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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举人拣选与入仕

http://www.newdu.com 2023-11-28 中华文史网 张振国、王月 参加讨论

    在清代,举人是科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任官资格的士人群体,除会试取中后以进士授官外,亦可直接入仕,途径主要有四:一是拔入明通、中正等榜,除授内阁中书,国子监学正、学录以及地方官学教职等;二是自我呈请,经吏部注册,选授地方教职;三是由吏部拣选,注册后铨选知县;四是参加大挑,挑中者分为两等,一等者分发各省以知具试用,二等者由吏部选授教职[1]。其中,明通、中正两榜运行时间较短[2];教职职司学校和教化,常为官僚群体所轻视[3];而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4],是多数举人入仕的首选,故拣选一途亦为举人和朝廷所重视。其中,举人参与拣选的过程称为“举人拣选”(简称“拣选”),而拣中之举人称为“拣选举人”。因而弄清举人拣选的含义,梳理拣选制度的演变过程,考察拣选举人入仕的流程及效果,有利干深化清代科举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研究,加深对传统中国晚期国家治理模式和统治特色的认识。
    有关举人拣选问题的研讨,以商衍鎏为代表,包括王德昭、马镛、张振国等,扼要梳理了清初拣选制度的演变情形[5];以李世愉为代表,包括马丽娜、贺晓燕、孔祥文、张栋等,将其视为清代科举落第的一种政策,重点考察了举人拣选的演变过程和实施效果[6]。但囿干资料,很多内容仅是简略提及,故清代举人拣选问题仍有可深耕的空间,主要表现在:其一,有关拣选制度的演变过程、运作流程及影响等论述简略。现有成果多是根据政书和实录,简要梳理拣选制度在清初的变化情况,对其后来的演变过程及拣选的流程、效果、影响等着墨较少。其二,未能弄清拣选、截取、大挑的性质及三者间的关系。举人入仕途径众多,入仕流程复杂,拣选、截取、大挑各自所指为何?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目前研究还比较含混,且多误判截取的性质以及大挑制度订立的时间。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档案文献和清初稀见则例,梳理明清时期举人拣选制度的演变过程,考察清代举人拣选制度的运作流程及实施效果,并在此基础上辨析拣选与截取、大挑的关系,以期对清代选官制度研究有所补益。
    一、承袭变通与清前期举人拣选制度的确立
    1. 明代的举人拣选及其运作流程
    清代的举人拣选制度,承自明代。明制规定,凡举人会试不中者,可以直接铨选府州县学教职何炳棣有言“明初考不上进士的举人,很快会派任府州县学的教授或训导”[7]。但教职品秩低、职责轻,举人多不乐就。洪武十七年(1384年),明朝政府恢复科举考试后即规定“凡会试下第,或赴礼部不及试,或中乙榜不愿就教职者,皆命入监卒业”[8],并成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9]。进入国子监的举人,称为举监,或参加会试,或在监学习期满,分派各衙门实习,考核优等者赴吏部候选。此后,明代举人入仕之途有三:或考中进士后入仕为官,或直接授为府州县学教职,或进入国子监学习、候选[10]。其中,考中进士为官和选授教职者,均有固定的程序,毋庸赘述;而人监学习、候选者,则按照选任章程。铨选府属同知、通判等佐贰官和知州、知县等正印官。
    府佐和州县正官数额固定,参选举人却逐年递增,非等若干年不得补缺。成化二年(1466年)吏部题准;“每朝觐年后,府佐、州县正官员缺,将科贡监生挨次未及者拣选除补;或远方知县多缺,将地方相应科贡监生选补。”[11]与按照科次挨次除授不同,朝觐之年空缺较多,或边地知县缺员较多,朝廷临时拣选举人予以铨选,开创了举人入仕的新途径——拣选。这种方式执行起来较为灵活,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吏部常选时按资排序的僵化流程,颇受时人期许。弘治十三年(1500年),不再局限于朝觐之年,而是在每年的二、八月均拣选一次,频率大大增加。但频繁拣选,不免因人员众多而良莠不齐。嘉靖七年(1528年),规定州县正官有缺,于候选三年以上、文学可观、年力精壮的举人内拣选,以保障正官的素质。四十五年(1566年),改举人拣选不拘二、八之月,遇府佐和州县正官缺员较多,即可酌量奏请[12]。或调整拣选的时间、频率,或限定举人的才貌、资格,拣选之例在明代渐次定型。
    伴随拣选之例一起出现者,还有拣选之法。成化二年,吏部题定,凡举人拣选,须经过六道流程第一步,张贴告示,示限入拣年份。每遇朝觐考察后,各处知府、知州、知县、同知等官缺员较多,吏部文选司张贴告示,规定“举人、岁贡各某年起”,“将在部听选举人限上选三年以上,岁贡六年以上拣选”。第二步,举人自行呈明,文选司核验资格。会试后,符合资格之举人、岁贡生,“各具通状,于三月初旬”赴文选司投递,文选司查对选簿年月相同,先期具本题请。第三步,文选司拣选,拟取双倍人数。文选司核明后,确定“大约拟选人数,举人二分,岁贡一分”,先行“倍取”。第四步,堂官拣选,公布名单。吏部堂官于文选司所拣举人内再行拣选,“俱年貌器度相应”“当日列名示知”。第五步,赴堂考试。拣定之举人随后在吏部大堂考试,文选司“纳卷弥封”,排定名次。第六步,照序选任。考选合格之举人,“选府同知、知州、通判、推官、知县”等官,按照名次,吏部拟缺具题[13]
    2. 清代的举人拣选及其调整、定制
    清朝入关后,在承袭明制的基础上因时调整,逐渐形成较具清代特色的举人拣选制度。
    首先,调整入拣资格,区别远近省份[14]。所谓入拣资格,即对拣选举人的资格限制。前已有述,在明代,举人能否参加拣选,由吏部提前“示限入拣年分,举人、岁贡各某年起”,说明举人拣选并无科次上的定规,而是由吏部根据缺额多寡和什途疏滞临时决定。入清之初,人事更替频繁,各地缺员其多。清政府乃令举人不限科次,呈请者均可参加拣选。随着科举考试的持续举行,举人越来越多,仕途逐渐壅积。顺治九年(1652年),经监察御史王秉乾奏请,吏部议定:“嗣后拣选举人,以会试三科为限。以隆作养,省淹候。”[15]正式开启入拣资格之限制[16]。十二年(1655年),因各省距京远近不同,举人多寡有别,又令广东等边远省份“不拘科分,即准拣选”[17],遂有远省和近省不同的入拣资格[18]。这是清代举人拣选不同于明代的第一个方面,体现了科举制度演变的精细化趋势。
    初定远省范围时,仅有广东、福建、四川等省。兵锋所及,广西、云南、贵州陆续纳入清朝版图。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政府又将广西定为远省;次年,复将云、贵二省定为远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陕西、湖广各分为两省,内地形成18省之格局。同年,清政府又定湖南为远省。这样,以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云南、贵州等7省为远省,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等11省为近省的省域结构正式形成[19]
    其次,调整入仕范围,选任知县州佐。与明朝不同,清初举人拣选后,考授推官、知县、通判等官”。顺治九年,改“以推官、知州、知县考用”。后因仕途壅积,顺治十六年(1659年),谕令停授知州,俱以推官、知县考用[20]。康熙六年,清廷下令裁撤推官[20],吏部因之具题,推官一缺已经尽裁, 查推官与知县同系七品”,将应补推官之人改补知县,“论文到先后补授”[21]。从此,拣选举人仅补授知县。雍正年间,为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层级,各省陆续调整地方建制,缩大府,升属州,遍设直隶州[22]。因直隶州的大量设置,雍正三年(1725年),经侍郎查郎阿条奏,吏部议定:“直隶州州同、州判虽系佐贰,现管逃盗等案,不便以捐纳贡监补授,管辖属具。请将举人铨补州同,恩拔、副榜贡生铨补州判。”[23]并令直隶州州同均“并入知具缺内,令投供验到之举人公同掣签,引见补授。仍与知具较俸升转,三年任满,有能洁己称职、缉盗安民者,亦得一例行取”[25]。将直隶州州同并入知具缺内铨选,成为举人入仕的新选择。这是明清两朝举人拣选的第二个差异,背后呈现的是官僚体系的不断变化。
    再次,调整拣选流程,取消考试环节。清初承袭明制,落第举人于会试后,取具六品以上同乡京官印结,亲呈吏部;吏部先核查举人资格,再干部内大堂拣选,考试定等,按等定缺[25]。可见考试仍是清代举人拣选的一个重要环节。然因官僚体系的调整和选任制度的稳定,举人仕途越来越窄,治康熙六年裁撤各府推官后,仅能除授知县,考试分等已无实际意义。三十九年(1700年),吏部题定;“各省举人,吏部每年于四月十五日考选知县时,并无去取,亦无分职衔大小,考试实属无益。应停其考试,俱照各省中式年分、名次分写,注册挨补。”[26]这是明清拣选制度的又一差异,体现了拣选程序的因势调整。
    最后,调整补缺次序,定以科次和省纲。拣选的目的是为了补缺,所以官缺数额与补缺顺序是拣选制度化过程中需要重点讨论的议题。考试定等时,举人的补缺次序由考试成绩决定;考试取消后。补缺次序则依乡试名次而定。但乡试按省举行,每省各有排名,远近省又有科次差异,执行起来颇为不便。为规范铨选次序,吏部议定:“远省一科与近省五科者,照乡榜名次先后挨序,四科、三科者,照其科分为先后。若科分相同,则照名次先后。若名次相同,则照省分次序逐科分榜,注册挨选。”[27]即分知远省和近省,以科分、名次、省份注册挨选。科分、名次比较容易理解,而省份次序,是清代为便干行政运作,给18省排定的先后顺序,依次为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又称“省纲”[28]
    前述制度均是为汉举人订立的,八旗举人则有一定的差异。其中满洲、蒙古举人,以乾隆七年(1742年)为分界线,之前并不外任,仅以小京官除授;之后准许外任,但不参加拣选,而是由吏部先行考试,带领引见,记名者才有资格除授知县。嘉庆五年(1800年),因仕途壅滞,令满洲、蒙古举人亦参加拣选,“以会试三次后,赴部拣选,投供候选,仍归双月按班选用” [29]。汉军举人,从清初即与汉举人一体拣选。后因什途壅滞,康熙三十九年,令汉军举人另列班次“干举人班次内,每选过三班后,选汉军举人一人”[30]。通过区分班次,将汉军举人和汉举人区别开来。这是明清拣选制度的第四点差异,体现了两朝科举人员结构的内在不同。
