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苏轼 一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有一条以贾谊、陆贽与苏轼三人并论,而痛批苏轼云: 若夫轼者,恶足以颉颃二子乎!酒肉也,佚游也,情夺其性者久矣。宠禄也,祸福也,利胜其命者深矣。志役于雕虫之技,以耸天下而矜其慧。学不出于揣摩之术,以荧天下而售其能。习于其父仪、秦、鞅、斯之邪说,遂欲以揽天下而生事于平康之世。文饰以经术,而自曰吾谊矣;诡测夫利害,而自曰吾贽矣;迷失其心而听其徒之推戴,且曰吾孟子矣。俄而取道于异端,抑曰吾老聃矣,吾瞿昙矣。若此者,谊之所不屑,抑贽之所不屑也。绛、灌之非谊曰:“擅权纷乱。”于谊为诬,于轼允当之矣。藉授以幼主危邦,恶足以知其所终哉!乃欲推而上之,列于谊与贽之间,宋玉所云“相者举肥”也。(见《船山全书》第十册,100页) 在我的印象中,可能这是最有火气、也是最厉害的攻击苏轼的文字了。王夫之不愧号做“姜斋”,他的骂人的文字,可谓姜一般的辣,痛快有杀伤力,使人喜读。并且他骂的人又多,古人在他的笔下,大抵是体无完肤。苏轼之被批抹几句,不算什么。当然,苏轼议论起古人,有时也是翻弄笔墨,只图快于口,而不顾事实的,“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有此“语业”之报,也就怨不得人了。 王夫之说苏轼“自曰吾谊矣”,大概是真的。不过,据苏轼廿六岁作《贾谊论》,为贾谊下的考语云:“贾生志大而量小,才有馀而识不足也。”又似乎无其事。因为,一个人既自比于古人,就一定是对他所比的那个古人,有较深的感情,有很高的评价,也就必不任意轻贬,尤其不至蔑之为“量小”“识不足”,只有他所不喜、比不了的人,才可能不加护持,褒贬随心。说起来,苏轼的《贾谊论》,是一篇家弦户诵之文,历来批点家也一致推赞,但其中的错误及问题,却是无法掩盖的。或者换言之,这篇文章所说的,其实是站不住脚的。《老子》云:“善建者不拔。”东坡先生固未能也。 《贾谊论》中云: 夫绛侯亲握天子玺,而授之文帝,灌婴连兵数十万,以决刘、吕之雄雌。又皆高帝之旧将。此其君臣相得之分,岂特父子骨肉手足哉。贾生洛阳之少年,欲使其一朝之间,尽弃其旧而谋其新,亦已难矣。为贾生者,上得其君,下得其大臣,如绛、灌之属,优游浸渍而深交之,使天子不疑,大臣不忌,然后举天下而唯吾之所欲为,不过十年,可以得志。安有立谈之间,而遽为人痛哭哉?观其过湘,为赋以吊屈原,纡郁愤闷,趯然有远举之志。其后卒以自伤哭泣,至于夭绝。是亦不善处穷者也。夫谋之一不见用,安知终不复用也。不知默默以待其变,而自残至此。(中华书局本《苏轼文集》,第一册106页) 其实,这是在厚诬古人,而为编排之辞的。姑不提其他,只“安有立谈之间,而遽为人痛哭”一句,就不是事实了。按“痛哭”云云,不用说,是指《汉书·贾谊传》中所载的《陈政事疏》:“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这是西汉鸿文的最有名的发端之一,一提便知。而所谓的“立谈之间”,其语本于扬雄《解嘲》:“或七十说而不遇,或立谈间而封侯。”“立谈封侯”的事,是指《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中的:“虞卿者,游说之士也。蹑蹻檐簦说赵孝成王,一见,赐黄金百镒,白璧一双;再见,为赵上卿,故号为虞卿。”这是李善注指出过的。后来的诗人,用此事的多,如王维《田园乐七首》之二:“再见封侯万户,立谈赐璧一双。”黄庭坚《次韵公择舅》:“昨梦黄粱半熟,立谈白璧一双。”都是。苏轼之用此语,是为了衬跌下句,从修辞上说,不可不谓有力。