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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讞書》卷冊復原探微

http://www.newdu.com 2021-04-06 武汉大学简帛网 王偉 参加讨论
(文物出版社)
  
    《奏讞書》E組卷冊原有編序整體保存較好,部分簡的「出土位置變動」應為人為原因所致。《奏讞書》篇二應編於篇四之後,篇一九應編於篇二〇之後。所有《奏讞書》I組簡皆來源於E組卷冊右側,原本大致為「<」形結構。篇一八的文書性質為上奏文書,由主文和兩個附件構成,其主文雖未見但在邏輯上理應存在,記錄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奏當)」文件(簡129-159)是第一個附件,記錄相關工作信息以供考核之用的「簿」文件(簡124-128、160)是第二個附件,「簿」文件編列於「奏(奏當)」文件之後。簡155應與簡157連讀,構成「奏(奏當)」文件的「鞫」成分。簡156應編於簡133與簡134之間,構成蒼梧守竃、尉徒唯的「辭」。
    
    關鍵詞:《奏讞書》 卷冊復原  出土信息  文書結構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共有二百二十八枚簡。[1]其中,E組卷冊由一百九十七枚簡組成,首簡位於卷冊中心,末簡位於最外一層,按順時針方向捲成一卷。另外三十一枚簡位於I組上部右側及下部兩側,原本亦應屬E組卷冊,係從E組卷冊逸出後墜入I組。《奏讞書》之卷冊結構,可分為卷(含二十二篇)、篇(每篇含一個或多個段)、段(每段含一枚或多枚簡)、簡四個層次。[2]《奏讞書》之卷冊復原,需要判定簡之篇屬、段內簡序、篇內段序和篇序,判定依據為簡文信息與出土信息。
    簡文信息當然是《奏讞書》卷冊復原的主要依據。《奏讞書》簡大多保存較好,簡文多清晰可識,卷冊復原可利用的簡文信息頗為豐富,利用簡文信息基本可以判定簡之篇屬、段內簡序和段序。具體來說,其一,《奏讞書》一篇內人名、地名、獄事情狀等常重複出現,根據簡文信息基本可以判定簡之篇屬;其二,由多枚簡組成的段中,前、後簡簡文大多可以銜接,根據簡文信息可以判定大多數段內簡序;其三,雖然並非實用文書原件,但《奏讞書》部分篇在相當程度上保留了文書原貌,並有相同或相近的文書結構,根據文書結構可以判定大多數篇內段序。出土信息也是《奏讞書》卷冊復原不可忽視的重要依據。對讀整理者復原方案與出土信息,可以發現,《奏讞書》E組卷冊原有編序整體保存較好,各篇所在層位大多較清晰,屬同一篇的簡大多位於相同或相近的層位,且簡序與出土位置契合度頗高,《奏讞書》I組簡的來源也較有規律,上述情況說明《奏讞書》出土信息能夠較好反映卷冊原貌,因而利用出土信息可以判定大多數篇序和部分篇內段序。具體來說,其一,《奏讞書》簡文中與篇序有關的信息甚少,故應根據出土信息判定篇序;其二,《奏讞書》部分段在文書結構中的定位不明,難以根據文書結構判定其篇內段序,故應根據出土信息進行判斷。
    張家山漢簡整理者在「凡例」中指出,其卷冊復原方法為「根據文句銜接情況和出土位置編排」,可見其復原依據即為簡文信息與出土信息。整理者憑藉其深厚學識,依據簡文信息和出土信息,通過多年艱辛工作,為學界提供了一份質量頗佳的《奏讞書》卷冊復原方案。從整理者復原方案公佈至今的二十餘年間,僅有陶安突破性地提出過三條簡序調整方案,即:簡161編於簡87之後、簡92編於簡98之前、簡160編於簡150與簡151之間。[3]不過,將《奏讞書》簡文信息、出土信息與現有卷冊復原方案互校,可以發現,《奏讞書》的卷冊復原仍存在一些交織錯雜而又值得深入討論的問題。本文即嘗試對下述問題陳述拙見:其一,對《奏讞書》出土信息中存在的規律加以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解釋;其二,對《奏讞書》部分簡號、簡序、段序和篇序提出調整方案;其三,解構篇一八的文書結構,釐清其「奏(奏當)」文件「鞫」成分內容。錯謬之處,敬請賜教。
    