    通过调整拣选资格、挑选程序、入仕范围和补缺次序,举人拣选制度最终确定下来,在清代科举入仕、官员选任乃至政治统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拣选,广大落第举人得以进入官僚队伍。加官晋爵,荣秩给俸,人生命运发生转变,鼓舞了越来越多的读书人投身科场;另一方面,通过拣选,清廷为落第举人打开一扇仕进之门,强化了科举制度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保证了社会秩序和王朝统治的稳定。
    二、回籍候选与拣选举人入仕程序的调整
    清代选任流程复杂,拣选举人要想进入仕途,还需吏部月选,历经截取、投供、验到、截缺、司议、堂议、掣签、验看、引见等多道程序[31]。在此过程中,截取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弄清截取的含义,考察截取的订立过程及其与拣选的关系,是研究清代官员选任的重要内容,亦是复原清代举人入仕流程、重新审视截取性质的基础。
    何谓截取?学界有诸多解释,如贺晓燕认为:“截取,是清代吏部任用官员的一种方式,即以一定的资格、条件(如食俸年限,科举重视的科分、名次)为标准,按录取人数依次选取。”[32]马镛释义:“所谓截取,就是朝廷划定一个范围,在此范围内的举人可以赴吏部登记候选。”[33]前者视截取为任用官员的一种方式,后者视截取为举人赴选的一道手续,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内容都比较简单,未能详察截取出现的原因和适用范围,亦未揭明截取的渊源和性质,这可能是学界误将截取视为举人人什途径的原因所在。笔者认为,截取是康熙初年 [34]因月选制度变化而出现的中下级官员选任过程中的一道人事手续,由吏部按资格和顺序划定范围,咨行各省(或各旗),令符合资格的人员赴京候选。
    清初规定,包括举人在内的各类候选人员,均亲赴吏部投供验到,掣签补授。当时人少缺多,补缺较为迅速。后因各类选官方式持续推行,人事更替的速度远跟不上人才选拔的脚步,仕途日渐壅滞,候选人员等缺的时间越来越长,动辄数年甚至一数年。长时间在京候缺,给候选人员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东挪西借,负债累累,在京生活举步维艰。
    考虑到候选人员的困境,清廷于康熙四年(1665年)颁旨:“直隶各省候补、候选官员俱令至京,其年月在前者尚得签选,年月在后者守候无期,困苦殊为可悯。今除特旨升补、即用者不议外,一切补选官员,应酌量一年出缺多少,应截留者留京候选,选期尚远,听其回籍,俟选期将近,咨取来京。务使选法疏通,不致贻误地方,选人无守候之苦。” [35]但如何截留,当时尚未考虑妥当,以致留人多寡不均。半年后,御史田六善进言:“铨法因缺少人多,守候甚苦,应令截留人员回籍,俟有缺出,照数选补。”得旨 “初授各官,将年分在前者减半截留,以次挨选……余员俱令回籍。” [36]换言之,资格靠后的官员,因选期较远,均回籍候选。这是清代月选制度的一次重要调整,也是包括举人在内的候选官员入仕程序的一次较大调整。
    凡月选,先由吏部文选司截定本月缺额(“截缺”),比较候选人员的资历、科次等,商定人选(“司议”),进呈本部堂官——-尚书、侍郎,后者再共同酌议,敲定与型人员名单(“堂议”)。回籍候选章程出台后,新问题随之出现:候选人员在籍候选,吏部如何保证在部人选充足?选期将近,吏部又如何知会在籍人员及时赴选?实际上,康熙四年清廷下旨时就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令“年分在前者减半截留”,如果“出缺多,所留之人不足,即预行秦明,将应选年分在前者行文赴部候选” [37]。但谕旨比较笼统,执行效果不理想,因为有些官缺候选人员较多,有的则候选人员较少,全部减半截留,未免员缺失衡。兼之候选人员时有衰老、病故者,吏部难以及时掌握所有选人信息,以致选任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有缘事已故而仍选者,有悬缺一二年者,有人南缺北、寄凭赴任、往返万余里者,有在籍物故、地方官失于详报、致参罚受累者,有业经报部、凭已先发、咨回另选者,种种迟误,难以枚举”。目“在籍候选,其人之衰老病废,部臣何由得知?及旷职误事,始行参黜,贻害已多,与其参黜于后,何如慎简于先”?康熙八年(1669年),御史戈英提议,候选人员均“概令赴部,投供点卯” [38],试图将选法重新引领到原有的轨道上去。
    康熙帝虽赞成戈英的提议,但并未盲目地令候选人员悉数至京,而是提出两条建议,“或酌量人缺截取候选,或投供点卯选授”,命吏部确议具奏,庶令地方无久悬之缺,选补之人无久候之苦”。吏部认为这两条建议都在理,因为“授职之官不亲谢皇恩,在籍候凭赴任,似与大典不合”,但不分先后,全部到京候选,又不免重蹈穷仄困窘之覆辙。遂参考原有截留办法,议定:“将初授官员令人文赴部选授,照依一年内缺出多寡,将奉旨即用、先用并年分在前者截取,俱令赴部候选。” [39]即不再笼统地截留,而是区别缺额多寡,行文各省,将候选人员年份在前者截取来京候选。
    究竟如何截取?吏部于当年又出台了具体政策,分别官缺数额和出缺频率,确定不同的截取人数。其中通判,共一百四十四缺,一年并四次,有十六七缺出应截取三十名”;州同共六十二缺,一年并四次,有十四五缺,应截取三十名”;县氶“共三百九十九缺,一年并四次,有十七八缺,应截取三十名”;从九品、吏目等官,“共一千二百五十二缺,一年并四次,有一百余缺,应截取三百名”。而补授举人之知县,“共一千一百五十缺,一年并四次,有三百六十余缺,应截取五百四十名” [40]。这样,既利于选法之规范、顺畅,又使候选人员免于久候京城、艰难困窘,一举而二美。
    不同于其他候选人员,举人由乡试产生,乡试分省举行,所以举人就有省份、科次之别。若按上述数额截取,同一省份、科次的举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截取时间,执行起来颇为不便。康熙三十九年,吏部调整举人截取办法,从以数额为准改以科次为准,一次性截取三科[41]。届期,吏部确定三科,行文各省,分别给咨,令赴京候选。迨第三科举人开选后,吏部复行文各省,再截取三科,以此类推[42]。如乾隆七年八月,吏部具题:“今远省庚子科将次用完,应将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远省雍正元年癸卯科、二年甲辰科、四年丙午之三科举人,验看知县,截取赴部,与近省丁西、庚子、癸卯三科,通较科分先后选用。” [43]但“截取三科之例,必前两科用完,至第三科开选后,始再行具题截取,则在部举人仅存一科,新截人员又未能一时即至,若遇拣选,诚不免有乏人之虑”。乾隆十五年(1750年),经御史郑廷楫条奏,吏部议定:“嗣后截取举人,仍定以三科,但不必俟第三科开选后方行截取,惟视现在截取到部之人第二科开选,即具题再行截取一科,以是三科之数。” [44]举人截取之制正式订立拣选有远近省之别,截取亦有远近省之异。清制规定,凡拣选知县,俟选期将届,吏部将远省一科拣选之人,与近省三科拣选之人,较科分先后,题请截取,如近省截取甲子科,远省则截取庚午科” [45]。《钦定吏部铨选则例》规定举人选用之法时云:“各省举人,如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贵州、云南等七省系远省,中式后会试一科,其余直隶等近省举人,中式后会试三科,愿就知具者,干每科会试榜后,概令取具六品以上同乡京官印结,有无就教,确实声明,亲身具呈吏部拣选。择其年力精壮者,以知县注册;如年力就衰,以教职注册。”拣定之后,回籍候选,俟选期将届,吏部“将远省一科拣选之人,与近省三科拣选之人,较科分先后,题请截取。统计远近省分,共截取三科之人,赴部候选”。 [46]
    可见,截取与拣选不同,拣选是举人入仕的一种途径,截取乃拣选举人入仕过程中的一道人事手续,并非和拣选并列的一种入仕途径。若将之置干整个选任过程进行观察,可以看出,拣选是前提,截取是手续,选任是过程,入仕是结果。正是基于这种逻辑关系,以《大清会典事例》为代表的官方政书在总结举人人仕途径时,仅排列两个条目——“举人拣选”和“举人大挑”,用来书写举人授职事例的沿革情况[47]。这是对拣选、截取、大挑三者关系的准确理解。而商衍鎏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一书中却概述为:“举人于会试外,尚有入宦之途,为拣选、大挑、截取三项……” [48]商著是研究清代科举制度的名作,问世早,影响大,后来学者大都承袭经典,将政书中有关截取之条文单独列出,认定截取是与拣选、大挑并列的举人入什途径,不能不说是对政书的误读[49]
    不仅如此,月选官员的范围很广,外官涵盖正四品道员以下直至未入流杂职。官缺不同,月选的资格、班次和数额差异很大。其中知县一项,以17缺为一轮,分为进士班、举人班、贡生班、捐纳班、推升班等[50]。自回籍候选之例订立后,不仅拣选举人需要截取,其余班次人员均需截取[51]。即使大挑一等举人,嘉庆年间因候选人员过多,亦仿拣选之例,按科分名次,将名次在前者先行分发一半,给照赴省。其名次在后者暂令回籍,事部将各员姓名、籍贯、科分、名次知照各省,俟大挑班补用一员,该省即咨取一员” [53]。唯不同者,拣选举人由吏部行文截取,大挑举人由各省给文截取。这说明,截取运行的范围很宽,非仅仅存在干举人人什领域,也广泛适用于其他领域;亦再次证明,截取并非举人人什的一种途径,而是拣选举人踏入铨选之途的一道人事手续。
    三、督抚验看与拣选举人入仕程序的再调整
    任何制度的订立都有其特定的环境,环境发生变化,制度也会随之调整。清制规定,凡拣选举人,均归吏部月选,型签补授。月选分为双月和单月,其中知具,双月大选“用进十五人、举人五人、捐纳四人、推升三人,十七人为一班”;单月急选,用应补四人、捐纳四人、进十四人、举贡四人,十六人为一班” [53]。易言之,双月知县,每17缺为一轮,举人用5人;单月知具,每16缺为一轮,举人(举贡)用4人;合计每33缺,用举人9人。而知县缺额有定,每年仅出一二百缺,“举人轮班选用不过三十余人”三年合计不足百人[54]。但各省每科乡试中额超过千人,据统计,清代112科约取举人152100名,平均每科1358名[55];中进士者26849名,平均每科240名[56]。两者相较,平均每科落第举人高达 1118 人。以1118人候选100个知县缺,仕途之壅滞可想而知。“会试一二科不中,具呈就拣选知县,又再待二十余年始得截取,及至赴部铨选,已逾三十年矣”;若“举人三十岁中者,选时已过六十,若四五十岁中者,竟无出仕之日” [57]。这不仅对拣选举人的心理和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亦对国家的抡才大典和政治统治造成不小的冲击。
