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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代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几种模式(2)


    四、共和同化模式
    当今世界只有法国采用共和同化模式( RepublicanAssimilation) 解决民族问题和移民问题,共和同化是法国对待国内少数民族和外来移民实行的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民族同化,旨在通过平等地对待外来移民和国内的少数民族,使其同化为法兰西民族。虽然法国不承认国内存在少数民族,但在法国总人口中,除约占全国总人口86%的法兰西人外,还有布列塔尼人、巴斯克人、科西嘉人、加泰罗尼亚人、犹太人、阿拉伯人等少数民族,其中世居的少数民族主要包括分布于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半岛的布列塔尼人、西南部法国和西班牙接壤地区的巴斯克人、南部东比利牛斯省的加泰罗尼亚人、地中海科西嘉岛的科西嘉人等,移民主要包括阿拉伯人、非洲裔黑人、欧洲裔、亚裔等。
    法国实施的共和同化政策要求境内的非法兰西人不能与法兰西共和国的世俗化方式相冲突,其最终目的是引导“多元”走向“一元”,即在共和体制下推动法兰西文化同化。法国现行《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不论出身、种族或宗教。它尊重所有信仰。”对于世居的少数民族和外来移民,法国均不予承认其民族特性,视其为法兰西民族的一部分,采取共和同化政策,将其融入法兰西民族之内。
    法国共和同化模式肇始于法国大革命,在大革命期间,革命者规定凡支持法国大革命者,包括外国人都可以成为法国公民,承认每个人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让他们在公共空间内都享有公民地位。法国人从大革命起便树立起一种观念:在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内,国家对公民一视同仁,国家尊重公民个体的权利,但拒绝承认特殊集体的权利。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革命者克雷蒙·托尼埃伯爵(Comte de Clermont-Tonnerre) 于1789年12月23日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 “犹太人作为一个民族我们拒绝给予任何东西,作为个人我们则给予一切。……在一个国家中存有非公民的团体,并且在民族中存有民族都是令人厌恶的。”受大革命时期这种观念的影响,法国要求所有本土少数民族和外来移民放弃原来的语言、文化和宗教,接受法兰西文化的同化,以成为共和国公民。这也意味着法国大革命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建立单一的法兰西民族国家而拒绝在这样的民族国家中存在法兰西民族之外的民族。
    受共和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法国对国内少数民族和外来移民实施“共和同化”的社会融入政策,要求入籍的外来族裔以“公民”身份融入到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民族和法兰西社会之中,体现出强烈的“单向融入”向度。因此,法国长期以来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立足点是,对所有法国公民一视同仁,避免刻意地区分民族、宗教等身份。这与德国、英国等国的情况大不相同,在德国和英国,不同族裔、语言和宗教的群体得到承认,具有少数族裔群体的地位和权利。在法国,官方不会按这些标准将公民分为不同民族。
    在处理国内少数民族以及来自欧洲的外来移民问题时,法国的共和同化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导国内少数民族以及欧洲移民融入法国主流社会。但是,随着二战后大量来自北非、西亚等地移民的涌入,这些地区的移民的传统文化与法国主流文化差异较大,法国的共和同化模式作用有限,失去了对其同化的能力。
    五、多元文化主义模式
    英国政治学家沃特森(C.W.Watson) 提出:多元文化主义既是一种文化观、历史观、教育理念、公共政策,又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多元文化主义强调种族平等和宗教宽容,其最终目的并非文化平等而是社会平等。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承认并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及身份,倡导包容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采取官方手段强制推行不同文化之间的彼此尊重和相互包容。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大多适用于移民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以及治理移民问题的国家(如瑞典、德国、英国、荷兰等) ,之所以移民国家选择使用多元文化主义模式解决民族问题,和外来移民的分布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与联邦制和地方自治中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分布状态不同,移民国家内外来移民的分布呈散居化的趋势,而且没有世居地。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托于聚居状态开展的民族自决、地方自治、联邦制等模式显然不适用于处理散居化分布的外来移民问题。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官方确认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1971年10月8日,加拿大时任总理皮埃尔·特鲁多(Pierre Trudeau)在下议院宣布将在加拿大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1988年,加拿大通过了多元文化法,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正式立法。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培养人们对不同文化的承认和欣赏; 保障所有民众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 鼓励并支持各种机构尊重多元文化特色; 帮助各民族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和语言; 保护并加强非英、法语言的使用; 促进不同民族间的相互理解; 承认不同民族社区的存在; 促进各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社会生活; 等等。
    作为移民国家,澳大利亚的民族政策经历了从民族同化—一体化—多元文化主义的转变。1973年,时任澳大利亚移民部长格拉斯(Glass)访问加拿大后,引入了多元文化这一概念,从而成为澳大利亚开展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标志。之后,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推动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得到了确定,例如尊重澳大利亚的文化差异; 承认文化多样性的价值;所有的澳大利亚人都有平等地进入社会的机会;对澳大利亚社会承担平等的责任; 等等。1989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了《国家议程》文件,将多元文化主义上升为基本国策,要求各部门的工作计划都必须包含多元文化的内容。自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以来,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澳大利亚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出台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报告的方式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进行调整。
