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对少数民族民生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探索,具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起步探索阶段,其民生实践是以土地革命为基本内容,涉及教育、卫生、救济等方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逐渐成型阶段,其民生实践主要体现在安定社会秩序、改进生产、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发展完善阶段,其民生实践主要是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同时强化民生领域的专项政策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优化提升阶段,其民生实践以脱贫攻坚为牵引,以提升民生质效为导向,实现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和改善民生。总结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核心要义,永葆初心使命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执政本色,强化法治保障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根本保证,加强制度建设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实践前提,重视组织建设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同时,党对民生问题的认识与实践是伴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和客观环境不断发展、深化和创新的,民生的宽度、广度也在不断拓展,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民为本、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少数民族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 项目基金:本文获得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 作者简介:蒋彬,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王胡林,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副教授(成都 610041)。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民生建设,百年来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民族地区谋发展,为少数民族群众谋幸福,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各族群众过上幸福美好富裕的生活,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充足而坚实的民生保障既是基础、更是关键。回顾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关于少数民族民生问题的实践历程,有助于更加全面理解党的民族政策、民生政策,有助于从整体上理解党的执政源动力,有助于持续提高民族地区民生事业发展水平,推动党的民族工作在新的发展阶段迈向新征程。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起步探索阶段 1840年以后,我国各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受到外国资本和国内资本的侵袭,成为为资本提供农产品原料的基地和销售商品的市场。民族地区的反动落后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严重阻碍了少数民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十分落后的状态。①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将少数民族民生事业置于革命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和谋划,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以保障少数民族生存权作为民生发展的核心,通过土地革命和救济救助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提高生存能力,同时还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和培养民族干部,改善了民族地区民生事业落后的状况,少数民族真切地感受到中国共产党是他们切身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各民族团结战斗、共同夺取革命胜利的领导核心。 (一)将少数民族民生事业置于革命大局中考虑和谋划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认为必须要充分了解各少数民族特点,才能从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开展民族工作,这一思路也贯穿了党对少数民族民生问题认识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对湘鄂西、广西左右江、海南黎族苗族地区、闽浙赣畲族地区、陕甘宁回族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革命根据地形势分析后,1930年8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的宣言》提出“帮助各少数民族之各个民族文化经济的发展”。②1931年11月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必须特别注意落后民族共和国与自治区域内生产力的发展和文化的提高,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编辑与印刷馆,允许在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③抗日战争时期,为最大程度动员全国各少数民族积极投身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结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开始对中国少数民族问题展开系统调查研究。1940年4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提出:“帮助回族改善人民生活,激发回族人民抗战热忱与生产热忱”,“实施抗战教育,发扬回族固有的优良文化传统”,“改善回、汉、番、蒙、萨拉各民族间的关系,巩固抗日团结”。④1940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提出:“帮助蒙古民族改善与提高其人民生活,激发蒙古人民抗战热忱与生产热忱”,“尊重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文字……提倡与鼓动青年喇嘛参加生产”,“实施抗战教育,发扬蒙古民族固有的优良文化与光荣的革命传统,培植抗战建国的人材”。⑤这些纲领均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关系等各个方面提出系统性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在少数民族中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尤其是有计划有步骤地领导群众(农民、牧民)生活改善运动,发展教育、医疗、文化事业,关心他们疾苦,帮助他们克服面临的各种困难,使他们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他们利益的,增强他们对党领导革命事业的认同感。如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其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普及国民教育,增设学校,改善教师待遇,培养人才,开班内蒙古军政大学及各种技术学校,推广蒙文报纸及书籍,研究蒙古历史,各蒙古学校普及蒙文教科书,发展蒙古文化。”⑥到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建国方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⑦ (二)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基本生存权 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指出:“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⑧对当时的民族地区群众来说,封建制度、农奴制、奴隶制以及保有原始公社制残余等落后的社会制度是制约生产和发展的根本,而最核心、最实际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它是人民群众的安身立命之本,是民生发展之最需要。中国共产党把解决土地问题作为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存权的最基本内容,提出“要实际帮助少数民族……帮助他们进行土地革命”,“取消国民党军阀在少数民族中的一切捐税”等一系列主张。⑨早在1926年的湘鄂西地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了一批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青年先进分子宣传“耕者有其田”等革命思想,并组织在长沙召开农民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其中就专门提出,“设法使苗瑶等民族加入当地农民协会,或助其组织其单独的苗瑶农民协会”,“严禁汉族侵占苗瑶土地”,“开办苗瑶简易学校”。⑩红军长征时期,由于路过十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杂居区,一方面打土豪分田地(物资)给沿途路过的各个少数民族,帮助改善其经济生活;另一方面在部队给养困难时采取募捐方式来募集资材,(11)减少对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抗日战争时期,与国民党实行压迫少数民族的政策不同,中国共产党提出帮助各少数民族群众争取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例如,提出帮助改善人民生活,发还过去被军阀抢占的土地,没有土地耕种者可以“呈请政府领取公地或公荒,并可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12)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要求,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1946年9月,华东局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凡祠堂、庙宇、天主教、基督教的土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农民公意及族人意见妥为处理。如农民要求分配时,除留下一些地作为祭祀、传教和居留人维持生活外,其余一律分配”,“凡清真寺的土地应以回民公意解决之”。(13)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规定,“对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的土地财产予以没收,分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及贫民,合理解决蒙汉土地关系问题,实行减租增资与互助运动,减轻剥削,改善人民经济生活”,“提倡劳动,奖励劳动英雄,发展生产”,“增进医疗卫生防疫及兽医设备,免费为贫困人民治疗”。(14) 同时,中国共产党面对境况贫苦无以维持生活的少数民族同胞,予以特殊之救济。土地革命时期,党将社会救济纳入苏区财政支出项目,中央苏区设革命互济总会,主要开展募捐救济难民、救济红军家属等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受到战火、灾害、敌伪的影响,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开始逃往抗日根据地。