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休假制度萌芽于先秦时期,两汉时期正式确立,以后各朝都在不断完善。明朝政治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成熟,明朝官员的休假制度也更加完备。笔者以《明会典》《明会要》《明史》等史料为主,揭示其梗概。 第一,休假的种类。明朝官员的休假从缘由上大致可归结为两类:一类是规定性的,包括有法律效力和约定俗成的,另一类是随机性的。规定性的休假主要有例假、事假和病假。 明朝官员的例假,就是法定的休息日,包括假日和节日。法定的假日也称休沐,这种制度早在汉代就已出现,当时官员每五天休假一日,称之为“五日休”,唐高宗时期,将“五日一休沐”改为“旬休”,宋代沿用了这项制度。明朝则根据官员身份地位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定假日。如身份尊崇的庶吉士,“五日一休沐”;国子学的诸生,在每月的初一和十五休假。明朝也有过旬假制度,明宣宗曾实行过“每岁首许百官旬休”的制度。 明朝的法定节日有:“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节本日为始,放假三日。永乐七年,令元宵节自正月十一日为始,赐百官节假十日。”另外,明朝的法定节日还包括端午、中秋等,可以说,明朝对法定的节假日的规定已相当完备。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公假就会被取消,如弘治三年(1490),全国出现灾荒,明孝宗令文武百官修身反省,并取消了第二年的元宵节日。这样的记载在明朝出现了很多次。 事假是休假制度的重要一项,范围广、规定严。明朝的事假主要包括省亲、祭祖、迁葬、治亲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以及完婚等事由的假期。事假的时间,在洪武年间规定为一个月,且视其路程的远近,给予往还路程的时间,后来时间有所延长,弘治年间规定,“两京给假省祭官员,除往回水程外,许在家两个月”。对于重大的事情,给予的假期则更长,如官员丁忧(官员为死去的父母守孝)的时间一般为二十七个月,不计闰月,这是官员守孝道的重要体现。不同于其他事假,丁忧一般不会受到限制,但也有特殊情况出现。如果官员父母去世,政府又找不到代替他办公的官员,就会出现“夺情”的情况,即允许官员在任守制。另外,一些官员的守制时间也有特殊规定,如钦天监官、匠官等。 明朝官员的病假分类非常细,《明会典》卷十三“事故”条有着详细记载。京官、御史、进士、外官等的病假实行不同规定,且享有的权利各有差别,对其违制的处罚更是轻重不一。京官患病,根据嘉靖六年(1527)令,“吏部查验的实,照例放回。若托故诈病,扶同保勘,及病痊不赴任者,一体罢职”。到了隆庆年间,病假的申请手续更加烦琐严密,对于违制的京官,或勒令其致仕,或查办。外官患病,在洪武时期,无论大小,不许养病,到了成化年间,才有所改变。 明朝官员随机性的休假主要是赐假,大多是皇帝对大臣的恩宠和赏赐。如洪武年间,朱元璋多次给刘基、宋濂等人假期归养。永乐七年(1409)正月,“赐朝参京官元宵节假,从正月十一日开始,至二十日,十天不上朝、不奏事,听民放灯,弛夜禁”,从此成为惯例。《皇明诏令》记载,宣德年间,“寰宇肃清,时和岁丰”,宣宗曾五次在法定假日之外赐假,两次在冬至节三日假期外加七日,三次在元宵节十日假期之外加赐,最长的在宣德九年(1434)元宵节为一个月。 由上可知,明朝官员休假制度是一种已经成熟但又不断修整、完善的制度。正如《明会典》卷五“给假”条记载:“给假,旧止有省亲、祭祖、迁葬,后有治本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及毕姻等项。” 第二,休假的特点。明朝官员休假制度与此前各朝代相比,不仅分类细致,而且有严格和健全的规章条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有严格的休假手续。给假经历了由松到紧、由简到繁的发展历程。如“洪武间定,内外官吏给假省亲迁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即官员可以自行上奏申请休假。