所以《古文观止》中的夹批就用浮夸的口气说:“责倒贾生,觉《治安》等篇,俱属无谓。”所谓《治安策》,是《陈政事疏》的别名。这当然是上了苏轼的当了,事实并不如此。因为贾谊“为人痛哭”、上《陈政事疏》的时间,是文帝初召他的五六年后,而他之初见文帝,则是在文帝元年(前179)。《汉书·贾谊传》云: 文帝初立,闻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征以为廷尉。廷尉廼言谊年少,颇通诸家之书,文帝召以为博士。是时谊年二十馀,最为少。(中华书局本,第八册2221页) 这也是《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所有的。为《屈原贾生列传》所未及、《汉书》补出的,则是下面的事: 是时,匈奴彊,侵边。天下初定,制度疏阔。诸侯王僭儗,地过古制,淮南、济北王皆为逆诛。谊数上疏陈政事,多所欲匡建,其大略曰云云。 是时丞相绛侯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亡事,复爵邑,故贾谊以此讥上。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第八册2230页、2260页) “其大略曰”后,所录的便是长达五六千字、连颜师古注一起要占三十页书的《陈政事疏》了。也就是说,《陈政事疏》之奏,是淮南王、济北王反后的事,据《资治通鉴》卷十四,是文帝六年(前174),而据王益之《西汉年纪》卷七,则是文帝八年(前172)。《资治通鉴》可能更对些。淮南王刘长,是刘邦与赵姬所生、文帝的异母弟,他大概生于高帝八年(前199);济北王刘兴居,则是文帝之兄齐王刘肥的一个儿子,他在诛诸吕之时,是立了功的。刘兴居反于文帝三年(前177),八月,兵败自杀;刘长反于六年,被掳,以不食死。《陈政事疏》中谓“今或亲弟谋为东帝,亲兄之子西乡而击,今吴又见告矣”,“谋为东帝”的就是刘长,“西乡而击”的则为刘兴居,所指皆极明白;其所谓的“可为痛哭者一”,也正是缘此而发:“天下之势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要,一指之大几如股,平居不可屈信,一二指搐,身虑亡聊。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后虽有扁鹊,不能为已。”这又哪是“立谈之间”的事?苏轼熟读《汉书》,《陈政事疏》一篇,必亦闇诵如流,而作《贾谊论》之时,笔下竟如此“前言不搭后语”,可谓咄咄怪事!而《古文观止》的那个批,实在也就陋得可怜了。 不过,苏轼的这个显然的谬说,在后人也有觉察到的。方苞在《古文约选》中有一条批云:“亦自有见,但贾子陈治安之策,乃召自长沙独对宣室、傅梁王后事。子瞻乃云:‘安有立谈之间,而遽为人痛哭?’未免卤莽耳。”(据王水照编《历代文话》第四册,3985页)方苞之后,有方宗诚的《贾生论》,亦以为上疏事,“在宣室召对之后,为梁怀王太傅之时”(见《柏堂集前编》卷一)。而早于方苞、辨说得更详的,是王世贞《读书后》卷二《书贾谊传及苏轼所著论后》云: 余少读苏轼所为《贾谊论》,谓非汉文不能用贾生,乃贾生之不能用汉文尔。……吾未尝不伏苏氏论人之当,揆事之长,而叹贾生之无辞以自解。其后得班史之所著《传》而读之,然后知苏氏之工于揆事,急于持论,而不尽悉故实也。夫贾生之始建议改正朔,易服色,制官名,兴礼乐,固非绛、灌之所喜,而实亦非绛、灌所深恶也。其所深恶者,在遣功臣列侯就国而已,故假以纷更之罪而谮之帝,帝亦因其谮而姑出谊以慰安之,且欲老其材而后用之耳,非果于弃谊也。……其所上《治安策》,有可为痛哭、长太息者,盖在召对宣室与傅梁之后也,所谓立谈之间而遽为人痛哭者,岂实录哉?