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出土西漢初年沅陵侯國計簿,其篇名整理者據內容擬定爲《計簿》,當是沅陵侯國上計文書的抄本或者副本,用以陪葬。西漢高后元年七月(公元前187年),分封長沙王子吳陽爲沅陵侯,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國除,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即爲第一代沅陵侯吳陽的墓葬。根據西漢上計爲八月的時間規定,我們疑《計簿》爲沅陵侯吳陽去世當年或者前一年的上計抄本或副本。這類出土文獻還如尹灣漢簡《集簿》:“縣邑侯國卅八,縣十八,侯國十八,邑二……”[1]其內容包括東海郡縣、邑、侯國的數量、行政機構的設置、吏員數量、管轄範圍、戶口數量、土地面積,甚至包括人口性別比例、各年齡段人口數量、各種錢財和糧食的收支等內容。而虎溪山漢簡《計簿》與尹灣漢簡《集簿》相似,內容十分細緻,現分析如下。 一、行政建置及戶口人數 沅陵侯國六鄉四聚户千六百一十二口六千四百八十一人 2+50+53 綴合意見可從,綴合復原爲完簡。簡文“沅陵侯國六鄉四聚户千六百一十二口六千四百八十一人”即統計當時的沅陵侯國有六鄉四聚,民戶共有一千六百一十二戶,人口有六千四百八十一人,平均一戶有4.02口人。《集簿》中東海郡一戶平均5.25口。 從《計簿》相關簡文可知,沅陵侯國具體六鄉爲:都鄉,黔梁鄉,廡鄉,郪鄉,武春鄉以及平阿鄉。 都鄉户六百八└口二千二百九十七人·在都中 34+60 整理者將簡34與簡60綴合,可從。簡文中“都鄉”當是沅陵侯國的都鄉,民戶有680戶,人口有2297人,平均一戶爲3.38口人。而簡22載“都鄉凡一聚戶七百卌二,口二千八百一十八人”,高於簡34+60統計數量,而且平均每戶爲3.79口人,也高於簡34+60平均每戶人口數,我們懷疑簡22當是統計都鄉及其下一聚的戶數及人數。 黔梁鄉戶卌三└口百六十九人 25 簡25記錄黔梁鄉民戶有43戶,人口有169人,平均每戶爲3.93口人 廡鄉户百一十七└口四百五十三人 26 簡26記錄廡鄉民戶有117戶,人口有453人,平均每戶約3.87口人。 郪鄉戶百卅一口四百卅九人 29 簡29記錄郪鄉民戶有130戶,人口有439人,平均每戶爲3.38口人。 武春鄉戶六十四口二百一十五人 32 簡32記錄武春鄉民戶有64戶,人口有215人,平均每戶爲3.36口人。 簡42簡文有“廷到平阿鄉〼”,由此可知,沅陵侯國有平阿鄉,而簡44釋文“〼阿鄉户百一十八口四百〼”,雖上下殘斷,我們可知這裡當是“平阿鄉”缺失“平”字,簡44即“【平】阿鄉戶百一十八口四百〼”,下部殘斷,平阿鄉民戶有118戶,人口有四百余人,每戶平均也當是三至四人左右。 “聚”,是隨著人口增加和流動自然形成的聚居村落,而後成爲行政建制,不是一般性的聚落,而是鄉里編制下的行政單位。《説文》:“聚,會也。邑落雲聚。”段玉裁注曰:“邑落謂邑中村落。”《漢書·平帝紀》載王莽“鄉曰庠,聚曰序。”顏師古曰“聚小於鄉。”《漢書·地理志》穰縣廬陽鄉有“宛臨駣聚”,上黨郡銅鞮縣有“下虒聚”,南陽郡育陽縣“南筮聚”。漢初“聚”已然是明確的地方行政單位。我們懷疑沅陵侯國四聚爲:泣聚、曼聚、下忿粟聚、□里聚/泡聚(?)。 泣聚户百卅四└口五百廿一人 33 泣聚民戶有134戶,人口有521人,平均每戶爲3.89口人。而通過簡34+60統計的都鄉户口數爲680,人口數爲2297,而簡22統計都鄉及一聚的戶口數爲742,人口數2818人,兩者數量相比較,我們注意到兩者人口數相減爲521,正與泣聚人口數相同,我們懷疑或許泣聚即在都鄉的聚,但兩者相減的戶口數卻是62,這與泣聚134戶不同,且泣聚若是62戶,平均每戶爲8.40口人,遠遠超過沅陵侯國每戶平均人口,不太合理。我們通過對比平均每戶人數,簡34+60都鄉爲3.38,低於侯國和離鄉的平均水平,依照一般行政建置,都鄉當是人口較爲密集的鄉,我們懷疑簡34+60在戶口數上抄寫有誤。