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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佃契约所见晋唐时期吐鲁番农时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22-03-05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农业生产中的时间因素在农学上称为农时,但农时并非单一的时间因素,而是以天象为基础,以气象、物象为表现方式,以农事为目标的统筹系统。中古时期,人们在物候、历法及农作物生长特性等方面都积累了众多经验,并能够利用农时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生活。随着吐鲁番文书的面世,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农时的运用更为具体生动地展现出来,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土地租佃契约文书。土地租佃不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租佃关系中的时间因素也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这些都为研究吐鲁番地区的农时问题提供了翔实的一手资料。吐鲁番出土的土地租佃契约文书约有135件左右,涵盖了5—8世纪高昌国和唐西州时期吐鲁番地区的粮食作物用地和经济作物用地的出佃情况。这批文书正处于魏晋分裂向隋唐统一的历史时期,探究其中所蕴含的农时耕作习惯对认识吐鲁番地区农业生产发展情况以及西北地区的农事规划均有裨益。
    一、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中的时间信息
    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土地租佃关系逐渐发展起来,尤其是在授田不足或授田分散的情况下,租佃成为调节土地资源的有效方式。为了减少租佃关系中的纠纷,租佃当事人之间多利用契约来保证各自的利益。租佃契约中包含的时间因素主要有立契日期和交租日期,这两项时间因素均与吐鲁番地区的农业生产密切相关。
    (一)立契日期
    立契日期是契约签订的基本要素,是契约产生效应的起始时间。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佃农在何时租佃土地关系到一年的农事规划。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约中尚存有立契日期的文书51件,租佃关系的确立散见于一年各月之中。但是,高昌国和唐西州的租佃契约签订时间却呈现出明显的倾向性(如图1所示)。
    
    从图1不难看出,高昌国时期的土地租佃契约主要集中于六月以前签订,正月与二月中土地出佃数量相对较高。如《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道人智贾夏田券》的立契日期为“甲辰岁二月七日”,又如《高昌延昌二十九年(589)董神忠夏田残券》于“己酉岁正月二日”签订。在高昌国时期的20件租佃契约中,田主在正月或二月的年初土地出佃的情况较为频繁。这种订立契约的时间现象不仅存在于吐鲁番地区,敦煌文书中的土地租佃也遵循着这一习惯,而且一直延续到唐末五代时期。《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中辑录有10件租佃契约文书,立契日期在二月的契约即有6件,如P. 3643《唐咸通二年(861)齐像奴与人分种土地契》即于当年二月八日立契。可见,在正月或二月的年初租佃土地当是西北地区农业生产规划的一种惯例。