    为疏通仕途,“及时收得人之效”,雍正元年(1723年)吏部疏言,“举人拣选知县,每逾三十年不克及时试用”,一方面在于仕途混杂,人员拥挤,一方面在于拣选泛滥,良莠不齐,需各省严把入仕关。“毋论已未就拣选之员,除一科之外,行令直隶各省督抚,每于乡试事竣,会同主考官,将情愿就知县者传集,秉公验看”。分结果为三等,凡年力精壮、可以作具者,令督抚据实,照依科分名次先后,汇造总册,给文各员,赴部铨选。其有年老精力衰迈、不能作县,及年虽未衰,自知才具平常,情愿改教者,俱准于本处具呈改就教职”。若有“已经截取,自知年老才庸,情愿改教者,亦准其具呈改用,免其来京跋涉之苦” [58]。即在人仕流程中增加“验看”环节,将拣选举人再次甄别,既可择优汰劣,保证候选举人的素质,又能剔除部分人选,缓解仕途壅积的局面。这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对举人拣选制度进行的一次调整,因由督抚验看,故称“督抚验看之例”;因在截取之前,又称“先行验看之例”。
    先行验看之例订立后,各省均严格执行,分别年力精壮可以作知具、年老情原改教、年老不及应予就教等类型具奏。但就性质而言,先行验看仅是一道人事手续,验看之后“约计尚须二十年,方能较科分名次截取”,是以“多有下科验看年力正壮,及选期将届,行文截取,年力业已就衰”者[60]。若按首次验看结果悉令赴京,无疑会给吏部铨选造成很重的负担。不得已,吏部又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补充规定。
    举人“截取起文之时,督抚再行验看,其年力可以作具者,给文赴部,如年力衰迈者,咨部以教职注册” [61]并在铨选则例中规定:凡届截取之期,先由吏部给文该督抚于接到部文之日为始,定限一年内调取,秉公验看,详查该举人从前曾否就教及有无别项不合例事故,饬令据实具结声明。其有年力尚健、堪膺民社者,给咨赴部,悉照科分先后挨选”;如有年力衰迈、不能任知县者,则咨部注册,铨选教职。[62]这样,举人在赴选之前要经过两次验看:一是在籍候选时,督抚会同主考官先行验看;一是吏部截取时,督抚再行验看。二者共同构成举人赴选前的把关流程,在保证举人素质的同时,亦能免除衰迈举人舟车劳顿之苦。但两次验看又加重了甄别的负担,尤其是先行验看这一环,除间隔时间过长而形回虚设外,又程序烦琐,劳民伤财,但“各省督抚拘于成例,不得不照例遵行,而举人功名念切,亦不得不依期赴验。自州县起文,申报府司,由府司具详督抚,其中不无奸胥猾吏勒措留难。且各省举人居附省城者少,离省远者多,自数百里至一二千里不等,往返之劳,守候之苦,尤堪悯恻”。兼之“其人之年力堪供驱策与否,在乎临时之甄别,原无庸于甫经中式之下科即行验看”。乾隆三年(1738年),经御史张重光奏请,吏部议定:“铨选之时,原以截取验看为凭,其从前下科乡试时先行验看本属无益……嗣后举人候选知县,俟臣部截取时,令各该督抚仍照旧例分别验看,给咨赴部铨选。其下科乡试时,先行验看之例概行停止。” [63]于是再行验看之例取代了先行验看,固定为举人入仕前的又一道人事手续。
    经过摸索尝试,清政府最终订立集拣选、截取、验看为一体的验核机制。其中拣选是举人入仕的前提,截取关系举人候缺时间的长短,验看乃举人能否正常授任知县的基础,三者相互配合,依次递进,共同构成举人入仕前的人事流程。与清初拣选之例相比,新验核机制的确立,不仅完善了中下级文官铨选制度,亦使举人拣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变化。就内涵而言,初始时,举人拣选仅是举人进入仕途的一种途径;新例订立后,则向入仕途径、候选、考核为一体的多维机制转移。就外延而言,初始时,举人拣选多是强调吏部拣选落第举人这一流程;新例订立后,则向吏部拣选、给咨截取、督抚验看相结合的多道流程过渡。不容否认,受政治局势、选任环境等影响,举人拣选在各朝执行的效果或有不同,但其一直存在,直至清末。
    在拣选制度存续期间,是否参加拣选,均出自举人意愿。但落第举人数额庞大,每科会试榜后具呈拣选者动辄以千计。而吏部在拣选时,一无固定的数额比例,只要身体尚可、行走灵便,便能拣中;二无严格的条件标准,程序极为简单,仅由吏部堂官在大堂验看一过(又称“过堂”[64])即告结束[65]。其结果不难想见:一是拣中数额较多,每科均达七八百名以上。据档案记载,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拣中989名[66],二十八年(1763年)拣中740名[66],三十四年(1769年)拣中707名[67],三十七年(1772年)拣中943名[68],四十三年(1778年)拣中773名[69],四十五年(1780年)拣中846名[70],四十六年(1781年)拣中937名[71],平均每科拣中人数为848名。二是拣选较为粗放,淘汰人数很少。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赴吏部报名的举人共有1005名,拣中以知县注册者739名,拣选比例高达73.5%[72]。更有甚者是乾隆二十二年,拣中989名举人以知县用,而赴部报名人员仅有1011名,拣选通过率达978%[73]。长此以往,拣选举人越积越多,什途雍滞,动辄三十余年才能补缺,不仅消磨了候选人员的朝气和锐气,身体素质也每况愈下,即使等到任官机会,心向往而身不能矣。是以拣选存在的价值不断遭到时人的质疑,各种变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兴学堂,废科举[74];三十四年(1908年),改铨政,革月选[75],成为清代政治史上的重要事件。科举、月选既然不存,附属于科举、月选而存在的拣选、截取、验看之例亦随之终止。
    四 举人拣选的变体与大挑制度的订立
    从康熙中期开始,举人人仕日渐困难,动辄需时二十余年,不仅造成科举人才的巨大浪费,亦对朝廷用人和吏部铨选造成很大困扰。上至朝廷和部院官员,下至各类科举人员,都试图寻找疏通之法。其中雍正年间出现的拣发之例和分省挑选之法,对举人拣选影响最大。
    1. 拣发和分省挑选的出现
    按照正常的选任流程,遇有缺出,各省需将出缺信息咨报吏部,吏部截缺定班、掣签引见后,给凭令新选者赴任。从旧员出缺至新官到任,中间需经数月甚至年余时间,官缺久悬,署员屡易,政务多有贻误。加上新选人员回避本籍,对所任地方并不熟悉,又需一段时间的学习和适应,耽延可能更久为解决这一问题,顺康年间,清廷曾于西南地区试行边疆委用例,规定:凡在京候选通判、知县、佐贰等官,愿任边疆者,“投供到部,给文赴经略军前,遇缺拟补,具题到部,准其实授”。这是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地区试行的政策,因战争而开,事竣而止,不为定制[76]。雍正元年七月,山西州县缺员较多,理应等候吏部铨选,然虑及“计资挨补之员,不但难必其人地相宜,即使偶得贤员,其候领文凭、束装到任.非半载不能抵晋”,巡抚诺岷欲仿照边疆委用例,遂具题曰:“伏乞皇上敕下该部,将候补人员内拣选贤能二十员,引见发往山西。俟到来之时,臣即试以见出员缺,令其署理。如果效力称职,即行具题实授;倘不堪选任,仍令回部。” [77]即希望打破正常的铨选渠道,由吏部拣选人员,发往山西试用,考核称职后,遇缺题补。这不仅能省却公文往来和长途赴任时间,亦可为候选人员提供实习机会,预先熟谙政务民情,一有缺出,就能快速补缺。雍正帝认为可行,当即允准诺岷所请,令事部干候补、候选人员内拣选发往,正式开启拣发之例。
    此例一开,蹈袭者接踵而至,各省请求拣发之题本充斥档册[78]。作为候选官员群体的重要成员,举人亦受到最高统治者的密切关注。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世宗谕吏部:“远省州县员缺,旧例部选月官领凭赴任,每至需迟累月,甚而悬缺日久,署印屡易其官,以致遗误地方不少。朕意将拣选举人选期尚远者挑选命往各省,听候缺出,委用署事。至应选时,仍来京候选,庶远省署事不致乏人,于吏治有益。”吏部遵旨议曰:“会试后,下第举人应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吏部拣选引见,发往云、贵、川、广五省委署试用。如果才守兼优、著有实效,该督抚保题,于本省补用;平常者,咨部请旨。” [79]不仅同意拣发委用,打破举人在籍候选、届时截取的模式和流程,还允许督抚将才守兼优者具题补用,改变举人悉归月选的选任模式和权力运行机制,成为举人入仕的新尝试。唯此次拣发范围较窄,仅行于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等五省。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恰逢丁未科会试,世宗再谕吏部:会试举人,著尔部拣选引见,并问九卿,将所知者举出。再举人内,有伊等同乡素日推服之人,亦著举人公举,或数人共举一人,或十数人共举一人,俱将姓名注明。务须有猷有为有守之人方可推荐,不得冒滥。” [80]次月,吏部将拣选和保举之195名举人带领引见,奉旨命往福建者16员,云南15员,浙江11员,奉天3员,广东、湖南、江南、陕西各1员,遇知县缺题补”;命往陕西者16员,江南15员,直隶13员,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各11员,湖北8员,广东、广西、贵州各7员,浙江、福建、湖南、四川各6员,云南5员“以知县试用”[81]。较之雍正二年,这次拣发不仅范围遍布所有省份,更将人员细分为遇缺题补和到省试用两种类型,成为举人拣发史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被研究者不时提及,并被视为清代举人人仕历程的一个重要节点[82]
