十三年刊本。 d 《戴震集》上编文集卷 10《古经解钩沈序》,第 192 页。 e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序”第 1– 2 页。 f 《大清律例》卷 30,第 24b 页,嘉庆八年官修本,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 g 《大清律例》卷 31,第 6a 页。 h 《大清律例》卷 31,第 14b 页。 i 《大清律例》卷 38,第 2a 页。 j 《戴震集》上编文集卷 9《与某书》,第 187 页。 k 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 年的中国》第 4 卷《司法场域》,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 年,第 891 页。 l 《皇朝经世文编》卷 91,徐宏先《修律自愧文》,见《魏源全集》第 18 册,第 31 页。 物,不必煎染浸渍深厚而明切,只微着其所异之濡,则本来面目已失,不复成其本色矣。故曰但。律义于最大最重处,每用但字以严之。此与文字内,所用虚文,作为转语之义者迥别。如谋反大逆条,内云:凡谋反、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此一条用但字之义,是对已行、未行言。盖凡律,皆以已行、未行分轻重,此则不问已行、未行,而但得系共谋时在场即坐矣。盖所以重阴谋严反逆也。”a一字之失出,则干系人命,不可不慎。中国文字言简义丰,一字而兼括数义,律学的严谨性要求对律例中使用的专门术语及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不得有含混和发生歧义的余地。因此,研究者在注律作品中运用考据的方法挥宏阐精,极致精微,辨析律例中用字用词。“清代释律家们刻意求索一字、一词、一句的特定涵义和内在联系以及不同的字、词在不同罪中的特定解释。同时,融音韵学、文字学、训诂学和法学知识于一体,并辅之以实例加以深化,使得法律解释形象、生动。”b运用考据的方法,考证源流,辨析字义,对律文注释的精微正体现了清代律学所达到的水平。 在清代律例体系中,“服制”对于律例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关系至深。各级司法机关在量刑拟判时,轻重上下的权衡对于案件中服制因素的考量极为审慎,秋审中的改轻入重或改重为轻,很多情况下即中央与地方对案情中“服制”的看法不同所致。藉此之故,清代司法官员对于服制的探究研习是他们的基本功,只有下一番切实的功夫,才能在审断中准确定拟,减少失出失入之虞,所以无甚名气的刑部普通职员如光绪二十一年任刑部主事的魏元旷有《律服图笺辨》一卷,c辨析诸如母改嫁等服制有关的问题;名声喧赫如薛允升者,有《读例存疑》这样的鸿篇巨制,同时也有《服制备考》这样并不太引人注目的作品,探索服制问题是读律的必由之径,和“名例律”一样也是理解和运用《大清律例》的基础性的先行知识储备。吴绍诗、吴坛父子明习法律,父子相代供职刑部,吴坛在乾隆二十六年入职刑部后,久任刑曹,后撰有《大清律例通考》。吴坛在《通考》中对“服制”一类的考订,纯熟地使用考证的方法,他在“服制”部分的考订,旁征博引,折衷经义,兼及诸家之注疏,常常是一条而按语近千言,如“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条,吴坛四加按语,“谨按”中旁摭檀弓疏、郑玄注、唐律、《大唐开元礼》《政和五礼新仪》《司法书仪》、朱熹所编《家礼》《大明集礼》《孝慈录》《明会典》等,随后是“又按”“附考”,最后复加“又按”,引录汉代韦玄成、汉宣帝刘询之诏、三国时蜀人谯周、晋人袁准、宋人庾蔚、明人姚翼、清人徐乾学等诸家之说,如此不惮其烦,详细考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明父亲卒,亲生母改嫁,子当服齐衰杖期之礼。d如此辨析之目的乃在于发生此类服制命案时,以明确人物之间的关系,作为量刑依据,运用考证的手段所通达的是律例在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除了用研治经学的方法对律例的内容进行疏通辨析考订,清代律学研究者在律学作品的体裁与格式方面也注意借鉴经学文献的有益成果。集诸家之善说的“集解”体裁在经学注释中很早出现,较为常见,影响很大。清代的律学家也采用经学注释的这种常用方法注释律文,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万维翰的《大清律集注》等律学成果,在清代影响甚广。杨剑通过对清代辑注律学的研究指出,律学家用“辑注”的方法注释法典,体现了传统律学和经学的深厚渊源,经学始终是律学家必备的基本素养,经学注疏也是律学最直接的方法渊源,它所反映的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e在注经中,研究者特别注意对本经与注 a 王明德:《读律佩觽》,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 29 页。 b 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 年,第 504 页。 c 魏元旷:《潜园文集》,收入林庆彰主编:《民国文集丛刊》第 1 编第 30 册,文听阁图书有限公司,2008 年。 d 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 3“服制”,见马建石、杨玉棠编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97– 107 页。 e 杨剑:《“辑注”在清律学中的方法论价值及意义》,《法学》2019 年第 9 期。 及疏之间的区分,正文中甚至常用“【注】”或“【疏】”以显著标识,a这种严格区分、不相羼杂的做法,在清代“律例汇辑便览”这一类的律学文献中有突出的体现。同治十一年湖北谳局刻本《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一书,正文的页面通常有四层,最下一层是主体部分,篇幅最大,包括律正文及律内小注,以及补律所未备的辑注、笺释等项,小注、辑注、笺释等一如经学文献中以双行夹注小字的注疏格式出现;此外摘出《吏部处分则例》中相关内容录在相应律文的上方,是为该页中最上面的第一层;页面中间的第二、三层,主要是将户礼兵工各部则例及中枢政考、会典等书与刑例交涉的部分,以及《刑案汇览》等相关案件分别摘录,以资理解律例正文的相应内容。b“是书以律文、条例、注释为宗……附载各部则例、会典、通行、成案等件……录列上、中层。”c这种分层加以区别的做法,与本经的注疏在格式上有启发相通之处。 结语 在科举制度的导向下,清代读书人一般都是学习儒家经典以求仕进,在少部分人进入法律工作的行列后,他们从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治学方法出发,展开对律例的学习与研究。因此,他们一方面援经入律,发明经、律会通之旨意,藉以提振清代律学的学术地位,以增重他们所从事法律工作的价值感;另一方面,他们在具体开展的律学研究工作中,治律如治本经,借鉴治经中重视文字训诂等的基本方法,乃至经学注释的体裁、格式等。正因如此,清代的律学文献质量也获得较高起点。清代律学与经学的关系,从延续性的直观方面看,“春秋决狱”那种以儒家经义为标准的断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具体的体现,清人以经义决狱,其中尤其重视对 “礼”经的研究与援用,并且他们阐发“明经”与“通律”二者之间的贯通,实践引经治事这一主张。此外,嘉道以降,律学的致用特征契合经世的时代思潮,同时又与今文经学通经致用的学术气质合拍,清代的律学缘此也在这一时期有了突出的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