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雜考

http://www.newdu.com 2021-04-01 武汉大学简帛网 王偉 参加讨论
(文物出版社)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公佈,是學界盼望已久的事。“由於竹簡年代久遠,保存較差,不少文字難以辨識,簡文文義古奧,不易理解”,[1]整理工作的難度很大,整理者為此付出了多年辛勤勞動。本文是筆者粗讀《二年律令》後的一點零碎想法,粗疏之處,請大家指正。  
    

    《二年律令·盜律》:“知人為群盜而通飲食饋遺之,與同罪;弗知,黥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斬之,除其罪,又賞如捕斬。63群盜法(發),弗能捕斬而告吏,除其罪,勿賞。64”
    此條應標點為:“知人為群盜而通飲食、饋遺之,與同罪;弗知,黥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斬之,除其罪,又賞如捕斬群盜法;弗能捕斬而告吏,除其罪,勿賞。”律文前半段規定,對與“群盜”“通飲食、饋遺之”的人,根據知和弗知兩種情況加以不同處罰;後半段則規定,這種人如果“能自捕若斬之”或“弗能捕斬而告吏”,可以因此免罪和給予獎賞。“賞如捕斬群盜法”的意思是比照關於“捕斬群盜”的法律規定給予獎賞。[2]“弗能捕斬而告吏”的行為主體也是與“群盜”“通飲食、饋遺之”的人,而非普通人,否則“除其罪”就無從說起。而從《二年律令》書寫者的書寫習慣來看,認為這條《盜律》中的“法”與“發”字通假也不合適,《二年律令》中“法”、“發”二字都多次出現,但除此之外,卻再也找不到一個將“發”字寫為“法”的例子。  
    

    《二年律令·盜律》:“群盜及亡從群盜毆折人肢、胅體及令跛蹇,若縛守將人而強盜之,及投書、懸人書,恐猲人以求65錢財,盜殺傷人,盜發冢,略賣人若已略未賣,矯相以為吏、自以為吏以盜,皆磔。66”
    《晉書》卷三十《刑法志》引張斐《上律注表》:“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理似故縱,持質似恐猲。……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證以此簡,可知《晉志》“盜傷縛守似強盜”一句中的“縛守”應該為了行文流暢而對“縛守將”的簡化,而“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猲”中,“將”字當上屬,以“縛守將”連讀。  
    

    《二年律令·盜律》:“知人略賣人而與價,與同罪。不當賣而私為人賣,賣者皆黥為城旦舂;買者知其情,與同罪。67”
    “不當賣而私為人賣”的“私”字,圖版不清。出土漢簡中,“私”、“和”二字大多字形相近,字跡稍有模糊,就很難從字形上加以區別,只能根據文義來作出判斷。[3]而從這條《盜律》的文義來看,這個字應釋為“和”。《晉書》卷三十《刑法志》引《魏律序》:“《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唐律》卷二十《賊盜》“略人略賣人”條:“和誘者,各減一等。若和同相賣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賣未售者,減一等。即略、和誘及和同相賣他人部曲者,各減良人一等。”【疏】議曰:“‘若和同相賣’,謂元謀兩和,相賣為奴婢者,賣人及被賣人,罪無首從,皆流二千里。”[4]《唐律》卷四《名例》“略、和誘人赦後故蔽匿”條【疏】議曰:“和誘者,謂彼此和同,共相誘引,或使為良,或使為賤,……若和同相賣者,謂兩相和同,共知違法。”[5]這條《盜律》中的“不當賣而和為人賣”、《晉志》中的“和賣買人”及《唐律》中的“和同相賣”,說的是一回事。而“賣者皆黥為城旦舂”中的“賣者”,包括了賣人者和被賣者,都要被處以“黥為城旦舂”的刑罰,否則“皆黥為城旦舂”的“皆”字不可解。在唐律中,“和同相賣”的“賣人及被賣人”,都要被處以“流二千里”的刑罰。  
    