为此,陕甘宁边区政府拨发大量救济粮款,必要时还动用仓谷救助,基本解决了初来难民的吃饭问题。(15)1945年10月,晋察冀中央局提出:“目前内蒙古广大群众最关心的基本问题是救济问题……决定由察哈尔省政府拨粮数千石赈济。”(16)另一方面,各民族地区群众也出钱出力,帮助解决红军在生活上的困难,特别是给养问题。例如,长征时期红六军团到达四川乡城时,乡城桑披喇嘛寺里的活佛、僧众和藏民,送给红军青稞、小麦400多石,以及盐巴、茶叶、羊和酥油灯。红二、六军团向甘孜方向行进,路经理塘一带时,沿途藏族同胞捧着酥油糌粑,站在路旁欢迎红军。甘孜百利寺格达活佛动员群众节约粮食,筹集青稞134石、豌豆22石支援红军。在甘南,藏族土司杨积庆为党的民族政策所感召,主动打开粮仓接济过境红军。除了粮食接济外,民族地区群众还腾出房子供红军居住,积极救护红军伤病员。(17)在最危难的时刻,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坚决和中国共产党站在一起,在民生物资上的相互支援,体现出少数民族群众对党的拥护和支持。 (三)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和培养民族干部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一直重视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认识和文化素养。土地革命时期,广西左右江的东兰县革命委员会就提出了关于发展文化教育的八项任务。在一些革命秩序比较稳定的区、乡,还普遍成立了农民夜校,组织农民学习革命理论、学习文化、唱革命歌曲、编写革命山歌等,不仅普及了文化知识,开展识字运动,而且活跃了农村文化生活。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18)后来,党在各级苏维埃领导机构中普遍设立文化教育委员会,并设立了师范学校、初级中学、列宁学校和夜校,举办了各类干部学校和训练班,形成多层次、多规格的教育结构。仅鹤峰县,短期内就兴办了90余所苏维埃小学,学生总数达3310人。在湘鄂川黔地区,1934年至1935年,永保、郭亮、桑植、龙山四县就办了列宁小学和红军小学13所,有教师19人,各族学生800多人。(19)在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工作,1935年5月发出《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少数民族工作须知》,提出“要帮助少数民族的文化工作,建立本民族的学校,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教授”,“培养少数民族工作的干部以使开展这一工作”。(20)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强调:“现在的教育,一个是普通教育,包括社会教育、识字教育;再一个是干部教育。有了这两种教育,就可以把整个边区变作一个大学校,每一个乡就是一个学校,所有的老百姓和干部都在这个大学校里学习生产,学习文化”。(21)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针对境内两个主要少数民族回族和蒙古族建立学校,除了语言文字外,还教授算术、常识、卫生和唱歌等。例如,1940年、1941年边区政府在关中、陇东、三边的7个县首批建立了伊斯兰小学4所。至1945年,在2500人口的回民中,建立了伊斯兰小学就达到8所。(22)除了建学校外,边区政府还依托伊斯兰小学设立夜校、家庭识字组,提升成年人的文化水平。1946年6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依其民族需要帮助其发展。对于其宗教风俗习惯应予以尊重”,“帮助回民建立学校。除采用一般课程,应加上回民历史、文字”。(2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从被奴役的传统思想中解放出来,还培养了大量的经济、文艺、教育等方面人才,并将大量的实用技术直接服务于当地的民生建设,改善了人们的生存条件。 除了重视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教育外,中国共产党也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李大钊曾派邓中夏到北京蒙藏学校宣传马克思主义,吸引荣耀先、李裕智、乌兰夫、多松年等几十名蒙古族优秀青年先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成立中共蒙藏学校支部,这是党在少数民族中成立的第一个党支部,蒙藏学校实际上成为党培养民族干部的摇篮和基地。(24)1937年,中央党校开办少数民族班,有藏、彝、苗等族的学员参加学习。1937年至1940年,西北工委还集中了天宝(桑吉悦希)等藏族干部,给他们补习古汉语和现代汉语。1939年,陕北公学成立了蒙古青年队。1940年8月,又成立了少数民族工作队,以后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民族部,第一次招生185人,有蒙古、回、藏、彝、苗、满等6个少数民族的学员。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中共中央西北局为了培养更多的民族干部,于1941年9月在陕北公学民族部的基础上创办了民族学院(即现在的中央民族大学前身),定期招收蒙古、回、藏、苗、彝、满、汉等各族青年学员。(25)民族学院从1941年创办到1948年结束,历时6年余,培养蒙古、回、藏、苗、彝、满等民族青年干部300余名,为我党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革命骨干。他们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做出了可贵贡献,为民族大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26)也为少数民族民生改善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逐渐成型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民族地区更是如此。面对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通过细致的调查研究,自觉地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来考虑和研究民族工作,充分了解各少数民族特点和民生事业发展弱项,始终把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发展权益摆在首位。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安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繁荣经济,逐步引导各少数民族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筑牢民族地区民生发展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同时,在具体政策上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特殊对待,初步构建起民生保障和服务体系,少数民族民生实践路径开始逐渐成型,少数民族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均有了大幅提升。 (一)重视稳定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发展民族经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民生事业,加之匪患严重,恶霸势力横行,社会秩序极不安定。中国共产党着眼改革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一方面中央分别向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等地先后派出访问团,访问国内少数民族,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协助具备条件的少数民族建立地方自治政府,更好发展和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开展土地改革,积极推动各少数民族完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以政治变革带动社会变革。从1955年开始,根据中央对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为避免引发民族纠纷和社会冲突,在结合地区特点、民族特点和经济特点基础上,各民族地区按照“慎重稳进”方针,分类、分步推进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扶助贫苦牧民”的“人畜两利”“三不两利”政策。四川甘孜则根据部分少数民族反动上层叛乱实际,提出“边平叛、边改革”的方针,实行“发动群众,上层协商,军事政治搞彻底,经济从宽”的政策。西藏牧业区在原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发动全面叛乱的情况下,按照党中央彻底平叛和“边打边改”方针,开展了以反叛乱、反乌拉差役、反奴役和牧工牧主两利(简称“三反两利”)为内容的牧区民主改革运动。(27)而在云南,考虑到云南地处边疆、民族众多、省内各地经济及社会状况复杂等因素,决定划分缓冲区、和平协商土改区、直接过渡区,分别采取“不挖底财、不分浮财”的“先留后分”“采取自上而下和平协商解决”的“和改”“团结、生产、进步”的“直接过渡”等不同政策和策略完成民主改革任务。(28)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千百年来各民族落后的旧制度安排,从根本上消除了剥削和压迫,消除了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既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形成了对祖国、对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初步认同,又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 同时,毛泽东同志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强调“要把衣、食、住、用、行五个字安排好,这是六亿五千万人民安定不安定的问题”。(29)衣、食、住、用、行,前提是经济发展水平。随着土地改革在各民族地区的稳步实施,获得土地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十分珍惜分得的土地,积极开荒扩大耕地面积,勤劳生产。但是面对当时少数民族群众落后的生产条件,尤其是普遍缺少耕畜、农具、肥料、资金等生产资料的情况,困难很大,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据统计,土改后,宁夏贫农户均占有耕畜0.94头,雇农户均0.28头,中农户均2.41头,地主和富农户均5.78头;在车、耙、耧、犁等主要农具占有上,贫农户均0.59件,雇农户均0.13件,中农户均1.94件,地主和富农户均12.8件,(30)生产力水平极低。面对生产资料短缺、生产技术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等情况,在党的领导下,一方面对世代以农耕、放牧为生的民族地区采取了“休养生息”的特殊政策,如免交农牧业各种税费,同时在国家预算体系中专门设置机动资金,支出范围就包括提供种畜、购买农机具、自然灾害救济,购买的农机具无偿发放给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少数民族缺乏农具的困难。少数民族群众得到政府发放的农具后,生产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如贵州荔波县瑶族农民过去用木犁木耙翻地,每人每天只能翻完半挑玉米地,改用铁制农具后,效率提高了10倍,产量也显著增加。少数民族群众对这一措施非常感激,说“人民政府给我们发了农具,就等于给了我们饭吃”。(31)另一方面,发展农业互助组,实行以工换工、互帮互助,劳力、畜力、主要农具都参加互助组,并在互助组内建立技术小组,研究改进耕作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抗风险能力。后来互助组又逐步发展成为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社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自愿互利”“大带小、强带弱”“按劳分配”等原则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生的发展。据统计,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贵州、云南、青海三省GDP从1956年的102.18亿元增长到1978年的323.8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也从42亿元增长到157亿元,均增长了三倍以上。