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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2)


    二、对土司制度的认识与拓展的方向
    近百年尤其是近60年来取得的成绩,深化了人们对中原王朝的边疆及蛮夷统治制度的研究,也为以后的探讨展现出广阔的前景。目前研究视角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在继续探讨土司制度具体问题的同时,一些学者将研究重点从民族史转向边疆史,从局部边疆史扩大至全国边疆史;从一般的边疆史,扩大至边疆地区的形成、治理与古代的邦交史、国际秩序史等方面。在研究对象方面,流行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方法,宏观研究逐渐受到重视,一些学者从细小问题转向整体史和历史发展规律等方面,这些都是可喜的现象。
    (一)随着研究不断深入,人们对土司制度有了新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土司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羁縻之制。羁縻之制盛行于秦至宋代,是基于中原王朝的疆域还在变动游移、对边疆的统治骤难深入,以及边疆与邻邦尚未明确划分的事实所制定。羁縻之制以管控方面的宽松和随意、普遍施用于各地边疆与徼外相邻地区为主要特点。汉朝的边郡、唐朝的羁縻府州与宋朝的羁縻郡县,代表了羁縻之制在不同阶段的主要类型。元朝将羁縻之制发展到土官制度,明清两朝对土官制度进行完善深化,形成更具成效趋于规范的土司制度。羁縻之制主要施用于边疆地区。初期的土司制度也是作为边疆的统治制度而设计,在实践中获得成功后,进而推广到湖广、重庆等地的蛮夷地区,成为治理南方类型蛮夷的一项重要制度。
    土司制度的制度性特征。土司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中原王朝将接受统治的边疆蛮夷首领正式纳入国家官吏体制,明确规定各级土司的职责和义务。土司可以世袭,但须经朝廷审核批准。朝廷准许大中土司统辖一定数量的土军,土军依附于相关土司,但纳入国家军队系统进行管理,除负责维持土司地区的治安外,土军或受朝廷的调遣外出征讨。上述内容与羁縻之制均有明显区别。
    实行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的关系。作为中原王朝治理边疆和蛮夷的一项重要制度,土司制度及其前身从草创、繁荣到衰落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这些改变也反映出中原王朝治边的思想、方略与措施演变的过程,由此不仅可了解历朝统治的特点,还可进一步弄清中国历史疆域形成发展的轨迹。研究这些问题,若采取边疆和蛮夷统治制度的视角,将扩大研究者的视野,有助于探讨历朝的政治制度同治边思想和治策、中国历史疆域形成等问题的关系。
    施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土司制度有特定的基础,即南部蛮夷地区具有的蛮夷及其首领与当地的土地等资源紧密结合,三者的依附关系世代相传所形成的特殊社会结构。在南部蛮夷地区,蛮夷以占有土地等资源为基本生存条件,首领必须牢固控制所辖百姓及其依赖的土地等资源。朝廷为此规定土官世守其土、世辖其民,允许其职务世袭。朝廷将归顺的蛮夷首领任命为正式官吏,使之在与其他蛮夷的争斗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得到归顺蛮夷首领的拥护,土司制度得以顺利施行。[5]
    中原王朝边疆治策的重大改变。羁縻之制到土司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从初期的简单、混同到后期的细致化及个性化发展的过程。中原王朝的边疆治策出现多样化,并明确区分边疆治策与藩属国制度,堪称以土司制度为肇始。元朝的土官制度创建于云南行省。在占领云南之初,蒙元亦推行传统的万户制度,但效果不佳且动乱不止。统治者在蒙古汗国委降附者继任原职做法的基础上,吸收南宋在广西设置土官与壮丁的经验,在云南始创土官制度,取得明显成效后进一步推广。土司制度仅推行于南部边疆与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在北部草原等其他边疆地区,中原王朝仍实行万户等传统的统治制度。另一方面,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域,仅限于纳入王朝有效统治的边疆或其他蛮夷地区,对朝鲜、安南与缅甸等邻国,元明清王朝实行藩属国的制度。因此,在施用的范围、朝廷与土司的关系、施治的具体做法、王朝对蛮夷地区统治深入的程度等方面,土司制度与羁縻之制存在明显区别。土司制度深受元明清统治者的重视,还由于它以蛮夷地区的土司和土军,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原本由朝廷遣发的官吏和军队,大量减少朝廷治边的行政成本,并成功实现了前代统治者梦寐以求的“以夷制夷”的策略。目前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仅属初启,涉及的内容既多又复杂。