由於《計簿》內容缺失較多,也無法得知另三聚的人口戶數,故而也無法斷定泣聚即在都鄉,僅備一説。 武春鄉到其曼聚七十里去廷二百五里 35+47 整理者將簡35與簡47綴合,當從,綴合即爲“曼聚”。根據簡文內容,我們可知曼聚當屬武春鄉。 而簡46載有一聚,釋文“〼□粟聚卅里去廷百六十五里”,我們懷疑簡36或能與簡46綴合(參附圖一)。簡36末端殘存字跡與簡46首端殘存字跡拼合,疑是“忿”字,兩簡綴合而成釋文作: 武春鄉到其下忿粟聚卅里去廷百六十五里36+46 我們懷疑下忿粟聚亦屬武春鄉。肩水金關長安里名有“北陽曲里”、“東章陽里”,有學者指出三字里名如“北”“東”不應看作里名,而是方位詞。[2]我們懷疑“下”原本是指方位,這種加方位的行政署名在使用中,漸漸被人們接受,從而變成固定名稱。或因武春鄉有兩聚,人口分散,故而鄉戶和人口較少,僅有64戶。 簡49簡文作“〼□里聚到□〼”,其中的“□里聚”,我們懷疑或爲沅陵侯國一聚名。《漢書·武五子傳》:“以湖閿鄉邪里聚爲戾園,長安白亭東爲戾后園”,即有“邪里聚”之例,隸屬“湖閿鄉”。簡9“聚”前一字作,我們疑爲“里”,釋文當改作“〼阝□□里聚到亭□〼”,簡49末字僅存部分,作,或爲 “亭”,該簡或與簡9說的皆是“□里聚”到“亭”距離,這裡“□里聚”是否爲一聚尚不可知。 另,簡43簡文殘斷,僅存兩字“泡聚”,“泡聚”或“□泡聚”爲沅陵侯國四聚之一,或也有可能爲其他郡縣聚名。其“泡”作,簡33的“泣聚”的“泣”作,我們也不排除有訛誤情況,這裡或本應是“泣聚”。 亭八求盜卅人〼28 我們懷疑簡文統計的是沅陵侯國的八個亭,這與《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載“十里一亭,十亭一鄉”情況不太相符,或並非侯國全部亭,或因沅陵侯國較小,設置亭部較少的緣故。 隄封廿六萬三千六百七十頃如前21 《玉篇·阜部》引《蒼頡篇》:“隄,封也。”“提封”,又寫作“隄封”、“堤封”。《漢書·匡衡傳》:“初,衡封僮之樂安鄉,鄉本田隄封三千一百頃,南以閩佰爲界。”颜师古注:“提封,举其封界内之总数。”《漢書·地理志》:“提封田一萬四千五百一十三萬六千四百五頃。”顏師古註“提封者,大舉其封疆也。”《漢書·刑法志》:“一同百里,堤封萬井,除山川、沈厈、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简21當是沅陵侯國土地面積總數,包括山林川澤,城池邑居,田地道路等,可惜《計簿》簡文多有殘缺,未見田地、糧食等具體數量統計。 〼武春鄉斗食嗇夫一人佐二人〼37 郪鄉斗食嗇夫□□人〼41 少内兼庫斗食嗇夫一人└佐二人98 上述簡文皆是關於沅陵侯國吏員人數的統計。斗食嗇夫爲官長,鄉斗食嗇夫即鄉長,鄉或者諸官列曹基本配置爲一長二佐,至少是一長一佐兩員。《續漢書·百官志》“鄉置有秩。”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漢書·百官公卿表》“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爲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爲少吏。”從文獻記載可知,斗食嗇夫當是月俸在百石以下的少吏,且據侯國人口分析,其屬鄉皆屬小鄉,人口較少。 亭八求盜卅人〼28 我們懷疑簡文説的是沅陵侯國的八個亭共計三十人求盜,一個亭平均配備4-5個求盜。亭主禁盜賊,求盜是亭屬之卒,負責徼巡不法,追捕罪犯。 ·凡筭二千四百八十 少前二以死故54 復筭百七十 多前四以產子故59 ·凡所得五十二萬六千四百八十三141+135 〼賦比旁縣廿四萬五千六百卅〼142 事筭二千三百一十 如前143+136+182 “筭”,算賦,《漢書·惠帝紀》惠帝六年詔:“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應劭曰:“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然西漢初年算賦數額未能十分固定,《計簿》殘缺較多,簡141+135所統計數額是否是算賦總數。