    唐灭高昌后设置西州,租佃契约继承了高昌国时期在年初订立的习惯,如《唐贞观十五年(641)西州高昌县赵相□夏田契》于正月三日签订;开元廿四年(736)张某于二月租取白渠口分部田2亩等等。但是,这一时期土地租佃时间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即立契日期集中于后半年,从七月开始呈上升趋势,十月以后农闲时节签订租佃契约的数量逐渐增多,以十一月最为显著,而在三月至五月的农忙时节没有土地租佃情况(见图1)。如贞观二十二年(648),索善奴租孔进渠常田2亩,于十月三十日立契;龙朔元年(661),武城乡人孙沙弥子从顺义乡人李虎祐处租石宕渠口常田,于十一月二十六日立契。只有在土地出租出现一些如逃户闲地、转租、抵债等特殊情况时,租佃契约的签订时间才会因事而变。如《唐垂拱三年(687)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立契日期为九月六日,是史玄政从和隆子处租得田地。契约载:“如到种田之时,不得田佃者,所取租价麦,壹罚贰入杨”,说明并非在立契之日租种,而是到播种之时才得田。为防止出现纠纷,契约还指出如有悋护者,应由出租者史玄政负责。《唐□□二年曹忠敏租田契》是一件转租契约。知田朱进明先于蒪思廉、王祐等人处租得部田一段29亩,因朱进明不亲营种,遂转租给曹忠敏,于九月八日立契。尽管立契时间存在特殊情况,但总的来看,敦煌吐鲁番为代表的西北地区在晋唐时期签订租佃契约的时间一般集中在二月为主的年初和十一月为主的年尾的农闲时节。
    (二)交租日期
    出租者一般在契约中对租佃者的交租时间作明确规定以保证土地租佃的收益。在上百件租契中,尚存交租日期的文书仅有35件左右。不论是高昌国还是唐西州,交租日期都分夏季和秋季两次交纳,夏季多在五月,秋季多在十月,这与租佃者偿还租金的类型密切相关(如表1所示)。
    
    表1显示,晋唐之际的吐鲁番地区,地租分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两种类型。货币作为租金在租佃耕地和经济园地的契约中都可以见到,有银钱和铜钱两种,但是所占比例较小;实物地租包括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其中经济作物充当租金的情况一般出现于葡萄园、果树、菜园等经济园地的租佃契约中,而粮食作物则是租金主要的交纳物。但不论货币地租还是实物地租,交租日期均集中于农作物的成熟期。
    以粮食作为租金的交纳时间比较明确。租佃契约文书中要求麦类于五月至七月间交纳,糜粟于十月间交纳(见表1)。如《高昌延昌三十六年(596)宋某夏田券》载:“延昌卅六年丙辰岁二月廿日,宋某夏孔进渠常田叁亩,要逕(经)陸年。亩与大麦陸斛,亩陸斛。若种粟,亩与粟柒斛。五月内□□使毕,十月内。”吐鲁番地区粮食作物以谷、麦为主,麦类以大麦、青麦、小麦为主,谷类以粟、糜为主。在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的粮食作物以小麦、大麦、糜、粟为主,气候温暖,厥土良沃,谷麦一岁再熟,实行麦粟或麦的一年两熟的种植制度。大麦的种植时间在二月,收获期是五六月份,小麦一般也于六七月份收获;粟于六月份播种,十月份收获。在五月和十月的收获季节交付租金,可以保证按时结清,避免欠租。
    在租佃经济园地的契约文书中,有果园和菜园的出租,交纳的租金除去货币和粮食作物外,多为应季所产的果蔬及其制品(见表1)。如租佃菜园的契约《唐孙玄参租菜园契》中,孙玄参向马寺徒众租取菜园1亩,租金除青麦与粟10斛外,还要交芥100束。芥菜至迟在西汉时即有栽培,在北方一般于七八月种,十月收,可作冬菜。故而,文书中要求“收秋与介(芥)壹伯束”,要到秋收时节交纳。此外,还有韭、葱、芥、瓜、蔓等蔬菜充当租金,也多于产出季节交纳。果园的交租日期同样也具有时段性,如表1所录,租金还可以以甜浆或酒充当。就现存文书来看,这种租金交纳形式主要出现在葡萄园的租佃契约中,交租日期基本上是十月内偿还,如《高昌夏某寺葡萄园券》中,以甜酱37斛充作租金,要求到“十月□头偿甜酱使毕”。葡萄在二三月间,截取藤枝,插肥地,待蔓长,引上架。根边,以煮肉汁或粪水浇之;待结子,架上剪去繁叶,则子得雨露肥大,于八月左右成熟。从葡萄园的交租日期也可知,葡萄最晚于十月前即已收获。到十月时,已开始对葡萄果实进行深加工处理了。
    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的交租日期是根据农作物的成熟季节而定的。货币和粮食作物的交租日期一般在五月和十月前后农作物成熟的时节,经济作物一般都是应季交付,尤其是葡萄园的租金也会是酿造的甜浆,交租日期也在葡萄成熟的十月。