……史既称绛、灌之恶之,而绛侯之就国,以一言告讦而逮系,谊以待大臣之礼风之,而上遂幡然改。谊不绛侯之怨是修,而修国体,抑何厚也!刘向所以深惜之,而轼不之知也。(据《中华再造善本丛书》本) 王、方之所言,大体都是不错的。据汪中《述学》内篇三《贾谊新书序》附《年表》及王耕心《贾子次诂》附《年谱》,贾谊为梁怀王傅,也是在文帝六年,其独对宣室、文帝“不问苍生问鬼神”,也是此年的事,但可能要稍前。六年梁王入朝,十一年再入朝,所以文帝六年以后,贾谊皆在梁。贾谊之奏上《陈政事疏》,故当在六年。王、方必谓在“对宣室与傅梁之后”,却是不一定的事。要之,其非初见文帝之时,则是无可疑的。不仅于此,其实在贾谊上《陈政事疏》之前,灌婴已老死,而绛侯周勃也已退居了,并不在朝。《资治通鉴》卷十四文帝四年(前176)云: 绛侯周勃既就国,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逮捕勃,治之。勃恐。……帝既见绛侯狱辞,乃谢曰:“吏方验而出之。”于是使使持节赦绛侯,复爵邑。(中华书局本,第二册465-466页) 文帝四年的周勃,其自身都是难保的,就是想谗害贾谊,那也并无机会。灌婴之卒,是此年的冬十二月,也就是此年的第三个月。说明一下,汉武帝太初之前,是以每年的十月冬,为该年的岁首。这是汉承秦历之故。而文帝之以贾谊任公卿之位,为大臣所短云:“洛阳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通鉴》也系于四年,《西汉年纪》则系于三年。《西汉年纪》较是。无论是哪一年,都与所谓的“立谈之间”,有好几年之隔了。并且,那时周勃被逮下狱,“恐,不知置辞”,以千金贿赂了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教他一个办法,“以公主为证”(勃子尚文帝女),又得薄太后之力,才逃过一劫;这就见得文帝之待大臣,并不是如苏轼所言,是什么“君臣相得之分,岂特父子骨肉手足哉”。自古权力博弈,君臣之间,哪有什么“骨肉手足”的关系?就是真的“骨肉手足”,家人父子之间,不是也屡屡杀却的吗?作《贾谊论》时的苏轼,年岁犹少,理想尚多,更事却不多,关于人世间的情伪,他体会得还很不够,而他自信为贾谊画的策——“如绛、灌之属,优游浸渍而深交之,不过十年,可以得志”——借一句东方朔的话,也真是“谈何容易”了。就以他本人后来的仕宦生涯验之,他之言之侃侃的,其实都不过是“纸上谈兵”。 二 这里另有一个问题,必须加以澄清。《汉书》所录的《陈政事疏》,据近人考证,认为并不是贾谊的原文,而是由班固杂取贾谊《新书》,“剪裁熔铸,煞费苦心”,为之纂为一篇的。今人有一本《贾谊集校注》,就以《汉书》所录的贾谊疏,只作附录对待,而不与《新书》及贾谊赋同编。而最通行的一种《中国文学史》,也在提及《陈政事疏》时,加一脚注说:“这是班固采摘《新书》五十八篇中‘切于世事者’拼凑而成,文字与今本《新书》前五卷若干篇章大致相同。”而不视为贾谊的作品。可见其说的影响之大。按此说其实发于宋王应麟,其《汉艺文志考证》卷五云: 今考《新书》诸篇,其末缀以痛哭者一、流涕者二、太息者四,其馀篇目或泛论事机,而不属于是三者,如《服疑》、《益壤》、《权重》诸篇是也。班固作《传》,分散其书,参差不一,总其大略,自“陛下谁惮而久不为此”已上,则取其书所谓《宗首》、《数宁》、《藩伤》、《藩彊》、《五美》、《制不定》、《亲疏危乱》,凡七篇而为之。自“天下之势方病大瘇”以下,以为痛哭之说,与其书合。至于流涕二说,其论足食劝农者,是其一也,而固载之《食货志》,不以为流涕之说也。论制匈奴,其实一事,凡有二篇,其一书以流涕,其一则否,是与前所谓足食劝农而为二也。固既去其一,则以为不足,故又分解制匈奴二篇,以为流涕之二说。庶人上僭、体貌大臣,皆其书所谓太息之说也,固从而取之,当矣。