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有幾枚與“物故”有关的簡牘,還存在綴合、釋讀問題,今討論如下,不妥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里耶秦簡6-32號簡作:[1] 〼□貲〼 上下皆殘,簡色偏暗,簡面有四道明顯的凹痕。簡右靠邊緣處,尚有一明細筆劃“丿”,可見此處嚴格來說,可看作兩列,即寫作: ……Ⅰ 〼□貲〼Ⅱ 里耶秦簡6-36號簡作:[2] ……Ⅰ 〼廿五年書有物Ⅱ 我們注意到該殘片簡色偏暗,也有數道明顯的凹痕,且能與6-32上下貫通,茬口也吻合,當可綴合(請看附圖1)。 6-32+6-36釋文作: ……Ⅰ 〼□貲廿五年,書有物〼Ⅱ “貲”後一字從木從夊,字待考。[3]“貲”後一般加若干甲(或盾),如8-890+8-1583“令佐朝、義、佐貲各一甲”,這時候“貲”的對象放在前面,即“令佐朝、義、佐”。有時候“貲”後也緊接着人名+甲(或盾),如8-754+8-1007“即與史義論貲渠、獲各三甲”。雖然6-32+6-36殘,所“貲”具體金額不明,本簡所見“貲”恐仍當是後一種情况,即“”有可能用作人名。 “物”後所缺疑是“故”字。“有物故”一詞比較常見,如8-75+8-166 “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二年律令》265“有物故”。《商君書·定分》:“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馬怡先生指亡故[4]。王偉先生認爲應理解爲“事故”[5]。 “〼□貲廿五年,書有物【故】〼”,與之相似的情形見于9-3號簡:[6]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餘錢千Ⅰ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Ⅱ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爲報。已訾Ⅲ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Ⅳ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署金Ⅴ 上引簡文提及“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在洞庭郡“戍”,不識“有貲餘錢千七百廿八”,即還剩下貲錢1728需要償還。簡文後提及不識“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其中即出現“有物故”的情形。但9-3號簡“有物故,弗服”,弗服,《選釋》與下文連讀,馬怡先生不贊同此斷句,指出“服”指服事,服役。《爾雅·釋詁上》:“服,事也。”或説“服”,服從[7]。其説是。下文提及的8-75+8-166號簡“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與之情况相類。 總的來看,6-32+6-36“□貲廿五年,書有物【故】”應是對廿五年關于之計的描述性語句,由此語句“有物【故】”可知關于之計中間或有延遲。 8-75+8-166號簡:[8] 廿八年十二月癸未,遷陵守丞膻之以此追如少內書。/犯手。〼Ⅰ 甲申水下七刻,高里士五(伍)□行。〼Ⅱ 七月辛亥,少內守公敢言之:計不得敢壹隤,有令,今遷陵已定,以付郪少內金錢計,計廿Ⅲ八年。謁告郪司佐: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毋令校繆,繆任不在遷〼Ⅳ正面 弗用,不來報,敢言之。/氣手。/即水下八刻,[9]佐氣以來。/敞半[10]〼Ⅰ 七月壬子,遷陵守丞膻之敢告郪丞以寫移,[11]敢告之。/敞手。[12]/即水下[13]〼Ⅱ 盡,[14]佐氣行旁。〼Ⅲ □□水下□刻□□以來。/犯手。〼Ⅳ背面 “年謁告郪司佐”上一字,原釋文未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指出“‘年’上一字疑是‘七’或‘八’字,連讀爲‘計廿七年’或‘計廿八年’。8-63云‘署計年爲報’。”[15]今從殘筆看,應是“八”字。“八”可與第三列“計廿”連讀作“計廿八年”,由此可知第三列下雖有殘缺,但在內容上是完整的。 “犯手”二見,其一在簡正面第1列末尾作,其二在簡背最後的位置作。其中二見的“犯”,原釋文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