(32) (二)在具体政策上实行特殊对待 新中国成立后,党为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专责协调推动民族工作的开展。中国共产党继续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前期已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的基础上,先后又成立了新疆、广西、宁夏和西藏四个民族自治区,完善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些少数民族没有语言文字,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施带来困难。面对这些现状和问题,党和国家多次派出民族学家、人类学家、语言学家和民族语文工作干部到贵州、四川、云南、内蒙古、新疆、湖南、西藏等地区实地调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同时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党和国家尤其重视帮助各少数民族创制和规范本族的语言文字,提升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如为壮语、布依语、苗语、哈尼语、傈僳语、纳西语、侗语、黎育、佤语、彝语等十多个少数民族语言创立了拉丁字母形式的拼音文字,并根据少数民族语言实际情况,为有的民族创制了2—3种文字,如为苗族创制了湘西、黔东、川滇黔三种语言文字,为哈尼族创制了哈雅、碧卡两种方言文字,同时改进了西双版纳傣文、德宏傣文、滇东北苗文、景颇文等8种文字,(33)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除了在管理上对少数民族特殊对待外,党中央在财政经费上也给予专门支持。例如,1958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就提出:“国务院在核定自治区预算时,收入多于支出的,采取定额上缴中央,收入不敷出的,由中央拨款补助。”但随着财权的下放,这个“暂行办法”一般没有实行,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权限方面同一般地区区别不大,很多困难的问题常常得不到及时解决。因此,李维汉在1962年民族工作会议就这一问题提出,应当保障已经规定的实现财政权力的办法能够实行。(34)党中央经研究,提出应当继续实行“暂行办法”,并建议中央拨一笔专款作为自治州、自治县的特别补助费。1963年,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者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事业费及其他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流动资金)的支出决算数,另加百分之五的机动资金”,“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应当高于一般地区”,“国家预算每年应当安排一笔民族地区补助费,作为解决民族地区一些特殊性开支的专款”等一系列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措施。而后,财政部又专门制定了《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百分之五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并对机动资金的支出项目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分为经建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事业费等。 (三)初步构建民生保障和服务体系 面对国民经济亟待恢复的发展现状,党中央在强调发展生产、增加生产总量的同时,还提出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福利,既要保证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积累,又要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但必须与发展生产相适应,统筹对待社会保障问题。这一阶段,党和国家着眼保基本,将民生保障的重点放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济等民生最迫切的方面,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 在教育方面,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整体比较落后,1949年以前尚无一所正规的少数民族高等院校。全国民族地区的学龄儿童入学率极低,如1949年宁夏适龄儿童的入学率为10%,西藏仅为2%。在教育普遍落后的情况下,民族地区的文盲率极高。(35)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分别于1951年、1956年两次召开全国民族教育会议,讨论并制定了民族教育的具体政策,提出巩固、发展、整顿、改造的总体方针。周恩来同志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指出:“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要注意各兄弟民族的特点和形式,兄弟民族之间也要互相学习彼此的长处,这样才能将科学的内容输送到各族人民中去,把教育办好。”(36)这一时期,国家除了拨付一般的教育事业费用外,还特别为少数民族设置教育补助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迎来快速发展期。根据统计,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数量由1952年的60,128所增加到1978年的157,142所,在校人数由543万人增加到2650万人,分别增长了2.6倍、4.9倍。普通高等学校由11所增加到56所,在校学生由4432人增加到56,583人,(37)分别增长了5.1倍、12.8倍。其中,仅1950年8月—1952年9月两年时间,就成立了西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等7所民族院校,为国家,尤其是为民族地区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 在医疗卫生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弥补广大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和医疗力量的薄弱及分布不均衡的不足,党和政府积极发展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1951年8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号召并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到民族地区去,开展社会主义协作,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人民健康服务,并加强民族地区卫生队伍建设,注重在当地训练初级卫生人员。从1965年开始,国家加快建立包括村卫生室、公社医务所和县医院在内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得益于一系列措施的实施,1949-1978年,民族地区初步搭建起医疗卫生网络,在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发达的阶段,以较低的医疗卫生投入,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基本健康所需,有效地提升了预防传染病等重大卫生风险的能力。根据统计,1978年,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数由新中国成立初的361个增长到23,934个,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由3531人增加到279,387人,(38)分别增长了66.3倍、79.1倍,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初步建立,基本消灭了性病、回归热、疟疾及其他地方病,天花因普遍接种牛痘而绝迹,人口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 为解决农村中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农村“五保供养”政策。《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农户和残废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39)并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扣除消耗以后所留下的收入实施供养。这一时期,受制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民族地区的养老服务跟其他地区一样,主要以传统的家庭养老、单位养老为主,养老服务的相关内容也隐含在“五保供养”这一集体福利事业中。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发展完善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征程,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面对摆脱贫困这一少数民族发展的最大难题,中国共产党通过推动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生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这一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实施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对口支援等一系列国家对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政策支持,形成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于一体的民生服务体系,民族地区民生保障水平愈趋完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幸福感、获得感不断提升,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生基础更加稳固。 (一)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扭转少数民族贫困的局面,中国共产党在大力发展经济、解放生产力的同时,不断改善民生,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判断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并且深刻地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40)江泽民同志把握经济发展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物质基础作用,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41)胡锦涛同志深刻意识到经济发展与民生政策关系的重要性,强调“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42) 随着党中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缩小差距成为主要任务。为此,党中央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措施,如在民族地区实行和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展对口支援、沿边开放、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例,党和国家鼓励各民族地区结合具体条件探索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广西大胆探索农村生产队统一经营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生产队统一管理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双包到户”,宁夏通过在部分县乡先实行“定产到田、责任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再由点及面推广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西藏实行“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农牧林副渔全面发展”,农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农牧业产量大幅增长。