    一·新復原方案
    
    為行文方便,先将本文主張的《奏讞書》新復原方案列之於下:
    〔篇一〕1(E197)↔2(E196)↔3(E195)↔4(E194)→5(E193)↔6(E192)↔7(E185)⇔〔篇三〕17(E184)→18(E190)↔19(E189)↔20(E188)↔21(E187)↔22(E186)→23(E174)↔24(E173)≠25(E175)≠26(E191)↔27(E181)→〔篇四〕28(E179)↔29(E178)≠30(E180)≠31(E176)↔32(E165)↔33(E164)↔34(E163)↔35(E162)⇒〔篇二〕8(E183)↔9(E182)→10(E170)≠11(E166)≠12(E158)≠13(E167)↔14(E177)≠15(E169)≠16(E150)⇔〔篇五〕36(E149)↔37(E148)↔38(E147)→39(E161)↔40(E172)↔41(E171)⇔42(E157)⇔43(E156)↔44(E155)↔45(E154)↔46(E153)↔47(E168)↔48(E152)〔篇六至篇一三〕49(E139)、50(E151)、51(E137)、52(E136)、53(E121)、54(E133)、55(E160)、56(E146)、57(E134)、58(E159)、59(E142)、60(E144)、61(E143)、62(E145)〔篇一四〕63(E138)→64(E120)↔65(E119)↔66(E102)→67(E135)→68(E117)↔〔篇一五〕69(I8)70(E132)≠71(E140)≠72(E141)≠73(E130)↔74(E129)↔〔篇一六〕75(E128)↔76(E127)↔77(E126)↔78(E125)↔79(E124)↔80(E123)↔81(E122)→82(E104)↔83(E103)→84(E85)↔85(E84)→86(E118)↔87(E100)→161(I48)、88(I15)89(E97)↔90(E131)≠91(E112)⇔93(E111)↔94(E110)↔95(E109)≠96(E114)≠97(E115)≠92(E116)≠98(E108)↔〔篇一七〕99(E107)↔100(E106)↔101(E105)≠102(E90)≠103(E91)≠104(E63)↔105(E83)→106(E101)↔107(E80)⇔108(I46)、109(I47)、110(I45)111(E79)≠112(E113)≠113(E98)≠114(E99)≠115(E92)≠116(E93)≠117(E94)≠118(E95)≠119(E96)≠120(E86)≠121(E87)≠122(E88)≠123(E89)≠〔篇一八〕129(E65)→130(E66)→131(E64)→132(E62)↔133(E82)↔156(I50)134(E81)↔135(E59)→136(I52)、137(I51)、138(I49)139(E58)↔140(E78)↔141(E77)↔142(E76)↔143(E75)↔144(E74)↔145(E73)↔146(E72)↔147(E71)↔148(E70)↔149(E69)↔150(E68)↔151(E67)→152(E46)↔153(E45)↔154(E44)↔155(E43)↔157(E61)↔158(E60)→159(E40)⇔124(I58)、125(I57)、126(I55)、127(I60)、128(I54)、160(I53)〔篇二〇〕174(E39)→175(E57)↔176(E56)↔177(E55)↔178(E54)↔179(E53)⇔〔篇一九〕162(E52)→163(E50)→164(E51)→165(E49)↔166(E48)↔167(E47)↔168(E27)↔169(E26)→170(E23)→171(E42)↔172(E41)↔173(E19)⇔〔篇二一〕180(I75)、181(I61)、182(I62)、183(I65)、184(I59)、185(I56)186(E18)→187(E38)↔188(E37)↔189(E36)↔190(E35)↔191(E34)↔192(E33)↔193(E32)↔194(E31)↔195(E30)→196(E28)→〔篇二二〕197(E29)→198(E4)→199(E24)→200(E25)→201(E22)↔202(E21)↔203(E20)⇒204(I9)、205(I87)、206(I86)、207(I105)、208(I140a)、209(I139b)、210(I80)、211(I74)、212(I64)213(E17)↔214(E16)↔215(E15)↔216(E14)↔217(E13)↔218(E12)↔219(E11)↔220(E10)↔221(E9)↔222(E8)↔223(E7)↔224(E6)↔225(E5)→226(E3)↔227(E2)↔228(E1)。
    其中,有幾個問題需要加以說明。
    其一,新復原方案(含陶安的兩條復原方案,以下採用陶安復原方案時一般不再註出)與整理者復原方案的差別。
    整理者復原方案中的簡序依簡1至簡228次序排列,篇序依篇一至篇二二次序排列。新復原方案中,凡簡序不是依簡1至簡228次序排列,篇序不是依篇一至篇二二次序排列的,皆為本文所調整。
    其二,標註體例。
    整理者在〈竹簡出土位置示意圖〉(下稱「〈示意圖〉」)中繪註了各簡簡端側視出土位置,在〈竹簡整理號與出土號對照表〉(下稱「〈對照表〉」)中標註了各簡出土號。新復原方案中,據〈對照表〉在各簡整理號後註出出土號。
    E組卷冊一百九十七枚簡共存在一百九十六個簡序。其中,與篇六至篇一三的十四枚簡相關的十五個簡序,因其篇序不能完全確定而無法討論(詳見第二節),因此新復原方案僅抄錄這八篇的整理者復原方案,以下討論中一般不予涉及。新復原方案中,對E組卷冊其它一百八十一個簡序以不同符號標示其出土位置關係。其中,「↔」表示按照整理者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連續或基本連續,譬如,「68(E117)↔〔篇一五〕69(I8)70(E132)」##表示簡68(E117)與簡70(E132)出土位置連續;「→」表示按照整理者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大致合理;「⇔」表示按照新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連續或基本連續;「⇒」表示按照新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大致合理;「≠」表示按照整理者復原方案或新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變動較大。上述「↔」、「→」、「⇔」、「⇒」一併繪註於圖一,「≠」繪註於圖二,相關統計數據記錄於表一。
    