    (二)从上述视角出发,我们可拓展以下的研究方向
    土司制度与其他重要制度在发展演变方面的互动关系。如汉代的边郡制度、唐代的羁縻府州制度、宋代的羁縻郡县制度的具体内容与特点,这几种治边制度的异同以及相互关联。元朝的土官制度与明清土司制度的异同,土司制度对土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清朝“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的改革及其局限。以上制度在中原王朝边疆统治史上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制度演变发展的互动关系。中原王朝的重要制度,包括封贡制度、行政管辖制度、官吏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等对治边的影响,两者之间的互动变化关系。
    边疆社会环境,周边环境的变化与中原王朝的应对。如土司地区之资源占有和利用的方式、社会关系及其结构、文化传统与人文环境,以及上述因素对中原王朝治边的影响。不同土司地区及其统治制度,其个性化、阶段性的发展及其特点,对其相互之间异同的比较等。边疆各地与内地一体化发展的路径及其成熟的时间与程度,进而剖析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复杂性与发展不平衡性。中原王朝与邻国的关系渐趋明确,经历了中原王朝边徼之地演变分割,以及中原王朝与周边邦国关系演化的长期过程。以土司制度为基本分界的视角,可探讨历朝对边疆地区、外邦及邻国关系的认识,其应对原则、相关制度与文字表述等类问题。
    元明清王朝对土司地区的统治与治理。土司制度的形成、完善及推行是在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统治进一步深入,土司地区的社会也发生显著变化。其具体的表现,一是中央政府对南部类型蛮夷地区的统治更为重视,管辖深入各地乃至基层。二是积极发展土司地区的交通业、种植业和矿产业,从中获取税收、有色金属和木材,有力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三是通过发展教育、变更旧俗等途径改造土司地区,推动了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近年关于元明清诸朝对边疆和蛮夷的治理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其中土司制度是重要的切入点。
    元明清三朝统治土司地区异同的比较。元明清三朝治边,在目标、方略、措施与成效方面各不相同,与此三朝统治者的天下观、边疆观和胸怀见识等有很大关系,在治理南部类型蛮夷方面也表现出来。蒙元在南部蛮夷地区创立土官制度并取得很大成功,与统治者具有独到的天下观与边疆观,信任和大胆使用当地蛮夷首领,以及行事奉行灵活简便的原则等有关。元朝享国日短且中后期迅速腐败,未能对土官制度予以完善。明朝将土官制度发展为土司制度并积极推广,在土司制度的充实与规范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有其局限。明代后期云南麓川土司发动叛乱并向外扩张,朝廷出动数十万军队3次征讨,虽予平定但隐患未除,其后南部边疆失守疆界内收。今湖南、贵州的苗、瑶等也多次大规模起事。南部边疆的卫所地区十分繁荣,设置土司的地区则明显滞后。明代土司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与统治者较为保守、并继承唐宋治边传统的一些消极部分有关。
    清朝治边较有全局意识并刻意经营,对南部边疆的治理与开发十分重视。尤其是康雍乾诸朝的治理和开发达到空前规模,深入、完善的程度均非前代可比。雍正朝先后改流南方各地的土司,总体目标是扫除阻挠统治的障碍,夺回被霸占的土地等资源,某些改流则为巩固边防或消除社会隐患。清廷在滇、黔、川、桂等省进行改流,在认真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各地的情况制订不同方案,于打击对象亦注重分化瓦解及各个击破。一些研究者指出,清朝的改土归流是对土司制度进行改革并非彻底否定,有清一代土司制度(尤其在沿边地区)仍继续发挥作用,过去称清朝改土归流不彻底的看法有待商榷。对以上所说的问题,学界近年虽有一些研究,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仍很大。
    元明清时期政府对土司地区的管控。实行土司制度后,中原王朝对南方类型蛮夷地区的管控,长期局限于县级政区的状况有所改变,中央政府对蛮夷地区基层的控制亦明显深入,内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深刻影响了这些地区。我们可引入政治学的概念和方法,从新的视角研究土司制度之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对各级政权包括基层的管理和控制,蛮夷地区基层的行政管理及其效率,各级官吏的培养、使用和监督等问题。