簡59指出因爲產子而比去年多了四算,而簡59的“復筭百七十”加上簡143+136+182“事筭二千三百一十”,數量正好爲“凡筭二千四百八十”,正好驗證了凌文超先生關於“事算爲繳納算賦,復算爲免除算賦”的觀點。[3]假若簡141+135所統計數額就是沅陵侯國算賦總數,以算賦總數除以算數所得爲每算二百二十七錢,與高敏先生根據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得出文景時期每算定額爲二百二十七錢的觀點正好一致。[4]由此或可知,在西漢初期規定的算賦每算數額即在二百二十七錢。 簡59簡文指出有較去年多四例免除算賦是因爲生子,《漢書·高帝紀》“民產子,復勿事二歲。”顏師古注“勿事,不役使也。”《後漢書·章帝紀》“《令》云:‘人有產子復,勿算三歲’。” 九百廿四人小58 〼其卅六人新傅61 其三十五人新傅〼63 士五八十一人其十一人免老└三人脘老└十四人罷121+94 〼小公士百卌一人 〼123 簪褭八十六人其十五人免老└三人脘老└十二人罷124 小簪褭廿七人125 不更五十九人其二人免老└一人脘老└十三人罷126 〼不更廿九人127 〼小大夫十五人128 官大夫百廿六人□〼129 公大夫廿一人其三人免老130+92 小公乘八人131 五大夫十人當被兵132 五大夫十人133+105 簡文統計年齡大小、爵位大小和是否新傅、免老、脘老、罷癃,皆是爲了方便征收賦稅徭役。“傅”的年齡,《漢書·景帝紀》“(二年)男子二十而得傅。”顏師古註:“舊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爲異制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簡364-365載“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5]《商君書·境內書》“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漢代仍在實行“二十等爵制”,《計簿》所統計有爵位占比較多,較高爵位也有不少,這當與漢初多次“賜民爵”及“賜天下民爵”有關。上計需要統計人口的“免老”“脘老”“罷癃”的情況,以減免徭役,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簡356-357“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爲免老。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爲睆老。”[6]而《二年律令·徭律》規定: 睆老各半其爵(徭)員,入獨給邑中事。407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412-413[7] 〼罷可事七十一人78 《計簿》還專門列出“罷可事七十一人”,“可事”者仍需承擔國家勞役,如張家山漢簡409“金痍、有□病,皆以爲罷(癃),可事如睆老。其非從軍戰痍也,作縣官四更,不可事,勿事。”[8] 小婢廿一人 多前三以買〼95 作如司寇[9]三人 多前〼96 隱官九人其〼111 大婢七十〼115 鬼薪一人〼116 根據簡文記載,屬於官府的隱官、鬼薪、作如司寇人數較少,而奴婢人數較多,漢初臣妾已改稱奴婢,[10]是否爲官奴婢尚未可知,也有可能是官奴婢與私家奴婢的總數。 矢五萬五千七十五 多前千以新造故52+113+138 盾五百三 多前百一十九以新造故〼134+137 甲二百五十四 多前廿三以新造故139 矛百七十九 如前140 兵甲武器的統計還見於尹灣漢墓出土“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不同於尹灣漢簡的兵器集簿,沅陵侯國的兵甲數量較少,且較去年增加不多,不僅僅是因爲沅陵侯國範圍和人口基數小,也與中央有意控制和削弱諸侯王國的勢力有一定的影響。 