    二、土地租佃契约中的时间节点与农时的关系
    不违农时,是农业生产中的一项基本规律。租佃契约中的立契日期和交租日期两项时间节点正是遵循着西北地区的农时规律,并随着生产经验的积累,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农事规划更趋合理。
    (一)不误春耕——租佃土地关系确立的前提
    农业生产中,一般在正月粪田、耕地、修种诸果木,二月种麻、粟、豆及各种瓜蔬;《四民月令》的记载则还要稍早一些,正月中便可种春麦及瓜、芥、葱、韮等蔬菜,而且指出在此二月内耕地,效果可以一当五。在年初,土地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即需置备妥当,一年的农事已然开始。因而,佃农一般在年初与田主签订租佃契约,以保证耕时有田,并开始对一年的农事进行安排。
    《西凉建初十四年(418)严福愿赁蚕桑券》中严福愿从阚佥得处赁三薄(箔)蚕桑。关于这一契券中的租赁标的物,学界存在一些分歧。据《农政全书》载:“(桑树)栽培之宜,春分前后十日及十月,并为上时;春分前后,以及发生也;十月号阳月,又曰小春,木气长发之月,故宜栽培以养元气。”春分一般在农历二月中旬左右,西凉建初十四年的春分日为闰二月初二,是“二月廿八日”立契后的第三日,正是种桑佳季。因而,严福愿租赁标的物为可供三薄蚕所需桑田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一般“一亩食三箔蚕”,严福愿租赁的当为一亩左右的桑田。而到三月季春,又是修蚕室、理蚕具、育蚕的时节,严福愿租赁三薄蚕桑,也是为一年的植桑养蚕做准备。又如,高昌重光四年(623)孟阿养从赵寺主法嵩边租得菜园卅步,立契日期为正月十八日,就已经对菜园中先种夏葱、次种夏韮等农事作了初步规划。这些都反映出,春农方兴,种植是最重要的事情。高昌时期,租佃契约集中于年初签订可以保证春耕,不误农时。而敦煌吐鲁番等西北地区,气候较为寒冷,农事相对于黄河流域稍晚一些,故而于二月签订租佃契约应当也不会影响正常的春耕。
    到了唐代,西州成为狭乡,人多地少,农民会尽力趋早安排农事,甚至会提早预定田地,保证播种之时有田可耕,因而在租佃契约中于十一月提前签订、到来年耕种的租契越来越多(见图1)。在糜、粟等秋熟作物于十月间收获后,十一月仲冬之季趣纳禾稼,毋有在野。若此时农尚有不收藏积聚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则取之不诘。至十二月,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可见,在十一月签订租佃契约是一年诸月中又一个较为相宜的时间。十一月,田中农作物已收割完毕,土地处于空闲状态,此时出租既可减少纠纷,也可以尽早规划来年农事。孔祥星也指出,立契日期与佃种时间一般有一段较长的时间。贞观二十三年(649),武城乡人傅阿欢于范酉隆那里租得孔进渠常田2亩,当即交付租金银钱16文。立契日期虽为八月二十六日,但却要到贞观二十四年(650)春耕之际才可得田。垂拱元年(685)十一月十一日,酒泉城吕某租取田尾仁等常田契中,规定到“夏(下)子之日不得田”,田主则要接受“壹罚贰”的惩罚。这些都表明主佃双方对土地的利用是进行了提前规划的。
    显然,租佃契约的签订都是为了保证佃农在春耕时节所需的土地资料。出于对一年的农事规划,佃农一般在正月或二月的年初向田主租佃土地,而在授田不足的情况,西州的佃农也会在十一月的土地空闲期提前预定以确保来年耕有其田。这些都是农业生产需要和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
    (二)土地产出——按时交租的保障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租金主要是租佃土地上的产出物,为了保证佃农按时交租,租金交纳多集中于农作物的收获季节。正如文书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一样,不论是货币地租还是实物地租,契约中将交租日期确定在夏收与秋获时节(见表1)。佃农也为按时交租和维持基本生计,对租佃土地精耕细作来提高土地产出。
