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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铺底研究


    【作者简介】吴丽平,女,浙江温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在站博士后,法学博士。(北京100006)
    【内容提要】 作为一项特殊产权,北京铺底历经数百年,演变为一项地域特征明显、内涵丰富的民间习惯。这项民间习惯,直接反映了城市社会经济生活和房屋租赁关系的变动,因此,铺底的厘清,对于城市商业习惯、城市不动产权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商业铺底;民间习惯;产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9.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1)04-0027-09
    清代北京作为繁华的商业都市,存在大量用来经营商业的铺面房。部分铺面房在辗转典卖、租倒过程中,铺面产权发生分化,产生出民间称之为“铺底”的特殊产权。铺底的出现,将同一铺面分割为两个或多个彼此独立的所有权,在产权制度上形成“一房两主”、“一房多主”的局面。铺底作为一项城市特殊产权,早在民国时期已受到关注,当时的研究者大都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他们就铺底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并就铺底习惯应否留存进行过讨论①。近年来,随着北京契书史料的挖掘,铺底问题再次引起学者们的兴趣②。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利用契约文书、官方诉讼档案及多种资料,厘清铺底与“永久使用”的关系、铺底交易的特点以及因铺底而形成的“一房两主”的产权关系。
    一、铺底与“永久使用”
    铺底产生的重要前提,在于获得“永久使用”的权利。民国法学家王凤瀛和倪宝森对铺底的定义是:铺主在支付房主租金的前提下,“永久使用他人铺房之物权也”[1](p.13);[2](p.6)。
    而“永久使用”产生的途径,大抵由于铺主所承租的铺面为空房或残破房,租约成立后,为了经营所需,铺主花费资金来建筑和修缮房屋、装饰门面、置办货架及其他家具,为了有效防止房东无故或短期内收回铺房,则在租赁契约中增加“永久使用”这项条件,藉此保障铺主的权利。下引一则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北京外城房基地租赁合同,内容摘抄如下:
    立合同人系大兴县民人李德,凭中说合租到明府正阳门外肉市南边街东房基地一块,自盖房开设铺面生理,言明房基租价每月广平纹银拾两正。其租银自立合同之后,按月付给,俟房间告竣之日,立折兑于此铺,按月取租。自开设之后,倘有空闲,仍按月包租,永不拖欠。如有租银拖欠,将地基仍归本府。自开设铺面之后,永远租与民人,并无返悔。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二张,各存一纸,永远为照。
    乾隆四十八年(1783)四月初四日
    立租地基合同人李德(押)
    本府人阿廪(押)赵铠(押)郭友德(押)高元凤(押)[3](pp.1555~1556)此“合同”实为房基地租赁契约,立契双方为明府与李德。契中载明归属于明府的房基地,由租主李德自行添盖铺面,月租为十两。在李德投入资本开设铺面后,在不拖欠地租的情况下,此房基地不拘年限,“永远租与”李德,明府不得无故收回。此合同曾补注:“于咸丰六年八月间,言明俟后每月租银改为银抄壹两伍钱,现银壹两伍钱,共计叁两,在粮食店中和园承租。”由此可知,明府与李德的租赁关系至少维持了七十三年(1783年—1856年);有所不同的是,事隔七十三年后,月租从十两降为三两。姑且不论房地基月租降低的原因,总之在明府与李德之间,在定期交纳月租的条件下,形成了一种长期的租赁关系。
    下引同治七年(1868年)京都绩溪会馆租赁契约。乾隆至同治年间,绩溪会馆在北京外城北城灵中坊三铺、四铺共购置房产七所,除此之外,会馆还在宣武门外椿树胡同东口外租赁一片空地,租赁内容如下:
    内原有房一所,坐落在宣武门外椿树头条胡同东口外路西烟铺,日久倒坏,并未修盖,只存空地一片,北至糖坊,东南至官路,西至会馆墙基,今租与绩溪会馆名下,听凭盖造房屋居住,言明每月凭折取地租京钱肆吊,日后,只许房客辞主,不许地主辞客,恐后无凭,立此存照。
    同治七年五月日[4](卷三“契据”)此空地原开设烟铺,年久坍塌损坏,只剩空地一块后,租与会馆,每月地租四吊。此空地由绩溪会馆负责起盖,租约确立后,“只许房客辞主,不许地主辞客”,这意味着在不拖欠地租的前提下房东(地主)不得辞退房客,相反,房客则有自由退租的权利。
    上述两则租赁契约,铺主因有添建、修理铺面的资金投入,以及在定期交纳租金的前提下,有权永远使用铺房,房主则无权辞退铺主,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得以形成。这种租赁关系,房主无须承担盖造和修缮房屋费用,却能收取定额房地租,而铺主的资金投入和定期交租保障了铺面经营的自由权,也为铺主长期经营和扩大规模提供了条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双方均可从中获益,在许多场合不失为一种互惠模式。
    民国大理院、监督京师税务公署以及法学专家,曾把铺底产生的途径归为四种:第一,铺主在所租铺房的空隙之处添盖房屋;第二,房主无力起建被火烧毁的铺房,铺主代为出资营造;第三,铺主出资装修门面、置办营业及家具货底等;第四,房主使用押租银③。上述四种,与其指为铺底产生途径,毋宁说是产生“永久使用”权利的重要途径。前三种为铺主投入资金改善铺面,后一种所谓“押租银”相当于购买铺面的价格,房主使用押租银,成为铺主取得“永久使用”权利的重要经济手段。虽然“永久使用”的权利仍停留在使用铺面上,即尚无典卖租赁的自由,但定额租金下自行改建和长期使用等权利,使得铺主逐渐掌握了经营铺面的自主权,这为“久用成主”,即铺底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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