    《二年律令·興律》:“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毋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396丞謹掾,當論,乃告二千石官以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397”注釋:“掾,佐助,見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
    朱駿聲在《說文通訓定聲》中推斷“掾”字本義為佐助,但是朱氏未能見到我們今天所見到的出土材料,其觀點還需根據出土材料加以檢驗。從這條《興律》的文義來看,釋“掾”為佐助並不妥當。二千石官的丞在這一法律程序中的職責是“謹掾”,“掾”之後如果認為應該判決,就報告二千石官對此案作出判決。這種“謹掾”的職責完全是獨立的,其中並無佐助的意味。筆者認為,這個“掾”字可以釋為審核、核查、審查之類,這條《興律》的大意為:縣道一級官府審判的應判處死刑和因過失或戲而殺人的案件,審理完畢後,不要宣判,將此案上報其上級二千石官,二千石官派遣都吏對案件加以復查,都吏復查後將情況報告給二千石官,二千石官的丞要認真審核,審核之後認為應該判決,就報告二千石官對此案作出判決。
    出土簡牘中動詞之“掾”並非僅見於此,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也有三例,如簡75“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簡144“㢑視事掾獄”,簡146“㢑挌掾獄,見罪人,不以法論之”。這三個“掾”字,整理者均未加注釋,可能是認為與上引《興律》中的“掾”字一樣應該釋為佐助,故略而不注。但是這三個“掾”字釋為佐助顯然不合情理,簡75中的淮陽守偃是一郡之守,簡144、簡146中的攸令㢑是一縣之令,怎麼會佐助屬縣和下屬斷案?而將這三個“掾”字釋為審核則文義都頗為順暢。
    需要討論的還有睡虎地秦簡《效律》中的兩個“掾”字:
    ⑴“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償。50”
    ⑵“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51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52於鄉者,如令、丞。53”注釋:“掾,一種屬吏。令史掾,令史的掾。下面司馬令史掾係司馬令史的掾。”譯文:“官府的嗇夫罰二甲,則令、丞應罰一甲;官府的嗇夫罰一甲,則令、丞罰一盾。主管該事的吏與該官府嗇夫同樣罰金或斥責。其它群吏、令史掾參與會計的,以及都倉、庫、田、亭嗇夫承擔下面屬於鄉的分支機搆的罪責,都和令、丞同例。”
    ⑶“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55”譯文:“司馬令史掾管理苑囿的會計,如會計有罪,司馬令史應承擔罪責,和令史承擔官府會計的罪責一樣。”
    整理者把⑵、⑶中的兩個“掾”字釋為屬吏,在當時的資料條件下是可以理解的,但現在有了張家山漢簡中動詞之“掾”的新材料,對秦簡中的這兩個“掾”字也就有了重新加以考察的必要。實際上,把這兩個“掾”字釋為名詞“屬吏”是比較麻煩的。首先,“令史的掾”和“司馬令史的掾”,是一種什麼樣的屬吏?這種“掾”是令史和司馬令史的上級還是其下屬?這些問題顯然都無法回答。其次,將“掾”字釋為名詞屬吏,會導致“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和“司馬令史掾苑計”兩句中都沒有謂語動詞,整理者在譯文中分別添加了動詞“參與”和“管理”,似有“增字解經”之嫌。筆者認為,與張家山漢簡中的四個“掾”字一樣,睡虎地秦簡《效律》中的這兩個“掾”字也應該釋為審核。⑵中“……令史掾計者,……如令、丞”的大意是:審核官府上計文書的令史,如果文書出現問題,要像令、丞那樣被治罪。⑶中“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的大意是:司馬令史審核苑的上計文書,如果文書出現問題,司馬令史要被治罪,象令史因官府上計文書而被治罪一樣。把這兩個“掾”字釋為審核,實際上又可揭示⑵、⑶兩條律文之間的內在聯繫:⑶中因官府上計文書而被治罪(“坐官計劾”)的令史,恰好就是⑵中因審核上計文書而像令、丞那樣被治罪(“……令史掾計者,……如令、丞”)的令史。如果把“掾”字釋為名詞屬吏,⑵中因官府上計文書而被治罪的就不是令史而是“令史掾”,這兩條律文之間的內在聯繫也就被人為割斷了。
    如果上面的討論不誤的話,實際上是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目前我們所見到的秦和漢初出土材料中所出現的6個“掾”字都是動詞,都可以釋為審核,卻無一例可作屬吏解,而且從這些材料所反映的官制來看,也似乎沒有後來那種屬吏之“掾”存在的跡象,這與《史記》的記載是矛盾的。[6]出現這種矛盾,可能是因為《史記》的記載是司馬遷根據較晚制度的追述,而不是出土材料未能完全反映當時的官制,在秦和漢初,較晚的那種屬吏之“掾”還未出現,屬吏之“掾”的出現與增加和嗇夫類官職的減少可能也是一個互相聯繫的過程。當然,這樣解釋只是一種推測,謹識於此,供秦漢官制研究者參考。  
    

