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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和而不同”思想的根据论(2)


    一、“和而不同”思想的古代辩证法根据论
    1.“一件物亦有阴阳左右”,天地万物“无一同者”
    “一于异则乖而不合”。北宋张载说:“天下之物,无两个有相似者。虽一件物亦有阴阳左右,譬之人一身中两手为相似,然而有左右。一手之中五指而复有长短,直至于毛发之类,亦无有一相似。至如同父母之兄弟,不惟其心之不相似,以至声音形状亦莫有同者”(《张子全书》卷十二)。正因为“天下之物,无两个有相似者”,所以需要“和而不同”:“稽众舍己,尧也;与人为善,舜也;闻言则拜,禹也;用人惟已,改过不吝,汤也”(《张子全书》卷四)。张载反对不能“和而不同”的“自强自是,乐已之同,恶已之异”(《张子全书》卷六)。张载的“和而不同”论述,与其阐述的《周易》辩证哲理相互关联,如“象曰:上火下泽,睽(相背、相违),君子以同而异。一于异则乖而不合,故和而不同” (《张子全书》卷十)。
    “既属于人,则不能以尽同”(黄震《黄氏日抄·读论语》卷二)。南宋黄震认为,舜之所以为大智,是因为能够正确对待普遍存在的人的差异,即“浅近之言,犹必察焉,其无遗善可知。然于其言之未善者,则隐而不宣;其善者则播而不匿。其广大光明又如此,则人孰不乐告以善哉”(黄震《黄氏日抄·读论语》卷二十五)。清代蔡扬宗指出,“有言逆耳必求诸道,有言逊志(恭顺)必求诸非道。其容而受之也,如江河之不择细流,泰山之不辞土壤。谅直者嘉之,敢犯者义之,愚浅者恕之。则其智弥大,其德弥光,可以尽天下之理,见天下之心”(蒋溥、蔡揚宗等《御览经史讲义·书经》卷十一)。其中根据不同对象的“嘉之”“义之”“恕之”,也都是以“人不能以尽同”为基础的“和而不同”。
    2.“阴阳合而益和”,“阴阳合而为道”
    “阴阳和”而“不失刚中”。北宋程颐说:“阴阳合而益和”,“雨者阴阳和也。始暌《周易玩辞·卷十》说“相违则为暌”。而能终和,故吉也”(程颐《伊川易传》卷三)。阴阳相分相交,也是程颐论述和而不同的根据。他说,“二承比阴柔,阴柔小人也,说之则当有悔。二刚中之德,孚信内充,虽比小人,自守不失。君子和而不同,说而不失刚中,故吉而悔亡”(程颐《伊川易传》卷四)。这里的“和而不同”,既是“阴柔”与“刚中”的矛盾统一关系,更是坚守“阳刚”与“阴柔”的区别。因为此刚即阳。程颐指出,“刚,阳大也,阳长已过中矣”(程颐《伊川易传》卷三)。北宋胡瑗认为,“柔,阴也;刚,阳也”(《周易口义》卷五);阳也可以解释为刚,《子夏易传·卷一》说“阳,刚也,明也”。程颐也有阳即刚的解释,如“以阳刚居君位,众所亲附”,“蒙之时,阳刚为发蒙者”(程颐《伊川易传》卷一),这些都是阳即刚、刚即阳的意思。
    “阴阳合而化生”,“和则通而生明”。南宋林栗认为,“孚者化也,阴阳合而化生也。是故阴之情欲升,阳之情欲降,然后为孚之时也。君子和而不同,周而不比,见善而称,知贤而举”(林栗《周易经传集解》卷三十一)。“君子和而不同”,“曰天地絪緼,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同上)。其逻辑就是,既然性质相反的“阴阳合而化生”,那“和而不同”就是必然之理。与此类似,“和而不同”的哲学辩证法根据还有“其性各异”,“合体为同”。南宋卫湜指出,“严陵方氏曰:阴阳合而为道,道则天地共由之而已。阴阳离而为德,德则天地各有所秉焉。幽显者天地之道,上下者天地之位。天地既位于上下,则五行播于其中,播者分布之称也。自天一至于天五,奇偶合而成十五,则可否相济而知矣”(卫湜《礼记集说》卷五十六)。
    3.“相反相资”,“质本相违,义常兼济”
