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26為“公車司馬獵律”,載有田獵活動時使獵物逃脫應受懲罰的法律規定,其文曰: ·射虎車二乘爲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貲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貲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貲一甲。·豹旞(遂),不得,貲一盾。[1] “徒”,整理小組引《說文·辵部》:“步行也”,將“徒出射之”譯作“出車徒步射虎”。[2]《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簡牘秦律分類輯析》《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等譯文皆沿用此說。[3] 李亞光先生認識到本條律文的“徒”當作名詞解,但認為“‘徒’所從事的工作為‘射虎’,其身份很有可能是刑徒,‘徒’的指代對象從服役的農民向為官府服役的刑徒轉化。”[4]然釋本條律文的“徒”為“刑徒”的省稱,仍可商榷。 “公車司馬”,整理小組註“朝廷的一種衛隊”,並引《漢書·百官公卿表》為證。[5]公車司馬衛隊參加田獵活動時,有專門的法規規定其捕獵程式以及違反此規定的處罰措施,本條律文規定的就是射虎車隊的編成、獵虎規制與罰則,是公車司馬衛隊參加田獵的法律規定。[6]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簡449列有公車司馬一職,其與太倉治粟、太倉、中廄、未央廄、外樂等同屬中央九卿之屬官,秩各八百石。[7]《漢書》顏師古註引《漢官儀》曰:“公車司馬掌殿司馬門,夜徼宮中,天下上事及闕下凡所徵召皆總領之。”可見公車司馬具有秩級,承擔警衛宮門、巡視宮廷等重要職能。如此舉足輕重之任務,官府又如何會讓有罪的刑徒執行?故此說不確。 先秦時期,田獵與軍戰並無二異,“戰爭最初出現於原始公社制瓦解時期,所用武器就是狩獵工具,戰爭方式也和集體圍獵相同。等到國家產生,軍隊成為國家統治工具,進攻成為掠奪手段,軍隊組織有進一步加強,戰爭方式有進一步發展,但在很長一個時期內,戰爭武器還和田獵工具相同,戰爭方式還和田獵方式相同。”[8]出動禁軍衛隊進行田獵活動,軍事訓練與演習的性質可見一斑。另外,結合《秦律雜抄》秦人行大蒐禮的記載及龍崗秦簡所見《禁苑律》,亦可發現秦人之田獵活動除了軍事訓練與演習的特征,還具有軍禮的性質。[9]《周禮·夏官》對這種活動有詳細記載,[10]從其記載看,大蒐禮的主要訓練活動皆圍繞車徒展開,說明徒卒作為一個兵種此時仍依附於戰車,這與先秦時期車戰興盛的時代背景相適應。先秦之戰車,每乘配備甲士三人,按左、中、右排列。除車上的三名甲士,還配屬一定數量的步兵,成為“徒”或“卒”。[11]在戰鬥中,甲士與步兵相互配合,戰車衝鋒在前,徒兵屏蔽於兩側,伺機發起進攻。 綜上言之,《公車司馬獵律》中的“徒”當釋為名詞“步兵”,所謂“徒出射之”,意卽步兵出車射虎。此句當譯作:虎要進犯,步卒出車射虎而沒有獵獲的,罰一甲。 里耶秦簡5-1有如下內容: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倉守陽敢言之: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食盡甲寅。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雨留不能,投宿、齎。來復傳。零陽田能自食。當騰,期丗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陽Ⅲ龏移過所縣鄉。/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遷陵守丞固告倉嗇夫:以律令從事。/嘉手5-1 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來。/嘉發 遷陵食辨、平盡己巳旦□□□□遷陵5-1背[12] “具獄”一詞,張春龍、龍京沙先生認為有“案件審結後記錄呈報”之意。馬怡先生解釋為“定案或據以定罪的全部案卷。”校釋者認為“似亦指完成獄案文書”。[13]從文書內容來看,對“具獄”含義的解釋尚有商榷的餘地。梳理簡5-1文書行政的運作流程:
“縣官”,本有縣廷、郡府之意,里耶秦簡“更名方”載“王室曰縣官”,王室卽是中央政府,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後王室改稱縣官。簡5-1的書寫年代在秦二世元年,此處的縣官當指中央政府。零陽,其治所約在今湖南慈利縣東;遷陵,卽今湖南湘西龍山里耶古城。“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卽要求縣鄉為途徑本地的公務人員按規定供給飲食。問題在於,從零陽至中央政府所在地咸陽“具獄”,向北走才是,何以會途徑位於零陽西南方向的遷陵?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具獄”一詞的含義入手。 “具獄”見於傳世文獻,如《漢書·于定國傳》:“乃抱其具獄”,顏師古註曰:“具獄者,獄案已成,其文備具也。”《漢書·杜緩傳》:“每冬月封具獄日,常去酒省食。”顏師古註曰:“獄案已具,當論決之,故封上。”上述文例中的“具獄”顏註都是作為名詞來解釋的。但簡5-1“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食盡甲寅”,若將“具獄”理解為名詞,則此句缺少謂語,句意不通。