    唐大历三年(768),僧法英向马寺租取菜园一区,租期3年。每年每亩需交纳租金麦2硕5斗、粟3硕,要求“麦粟□至时熟,仰□英依数送纳”,即交租日期为粟麦成熟期,五月交麦、十月交粟。此外,还要求至三月十五日以后提供生菜10束、韮菜2畦,葱、芥100束,每日给寺院提供瓜10颗。这些都属于交纳租金的范畴。可以看出,僧法英所负担的租金并不轻,而且较耕地来说,菜园管理更需细致,如韮菜种植,于二月、七月下种,需治畦、下水、粪覆,一剪一加粪。每年收割几茬,肥水管理特别重要。在租佃菜园的契约中,也强调对菜园管理“需如法”,还有“如修理墙壁不如法”“如修理□疏(蔬)如法”“如收菜之时,有不如法”云云的违约条款规定。若管理不当,佃田人则会受到改租他人或受损之处以菜充抵的惩罚。此外,吐鲁番地区还有芥、蔓、葱、薤等抗寒力较强的品种,这些蔬菜种植更需精耕细作,对浇溉和施肥的要求很高,比粮食种植更加耗费人工。因而,蔬菜在吐鲁番地区的种植规模是很有限的,目前所见的菜园租赁契约也不过5件而已。
    除菜园外,在果园的租佃中,交纳的租金也由所种果树产出的农作物充当(见表1)。《高昌延昌二十八年(588)某道人从□伯崇夏枣树券》中就以干大枣充当租金;《高昌曹、张二人夏果园券》中,园主规定:“若曹张二人与冯寺主梨两斛;若桃(萄)水□桃(萄),二人还寺主桃(萄)”,即除了需要分期支付银钱外,还需交纳果园中产出的梨和葡萄。吐鲁番地区盛产水果,在果树种植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在果园租佃契约中,甚至要求“桃(萄)中梨枣尽□桃(萄)行”“若树干(乾)漯(湿),不得近(斤)破”等等,这些都反映了吐鲁番地区相对成熟的果树种植技术。一方面,适宜的果树混种有利于产出。《便民图纂》中提到“(葡萄)宜栽枣树边”,到南宋时还出现了将葡萄与枣树嫁接的方法。吐鲁番地区在晋唐时期已经出现葡萄、梨、枣等果树的混种情况。除上述契约外,《武周长安三年(703)西州高昌县严茍仁租葡萄园契》中也记载此园内有枣树大小10棵。另一方面,注意果树的生长特性,枣、梨等果树斧斤是不得随意上树的。枣树是我国栽培历史最久的果树之一,适应性很强,在全国各地都有种植,尤其是华北与西北,现在的新疆大枣也已闻名全国。枣树种植,“反斧斑驳椎之”,注曰:“不椎则花而无实,斫则子萎而落”。梨树同样也是不能随意砍修,即使在冬季叶落平茬后,还需要用炭火烧灼伤口,抑制伤流外溢,防止伤口腐烂,也有利于新条较快较早的生长。契约中“若树干(乾)漯(湿),不得近(斤)破”“不得斤府(斧)上株”的规定,是符合果树生长习性的。吐鲁番地区虽地处边疆,但果树栽培技术并不落后于中原地区。这些生产技术的提高都有利于增加土地产出,成为保障佃农按时交租的重要举措。
    可以看出,吐鲁番地区的人民在土地租佃过程中利用农时规律,种有定时,及时而布,能够合理安排一年农事,在农业生产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增加土地产出,不仅保证了租金的按时交纳,还促进了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农时对吐鲁番地区日常生活的影响
    在以农为本的中古社会中,各项农事活动都遵循应时而作的生产习俗,甚至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租佃契约中立契日期与交租日期的确定就以吐鲁番地区农时规律为导向。不仅如此,从文书可以看出,在赋税征收、粮食储存以及农业水利设施的维修等方面都受到农时的影响。
    (一)农时对政府税收和粮食储存的影响
    在唐代,租佃关系在吐鲁番地区普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纠纷而影响到赋税的征收,赋税征收时间也是因地因时而异。唐朝政府也根据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不同,“准州土收获早晚,量事而敛之”。依照随熟即输的原则,在夏日麦收和秋季谷获后随即向国家交纳正租。