    此后拣发之例不时试行,雍正十一年三月,世宗谕曰:“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六省举人,赴京会试,邮程遥远……若有情愿小就,以图即行录用者,著在礼部报名,一并交与派出之大臣、主考官拣选,奏闻请旨。” [83]结果记名以知县试用者数十人。乾隆帝继承大统后不久谕曰:“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六省举人,赴京应试,未经中式者,著照雍正十一年之例,拣选奏闻。”并令以知县用者,“发往各省”试用,“再行题请实授” [84]。将举人拣选和分发试用结合在一起,试行一种新的拣发模式;唯范围较雍正五年窄狭,仅施行于边远省份。非特举人知县仕途壅滞,举人教职仕途也因等待时间过长而无法得到保障。兼之各省“教职疲老荒疏,无益训课”,雍正五年,经湖北学政于震奏请,谕令“将各省会试下第举人,拣选年力堪以课士者”,“交与吏部带领引见,恭候钦选,令回本籍候补”。于是吏部又于上次拣剩举人内继续拣选,带领引见,分别大、中、小省,以40员、30员、22员发往各省,“令各该督抚以学正、教谕题补” [85]。乾隆二年(1737年),复仿雍正五年之例,于会试后拣选下第举人文理明通者,“大省四十员,中省三十员,小省二十员,带领引见,钦定录用,令回本省,以学正、教谕即用” [86]。七年,经御史薛澄奏请,再次准许“于会榜揭晓后,交礼部拆查红号,填写姓名、籍贯,知会吏部,请旨派王大臣验看拣选,去其衰老庸劣者。其余带领引见,候旨命往各省,照乾隆二年之例补用” [87]。可见,举人拣发之例不仅存在于知县层面。还逐渐扩展到教职层面,并在范围、数额和方式上发生明显变化:其一,在拣选范围上,前者以远省为主,后者则遍布全国各省。其二,在拣发数额上,前者多是随机分配,因需而定,后者则以省份大、中
    小而定,数额稳定。其三,在挑选方式上,从吏部挑选逐渐过渡为钦派王大臣挑选且成为拣发的主要方式。
    2. 拣发、分省挑选的合流与新拣选之例的议定
    知县、教职层面的举人拣发,本是两种不同的疏通举人仕途的渠道,各有各的运行模式,然而这一模式却于乾隆九年(1744年)因吏部尚书讷亲条奏而发生了变化。当年七月,讷亲奉差外出“于经过州县,询以地方事务,有尚能应对者,有茫然不晓者。问其出身,多系远科举人,或精力向衰,或见闻本陋”。究其原因,盖远科举人需次几二十年,去拣选之日已甚久”“皇上念其读书垂老,姑令赴任”,致事务废弛。遂建议重新“酌定举人拣选之法”,仿先前分部学习之例,将候缺举人“暂停铨选,行文各省督抚,将现在届远举人、情愿领咨赴部者,再行加意选择,年力尚强、人才可用,方准给咨赴部,臣部复加验看,签派各部学习行走”。限定一年期限,期满后“如才具可用,该堂官出具堪胜县令考语,具奏请旨”,仍交吏部,“按其科分名次,照例选用”。而各省教职,亦“率多精神衰惫,言语恍惚,其文理之荒疏亦可概见,以之秉铎司教,断难胜任”。奏请将所有候缺教职举人“一并酌议,何项照旧铨补,何项停其选用,并于铨选之前作何拣选甄别,详细酌定,俾县令既各称其才能,教职亦悉尽其官守”[88]。即希望暂停举人选用知县、教职之例,将其全部分发各部学习,期满甄别优秀、精力旺盛者再予授官。这对提升地方官员的行政素质、解决官员群体精力衰迈问题颇有益处,但问题是,地方官精力衰迈的根源在于仕途壅滞,分部学习只能提升官员的素质,却于疏通仕途无甚补益。
    究竟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乾隆帝命令大学士会同九卿详议具奏。次月,大学十九卿议复:“应定为三年一次拣选,于每科会试发榜之后,各省举人聚集京师,吏部于临时奏请钦点大臣,除甫经中式会试一次者毋庸拣选外,其余历科举人,通行详加验看,择其年力强健、质地明白、可任县令者,列为一等”,以知县注册,“各按科分名次铨选”。入选后,“遇有各省需人,奏请拣发者,准其与别项应挑人员一体拣发”。而教职一项,其举人例用正谕者,应令钦点大臣等,将前项会试举人拣选知具之外,再择其年力精神堪以司教,列为二等注册”“各按科分名次,照就教举人原班,以正谕铨选”[89]。显然,大学士九卿并未采纳讷亲将举人暂停铨选的建议,而是立足于疏通仕途,将拣发知县和拣发教职两套旧有模式综合在一起,订立了一套新的拣选模式:分结果为两等,一等者在部铨选知县,亦可拣发各省试用;二等者以教职铨选,从而把两者统为一体。
    至于拣选人数,大学十九卿又“统计举人应选班次并出缺多寡,每年约选八九十名至百余名不等。三年之内约可选三百名上下”,建议每次拣选应“按照应选数目,再多拣二百名,定为五百名之数,以备铨选”。不仅如此,大学士九卿还希望将500个名额作为基数长期执行下去:“至下科拣选时……再将上次人选尚未及用,并下次续到应行拣选之举人,照五百名之数,详加拣选,以知县注册。”[90]这为后来的具体实施奠定了人数基础。
    通过上面的介绍,再与旧例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新拣选之例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拣选频率,旧例是以会试为准,无论正科、恩科,会试后均行拣选;新例则定为三年一次,举行与否,由皇帝特旨决定。二是拣选主体,旧例由吏部负责拣选,拣定注册;新例则钦派大臣拣选,拣后交吏部注册。三是拣选等次,旧例仅有知县一等,定后按照科分名次补授,举人等缺时间较长;新例则分为两等,除二等举人以教职归班铨选外,一等举人则立即铨选知县,或分发各省试用,候缺时间明显缩短。四是拣选数额,旧例是所有举人一同拣选,没有固定的数额和比例;新例则明定拣选500人。不仅如此前述拣选教职是按大、中、小省进行分配的,其中大省40名,中省30名,小省20名。按清代科举惯例,直隶、江南、江西、福建、浙江五省为大省,共拣200名;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六省为中省,共拣180名;湖南、湖北、广西、云南、贵州五省为小省,共拣100名[91]。三者合计,共拣480名,与500之数大致相当。所以说,500之额应是分省拣选的结果。由此可知,新例确定了分省拣选之法,即分别大、中、小省,定以不同的拣选数额和比例。这样,分省、钦点大臣、分为两等、立即补授四点,就成为新拣选之例的核心内容,从而与旧例区别开来。但也不能否认,新旧例之间有着本质上的联系,新例是在旧例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可谓旧例的变体。
    3. 新拣选之例的试行与举人大挑的产生
    在中国传统社会,皇帝是政治权力的核心,某一项政治制度的生效须得其首肯,同时也会因其想法变化而作废。在新例订立的第二年,乾隆帝的用人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新定拣选之法并不可靠。原因有三:其一,才具颇难预料,不能一望而知,若一经看验即为定衡,则入选者焉保其必称循良,更恐逾时或又不堪任用”;其二,人心复杂善变,不能外观即定,所可知者,不过年岁、状貌耳,与其定于数年之前,不若审于选官之日”;其三,拣选淘汰人多,非鼓舞人才之意,今当会试之年,十子云集京师,初次拣选人数必多,恐汰除者众,此等举子未免绝其上进之望,志气隳颓”。加上月选流程已经比较完善,掣签之后“原有九卿验看之例,引见之时朕又量材改调,或补教职,或令休致,临时自可区别,毋庸预为拣择”。遂下旨:“着将新定会试榜后拣选之例停止!嗣后,惟令九卿秉公看验,详慎去取,勿徇情面,勿事姑容,候朕引见时再加酌定,自不使庸材滥司民社,而吏治亦可收得人之效矣。”[92]这就意味着新例还未正式投入使用,就被按下了暂停键,转而希望以九卿验看和引见面试两种方式来达到汰劣取优、疏通仕途的目的。
    遗憾的是,九卿验看、引见面试仅能起到“节流”的作用,而举人急需的是“开源”之途。停止新例无疑宣告了“开源”的失败,仕途壅滞的局面不仅未能改善,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发严重。乾隆十七年(1752年)八月,时逢万寿恩科,清高宗为加恩士子,再次想起拣选之法,谕曰:“今岁万寿恩科,各省计偕云集。而中额所收,例有定数,其下第举子中,有年力、才具可以及时录用者,特予格外加恩,拣选引见,分别以知具试用、教职铨选,俾得早列仕版。”但其时正巡幸热河,“若俟回銮再行拣选,未免守候需时”,于是决定:“著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及协办大学士阿克敦、尚书舒赫德、刘统勋、孙嘉淦,于会试揭晓后,即行会同拣选,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候朕回銮,以次引见。”[93]这明显是在乾隆九年新例的基础上稍做调整而形成的。其中,钦派王大臣拣选、分别大中小省、分别以知县和教职选用,均承袭乾隆九年之例[94]。唯以知县用者,乾隆九年归入吏部铨选,亦可分发各省试用;乾隆十七年则定为分省试用。
    为何会有这一变化?因文献阙如,不得悉知。笔者推测,可能与拣发例的恢复有关。雍正年间开启拣发之例后,各省踊跃试行,但为数过多,拣发过频,给铨选秩序造成不小的冲击。乾隆帝登基后,立即下令除云、贵、川、广等远省,其余省份均停止拣发。乾隆十年(1745年)以后,经各省督抚奏请,才陆续解禁[95]。所以说,乾隆十七年谕令拣选举人以知县试用,当是将先前分省试用例与此后复行之拣发例糅合在一起了。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四月,因逢皇太后七旬万寿,高宗谕曰:“本年恭遇皇太后七旬万寿,敷天同庆,特开万寿恩科,所有未经入彀举子,应照前例,一体加恩。”即仿照乾隆十七年之做法,“按其科分、名次先后为序,派出大臣,详慎简选,择其年力壮盛、可以及时录用者,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带领引见,分别以知县试用、教职铨补”[96]。这是第二次试行拣选新例,进一步强化了分发、试用、铨选的制度设计理念。
    即便如此,仕途壅滞的局面依然没有多大改观。因为“每科中额一千二百九十名,统十年而计,加以恩科,则多至五千余人。而十年中所铨选者,不及五百人,除各科会试中式外,其曾经拣选候选者尚余数千,经久愈多,遂成壅积。而直省知县员缺,本只有此数,即使一时概行铨用,亦属缺少人多,不能使人人皆纡墨绶”。这就导致“举人选用知县,需次动至三十余年,其壮岁获售者既不得及锋而用,而晚遇者年力益复就衰”,颇不利于科举制度的推行和维系。乾隆三十年(1765年)九月,受御史刘天成奏请拣选举人分发各省之启发,乾隆帝颁谕:“明岁丙戌春闱,各省举人云集,当于会榜后特派大臣分别挑选引见,量其年力、才具,及时录用。”至干挑选后“作何给予职衔,如何挑选录用,及选班中更有如何可以疏通之处,著大学士九卿会同详议以闻”[97]。因有惯例可循,大学士九卿遂建议仿照十七年、二十六年的基本规制,酌量加增数额,大省加20人(计60人),中省加15人(计45人),小省加10人(计30人),18省共计挑选720人。奉旨准行在案[98]。可是等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会试前夕,乾隆帝突然改变主意,认为720之数“虽比较向例量为加增,而核计止七百余人,尚觉限于成格,为数无多”乃下令“广为挑选”,“列在一、二等者,统以二千人为率,分别简用”。经军机大臣商议,最终分配方案是:大省挑180名,中省挑120名,小省挑76名,共计2000名[99]。从720名到2000名,不仅数额剧增,且名称也发生了变化,此后各类官书在书写时,就从原来的“拣选”“挑选”逐渐称名为“大挑”[100]。时间一长,大挑即从拣选中独立出来,成为与拣选并列的举人入仕途径,陆续涌现于各种官私记载,在朝廷、官场和坊间广为流传。