    元明清时期边疆各地统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元朝的土官制度主要实行于南方地区,遂开创中原王朝治理边疆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统治制度的先河。以后为适应不同地区自然环境与资源类型、受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影响形成的社会结构、边疆文化及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明清两朝在南北边疆及西部边疆实行不同的统治制度,并纵向发展形成各自的制度体系。如南方类型蛮夷地区的土官制度演变为土司制度,蒙古草原的万户制度发展为盟旗制度,万户制度在新疆演化为伯克制度,在西藏则发展为金瓶掣签制度。土司制度为何不在草原等北部边疆普遍推行?上述边疆地区实行的万户制度、盟旗制度、伯克制度和金瓶掣签制度,实行的社会文化基础及施行的成效如何?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增进我们对中国历史发展具有之多样性、复杂性的认识。
    土司制度对土司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土司制度统治之广泛和深入,产生影响之广泛与深刻,均远超此前的其他统治制度。[6]由于土司制度适用于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使中原王朝在这些地区的统治得以深入,中央政府对上述地区的控制程度大为加强。为提高各级土司的素质和培养其接班人,元明清王朝在土司地区积极兴办各类学校,不仅有效提高了土司地区的文化水平,培养广大蛮夷对国家的认同,还有力地推动边疆与内地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元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社会发生很大变化,既表现在外来移民不断进入土司地区并与当地民族融合,也反映在土司地区的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关系等方面发生了明显改变。这些都是颇具学术价值的选题。
    土司地区的社会史与草根史。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较多关注社会下层史、草根史的研究。在社会培育成熟的程度、对历史文化的整理研究等方面,南方少数民族与内地相比可能存在差异,但南方少数民族的历史,具有内容丰富、复杂多样、某些部分与内地迥然不同等特点。出自资料有限和受传统偏见影响等原因,过去学界对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的研究十分薄弱。凭借土司制度这把钥匙,我们可以打开南方民族社会史研究之门。实行土司制度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和资源分配的格局、社会的结构和社会关系、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关系、相关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变化。利用丰富的地方志、家谱、契约和考察记等资料,可就此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我们还可探讨土司地区社会的演变与文化传承的历史。在民族关系、国家认同与民族性格等方面,曾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与未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存在明显区别。其中原因何在?中原王朝的统治制度尤其是土司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产生的历史影响,以及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形成等方面的作用,都值得深入研究。
    土司地区民族的群体性格与相关文化。在实行土司制度的约6个世纪中,少数民族对内地的感情和对国家的认同明显增加。土司制度还影响到少数民族的群体性格和行为方式。在土司制度之下,一些人愚忠于朝廷,惧怕官府与汉官,循规蹈矩而缺乏进取心,一些人则惯于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或上司。土司制度的一些部分,甚至融合入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传承演化一直影响到现今。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掘和研究成为热点。目前,研究的重点从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等内容,逐渐转移到较深层次的思想、观念、性格和文化遗产等方面。受土司制度的影响,南方少数民族的思想、观念、性格等发生了哪些变化,留下哪些重要的文化遗产,均值得进一步发掘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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