庸调之物,初于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完毕,九月上旬发本州,并限十月三十日毕;天宝三载(744),因庸调八月征收,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遂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两税法推行后,规定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与租佃契约中的交租日期一样,赋税征收,于农作物成熟期征收,以保证税收。从吐鲁番文书可以看出,地方基层政府依照政令,遵循农时节气,切实落实者国家摊派的赋税征收任务;而民间私契中,也对契约签订双方各自所需承担的交税责任作了划分,并逐渐形成当地的一种“大例”:“租输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
    在赋税征收的同时,基层政府的粮食储存也开始了。在农业社会,储蓄尤其是粮食的储蓄,为基本国策。从稳定物价、应灾救急、军粮储备等多方考虑,各朝国计皆以积储为重务,都会设立仓储以备不时之需。有唐一代,先后置社仓、义仓,以时出粜,务在救人。开元十三年(725)诏曰:“元率地税,以置义仓,本防俭年,赈给百姓。”起初,仓储据地取税,后改为令户出粟,皆以税收为基础,故而储存时间也与赋税征收时间大致相同,也在农作物成熟期进行。
    西州地处边陲,时有战事发生,唐朝中央千里馈粮,涉履艰险,运米一斛,达于边军,远或费钱五六千,近者犹过其半。犯雪霜皲瘃之苦,冒豺狼剽掠之虞,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倾财用而竭物力,犹苦日给之不充。因而,地方自己储存粮食就更为重要。边防基层统治者除依照中央政令征税储粮外,还遵循吐鲁番地区的农时特点,督促地方州司及百姓做好粮食储存事务。永淳元年(682)五月十九日,西州高昌县太平乡就下符令百姓储粮。太平乡主要求里正奉处分令百姓依户等储一二年粮,并令乡司检量封署,然后官府亲自检行者下乡,令准数速储封署讫上。且令里正巡检,判准家口多少储一年粮,限期至六月十五日前。这一时间段正是大麦收获之际,因而要求“储纳讫速”。神龙二年(706),《白涧屯纳官仓粮帐》中记录了官仓秋纳青稞杂大麦的数量,交纳时间为九月十五日。九月正是青稞的收获季节。在这件纳粮帐中,储粮过程中里正是最基本的执行者,还有仓督、仓监、屯官、监纳官等基层人员,他们均是储粮的负责人。唐令规定:“诸州租及地税等宜令州县长吏专勾当,依限征纳讫,具所纳数及征官名品申省,如征纳违限及检覆不实,所由官并先与替,仍准法科惩。”因而,这些所由官均需于粮帐、用粮函、官牒上押署姓名,以保证顺利完成储粮任务。
    可以说,在粮食成熟的五月和十月左右,农民不仅有收获的喜悦,同时也面临着地主和官府的“讨债”。如韩愈所言:“百姓贫虚,或先取粟麦价,及至收获,悉以还债,又充官税,颗粒不残。”官府与地主都争先保证自己的收入,分别利用政令和契约中的规定,争夺土地上有限的产出,佃农最后所剩的余粮并不多。
    (二)农时对水利设施维修的影响
    吐鲁番地区气候干燥,降水稀少,农业生产中主要依靠人工灌溉,定期维修水利设施也成为当地一项重要的农事活动。目前,对高昌和西州的水渠分布和管理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但却很少注意水利设施维护的时间特点。《通典》载:“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时。”应时行渠堰之力役,才可得水之利,水利设施的维修也受到农时的影响。一般而言,水利设施的维修主要有两个时间特点:一为对农作物进行灌溉之前,为保证应时行水而采取的检修;二为农作物收获后,对水利设施的维修。