通过农村改革,1978年,民族自治地方粮食总产量为3123.5万吨,到2012年粮食总产量达到9159.9万吨,增长了192.7%,人均粮食产量达到487.23公斤,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更是由1984年的311元提高到2012年的5784元,(43)年均增长11%。 党和国家除了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外,还非常重视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198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议,提出要在较短时间内基本解决部分群众的温饱问题、住房问题和饮水问题。1990年起,国家开始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141个民族地区贫困县。1994年,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通过放宽标准而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贫困县增加了116个。“八七攻坚”期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累计解决了3600万人口的温饱问题,民族地区与全国人民一道实现了二十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目标。(44)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又为民族地区增加了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时将西藏作为特殊片区整体列入重点支持范围。2005年国家优先将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规划。2011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将扶贫标准线从2010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提升至2300元,扩大覆盖范围,使民族地区更多的低收入人口纳入扶贫范围。此外,党和国家还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以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大批重点民生投资项目,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扶贫的支持力度。(45) (二)实施专项支持政策,促进民生事业不断发展 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兴边富民行动。为更好推动民族地区民生和其他各项事业发展,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2000年10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文化卫生建设等一系列民生目标和举措。同时,国家民委也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倡议发起兴边富民的边境建设行动,通过加大投入和帮扶力度,使边境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尽快发展起来。2000-2010年,累计安排兴边富民补助资金22.1亿元,吸引和带动大量其他各类资金投向边境地区,兴建了一大批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困难的项目。(46) 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1980年起,中央财政对西藏、新疆、内蒙古、广西、宁夏等五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三个省实行财政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又开始对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2000年起,除按照相关规定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中央财政还专门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按照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并要求将该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积极改善民生。财政转移支付范围为八个民族省区以及八省区外其他非民族省区的八个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又将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实现了对所有民族地区的全覆盖,并建立了转移支付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据统计,1978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亿元,年均增长15.6%。(47) 实施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大体现,也是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改善民族地区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1979年,国家确定由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96年,国务院确定由15个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1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动员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掀起了对口帮扶民族地区的热潮。同时,国务院各部门也积极落实对口支援工作,如2000年以后,教育部就先后实施了“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据统计,1996-2009年14年间,东部向西部提供无偿援助资金71.7亿元,企业投资2536.9亿元;援建学校5491所、公路13,379公里。(48) 可以说,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对口支援、转移支付等一系列专门针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支持,带动了民族地区群众收入水平、教育发展质量、卫生网络体系不断提升,促进民生事业向更宽维度、更深层次发展。这些专项支持政策、帮扶政策的实施,充分保障了各民族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形成了各民族之间守望相助、不分你我的良好局面。 (三)逐步完善民生保障和服务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也具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这一阶段,民族地区初步形成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教育体系,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保制度体系,初步编织起民族地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诸多民生建设项目从无到有,或是在从无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布点铺面,公共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在教育方面,党中央将教育摆在民族地区发展的突出位置,明确提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制定《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不断完善教育布局、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1990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款用于民族教育事业的补助,“八五”期间适当地增加了这项专款。(49)另外,为加快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进程,于1995年设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一期工程就投入了126亿元,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设立数目最大的一笔教育专款。进入21世纪,《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了“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在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工程的基础上,启动“民族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两免一补”“三免一补”“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等专项工作安排,开办寄宿制和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在重点中学开设民族班,提升民族教育层次,逐步完善民族教育体系,广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极大提高了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水平。2005年,国家开始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规划,对22个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大力投入,2011年又把人口较少民族扩大到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28个少数民族,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加。少数民族平均受教育年限从2000年的6.73年提高至2010年的7.84年。(50)截至2010年,民族地区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12年底,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数为2384.48万人,占学生总数的9.27%。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数达到1515.46万人,普通中学少数民族在校生占全国普通中学在校生总数的9.39%,普通小学少数民族在校生占全国普通小学在校生总数的10.7%。