園五十八畝……〼147 〼□一木 朱臾十五□〼149 〼□梨七木150 〼梨五百八十五□〼151 〼橘一木 〼152 楊栂[11]□□〼153 □十一木〼154 檡[12]三木〼155 栗卅七木157+156 棗廿五木 梨六百三木161 簡147中五十八畝的“園”當爲沅陵侯國所屬官園,對侯國所屬官園種植樹木數量的統計上報也是上計內容,如南越王木簡也有關於宮室果木的記載。[13]而簡文統計的“橘”“棗”“梨”“栗”等皆是沅陵侯國官園所種樹木,由此可推知兩千年前的湖南地區樹木種植分佈情況。 廷到長安道武關二千六百九十六里其四百卅二里沅水11 廷到長安道函浴(谷)三千二百一十九里其四百卅二里沅水12 上沅水與辰春界死=浴(谷)=到廷百一十六里13 廷到郪鄉陸道八十七里30 廷到郪鄉五十三里其十三里陸有亭31 武春鄉到其曼聚七十里去廷二百五里35+47 不僅有沅陵侯國到長安的不同路線路程統計,還有侯國鄉里的道路里程統計。沅陵縣即在沅水與酉水交界處,沅水是沅陵侯國對外的交通要道,水路便利,同時也記錄了沅陵侯國的陸路情況。 《計簿》還有如私人資產的統計: 民牛廿八〼145 民船五丈以〼146 不僅僅是侯國官府所有,連民牛、民船這些私人重要財產也要統計上報。 民醫三人〼84 簡文未見官醫,僅見三名民醫,民醫當是官府需要掌握的人員資料。 虎溪山漢簡《計簿》雖簡文殘碎較多,其內容還是極其豐富,涵蓋西漢沅陵侯國的行政建置、吏員人數、戶口人民、田畝賦稅、牲畜林木物產、兵甲船只和道路交通里程,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是研究漢代地方侯國的寶貴材料。 附圖一 [1] 《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第77頁。 [2] 張俊民:《簡牘文書所見“長安”資料輯考》,簡帛網2007年12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57)。 [3] 凌文超:《漢晉賦役制度識小》,《簡帛》第6輯,第465-468頁。 [4] 參高敏:《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文史》第20輯,後收入《秦漢史探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12-315頁。 [5]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4頁。 [6]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31-232頁。 [7]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46、248頁。 [8]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47頁。 [9] 《漢舊儀》:“司寇,男備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歲。” [10] 具體論述可參考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0-18頁。 [11] “栂”同“梅”,“楊栂”又見於馬王堆一號漢墓遣冊。 [12] “檡”,果木名,《玉篇·木部》“檡,梬棗。” [13]廣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南越王宮博物館籌建處:《廣州市南越國宮署遺址西漢木簡發掘簡報》,《考古》2006年第3期,第8-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2月27日22:3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