而其书又有《等齐篇》论当时名分不正,《铜布篇》论收铜铸钱,又皆其太息之说也,固乃略去《等齐》之篇不取,而以《铜布》之篇附于《食货志》。顾取《秦俗》、《经制》二篇,其书不以为太息者,则以为之。”(据《二十五史补编》本,第二册1049页) 这是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十所引的。“故又分解制匈奴二篇,以为流涕之二说”,余氏读作“故又分《解县》、《匈奴》二篇,以为流涕之二”,以“说”字属下,又以为“制”是错字,而改为“县”(日本中文出版社影印现存最善之本《玉海》附《汉艺文志考证》,亦作“制”,别无异文),逗作两篇名,并误。中华书局点校本《汉艺文志考证》此节的标点,错误尤多。以《新书》之诸篇与《陈政事疏》对勘,并考其异同及《新书》中缀以痛哭、流涕、长太息的有哪几篇,则与王应麟同门而年长其十岁的黄震,在《黄氏日抄》卷五十六中已指出了,只未主张《陈政事疏》是班固取《新书》拼合而成的。《四库提要辨证》引以助其说的另一人,为以《论语骈枝》著名的刘台拱,其《汉学拾遗》云: 谊陈治安之策,与其《保傅传》本各为一书,班氏合之,而颇有所删削,故以“大略”起之。流涕者二,而止载匈奴一事,长太息者六,止载其三。论畜积为流涕之一,铸钱为长太息之一,二事既载入《食货志》,故于本传不复重出。鼂错言守边备塞、劝农力本当世急务二事,而一见本传,一见《食货志》,亦此例也。《保傅传》言三代与秦治乱之意,审取舍之论,即其下篇,两篇全文,今在礼《大戴记》中,一为《保傅篇》,一为《礼察篇》,而《礼察篇》有云:“为人主师傅者,不可不日夜明此。”则当为《保傅传》之下篇无疑。《大戴记》所载多古书,如《夏小正》、《孔子三朝》之类,然其篇卷,亦颇为后人所乱,二卷与三卷、九卷与十卷,皆互误,今当两易之,则《保傅传》、《三朝记》二书,皆得其序矣。(《刘氏遗书》卷七,见《丛书集成续编》第十五册,499页。《辨证》引此一节,多失句读,今订改) 按,余氏所引的此节,必是从刘师培提示得来。但刘不同意此说。刘的《贾子新书斠补序》云:“贾谊书载《汉志》儒家计五十八篇,凡《谊传》所载《治安策》诸疏,以及谊文载入《食货志》者,均散见五十八篇中,盖所上之疏、所著之书恒旨同,而篇别离合省并,不必尽同。近刘氏端临《汉学拾遗》指为班氏所删并,似未必然。”(见《刘申叔遗书》上册,986页)而余氏本人的说法,视前人更坚强,而辩语又更多,其《四库提要辨证》中有一大段,备引之于此云: 今以王氏、刘氏之说考之,则班固之掇五十八篇之文,剪裁熔铸,煞费苦心。试取《汉书》与《新书》对照,其间斧凿之痕,有显然可见者。如取《势卑篇》文云:“陛下何不以臣为典属国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计。”而删去《匈奴篇》五饵三表之说,使非《新书》具在,班固又于赞中自言之,则读者莫知其所谓行臣之计者为何等计,将不觉其为操术之疏,而疑为行文之疏矣。又《治安策》以痛哭流涕长太息起,其后即为痛哭者一、流涕者二、长太息者三、布其文终焉,则痛哭流涕长太息者,一篇之干也,而于移风易俗及礼貌大臣两太息之间,忽取《新书·保傅》及见于《大戴》之《礼察》二篇阑入其中,既无长太息之语,又与前后文义不侔,《礼察篇》亦言保傅之事,故曰“为人主师傅者,不可不日夜明此”。其言礼禁将然,法禁已然,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犹是《保傅篇》三代明孝仁礼义以道习天子,而秦使赵高傅胡亥而教之狱之意。班固删去为人主师傅数语,使此一节若泛言礼与法之短长者,以起下文礼貌大臣之意,似可前后连贯为一矣。然豫教太子与礼貌大臣,究非一事,何可并为长太息之一耶?