    瑞典议会于1975 年通过了社会民主党提出的有关移民和少数民族政策的法案,正式确立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从而使瑞典成为继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之后,由官方正式宣布在国内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也是第一个明确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欧洲国家。瑞典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三个主要原则是平等、伙伴关系和选择自由,其目标是保障瑞典少数族群的语言和文化权利。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维护少数族群权益和保障瑞典多元文化主义社会的目标被纳入瑞典宪法以及文化、教育和传媒政策之中。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促进了瑞典境内少数族群民族意识的提升,少数族群要求权利的运动进一步高涨,促进瑞典开始积极对待少数族群问题。瑞典加入欧盟后,签署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National Minorities) 和《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在签署公约时,瑞典对本国的“少数民族”进行了界定,将非公民和1900 年以后进入瑞典境内的外来移民从公约所规定的保护范围中排除出去,最终承认瑞典存在5个少数民族,分别为萨米人(Sami) 、瑞典芬兰人( SwedishFinns) 、托内达里安人(Tornedalians) 、罗姆人(Romanies)、犹太人(Jews) 和5种少数民族语言(萨米语、芬兰语、托讷达芬兰语、罗姆语、依地语)。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非欧洲移民进入瑞典,瑞典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也有了新的变化。1997年瑞典议会批准政府提出的《未来与多样性——从移民政策到融合政策》的法案,确立实施融合政策。瑞典实施的融合政策建立于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基础之上,但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存在着区别,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目的是保障少数族群权益,促进少数族群保持与发展民族语言和传统文化;而融合政策的目标是促进少数族群融入瑞典社会。融入瑞典社会需要学习瑞典语和接受本土文化,意味着对传统文化的放弃,虽然瑞典政府没有像同化政策那样要求少数民族和外来移民主动放弃传统文化接受瑞典文化,但融入政策的导向却是引导少数民族和外来移民认可并接受瑞典文化,以便更好地融入瑞典社会。
    针对移民问题,荷兰政府于1980年在《政府对政府政策科学理事会关于少数民族报告的答复》里提出以内务部为主导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开始制定少数民族政策(Ethnic Minorities Policy) 。1981年,荷兰政府发布了《关于少数民族备忘录草案》(Memorandum on Minorities) ,详细地阐述了少数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1983年9月,荷兰政府出台了《少数民族法最后修订案》,与之前的《政府对政府政策科学理事会关于少数民族报告的答复》和《关于少数民族备忘录草案》共同奠定了荷兰少数民族政策的基础,建构了荷兰少数民族政策的基本框架。荷兰少数民族政策以促进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文化自主、社会融入为目标,实施对象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部分移民和部分本国人,如客籍劳工、难民群体、罗姆人等。少数民族政策的实施,标志着荷兰成为欧洲第二个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欧洲国家。从荷兰少数民族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一方面少数族群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获得了权益保障,例如一些少数民族参与政治活动,产生了相当数量的有移民背景的市议会议员; 大量具有移民背景的少数民族成为政府雇员;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得以制作和播出。另一方面,由于荷兰少数民族政策过于强调少数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少数民族的群体意识和文化身份,并将民族和文化作为荷兰社会分层的依据,导致少数民族与本土社会之间距离进一步拉大,不仅移民自身感觉到融入的程度在降低,荷兰社会文化差异程度似乎也在进一步加深。正如社会学家克里斯蒂安·乔布克(Christian Joppk) 所言:“在官方多元文化主义的阴影之下,一个‘族群下层阶级’(Ethnic Underclass) 已经被允许出现在荷兰社会之中。”在此背景下,荷兰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向社会融合政策(Integration Policy) 转变。社会融合政策改变了之前强调少数民族集体身份的做法,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移民个体,淡化不同族群、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别,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荷兰语言和文化,促进少数族群荷兰化,以此融入荷兰社会。这些主张和措施使荷兰新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带有明显的同化特征,与法国的共和同化模式趋同。
    除了上述国家外,采用多元文化主义解决移民问题的还有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这些欧洲发达国家的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和传统的移民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的多元文化主义模式有所不同,欧洲发达国家多元文化主义模式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移民的社会融入,构建同质化的社会。传统的移民国家开展多元文化主义并不以构建同质化的社会为目标,其目标是减少不同民族之间的纷争,推动不同文化群体相互平等并彼此尊重,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六、民族区域自治模式
    在多民族国家内,不存在脱离具体行政区域的民族自治,因为民族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作为政治行为的民族自治需要界定严格的行政区域,无法离开行政区域空谈民族自治。因此,脱离具体行政区域的民族自治是个伪命题,当今世界也没有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实施脱离具体行政区域的民族自治。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多民族国家,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中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模式和地方自治模式类似,都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赋予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权利。但与地方自治不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不仅仅是地方自治,还包含了民族自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自治权的行使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有效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好地凝聚、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七、小结
    通过追溯世界上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多民族国家在民族问题的解决模式方面具有这样的发展规律: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前期,大多数国家采用强迫同化的模式解决民族问题;二战结束后,随着国际范围内对人权的普遍重视以及各类国际组织的建立,强迫同化已经被视为侵犯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遭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抵制,因此在对待民族问题上,逐渐开始重视少数民族的诉求,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强迫同化政策被地方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多元文化主义等政策取代。
    在上述解决民族问题的几类模式中,因具体国情的不同,在执行方面也有所区别。例如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虽然英国、德国、荷兰、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宣称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但受国家文化背景、民族构成以及民族主义等方面的影响,加拿大式的多元文化主义与欧洲式的多元文化主义存在区别,加拿大式的多元文化主义承认各民族间文化存在差异,国家支持并维护各民族间文化的差异,不以建立同质化的社会为最终目的;而反观欧洲式的多元文化主义,其目的并不是维护外来移民群体的文化差异,而是鼓励外来移民放弃传统文化以融入所在国社会,最终建立起同质化的社会模式。因此,当外来移民保留了文化差异,未能实现较好地社会融入时,官方便宣称“多元文化主义走向了失败”。
    总之,民族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是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在制定民族政策时,各个多民族国家都必须考虑本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很难脱离每个多民族国家的具体情况探讨哪种模式更优越,只有符合本国的具体情况,能有效解决本国民族问题的模式才最适合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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