(51) 在医疗卫生方面,1983年5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就民族地区卫生健康体系做出规划部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民族地区医疗机构建设,在五个自治区和几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都建立了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和医学院,还建立了一大批大中专医学教育、科学研究、药品检验、专科疾病防治、边境口岸检疫等机构和民族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针对多发病、传染病开展计划免疫工作,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麻风病、疟疾等重大及重点传染病患者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加强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县防疫站和县妇幼保健院改造的“卫生三项建设”,恢复和重建村卫生室,新疆、内蒙古等广大牧区还建立起多种形式的流动医疗点,推动民族地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截至2012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4.7万个,共有70.4万张床位,卫生技术人员77万人,分别比1978年增长了2倍、2.8倍、2.8倍。(52) 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力有限,加上自然灾害频发,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保障一直是倾向于经济救助和提供多样化的优惠政策。例如,西藏、贵州、广西、四川、甘肃等地区,虽然经济比较落后,但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却跃到了经济发达地区的数值区间。(53)1996-2005年,云南省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由27.64亿元增加到156.21亿元,年平均增长21.4%,远高于同期预算内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全省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数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在逐步增长,从1996年的10.22%增长到2005年的20.97%。(54)西藏自治区在“十一五”时期,以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牧民保障制度为标志,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在雪域高原创造了一个全覆盖的奇迹。(55)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民生实践优化提升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把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民生目标,强调“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关系国运”,毫不动摇地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突出位置,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聚焦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加大各项民生政策的支持力度,全面构建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民主法治等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民生保障和服务体系,极大地提升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空前增强,不断书写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民族团结和谐新篇章。 (一)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彰显了党中央脱贫、全面小康、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的政治决心。2013年,全国832个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片区县)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县416个,占比50%。全国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一、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1个,以及深度贫困的“三区三州”都在民族地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民族地区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和硬骨头,他多次深入民族地区考察调研,在少数民族村寨十八洞村首次提出“精准扶贫”,四次春节前夕考察有三次把首站选择在少数民族村寨,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坚定决心和庄严承诺。 为全面推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强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党中央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金安排和项目布局等方面对民族地区均予以倾斜支持,并且构建了政策扶贫、专项扶贫、行业扶贫、金融扶贫、援助扶贫、党建扶贫、基建扶贫等多方面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针对各民族和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采取不同的发展措施和政策,努力探索“一族一策”“一山一策”“一族多策”,解决了贫困地区“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的问题,不断强化扶贫帮扶举措,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民生问题切实得到改善。例如,西藏是脱贫攻坚之初全国贫困发生率最高、贫困程度最深、扶贫成本最高、脱贫难度最大的区域,在党中央的支持下,推进15年免费教育,将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和最低生活保障兜底,74个贫困县在民族地区较早实现全部摘帽,率先在深度贫困地区“三区三州”中实现整体脱贫,人均纯收入从2015年底的1499元增加到2019年的9328元,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56)截至2020年,全国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2562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还有10余个人口较少民族实现了整族摆脱绝对贫困,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 (二)持续加大政策支持,提升民生服务质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发展,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支持,强调要“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57)着力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满足各族群众生存所需的物质和民生保障。具体说来,包括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开展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优化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力度、在民族地区确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把民族八省区都纳入“一带一路”建设并给予重要定位、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对“推动民族地区健康发展”“推进边疆地区开发开放”单列成节、制定我国民族工作领域首个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也专门对民族地区发展做出“强化人口和经济支撑”“加大对民族地区发展支持力度”等部署,形成推动民族地区民生发展的“政策工具包”。同时,中央和有关部委在一些专项领域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如教育规划纲要重大项目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优先在民族地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民族地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等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只有解决了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各族人民也才会人心归聚,为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团结一心,守望相助。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同比增长10.5%,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资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专项资金分别比2012年增长了13.1%、50%和53.8%。(58)之后,中央每年都保持民族地区专项资金一定增值幅度,到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总额达到914.7亿元,(59)比2000年增加889.17亿元,年均增幅达19.6%。得益于中央财政的支持和全国兄弟省市的支援,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2020年,民族八省区生产总值增至104,470亿元,是2010年的2.5倍,是1978年320倍。(60) (三)全面构建民生保障和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既着眼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先发地区的民生水平差异,又注重民族地区内部之间的差异,民族地区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民生短板不断补齐,地区差异逐步缩小,少数民族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人心更加归聚。 在教育领域,得益于党中央和国家的支持,新疆、西藏、青海、云南、四川等省(区)全部或部分区域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启动高中及学前教育免学费工程,实行覆盖学前、小学、初中及高中全流程的15年(或14年)免费教育。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新理念,教育公平取得突破性进展,义务教育发展更加均衡,实施万名教师援藏援疆支持计划,大力实施“组团式”教育对口支援。教育部专门针对新疆南疆四地州、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启动实施多项结对帮扶政策,继续实施好内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等对口支援政策,组织教师培训、派出支教教师、加强教师交流等,提升贫困地区教育师资水平,不断缩小区域教育差距。在做好“组团式”教育援助的同时,建立西藏、新疆与内地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常态化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了“送教上门”“送培上门”等支教活动。如“十三五”时期,教育部专门选择100所西藏中小学、幼儿园,与对口省市的100所优质中小学、幼儿园结成“手拉手”帮扶关系,推动各民族师生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增进理解,推动民族团结思想深入人心。(61) 医疗卫生方面,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继续加大财政转移力度,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四重保障”体系。