以此一节赘于其间,无乃如贾生所谓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要也乎?凡此皆删并痕迹之显然者,而曾无人肯为细心推寻,亦可怪也!(中华书局本,第二册544-545页) 按此一大段之所说,舌底澜翻,挟其为晚近第一流的考证学者的大影响,而深具迷惑力,使得后来的一般学者,皆无不靡然从之,而奉之为定论了。但其实余氏所提的证据,不过有二:一是《陈政事疏》的第十段,取《新书》第二十九篇《势卑》(据中华书局本《汉书》的分段及《四部备要》本卢文弨校《新书》的篇第,后同不另注),而“删去《匈奴篇》五饵三表之说”,故使读者不明“行臣之计”究为何计;一是《陈政事疏》的第十七段,与前后的“两长太息”之文不甚相关,从作文法言之,是有问题的,因而是班固的“删并的痕迹”。这其实是不能证成其说的。第一,若《陈政事疏》本为贾谊的原文,在录入《汉书》时,班固也要作删削,事实上史家录文之时,通例如是,录文而一无削烦的,是没有的事,而既有所削,则削之而上下文有时不能连贯,亦事之所常有,岂得一见有删削处,便谓之为非作者的手笔?并且,余氏既云此疏是班固取《新书》拼合而成,则其不取《匈奴篇》,亦不得谓之“删去《匈奴篇》”,既谓之“删去”,则其意必仍是以《陈政事疏》为贾谊之原作,而非班固之代为“拼合”者。若然,此亦一“行文之疏”也。余氏作此节文字,自经深思熟虑,下笔亦必不苟,而固非他人之代为“拼合”者,而数行之间,竟亦有此一“行文之疏”。此岂非说明,文字间的“行文之疏”,本无足怪,尤不得据之而疑及作者。其实,就是贾谊的原作,也不能必保其无“行文之疏”,而班固拼合的文字,既经班固的“煞费苦心”,反而可能细针密缕,而无“行文之病”。班固的文章,虽不及贾谊的天才横肆,但其周匝缜密,却是大胜过贾谊的,所以,可能有“行文之疏”的,倒不是班固,而更可能的是贾谊,而决非相反。第二,在《陈政事疏》的第十六、十八段之间,加入见于今本《大戴礼》的论礼的《礼察篇》,余氏以为“豫教太子与礼貌大臣,究非一事”,不得“并为长太息之一事”,从文章上说,这是显得冗赘的。换言之,就是余氏认为《陈政事疏》的最后一个“长太息”,是从第十四段直至第二十段,共七大段的文章。这其实乃是一个大误解。《陈政事疏》中的“长太息”,经班固之删,《汉书》中只存其三(颜师古注云:“谊上疏言可为长太息者六,今此至三而止,盖史家直取其要切者耳。故下赞云掇其切于世事者著于传。”其说是也),第一个在第十一段,第二个在第十三段,最后一个在第二十段即篇末。若按余氏的读法,就是在此文中,每一个“长太息”之前的若干段,皆隶属于此段,而所论之事亦同,此即是《陈政事疏》的结构,也就是余氏说的“《治安策》以痛哭流涕长太息起,其后即为痛哭者一、流涕者二、长太息者三、布其文终焉”。但余氏没注意到,《陈政事疏》中的“长太息”,有时并非收缴上文,而亦为下贯后数段的,这就与“痛哭者一、流涕者二”的写法,有所不同,这也就是古人的文章之变化。按《陈政事疏》通篇凡五千八百三十字,二十段,可分六大部分。其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段、第二段,是文章的开头,第一段以“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发端,同时即借以为行文之布局,第二段说治安易得及其好处,并过渡至正文,是所谓“过脉文字”。其第二部分,从第三段至第八段,凡六段,为“可为痛哭者一”的事,专论“尾大不掉”的问题,即国内各诸侯王事,这也就是内乱的大问题,也是凡做皇帝的都最为关心之事。其第三部分,是第九、第十段,为“可为流涕者二”的事,专论边境及匈奴问题,是属于外乱的事。这个部分因为被删削了,不足四百字,故字数颇嫌其少。其第四部分,为第十一、十二段,是“可为长太息”之第一事,“长太息”的字样,在第十一段末,故贯下至第十二段。