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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铺底研究(3)


    三、铺底与铺面房的产权关系
    诚如前述,铺底是从铺面房中分化而出的部分产权。随着铺底交易日渐增多,以及铺底本身的租赁、转倒,铺房产权变得非常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同一铺房中,铺底与铺面虽然互不干涉,但两者仍有隶属关系,这也直接造成“一房两主”的局面;其二,铺底的自由处置,又造成铺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多次分离,又延伸出“一房数主”的局面。
    1.铺面与铺底的产权关系
    铺面与铺底中存在“一房两主”的产权关系,因铺房所有权归属于官方与私人所有而有所不同。
    其一,官地民房,即铺主租赁官地自盖铺房,按期交纳地租银,铺房转倒与新铺主后,由新铺主继续交纳租金。同治七年(1868年),田永兴将坐落在隆福寺街牌楼东路北的隆义斋倒于那蕙春,契内注明隆义斋四间铺房是在官地上起盖,每月“交官房库钱二吊正”(附表第7号);光绪元年(1875年),胡学礼将护国寺西口外大街路西自盖灰棚两间,倒于天泰轩杜蓁作为碓房,“地基为官地民产,每月地租照章交纳”(附表第10号契)。部分契内则未注明房基地为官产,例如时隔十二年,即光绪六年(1880年)三月,那蕙春将承倒来的铺底房,转倒于乔姓名下时,契内未有“官地”的只言片语。但不可忽视的是,官地是铺底产生的重要途径,以致于民国产生“一般官房均有铺底”的说法⑤。
    其二,民地民房,即铺主租赁私人所有的铺房基地。一般来说,旧铺主转倒铺底之后,新铺主需要与房主订立新的租折,以便房主每月向铺主索要房地租。光绪十一年(1885年),顾崇山将坐落在顺治门外铁门口内路东的烟酒铺倒于马姓时,契内注明“此房每月房钱贰吊五百文,另有房东,每月凭折承取”(附表第18号契)。类似情况如柳茂林和罗邦达倒铺底契,契内分别注明“原有房东收租”、“全房有房东,每月照折付租”(附表第29、33号契)。民地民房,简单来说,即房主将铺面出租给铺主,铺主因有修理铺面、增广铺面的投资,形成对铺面的一定所有权。又因许多店铺前后经数个铺主修整、改建、增建,形成一店数“主”的现象[16](p.104)。
    其三,房东与铺东系为一人。这意味着同一铺房分化为铺面和铺底两层,但两层所有权均归属于同一人。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不尽相同。前面提到的万全堂药铺,嘉庆十年(1805年)乐姓曾将万全堂的字号、装修和下料配方等全部倒给姜姓,姜姓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邀请山西临汾上官村韩姓商人入伙,后来姜姓因韩家“银数股份太多,众口难调,不愿合伙”,尽将“万全堂药铺及装修家具、货物、字号、料折子倒与韩名下”,在此之前,姜姓三人曾将万全堂铺面房36间卖与韩姓,价银2000两[8];[9]。换句话说,房东和铺东从最初均为姜姓,后变为韩姓。咸丰十年(1860年)闰三月,常润泉、顾又斋从叶日章、冯子厚手中购买仁昌金店包括家伙器用装修字号的铺底(第5号契),时隔32年后,即光绪十八年(1892年)十月,又从镶黄旗联门刘氏手中购买此铺房,由此常、顾同时为房东和铺东。
    2.铺底产权的进一步分化
    铺底一旦从铺面中分离而出,即意味着具有独立转让、租赁⑥、抵押的权利,并且可以作为股份参与合股以及被后代继承⑦。其中,铺底产权的再一次被租赁,俨然成为城市居民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这也为铺底主和“一房多主”、“一店数主”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下引一则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刘永富、刘永贵兄弟分单契约,内容如下:
    主立分单字人刘永富、刘永贵,有子侄刘兆龄、刘兆祥兄弟二人,言意不合,又恐生齿日繁,我二人不忍坐视,将所有产业给他二人二股均分。计开产业:前院住房22间;玉丰羊肉铺一座,内有自己房2间,余房另有房东;落在草厂胡同东头路北街东栈房一处,另有地主取租。西草厂胡同东口内路北顺兴馆一处,每月取租钱12吊;十间房西口内路南天昌楼房一处,每月取房钱银1两;又有住房后院,后院共计房23间;兴胜寺北口外路北,玉兴隆羊肉铺一座,后院房一间,出赁烟馆,每月取家伙房钱27吊;西草厂胡同路南烧饼铺一座,每月取家伙房钱18吊,另有房东取租;门丁欠钱2600吊,每月取利息钱24吊。所有产业俱已开清,并无亏欠短少……
    主立均分产业人刘永富刘永贵(押)
    实受产业人刘兆祥刘兆龄(押)
    中保见人(从略)
    光绪贰拾贰年拾月叁拾日
    立分单人刘兆龄(押)[3](第20函)刘永富、刘永贵的家庭财产包括数处的住房、铺面、铺底等。他们依靠购买铺面、铺底的所有权,通过房租形式收取铺租、房租、“家伙房钱”和借贷利息,所以即使他们并无实业,但其月租收入达到114吊和1两。在这则分单契约中,与铺底相关的财产至少包括草厂胡同栈房一处、顺兴馆一处、玉兴隆羊肉铺一间、烧饼铺四处,判别特别铺底的标准为分单中明确写明的“地主取租”、房东取租、每月取家伙房钱等语词。从这则分单契约中推测,其中栈房为刘姓兄弟租赁空地,建盖而成的房屋铺底;而烟馆和烧饼铺的家具铺底为刘姓兄弟所有,他们将家伙铺底出租,收租家伙租金,但仍需交纳房租;而顺兴馆房一处,每月取房租钱12吊,可能是房主为刘永富、刘永贵兄弟。在刘姓兄弟积累的为数甚多的不动产中,他们既充当房主,又充当租客,同时靠租赁铺底成为铺底主,这些产权关系已经超出了“一房二主”,发展成为“一房数主”。
    下引民国二年(1912年)十月二日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伊林诉玉斌等铺产纠葛一案[17](“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伊林诉玉斌等铺产纠葛一案”,pp.28~31)。这件诉讼案件审判时间虽为民国二年,但铺底交易发生在光绪、宣统年间。原告伊林以玉铭、玉斌违约转租和谋夺铺产两个理由提起诉讼,其具体内容如下:
    伊林于光绪二十三年,中保人李彦章、信文长、李子瑞等说合,由亿生号东于东圉手倒得万宝煤铺一所,计铺面房五间,倒价银一千二百两,立有倒字为据。光绪二十五年改为宝成煤厂,每月向房主倭宅交房租银二两二钱,光绪三十一年,伊林将宝成号铺面房二间,一租与崔玉开设文魁笔铺,一租与王德山开设同兴桶铺,下余三间,租与玉铭、玉斌、孟世五等开设福星铁木车厂,使押租银二百五十两,每月铺租银三两,不准转租转倒,立有租字,嗣因福星号屡次欠租,宣统二年伊林在第三初级审判厅诉追,判令福星号给伊林银百元,以清前欠。是年十月,玉铭等将该铺房转租外国人开设骅驰马车行,伊林又以玉铭等违约转租,在内城巡警总厅呈诉,玉斌挟伊林两次呈诉之嫌,遂于宣统三年八月价买倭宅房契房折,转向伊林取租。并在本厅告伊林冒充房主霸产吞租等情。案悬未结。本年八月,伊林又以玉铭等背约转租谋夺铺产,提起诉讼。从这则诉讼材料可知,此处铺底最初为和盛粮店鲍慎廷所有,1878年倒给亿生号东于东圉,1897年于东圉又转给伊林。1905年伊林将铺底分租与崔玉、王德山和玉铭等人。而铺面,1897年之前房主为英瑞,之后卖给倭宅,1911年,倭宅又卖给玉铭等人。此处铺房的产权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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