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置後律77號簡釋文作: 吏民戰,若為縣官有為也,以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死事。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無)爵 2971[1] 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二年律令》置後律369號簡釋文作: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無)爵 者,其後為公士。毋(無)子男以女,毋(無)女 369[2] 兩條律文內容幾近相同,規定了因戰事殉職者的置後人選及相關問題。對讀可知《二年律令》置後律369號簡“為縣官有為也”前缺釋的內容,應當和胡家草場置後律的“吏民戰”相近,描述為國戰死的前情。 此條律文,《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據重攝紅外圖版的釋文作: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無)爵 者,其後為公士。毋(無)子男以女,毋(無)女 369[3] 其中“□□□皆為死事者”增出的三個未釋字“□□□”,對比胡家草場置後律頗可疑。從“以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死事。死事)者”的描述看,已經將兩種死事者的標準闡述清楚。“若傷二旬中死”與“皆為死事者”之間,似無餘意可贅述。 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圖版與《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圖版同比例排布,我們發現“皆”字以下,兩者的字形疏密可以較好地平行。《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的圖版從“為縣官”開始就比《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圖版向上平移了約3字的距離。整體來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的圖版也比《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圖版長出不少。對比見附圖1. 事實上,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原圖版上,“若傷二旬中死”與“皆為死事者”之間並不存在容字空間。因此,我們懷疑《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多出的三個未釋字“□□□”,其實是竹簡發生形變後筆劃拉伸的殘餘,而非本來存在的簡文內容。 細審《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的圖版,“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諸字的右側皆已殘損,而《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圖版是完整的。多出的三個未釋字“□□□”圖版分別做、、,我們認為當即其下部“皆”、“為”、“死”三字形變拉伸後的殘筆。將“□□□”的首字,與其下部的“皆”字綴合,圖版作,復原完整筆劃。字形對比見表1:
基於此,我們試將《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的圖版形變的部分重新拼合,見附圖2.(即將竹簡從“皆”字前截斷為上下兩個部分。並將上部三個未釋字左側,與下部“皆為死”三字的右側貼合,以求還原形變前的容字空間)由於竹簡的形變導致了張家山漢簡《置後律》“□□□皆為死事者”中三個未釋字的衍出,又因筆劃殘泐莫詳孰是。胡家草場漢簡《置後律》為厘清這一問題提供了新的證據。 附記:小文寫成後,有幸拜讀到何有祖老師大作《<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讀後記》(《簡帛》第23辑,2021年),文中已見“釋文當以原圖爲准。佐以胡家草場漢簡,可知原釋文作‘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爲死事者’可從”的觀點。何老師成文在先,且與小札論證過程不同,特附此,不敢掠美。 附圖
[1] 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195頁。 [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3頁。(《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此条释文亦同。) [3]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0月25日10:5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