此部分专论风俗之弊的问题。其第五部分,从第十三至第十六段,为“可为长太息”之第二事,“长太息”的字样,在第十三段末,亦为下贯性质的。此部分讨论君臣父子之间,尤其主要讨论保傅太子的事,这是所谓“端其国本”。其第六部分,从第十七至第二十段,为“可长太息”之第三事,专论对待大臣的事,而“长太息”的字样,是在最后一段之末,亦以之为全篇的总收束。余氏以有“长太息”字样的段落,皆是收束前文,如此,其最后一段的“长太息”,就是讨论了从第十四至第二十段凡七段所说的两件事了,故他认为文章乃“方病大瘇”。他不知道,他作此理解,不但后面的一个“长太息”有七段之长,文字失衡,中间的一个“长太息”,其两段之间,所说之事也都合不上了。就是班固作文,就是班固的文章不高明,也不能不讲章法到如此地步的。 而尤使人奇怪的是,事实上余氏正是借了文章法来考证此事的,在他本人看来,这且是特别有力的——虽然其实是一个误解——但他对文章的好坏,却又根本不承认似的。这真是一件矛盾的事。他在《辨证》中力驳陈振孙说《新书》“非《汉书》所有者,辄浅驳不足观”的话,说: 凡载于《汉书》者,乃从五十八篇之中撷其精华,宜其文如万选青钱。后人于此数篇,童而习之,而《新书》则读者甚寡。其书又传写脱误,语句多不可解,令人厌观。偶一涉猎,觉其皆不如见于《汉书》者之善,亦固其所。然唐皮日休《文薮》卷三《悼贾篇》云:“余读贾谊《新书》,见其经济之道,真命世王佐之才也。”又云:“其心切,其愤深,其词隐而丽,其藻伤而雅。”陈振孙诋为浅驳,而日休爱其雅丽,见仁见智,夫何常之有?(同前,542页) 陈振孙的话,原是比较《新书》中见于《汉书》的与不见于《汉书》的文字作评的,而皮日休的话,则是就包括见于《汉书》的所有文字而论之的,皮日休之称美其文,安知不是因为见于《汉书》的那一部分?皮、陈的见解虽反,却不是“箭锋相拄”,不在同一层面,余氏不能分别,牛马莫辨,而以为“见仁见智”之事,此岂有是处?不仅此也,既已承认见于《汉书》的为“万选青钱”,却又以为“见仁见智,何常之有”,其自相牴牾,扞格不通,又可发一大噱。余氏又云: 案古人之书,书于竹简,贯以韦若丝,则为篇;书于缣帛,可以舒卷,则为卷;简太多,则韦丝易绝;卷太大,则不便卷舒;故古书篇幅无过长者,而篇尤短于卷。……《提要》狃于《汉书》《治安策》前后相连,以为本是一篇,故曰无连缀十数篇合为奏疏一篇之理,不知班固明云“谊数上疏陈政事,多所欲匡建,其大略曰”云云,言数言多,皆指此下所载之大略,即今所谓《治安策》者。……载《治安策》一篇,而谓之数上疏,则此本非一篇,其连缀数篇为一者,班固也,非贾谊也。或曰《治安策》之首即曰“臣窃维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此为纲领,后为条目,安可先出一纲领而其馀条目徐徐分篇奏上乎?应之曰:陆贾为高祖著书十二篇,而本传言每奏一篇高祖未尝不称善,然则随著随奏,固当时之通例也。……《新书》正是此例。(同前,546-548页) 按余氏所云“古书篇幅无过长者”,意谓《陈政事疏》的篇幅太长,所以为不可能。这也是没道理的。古书固是竹帛所写,简策繁重,一般不至于太长,但经籍中五六千字的一篇,也还是多有的,如《仪礼·乡射》六千字,《大射》六千八百字,《周礼》亦有长至五千字一篇者,皆是其例。诸子中如《庄子·齐物论》,篇幅亦三千字,也不是短书了。《新书》若以《陈政事疏》为一篇,分作上中下,如《过秦论》然,亦未见其为不可能。另外,《汉书·董仲舒传》中的“天人三策”,加起来也是五千五百字,贾、董并称“西汉两大儒”(见卢文弨《重刻贾谊新书序》,卢校本《新书》卷首;刘毓崧《西汉两大儒董子贾子经术孰优论》,《通义堂文集》卷八),此亦其可比拟之一事也。