    4, 举人大挑制度订立时间再审视
    作为选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举人大挑的出现及运行不仅对清代举人入仕产生了深远影响,且
    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不过因文献记载和识见不同,学界对大挑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其中,关于大
    挑制度订立的时间就有四种说法:一是乾隆十七年说,以商衍鎏为代表,成为学界较普遍的认识[101]。二是乾隆三十一年说,王德昭、张振国为其主要代表[102]。三是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说,由赵蓁茏提出,李世愉亦持此观点[103]。四是过程说,认为大挑始于乾隆十七年,制度订立于乾隆三十一年,由陶易提出,张栋亦持此观点[104]。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仔细琢磨,又都存在可商榷之处。我们先看乾隆十七年说。该说主要根据政书所载乾隆十七年之上谕,认为“当时虽未有举人大挑之名,但这种在会试后汇集下第举人,派王大臣挑选,分别以知县试用和教职铨选,则是举人大挑的基本制度” [105]。实际上,学界经常征引的两种政书--《钦定科场条例》和《大清会典事例》在记载大挑出现的时间上,本身就存在分歧。《钦定科场条例》所载大挑事例分列两处:一在“例案”,第一条即“乾隆
    十七年定”,明显将之定为乾隆十七年;一在“附载旧例”中,第一条则是“雍正五年议准”[106],显然又向前追溯至雍正五年。而《大清会典事例》集中记载举人大挑的内容分列两目:一是卷七三《吏部·除授·举人大挑》,从乾隆二十九年(实际是乾隆三十年)开始记载;二是卷三五三《礼部·贡举·举人大挑》,从乾隆十七年开始记载[108]。换言之,会典事例编撰者对大挑制度订立时间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吏部事例的编撰者认为是乾隆三十年,礼部事例的编撰者认为是乾隆十七年[109]。所以,仅靠政书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大挑制度订立于何时这一问题。
    最关键的是,大挑制度包含挑选和补授两个阶段,学界仅注意到挑选阶段的制度建设④。实际上,在整个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补授与挑选一起共同构成大挑举人的选授机制。乾隆三十一年清高宗下令挑选2000人时,就发现条例不甚完善,一边下令军机大臣商量名额分配方案,一边又令其会同吏部酌议补授办法。三月二十九日,军机大臣会同吏部将结果奏报上来,内容大体有三:一是议定授官班次,以升调所遗之缺为一等举人的补授对象。“总计各省知县,共有一千二百七十余缺,若尽准其题补,自不难一时用完。但繁要调缺,既恐其不能胜任,而中简选缺,又不便概准坐补,致在部补选各班得缺较难。自应仍照原议,准其题补升调所遗之缺;其因别项事故出缺者,俱不准其题补”。后来大挑举人的授官班次均以此为基础,或有变通。二是商定官缺范围,以知县、教谕为主,并准借补七八品佐杂或训导。准许借补佐杂,是因为“升调所遗之缺,每年各省所出不及百余之多,若专守此项,又属遥遥无期。今计各直省直隶州州同、州判、府属州同、州判、府经、县氶、盐库等大使,共有九百一十缺,虽非正印可比,其品级与知县亦不大相悬殊。此项简发举人一时无合例知具之缺,不妨即以原衔借补,照知县品级升转”;准许借补训导,则缘于“上年原议内,只准选用学正、教谕等项,今人数既已加增,而缺额止此,尚不免有雍滞之虑。向来训导中式举人,原有以教谕衔管训导之例,应请将训导、复设训导一并准其照原衔借补”。大挑举人的授官范围由此乃定,因包含九类地方官和三类教职,时人戏称为“九流三教”[110]。三是订立分拨之法,准许分拨河工试用。“各省额缺多寡不一,其有河工省分,更可多用数人,请即按照缺额之多寡,将挑选人数分别派拨,以昭均平” [111]6。可谓后来分发河工例的滥觞。这三项规定一举奠定补授阶段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选任班次、借补官缺和分拨之法,从而成为举人大挑制度建设的关键节点。可惜现今常见文献诸如实录、上谕档、会典事例、科场条例等均无此项记载,以致这一关键节点不为学者知悉。持乾隆三十一年说者,主要根据《乾隆朝上谕档》,梳理乾隆三十一年大挑出现的前后过程,得出乾隆十七年时,大挑制度的基本内容虽然已经具备,但并未定制。最为关键的是,大挑’这一核心词汇还没有出现”,只有在乾隆三十一年出现这一关键词汇后,大挑制度才最终订立[112]。仅将关注点聚焦于“大挑”名称的出现,忽略了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亦有偏颇。
    持乾隆三十八年说者,则以大挑的性质和频率为断,认为乾隆十七年、二十六年所行之“大挑”,只是“会试后奉旨举行拣选”“还属于特旨、恩诏之类的恩典”“直到乾隆三十八年以后,才作为成例,每六年举行一次,不仅仅局限在开恩科的时候了”[113]。且不说六年一次大挑从未成为定制[114],即便如此,大挑的内容非常复杂,仅频率一项还不足以成为衡量大挑制度订立与否的主要标准。
    而持过程说者,或列举陈康祺所记“大挑原始”条辨析道:“陈康祺说大挑制度始于乾隆三十一年其实有误,实际上应始于乾隆十七年,至三十一年则形成定制。” [115]可惜未注明推断过程,且内容简略。
    与乾隆十七年说无本质上的差异;或梳理乾隆十七年、二十六年、三十一年三次挑选情形,认定举人大挑“始于乾隆十七年,正式形成于乾隆三十一年” [116]。但论述时主要着墨于乾隆三十一年的制度建设,对之前的制度演变论述较简,可谓乾隆三十一年说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综合以上论析,可以得出两点认识:其一,举人大挑是举人拣选一步步演化的结果,亦是拣选的一种变体,研究大挑需从拣选入手,不能只顾其一而不及其余。其二,大挑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萌芽于雍正年间,初步定型于乾隆九年,历经乾隆十七年、二十六年的试行,正式订立于乾隆三十一年,后又经过不断调适,逐渐取代拣选,成为最受时人瞩目的一种举人人仕途径。钱穆有言“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项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渐渐地在创立。” [117]试想若无先例,未有渐进过程,清廷为何能在乾隆十七年仅通过一次上谕就确定了大挑的基本制度?没有分省,没有定额,何来乾隆三十一年下令大挑?上谕的背后必然有复杂的演变过程,只不过因历史书写和文献留存的缘故,这一演变过程未能明晰地展示出来而已。所以,考察大挑制度订立的时间,细究这一制度的演变历程,弄清其历史渊源,可能比确信某一政书的记载更为合理。
    五、结语
    清代举人拣选是在承袭明制的基础上,经过不断调整,最终形成的集拣选资格、挑选程序、入仕范围和补缺班次为一体的举人人仕制度,在有清一代科举取士和选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候选人员越积越多,选人与官缺的矛盾日益加剧,举人仕途渐趋壅滞,动辄数十年不得补缺,既有碍抡才大典,又影响王朝统治,是以清廷不断尝试疏通仕途,对举人拣选制度进行调适、变通,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增加截取、验看两个环节,经吏部月选,授职知县和教职,促使拣选的内涵和外延发生变化;二是变革固有的选任制度,改部选为分发,钦派王大臣挑选举人,分发各省试用,遇有缺出,由督抚具题补授,促使新的人什途径——举人大挑出现并定制。与之相应,举人截取的性质和大挑制度订立的时间需要重新审视:截取是拣选举人入仕过程中的一道人事手续,非学界普遍定性的一种入仕途径;大挑制度订立于乾隆三十一年,非学界普遍认定的乾隆十七年。
    迨乾隆中后期,举人入仕就有拣选、大挑、自呈就教、挑取誊录等多种途径。其中大挑一等举人,均分发各省,以知县等试用;大挑二等和自呈就教举人,均由吏部铨选教职;挑取誊录,乃举人临时谋生的渠道;只有拣选举人,才是部选知县缺的重要选任对象。四者各有归途,各具特色,共同构成清代举人入仕系统的多元结构。但无论截取、验看的添设,抑或大挑制度的订立,都是在固有体制内进行的,是对当时选任体系的修修补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什途雍滞的痼疾。就拣选举人而言,乾嘉时期是按制进行截取,“截取一科”“足三科之数”,待缺人员过多,仕途极度壅滞;咸同年间则是“投供无多”,“不敷拟选”,不得不缩短截取间隔的时间,数年即截取一次,频率亦从一科一截取改为两科一截取;光绪以后,即使两科一截取还是“投供无人”“无人拟选”,投供和选举两方面都陷入窘境[118]
    按理说,提升截取频率,增加截取数额,是仕途畅通的外在表现,拣选举人入仕的困局应有所改观。然而事与愿违,非但未能疏通举人仕途,还造成选任环境的持续恶化。究其原因,清后期内忧外患,保举盛行,捐纳大兴,候选人员数额剧增。兼之科举、学校、议叙、世职等多途并进,待缺者越积越多,动辄以万计。为疏通仕途,清廷不断调整月选班次,延长补缺轮次,从17缺一轮调整为23缺一轮,中间又夹杂各种插班、抵班、坐班,一轮下来实需50余缺。而各班内部,又有“遇缺”“即用”“先用”以及“不积缺”等“花样”,均“抢占”额定班次,优先选用,无疑堵塞了普通举人的仕途。其结果,举人拣选后需等二三十年才能截取,截取之后又要等十余年才能到班,三四十年光景白白消耗干等待途中人也渐渐颓废衰老。所以说,不是举人不想投供,而是经过数十年的等待,或病故,或年老,或体衰,符合资格者少之又少,欲投供而不得;也不是吏部不想铨选,而是仕途早已被各种资格的选人充塞挤满,插队者还一波接一波,吏部欲任用而不能。在此过程中,数量庞大的待缺官员、吏部频繁的截取行为和拣选举人无人拟选的多重矛盾交织在一起,慢慢磨光了官场的朝气,耗尽了制度的凝聚力,使清王朝的统治渐渐走向终点。