    圖一:E組卷冊中與出土位置相合之簡序
    
    圖二:E組卷冊中與出土位置不合之簡序
  
表一:E組卷冊簡序與出土位置契合關係統計數據
與出土位置契合之簡序 存在出土位置變動之簡序 與出土位置是否契合不明之簡序
出土位置連續或基本連續之簡序 出土位置大致合理之簡序
整理者復原方案 103(↔) 34(→) 33(≠) 15
新復原方案 9(⇔) 2(⇒)
合計 112 36

    另外,新復原方案中,三十一枚《奏讞書》I組簡的簡號皆塗灰(詳見第三節)。
    其三,簡號改訂。
    對讀〈示意圖〉與〈對照表〉,可以發現,〈對照表〉中存在重號和缺號,可##能是錯號所致。
    〈對照表〉中簡12、42出土號皆為E158,出土號為E157的簡見於〈示意圖〉而不見於〈對照表〉,則簡12、42中某一簡出土號應為E157。簡41(E171)、42、43(E156)可編聯,且簡41(E171)、E157、43(E156)出土位置連續,故可暫定簡12出土號為E158、簡42出土號為E157。但簡12出土號為E157、簡42出土號為E158的可能性尚不能完全排除。
    〈對照表〉中簡204出土號為E9b、簡221出土號為E9,出土號為I9的簡見於〈示意圖〉而不見於〈對照表〉,則簡204、221中某一簡出土號應為I9。簡220(E10)、221、222(E8)可編聯,且簡220(E10)、E9、222(E8)出土位置連續,故可確定簡221出土號為E9;簡203(E20)、204、205(I87)、206(I86)、207(I105)、208(I140a)、209(I139b)、210(I80)、211(I74)、212(I64)、213(E17)可編聯,且簡203(E20)與簡E9、簡E9與簡213(E17)距離甚遠,故可改訂簡204出土號為I9,此改訂也可與《奏讞書》I組簡皆來源於E組卷冊右側的結論契合(詳見第三節)。
    其四,卷首素簡。
    〈示意圖〉中所見出土號為E198之簡,〈對照表〉未錄,此簡位於E組卷冊中心,或為卷首素簡。如是,則《奏讞書》卷冊應實存二百二十九枚簡。
    