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医疗卫生网络不断健全,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高,国家建立了覆盖城市(省、市、镇)、农村(县、乡、村)的医疗预防保健三级网,全面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成为可能。(62) 社会保障方面,在“加大补助”“应保尽保”“提高水平”的原则下,各地稳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参保人数、基本医疗参保人数、失业保险人数、工伤保险人数、生育参保人数等也都有明显增加。如贵州省2019年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15元,比上年增长了2.8%;农村年人均保障标准为4103元,比上年增长了5.0%。(63)根据统计,2019年末,民族八省区共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99亿人,占全部人口数的98.9%,(64)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99.9%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65)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现阶段的民生问题已不再是简单的衣食住行,这意味着,在继续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民主法治等各方面的民生诉求开始占越来越大的比例。以生态环境为例,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持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例如,国家每年投入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资金达100多亿元。其中,“十二五”时期投资西藏造林资金达35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1.5倍。(66)内蒙古加大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2013-2018年累计投入生态保护建设资金830多亿元,相当于过去30年的投入总和。(67)新疆每年投入近30亿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57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综合整治2438个村庄环境,惠及400万农牧民。(68) 五、中国共产党百年来保障和改善少数民族民生的经验启示 中国共产党早在“一大”通过的党章(又称党纲)中就旗帜鲜明地提出党的纲领包括“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等内容,蕴涵着中国共产党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和改善民生的历史责任,(69)这是党对少数民族民生问题认识和实践的逻辑起点。回顾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保障和改善少数民族民生的实践历程,就是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追求解放、革命奋斗、改善生产、共谋繁荣的发展史、创业史、奋斗史,就是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不断增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铸牢的峥嵘历程,具有以下经验启示。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核心要义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民生工作更是如此。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我们应该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70)邓小平同志也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民生工作,在领导广西右江革命根据地发展和苏维埃运动时,就提出没收地主豪绅的土地和财产,分给贫苦农民;同时拨出专项经费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开办小学,努力普及成人和普通教育。他新中国成立初期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在接见西南民族代表团时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说:“经济问题是各族人民的一个基本问题……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这是长远努力的方向,我们要不断创造条件。”(71)江泽民同志指出:“一定要注意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利益和实惠。”“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力,致力于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72)胡锦涛同志坚持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民族地区民生实践,提出要“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73)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分别主持召开了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两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出席两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年全国两会至少到一个民族地区省份代表团参加审议,并多次赴民族地区调研,针对少数民族事业、脱贫攻坚、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如“要紧紧围绕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多搞一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多办一些顺民意、惠民生的实事,多解决一些各族群众牵肠挂肚的问题,让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74)反映出党中央一直以来对少数民族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务实担当。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少数民族民生实践,无论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是推动民主改革安定社会秩序,无论是提高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还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无论是对口支援还是东西部协作,无论是发展生产还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无论是区域扶贫还是精准扶贫,党中央始终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凝聚共识的作用,确保少数民族群众与全体人民一起实现均衡发展、共同富裕,更加坚定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同中国共产党站在一起,衷心拥护党的全面领导的信心和决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永葆初心使命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执政本色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75)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同志就多次提到,“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76)改革开放后,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影响,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依旧贫乏,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成为中心工作,因此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77)进入21世纪,党带领各族人民解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教育、医疗水平大幅提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总体小康。进入新时代,为了更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党中央着眼各族群众现实需求,以脱贫攻坚为抓手,着眼在更高层次保障和改善民生,除了加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外,开始更多关注生态、安全、法治等议题。例如,习近平同志多次提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78)从百年来少数民族民生的具体实践来看,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民生工作的初心和使命,始终坚持中华民族一体理念,一以贯之以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少数民族群众所期所盼,将中国革命、改革、建设与少数民族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根据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发展现状和迫切需要,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益的特殊性,不断解放和发展民族地区生产力,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区域的发展差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把民族地区贫困群众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一起过上好日子作为民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组织推进了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彪炳史册的重大历史性成就。中国共产党百年民生发展历程,就是一部推动民生内涵不断丰富、民生内容不断发展的奋斗历程,各族群众对民生的获得感愈加强烈,幸福感愈加提升,安全感愈加增强。 (三)强化法治保障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根本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形成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发展进步、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曾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法规来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的成就不断充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物质基础。”(79)习近平同志也深刻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80)新中国成立前,党对民族地区民生工作通过宣言、纲领、决议等形式做出制度化安排。