    [1]参见李世愉、胡平:《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84~709页;张振国、王月:《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第70~76页;张栋《清代举人大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21年,第11~13页。
    [2]参见李世愉、胡平:《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第684~694页;王学深:《乾隆朝“中正榜”探研》《历史档案》2019年第4期,第117~121页;杨立:《清代中正榜考略》《清史研究》2020年第5期,第140~149页。
    [3]参见徐一士著,徐泽昱整理:《近代笔记过眼录》,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32页。
    [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六《职官三·外官》,北京:中华书局 1977 年版,第3357页。
    [5]参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94~95页;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6~47页;马镛《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第66~67页;马镛:《清代乡会试同年齿录研究》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2013年版第41~42页张振国、王月:《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第70~71页。
    [6]参见马丽娜:《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落第政策》(硕+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第8~9页;李世愉《科举落第一个被忽视的研究领域》《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3期,第69~73页;贺晓燕:《“举人大挑”述略》《清史论丛》2011年号,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年版第57~61页;孔祥文《清代科举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以落第举人大挑入仕为考察中心》《济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56~57页:孔祥文《大挑——清代科举落第举人的另一条出路》《明清论丛》第15辑,北京:故宫出版社2015年版,第403~404页;张栋:《清代举人大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第13~18页。
    [7]何炳棣著,徐泓译注:《明清社会史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29页。
    [8]郭鑿:《皇明太学志》卷一《典制上·官民生·举人》,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明嘉靖三十六年刻本,第70页。
    [9]参见赵子富:《明代学校与科举制度研究》,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 2008 年版,第106~107页;郭培贵:《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明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11~413页。
    [10]关于监生学习、候选制度,参见赵子富:《明代学校与科举制度研究》,第97~156页。
    [11]万历《大明会典》卷五《吏部四·选官》,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 年影印本,第 98页。
    [12]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五《吏部四·选官》,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98~99页
    [13]万历《吏部职掌·文选清吏司·求贤科·拣选官员》,四库全书存目从书史部第258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第54~55页。
    [14]目前学界有关举人拣选方面的论述,大都聚焦于入拣年份的变化,对其变化原因及远近省份的调整过程关注较少。
    [15]《清世祖实录》卷六六,顺治九年七月戊寅,北京: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515页。贺晓燕据此认为,顺治九年,“清廷正式推行举人拣选例,作为下第举子人什的重要涂径”(《“举人大挑”述略》。《清史论丛》2011年号,第57页)。误将资格调整当成了首次推行。
    [16] [19]康熙《大清会典》卷八《吏部·汉缺选法》,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1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第294页。
    [17]此后清政府又对远近省举人的科分限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成为激励科举和疏通选法的重要手段:顺治十五年,因选法雍滞。谕令调整为近省五科、远省三科,以控制选人数额。康熙九年,因边远举人赴京困难,改为近省五科、远省不拘科分,以激励边远十人投身科举。三十七年,因近省举人淹候年久,有碍科举,又将其资格从五科改为三科(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三《吏部·除授·举人拣选》,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1册,第936~937页)。
    [18]参见雍正《大清会典》卷一一《事部·汉缺除选》,近代中国申料从刊三编第 762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影印本 第448 页
    [20]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二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第315页。按,项巧锋详细论述了清初推官裁撤的原因、过程及其对地方人事、行政格局的影响(参见氏著《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_兼论地方行政格局的变革》《法律史评论》2019年第2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86~104页)。
    [21]鄂海等辑:《六部则例全书·部·分缺·推官改补知具》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清康熙五十五年刻本,第24页。
    [22]参见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与清十八省行政系统的整顿》,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77~113页:林涓:《清代统县政区的改革——以直隶州为中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年第4期,第79~101页;傅林祥:《清初直隶州的推广与行政层级的简化》《历史档案》2010年第4期,第57~66页。
    [23]《清世宗实录》卷三五,雍正三年八月癸未,第533页。
    [24]雍正《大清会典》卷一一《吏部·汉缺除选》,近代中国史料从刊三编第762册,第451页。
    [25]参见鄂海等辑:《六部则例全书·吏部·教职·举人拣选就教》,第73页;《吏部为八旗满洲蒙古文举人于三科后赴部拣选转传各旗令该举人等亲身赴部听候点名等情事致内务府》(嘉庆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内务府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13-002-000569-0108。
    [26]鄂海等辑:《六部则例全书·吏部·教职·举人拣选停考》,第74页。
    [27]雍正《大清会典》卷一一《吏部·汉缺除选》,近代中国史料从刊三编第762册,第449~450页。
    [28]道光《钦定吏部则例·铨选汉官则例》卷四《除授·举人授职》,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影印本,第295页。
    [2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三《吏部·满洲铨选·科甲除授》,第1册,第415~416页。
    [30]《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九,康熙三十九年五月己酉,第23页。
    [31]参见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第237~252页。
    [32]贺晓燕:《“举人大挑”考略》,《清史论丛》2011年号,第59页。