    二·《奏讞書》E組卷冊的「出土位置變動」及篇序
    
    (一)《奏讞書》E組卷冊的「出土位置變動」
    看圖一可知,E組卷冊中一百四十八個簡序所對應之簡的出土位置連續、基本連續或大致合理。看圖二則可知,E組卷冊中三十三個簡序所對應之簡的出土位置明顯存在較大變動。對此不必一一縷述,這裡僅選取較為典型的篇一七為例進行稍詳細的說明。如圖三所示,篇一七共有二十二枚E組簡,首簡為簡99(E107),簡99(E107)、100(E106)、101(E105)按順時針方向連續正常排列,但其後從簡101(E105)「跳躍」到簡102(E90),簡102(E90)、103(E91)按逆時針方向「逆序排列」後,從簡103(E91)「跳回」到與簡101(E105)接近的簡104(E63),此後簡104(E63)、105(E83)、106(E101)、107(E80)、111(E79)正常排列,但接下來又從簡111(E79)「跳躍」到簡112(E113),然後又從簡112(E113)「跳回」到與簡111(E79)接近的簡113(E98),簡113(E98)、114(E99)「逆序排列」後,再次「跳躍」到簡115(E92),簡115(E92)、116(E93)、117(E94)、118(E95)、119(E96)再次「逆序排列」後,又「跳躍」到簡120(E86),然後簡120(E86)、121(E87)、122(E88)、123(E89)又「逆序排列」。由上述可見,##篇一七的二十二枚E組簡共有二十一個簡序,其中十五個簡序存在明顯的「跳躍」、「跳回」和「逆序排列」的「出土位置變動」。
    

    圖三:篇一七E組簡簡序

    正常的竹簡出土位置變動,是在隨墓主人葬埋期間因某些原因而自然形成。自然形成的出土位置變動有大有小,但一定極少會孤立發生。也就是說,如果一枚簡如篇一七乃至圖二所示從原位「跳躍」到較遠的位置,那麼圖一中的相關之簡也應同時或多或少出現相關的出土位置變動;如果連續幾枚簡如篇一七乃至圖二所示出現「逆序排列」,那麼圖一中的相關之簡也應有相關的出土位置變動。但是,在圖一中竟然找不到一處與篇一七乃至圖二所見「出土位置變動」明顯相關的出土位置變動。而且,雖然篇一七之二十一個簡序中的十五個簡序皆存在明顯的「出土位置變動」,但篇一七的二十二枚E組簡在圖三中竟然仍呈現為近乎完美的橢圓形分佈。上述有悖常理的情況說明,篇一七乃至圖二所見「出土位置變動」,至少絕大部分應該都不是在隨墓主人葬埋的兩千多年間自然形成的隨機變動,而應是人為原因造成的人為變動。易言之,或者《奏讞書》在入葬前即已存在原初編序錯誤,或者《奏讞書》出土信息中存在部分錯號。
    《奏讞書》在入葬前即已存在原初編序錯誤的可能性當然存在。[4]不過,《奏讞書》中可見不少簡文校讎削改之例(下揭簡文中校改處用小號黑體字表示)。
    毋入飯中不可得已臣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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