而司马迁的《报任安书》,亦长二千五百字,则不过友朋间的书札,为了发私愤而已,其长犹如此,那么贾谊的上皇帝书,论国之大事,加长二三倍,又有何不可呢?况且,在褚先生补的《滑稽列传》中,不是有东方朔的“奏牍三千”的事吗: 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公车令两人共持举其书,仅然能胜之。人主从上方读之,止,辄乙其处,读之二月乃尽。(中华书局本,第十册3205页) 读二月乃尽,或者有些夸张,但其奏文之长,则是可以肯定的。“止辄乙其处”,便为一个证据,因为如果是短的,必有许多篇,则一次一篇可毕,就不用“乙其处”了。乙,就是做个记号,“谓止绝处,如今人读书,以朱识其所止作‘’形”(见《通俗编》卷七)。贾谊所上的《陈政事疏》,不删之前,亦不能过万字,那又为何不能一次奏上,以供皇帝“乙览”?就算分次奏上的,那也不妨是一篇大文字。因为,《陈政事疏》既以“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为其发端,那么接下来的,就一定是要按此次序来论述国家之可痛哭、可流涕及可长太息的事了,而决不能不按章法,乱写一气。这是与余氏所引以为比的陆贾著的十二篇《新语》,“随著随奏”,不可同日而语。并且,就是“随著随奏”的《新语》,不也是有其一定的宗旨,而不能随便拆散的吗?《陈政事疏》所要论说的事,既然在第一段就揭出了,其后面奏上的,也就决不能忽而为“长太息”,忽而为“痛哭”,忽而为“流涕”,诸如此类,“乱杂而无章”。若真是如此,那就不是作文,而是在“发风动气”了。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开头的“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是班固造的句子,如果贾谊所上之疏,本无此数句,那才有可能为随想随写的一批的疏,而非通体有布局的一大篇。但这里马上就有一个绝大的不能克服的困难,那就是,如这几句为班固所造,班固又何必说“可为长太息者六”,而后面的正文,却又与之不相应,而只有三个“长太息”,难道他竟不知可以将“六”改为“三”吗?不仅于此,在《陈政事疏》的“长太息”之外,《新书》中另有二篇“长太息”,与之不同,而第五篇《数宁》的开头,却也是这几句“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陈政事疏》之与《新书》,文字异同若是,如真为班固取《新书》拼合的,则《新书》之为书,就也遭到了班固的篡改,而不能是贾谊的原本了。班固不是妄人,又何必多事为此? 据《汉书》中《陈政事疏》所分的段落,可以与卢校本《新书》的目录,对照一番,这也许不是无益的: 《陈政事疏》的第一、二段,在《新书》第五篇《数宁》。第三段,在第六篇《藩伤》。第四段及第五段的开头几行,在第四篇《宗首》。第五段的自“假设天下如曩时”以下部分,在第二十四篇《亲疏危乱》。第六段,在第十四篇《制不定》。第七段,在第七篇《藩彊》、第十三篇《五美》。第八段,在第八篇《大都》。第九段,在第二十六篇《解县》。第十段,在第二十九篇《势卑》。第十一段,在第二十篇《孽产子》。第十二段的前半,在第十八篇《时变》。第十二段的后半自“今世以俗靡相竞”以下及第十三段,在第十七篇《俗激》。第十四、十五、十六段,在第三十四篇《保傅》。第十七段,在《新书》无其文,而见于《大戴礼记·礼察篇》。第十八、十九、二十篇,在《新书》第十六篇《阶级》。 简言之,就是如以《陈政事疏》为序,则《新书》中相应诸篇的先后,便为第五、第六、第四、第二十四、第十四、第七、第十三、第八、第二十六、第二十九、第二十、第十八、第十七、第三十四、第十六篇。