    [33]马镛:《清代乡会试同年齿录研究》,第42页。
    [3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三《吏部·除授·举人拣选》记载:“雍正元年题准,现在有截取丙戌科以前拣选举人,听其赴部照例铨选。”(第1册,第937页)有研究者据此将雍正元年视为截取出现的时间,是因弄
    错截取性质造成的误读。
    [35]《清圣祖实录》卷一四,康熙四年正月己亥,第209 页。
    [36] [37]《清圣祖实录》卷一六,康熙四年七月壬寅,第236页。
    [38]《清圣祖实录》卷二八,康熙八年三月己亥,第390页。
    [39]鄂海等辑:《六部则例全书·吏部·选法·初选截取额数》,第8页。
    [40]鄂海等辑:《六部则例全书·吏部·选法·初选截取额数》,第8~9页。
    [41]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三《吏部·除授·举人拣选》,第1册,第937页。
    [42]贺晓燕据此得出:“康熙三十九年,改变了举人拣选中的考试选拔方式,而采用'截取’之法。”(《“举人大挑”考略》《清史论丛》2011年号,第59页)有误。
    [43]《大学士兼管更部尚书事张建玉题为酌议截取各省举人铨选知具科分事》(乾隆七年八月十八日),内图科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3-03980-015。
    [44]《大学士兼管事部事务傅恒题为遵议截取云南等省举人铨选知具科分事》(乾隆十八年四月初七日),内阁科题本,档号02-01-03-05015-013。另可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三六八,乾隆十五年七月癸卯,第1059页。
    [45]《吏部尚书文孚题为截取甲子、庚午科举人拣选知县事》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9949-034。
    [46]道光《钦定事部则例·铨选汉官则例》券四《除授·举人授职》第294~295页
    [4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三《吏部·除授》,第1册,第936~946页。
    [48]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 94页。
    [49]孔祥文认为,截取是“由于参加拣选的选人过多而许多人长期滞留在京,不得不进行补救的一项措施”(《清代科举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以落第举人大挑入仕为考察中心》《济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57页)。点出了截取与拣选之间的联系,但将其定性为一种与拣选相当的补救措施,有欠妥当。实际上,王德昭早就指出商著之误,认为“截取与拣选实属一事似不应判分为二”(《清代科举制度研究》第46页注123)。惜未引起学界的注意。笔者通过解释截取含义,指出“截取仅是拣选的后续环节,并不是与拣选、大挑并列的举人的第三种入仕方法”(《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第71页);张栋在笔者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康熙四年截留之例,将截取定性为举人拣选制度的调整,并说截取就是“俟选期将近,咨取来京”之意《清代举人大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7。这些都点明了截取的性质,唯囿于资料,论述简略。
    [50]参见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第258~263页。
    [51]参见《清世宗实录》卷一二四,雍正十年十月己未,第626~627页。
    [52]光绪《钦定事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六上《拣选·补用试用人员题缺》,续修四库全书第750册,第545页。
    [53]雍正《钦定吏部则例·铨选汉官》卷二《月选·双月大选》卷一《候补调补·单月急选》,故宫珍本丛刊第281册,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472459页。
    [54]《大学士兼管吏部尚书事务傅恒题为遵议山西道监察御史吴龙见题请甄别截取举人候选具令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415-007。
    [55]参见楚江:《清代举人额数的统计》(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12年,第152~154页。
    [56]参见毛晓阳、金甦:《清代文进士总数考订》《清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63~77页;邹长清《清代进十人数补考》《清史论丛》2011年号,第78~90页。
    [57]《署理福建巡抚王士任题为验看乾隆三年戊午科乡试举人李清藻等员给咨赴部事》(乾隆四年四月十六日),内阁科题本,档号.02-01-03-03607-004按,据学者统计,清代举人中式的实际年龄(“年”)平均为2884岁“官年”平均为27.44岁(参见张剑:《清代科举文人官年现象及其规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152~160页)。
    [58]《署理福建巡抚王十任题为验看乾隆三年戊午科乡试举人李清藻等品给咨赴部事》(乾隆四年四月十六日)内阁市科题本档号:02-01-03-03607-004。
    [59] [62]《大学士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题为遵议御史奏请更定新科举人令各督抚于下科乡试时传集验看事》(乾隆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3592-011。
    [6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三《吏部·除授·举人拣选》,第1册,第937页。
    [61]道光《钦定吏部则例·铨选汉官则例》卷四《除授·举人授职》,第 295 页。
    [63]《吏部为同治元年千戌科会试后下第举人例应拣选过堂请转传情愿拣选者取具该佐领图结等赴部投递事致内务府》(同治元年四月十二日),内务府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13-002-000776-0104
    [64]孔祥文认为,举人拣选是由吏部开列名单,奏请简派大臣挑拣,请旨任用(《大挑——清代科举落第举人的另一条出路》《明清论丛》第15辑,第403页)。则将举人拣选和官员拣选混为一谈,实误。
    [65]参见《吏部为乾隆二十二年会试发榜后拣选得八旗直隶举人阿尔景阿等以知县注册开单知照事致内务府等》(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395-0103。
    [66]参见《吏部为乾隆二十八年癸未科会试下第举人拣选以知县注册人员抄单事致内务府等》(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407-0066
    [67]参见《吏部为拣选乾隆己丑科会试八旗直隶举人四德等俱以知县注册开单一案抄录粘单事致内务府等》(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420-0006。
    [68]参见《部为拣选镶黄旗举人延福等以知具注册事致内务府等》(乾降三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426-0105
    [69]参见《部为乾隆戊戌科会试发榜后拣选得八旗直隶举人巴扬阿等俱以知具注册相应抄单知照事致内务府等》(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444-0022
    [70]参见《吏部为乾隆四十五年恩科会试发榜后拣选得直隶等省举人李秉钥等以知具注册一案抄单事致内务府等》(乾隆四十五年五月初七日),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451-0008。
    [71]参见《吏部为知照乾隆四十六年辛丑科会试发榜后拣选举人吉寿等俱以知县注册事致内务府等》(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454-0116。
    [72]参见《吏部为乾隆癸卯科八旗直隶等各省下第举人李向荣等拣选到部以知县注册一案抄录粘单事致内务府等》(乾隆六十年六月),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494-0072。
    [73]参见《署理镶黄旗汉军都统事务勒弥森为乾隆二十二年会试后将镶黄旗汉军文举人王锅等拣选以知具注册照依原咨抄单事致内务府衙门等》(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初十日),内务府档案,档号:05-13-002-000395-0087。
    [74]参见关晓红:《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年版。
    [75]参见刘伟:《“停部选”与清末州县官选任制度改革》《清史研究》2010年第1期,第80~89页;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第332~334页。
    [76]雍正《大清会典》卷一○《吏部·汉缺铨选总例》,近代中国史料从刊三编第762册,第431~432页。
    [7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63~565页。
    [78]参见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第311~320页。
