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贼燔城、官府及縣官積冣(聚),棄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冣(聚) 黥城旦春。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債)所燔。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1] 胡家草場《賊律》: 賊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冣(聚), 髡為城旦春。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所燔。1260[2] 按:胡家草場此條漢律顯然由《二年律令》條文修改而成,或為漢文帝刑制改革后的律文。因漢文帝除肉刑,故將《二年律令》律條中的黥刑改為髡刑。這也結束了秦漢律令中有無髡刑的爭論。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頁。 [2]荊州博物館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0月19日19:1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