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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银:“记忆的不可靠性”可能是一种财富(4)


    口述史学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燕舞:这次提供“特稿”的还有美国参议院历史办公室历史学家唐纳德·里奇(DonaldA.Ritchie)博士,据悉其最近十年来的一大工作就是积极推动口述历史能够豁免“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ReviewBoards)的审查与监管,何谓“伦理审查”?
    中国大陆对口述史实践产生的法律与伦理纠纷的研究,进展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我们该如何规避这方面的消极影响?
    杨祥银:口述史学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是相辅相成和紧密联系的,对于口述历史实践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预先考虑与规避,本身就反映了良好的专业伦理规范。口述史学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著作权、诽谤、隐私权侵犯、法律授权协议书(LegalReleaseAgreements)、对于口述历史资料设限的法律挑战、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ReviewBoards)审查机制、口述历史资料网络传播与使用的法律风险与口述历史资料能否作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合法证据等。而口述史学的伦理问题主要指口述历史访谈与记录、整理与编辑、保存与传播以及解释与应用等过程中不同关系体之间的一系列权利与责任。
    在“以人为对象的研究”(humansubjectsresearch)中,为确保人类受试者(humansubjects)的权利与福祉不受侵害和影响,195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就开始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法规来规范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形成了一套集监管法规、监管机构、监管程序和监管内容于一体的较为完善的伦理审查与监管体制。根据《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第45章第46部分的规定,所有由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执行或受其经费资助的“以人为对象”的研究计划在正式开始之前,都要求研究计划所在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由其决定是否批准研究或要求修改研究方案或拒绝批准研究。
    这项主要适用于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伦理规范的联邦法规也不断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扩张,同其他大部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口述历史作为一种主要基于活生生的事件当事人与目击者口述回忆的互动性访谈方法,也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与监管。
    可是,该制度的弊端给口述历史工作者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与困难。比如,在正式进行任何口述历史计划之前,研究者被要求向其所在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该计划的研究方案,其中包括详细的访谈提纲,还要求研究者参加有关伦理规范的繁琐培训和填写大量无关表格。同时,伦理审查委员会还提出一系列限制条件,比如要求受访者保持匿名(哪怕受访者同意公开身份)、在访谈过程中不能提问那些在预先提交的访谈提纲中没有列出的问题、在研究计划结束之后要求销毁录音(录影)资料和抄本等。这些要求与限制条件显然与口述历史实践的基本原则与研究方法背道而驰,口述历史学家也日益关注和担心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过度审查与监管会对口述历史产生“寒蝉效应”,甚至侵犯他们的学术自由。
    正是如此,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口述历史协会和美国历史协会等历史学组织与以唐纳德·里奇和琳达·肖普斯(LindaShopes)为代表的口述历史学家,就积极与联邦政府主管“人类受试者保护”的机构进行磋商和斡旋,希望推动口述历史伦理审查制度的改革。他们主张应该将口述历史列为豁免审查(exemptedfromIRBreview)的研究类型或直接将口述历史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excludedfromIRBreview)。目前,要求口述历史豁免伦理审查的努力仍在进行当中,而且在美国口述历史学界内部也开始产生更多分歧,尤其是近年来美国涉及口述历史法律与伦理问题的纠纷越来越多。
    目前而言,在中国大陆并没有发生涉及口述历史法律与伦理纠纷的公开案例(如果有的话,也主要是涉及口述历史著作权问题),不过,世界各地的实践足以让我们警惕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能够有效规避这些风险的口述历史工作原则与规范指南。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