如果《陈政事疏》是出于贾谊本人之手的一篇文章,那么《新书》就是胡乱编排的;而如果《新书》为贾谊精心结撰的著作,那么《陈政事疏》就是杂凑的。二者必居其一。显然,《陈政事疏》较之《新书》,从文章上说,是更为有序的,而《新书》的编排则是乱的。亦以此故,王耕心撰《贾子次诂》时,其篇第就不取今本《新书》,而是据《陈政事疏》,重订了第四至第十八篇。而夏炘作《汉贾谊政事疏考补》,又据《汉书》之本,取《大戴礼》之文,以补原本的《陈政事疏》(其书一卷,在《丛书集成三编》第20册。关于夏书得失,可参看《越缦堂日记》第四册2572-2575页)。当然,今本的《新书》,也不是如《四库提要》所云:“后原本散佚,好事者因取本传所有诸篇,离析其文,各为标目,以足五十八篇之数,故饾饤至此。”因为这只要把《新书》与《汉书》同有的那十五篇一对勘,就立知《新书》的文字繁得多,气势亦雄肆,而《汉书》的则较简古,其所删之处,在在而有,固不仅余嘉锡所指的一处;反过来,《汉书》亦间有《新书》所无及不同的字句。这就可知,《新书》据以编纂的不是取自《汉书》,而《汉书》据以删削的,亦非《新书》,《汉书》《新书》之所据,皆各有古本。也就是说,朱子对《新书》的判断,是较为近真的:“此谊平日记录藁草也。其中细碎俱有,《治安策》中所言亦多在焉。”“看来只是贾谊一杂记藁耳,中间事事有些。”(见《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五)其他之事,则是无从得知的了。 三 苏轼《贾谊论》中又说谊“卒以自伤哭泣,至于夭绝。是亦不善处穷者也”,“一不见用,则忧伤病沮,不能复振”。这话也是不确的。王世贞驳难之云: 谊亦非悲郁侘傺而至死者,何以知其然也?吊屈之辞,虽若以自拟,而实讥其不能自引而高逝;赋鵩之辞,虽若以自吊,而实归之知命而不忧。……且贾生之自伤,在为傅无状,且哭泣以悲梁王之堕马而死,非以不用也。寿夭有命,生之夭,又焉知其非命之尽,而归之自伤,又归之不用,宁非冤哉?(见《书贾谊传及苏轼所著论后》) 这是认为:贾谊之死,不是因为不得志、不被擢用,而是因为为梁王傅,梁王堕马而死,他自以为“为傅无状”,这不是自伤不得志,而是为了忠于职守,是公不是私。王夫之《读通鉴论》亦辩之云:“谊之说:豫教太子以端本,崇奖廉隅以善俗,(陆)贽弗逮焉。而不但此,傅梁怀王,王堕马毙,谊不食死,贽不能也。”王夫之的意思,是与王世贞无二致的。但是必须指出,王夫之这里记错了,贾谊并非“不食死”的。《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云: 居数年,怀王骑,堕马而死,无后。贾生自伤为傅无状,哭泣岁馀,亦死。贾生之死时年三十三矣。 “哭泣岁馀,亦死”,应逗作“哭泣,岁馀亦死”。就是再“自伤”,也不至于“哭一年多”。此处标点是可商的,《史记》的“修订本”第八册3018页也没能纠正,故附笔及之。《汉书·贾谊传》亦云: 梁王胜坠马死,谊自伤为傅无状,常哭泣,后岁馀,亦死。贾生之死,年三十三矣。 这是无人不读的《史》《汉》的明文!王夫之读的《资治通鉴》,也只说“后岁馀,贾谊亦死,死时年三十三矣”,连“自伤为傅无状,哭泣”,也都删去了,就更没有“不食死”的影子。王夫之记忆力不佳,他笔下的错乱,也许是可以谅解的,他的《南窗漫记引》中自供云:“生无记持性。……尝读《太极图说》至三百巡,隔夕而忘。畴昔所辱赠示之作,如张别山先生……,皆苦思索不得一章,其他可知也。”(见《船山全书》第十五册,873页)“记持性”就是记性。不足三百字(按连题目一起,共两百四十八字)的《太极图说》,也要读足足三百遍,并且“隔夕即忘”,这记性就差得可惊了,比起他所骂的“志役于雕虫之技”的苏轼,虽也常记错故典,而屡为后人所指,是有上下床之别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