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昭》(下)簡141+512,整理者釋文作:“六十二日至邯鄲,王問公孫勝曰:子期建信君,不當。公孫勝對曰:此討〼”。[1] 所釋“討”字,圖版作: 此字右旁明顯不從“寸”而從“刀”,似當隸作“䚯”,釋爲“罰”,也可看作“罰”字簡體。類似省略了上部“罒”形寫法的“罰”字在漢簡中並非個例。如銀雀山漢簡《孫子兵法》簡5b“賞罰孰明”之“罰”寫作“”。唐代碧落碑“罰”字作“(第11行13字)。甚至時代頗晚的敦煌俗字亦有這種寫法的“罰”字,如S6981.V《兄弟轉帖》中的“”。 根據《閻昭》篇的內容,疑這條簡文中公孫勝是要表達“此罰日”如何的意思。 《閻昭》(下)簡169,整理者釋文作:“〼□陽大,章銜(邯)東〼”。[2] 所釋“大”字,圖版作: 此字筆畫殘,疑當釋爲“下”,虎溪山漢簡“大”、“下”字字形如表1:
改釋後,簡169釋文作:“〼□陽下,章銜(邯)東〼”。“陽”上一字殘筆作“”,不識,但根據文意推測“陽”應是一個地名。簡文可能講得是“陽”被攻下,章邯向東尋求進一步行動。“地名+下”的格式又見於《閻昭》篇簡486、510: 類,軍□柏陽下,昌武君禽,此伐類,禍。[3]【486】 楚將項(籍)助趙攻秦,鉅鹿下,章銜(邯)降。項(籍)以八月西略秦□〼【483+510】[4] 《計簿》簡13,整理者釋文作:上沅水與辰春界死〓浴〓(死谷,死谷)到廷百一十六里”。[5] 所釋“死”字,圖版作: 此字似當釋爲“列”。《計簿》簡54中的“死”字作: 兩字有差異,可參。 漢簡中的“列”字可以分爲兩類,一類右旁從“刀”,另一類右旁“刀”形已經訛變爲“人”形。儘管第二類“列”字右旁與“死”字雷同,但左旁差異明顯,不少學者已指出這一點。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簡28的“”字,原釋“死”,以爲是“列”字之誤。[6]彭浩、陳偉、工藤元南等先生則直接將該字釋爲“列”,並指出該字“左部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