    行水灌溉需要根据植物的种类和具体的生长期而定,要适时适量,合理灌溉。以小麦为例,一般需灌水4—5次,分别在播种前、分蘖期、返青—拔节期、抽穗期、灌浆期进行浇灌。但灌溉的日期不能一概而论,春灌要以冻土完全化开为准,早春时温度低,寒潮天气多,待寒潮天气过后,温度回升后再浇,以防发生冻害;而在麦子返青的时候则要增加浇灌量,如遇后期干旱,在成熟期也可增加一次灌水。据P. 2507《开元水部式》载,京兆府地区若雨水过多,用水于二月一日以前,八月三十日以后,亦任开放;而沙州于三月以后,九月以前为行水之时。可见,唐代关中地区的雨季为二月至八月,而沙州则较为干旱,气候回暖也较晚,行水灌溉一般在三月至九月。西州气候与沙州相近,行水灌溉时间相当。《西州都督府致遊(游)首领骨逻拂斯关文为计会定人行水浇溉事》一文认为,开元二十二年(734)八月十二日,中郎将麹玄祚与首领骨逻拂斯合定行水浇溉人数、所需粮食、负责人等事。《西州高昌县麹武贞等牒为请给水事》载,龙朔三年(663),麹武贞、索苻利、刀海举等人到四月十日用水之时,却因“旧地薄恶,并请移他处,回水营种,当为不及加功,遂不得□,兼复堰破,不敢取水”,而上牒请求给水。可见,西州行水时间与沙州大致相当。
    依照唐律,在行水之前,未应时进行检修对农作物浇灌造成影响,也会受到一定的惩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唐勋官某诉辞为水破渠路事》中就记载了因用水之前未进行检修而出现纠纷。
    
    本应在“合修理渠后,始合取水”,但却因在取水之前未修渠,导致“水破渠路”,冲倒葡萄园墙壁,与当事人理论不服的情况下,上诉请判。因而,在灌溉之前,地方州县需要提前对渠堰等水利设施进行检修。
    对行水灌溉设施检修的另一个常规时间是在秋收之后。唐律规定:“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汎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秋收之后,对已经使用过数月的各级渠道要进行检修,发现裂缝漏水、结冰拥水现象,要及时进行修补,以备下次灌溉行水之用。这也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常规任务。《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修堤堰事》中称:“前件堤堰每年差人夫修塞。今既时至,请准往例处分者”,落款时间为九月十三日。可知,每年九月,高昌县均组织人力对文书所记这一堤堰进行维修。宋晓梅也指出,较大规模的工程是在九月停止行水后开始的。当然,对突发的雨水汎溢,毁坏堤防者,则不限时间,及时修护。“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对水利灌溉设施的使用与维修是否得当也成为唐朝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一项内容。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吐鲁番租佃契约文书中的立契日期和交租日期两项时间因素,都遵循着吐鲁番地区农时规律。佃农为了尽早获得土地以提前安排农事,在签订租佃契约时以不耽误春耕播种为前提。高昌国时期,主要在正月、二月为主的年初签订。唐西州时期,在继承这一习俗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随着唐代人口的增加,吐鲁番地区人多地少,无地或少地的佃农为了保证来年有地可耕,在十月、十一月秋收后土地空闲之际就提早签订契约,预定土地,以俟农事之起。交租日期方面,田主为了避免欠租,将交租日期安排在农作物的成熟季节,麦类于五月交纳,谷类于十月交纳。租佃经济作物用地的租金除了交纳银钱、粮食外,还需交纳果园、菜园中所产出的应季农作物。农业社会中不仅农事安排遵循着不违农时的规律,日常生活也受到农时影响。
    从文书资料中可以看到,吐鲁番地区的赋税征收和粮食储存与交租日期一样,均在农作物的收获时节进行。农民在交纳租金、赋税之后,自己所剩的余粮是非常有限的。此外,还须定时对水利灌溉设施进行检修,以确保平徭行水不失其时。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里,农时是生产生活重要的指示标准,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逐长五谷蕃殖。吐鲁番地区虽地处边陲,但也能够做到得时之和、适地之宜,晋唐时期已然成为丝绸之路上的经济重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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