    《二年律令·秩律》:“櫟陽、長安、頻陽、臨晉、成都、□雒、雒陽、酆、雲中、□□□□□、新豐、槐里、雎、好畤、沛、頜陽,郎中443司馬,衛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長史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444”注釋:“雎,字左從‘且’,應即‘䣜’,今寫作‘酂’,屬沛郡。”
    整理者釋作“雎”的字不可能是“酂”。因為《秩律》簡450中已經有了一個秩八百石的“酂”,注釋:“酂,屬沛郡。”在同一篇《秩律》中,不應出現兩個沛郡的“酂”,而且一個秩八百石,一個秩千石。查圖版,此字右半從“隹”,左半縱向綻裂,僅從圖版無法判斷此字左半的字形。整理者有可以目閱原簡等便利條件,在字形判斷上有更大的發言權,其“字左從‘且’”的意見值得重視。頗疑此字當釋作“雍”,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簡4和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簡123等中出現的“雍”字,若有漫漶殘損,很可能看起來像是左半從“且”。據《漢書》卷二十八上《地理志上》,雍屬右扶風,漢初則當屬內史。  
    

    《二年律令·津關令》:“〼議,禁民毋得私買馬以出扜關、鄖關、函谷、武關及諸河塞津關。其買騎、輕車馬、吏乘、置傳馬者,縣各以所買506名匹數告買所內史、郡守,內史、郡守各以馬所補名為久久馬,為致告津關,津關謹以籍、久案閱,出。諸乘私馬入而復以出,若出而當復入者,507出,它如律令。御史以聞,請許,及諸乘私馬出,馬當復入而死亡,自言在縣官,縣官診及獄訊審死亡,皆津關,制曰:可。508”
    “十二、相國議,關外郡買計獻馬者,守各以匹數告買所內史、郡守,內史、郡守謹籍馬識物、齒、高,移其守,及為致告津關,津關案閱,509津關謹以傳案出入之。詐偽出馬,馬當復入不復入,皆以馬價訛過平令論,及賞捕告者。津關吏卒、吏卒乘塞者知弗告劾,510與同罪;弗知,皆贖耐。·御史以聞,制曰:可。511”
    這樣編聯,有文意難解之處,如507簡所言有“出”、“入”兩種情況,而508簡則僅言“出”;509簡已言“津關案閱”,510簡又言“津關謹以傳案出入之”。筆者認為這兩條令文應編聯如下,文意較優。
    “〼議,禁民毋得私買馬以出扜關、鄖關、函谷、武關及諸河塞津關。其買騎、輕車馬、吏乘、置傳馬者,縣各以所買506名匹數告買所內史、郡守,內史、郡守各以馬所補名為久久馬,為致告津關,津關謹以籍、久案閱出。諸乘私馬入而復以出,若出而當復入者,507津關謹以傳案出入之。詐偽出馬,馬當復入不復入,皆以馬價訛過平令論,及賞捕告者。津關吏卒、吏卒乘塞者知弗告劾,510與同罪;弗知,皆贖耐。·御史以聞,制曰:可。511”
    “十二、相國議,關外郡買計獻馬者,守各以匹數告買所內史、郡守,內史、郡守謹籍馬識物、齒、高,移其守,及為致告津關,津關案閱509出,它如律令。御史以聞,請許,及諸乘私馬出,馬當復入而死亡,自言在縣官,縣官診及獄訊,審死亡,皆津關,制曰:可。508”
    
    附記:此稿曾於2003年1月21日發表於“簡帛研究”網站(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wangwei01.htm)。因原網頁已無法讀取,故改為繁體,再次刊發於“簡帛網”。
    
[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前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本文所引張家山漢簡簡文皆據此書,間有據其他學者意見及己意改訂者,並未一一注出。為行文方便,所引簡文儘量採用通行字。
    [2]關於這一點,可參看《二年律令·捕律》簡140~143及簡149。
    [3]漢簡中“私”、“和”二字的寫法,可參看謝桂華先生《漢簡所見律令拾遺》一文,載王子今等主編:《紀念林劍鳴教授史學論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4頁。
    [4]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1420頁。
    [5]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第344頁。
    [6]《史記》卷七《項羽本紀》有“蘄獄掾”、“櫟陽獄掾”,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有“沛主吏掾”,卷五十四《曹相國世家》有“沛獄掾”,卷八十二《田單列傳》有“臨菑市掾”。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3月11日23:37。)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故事
中国古代史
中国近代史
神话故事
中国现代史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学术理论
历史名人
老照片
历史学
中国史
世界史
考古学
学科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