故本簡中的“具獄”應為動詞。校釋者認為“具獄”指完成獄案文書,只是解釋了“具獄”含義的一部分,不夠全面。 “具”,《廣韻·遇韻》:“具,備也,辦也。”“獄”,《左傳·莊公十年》:“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史記·酷吏列傳》:“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具獄”確有完成文書、辦理案件的含義,但又不局限於此。里耶秦簡10-1170為遷陵縣倉的作徒匯總記錄,記錄了作徒的具體身份和具體工作種類,其中有“男丗人與吏□具獄”“男丗人與史謝具獄”的記載。[14]官吏處理案件,需要蒐集整理書面證據,為了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就必須當面向相關涉案人員進行審訊、對質,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官員出差辦案,最終完成獄案文書並審結呈報,“具獄”卽是包括這一系列相關行為在內的動態過程的總稱。 具體到簡5-1,零陽的官吏之所以要到遷陵,或許案件的相關當事人在遷陵,要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或許去搜集案件線索;或許是為了處理與案件相關的其他事宜。這裡的“具獄”當指與辦理案件相關的多種行為的統稱,是一個比較籠統寬泛的概念,完成文書與審結呈報都包含在其中。 (附記:寫作前曾向郭濤、歐揚二位老師請教,謹此致謝。) [1]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68頁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6頁。 [3] 劉海年等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編·第一冊),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27頁;孫銘編著:《簡牘秦律分類輯析》,西北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15頁;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六):秦律雜抄》,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十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頁。 [4] 李亞光:《戰國秦及漢初的“徒隸”與農業》,載《中國農史》2018年第3期。 [5]《睡虎地秦墓竹簡》,第86頁。 [6] 可參栗勁:《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1頁。 [7]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頁。 [8] 楊寬:《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43頁。 [9] 參見曹旅寧:《從秦簡公車司馬獵律看秦律的歷史淵源》,收入氏著《秦漢魏晉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頁;朱瀟:《“田獵”與“校獵”:秦漢官方狩獵活動的性質變化》,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 [10] 《周禮·夏官》云:“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羣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羣吏弊旗,車徒皆坐。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于陳前。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駭,車徒皆躁。徒乃弊,致禽馌獸于郊;入,獻禽以享烝。”[清]孫詒讓:《周禮正義》,汪少華整理,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2825-2830頁。 [11] 可參楊泓:《戰車與車戰》,收入氏著《中國古兵與美術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17頁。 [12] 釋文改釋據陳垠昶:《里耶秦簡8-1523編連與5-1句讀問題》,簡帛網2013年1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94;鄔文玲:《里耶秦簡研究三題》,收錄於徐世虹等著:《秦律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26-327頁。 [13]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頁。張、龍、馬三位先生的觀點亦轉引於此。 [14] 鄭曙斌等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岳麓書社2013年版,第11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3月17日13:3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