    [79]《清世宗实录》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庚戌,第353页。
    [80]《清世宗实录》卷五四,雍正五年三月丁未,第824页。
    [81]《清世宗实录》卷五五,雍正五年国三月乙丑,第831页;雍正《大清会典》卷一-《吏部·汉缺除选》,近代中国史料从刊三编第762册,第482~483页。
    [82]参见贺晓燕:《清代科举落第制度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22~324页;张栋:《清代举人大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83]《清朝文献通考》卷四九《选举考三·举士》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考5319页。
    [84]《清朝文献通考》卷五○《选举考四·举士》,第考5321页。
    [85]《大学士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题为遵议陕西学政周澍奏请于各省未经中式举人内择优引见发省以学正等缺选用事》(乾降二年二月十七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333913按《科场条例》在追溯大“旧例”时,即从雍正五年这段上谕开始,显然将此例当成了大挑的源头(参见咸丰《钦定科场条例》卷五二《举人大挑·附载旧例》故宫珍本从刊第337册,第253页)。
    [86]咸丰《钦定科场条例》卷五二《举人大挑·附载旧例》,故宫珍本从刊第337册,第 254页。
    [87]《大学十张廷玉奏议御史薛澄奏请于下第举人内择文理明通者选用教职事》(乾降七年二月),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1165-001。
    [88]
    
    《吏部尚书讷亲奏为酌定拣选举人之法事》(乾隆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朱批奏折,中

    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01-0105-004。
    [88] [90]《大学士总理兵部事务鄂尔泰奏为酌定举人拣选之法以重吏治事》(乾隆九年八月月十八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41-029。
    [91]大、中、小省之划分,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三七《礼部·贡举·录送乡试一》,第4册,第982页。
    [92]《大学士兼管吏部尚书事务傅恒题为遵议山西道监察御史吴龙见题请甄别截取举人候选县令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415-007.
    [93]《清高宗实录》卷四二一,乾隆十七年八月乙卯,第514~515页;《清朝文献通考》卷五一《选举考四·举士》,第考5328页;咸丰《钦定科场条例》卷五二《举人大挑·附载旧例》,故宫珍本从刊第337册,第254页。
    [94]马镛认为,乾隆九年大学十九卿议定结果出来后,“举人大挑的基本内容在此已出现了”,未注意到该例在乾隆十年被按下了暂停键(《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第67页)。贺晓燕详细介绍了讷亲的秦疏,但未注意到大学士九卿议复的内容,以致得出乾隆九年十月“高宗定停止榜后选举人之例”和乾隆十年正月“高宗令停止榜后预行拣选举人分别去取之例’”两个在时间上互异的观点(《“举人大挑”述略》《清史论丛》2011年号,第62~63 页;《清代科举落第制度研究》第328~329页)。
    [95]参见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第320页。
    [96]《清高宗实录》卷六三四,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乙亥,第77页。
    [9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4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第726~727页.
    [98][100]参见张振国、王月:《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第72、72~73页。
    [9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4册,第855页。按,贺晓燕根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和《钦定科场条例》,认为乾隆三十年将大挑的名额扩增至2000名(参见氏著《清代科举落第制度研究》,第334页),实误。
    [101]参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94~96页:马丽娜:《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落第政策》(硕+学位论文).第9~13页;李世愉:《科举落第:一个被忽视的研究领域》《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3期,第71页;韩芳:《析清代的科举落第政策》《理论界》2009年第11期,第100页;马镛《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第67~69页;贺晓燕:《“举人大挑”述略》《清史论从》2011年号,第64~75页;马镛《清代乡会试同年齿录研究》,第195~201页;孔祥文:《清代科举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以落第举人大挑入仕为考察中心》《济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58页:孔祥文《大挑——清代科举落第举人的另一条出路》《明清论从》第15辑,第405~406页。
    [102]参见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第46页;张振国:《清代举人大挑的次数与频率》《史学月刊》2012年第10期,第130页。
    [103]参见赵蓁茏:《清代科举落第政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第20~23页;李世愉《清代科举落第士子政策镜鉴》《人民论坛》2014年第18期,第78~80页。
    [104]参见陶易:《清代举人“大挑”轶事》《文史天地》2014年第3期,第52~54页;张栋《清代举人大挑研究》(硕+学位论文)第18~24页。
    [105]马镛:《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第67页。
    [106]咸丰《钦定科场条例》卷五二《举人大挑》,故宫珍本从刊第337册,第249 253页。
    [107]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三《吏部·除授·举人大挑》,第1册,第940页;卷三五三《礼部·贡举·举人大挑》,第4册,第1181页。
    [108]乾嘉时期的官员多持乾隆十七年说,也有一些官员持三十一年说。如嘉庆十三年,通政司副使阎泰和具泰“窃惟大挑举人溯自乾隆三十一年,高宗纯皇帝疏通举班,特沛殊恩,洵为我朝旷典。”《通政使司副使阎泰和奏为大挑举班人员雍滞请旨酌量变通章程事》(嘉庆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录副奉折,档号:03-1513-0017
    [109]参见王月、张振国:《清代大挑一等举人的授官机制》《清史研究》2022年第4期第106~118页。
    [110]陈康祺说:“举人大挑,始于乾隆丙戌科,吏部新议选法,一等用知县者,又借补府经历、直隶州州同、州判、属州州同、州判、县氶、盐大使、藩库大使,凡九班。二等以学正、教谕用,借补训导,凡三班。时谓之九流三教。”(陈康祺摆·晋石点校《郎潜纪闻二笔》卷一二《大挑原始》《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44页)
    [111]《大学士兼管吏部事务傅恒奏为遵旨议奏挑选录用各省举人事》(乾隆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263-002。
    [112]张振国:《清代举人大挑的次数与频率》《史学月刊》2012 年第 10期,第 130 页。
    [113]赵蓁茏:《清代科举落第政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114]参见张振国:《清代举人大挑的次数与频率》《史学月刊》2012年第10期,第130~1
    32页。
    [115]陶易:《清代举人“大挑”轶事》《文史天地》2014年第3期,第52页。
    [116]张栋:《清代举人大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第19~22页。
    [117]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前言》,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
    [118]《吏部尚书麟书题为福建等远近省截取两科举人教职分别照成案办理事》(光绪十)
    八年三月十五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1252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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