    “不相入而相资”。北宋范仲淹在《水火不相入而相资赋》中说,“水火之性也偏其反,而水火之利也一以贯之,居惟异处,动必相资。始则无自入焉,受诸睽而巳矣。中则往有功也,取既济以宜。其原夫两仪肇生、五行并命。水以流而顺,火以明而盛。一彼一此,自分燥湿之情。知和而和”(范仲淹《范文正集·别集》卷三)。“其数六者柔而胜,其数七者炽而昌。六以阴而习乎坎位,七以阳而配彼离方。离坎诚非其一致,元代曾贯的《易学变通·卷五》说:“坎、离,火水之正也,故其相交而有相济之理。”阴阳安得而两忘?虽天生之材,本四象而区别。盖日用之利,合二体以交相。道非独善,功不相远”(同上)。“方以类聚,何患乎体与情反?作咸、作苦始殊,同气之求曰润、曰炎,岂宜相得之晩,施之无穷,和而不同,亦犹天地分而其德合,山泽乖而其气通。日月殊行在,照临而相望。寒暑异数,于化育以同功”(同上)。“道也,不相入而相资,与天下之公共者也” (同上)。上述“和而不同”的论述,明显是以“相反相资”的《周易》辩证法为论证根据的。
    “相反者”“有相济”。明代夏良胜说:“凡物之相反者,莫如水火阴阳。异气也,燥湿异宜也,南北异位也,上下异性也,然而有相济焉。水火交而物以化,于易之鼎、之革(鼎、革都是六十四卦之一),可以识其用也。而执其机要,有存乎人者。故萧之规、曹之随,魏之严、丙之寛,其相济以成,务君用之也”(夏良胜《中庸衍义》卷八)。“韩琦言,庆历中与希文(范仲淹字希文)、彦国(富弼字彦国)同在西府,上前争事议论各别,下殿不失和气,如未尝争也。当时相善三人,正如推车子,盖其心主于车可行而已。琦务容小人,善恶黒白不大分,故小人忌之亦少。如范富欧尹尝欲分君子小人,故小人忌怨日至,朋党亦起。方诸公斥逐,独琦安焉,扶持复起,皆琦力也。臣良胜曰:君子和而不同,韩范富杜欧尹(韩琦、范仲淹、富弼、杜衍、欧阳修)是也” (同上)。“人君闻其言而反之已,吾有是邪,从而改之;吾无是邪,因而豫为之戒。其于君身国政,未必无补” (同上)。夏良胜的和而不同论述,与相反相济的辩证哲学思想,有明显和直接的逻辑关联。
    4.“审异而致同”,异就在同中
    “致同全在审异”。正确辨别差异,深刻理解差异,才能找到共性,协调关系。明代林希元说,“审其异,则同就在其中,无他作为,故曰审异致同”(林希元《易经存疑》卷三)。“《蒙引》曰:致同全在审异,不审其异,则混淆杂乱,反不同矣” (同上)。“和而不同”虽然是有同有异,但重点是强调差异,目标是通过不同思路的互补、互纠,达到利国为公的统一。所以“审异而致同”,可以成为“和而不同”理论根据。“龟山杨氏曰:惟和者能大同于物,小人则同而不和。大同者合异以为同也,居同人之时,不知类族辨物,则小人之同而已,非大同也”(纳兰性德《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卷十七)。“审其异”,“致其同”,既有“异”与“同”及其矛盾关联的辩证思想,还涉及具有递进性、实践性的“合异以为同”。“合异”的基础是辨别、承认、理解、容纳差异,也是“和而不同”的实际体现。
    “于不同之中,得大同之道”。清夏廷芝指出,“君子通天下之志,非尽混同而无别也。天下之理,惟审其异者,乃可以致其同。故大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盖于不同之中,得大同之道,而后所同者,为正合。非阿比也,由斯以推学者,必特立独行,而后有声应气求之美。人臣必嫉邪秉道,而后有同寅协恭之休(福)”(蒋溥等《御览经史讲义》卷四)。清于敏中也同样认为,“非审异无以致其同,非执两无以用其中” (同上)。上述“审异致同”,“不同之中,得大同之道”的论述,是其“嫉邪秉道”,“同寅协恭”的辩证哲理根据。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