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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家草場漢律簡《賊律》條文看秦漢髡刑及漢文帝廢除肉刑

http://www.newdu.com 2022-03-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曹旅寧 参加讨论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贼燔城、官府及縣官積冣(聚),棄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冣(聚) 黥城旦春。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債)所燔。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1]
    胡家草場《賊律》:
    賊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冣(聚), 髡為城旦春。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所燔。1260[2]
    
    按:胡家草場此條漢律顯然由《二年律令》條文修改而成,或為漢文帝刑制改革后的律文。因漢文帝除肉刑,故將《二年律令》律條中的黥刑改為髡刑。這也結束了秦漢律令中有無髡刑的爭論。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頁。
    [2]荊州博物館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0月19日19:1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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