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试行通则》《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民族自治机关拥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培养民族干部、进行社会改革、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等方面的权利,为民生改善创造了制度性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为民族地区民生发展提供了最高的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后,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取得的经验基础上,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民生事业。之后,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相继出台,如内蒙古、广西、云南在省级层面出台专门针对民族教育工作的单行条例,贵州黔西南州、云南德宏州在地市级层面出台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单行条例,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民生事业发展。因此,党领导少数民族民生取得的伟大成就,离不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就是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本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积极性的过程,就是不断把国家帮助少数民族的义务法制化的过程。 (四)加强制度建设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实践前提 回顾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生发展实践历程,始终将制度建设作为民生实践的基础和动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除了在执政路线上对保障各民族民生发展提出要求,还通过《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等多个制度文件对发展少数民族民生做出具体措施安排。新中国成立后,为促进少数民族民生发展,党和国家一直给予专门的政策支持,并予以制度化保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民生现状,1987年党中央专门批转《关于民族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提出“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工作,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同时,统筹先发地区与后发地区发展特点,坚持全国一盘棋,更好地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提出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欠发达民族地区的工作安排,后又专门形成《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纪要》。1996年国务院批转《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确定东部15个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0个省区。进入21世纪,党和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据统计,仅“十一五”期间,国家层面制定实施或支持民族地区实施的专项规划就有28个,政策文件14个。(81)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更是将制度建设摆在保障和改善少数民族民生的突出位置,除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等重大战略外,为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民生发展,还推动制定了《“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全国民族教育科研规划(2014-2020年)》《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执教方案》等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许多规划和方案都是首次制定,有力地保障了党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生政策的有效实施。 (五)重视组织建设是少数民族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 少数民族民生工作涉及经济、文化、社会方方面面,是全党全社会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特殊性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进行管理。党中央一直将成立负责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和协调组织作为民生发展的基础。1949年10月22日,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成立了中央一级的民族事务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时各省、市、行署、专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民族事务管理机构。与此同时,政务院(现国务院)于1951年2月5日制定了《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在决定中,要求中央人民政府的各个部、委、院、署、会、行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下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以及民族文字的创制与改进工作。按照这一指示精神,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部委相继建立了管理和协调民族事务的机构。如教育部设有民族教育司、贸易部设有民族贸易处、文化部设有民族文化司、卫生部设有民族卫生处。同时,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所属机构中,还陆续建立了中央一级的专门负责翻译出版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少数民族文字的民族出版社和民族印刷厂,以及中央民族歌舞团和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中央民族学院等。(82)改革开放后,为推动解决贫困地区发展问题,特别是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1986年,国务院设立副部级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改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撤销,新设立国家乡村振兴局。除此之外,针对西部,尤其是民族地区,党中央、国务院成立了诸多涉及各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如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中央西藏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同时,一些部委也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民生问题成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如教育部成立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国家卫生健康委扶贫开发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国家药监局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等。这些正式组织机构和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为改善和发展少数民族民生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 综上所述,纵观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少数民族民生实践取得了辉煌成就,最核心的在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最本质的在于永葆初心使命,最根本的在于法治保障,最关键的在于制度建设,最基础的在于组织建设。同时,党对民生问题的认识与实践是伴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和客观环境不断发展、深化和创新的,民生政策和实践的宽度、广度在不断拓展。中国共产党解决少数民族民生问题的成功实践不仅是党的民族政策成功的典范,也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后,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与全国其他地区一道同步迈入社会主义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①参见陈夕:《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问题(1921-1949)》,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4页。 ②《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的宣言》,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页。 ③《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70页。 ④《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54页。 ⑤《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66页。 ⑥《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113页。 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290页。 ⑧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文库》编委会编:《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文库·毛泽东思想卷》,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⑨《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少数民族工作须知》,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282、281页。 ⑩《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52页。 (11)参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人民的解放斗争》,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12)《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734页。 (13)《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63页。 (14)《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112、1113页。 (15)参见高冬梅:《陕甘宁边区难民救济问题初探》,《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6)《关于察盟成立“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问题向中央的请示》,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73页。 (17)参见陈夕:《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问题(1921-1949)》,第106、107页。 (1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三一)》(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467页。 (19)参见李资源:《中国近现代少数民族革命史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0页。 (20)《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少数民族工作须知》,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282页。 (21)毛泽东:《关于陕甘宁边区的文化教育问题》,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2页。 (22)参见齐心、张馨主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五十周年论文选编》,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193页。 (23)《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55、1056页。 (24)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九十年》,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25)参见陈夕:《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问题(1921-1949)》,第122页。 (26)参见阎树声、胡民新等编著:《毛泽东与延安教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9页。 (27)参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5、16页。 (28)参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上册),第20页。 (29)毛泽东:《庐山会议讨论的十八个问题》,《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30)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635页。 (31)参见金炳镐:《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7页。 (32)根据中国知网《中国经济社会大数据研究平台》数据库导出数据计算所得(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含1956年西藏数据)。 (33)参见中国应用语言学会编:《第五届全国语言文字应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辽宁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34)参见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35)参见靳燕凌:《试论建国初期党的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黑龙江史志》2015年第3期。 (36)周恩来:《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 (37)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49-1990)》,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页。 (38)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49-1990)》,第275页。 (39)本书编委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第二卷)1954-1959》,团结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8页。 (40)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0页。 (41)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页。 (4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40页。 (43)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版,第35、37页。 (44)参见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09》,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页。 (45)参见《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2009-09/27/content_2615773.htm,2021年3月23日。 (46)参见黄健英:《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页。 (47)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新编》,宁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页。 (48)参见张建平、舒燕飞、王飞编著:《中国民族地区经济增长预测与发展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49)参见王鉴:《试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重心的转移问题》,《民族教育研究》2009年第3期。 (50)参见许传新、祝建华、张翼编:《社会问题概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83页。 (51)《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wgk/2013-05/14/content_2402180.htm,2021年3月13日。 (52)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13》,第487页。 (53)参见林治芬:《中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及其转移支付》,《财经研究》2002年第5期。 (54)参见唐新民:《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2页。 (55)参见《西藏在全国率先实现社会保险体系全覆盖》,中国西藏山南网,http://www.xzsnw.com/xw/xzxw/32770.html,2021年2月15日。 (56)参见《西藏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0-10/15/c1126616278.htm,2021年3月10日。 (57)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00页。 (58)新华社总编室:《治国理政新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活动通讯选》(一),新华出版社2019年版,第380页。 (59)参见《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2001wg/wg202008/202012/t20201218_3635653.htm,2021年3月15日。 (60)根据民族八省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所得。 (61)参见《“组团式”援藏 推进西藏教育事业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s5987/201709/t20170906_313527.html,2021年3月15日。 (62)参见《满足人民新期待,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70zn/fbh4/wzsl.htm,2021年3月16日。 (63)参见《贵州省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tjxx/tjgb/202004/t20200409_55864325.html,2021年2月12日。 (64)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数和总人口数计算所得。 (65)参见《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www.nhsa.gov.cn/art/2020/6/24/art73268.html,2021年3月15日。 (66)参见《十八大以来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综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zang.gov.cn/zwgk/zdxxlygk/hjbhhbdc/201902/t20190223_66078.html,2021年3月12日。 (67)参见宝鲁:《内蒙古改革开放40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历程》,《北方经济》2018年第9期。 (68)参见《舒展美丽新疆新画卷——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疆辉煌成就综述之六》,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n1/2017/1015/c412690-29588105.html,2021年3月12日。 (69)参见郭华茹、张菊香:《中国共产党改善民生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6期。 (70)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8页。 (71)邓小平:《各民族共同努力把西南建设好》,《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5页。 (72)江泽民:《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14民族宗教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2页。 (73)胡锦涛:《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14页。 (74)《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讲话》,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gn/2014/09-30/6647599.shtml,2021年2月25日。 (7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76)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9页。 (77)参见邓小平:《一心一意搞建设》,《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78)参见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日。 (79)胡锦涛:《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人民日报》2004年10月23日。 (80)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300页。 (81)参见《系列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http://www.npc.gov.cn/zgrdw/huiyi/cwh/1118/2010-12/23/content_1611046.htm,2021年3月23日。 (82)参见金炳镐主编:《新中国民族工作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