后来,事务越来越多,官员请假的手续越来越严格,如“隆庆五年议准,两京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俱要该衙门掌印官勘实代奏,方准题覆放回。六年议准,如遇掌印官无人代奏者,径自奏请”。官员假期期满,还要“俱给引照回”。可见,明穆宗时期手续发生变化,此后请假手续再无大的改变。明朝官员申请事假、病假必须履行严格的请假手续,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其次,有资历的限定。明初对官员的资历限定不严,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制度越来越完善,对官员的请假的资历限定也确立了。如官员省亲祭祖,“成化十一年(1475),令京官离家十年者,方许省祭。二十三年诏,两京文职,有离家六年,欲给假省亲,查无违碍者,听”。洪熙元年(1425)三月,令外官满三考者,许给假探亲,即九年才给假一次,除去往还路程时间,许在家两个月。嘉靖四十三年(1564)规定,只有考核三年后的官员才有资历迁葬。可见,官员的休假与该官员个人资历有关。 再次,有时限的管理。官员休假,无论是何缘由,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如公休日,既有“五日一休沐”的情况,也有旬休的情况。节假日有休息三天、五天,若皇帝赐假,也有一个月的。休假时间最长的是事假和病假,事假视轻重,给假的时间也有长有短。病假的期限差别很大,取决于官员的病情、职位等诸多因素,长的可在三年以上,而且可以回原籍养病。但是也有不少官员因没有获准回原籍养病,无人照看,病死在任上,如成化年间的河南道御史伍骥就病死在任职上。 复次,有对请假违制的惩处。如对官员丁忧的情况,就可以分为谎报父母丧、匿丧等情况,轻者停俸、降级,重者令其致仕或者发边关为民、充军。如“天顺二年,令官员以旧丧诈作新丧者,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外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为了防范官员在休假上出现舞弊现象,政府加强了给假制度的管理,这有利于增强政府办公效率,但也出现了许多弊端,致使一些官员受到不公的待遇,甚至会导致官员丧命。 最后,注重给假制度的公正性。主要表现在:对路途遥远官员假期的规定上,如官员省亲、祭祖等项,不仅有正常规定的假期,而且还可根据往还路程所需时间适当延长假期。对官员丁忧的给假,也会适时作出调整,如孔子后人被封为衍圣公者,隆庆以前,不给丁忧假期。隆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上疏请求给予衍圣公丁忧假期,给予其与文臣一样的待遇,他的建议被皇帝采纳,这也可以体现明朝政府在给假制度管理上注重公正性。 第三,休假中官员俸禄。对于明朝官员休假的分类和程序的规定,史料记载已比较完整。但对于休假中官员的俸禄如何,史料记载不详,通过《明会典》《明史》等资料,可以从中窥到一些端倪。 休假官员俸禄的多少不仅要看官员的品级大小,还要视情况而定。官员停俸主要取决于以下情况。第一,官员休假时间的长短,如“成化三年奏准,内外文武官员,患病三个月之上,俸粮截日住支”,“景泰三年(1452),令军职官调各边者,患病十日之外即住俸”。第二,官员休假违限。弘治时期规定,“两京给假省祭官员……许在家两个月,违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个月,一年半以上者,送问”。 官员拿全俸或半俸的情况,需要根据官员的考核情况而定。对丁忧守制而言,如果官员任职满一年且无过错,允许他得到一半的俸禄完成守制,如果官员任职满三年且无过错,允许他得全俸完成守制。官员在节假日也常常获得赏赐,如洪武时期,给国子学的赏赐就规定“正旦元宵诸令节,俱赏节钱”。可见,明朝官员在休假期间,如果不违制,可以拿俸禄,而且视情况而定,拿全额或者半额;如果在假期中出现违规,也会视情况轻重,受到一些惩罚。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